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墊江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7)渝0231刑初42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12-28
審理經(jīng)過
墊江縣人民檢察院以渝墊檢刑訴[2017]4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1、劉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墊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葉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1、劉某2及被告人謝某1的辯護人周正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墊江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謝某1、劉某2共同成立了重慶云庫廣告有限公司,并租賃了墊江縣溫州商貿(mào)城門市作為辦公地點。公司成立后,二人招聘了史某、董某、王某等業(yè)務員進行公民個人信息的買賣,具體由業(yè)務員負責在各個招商網(wǎng)站上搜索需要公民個人信息的招商客戶進行聯(lián)系,再由謝某1、劉某2通過招商網(wǎng)站收集或者通過QQ群購買包含公民聯(lián)系方式等數(shù)據(jù)的公民個人信息后,通過QQ或者微信出售給聯(lián)系好的客戶。期間,二人除平攤公司的日常開銷外,分別管理業(yè)務員,分別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其中,被告人謝某1在與被告人劉某2共同成立公司以前,還單獨向他人多次出售公民個人信息。2017年2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謝某1通過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獲款61812元,被告人劉某2通過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獲款2594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6月1日,被告人謝某1向微信備注名為“B超越在線教育-林豐1381051XXXX”的買家出售個人信息,獲款600元。
2.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謝某1向微信備注名為“五糧液喜氣臨人酒-周經(jīng)理”的買家出售個人信息,獲款6000元。
3.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謝某1向香港一招制勝股份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廣告分公司的甘遠海出售個人信息,獲款2600元。
4.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1日,被告人謝某1向QQ備注名為“廣州格調(diào)生活燈飾=曾18666171XXXX,,的買家出售個人信息,獲款6000元。
5.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謝某1向QQ備注名為“易惠購=唐經(jīng)理”的買家出售個人信息,獲款2750元。
6.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7月3日,被告人謝某1向微信備注名為“瀘州金牌酒-周四?!钡馁I家出售個人信息,獲款3000元。
7.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謝某1向微信備注名為“B美容產(chǎn)后修復=馬1368145XXXX”的買家出售個人信息,獲款2500元。
8.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謝某1向QQ備注名為“微商=劉1881115XXXX”的買家出售個人信息,獲款1700元。
9.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謝某1向QQ備注名為“北京韭菜科技網(wǎng)絡電視=杜1531100XXXX”的買家出售個人信息,獲款l800元。
10.2017年6月1日,被告人謝某1向QQ備注名為“兒童樂園=趙1511871XXXX”的買家出售個人信息,獲款600元。
11.2017年6月7日,被告人謝某1向QQ備注名為“眾一網(wǎng)絡=徐1390249XXXX”的買家出售個人信息,獲款1100元。
12.2017年6月9日,被告人謝某1向QQ備注名為“作文培訓教育=黃”的買家出售個人信息,獲款600元。
13.2017年6月2O日,被告人謝某1向QQ備注名為“億美樂購網(wǎng)絡商城=梁”的買家出售個人信息,獲款650元。
14.2017年6月5日至6月21日,被告人謝某1向微信備注名“邱”的買家出售個人信息,獲款11000元。
15.2017年5月8日,被告人謝某1向QQ備注名為“河南杜康酒=曹振興1813785XXXX”的買家出售個人信息,獲款750元。
l6.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謝某1向QQ備注名為“喜味小吃陳磊”的買家出售個人信息,獲款1300元。
17.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謝某1向微信備注名為“丹丹”的買家出售個人信息,獲款4800元。
18.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6月8日,被告人謝某1向微信備注名為“aa招商數(shù)據(jù)信息”的買家出售個人信息,獲款14062元。
19.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3日,被告人劉某2向支付寶名為“品匠財務”的買家出售了個人信息,獲款5500元。
20.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劉某2向支付寶名為“小林”的買家出售了個人信息,獲款5340元。
21.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劉某2向支付寶名為“廣州新創(chuàng)意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一資源”的買家出售了個人信息,獲款500元。
22.2017年6月22日至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劉某2向支付寶名為“魚兒”的買家出售了個人信息,獲款1500元。
23.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劉某2向支付寶名為“加輝”的買家出售了個人信息,獲款750元。
24.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8日,被告人劉某2向支付寶名為“郝朋友”的買家出售了個人信息,獲款2400元。
25.2017年6月7日,被告人劉某2向支付寶名為“秋明”的買家出售了個人信息,獲款1100元。
26.2017年6月6日,被告人劉某2向支付寶名為“湘燕”的買家出售了個人信息,獲款500元。
27.2017年5月27日至2017年6月2日期間,被告人劉某2向支付寶名為“武漢浩升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的買家出售了個人信息,獲款3000元。
28.2017年6月1日,被告人劉某2向支付寶名為“木子”的買家出售了個人信息,獲款1000元。
29.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劉某2向支付寶名為“莎”的買家出售了個人信息,獲款2400元。
30.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劉某2向支付寶名為“寶哥哥”的買家出售了個人信息,獲款750元。
31.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劉某2向支付寶名為“劍平”的買家出售了個人信息,獲款1200元。
2017年7月3日,民警將被告人謝某1、劉某2抓獲歸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起訴認為,被告人謝某1、劉某2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謝某1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劉某2情節(jié)嚴重。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謝某1、劉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未提出辯解意見。
辯護人周正提出,被告人謝某1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的情節(jié),鑒于其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另查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謝某1退繳違法所得31500元、被告人劉某2退繳違法所得19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明: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銀行交易記錄、證人甘某、周某、史某、董某、王某、代某的證言、被告人謝某1、劉某2的供述、現(xiàn)場指認筆錄、遠程勘驗工作記錄、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交易記錄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1、劉某2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其中被告人謝某1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劉某2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謝某1、劉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1、劉某2認罪悔罪,結合社區(qū)調(diào)查材料,對二人適用緩刑不至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謝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二、被告人劉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三、追繳被告人謝某1的違法所得61812元(含已退繳的31500元)、被告人劉某2的違法所得25940元(含已退繳的19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棟
人民陪審員張均
人民陪審員楊紹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