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睢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8)豫1422刑初27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7-18
審理經(jīng)過
睢縣人民檢察院以睢檢刑訴(2018)2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睢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曹文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1及其辯護人陳志琴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1如下犯罪事實:
被告人王某1在吉林省長春市凈月區(qū)自己家中做銷售手機卡微商期間,收集了購卡人在實名認證時提供的身份證正反面電子版照片。2017年10月份,王某1通過微信社交軟件與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的伍某(已另案處理)加為微信好友。為謀取非法利益,2017年11月18日、19日,王某1將收集的約20000套他人身份證正反面照片通過QQ郵箱發(fā)送到伍某郵箱,獲取利益約3000元人民幣。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1在接受公安機關(guān)訊問時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1、物證——電腦主機和手機(均為照片);2、書證——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抓獲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等;3、電子數(shù)據(jù)——微信聊天和QQ郵箱記錄截圖;4、證人伍某的證言;5、搜查筆錄和扣押清單;6、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將在提供服務(wù)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認定為坦白,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罰金已預(yù)繳。)
二、被告人王某1已退出的非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沒收。
三、扣押于公安機關(guān)的被告人王某1作案工具電腦主機一臺,貓池一個,集成充電器一個,手機154部,手機卡702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馮傳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