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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0104刑初1104號非法經營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1-03   閱讀:

審理法院: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8)新0104刑初110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非法經營罪

審理經過

公訴機關以烏新檢刑訴[2018]11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1犯非法經營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曹某2犯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陳某3犯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孟某4犯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赫某5犯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劉某6犯非法經營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多某7犯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馬某8犯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孟某9犯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梅某10犯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任某11犯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徐某12犯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曹某13犯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孫某14犯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馬某14犯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郭某15犯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曹某16犯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柴某17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白焱、檢察員智慧、檢察員孫海濤、助理檢察員張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1及辯護人張代曾,被告人曹某2及辯護人許文忠、梁玉,被告人陳某3及辯護人徐隆才,被告人孟某4及指定辯護人肖挺挺,被告人赫某5及辯護人鄧佩、范云龍,被告人劉某6及指定辯護人陳剛,被告人多某7及指定辯護人胡楷,被告人馬某8及指定辯護人鄒山銀,被告人孟某9及指定辯護人石磊,被告人梅某10及指定辯護人肖翠平,被告人任某11及指定辯護人彭紅輝,被告人徐某12及辯護人魏繼磊,被告人曹某13及指定辯護人張慧芳,被告人孫某14及辯護人張源源,被告人馬某14及指定辯護人蘆文雯,被告人郭某15及辯護人朱楠楠,被告人曹某16及辯護人米文,被告人柴某17及辯護人柴建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一、非法經營罪

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間,被告人陳某1注冊成立新疆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獲得小額貸款業(yè)務審批、無小額貸款經營范圍的情況下,使用烏魯木齊市易貸通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資質,開展質押車輛、抵押車輛登記證書的借款業(yè)務。其中,被告人陳某1擔任法定代表人并負責管理經營;被告人曹某2擔任副總,負責人事;被告人徐某12擔任財務,負責記錄公司賬目;被告人曹某13擔任車輛評估師,負責評估車輛價格;被告人曹某16擔任后勤,負責保管合同;被告人郭某15和馬某14擔任文員,負責錄入信息;被告人孫某14擔任司機,負責取車、送車;被告人赫某5負責抵押車輛登記證書業(yè)務中查看GPS定位情況;被告人陳某3擔任業(yè)務組長,旗下有業(yè)務員梅某10、馬某8、劉某6、多某7;被告人孟某4擔任業(yè)務組長,旗下有業(yè)務員任某11、孟某9。被告人陳某1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在一定行業(yè)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期間,共計辦理業(yè)務447筆,經營數額累計33814030元人民幣,違法所得累計4421261元人民幣。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11月6日19時至2017年11月8日23時期間,被告人陳某1指使被告人劉某6、柴某17為索要借款及“過橋”手續(xù)費共計217000元人民幣,先后將被害人王某某帶至本市海大之星商務賓館811房間、金牛座星際酒店266房間、昌吉回族自治州漢庭賓館,限制其人身自由并要求其償還所欠錢款。

三、敲詐勒索罪

1、2017年6月期間,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陳某3,與被害人吾某某先后3次簽訂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4***3雷某薩斯350汽車質押貸款95000元,實際放款90000元,收取利某及停車費共計5000元。以被害人的寶馬X1轎車質押貸款54000元,實際放款50000元,收取利某及停車費4000元。以被害人的新A***W雷某薩斯350汽車質押貸款110000元,實際放款105000元,收取2個月利某和停車費共10000元。被害人吾某某逾期后前往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還款贖車時,被告人陳某1威脅繳納逾期費2500元/天,并將被害人的一輛新A***4保時捷卡宴汽車強行開走,要求還清所有款息后退還車輛。后被告人陳某1將雷某薩斯汽車和保時捷汽車以共計200000元的價格賣給山東博大汽車公司。共計敲詐勒索114000元人民幣。

2、2017年3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陳某3、業(yè)務員馬某8,與被害人阿某提質押貸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5***1號現代勝達越野汽車,先后質押貸款5次,共計收取利某、停車費、罰息29185元人民幣,并威脅被害人每日繳納貸款本金20%的違約金未果將車輛變賣。以被害人的新A2***5本田奧德賽汽車質押貸款2次,共計收取利某、停車費15000元人民幣。共計敲詐勒索44185元人民幣。

3、2017年8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陳某1伙同組長陳某3、業(yè)務員郭某15,與被害人艾某簽訂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1***4??怂蛊囐J款10000元,實際放款8500元,收取利某、停車費3000元。以被害人的新A×××××寶馬牌汽車質押貸款125000元,收取利某5000元。之后被害人艾某到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還款贖回寶馬汽車時,被告人陳某1、陳某3威脅其支付貸款本金、利某、逾期費總額為142000元。共計敲詐勒索8000元人民幣。

4、2017年8月8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孟某4、業(yè)務員孟某9,與被害人李某1簽訂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5***9本田雅閣汽車質押貸款45000元,收取月利某2000元和停車費500元后實際放款42500元。后因逾期被被告人威脅,支付本金后額外共計支付7500元人民幣將車贖回。

5、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陳某3、業(yè)務員馬某8與被害人王某簽訂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C8***9號奧迪A6車質押貸款160000元,收取利某5600元、同行返點2400元、停車費500元后,實際放款151500元。后因逾期被被告人威脅,支付本金后額外支付利某、罰息等共計22500元人民幣將車贖回。

6、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間,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孟某4、楊某2(在逃)、業(yè)務員孟某9與被害人賽某某簽訂質押貸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6***2本田雅閣汽車先后質押貸款3次,后因違約被被告人威脅,被害人支付本金后額外累計支付17750元人民幣將車贖回。

7、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張某2(在逃)、業(yè)務員劉某6與被害人王某某簽訂質押借款合同,被害人將新A7***0灰色別克凱越車質押貸款40000元,實際放款35000元,后因逾期該車輛被陳某1轉賣。被害人累計支付利某、罰息共13500元人民幣。

8、2017年2月5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張某2(在逃)、業(yè)務員巴某(在逃)與被害人劉某簽訂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3***5別克君越汽車質押貸款12000元,收取利某2000元、停車費500元、同行返點500元后實際放款9500元。后被害人支付本金及額外累計10500元將車贖回。2017年6月6日,再次將該車輛向被告人陳某1質押貸款16000元,收取利某2000元后實際放款14000元,后支付本金及累計額外支付2000元將車輛贖回。累計支付12500元人民幣。

9、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員丁某(在逃)與被害人張某1簽訂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3***L號江淮瑞風M5商務車質押貸款60000元,實際放款57100元,后因逾期經被告人威脅,支付本金后額外累計支付利某、罰息共計40400元將車贖回。

10、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孟某4、業(yè)務員孟某9與被害人馬某某簽訂車輛質押合同,以被害人的浙C0***5寶馬X6質押貸款160750元,收取月利某5750元、同行返點4500元、停車費500元后實際放款150000元。后因逾期經被告人威脅索要罰息10000元未果,累計支付利某等共10700元人民幣?,F車仍在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車庫。

11、2017年4月6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陳某3、業(yè)務員馬某8與被害人呂某簽訂車輛質押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6***1東風面包車質押貸款18000元,實際放款15000元,收取月利某1500元、停車費500元,累計支付6個月共12000元人民幣。后因逾期經被告人威脅索要高額罰息未果,現該車輛仍在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車庫。

12、2017年3月8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員馬某14與被害人冉某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1***B寶馬730轎車質押貸款220000元,扣除利某8800元、同行返點700元、停車費500元后實際放款210000元,后因無法償還高額利某和逾期費將車過戶給被告人陳某1。2017年12月4日,被害人冉某再次以其妻子賀某的新A3***8號沃爾沃XC90越野車質押貸款275000元,收取利某及停車費共15050元后實際放款260000元,現該車輛仍在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車庫。累計支付共計25050元人民幣。

13、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陳某1與吐某某簽訂汽車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F7***9鈴木轎車質押貸款20000元,月利某2500元、停車費500元,5個月累計支付12500元人民幣,后因違約被告人陳某1以賣車相威脅索要5000元未果,該車輛仍在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車庫。

14、2017年3月9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孟某4、業(yè)務員孟某9與被害人趙某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1***8號起亞K4轎車質押貸款32000元,支付利某1500元、停車費500元后實際放款30000元,因逾期經被告人威脅,累計支付6800元人民幣,后被告人陳某1將車輛轉賣。

15、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孫某14與被害人蘭某1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L***5號路虎牌發(fā)現者4型越野車質押貸款300000元,支付利某9000元、返點6000元、停車費500元、查檔費500元,累計16000元后,實際放款284000元。2017年10月30日,被害人蘭某1因需要使用車輛要求質押車輛登記證書,由孫某14負責辦理“倒貸”,并威脅其支付倒貸手續(xù)費15000元后將車贖回。2次累計支付31000元人民幣。

16、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孟某4、業(yè)務員孟某9與被害人宋某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大切諾基(臨牌)質押貸款45000元,支付利某、停車費共計3000元后,實際放款42000元,后因逾期被被告人威脅并將該車輛轉賣。

17、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員孟某9與被害人魏某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5***0號豐田牌酷路澤越野車質押貸款370000元,支付月利某11100元、停車費500元后實際放款358400元,后因逾期經被告人威脅,支付本金后累計支付利某、違約金等共46600元人民幣。

18、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楊某2(在逃)、赫某5與被害人王某某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9***A奧迪牌A4L型轎車質押貸款150000元,扣除月利某6500元、停車費500元后實際放款143000元。后因逾期經人威脅,被害人支付本金并額外累計支付利某、違約金27000元人民幣后將車贖回。

19、2017年1月6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張某2(在逃)、業(yè)務員劉某6與被害人鄧某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4***M新納智捷U6越野車質押貸款38000元,支付月利某2500元、停車費500元后實際放款35000元,因逾期被被告人威脅,累計支付利某、違約金共37000元人民幣?,F車輛仍在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車庫。

20、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員孟某4與被害人馬某某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9***C號尼桑牌天籟型轎車質押貸款34000元、扣除月利某1500元、停車費500元、同行返點500元后實際放款31500元,后因逾期被被告人威脅,累計支付利某4500元人民幣后車輛被轉賣。

21、2017年9月7日,被告人陳某1和被害人韓某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6***Y號路虎覽勝越野車質押貸款370000元,實際放款336000元,后經被告人威脅,支付本金后額外累計支付利某60000元人民幣將車贖回。

22、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陳某1和被害人陳某1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4***1號奔馳GLS350越野車質押貸款107000元,實際放款100000元,后經被告人威脅,共計支付利某14000元人民幣,車輛仍在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車庫。

四、聚眾斗毆罪

1、2016年9月7日,被告人陳某1因帶領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員工張某2(在逃)、劉某6、孟某4、陳某3、多某7、孫某14、丁某(在逃)等二十人,前往該公司位于本市中泰附近的車庫,并在其駕駛的車輛內放置棍棒,因燕某質押的車輛問題與九方汽車租賃公司趙某帶領的七十余人發(fā)生爭執(zhí)并相互僵持對峙,后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米東區(qū)公安分局東山派出所民警驅散。后被告人陳某1將該車托運至寧夏變賣途中被九方租賃公司追回。

2、2017年7月6日,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楊某1簽訂質押合同,以楊某1的一輛新LL***8江淮瑞鷹SUV汽車質押貸款11500元。2017年7月17日,楊某1因認為利某過高,帶領朋友高某、茍某某等人前往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協商降息贖車事宜時,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孟某4、張某2(在逃)、多某7、孫某14與楊某1、高某、茍某某互相廝打,被告人孟某4使用椅子將被害人高某的頭部砸傷。經鑒定,被害人高某的傷情評定為輕微傷。后被告人陳某1將楊某1的新LL***8江淮瑞鷹車輛變賣。

案發(fā)后,被告人曹某2、孟某9、任某11自動投案。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書證等證據,認為被告人陳某1、曹某2、陳某3、孟某4、赫某5、劉某6、多某7、馬某8、孟某9、梅某10、任某11、徐某12、曹某13、孫某14、馬某14、郭某15、曹某16、柴某17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七十四條、二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提請法院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陳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非法經營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對指控的“惡勢力”犯罪及其他罪名有異議。辯解從沒有對客戶進行人身傷害,也沒有強行占有他人財物,也未指使他人做這些事,未實施“惡勢力”犯罪活動。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1犯非法經營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被告人陳某1歸案后自愿認罪,如實供述非法經營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事實,請法庭量刑時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1犯聚眾斗毆罪不成立,不構成聚眾斗毆罪;指控“惡勢力”犯罪與事實不符,情節(jié)輕微,不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綜上,被告人陳某1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輕微,請法庭量刑時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非法經營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對其他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異議。辯解未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敲詐勒索、聚眾斗毆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3犯非法經營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被告人陳某3歸案后自愿認罪,系從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有異議,認為被告人陳某3對敲詐勒索的情況并不知情,未從中獲利,沒有聚眾斗毆的故意,也未實施聚眾斗毆的行為,陳某3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

被告人孟某4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認定本案被告人經營貸款業(yè)務的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非法經營,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在沒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的情況下,不應當認定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關于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孟某4屬從犯,在敲詐馬遵杰的犯罪事實中,應認定2500元系犯罪未遂。指控聚眾斗毆罪證據不足。被告人孟某4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請法庭量刑時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6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辯解不構成“惡勢力”犯罪,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只是業(yè)務員不知道公司是非法經營。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于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劉某6等人只是普通的業(yè)務人員,所做業(yè)務的收益都歸于公司,因此,本案宜認定為單位犯罪。對于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劉某6犯罪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應從輕處理。對于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22筆中涉及劉某6的只有兩筆,其中只有一筆與劉某6有關,劉某6只是配合參與,沒有實施威脅等行為;另一筆是其他人員掛在劉某6名下的。故這兩筆劉某6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柴某17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柴某17在本案中處于服從、被支配的輔助地位,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參與本案也是事出有因,與一般純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犯罪情節(jié)較輕,主觀惡性小,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法庭量刑時從輕處罰。

被告人曹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非法經營罪的罪名無異議。辯解未跟著陳某1做一些違法犯罪活動,不構成“惡勢力”犯罪;未實施敲詐勒索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2犯非法經營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認為認定的非法經營數額有異議,提出非法經營數額應以被害人報案且有合同等證據印證的非法經營數額認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2犯敲詐勒索罪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被告人曹某2不具有“惡勢力”犯罪的組織特征、行為特征、危害特征,不構成“惡勢力”犯罪。被告人曹某2系自首,從犯,請法庭量刑時從輕處罰。

被告人赫某5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異議。辯解只是業(yè)務員,拿固定工資,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赫某5的行為不構成“惡勢力”犯罪,只是一般的共同犯罪。被告人赫某5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在指控的非法經營罪中系從犯,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法庭量刑時從輕處罰。

被告人多某7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多某7犯非法經營罪沒有異議,但被告人多某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多某7沒有實施敲詐勒索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聚眾斗毆罪的二起犯罪事實,派出所均按治安事件進行了處理,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欠妥,故不構成聚眾斗毆罪。

被告人馬某8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惡勢力”犯罪沒有有效證據予以證實,故不能成立。被告人馬某8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經營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馬某8作為受雇傭的業(yè)務員,只實施了一種行為,公訴機關將這同一行為同時指控為非法經營罪和敲詐勒索罪,明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孟某9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孟某9犯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被告人孟某9系從犯,主觀惡性不大,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請法庭量刑時從輕處罰。

被告人梅某10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對罪名有異議,辯解沒有參與聚眾斗毆,派出所只是帶我去調查,非法經營中公司有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我也不知道。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梅某10不構成“惡勢力”犯罪。被告人梅某10與陳某1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系提供勞務行為,并非經營行為,被告人梅某10不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梅某10沒有實施和參與催款行為,也沒有敲詐勒索的行為,故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任某1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非法經營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對敲詐勒索罪有異議。辯解只是一個業(yè)務員,來公司也只有一個多月,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于非法經營罪,被告人任某11系自首,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請法庭量刑時從輕處罰。對于敲詐勒索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徐某12對公訴機關指控非法經營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對敲詐勒索罪有異議。辯解我只是公司的一名財務人員,并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故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徐某12的行為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徐某12未實施敲詐勒索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徐某12只是一名普通財務人員,獲取固定工資,不參與公司的經營,利潤分紅,不構成“惡勢力”犯罪。

被告人曹某1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對罪名有異議。辯解我只是公司成立后進入公司,進行車輛評估,獲取勞動報酬,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也未實施敲詐勒索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恒石巨人公司進行的是小額貸款業(yè)務,不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非法經營行為,即便認定本案屬于非法經營,也屬于單位犯罪,被告人曹某13不屬于公司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本人也不具備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經營行為,結果上沒有獲取非法利益,故不構成非法經營罪。關于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曹某13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沒有和公司的其他人員共同預謀犯罪,也沒有實施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故不構成敲詐勒索罪。關于“惡勢力”犯罪,本案中,絕大部分被告人均是通過正常的招聘,進入恒石公司,并且僅負責自己工作崗位的職責,并且就公司的崗而言,人員經常是流動的,并非為了實施犯罪行為而糾集在一起,并且沒有在其行業(yè)內形成惡性壟斷,欺壓他人的行為,不具有“惡勢力”犯罪的組織性、社會危害性的特征,沒有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不屬于“惡勢力”犯罪。

被告人孫某14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關于非法經營罪,本案現已查明的案情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即便構成非法經營罪,因本案系恒石巨人公司單位犯罪,孫某14作為后勤人員,不應被追究其刑事責任。關于敲詐勒索罪,證據不足,不構成敲詐勒索罪。關于聚眾斗毆罪,對構成聚眾斗毆罪沒有異議,但楊某1一方對案件的發(fā)生具有過錯,且楊某1一方同樣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應當同時追究楊某1、高某、茍某某等人聚眾斗毆罪的刑事責任。就本案現有案情來看,尚不符合“惡勢力”的認定標準。

被告人馬某14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辯解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馬某14沒有謀取非法利潤的主觀故意,也不具備迫使他人交出財務的犯罪動機和目的,不應構成非法經營罪和敲詐勒索罪。對“惡勢力”犯罪團伙亦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不構成“惡勢力”犯罪。

被告人郭某15對公訴機關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辯解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郭某15只是公司的一名文員,負責保管合同,未參與其他人的犯罪行為,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曹某16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辯解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曹某16僅是公司的普通后勤人員,領取固定工資,從事的工作僅僅是保管公司的合同,其行為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也未實施敲詐勒索的行為,故不構成犯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間,被告人陳某1注冊成立新疆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聘用其他被告人,在未獲得小額貸款業(yè)務審批、無小額貸款經營范圍的情況下,使用烏魯木齊市易貸通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資質,開展質押車輛、抵押車輛登記證書的借款業(yè)務。其中,被告人陳某1擔任法定代表人并負責管理經營;被告人曹某2擔任副總,負責人事;被告人徐某12擔任財務,負責記錄公司賬目;被告人曹某13擔任車輛評估師,負責評估車輛價格;被告人曹某16擔任后勤,負責保管合同;被告人郭某15和馬某14擔任文員,負責錄入信息;被告人孫某14擔任司機,負責取車、送車;被告人赫某5負責抵押車輛登記證書業(yè)務中查看GPS定位情況;被告人陳某3擔任業(yè)務組長,旗下有業(yè)務員梅某10、馬某8、劉某6、多某7;被告人孟某4擔任業(yè)務組長,旗下有業(yè)務員任某11、孟某9。期間,共計辦理業(yè)務447筆,經營數額累計33814030元人民幣,違法所得累計4421261元人民幣。

在非法經營期間,向公司貸款的被害人因逾期交付本金、利某,被告人陳某1伙同陳某3、孟某4、劉某6、柴某17實施以下犯罪活動。

一、尋釁滋事罪

1、2017年6月期間,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陳某3,與被害人吾某某先后3次簽訂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4***3雷某薩斯350汽車、寶馬X1轎車作質押借款。被害人吾某某逾期后前往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還款贖車時,被告人陳某1威脅繳納逾期費,并將被害人的一輛新A***4保時捷卡宴汽車強行開走,要求還清所有款息后退還車輛。后被告人陳某1將雷某薩斯汽車和保時捷汽車賣給山東博大汽車公司。

2、2017年3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陳某3、業(yè)務員馬某8,與被害人阿某質押貸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5***1號現代勝達越野汽車,先后質押貸款5次。被害人逾期后,被告人威脅被害人繳納貸款本金20%的違約金未果后將車輛變賣。

3、2017年8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陳某1伙同組長陳某3、業(yè)務員郭某15,與被害人艾某簽訂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1***4??怂蛊?、新AA***4寶馬牌汽車質押貸款。之后被害人艾某到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還款贖回寶馬汽車時,被告人陳某1、陳某3威脅其支付貸款本金、利某、逾期費未果后將寶馬汽車變賣。

4、2017年8月8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孟某4、業(yè)務員孟某9,與被害人李某1簽訂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5***9本田雅閣汽車質押貸款。后因逾期被被告人威脅,被迫支付本金、利某、違約金等費用后將車贖回。

5、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陳某3、業(yè)務員馬某8與被害人王某簽訂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C8***9號奧迪A6車質押貸款。后因逾期被被告人威脅,被迫支付本金、利某、罰息等費用后將車贖回。

6、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間,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孟某4、楊某2(在逃)、業(yè)務員孟某9與被害人賽某某簽訂質押貸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6***2本田雅閣汽車先后質押貸款3次,后因違約被被告人威脅,被害人被迫支付本金、利某、罰息等費用后將車贖回。

7、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張某2(在逃)、業(yè)務員劉某6與被害人王某某簽訂質押借款合同,被害人將新A7***0灰色別克凱越車質押貸款。因逾期被威脅支付逾期費等費用未果后該車輛被陳某1變賣。

8、2017年2月5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張某2(在逃)、業(yè)務員巴某(在逃)與被害人劉某簽訂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3***5別克君越汽車質押貸款。因逾期被威脅不支付本金、利某、違約金等費用將處理車輛,被害人被迫支付本金、利某等費用后將車贖回。

9、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員丁某(在逃)與被害人張某1簽訂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3***L號江淮瑞風M5商務車質押貸款。后因逾期被被告人威脅,被害人被迫支付本金、利某、罰息等費用后將車贖回。

10、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孟某4、業(yè)務員孟某9與被害人馬某某簽訂車輛質押合同,以被害人的浙C0***5寶馬X6質押貸款。后因逾期被被告人威脅索要罰息未果,現車仍在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車庫。

11、2017年4月6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陳某3、業(yè)務員馬某8與被害人呂某簽訂車輛質押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6***1東風面包車質押貸款。后因逾期被被告人威脅索要高額罰息未果,現該車輛仍在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車庫。

12、2017年3月8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員馬某14與被害人冉某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1***B寶馬730轎車質押貸款,后因無法償還高額利某和逾期費被迫將車過戶給被告人陳某1。2017年12月4日,被害人冉某再次以其妻子賀某的新A3***8號沃爾沃XC90越野車質押貸款,因被告人被抓,現該車輛仍在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車庫。

13、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陳某1與吐某某簽訂汽車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F7***9鈴木轎車質押貸款。后因違約被被告人陳某1以賣車相威脅索要違約金未果,該車輛仍在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車庫。

14、2017年3月9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孟某4、業(yè)務員孟某9與被害人趙某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1***8號起亞K4轎車質押貸款。因逾期被被告人威脅,后被告人陳某1將車輛變賣。

15、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孫某14與被害人蘭某1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L***5號路虎牌發(fā)現者4型越野車質押貸款。2017年10月30日,被害人蘭某2因需要使用車輛要求質押車輛登記證書,由孫某14負責辦理“倒貸”,并威脅其支付倒貸手續(xù)費等費用后將車贖回。

16、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孟某4、業(yè)務員孟某9與被害人宋某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大切諾基(臨牌)質押貸款45000元。后因逾期被被告人威脅并將該車輛變賣。

17、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員孟某9與被害人魏某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5***0號豐田牌酷路澤越野車質押貸款。后因逾期被被告人威脅,被迫支付本金、利某、違約金等費用后將車贖回。

18、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楊某2(在逃)、赫某5與被害人王某某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9***A奧迪牌A4L型轎車質押貸款。后因逾期被威脅,被害人被迫支付本金、利某、違約金等費用后將車贖回。

19、2017年1月6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組長張某2(在逃)、業(yè)務員劉某6與被害人鄧某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4***M新納智捷U6越野車質押貸款。因逾期被被告人威脅,被迫支付本金、利某、違約金等費用。現車輛仍在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車庫。

20、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陳某1伙同業(yè)務員孟某4與被害人馬某某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9***C號尼桑牌天籟型轎車質押貸款。因逾期被被告人威脅,后車輛被變賣。

21、2017年9月7日,被告人陳某1和被害人韓某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6***Y號路虎覽勝越野車質押貸款。因逾期被被告人威脅,被迫支付本金、利某、違約金等費用后將車贖回。

22、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陳某1和被害人陳某1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以被害人的新A4***1號奔馳GLS350越野車質押貸款。因逾期被被告人威脅,現車輛仍在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車庫。

案發(fā)后,被告人曹某2、孟某9、任某11自動投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2名被害人被敲詐勒索案公安機關進行受理并立案的情況。

(2)身份信息:證實18名被告人在犯罪時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3)抓獲經過:證實2017年12月19日陳某1、陳某2、孫某14、孟某4被抓獲。2017年12月21日赫某5被抓獲。2017年12月25日劉某6、多某7被抓獲。2017年12月21日曹某16、郭某15被抓獲。2017年12月22日曹某13被抓獲。2017年12月24日馬某8被抓獲。2017年12月29日梅某10被抓獲。2017年12月22日馬某14被抓獲。2017年12月25日徐某12經網上追逃被抓獲。2017年12月22日電話通知曹某2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2017年12月24日孟某9自首。2017年12月24日任某11投案自首。

(4)客戶人信息表、車輛質押合同、質押擔保合同、借款合同、收條、債權轉讓協議書、授權委托書、《車輛質押借款合同》補充協議、機動車輛評估分析表、機動車行駛證及身份證復印件:證實22名被害人將車抵押至恒石巨人公司借款的事實。

(5)銀行轉賬記錄:證實恒石巨人公司向22名被害人實際放款數額、賣車數額、已繳納的利某金額。

(6)徐某12記錄的賬本、光碟:證實22名被害人向某石巨人公司借款,支付利某、停車費、中介費等費用,經辦業(yè)務員的情況。

2、證人證言

(1)證人馬某的證言:證實內容與賬本記錄內容一致。

(2)證人徐某12的證言:證實內容與賬本記錄內容一致。

3、22名被害人的報案材料及陳述:證實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間,22名被害人向某石巨人公司抵押車輛借款,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合同只有一份存放于恒石巨人公司,合同只有借款人簽字,沒有公司蓋章,僅口頭告知借款人利某及相關費用。放款時扣除貸款利某及相關費用,按月付利某,逾期收取高額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在催還借款過程中,恒石公司的人就會打電話、發(fā)短信、跟蹤借款人家屬等方式威脅、恐嚇借款人,不結清本金、利某、違約金等相關費用則變賣抵押車輛。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10月12日恒石巨人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其擔任法定代表人,業(yè)務范圍房產經濟咨詢。2016年12月其與易貸通小額貸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簽訂合作協議,掛靠易貸通公司開展車輛抵押貸款業(yè)務。每年向易貸通繳納20萬元管理費。因為從事車輛抵押貸款業(yè)務需要銀監(jiān)會審批,且注冊資金2億、12個股東、有自己的公司地點等復雜程序,所以掛靠易貸通使用他們的資質。公司章子在聘用的李會計處。做了大概300多筆業(yè)務。

該公司人員情況為:徐某12是出納,負責發(fā)工資、記錄每日進出賬目;郭某15負責客戶信息錄入登記;曹某13是評估師,負責車輛評估;孫某14是庫房管理員,負責送車取車;馬某14之前負責車輛抵押貸款時所需要的手續(xù);曹某16負責后勤管理車貸合同資料;曹某2以前是副總,案發(fā)兩周前不干了,主要負責公司人事、辦理不押車的車輛抵押登記手續(xù),出資200萬,每月給曹某2利某3萬元;赫某5負責押證不押車業(yè)務和GPS安裝;業(yè)務組長有孟某4、陳某3;業(yè)務員有梅某10、任某11、孟某9、馬某8、劉某6、多某7。巴某做了三四個月業(yè)務員,楊某2做了三四個月,有一個月擔任業(yè)務組長。張某3做了四個月業(yè)務員,當過業(yè)務組長。丁某干了七八個月業(yè)務主管,抽所有業(yè)務員的提成1%-2%。吳建光干了兩個月安裝GPS。

月工資情況:曹某22500元+投資200萬元每月3萬元利某+辦一個押證不押車的業(yè)務登記費30元;徐某123500元+2500元車補;馬某14、郭某153500元;曹某163000元;曹某132500元+每輛車30元評估費;孫某142500元+辦一輛車送車費30元;孟某4、孟某9、劉某6、多某7、梅某10、馬某8、陳某2、任某11沒有底薪,根據業(yè)務量發(fā)工資,就是服務費和違約金的30%。業(yè)務組長抽組員的10%。

該公司業(yè)務流程為:第一種押車業(yè)務。客戶聯系業(yè)務員,由客戶將車開到公司,曹某13負責車輛價格評估并向我報價,我確定放貸金額,業(yè)務員告知客戶每月1.5%-2%的利某,違約一天就要還完本金加利某另交本金3%的違約金(底線是不低于本金的1%),三日至七日還不上上述款項就將車債權轉讓。停車費500元、查檔費200元、中介服務費是貸款本金1%-5%不等。如果客戶同意,我再查檔看車輛是否正常,對其放款并讓業(yè)務員與其簽訂合同,對客戶拍照錄像。第二種押證不押車業(yè)務。放貸10萬元以內的每月3%利某,10萬元以上的每月2.5%利某,違約一天就要還完本金加利某另交3%違約金。GPS安裝費800元、GPS后臺費400元、公證費200元、辦理抵押登記費用100元、公司服務費100-500元不等。曹某2領著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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