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9)津0116刑初6003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1-25
審理經過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濱檢大公刑訴〔2019〕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車某1犯買賣身份證件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文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車某1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6月間,被告人車某1為給客戶石某某辦理其與女兒來津落戶事宜,向制售假證者提供王某的個人信息,后以每個證件50元的價格購買了偽造的王某、石某某二人結婚證各一本及偽造的王某的離婚證一本。后提供給石某某辦理戶口業(yè)務使用。2018年8月5日,被告人車某1主動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車某1當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離婚登記審查表、結婚證及房產證復印件、照片、微信截圖、案件來源、到案經過和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車某1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已經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予懲處。被告人車某1買賣偽造的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其行為已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應予懲處。被告人車某1犯數罪,應數罪并罰??紤]被告人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車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罰金一千元;犯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數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車某1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