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5)銅刑初字第35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5-07-02
審理經過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檢訴刑訴(2015)3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光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宋某乙在北大青鳥南京辦事處任職期間,將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存儲在“江蘇10W.rar”、“安徽10W.rar”兩個壓縮文件包內,并通過QQ郵箱非法提供給被告人宋某甲。其中,“江蘇10W.rar”壓縮包內包含有江蘇省學生的公民個人信息98000條,“安徽10W.rar”壓縮包內包含有江蘇省學生的公民個人信息91000條,后被告人宋某甲將上述非法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用于其個人經營短信群發(fā)業(yè)務。
被告人宋某乙于2014年11月27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扣押決定書及清單,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任命書,徐州市銅山區(qū)公安局出具的遠程勘查工作記錄,戶籍信息、發(fā)破案經過及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甲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宋某乙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乙主動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甲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認罪態(tài)度較好,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宋某甲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宋某乙犯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人民幣一萬元,余款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三、作案工具:E420聯(lián)想筆記本電腦一臺,U盤一個,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翠穎
人民陪審員滕紹林
人民陪審員金生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