審理法院: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0)郴刑二終字第13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非法經(jīng)營罪
裁判日期:2010-12-27
審理經(jīng)過
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某1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經(jīng)營罪,原審被告人陳某2、陳某3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經(jīng)營罪,原審被告人陳某4、陳某5、陳某6、陳某7犯非法拘禁罪、非法經(jīng)營罪,原審被告人陳某8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臨刑初字第85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陳某4、陳某5、陳某2、陳某6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原審各被告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
(一)故意傷害罪
2006年11月21日晚11點多鐘,被告人陳某1與陳某2、陳某9、陳某10、陳某11(均另案處理)等人在臨武縣城河濱路“青蘋果飯店”吃夜宵時,被告人陳某1與被害人鄺某17發(fā)生口角。后被告人陳某1與陳某9、陳某10等人持刀、鐵棍等兇器沖進“青蘋果飯店”,對仍在此喝酒的鄺某17進行一番亂砍,將鄺某17砍成輕傷。
(二)尋釁滋事罪
2009年12月9日12時許,被告人陳某2與陳某12(另案處理)騎摩托車途經(jīng)武水鎮(zhèn)唐家水村路段時,與被害人羅某14駕駛的吊車同向行駛。因超車與被告人羅某14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陳某2與陳某12打電話喊來被告人陳某3與陳某11(另案處理),追到羅某14所在施工地,對羅某14進行毆打,并對羅某14所駕吊車進行打砸。經(jīng)鑒定,羅某14之傷構(gòu)成輕傷,其所駕吊車被砸損失價值1800元。
(三)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1、2009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陳某8從廣東連州市乘客車回臨武。在車上遇見以前一起在廣東連州做事的被害人雷某12。雷某12與被告人陳某8為以前撞車的事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陳某8遂打電話讓其弟陳某13(另案處理)喊幾個人到臨武大道叉路口把雷某12搞到村里向雷某12討要醫(yī)藥費。陳某13隨即喊來被告人陳某2、陳某4、陳某5、陳某6騎摩托車將雷某12強行帶到堯豐村,將雷某12進行拘禁,并要雷某12家人拿3700元錢賠償陳某8被雷某12打傷住院醫(yī)藥費。后經(jīng)雷某12在堯豐村的親戚勸說,被告人陳某8、陳某2、陳某4、陳某6等人將雷某12放回。其間,被告人陳某8、陳某2、陳某4與陳某13對雷某12進行毆打。經(jīng)法醫(yī)鑒定,雷某12之傷構(gòu)成輕傷。
2、2007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陳某1與陳某9在臨武縣城粵斯卡娛樂城玩耍時與胡某18等人產(chǎn)生糾紛。事后不久,被告人陳某1與陳某9在臨武縣城龍鳳網(wǎng)吧被人追打。被告人陳某1被砍傷頭部,懷疑是胡某18等人所為。2007年6月7日晚6時許,胡某18在臨武縣城新盈科網(wǎng)吧上網(wǎng)時被被告人陳某1與陳某9等人發(fā)現(xiàn)。陳某1、陳某9以索要醫(yī)藥費為由,將胡某18強行帶回堯豐村。之后,陳某1、陳某9又糾集陳某3、陳某2、陳某10等人對胡某18進行毆打,并向其家人索要4700元醫(yī)藥費。胡某18家人得知后,找到鄺某27幫忙。鄺某27遂與朋友鄺某28、鄺某29等人駕駛一輛三菱車前往堯豐村解救胡某18。鄺某27到堯豐村后,問明情況,準(zhǔn)備打電話報警。被告人陳某1、陳某2、陳某3與陳某10、陳某16(另案處理)等人責(zé)怪鄺某27等人報警,對鄺某27、鄺某28、鄺某29等人持械進行追打,并將其駕駛的三菱車進行打砸。胡某18家人見狀交了2700元給被告人陳某1等人作為賠償其醫(yī)藥費才被放回。經(jīng)鑒定,胡某18之傷構(gòu)成輕微傷。被砸三菱車損失價值18820元。
3、2008年9月2日晚11時許,被告人陳某2騎摩托車到臨武縣城“鴨大嘴”夜宵店給小孩買食品時碰到正在此店吃夜宵的鄺某17和幾個鄺家村青年。鄺某17問陳某2以前被陳某1砍傷的事怎么處理。陳某2見狀準(zhǔn)備離開。鄺某17沖出來一把扯住陳某2的衣服,不準(zhǔn)其走。陳某2拚命掙扎,扔下摩托車逃走,其衣服被鄺某17扯掉,肚子上戴的一根金項鏈丟失。2008年9月12日晚10點多鐘,陳某2在臨武縣城武水橋附近看見鄺某17,立即糾集被告人陳某1、陳某4、陳某3、陳某5與陳大才、陳某12、陳某10、陳杰、陳四軍(均另案處理)等人持械趕到武水橋附近,將鄺某17強行帶到堯豐村,并用繩子將鄺某17捆住,逼鄺某17把摩托車、金項鏈還給陳某2。其間,被告人陳某1、陳某2、陳某4、陳某3與陳杰、陳某12對鄺某17進行毆打。后經(jīng)臨武縣公安局城關(guān)派出所干警解救,鄺某17被放回。經(jīng)法醫(yī)鑒定,鄺某17所受之傷構(gòu)成輕傷。
4、2008年11月5日晚11點多鐘,武水鎮(zhèn)李家村村民李某15與同村的李金強等人到堯豐村偷甘蔗吃,被堯豐村青年發(fā)現(xiàn)。李金強等人僥幸逃脫,李某15則被堯豐村青年抓獲帶回村里。被告人陳某2、陳某1、陳某4、陳某7、陳某5與陳堯雙(另案處理)、陳某11等人聞訊后,用繩子將李某15捆住,吊在村中門樓上,要李某15家人拿7700元錢賠償堯豐村被盜甘蔗損失費。李某15家人為了李某15人身安全,湊了7700元錢交給被告人陳某4、陳某5等人后才被放回。其間,被告人陳某3、陳某4、陳某7與陳某9、陳某11等人還對李某15進行毆打。
(四)非法經(jīng)營罪
2008年5月,陳某16提出集資坐莊搞地下六合彩生意賺點錢。被告人陳某4、陳某3、陳某6、陳某2、陳某1、陳某5與陳勇兵等人均表示同意,共同湊集了20萬元資金(其中陳某164萬元;陳某4、陳某3、陳某5各2萬),由陳某16、陳某4負責(zé)管理,陳勇兵、陳某4、陳某5負責(zé)寫單等工作。2008年9月,陳某16安排被告人羅某38為其寫一部分單子。2009年,陳某16等人又動員被告人陳某7、陳某36、陳某37等人入股參與與地下六彩經(jīng)營活動。(其中陳某72萬元、陳某36、陳某37各5千元)。陳某7、陳某36、陳某37因股分少,未參與陳某16等人地下六合彩的經(jīng)營管理。從2008年5月至2010年1月,陳某16與陳某4等人累計經(jīng)營地下六合彩金額798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鄺某17、雷某12、羅某14、胡某18、李某15的陳述,證人陳某19、王某20、陳某21、杜某22、羅某23、蒲某24、胡某25、胡某26、鄺某27、鄺某28、鄺某29、鄺某30、陳某31、李某32、李某33、李某34、李某35、陳某36、陳某37、羅某38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鑒定結(jié)論,身份證明,相關(guān)書證等證據(jù)。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陳某2、陳某3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陳某1、陳某2、陳某3、陳某4、陳某5、陳某7、陳某6、陳某8等人以拘留的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中被告人陳某2參與非法拘禁四起,被告人陳某3、陳某4、陳某5各參與非法拘禁三起,被告人陳某1參與非法拘禁二起,被告人陳某7、陳某6、陳某8各參與非法拘禁一起,八被告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陳某1、陳某2、陳某3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價值18820元,數(shù)額較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陳某4、陳某5、陳某2、陳某3、陳某7、陳某6以營利為目的,非法經(jīng)營地下六合彩,數(shù)額855683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六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但公訴機關(guān)以六被告人在非法經(jīng)營地下六合彩活動中的銀行卡支出計算犯罪數(shù)額不當(dāng),應(yīng)以銀行卡累計存入計算犯罪數(shù)額。被告人陳某4、陳某5、陳某2、陳某3、陳某1、陳某7、陳某6犯數(shù)罪,應(yīng)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某4、陳某5、陳某2、陳某3、陳某7、陳某6、陳某8所犯罪名成立。但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某1于2008年11月5日晚,對李某15所實施的非法拘禁犯罪,既無被告人的供述,也無其他任何證據(jù)證實,對該項指控不予支持;同時指控被告人陳某1參與非法經(jīng)營犯罪,該項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2、陳某8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2、陳某7、陳某6在監(jiān)所關(guān)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酌情從輕處罰。在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2、陳某3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yīng)按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4、陳某5、陳某1、陳某2、陳某3、陳某7、陳某6、陳某8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yīng)按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在故意毀壞財物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2、陳某3、陳某1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yīng)按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在非法經(jīng)營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4、陳某5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yīng)按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某2、陳某3、陳某7、陳某6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一、被告人陳某4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二、被告人陳某5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三、被告人陳某2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交納)四、被告人陳某3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交納二萬元,余款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五、被告人陳某1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被告人陳某7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交納)七、被告人陳某6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交納)八、被告人陳某8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九、追繳被告人陳某4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陳某5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陳某2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陳某3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二千五百元、被告人陳某6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二千元,以上共計一萬零五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4、陳某5的上訴理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非法經(jīng)營罪金額為855683元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量刑和罰金過重。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2的上訴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他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證據(jù)不足;認定他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與事實不符;他不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6的上訴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他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證據(jù)不足,他不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在非法拘禁罪中系從犯,對其量刑過重。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故意傷害罪
2006年11月21日晚11點多鐘,原審被告人陳某1與上訴人陳某2和陳某9、陳某10、陳某11(均另案處理)等人在臨武縣城河濱路“青蘋果飯店”吃夜宵時,遇見武水鎮(zhèn)鄺家村村民鄺某17。上訴人陳某2遂邀請鄺某17到其包廂內(nèi)一起喝酒。其間,原審被告人陳某1因與鄺某17言語不合產(chǎn)生爭執(zhí)。散場后,原審被告人陳某1與陳某9、陳某10等人持刀、鐵棍等兇器沖進青蘋果飯店”,對仍在此喝酒的鄺某17進行一番亂砍,將鄺某17砍成輕傷。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fù)徟e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原審被告人陳某1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2006年11月的一天晚上,他們在臨武青蘋果飯店喝酒,因話不投機,發(fā)生爭執(zhí),他和陳某9用刀、鐵棍去打鄺某17,陳某9拿刀,他拿鐵棍。
2、上訴人陳某2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2006年11月份在臨武縣城青蘋果飯店喝酒時,因陳某9與鄺某17言語不和,陳某9回村拿刀與陳某1將鄺某17砍傷。他是事后聽說的。
3、被害人鄺某17的陳述證實,2006年11月22日凌晨1點鐘左右,他在臨武縣城青蘋果飯店被陳某1等二人用砍刀砍傷。當(dāng)時陳某2喊他一起喝酒,因言語不和發(fā)生爭執(zhí),過了一會,陳某1等人就拿砍刀來砍他。
4、法醫(yī)鑒定證實,鄺某17傷后造成額骨骨折;頭皮裂創(chuàng),累計長14cm;肢體皮膚裂創(chuàng)累計長4cm,其傷已構(gòu)成輕傷。
二、尋釁滋事罪
2009年12月9日12時許,上訴人陳某2與陳某12(另案處理)騎摩托車途經(jīng)武水鎮(zhèn)唐家水村路段時,與羅某14駕駛的吊車同向行駛。羅某14因與對面駛來的一輛汽車會車,無法靠邊讓上訴人陳某2的摩托車通過。上訴人陳某2遂大罵羅某14。羅某14也回敬了上訴人陳某2幾句。上訴人陳某2與陳某12打電話喊來原審被告人陳某3與陳某11(另案處理),追到羅某14所在施工地,對羅某14進行毆打,并對羅某14所駕吊車進行打砸。經(jīng)鑒定,羅某14之傷構(gòu)成輕傷,其所駕吊車被砸損失價值1800元。
一審訴訟期間,上訴人陳某2的親屬已與被害人羅某14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并已履行完畢。被害人羅某14書面請求對上訴人陳某2從輕、減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fù)徟e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上訴人陳某2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事發(fā)那天他與陳某12去他姐姐家吃飯,在唐家水路段碰到一輛吊車,陳某12按喇叭要吊車讓路,但吊車停下來不走。后來陳某12超車后,與吊車司機發(fā)生爭執(zhí),陳某12就打電話回村里喊人,過了一會,陳某3和陳某11來了。他們又與吊車司機爭執(zhí),后陳某12就沖上去打吊車司機,接著他與陳某3、陳建新也沖上去打吊車司機。
2、原審被告人陳某3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2009年12月份的一天,陳某2騎摩托車到唐家水路段碰到一輛吊車擋住路,當(dāng)時路很窄很滑,陳某2騎摩托車摔了一跤。陳某2就打電話叫他與陳興建過去。他過去以后,陳某2與吊車司機吵起來,后來又打起來,他們就沖上去打吊車司機。陳某2還用石頭砸了吊車。
3、被害人羅某的陳述證實,2009年12月9日12點半的樣子,他開起一臺吊車準(zhǔn)備到唐家水村所在的高速公路作業(yè)。在經(jīng)過唐家水村口時,因?qū)γ鎭砹艘惠v五十鈴汽車,他停下來讓路,陳某2騎一輛摩托車路過,要他讓車,他說前面有車讓不了。后來陳某2就喊起陳某11等幾個人來打他,把他鼻子打成骨折,還把他的吊車打壞,損失大概有五、六千元。
4、證人杜某的證言證實,2009年12月9日中午,他電話聯(lián)系了一輛吊車到桂武高速第十一標(biāo)段施工。羅某14開起吊車到工地時,來了四個人對司機羅某14進行毆打,還砸吊車。后來他打電話報警,又撥打了120救護車。
5、證人羅某的證言證實,2009年12月9日,其兄羅某14駕駛吊車到唐家水桂武高速公路第十一標(biāo)段施工作業(yè)時,被武水鎮(zhèn)堯豐村的幾個年輕人打傷。原因是會車造成,羅某14沒辦法讓堯豐村的人,堯豐村的幾個年輕人就來打羅某14,還砸壞吊車。
6、證人蒲某的證言證實,2009年12月9日下午1點左右,她看見請來的吊車司機剛好把吊車停放在工地上兩、三分鐘,突然來了一輛摩托車,坐了四個男青年,他們沖到吊車司機面前,對吊車司機進行毆打,還用石頭去砸吊車的擋風(fēng)玻璃等。
7、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方位等情況。
8、法醫(yī)鑒定證實,被害人羅某14被他人打傷,致鼻骨粉碎性骨折,該傷構(gòu)成輕傷。
9、賠償協(xié)議書及領(lǐng)條證實,上訴人陳某2的親屬與被害人羅某14已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并已履行完畢。
三、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一)2009年11月4日上午,原審被告人陳某8從廣東連州市乘客車回臨武。在車上遇見以前一起在廣東連州做事的雷某12。雷某12與原審被告人陳某8為以前撞車的事發(fā)生爭執(zhí)。原審被告人陳某8遂打電話讓其弟陳某13(另案處理)喊幾個人到臨武大道叉路口把雷某12搞到村里向雷某12討要醫(yī)藥費。陳某13隨即喊來上訴人陳某2、陳某4、陳某5、陳某6騎摩托車趕到臨武大道進山家人家叉路口,將雷某12強行拖下車,并用摩托車帶到堯豐村,將雷某12進行拘禁,并要雷某12家人拿3700元錢賠償陳某8被雷某12打傷住院醫(yī)藥費。后經(jīng)雷某12在堯豐村的親戚勸說,原審被告人陳某8和上訴人陳某2、陳某4、陳某6等人將雷某12放回。其間,原審被告人陳某8和上訴人陳某2、陳某4與陳某13對雷某12進行毆打。經(jīng)法醫(yī)鑒定,雷某12之傷構(gòu)成輕傷。
一審訴訟期間,原審被告人陳某8及其親屬與被害人雷某12就民事賠償部份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已履行完畢。被害人雷某12書面請求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陳某8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fù)徟e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原審被告人陳某8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2009年11月份的一天,他從廣東連州市乘班車回臨武,碰到原來在廣東做事發(fā)生過車相撞糾紛的雷某12,他發(fā)短信給他弟弟陳某13,不久,陳某13與陳某2、陳某3等人在臨連公路山水人家路口,將雷某12強行拖下班車,帶到堯豐村,他和陳某13、陳某2、陳某4還打了雷某12。后雷某12在經(jīng)其堯豐村的親戚說情才被放回。
2、上訴人陳某2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事發(fā)當(dāng)天他跟陳慶忠、陳某5在村子里后面搞高速公路的工地上拖泥巴,陳某13過來跟他們閑聊,不久,陳某13接了一個電話后,要他們?nèi)完惸?打一個人,他和陳某5、陳某4答應(yīng)了。然后四人分乘兩輛摩托車在武水鎮(zhèn)黃蓮村路口將一個人從客班車上拖下來,帶到了堯豐村。他和陳某4、陳某5沒有打人。
3、上訴人陳某4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去年大概十月份的時候,他在高速公路那里管事,陳某2、陳某5也在工地上做事。不久,陳某2就來叫他說陳某13打電話來,說陳某8與別人打架要他們?nèi)兔?。他們幾個人就一起坐摩托車到了黃蓮村路段在一客班車上將一個人拖下車,并把這個人押到了堯豐村,還打了這個人一頓。后這個人經(jīng)過其在堯豐村的親戚說情,他們才放了這個人。
4、上訴人陳某5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大概2009年10月份的一天,他正與陳某6、陳某4三人在村后面的高速公路工地做事。村里陳某13來到工地,講陳某8與別人打架,要我他們一起到臨連大道進山水人家的叉路口去幫忙。在那個叉路口等了不久,來了一客班車,他們將一男子拖下車,這個人想逃被他們四人打了一頓,并押回到村里小學(xué)坪上。聽說這個人以前在廣東做事時,與陳某8打過架。
5、上訴人陳某6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2009年大概10月份的一天,陳某13喊他、陳某2、陳某5、陳某4去幫討要醫(yī)藥費,他開摩托車送他們到了現(xiàn)場,他們打了人,他沒有動手,后來這個被打的人在堯豐村有親戚,他們才放了人。
6、被害人雷某的陳述證實,他在廣東做事時與陳某8因撞車發(fā)生過糾紛,他不肯賠錢,雙方還打過架。2009年11月4日12點左右,他與表姐陳某19從廣東連州乘班車回臨武,在車上碰到陳某8,雙方又發(fā)生爭執(zhí)。車回到臨武,在武水鎮(zhèn)黃蓮村路段,陳某8喊司機停車,隨后上來幾個人,強行將其從車上拖下,被打了一頓后被押到了堯豐村。開始陳某8問他要3700元,后看到他被打得吐了血就沒有管他了。
7、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2009年11月4日12點40分左右,她與表弟雷某12從廣東連州市坐班車回臨武。在車上碰到原來與表弟發(fā)生過糾紛的陳某8,雙方在車上爭吵了一頓。班車到了臨武縣黃蓮村路段時,車被一群騎摩托車的男子攔下,其表弟被強行拖下車,還被打了一頓,隨后其表弟被摩托車帶走。他報了110。這些人都是陳某8叫來報復(fù)的,是他村子里的人。
8、證人王某、陳某的證言證實,王某20是班車司機,陳某21是同車售票員。去年底的一天,他們從連州開客班車回臨武,在縣城黃蓮村路段,車上有人喊停車,隨后上來五個年青人,對一乘客進行毆打,一名女乘客去勸阻,但沒有用。這幾個人后來把乘客拖下車用摩托車帶走了。那名女乘客打電話報了110。
9、法醫(yī)鑒定證實,被害人雷某12受外界鈍器所致多處軟組織挫傷及雙眼挫傷,雙眼視野縮小,該傷構(gòu)成輕傷。
10、調(diào)解協(xié)議及領(lǐng)條證實,原審被告人陳某8及其親屬與被害人雷某12就附帶民事賠償部份已達成協(xié)議,并已履行完畢。
(二)2007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原審被告人陳某1與陳某9在臨武縣城奧斯卡娛樂城玩耍時與胡某18等人產(chǎn)生糾紛。事后不久,原審被告人陳某1與陳某9在臨武縣城龍鳳網(wǎng)吧被人追打。原審被告人陳某1被砍傷頭部,懷疑是胡某18等人所為。2007年6月7日晚6時許,胡某18在臨武縣城新盈科網(wǎng)吧上網(wǎng)時被原審被告人陳某1與陳某9等人發(fā)現(xiàn)。陳某1、陳某9以索要醫(yī)藥費為由,將胡某18從網(wǎng)吧內(nèi)拖出,強行帶回堯豐村。之后,陳某1、陳某9又糾集陳某3、陳某2、陳某10等人對胡某18進行毆打,并向其家人索要4700元醫(yī)藥費。胡某18家人得知后,找到鄺某27幫忙。鄺某27遂與朋友鄺某28、鄺某29等人駕駛一輛三菱車前往堯豐村解救胡某18。鄺某27到堯豐村后,問明情況,準(zhǔn)備打電話報警。陳某1、陳某3與陳某10、陳某16(另案處理)等人責(zé)怪鄺某27等人報警,對鄺某27、鄺某28、鄺某29等人持械進行追打,并將其駕駛的三菱車進行打砸。胡某18家人見狀交了2700元給被告人陳某1等人作為賠償其醫(yī)藥費才被放回。經(jīng)鑒定,胡某18之傷構(gòu)成輕微傷。被砸三菱車損失價值1882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fù)徟e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原審被告人陳某1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2007年初,他在臨武奧斯卡玩耍,與雙溪鄉(xiāng)的一個人發(fā)生爭吵,陳某9打了雙溪人一耳光。后來在龍鳳網(wǎng)吧陳某9被雙溪那個人抓住打了一頓。2007年6月份,他和陳某9在臨武十字路口碰到雙溪鄉(xiāng)那個打陳某9的人,就把雙溪這個人搞到堯豐村,要求他家里來人賠醫(yī)藥費,后來他家人賠了2700元。本來此事處理好了,可雙溪這個人的親戚打電話給派出所的說我們綁架了雙溪那個人,他們就很氣,去追打這個打電話的人,這個人跑掉了,但這個人的一輛獵豹車還沒來得及開走,他們村的一些人就去砸車,帶頭砸車的是陳某9,陳某9是用鐵棍見車的玻璃就砸,他就用石頭砸了車的前擋風(fēng)玻璃,陳某3、陳某10、西瓜也拿鐵棍砸了玻璃。
2、原審被告人陳某3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200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七點多鐘,陳某10叫他一起去搞事情。他跟著陳某10到村口,與陳某2、陳某1等人與胡某18一家商量賠錢的事,過了一會,有一輛車開過來,車上下來四、五個人,他們說不賠錢。陳某9聽后發(fā)火了,糾集大家去砸車,胡某18的母親就攔住大家說還是賠錢。他們綁胡某18是因為胡某18打了陳某9,并向胡某18索要醫(yī)藥費。他們砸車是因為車上的人不肯賠錢,他們很生氣,所以就砸車。
3、上訴人陳某2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那天晚上他在家已睡覺,陳某9打電話給他,說跟人家打架,搞了一個人到村子里來,要他過去看一下。他去后看到有個十多歲的人蹲在地上,他在那里看了一下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他看到停起的車被砸壞了,四個車輪也被刺破。
4、被害人胡某的陳述證實,2007年6月7日晚,他在臨武縣新盈科網(wǎng)吧,被陳某1、陳某3、陳某2等人強行帶到堯豐村拘禁,并對其進行毆打。
5、證人胡某的證言證實,2007年6月7日晚,他兒子胡某18在臨武縣城被武水鎮(zhèn)堯豐村的年輕人搞到堯豐村。他接到消息后與他姐夫鄺某27到了堯豐村,他姐夫了解情況后,就說打電話報警。后來堯豐村的年輕人就把他姐夫朋友的車砸壞了,損失大概有2萬多元。
6、證人胡某的證言證實,2007年6月7日,他侄子胡某18被堯豐村的人綁架到堯豐村,他們向胡某18家索要了3000元錢。在交錢之前,鄺某27打電話報警要公安局來處理,堯豐村人一聽就拿起刀、棍砸車,車的玻璃被砸壞,她攔也攔不住。
7、證人鄺某、鄺某的證言證實,2007年6月7日晚,他倆接到胡某26電話,說胡某18被武水堯豐村的年輕人綁架到堯豐村去了,那些人還說要3700元來贖人。他倆就與鄺某29開車到了堯豐村,聽了胡某25的講述后,就打電話要報警,堯豐村的年輕人就來砸他的車,把車的玻璃砸碎了。
8、證人鄺某的證言證實,2007年6月7日晚8點多鐘,鄺某27說他一個親戚被堯豐村的人綁架了,他就開車與鄺某27、鄺某28一起到了堯豐村。鄺某27聽說情況后準(zhǔn)備報警,堯豐村的年輕人聽說鄺某27打電話報警就來砸車,把車玻璃砸碎了。
9、本案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本案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及鄺某29的車被砸毀情況。
10、估價鑒定書證實,2007年6月7日,鄺某29所駕車在堯豐村被砸損失18820元。
(三)2008年9月2日晚11時許,上訴人陳某2騎摩托車到臨武縣城“鴨大嘴”夜宵店給小孩買食品時碰到正在此店吃夜宵的鄺某17和幾個鄺家村青年。鄺某17問陳某2以前被陳某1砍傷的事怎么處理。陳某2見鄺某17等幾人神色不對,立即發(fā)動摩托車離開。鄺某17沖出來一把扯住陳某2的衣服,不準(zhǔn)其走。陳某2拚命掙扎,扔下摩托車逃走,其衣服被鄺某17扯掉,肚子上戴的一根金項鏈亦不見蹤影。2008年9月12日晚10點多鐘,陳某2在臨武縣城武水橋附近看見鄺某17,立即糾集被告人陳某1、陳某4、陳某3、陳某5與陳大才、陳某12、陳某10、陳杰、陳四軍(均另案處理)等人持械趕到武水橋附近,將鄺某17強行拖上一輛面包車帶到堯豐村,并用繩子將鄺某17捆住,逼鄺某17把摩托車、金項鏈還給陳某2。其間,被告人陳某1、陳某2、陳某4、陳某3與陳杰、陳某12對鄺某17進行毆打。臨武縣公安局城關(guān)派出所接到鄺某17家人報案后,趕到堯豐村進行解救,被告人陳某1等人認為索賠無望,遂將鄺某17放回。經(jīng)法醫(yī)鑒定,鄺某17所受之傷構(gòu)成輕傷。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fù)徟e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上訴人陳某2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他到縣城“鴨大嘴夜宵店”買食品時,碰到以前被陳某1打傷的鄺家村人鄺某17等人,鄺某17問他被打傷的事怎么辦,他見情況不妙,就想跑,鄺某17等人來抓他,他掙脫跑掉了,但他的衣服被扯掉,一條33克重的金項鏈也不見了。后他與二哥陳某3去派出所報了案。過了大概10天時間左右,他與陳某1、陳某4、陳某3等人在臨武奧斯卡玩,在武水橋附近看見鄺某17,他打電話告訴陳某4喊人來,不一會,他村的人開起一輛面包車到了現(xiàn)場,他與陳某1、陳某4、陳大才、陳建波等人將鄺某17帶到了他村后面的打石場,他的目的是要鄺某17還摩托車和金項鏈。后來派出所的來了,他們將鄺某17捆起打了一頓就放了。
2、原審被告人陳某1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與同村的陳某2、陳某4等八、九個人在臨武武水橋頭碰到鄺某17和幾個鄺家村的人。他們回村拿起鐵棍,又回到武水橋附近,與陳某2、陳某3、陳大才等人把鄺某17搞到一輛面包車上,帶回了堯豐村,并對鄺某17進行了毆打。后來派出所的來了,他們又把鄺某17搞到村中間一間房子里,要鄺某17打電話把陳某2的金項鏈送來。他們把鄺某17搞到村子里是因為以前鄺某17在鴨大嘴搶走了陳某2的金項鏈。那天負責(zé)看守鄺某17的是他、陳某2、陳某10、陳堯杰。
3、上訴人陳某4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2008年9月12日晚上10點多鐘,他與陳堯杰在河濱公園玩,陳某2打他手機說:在奧斯卡附近看到鄺某17,要他們馬上過去。他倆過去后,看到陳某2拿一把砍刀,抓住鄺某17的頭發(fā)往面包車上拖,隨后大家一起強行將鄺某17帶到了堯豐村。陳某2要鄺某17打電話給家里,要家里把金項鏈和摩托車送來,鄺某17不肯,陳某2就打人,其他人也動手打鄺某17,有一人拿了一條繩子把鄺某17捆起。當(dāng)晚陳某2與陳某10守住鄺某17。第二天上午8點鐘左右,派出所的與村干部把鄺某17解救了出來。當(dāng)晚他只打過一次鄺某17。
4、上訴人陳某5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2008年9月一天晚上10點多鐘,他與陳某36、陳大財、陳建波等人在村里上網(wǎng)。陳某2電話給他們,說在臨武武水橋邊碰到一個與陳某2有過節(jié)的人,要他們趕快過去。于是他們立即騎摩托車去了臨武縣城。在現(xiàn)場,看到陳某2與陳某10、陳某4、陳某1、陳杰等五人強行把鄺某17拖上車,還邊拖邊用鐵棍打鄺某17。到村里后,他們把車開到村后面的路邊,把鄺某17拖到田里,他看見鄺某17頭上流了很多血。他在那站了一會,就回家睡覺了。后來他聽說陳某2單獨一人守了鄺某17一夜。
5、被害人鄺某的陳述證實,2008年9月2日晚,他與幾個朋友在臨武縣城“鴨大嘴夜宵店”吃夜宵時,看到陳某2進店子買東西,他就問陳某2以前他被陳某1打傷的事怎么處理,陳某2就說:大家都那么好,搞起那樣我也不知道怎樣講。說完就想走。他出去抓住陳某2的衣服,陳某2拚命掙脫,他死死抓住他的衣服不放,把陳某2的衣服扯了下來,陳某2丟下摩托車跑掉了,他把陳某2丟在地上的摩托車騎回家,想要陳某2回來跟他談賠錢的事。2008年9月12日晚大概10點多鐘,在臨武縣龍鳳網(wǎng)吧附近,陳某2與陳某1等人開起一輛面包車,幾輛摩托車在原588商場揮刀追砍他,把他拉上面包車,搞到堯豐村。在車上他們對他進行毆打。到了堯豐村后,陳某2要他打電話回家,要家里拿11000元錢來贖人,說他搶了摩托車和金項鏈。他給他家人打了電話。后來他家人報了警,他們看到他家人報了警,就把他搞到村中間一小房內(nèi),陳某2、陳某1帶頭動手打他。第二天,派出所的到堯豐村把他解救出來。2008年9月2日晚,他根本沒有拿陳某2的金項鏈。
6、證人鄺某的證言證實,2008年9月12日晚上快12點鐘的時候,鄺某17打電話給他,說被堯豐村的人綁架到堯豐村了,還說要準(zhǔn)備11000元錢和兩部女式摩托車送過去,當(dāng)時他說話的聲音很緊張。我一聽,便到派出所報了案。后來鄺某17一會又打電話來,總說錢的事,我打電話給堯豐村的人,堯豐村的人說,鄺某17搶了他的摩托車和金項鏈。派出所的當(dāng)晚就到了堯豐村,第二天把鄺某17解救了出來。鄺某17在堯豐村被打傷手、背、腳、頭部等部位。
7、法醫(yī)鑒定證實,鄺某17全身多處創(chuàng)口,累計長度為13厘米,右食指伸肌腱斷裂,影響功能,右脛骨不完全骨折,上述損傷已構(gòu)成輕傷。
8、現(xiàn)場照片證實,被害人鄺某17被砍傷時的情況。
(四)2008年11月5日晚11點多鐘,武水鎮(zhèn)李家村村民李某15與同村的李金強等人到堯豐村偷甘蔗吃,被堯豐村青年發(fā)現(xiàn),李金強等人僥幸逃脫,李某15則被堯豐村青年抓獲帶回村里。上訴人陳某2、陳某1、陳某4、、陳某5和原審被告人陳某7與陳堯雙(另案處理)、陳某11等人聞訊后,用繩子將李某15捆住,吊在村中門樓上,要李某15家人拿7700元錢賠償堯豐村被盜甘蔗損失費。李某15家人為了李某15人身安全,湊了7700元錢交給上訴人陳某4、陳某5等人后才被放回。其間,原審被告人陳某3、陳某7、上訴人陳某4與陳某9、陳某11等人還對李某15進行毆打。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fù)徟e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上訴人陳某2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陳某9打電話說抓到一個李家村到他們村偷甘蔗的人。后來陳某9他們把李家村這個小偷捆起來吊在村門樓上。當(dāng)時是陳某9、陳某10、陳某4、陳楚軍他們抓的人。
2、上訴人陳某4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12點多鐘,他們村的陳楚軍和陳某9來喊他,說有人到他們村偷甘蔗。等他出來,看到陳楚軍他們跳到河里抓這個小偷。后來陳某9用繩子把這個小偷捆在木柱子上,他們村的年輕人要這個偷甘蔗的家里人賠了7700元錢。
3、原審被告人陳某7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12點鐘左右,他聽到有人講抓到一個偷甘蔗的人,他出來看到那個小偷被陳某4、陳某2、陳堯雙、陳某9、陳楚軍等人用繩子捆綁吊在門樓上。小偷被抓到后吊在門樓上他才參與的。
4、上訴人陳某5的供述證實,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大概12點多鐘,陳某4到他家喊他,說抓到一個偷甘蔗的人。他就起床去看,看到一個二十歲左右的年輕人,打著赤膊下身穿一條黑色的褲子被捆在門樓上。當(dāng)時陳某9、陳某3、陳某4、陳某7、陳某2、陳某10、陳某11、陳建波等人在場,他看見陳某3、陳某4、陳某9等人用一條手指粗的棕繩捆綁偷甘蔗那個人,并用鐵棍、木棍打那個偷甘蔗的人。過了幾十分鐘,這個偷甘蔗的父母親來了。陳某4就講拿7700元錢來賠償損失,當(dāng)時偷甘蔗人的父親沒帶那么多錢。陳某9首先動手,陳某3、陳某4、陳某11、陳某10等人也接著動手捆住偷甘蔗人的雙手,把他吊在門樓上,吊了大約有十幾分鐘,他的母親還在旁邊哭。后來向他家在他村的親戚陳某31處借了1000元,湊足1700元錢,陳某31把錢交給陳某4,但他們都不肯接錢,陳某4他們就喊我去接錢,于是我接起陳某31的1700元錢,另6000元是陳某31擔(dān)的保。第二天,他到陳某31家收起了6000元錢交給了陳某4,陳某4就負責(zé)把這7700元錢處理了。參加抓小偷的人每人100元,其他到場的每人50元。剩余的錢陳某4、陳某3、陳某2、陳某9、陳某10、陳某11分掉了。
5、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證實,2008年11月5日晚,他與本村的李金強、李艷林、李林白等四人到臨武縣城玩耍,到晚上10點鐘左右,他們回家時,李艷林騎起摩托車搭起他們到堯豐村搞甘蔗吃。他沒有動手,李艷林他們偷了甘蔗被發(fā)現(xiàn)馬上跑掉了,他以為沒有動手就沒跑,堯豐村的人追上來,還帶了兇器。他看到這種情況就跑,不小心掉到河里,堯豐村的人就叫他上來,把他帶到村門樓,捆起來吊在門樓上并歐打。堯豐村的年輕人叫他家里拿17000元錢來贖人。他父親只帶了700元,后來問親戚借了1000元,湊足1700元交給堯豐村的人,堯豐村的年輕人又逼他父親寫了一張6000元的借條。第二天,他父親把欠到的6000元錢交給堯豐村的年輕人才把他放了。
6、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2008年11月5日晚上11點多鐘,他們村一個人來喊他,說村子里抓到一個偷甘蔗的人。他過去一看,發(fā)現(xiàn)是他李家村的親戚李某15,被他們用繩子捆住吊在村門樓上,有的人還拿鐵棍、石頭打李某15。他就過去攔,但攔不住。然后,他騎了一輛摩托車去李家村叫他親家到堯豐村來。堯豐村的一些年輕人說看到我的面子要7700元錢,他親家拿了1700元給他們,并要他親家寫了一張6000元的欠條。第二天上午,他親家拿了6000元給他們才放了李某15。當(dāng)晚動手打李某15的有陳某9、陳某7,打得最兇的是陳某9和陳建興,陳某4是組織叫人,陳某5接的錢。
7、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2008年11月5日晚,他兒子李某15被堯豐村的人捆起來吊在門樓上打。他親家到他家報信,他帶了700元錢到堯豐村,當(dāng)時堯豐村的人說要他賠7700元,講他兒子偷了甘蔗。他向親家借了1000元錢給堯豐村的年輕人,在親家的擔(dān)保下,寫了6000元欠條,第二天把6000元交給堯豐村的人才把李某15放了。當(dāng)時打他兒子的人叫陳某9、陳某11等人。
8、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2008年11月5日晚12點多鐘,他們村巡邏隊抓到一個偷甘蔗的李家村的人,他們村的年輕人把這個李家村的人吊在村門樓上。當(dāng)時村里的一些年輕人提出要李家村這個偷甘蔗的人家里出7700元錢賠償損失。當(dāng)晚這個李家村偷甘蔗的人的父親拿了1700元錢,寫了一張6000元的欠條,第二天把6000元交齊了,才放了這個偷甘蔗的人走。
9、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2008年11月5日晚,李家村的人到他們村偷甘蔗被他們村的年輕人抓住,他家當(dāng)時被偷了甘蔗。他們村的年輕人要這個偷甘蔗的人家里賠了7700元,她家得到300元賠償。
10、本案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本案發(fā)生的地點及現(xiàn)場情況。
11、法醫(yī)鑒定證實,李某152008年11月5日所受之傷屬輕微傷。
四、非法經(jīng)營罪
2008年5月,臨武縣武水鎮(zhèn)堯豐村村民陳某16提出集資坐莊經(jīng)營非法地下六合彩賺錢。上訴人陳某4、陳某6、陳某2、陳某5和原審被告人陳某3與陳勇兵等人均表示同意,并共同湊集了20萬元資金(其中陳某164萬元;陳某4、陳某3、陳某2、陳某6、陳某5、陳永兵、陳某10、陳堯雙各2萬元),由陳某4、陳某5一起在中國工商銀行臨武支行開一戶頭,共同管理資金,并規(guī)定除存款外,取款必須兩人到場。經(jīng)營期間由陳某16、陳某4負責(zé)管理,陳勇兵、陳某4、陳某5負責(zé)寫單等工作。陳某16安排臨武縣武水鎮(zhèn)慕?jīng)_村村民羅某38為其寫一部分單子。2009年春節(jié)后,上訴人陳某2、陳某6退股,并分得贓款4000余元。2009年,陳某16等人又動員被告人陳某7及陳某36、陳某37等人入股參與地下六合彩經(jīng)營活動。(其中陳某72萬元,陳某36、陳某37各5千元)。陳某7、陳某36、陳某37因股份少,未參與陳某16等人地下六合彩的經(jīng)營管理。2009年下半年,陳某16與股東們發(fā)生糾紛而退股,上訴人陳某4、陳某5、陳某3、陳某7等人繼續(xù)經(jīng)營非法地下六合彩。上述被告人在經(jīng)營非法地下六合彩期間,與同村二十余名村民籌資為桂武高速公路堯豐村路段拖土方工程,獲得收入90217元,存入了經(jīng)營非法地下六合彩的戶頭。從2008年5月至2010年1月,陳某16與陳某4等人將非法經(jīng)營地下六合彩的收入存入該戶頭累計三十八筆總計金額945900元,扣除運輸土方運費90217元,即非法經(jīng)營地下六合彩金額855683元。在從事非法地下六合彩期間,上訴人陳某4分得贓款二千元,上訴人陳某5分得贓款二千元,被告人陳某3分得贓款二千五百元,上訴人陳某2分得贓款二千元,上訴人陳某6分得贓款二千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fù)徟e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上訴人陳某4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2008年5月,他們村的陳某16(綽號“西瓜”)來叫他,說有六合彩的單收,如果合股來做莊一定有錢賺,聽陳某16這么一說,就同意來股了。于是就叫起本村的陳某5、陳永兵、陳某36、陳某7、陳堯雙、陳建波、陳某10、陳某3、陳某37、陳新平幾個人合伙坐起了地下六合彩的莊家。陳某16負責(zé)找下線收單,由他和陳某16、陳某5三人負責(zé)管理,具體操作是這樣的,每期開碼的時間到了,他們幾個人就到本村的一間老房子里集合開碼,到一定的時間,下線開單的人就會通過電話把他們收到的彩民的賭注報上來,他們就負責(zé)把報來的單登記,當(dāng)晚出了碼以后,他們就按報來的單進行清盤,清了帳以后,他們就會把相關(guān)的數(shù)據(jù)單丟掉。他們當(dāng)時搞的時候,只有武水鎮(zhèn)慕?jīng)_村的一個叫羅某38的人報單給他們,羅某38是陳某16的親戚,每期可以報給他們有三千元到五千元不等的單。他們經(jīng)營了7個月左右的時間大概開了二十二萬多元的單。他和弟弟陳某3大約分到四千多元錢。
2、原審被告人陳某3的供述證實,2008年冬,同村的陳某16喊他入股搞地下六合彩,他答應(yīng)了。股份包括陳某16入股4萬元,陳某5入股2萬元,陳某2、陳某6一起入股3萬,陳堯雙入股2萬,陳某7入股2萬,陳勇兵入股3萬元,陳某4入股1萬5千元,陳某10入股2萬元,他入股1萬元。由陳某4與陳某16管賭金,陳勇兵、陳某4、陳某5負責(zé)收單寫單,賺錢按入股的比例分配,他大約分到有二千五百元錢。
3、上訴人陳某2的供述證實,搞地下六合彩是同村的陳某16(綽號“西瓜”)提出來,2008年開始搞的。剛開始時陳某16說入股要12萬元左右,后來他又說12萬元太少要18萬元。陳某16負責(zé)管理錢和帳目的事,報單的是他的一個親戚,接單也是他,并且到銀行開了兩張卡,分別由陳某4和陳某5負責(zé)保管。入股的有陳某16、他、陳某4、陳某3、陳某5、陳某6、陳新平、陳某10、陳勇兵等人。他們總共湊了18萬股金,陳某16就占了9萬元股金。搞了幾期后,他妻子生了雙胞胎,他就和我兄弟陳某6退了股。他賺到有二千元錢。
4、原審被告人陳某7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2009年2月,陳某4組織他、陳某5、陳建波、陳永兵、陳新平、陳某3搞地下六合彩,他們每人出了1萬元的現(xiàn)金,由陳某4和陳某5兩人掌管合伙坐莊的資金。我只知道為我們開單的是臨武縣城關(guān)鎮(zhèn)老街村外號叫老鄺的人,他為我們開單后,是按碼單的10%提成歸姓鄺所得,而總帳由陳某5和陳某4掌管。
5、上訴人陳某5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實,2008年同村的陳某16和陳某6提出搞地下六合彩。當(dāng)時有三個股份,每股6萬元,后來陳某10又出了2萬元,總共是20萬元。具體是,他和陳某4、陳某3三人為一股,每人2萬元。陳某6和陳某2兩人合伙出了6萬元,陳某16出了4萬元,陳永兵出了2萬元,由陳某4負責(zé)管理資金,負責(zé)算出入帳,帳本和賭金都是由他管。開單的有陳某4、陳某36、他、陳某16等。算好賬后統(tǒng)一到陳某4處匯總和核算處理。中途,退了一半股份出去,剩下十萬元股,后來陳某2和陳某6又退了三萬元,他倆就沒有股份了。這時陳某7和陳堯雙兩人出了一萬元入股,剛好陳某3退股,總共就剩了七萬元用于開碼坐莊。最先入股的二十萬元股份,每人一元錢賺了二毛錢。到剩七萬元股份時就沒賺錢了。
6、原審被告人陳某1的證言證實,2008年,他們村的陳某16提出搞地下六合彩。股東有陳某16、陳某4、陳某3、陳某10、陳某2、陳某6、陳某5、陳永兵、陳新平、陳某7、陳堯雙、陳建波等人,最大股東是陳某16,他投了4萬元。陳某4、陳某3、陳某10、陳某2、陳某6、陳某5、陳永兵各投了2萬元,全部股金是18萬元。利潤是按各自投資金多少定的。陳某4、陳某5兩人保管股金,并管著兩張銀行卡。他們開了大概一年單。
7、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2009年9月,他二哥陳永兵問他是否入股坐莊賣六合彩,他答應(yīng)了,并出了五千元錢給他二哥。他知道的是,他們以陳某4和陳某5為主。到了11月份就虧了,他的股份只剩下四百元錢,他就沒有再來,算退股了。后來他二哥與陳某4、陳某7他們又湊了錢接著坐莊。
8、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2009年5月,他出了5000元錢給陳某36入股他村的地下六合彩坐莊賣碼。為主的是陳某4和陳某5,他倆一人管錢一人管帳,而且既坐莊又開單,有自己的下線??偣哺懔似邆€月的樣子,現(xiàn)在差不多是到了本,沒有分錢。另外他知道陳某16、陳某6、陳某10也有股份,但他們搞了幾個月就退股了。
9、證人羅某的證言證實,武水鎮(zhèn)堯豐村的陳某16和陳某4與他聯(lián)系要他開單搞地下六合彩,他每次接單平均是四、五百元錢,多的時候是1千元,他開了大概10個月的單。
10、書證證實,從2008年5月至2010年1月,上訴人陳某4、陳某6、陳某5、陳某2、陳某7及陳某36、陳某37、羅某38非法經(jīng)營地下六合彩,入帳存中國工商銀行臨武支行款項三十八筆,共計金額945900元。
11、桂武高速第十一標(biāo)項目經(jīng)理部路基三隊證明證實,該路基三隊與上訴人陳某4簽定了運輸土方合同,并支付給上訴人陳某4運輸費90217元的事實。
12、堯豐村委證明證實,陳某3與陳堯雙系該村不同的村民的事實。
13、上訴人陳某4、陳某5、陳某2、陳某8和原審被告人陳某3、陳某1、陳某7、陳某6的身份證明材料證實,上列原審被告人的身份等情況。
14、臨武縣公安局、臨武縣人民檢察院意見表證實,上訴人陳某2、陳某7、陳某6在監(jiān)所關(guān)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臨武縣看守所及臨武縣人民檢察院監(jiān)所檢察科建議對三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陳某1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2、原審被告人陳某3伙同其他同案人,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其行為均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陳某1、陳某3、陳某7、陳某8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2、陳某4、陳某5、陳某6等人采取暴力、脅迫的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2參與非法拘禁四起,原審被告人陳某3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4、陳某5各參與非法拘禁三起,原審被告人陳某1參與非法拘禁二起,原審被告人陳某7、陳某8、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6各參與非法拘禁一起,其的行為均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原審被告人陳某1、陳某3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價值1882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4、陳某5、陳某2、陳某6和原審被告人陳某3、陳某7以營利為目的,非法經(jīng)營地下六合彩,數(shù)額855683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4、陳某5、陳某2、陳某6和原審被告人陳某3、陳某1、陳某7犯數(shù)罪,應(yīng)數(shù)罪并罰。在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原審被告人陳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2、原審被告人陳某3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4、陳某5、陳某2、陳某6和原審被告人陳某1、陳某3、陳某7、陳某8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故意毀壞財物共同犯罪中,原審被告人陳某3、陳某1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非法經(jīng)營共同犯罪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4、陳某5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2、陳某6和原審被告人陳某3、陳某7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
關(guān)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2的上訴提出:一審法院認定他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與事實不符,他不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經(jīng)查,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2參與并實施了毀壞財物行為,故該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關(guān)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4、陳某5的上訴提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非法經(jīng)營罪金額為855683元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量刑和罰金過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6的上訴提出:一審法院認定他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證據(jù)不足,他不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2的上訴提出:一審法院認定他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證據(jù)不足。經(jīng)查,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4、陳某5、陳某6、陳某2等人參與非法經(jīng)營地下六合彩坐莊賣碼的事實,除有上訴人陳某4、陳某5、陳某6、陳某2的供述外,還有多名證人的證言予以證實,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陳某4、陳某5、陳某6、陳某2沒有提供足以推翻原審判決認定該事實的相關(guān)證據(jù),故該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guān)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6的上訴提出:在非法拘禁罪中系從犯,對其量刑過重。經(jīng)查,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6積極參與并伙同其他同案人采取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非法拘禁罪中系主犯,一審法院根據(jù)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6所起的作用,量刑在法律幅度范圍內(nèi)并無不當(dāng),故該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4、陳某5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2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對原審被告人陳某3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對原審被告人陳某1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條;對原審被告人陳某7、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6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原審對被告人陳某8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法院(2010)臨刑初字第85號刑事判決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即對原審被告人陳某1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經(jīng)營罪,原審被告人陳某3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經(jīng)營罪,原審被告人陳某4、陳某5、陳某6、陳某7犯非法拘禁罪、非法經(jīng)營罪,原審被告人陳某8犯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及追繳各原審被告人犯罪所得贓款部分和第三項中對原審被告人陳某2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經(jīng)營罪的定罪和量刑部分。
二、撤銷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法院(2010)臨刑初字第85號刑事判決第三項中對原審被告人陳某2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定罪、量刑和決定執(zhí)行的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2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交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學(xué)軍
審判員劉繼根
審判員段賢禮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胡吉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