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7)蘇0303刑初41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6-28
審理經(jīng)過
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云檢訴刑訴〔2017〕4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宇文某某、郭某某、陳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廣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宇文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永好、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辯護人劉照輝、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宇文某某、郭某某、陳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分別利用計算機、手機等工具,以購買、相互交換等方式,非法獲取大量以電子方式記錄的公民個人信息,并再各自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分別向他人多次提供、出售以牟取非法利益。
經(jīng)公安機關電子證據(jù)檢查統(tǒng)計,被告人宇文某某、郭某某的電腦硬盤以及被告人陳某的手機中均存有大量不同格式的電子文件,文件上記錄著含有姓名、地址、通訊聯(lián)系方式甚至?。兀乩硇畔ⅰ⒔灰仔畔⒌热舾身椖軌騿为毣蛘呦嘟Y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公民個人信息。經(jīng)核實,被告人宇文某某、郭某某的電腦硬盤及被告人陳某的手機中分別存有410余萬條、260余萬條、6萬余條公民個人信息。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分別扣押被告人宇文某某、郭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68000元、7000元。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某自愿退贓人民幣2000元。
被告人宇文某某對上述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公民個人信息條數(shù)不準確;被告人宇文某某系坦白、初犯、無前科;被告人宇文某某自愿積極退贓。
被告人郭某某對上述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公民個人信息條數(shù)不準確;被告人郭某某系坦白、無前科;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認罪,自愿積極退贓。
被告人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事實無異議。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宇文某某、郭某某、陳某的供述,相關舉報材料,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筆錄及所附電子證據(jù)U盤,涉案公民個人信息明細及數(shù)據(jù)分析,手機內(nèi)容、微信錢包、支付寶交易截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情況說明,抓獲經(jīng)過、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宇文某某、郭某某、陳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宇文某某、郭某某、陳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
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無前科,依法可以從輕或酌情從輕處罰,故對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予以采信。被告人宇文某某自愿認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郭某某、陳某自愿認罪,積極退贓,且主動繳納罰金,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故對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予以采信。
關于指控三被告人的公民個人信息數(shù)量的問題,經(jīng)查,公訴機關在偵查機關查獲三被告人持有的公民個人信息并經(jīng)去重等工作后,依法指控三被告人分別非法獲取、出售、提供410余萬條、260余萬條、6萬余條公民個人信息,有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且辯護人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指控的公民個人信息不真實,故對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宇文某某系初犯的意見,經(jīng)查認為,被告人宇文某某多次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非系初犯,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根據(jù)被告人陳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本院已對其平時表現(xiàn)和監(jiān)管措施進行了落實,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宇文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康磊
審判員楊曉宇
人民陪審員戴洪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厲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