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8)蘇0402刑初56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12-20
審理經過
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天檢訴刑訴〔2018〕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王某、張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聚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王某到庭參加訴訟。因被告人張某無法到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裁定對被告人張某中止審理。在本院審理過程中,2018年12月11日,公訴機關以補充偵查為由,建議延期審理,本院于同日決定延期審理,同年12月19日,公訴機關申請恢復審理,同日本院決定恢復審理?,F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1.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何某(微信昵稱“閑云野鶴”)利用擔任廣東省五華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機動中隊輔警的工作便利,擅自使用其他民警的數字證書登錄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獲取車輛信息(包含車輛所有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lián)系電話、抵押狀態(tài)等信息),后將車輛信息進行手機拍照并通過微信發(fā)送的方式出售給被告人王某(微信昵稱“此號停用”等)、張某(微信昵稱“你還在等什么”等)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19347.23元。
2.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將從被告人何某處購得的車輛信息,通過微信發(fā)送的方式出售給劉某(微信昵稱:“藝人不如你”,另案處理),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3741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起訴指控的事實。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被臨時羈押于赤壁市第一看守所。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何某被臨時羈押于四川省達州市看守所。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某、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同案犯張某的供述筆錄,證人劉某、李某甲的證言筆錄、辨認筆錄、扣押筆錄及物品清單、搜查筆錄、信息截圖、物證照片、提取電子數據登記表、電子證據提取筆錄、微信轉賬記錄、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證人李某乙、繆某、李某丙出具的情況說明,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出具的發(fā)破案經過、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紅梅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廣州市五華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王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其行為已分別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中,被告人何某的行為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屬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何某、王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第(三)項、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何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上述二被告人的刑期均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完畢。)
二、對被告人何某、王某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xù)追繳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曉星
人民陪審員陸和平
人民陪審員陳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