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6)粵0103刑初135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6-12-21
審理經過
公訴機關于2016年12月15日以穗荔檢訴刑訴[2016]13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章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章某從位于廣州市荔灣區(qū)花海街20號的唯品會(中國)有限公司屬下的品駿物流有限公司的網絡系統(tǒng)盜取唯品會會員個人信息,后將5040條公民個人信息以人民幣7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楊某(已另案起訴)。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章某被民警抓獲,民警當場繳獲其作案工具手機1臺和浦發(fā)銀行卡1張。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章某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建議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對被告人章某量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章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章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章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章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1臺(詳見扣押清單),予以沒收(由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負責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何文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羅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