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招遠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9)魯0685刑初4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4-16
審理經(jīng)過
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檢察院以招檢公訴刑訴〔2019〕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文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蔡某甲先后承接青島市嶗山區(qū)京華擔保有限公司、蘇州達銘擔保公司抵押車回收業(yè)務。2017年4-6月份期間,被告人蔡某甲承接了魯BXXX**和蘇EXXX**的車輛回收業(yè)務。為查找車輛的蹤跡,其向昵稱“山東托收”微信好友購買了魯BXXX**車2017年4月21日-4月28日在萊蕪市的78條行駛軌跡信息、蘇EXXX**車2017年5月30日-6月7日在招遠市的48條行駛軌跡信息,并于2017年5月2日晚在萊蕪市區(qū)將魯BXXX**車成功收走,于2017年6月9日將蘇EXXX**車輛行駛軌跡提供給王某甲等人,于2017年6月10日晚在在招遠市區(qū)將蘇EXXX**車成功收走。
被告人蔡某甲于2017年12月12日在家中被民警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蔡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未提出異議,且有證人王某甲、盧某某、李某某、鄭某某、楊某某、修某某、王某乙、許某、谷某某、蔡某乙的證言,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2008)槐刑初字第155號刑事判決書、招遠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扣押清單、抓獲經(jīng)過、查獲材料、辦案說明、前科查詢、隨案移送清單、被告人蔡某甲的人口信息、蘇EXXX**車輛信息、授權委托書、擔保合同、微信照片、手機提取記錄,辨認筆錄及照片,黑色蘋果7PLUS手機1部、黑色OPPO手機1部、U盤1個,手機取證報告、價格認定結論書及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甲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系有犯罪前科,可酌予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蔡某甲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蘋果7PLUS手機1部、黑色OPPO手機1部、U盤1個,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蘊健
人民陪審員滕敬遠
人民陪審員苗國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