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萊州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8)魯0683刑初50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10-29
審理經(jīng)過
萊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萊檢公刑訴[2018]5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萊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文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吳國鴻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萊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使用微信號“wo-5xx1x”、“jxxx961xx7”、“rexxxudaxxi8x8”、“RExxxUDxxxI”及QQ號9xxx90xx0,與買家微信號“fuxxx201xxx55”(楊某某,已判決,支付寶呢稱“沖”、微信號“A13xx5xx26xx”等多人聯(lián)系交易,通過微信、支付寶支付的方式非法獲取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獲利5000元以上。
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劉某某在濟寧市被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guān)向法庭提供了相應(yīng)的證據(jù)予以證實。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非法獲取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劉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
辯護人辯護,1、被告人是在公安機關(guān)對其尚未出具傳喚證,對其進行一般性詢問過程中,主動交代了自己的所有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2、被告人只是非法所得超過五千元多一百多元才達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構(gòu)成要件的標準,根據(jù)二高《關(guān)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本案被告人系初犯,全部退贓,確有悔罪表現(xiàn),屬于情節(jié)輕微。應(yīng)當對被告人免除刑事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4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使用微信號“wo-5xx1x”、“jxxx961xx7”、“rexxxudaxxi8x8”、“RExxxUDxxxI”及QQ號9xxx90xx0,與微信號“fuxxx201xxx55”(楊某某,已判決,支付寶呢稱“沖”、微信號“A13xx5xx26xx”等多人聯(lián)系進行公民個人信息交易,通過微信、支付寶支付的方式非法獲取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人民幣5178元。
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劉某某在濟寧市被抓獲。被告人歸案后向公安機關(guān)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17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1)抓獲材料、發(fā)破案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訊通知書,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歸案、被傳訊的經(jīng)過。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劉某某的身份情況及無前科情況。
(3)微信交易記錄截圖,證實被告人劉某某買賣公民信息通過微信收付款情況。
(4)被告人劉某某使用的微信號“rexxxoudaxxi88x”交易記錄明細、交易明細,證實2016年9、10月份期間被告人劉某某使用微信號“rexxxoudaxxi88x”與買賣公民個人信息上下家之間的收付款情況。
(5)劉某某與支付寶昵稱“沖”的支付寶交易記錄截圖、劉某某QQ(9xxx90xx0)與1xxxx39xx0的聊天記錄,證實被告人劉某某與楊某某聯(lián)系買進公民個人信息并轉(zhuǎn)賬的情況。
(6)微信號“RENxxxxDASxI”的交易記錄、微信轉(zhuǎn)賬截圖,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使用該微信號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并轉(zhuǎn)賬交易的情況。
(7)微信號“jixx96xx7”的交易記錄,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使用該微信號進行買賣信息交易的情況。
(8)微信號“jxxx961xx7”與微信“fuxxx201xxx55”之間的聊天記錄截圖、交易記錄、交易明細,微信號“wo-5xx1x”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劉某某聯(lián)系買賣信息及交易情況。
(9)扣押物品清單、山東省資金往來結(jié)算票據(jù),證實被告人劉某某退繳違法所得5178元。
2、證人證言
證人孔某的證言,證實其與劉某某是男女朋友關(guān)系。2016年4月份證人將微信號“jxxx961xx7”給了劉某某使用,關(guān)聯(lián)的中國郵政銀行卡也給了其使用,不知道劉某某使用該微信和銀行卡干什么。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證實2016年4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使用QQ號“9xxx90xx0”、微信號“wo-5xx1x”、“jxxx961xx7”、“rexxxudaxxi8x8”、“RExxxUDxxxI”與微信號“fuxxx201xxx55”、“A13xx5xx26xx”等多人聯(lián)系買賣公民個人信息,通過微信、支付寶轉(zhuǎn)賬支付的方式進行錢款交易,非法獲利5178元。
4、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扣押物品清單、電子數(shù)據(jù)檢驗筆錄、光盤,證實偵查機關(guān)扣押被告人劉某某買賣公民信息交易使用的手機一部并提取通話記錄、短信息記錄、媒體文件、與公民個人信息相關(guān)信息等情況。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劉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非法獲取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F(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被告人有自動投案行為,故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行為持續(xù)時間、交易次數(shù)等情節(jié),不宜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且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追繳被告人劉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一百七十八元,沒收被告人作案工具Vivo手機一部,均由公安機關(guān)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曲松濤
人民陪審員韓克云
人民陪審員任紹桂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宋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