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2018)魯1324刑初19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3-22
審理經過
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檢察院以蘭檢公刑訴(2018)1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8年3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蘭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玉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崔某1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崔某1通過微信等聊天工具居中倒賣公民個人信息3324條,違法所得13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崔某1系被抓獲歸案。案發(fā)后,被告人在偵查機關已繳納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發(fā)破案經過、抓獲經過,銀行賬戶明細、微信交易記錄,辦案說明,前科查詢證明、戶籍信息等書證,被告人崔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1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崔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系被抓獲歸案,當庭自愿認罪,已在偵查階段繳納違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現(xiàn)。綜上所述,根據(jù)被告人崔某1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后果等,決定對被告人崔某1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并到其居住的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社區(qū)接受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與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崔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于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