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wǎng)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wǎng)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chǎn)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chǎn)糾紛
知識產(chǎn)權 公司股權 經(jīng)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wǎng)站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案例 » 正文
張某甲單位行賄、串通投標再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9-15   閱讀:

審理法院:南雄市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單位行賄罪

裁判日期:2016-05-12

審理經(jīng)過

廣東省南雄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單位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雄分公司、原審被告人張某甲犯單位行賄罪、原審被告人張某甲、董某甲、胡某犯串通投標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韶雄法刑初字第180號刑事判決。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院長發(fā)現(xiàn)該判決存在認定原審被告單位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雄分公司犯單位行賄罪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本院又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粵0282刑監(jiān)2號再審決定書,對本案提起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胡小明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單位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雄分公司的訴訟代表人沈迪興、原審被告人張某甲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甲在承建南雄市公路工程期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送給原南雄市交通局局長陳某甲(已判刑)人民幣44萬元,送給原南雄市交通局副局長邱某(已判刑)人民幣3.9萬元,在開發(fā)房地產(chǎn)期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送給原南雄市房管所所長謝某乙(已判刑)人民幣2萬元。

2012年,八一小學工程進行公開招投標。陳某乙作為業(yè)主單位南雄市城投公司法人代表,為了使南雄市公共資產(chǎn)管理中心下屬單位南雄市建安公司中標,讓張某甲協(xié)助投標并答應分包工程。張某甲與董某甲、胡某、林灶培(已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等協(xié)商找公司圍標。張某甲聯(lián)系了南雄市政工程公司,還通過省五建聶某、張某丙的幫助,先后與韶關市一建、省五建、新城興公司、韶關市住宅建、南楓公司、中國第四冶金建設公司聯(lián)系參與投標,并支付參投標保證金;林灶培先后聯(lián)系仁化振華公司、湞江區(qū)建安公司、仁化建安公司等3家公司參與投標,給湞江建安公司20萬交保證金,結束后支付每家8.8萬元費用;董某甲聯(lián)系了雄州建筑公司、樂達建筑公司并支付參標保證金各20萬元;該工程最終由南雄建安公司中標,張某甲、董某甲、胡某、林灶培按約定支付未中標公司好處費。工程最后分包給張某甲、胡某、幸某、林灶培。

2010年10月,南雄工業(yè)園引線工程公開招標。原審被告人董某甲、胡某合伙掛靠南雄市市政公司參與投標,董某甲通過張某甲認識李某甲之后,董某甲為了中標通過李某甲找了韶關市一建、省五建、韶關市住宅建、韶關市市政工程公司、新城興公司、湞江區(qū)建安公司等6家公司,并安排董某乙支取了54萬元,董某甲轉賬給李某甲63萬元用于支付投標保證金(每家9萬元)。該項目最終由南雄市市政公司中標,董某甲按約定支付好處費。工程最后由胡某簽訂承包合同。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張某甲、董某甲、胡某的供述,證人證言,相關的書證等證實。

據(jù)此,原審判決認定被告單位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雄分公司無視國家法律,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單位負責人張某甲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49.9萬元,情節(jié)嚴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張某甲的行為均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董某甲、胡某等人無視國家法律,在南雄市八一小學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為了讓南雄市建安公司中標,各自分工找其他公司圍標并提供好處費,最后使南雄市建安公司中標。被告人董某甲、胡某無視國家法律,在南雄市工業(yè)園引線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為了讓南雄市市政公司中標,董某甲通過李某甲幫忙找其他公司圍標,最后使南雄市市政公司中標;張某甲、董某甲、胡某的行為損害了國家、集體的合法權益,既侵犯了其他投標人或國家、集體的合法權益,又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自由交易和公平競爭的秩序,情節(jié)嚴重,三人的行為均構成串通投標罪。張某甲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張某甲犯單位行賄和串通投標罪中均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董某甲、胡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做出如下判決:

被告單位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雄分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張某甲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董某甲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胡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再審期間,原審被告單位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雄分公司提出,原審判決將張某甲個人行賄認定為該公司單位行賄,與事實不符,案件審理程序不妥,該公司不構成單位行賄罪。

原審被告人張某甲對重審指控其行為構成行賄罪以及原審判決認定其構成串通投標罪不持異議,請求對其減輕處罰。

公訴機關在重審時提出,經(jīng)過審查,認為原被告單位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雄分公司不構成單位行賄罪,但原審被告人張某甲的行為構成行賄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再審查明:

原審被告人張某甲在承建南雄市公路工程期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送給原南雄市交通局局長陳某甲(已判刑)人民幣44萬元。送給原南雄市交通局副局長邱某(已判刑)人民幣3.9萬元,在開發(fā)房地產(chǎn)期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送給原南雄市房管所所長謝某乙(已判刑)人民幣2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張某甲在承建南雄市公路工程期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送給原南雄市交通局局長陳某甲(已判刑)人民幣44萬元。

大約在2008年3、4月份,為了獲得陳某甲對省五建的關照,由陳某甲的外甥張某介紹,張某甲認識了陳某甲。在陳某甲家里,張某甲送給陳某甲3萬元現(xiàn)金。

2008年至2010年期間,為了感謝陳某甲提前向自己透露公路工程招投標信息,使其在招投標中占得先機,張某甲分三次送給陳某甲人民幣18萬元。即在中標了南雄市X337線長龍至南畝路段路面改善工程、南雄市X343線新龍至坪田段路面大修工程、南雄市X339線河南至主田段路面大修工程后,張某甲分別送了5萬元、8萬元、5萬元現(xiàn)金給陳某甲。

2007年年底至2009年期間,為了感謝陳某甲不通過招投標就直接將黎口至觀新鎮(zhèn)通村混凝土路面工程、水口河村至田心農村公路混凝土路面工程給其承建,張某甲共送給陳某甲共計4萬元現(xiàn)金。

2009年春節(jié)至2011年中秋節(jié),為了感謝陳某甲對上述工程的關照,張某甲共計送了9萬元給陳某甲。

2012年10月份,為了感謝陳某甲一直以來的關照,張某甲送了10萬元現(xiàn)金給陳某甲買車。

張某甲在承建南雄市公路工程期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送給南雄市交通局副局長邱某人民幣3.9萬元。

2010年至2012年期間的春節(jié)、中秋節(jié),為了和邱某搞好關系,方便自己工程項目的取得、施工、工程款結算,張某甲送給邱某人民幣共計3.9萬元。

張某甲在承建南雄市房管所的安置房工程期間,為了感謝原南雄市房管所所長謝某乙提前告知其中標信息及平時的關照,送給謝某乙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南雄市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決定書,證實南雄市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1月8日決定對張某甲涉嫌行賄罪一案立案偵查的事實。

原審被告人張某甲供述稱:(1)在承建南雄市交通局的公路工程期間,送給陳某甲共計人民幣44萬元。

大約在2008年3、4月份,也就是陳某甲擔任南雄市交通局局長的第二年,為了獲得陳某甲對我公司廣東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關照,我從公司提出現(xiàn)金,以我妻子的侄子沈太亮的名字在工商銀行開了一本存折,存入現(xiàn)金,并把密碼也寫在存折里。然后我與張某乙一起到陳某甲位于南雄市三防大樓11樓的家里,由張某乙把存折放在陳某甲家的茶幾上。存折中不是3萬元就是5萬元,我現(xiàn)在記不清楚了。

2008年至2010年期間,為了感謝陳某甲將公路中標信息提前告知我,從而使我在招投標中占得先機,我送了三次錢給陳某甲共計人民幣18萬元。其中第一次是在2008年底,在中標了南雄市X337線長龍至南畝段路面改善工程后,為了感謝陳某甲,我到陳某甲的家里送了5萬元現(xiàn)金給陳某甲;第二次是2010年,在中標了南雄市X343線新龍至坪田段路面大修工程項目后,為了感謝陳某甲,我到陳某甲的家里送了8萬元現(xiàn)金給他;第三次是2010年,在中標了南雄市X339線河南至主田路段路面大修工程后,為了感謝陳某甲,我到陳某甲的家里送了5萬元現(xiàn)金給他。

2007年年底至2009年期間,為了感謝陳某甲對我農村公路硬底化工程項目的關照,我送了兩次錢給陳某甲。其中第一次是黎口至觀新鎮(zhèn)通村混凝土路面工程,陳某甲說不用招投標直接發(fā)包給我做,我為了感謝他,在2007年年底或者在2008年春節(jié)前我來到陳某甲位于交通局四樓的辦公室里送了2萬元給他,錢是用信封裝好的,面額是100元。第二次是水口的河村至田心農村公路混凝土路面工程,陳某甲說不用招投標直接發(fā)包給我做,我為了感謝他,在2009年的一天,我到陳某甲位于交通局四樓的辦公室送了2萬元給他,錢是用信封裝好的,面額是100元。這兩次是因為陳某甲給了我不用招投標的工程來做,所以我送錢給他。

2009年的春節(jié)至2011年的中秋節(jié),為了感謝陳某甲的關照,我到陳某甲的家里送錢給陳某甲,每年的春節(jié)送2萬元,中秋節(jié)送1萬元,三年6個節(jié)一共送了9萬元現(xiàn)金給陳某甲。

2012年10月10日左右,陳某甲退休后從深圳他兒子那里回到南雄后,我請陳某甲吃飯,他說他準備買臺車,我就對他說如果老領導要買車的話,我就給他出資10萬元,他一開始就推辭了下說“不用了”,我就說:“老領導,感謝你這些年對我的幫助,現(xiàn)在你退休了,這是我的一片心意”,然后陳某甲跟我說“好吧,到時我訂好車的時候,你帶錢和家人一起來深圳玩一下”。大概過了一個多月,陳某甲打電話告訴我他已經(jīng)訂好車了,他準備就過一兩天后提車。于是我和司機一起到深圳市××區(qū),當時陳某甲已經(jīng)在酒店開好房等我們了,到酒店后我就把已經(jīng)用袋子裝好的10萬元錢給陳某甲,陳某甲就馬上把袋子給了他老婆,他老婆就跟我說:“感謝你,張老板,這么有心”。這10萬元是用一個袋子裝著的,面額100元。陳某甲雖然退休了,但是他任交通局局長期間對我的工程關照很大,所以我要送錢給他。上述送給陳某甲的44萬元是來源于廣東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雄分公司。因為我施工的南雄市交通局的公路工程都是廣東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者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雄市分公司承建的。送錢給陳某甲是為了公司的利益,所以這44萬元計入了公路工程的成本價,在廣東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雄市分公司的會計賬目上是有反映的,但是是以其他的名義記賬的。

(2)2010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2011年中秋節(jié)、2012年春節(jié)4個節(jié)每個節(jié)日3000元,2011年春節(jié)2萬元、2012年終中秋節(jié)1萬元,六個節(jié)送給邱某共計人民幣4.2萬元。

從2008年至2011年還是從2009年至2011年的春節(jié)和中秋節(jié),我都會給謝某乙送錢。除了2009年和2010年的春節(jié)都給他送1萬元,這三、四年的春節(jié)和中秋節(jié)都是送3000元。這三、四年的春節(jié)和中秋節(jié)期間給他共計3.2萬元或者3.8萬元。

證人陳某甲的證言證實,其收受張某甲人民幣共計44萬元。大約在2008年的3、4月份的一天,張某甲和我的外甥張某乙一起來到位于南雄市三防大廈11樓我的家里。我知道張某甲是一個承包商。張某乙和張某甲在我家里聊了一會就起身離開,張某乙則留下一個信封袋在桌上,我問張某乙這是什么,張某乙跟我說是張某甲的一點心意,之后我打開信封袋,發(fā)現(xiàn)里面是3萬元現(xiàn)金。

2008年至2011年期間,張某甲承建了幾個道路改造項目,一是2008年年底,中標長龍至南畝樟屋道路改造項目后,張某甲來到我家里送給我5萬元現(xiàn)金;二是2009年,中標新龍至坪田的道路改造后,張某甲來到我家里送給我8萬元現(xiàn)金;三是2011年,中標雄州河南至主田的道路改造后,張某甲來到我家里送給我5萬元現(xiàn)金。

2009年至2011年,張某甲承建了兩個農村公路硬底化工程,一是黎口觀新農村公路硬底化工程,二是水口河村農村公路硬化工程。這兩個無需招標的工程,我直接給張某甲做。為了感謝我,張某甲在拿到每個工程時就到南雄市交通局我的辦公室給我送錢,每次2萬元現(xiàn)金,共計4萬元。

2009年至2011年期間的春節(jié)、中秋節(jié),張某甲都會送紅包給我,春節(jié)送2萬,中秋節(jié)送1萬,6個節(jié)加起來一共送給我9萬元,每次他都是送到我家里。

2012年的一天,在聊天的時候,張某甲知道我打算買車,張某甲就跟我說:“我要買車的話,他可以支持下我”。過了一段時間,我去了深圳我兒子那里,張某甲出差到廣州打電話給我時知道我在深圳。張某甲就對我說:“你在深圳,我就過來找你玩一下”。我們就約定在深圳××一家酒店見面。當天,張某甲就和他的朋友一起來到了我們約好的酒店。我們在那家酒店吃完飯后,張某甲就把錢給了我。我說:“謝謝,感謝你的支持”。錢是用報紙包好后用袋子裝著的,我把錢提回家打開后,發(fā)現(xiàn)里面裝有10萬元現(xiàn)金。

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實,在2008年初的一天,張某甲打電話給我問我方不方便帶他去認識陳某甲。當時陳某甲剛剛調到南雄市交通局任局長不久,而張某甲已經(jīng)在南雄開發(fā)房地產(chǎn)生意,并且已經(jīng)承建過南雄市交通局的工程。我回答張某甲說方便。當晚,我和張某甲一起上陳某甲家里。在進電梯后,當時電梯里只有我們兩人,張某甲拿出一捆用黑色尼龍袋包好的東西給我,并給我說:“等下,請你把這給你舅舅,是一點心意,相當一點見面禮”。我看后知道張某甲拿的應該是錢,當時我跟張某甲說:“我?guī)湍憬o他可以,但是收不收我保證不了”。

證人謝某甲(陳某甲妻子)的證言證實,10萬元購車款是一個叫張某甲的老板送給陳某甲的。

證人邱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春節(jié)在南雄市交通局三樓我的辦公室里,張某甲送了2萬元給我;2012年的中秋節(jié),張某甲在南雄市交通局三樓我的辦公室送了1萬元給我,2010年的春節(jié)、2010年中秋節(jié)、2011年中秋節(jié),這3個節(jié)日張某甲都會來我的辦公室送錢給我,每個節(jié)日都是3000元,共送給我9000元,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的春節(jié)、中秋節(jié),張某甲送給我共計3.9萬元。

證人謝某乙的證言證實,張某甲是南雄市中匯房地產(chǎn)公司的老板。2009年和2010年張某甲在承建南雄公園及南雄市經(jīng)濟適用保障房的時候,每年春節(jié)送了1萬元人民幣給我,合計2萬元。

出納的記賬、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雄分公司總賬、分類賬等會計賬目材料,證實經(jīng)張某甲辨認其中賬目上支出款有部分款是自己送給陳某甲、邱某和謝某乙的事實;

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雄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證實,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雄分公司的地址位于南雄市雄州大道中路25號三影塔廣場3號樓首層01、02號門店,負責人張某甲,資金數(shù)額為人民幣50萬元,經(jīng)營性質為全民所有制;有效期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X337線長龍至南畝段路面改善工程材料、X343線新龍至坪田路面大修工程材料、X339線河南至主田路面大修工程材料、黎口至觀新鎮(zhèn)通村混凝土路面工程材料、河村至田心農村公路混凝土路面工程材料、Y028線靈潭至鋪背路面大修等材料、潭溪電站工程材料、房管所第7、8、9棟安置房工程材料、新城影劇院(部分)工程材料,經(jīng)張某甲辨認,證實上述工程是其掛靠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和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設公司承建的。

新龍至坪田段、黎口至觀新、河村至田心路面工程材料,經(jīng)陳某甲辨認,證實上述工程由張某甲承建,在承包上述工程過程中張某甲分別送給其8萬元、2萬元和2萬元。

南雄市交通運輸局證明,證實農村公路硬化建設項目資金超過100萬元以上,采取公司招標辦法確定承建單位。對不用采取公開招投標的農村公路硬底化建設項目,不需經(jīng)局班子會討論決定,給予某公司承建。對于沒有招投標及未達到需要進行招標要求的項目采取邀標、跟標或議標的方式擇優(yōu)選取施工單位。

雄組干(2007)02號和06號中共南雄市委組織部文件,證實陳某甲任南雄市交通局局長和黨組書記。

14、雄常字(2011)23號南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文件,證實免去陳某甲南雄市交通運輸局局長職務。

15、雄組干(2009)32號中共南雄市委組織部文件,證實邱某任南雄市交通局副局長。

16、雄建字(2008)28號南雄市建設局文件,證實謝某乙任南雄市房產(chǎn)管理所所長。

17、戶籍證明,證實原審被告人張某甲于1974年11月23日出生。

18、南雄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實,南雄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局辦案人員于2015年1月7日電話通知張某甲到韶關市人民檢察院辦案區(qū)接受調查,張某甲于當日上午到達韶關市人民檢察院辦案區(qū),經(jīng)工作人員向張某甲做思想工作及宣講政策,張某甲如實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的犯罪事實。

上述證據(jù),均當庭宣讀、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所有證據(jù)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二、2012年,八一小學工程進行公開招投標。陳某乙(已作不起訴處理)作為業(yè)主單位南雄市城投公司的法人代表,為了使南雄市公共資產(chǎn)管理中心下屬單位南雄市建安公司中標,讓張某甲協(xié)助投標并答應分包工程。張某甲與被告人董某甲、胡某、同案人林灶培(已作不起訴處理)等協(xié)商找公司圍標。張某甲聯(lián)系了南雄市政工程公司,還通過省五建聶某、張某丙的幫助,先后與韶關是一建、省五建、新城興公司、韶關市住宅建、南楓公司、中國第四冶金建設公司聯(lián)系參與投標,并支付參投標保證金;同案人林灶培先后聯(lián)系仁化振華公司、湞江區(qū)建安公司、仁化建安公司等3家公司參與投標,給湞江建安公司20萬交保證金,結束后支付每家8.8萬元費用;董某甲聯(lián)系了雄州建筑公司、樂達建筑公司并支付參標保證金各20萬元;該工程最終由南雄建安公司中標,張某甲、董某甲、胡某、林灶培按約定支付未中標公司好處費。工程最后分包給張某甲、胡某、幸某、林灶培。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中共廣東省委巡視組第三組移送函,證實廣東省委巡視組第三組將胡某等人在南雄市產(chǎn)業(yè)轉移工業(yè)園二期園區(qū)工業(yè)大道引線項目、南雄市一小(屬八一小學)等工程項目中涉嫌圍標、串標的案件線索移送韶關市公安局查處。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韶關市公安局于2015年7月1日決定對“7.01”串通投標系列案立案偵查。

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供述了2012年南雄市八一路小學異地新建工程招標前,我、林灶培和張某甲商量找人圍標承建該工程,其中我聯(lián)系3家: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設公司鄔某、雄州建筑公司李某乙、樂達建筑公司盧某,保證金由董某乙以南雄榮庭房地產(chǎn)名義轉到3家,結束后按工程造價比例支付錢給圍標公司,報價及組織由張某甲操作的。林灶培和張某甲另外聯(lián)系了其他7-8家圍標。胡某參與組織圍標,出資30-35萬元,負責與南雄市建設局等單位領導聯(lián)系,我所占的工程量與胡某平分的事實;

被告人張某甲供述稱,2012年我報名投標南雄市八一路小學異地新建工程后,陳某乙讓我?guī)兔δ闲凼薪ㄖ惭b工程公司中標,并答應分我一部分工程。陳某乙當時找了我、鄔某、胡某和林灶培協(xié)調的,主要是胡某的姐夫曾炳找了陳某乙,他擔心胡某能力不夠。我取得韶關市第一建筑公司李某甲同意后找省五建聶某幫忙,并讓其幫忙聯(lián)系報名投標的韶關市新城興建筑公司、韶關市住宅建筑公司、韶關市南楓建設公司、中國第四冶金建設公司等,并給聶某下屬“萍姐”100萬元保證金給5家公司,并將梁某大約的標價告訴聶某,最后由“建安公司”順利中標。工程下浮20%分包給了林灶培、胡某、我及幸某。當時胡某聯(lián)系了南雄樂達公司、雄州公司、南雄市政公司、仁化建筑安裝公司及仁化振華公司,保證金是由湖斌和董某甲支付的,共出陪標費30多萬元。

被告人胡某供述稱,2012年我與董某甲掛靠南雄市建筑安裝公司參與八一路小學異地新建項目,董某甲組織其他公司圍標從而取得工程。具體由我、董某甲、張某甲和林灶培各自去組織公司來投標并支付費用的。我與董某甲是合作關系,目前只分紅5萬元,因為工程未結算。南雄市垃圾填埋場項目是袁野圍標獲得后,我以1200萬元從其處總承包。

同案人林灶培供述稱,2012年張某甲找到我?guī)兔β?lián)系公司讓南雄建筑安裝公司在八一小學異地新建項目中中標。我找了仁化振華公司、湞江區(qū)建筑安裝公司、仁化建筑安裝公司、中國第四冶金建設公司協(xié)商后,張某甲轉給我2-3家的保證金并由其提供標書,陪標費9萬元由張某甲支付。該項目由張某甲、胡某和董老板、還有我分包并下調20%工程款。

證人陳某乙的證言證實,南雄市建安公司是公共資產(chǎn)中心接管的三級建筑資質公司,為了公司保留三級資質,陳某丁建議由建安公司中標八一小學工程,具體由張某甲、梁某、胡某操作。在工程投標前,我讓市政公司鄔某支持建安公司。中標后,工程由張某甲、胡某、林灶培承建。我和梁某、陳某丁覺得八一小學造價太高,做了降低20%工程款方案給何副市長審批同意,工作分包也降低了20%。

證人董某乙的證言證實,2012年,董某甲、胡某掛靠南雄市建筑安裝公司中標八一小學異地建設工程,董某甲曾交代我向樂達建筑、雄州建筑公司各轉20萬競標保證金,最后給了每家約15萬元左右費用。

9、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實,2012年,張某甲以市一建名義參與南雄市八一小學異地建設項目招投標,我找了韶關市住宅建筑公司、新城興建筑公司配合參與投標,具體由張某甲商談。張某甲交了投標費用88900元給一建。

10、證人顧某均的證言證實,2012年新城興建筑公司報名投標南雄市八一小學工程項目,張某甲找我商定工程中標由其交2%管理費,沒中標以造價3‰給予預算費,保證金由其先行墊付。該工程收取了8.8萬元費用。

11、證人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市住宅建參與南雄八一小學工程投標報名,李某甲曾向我說張某甲想承接工程。入圍后,張某甲向市住宅建提出配合投標,并由張某甲提供投標報價和投標保證金。保證金20萬元是張某甲直接交現(xiàn)金給財務的,投標價是張某甲打電話告訴我的,未中標后市住宅建扣除8.8萬元費用后退回保證金給張某甲。

12、證人陳某丙的證言證實,其代表單位去遞交報名資料,領取投標資料后交給歐某,由其拿標書去南雄投標,不清楚標書由誰制作。

13、證人聶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省五建報名參與南雄八一小學工程,投標前張某甲找我提出合作,由張某甲提供投標保證金20萬元,省五建按其定價制作標書投標,中標工程給他做,不中標按工程造價3‰給補償費用。省五建沒有中標,收取8.8萬元費用后將保證金退回給張某甲。

14、證人張某丙的證言證實,2012年張某甲讓其幫忙將投標保證金給韶關市住宅建、韶關新城建、韶關南楓建、中國第四冶金建設4家公司各20萬元現(xiàn)金。其中我經(jīng)手交給南楓公司張某丁、中國第四冶公司王某甲各20萬元。八一小學項目投標結束后,我?guī)蛷埬臣资栈啬蠗鞴尽⒅袊谒囊惫颈WC金扣除費用后的余款。

15、證人王某甲的證言證實,2012年張某丙想中國第四冶配合省五建公司投標南雄八一小學項目,并答應給5‰勞務費,保證金由省五建出20萬元,開標后收取14.82萬元剩下的5.18萬元現(xiàn)金退還給了張某丙。標價是張某丙定的。

16、證人張某丁的證言證實,2011年時,張某甲找南楓公司參與南雄八一小學工程投標,保證金由其支付,按其報價作為投標價,支付相關費用8.8萬元。保證金是開標前張某丙將20萬元現(xiàn)金拿到辦公室來的,保證金退回后就將11.2萬元給了張某丙。

17、證人簡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南雄市八一小學建設項目招標時,南雄市廣源達的老板林灶培讓我配合投標,由林灶培派人將20萬元現(xiàn)金給我公司作保證金,我公司按其定價投標。未中標后扣除8.8萬費用將保證金退回林灶培了。該工程由張某甲、董老板和胡某、林灶培承建的。

18、證人鄔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張某甲要求以我公司名義參與南雄市八一小學項目投標,保證金20萬元是張某甲安排雷某存入我公司的,未中標收取了3‰資料費共9.4萬元后退回了保證金。南雄市城投公司總經(jīng)理陳某乙多次說要扶助一下南雄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經(jīng)理梁某也多次提過。

19、證人譚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南雄市八一小學新建項目投標時,張某甲找公司經(jīng)理鄔某配合參與投標,公司按其要求報價,張某甲定的,最終由南雄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中標,公司收取標價3‰費用。

20、證人梁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2月1日陳某乙讓我擔任建安公司法人代表,恢復三級建筑資質,參與八一小學的招投標。城投公司陳某乙、陳某丁讓我協(xié)助張某甲讓建安公司中標。張某甲曾幫我找市政公司鄔某協(xié)助建安公司中標。另外建安公司以張某甲告訴的競標價格2956萬元中標。中標后,何副市長要求工程造價下浮20%,工程由張某甲、幸某、林灶培、胡某簽訂承包合同。建安公司與城投公司是上下級關系,陳某丁是城投公司副總,陳某乙是法人代表。建安公司轉制買給了胡國英,下浮的20%工程款放在城投公司。

21、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實,2012年1月,董某甲找雄州建筑公司參加八一小學招投標,并給20萬元保證金,經(jīng)濟標書由董某甲提供后投標。該工程由建安公司中標,雄州公司扣除8萬元協(xié)助費后退回12萬元給董某甲。

22、證人盧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樂達公司參與八一小學工程招投標,“董賴”想做該工程找盧某協(xié)商中標給掛靠費3%,不中標則支付投標費9萬元,并要求標書價格浮點由其確定配合圍標,保證金20萬由其出。最后工程由市建安公司中標,但沒有退9萬元給“董賴”。

23、證人康某的證言證實,南雄樂達建筑公司是金友集團的子公司,法人代表是盧某。2012年有個人掛靠樂達建筑公司參與南雄八一小學工程投標,具體是盧某負責聯(lián)系的。

24、證人林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我弟弟林灶培曾向我提出想找?guī)准夜緟⑴c投標南雄市八一小學工程,后來聽說沒有參與,由于工程資金下浮20%沒人做,就找了林灶培去做。南雄市城投公司是南雄八一小學工程業(yè)主單位,我問過陳某乙工程情況后覺得造價太低讓林灶培不要做。

25、證人吳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林灶培讓仁化建安公司支持其圍標南雄八一小學工程,仁化建安公司按照林灶培指示以三千萬元左右價格投標。參與投標保證金及費用由公司先行墊付的,林灶培最后給了8.8萬元報酬。林灶培還叫仁化振華公司去投標。

26、證人黃某甲的證言證實,2011年公司參與南雄八一小學工程投標入圍后,林灶培讓公司配合投標并給予3‰費用,振華公司就按林灶培要求的投標價制作標書,南雄建安公司中標后,林灶培支付了8.8萬元現(xiàn)金費用。

27、證人雷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春節(jié)后,張某甲叫我去南雄市市政公司轉賬收回退還的八一小學項目保證金。不清楚交保證金情況。

28、證人張某戊(韶關市建韶工程造價咨詢公司招標代理部工作)的證言證實,南雄市八一小學工程是單位南雄市城投公司抽簽確定公司招標代理人的。13家公司入圍,12家交了標書,除仁化振華公司為無效標書,11家進行開標,經(jīng)評標由南雄建安公司中標。

29、證人陳某丁的證言證實,建安公司在八一小學項目中標后,由胡某、董某甲、張某甲、林灶培承建。

30、證人幸某的證言證實,南雄市八一小學異地新建項目張某甲中標后,因他資金不夠,問我是否入伙投資該項目,我答應了,我出資90萬元左右跟他合伙承建了一個區(qū)塊,由于我在贛州,八一小學的事都是交給張某甲管理,從投標到承建所有的事情我都不是很清楚。

31、雄發(fā)改社(2012)3號南雄市發(fā)展和改革局文件關于南雄市八一小學異地新建項目(一期)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南雄市八一路小學異地新建工程項目(一期)施工招標文件、南雄市八一路小學異地新建工程項目(一期)投標標書、關于南雄市八一路小學異地新建項目情況、南雄市八一路小學異地新建工程項目(一期)施工技術標書、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中標公告、南雄市八一路小學異地新建工程項目(一期)施工招標備案資料、單項工程承包合同等相關文件,證實:八一路小學工程項目業(yè)主單位為南雄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計劃投資為2994萬元,評標方式為合理低價評標法。南雄市建筑安裝公司投標價29560499.26元中標工程。其后,南雄市建安公司將工程分包給張某甲、幸某、林灶培、胡某四人并簽訂《單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結算審定價格為26548340.63元。

32、企業(yè)機讀檔案登記資料,證實①企業(yè)名稱:南雄建筑安裝工程分公司,地址:南雄市東莞大嶺山(南雄)產(chǎn)業(yè)園轉移園擴園A-1地塊綜合辦公樓一樓,營業(yè)執(zhí)照:440282000011261,企業(yè)類型:內資企業(yè)法人,法定代表人:石小軍,經(jīng)濟性質:集體所有制,注冊資金:850萬元人民幣。

②企業(yè)名稱:南雄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南雄雄中路雄州公園東側,營業(yè)執(zhí)照:440282000008780,企業(yè)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注冊資金:伍仟萬元人民。法定代表沈迪彧。

33、南雄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企業(yè)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證實南雄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法定代表人由林祥榮變更為劉開遠,2012年2月1日法定代表人由劉開遠變更為梁某。

34、廣東省南雄市公共資產(chǎn)管理中心關于變更南雄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決定,證實2014年5月5日決定免去梁某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石小軍為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

35、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證實南雄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5日法定代表人由陳尚妹變更為陳某乙。

36、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證實企業(yè)名稱:南雄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資質等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

37、南雄市榮庭公司(董某乙)記賬憑證、韶關市第一建筑公司、新城興公司、韶關市住宅建等11家公司繳納投標保證金、退回保證金、收取資料費的記賬憑證等資料:證實榮庭公司支付引線項目工程5家公司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費用63萬元,收回雄州建筑公司退回保證金20萬元收條;韶關市一建收八一小學預算費8.89萬元、引線項目預算費2.21萬元,新城興公司八一小學收項目8.8萬元、引線項目1.33萬元,韶關住宅建公司八一小學項目收8.8萬、引線項目收1.3萬元,韶關住宅建公司八一小學項目收8.8萬、引線項目收1.33萬元,仁化縣振華公司收八一小學工程8.8萬元,中國四冶公司收八一小學勞務費148217元。

38、南雄市城投公司、南雄產(chǎn)業(yè)園管理處、南雄市政公司等單位銀行賬戶交易資料;證實八一小學工程項目、引線工程項目招投標繳納保證金情況。榮庭房地產(chǎn)公司、董某甲、張某甲、胡某、董某乙、李某甲的個人賬戶的流水及憑證;證實榮庭房地產(chǎn)公司2012年2月23日、24日分別轉給雄州建筑公司、樂達建筑公司各20萬元保證金,2012年2月15日胡某賬戶轉給董某甲30萬元。

39、到案經(jīng)過,證實韶關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在偵查701串通投標期間于2015年7月15日和17日分別傳喚胡某和董某甲、張某甲到韶關市公安局辦案中心接受調查。

40、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董某甲于1969年10月15日出生,胡某1972年10月26日出生。

41、韶關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支隊2015年11月4日出具補充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5年7月17日韶關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辦案民警通過打電話通知張某甲到韶關市公安局,張某甲自行到韶關市公安局辦案中心接受調查。

三、2010年10月,南雄工業(yè)園引線工程公開招標。原審被告人董某甲、胡某合伙掛靠南雄市政公司參與投標,董某甲通過張某甲認識李某甲之后,董某甲為了中標通過李某甲找了韶關市一建、省五建、韶關市住宅建、韶關市市政工程公司、新城興公司、湞江區(qū)建安公司等6家公司,并安排董某乙支取了54萬元,董某甲轉賬給李某甲63萬元用于支付投標保證金(每家9萬元)。該項目最終由南雄市市政公司中標,董某甲按約定支付好處費。工程最后由胡某簽訂承包合同。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原審被告人的供述

(1)原審被告人董某甲供述稱,2010年8月南雄市產(chǎn)業(yè)轉移工業(yè)園二期工業(yè)大道引線工程招標前,我與張某甲商量,工程由我與胡某一半、幸老板一半。我找南雄市政建筑公司鄔某商量由該公司中標后將工程給我承包。其他公司由張某甲去聯(lián)系的,他找了李某甲幫忙聯(lián)系了7家公司。保證金及支付圍標費用是從榮庭房地產(chǎn)公司支出了63萬元。

(2)原審被告人胡某供述稱,2010年,我與董某甲合伙掛靠南雄市市政公司參與南雄市工業(yè)大道引線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組織其他公司圍標,最終使市政公司中標后由我們兩人承包。

(3)同案人董某乙供述稱,我從2008年11月開始在“榮庭房地產(chǎn)公司”任出納。2010年底,董某甲、胡某掛靠南雄市市政公司中標南雄工業(yè)園引線工程,董某甲交待我繳市政公司的保證金9萬元,另外轉賬54萬元到董某甲賬戶支付其他6家競標保證金,其他未中標公司扣除“做標費”后退回保證金。

2、證人證言

證人李某甲(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副總經(jīng)理)的證言證實,2011年韶關市第一建筑公司參與南雄市工業(yè)園引線工程投標報名后,董某甲要求我配合他參與投標并約定支付22100元作為配合投標費用給我公司。若第一建中標董某甲則繳納2%管理費。我?guī)兔β?lián)系了6家公司,我將聯(lián)系電話給董某甲長談具體如何配合其投標的事宜(含我公司就是7家公司)。董某甲支付了63萬元給我,由我支付聯(lián)系6家公司的保證金。

證人顧某均(韶關市新城興建筑工程公司副總經(jīng)理)的證言證實,2010年,新城興公司幫助胡某競投南雄市工業(yè)園引線項目,是通過李某甲聯(lián)系的,胡某通過李某甲轉賬9萬元交保證金的,并按胡某報價制標書的,收取胡某1.3萬元預算編制費。

證人歐某(韶關市住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證言證實,2010年市住宅建參與南雄工業(yè)園引線工程投標報名,李某甲說董老板會來找。后來董某甲提出讓我配合,是由李某甲或董某甲給了9萬元保證金,由董某甲告訴歐某投標價。工程未中標,市住宅建收取了1.3萬預算編制費。

證人聶某(廣東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經(jīng)營部部長)的證言證實,2010年南雄工業(yè)園引線項目是李某甲說董老板會找我談,后來董某甲提出合作,省五建按照其報價制作投標書,并由其提供保證金。2010年11月時是李某甲或董某甲派人將保證金9萬元交給汪菊芳的,該工程未中標,省五建收取1.3萬元費用。

證人簡某(韶關市湞江區(qū)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法人代表、總經(jīng)理)的證言證實,2010年公司入圍南雄市工業(yè)園引線項目后,李某甲向我說南雄老板想做讓我配合一下。后來,董老板和胡某找我談合作時提出由他們出保證金,但需按其報價制標書。保證金是由李某甲、董老板或胡某將現(xiàn)金9萬元我給公司,中標后我公司扣除1.3萬費用后將剩下的保證金77000元退回給董老板或胡某。

證人王某乙(韶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開發(fā)部經(jīng)理)的證言證實,2010年10月公司參與南雄市工業(yè)園引線工程投標,李某甲說南雄姓董的老板想做。后來董老板讓我公司配合不要中標,投標前告訴我參與投標價,投標保證金9萬元由董老板將現(xiàn)金交給我公司財務的。我公司未中標,在扣除1.2萬元編制費后將保證金退回董老板。

證人鄔某(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設公司法人代表)的證言證實,2010年南雄工業(yè)園引線項目投標時,董某甲提出以市政公司資質參與投標。公司同意后,由譚某、李木旺負責。工程中標后由董某甲、胡某承建,公司收取2%管理費,投標保證金由董某甲交,投標價由董某甲定。

證人譚某(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設公司預算員,兩個涉案項目經(jīng)濟標書制作者)的證言證實,2010年公司參與南雄市工業(yè)園引線項目,董某甲和胡某找到鄔某要求掛靠公司參與投標,按他們的要求與標價制作標書,標價是董某甲定的,中標后承包給他們,他們按照中標價的百分之二的比例交納管理費給我們公司,中標后是胡某來簽訂承包合同。

證人黃某乙(韶關市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的證言證實,2010年公司參與南雄市工業(yè)園引線工程投標,報名入圍后沒有交保證金也沒有投標。當時有一自稱是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設公司的姓“董”男子想公司配合其中標并承諾給3‰費用,但我沒有同意,有沒收取費用我不清楚。

證人韓某(韶關市信成建設監(jiān)理有限公司經(jīng)理)的證言證實,2010年9月,韶關信成公司代理了南雄市工業(yè)園引起項目投標工作。不知道存在違法行為,也無權監(jiān)管。

辨認筆錄及照片,經(jīng)簡某將全部照片認真仔細看過后,指出本組照片中的6號男子就是2010年10月找其串通投標的董老板;經(jīng)王某乙將本組照片認真看過后,指出本組照片中的6號男子就是2010年底找其商談投標南雄市工業(yè)園道路引線工程,并給了其公司一萬多元“編制預算費”的姓“董”的男子;經(jīng)黃某乙將本組照片辨認后,指出6號男子就是2010年找其商談投標南雄市工業(yè)園道路引線工程一事的姓“董”的男子。

南雄市產(chǎn)業(yè)轉移工業(yè)園二期園區(qū)工業(yè)大道引線項目投標文件(技術標書)、南雄市產(chǎn)業(yè)轉移工業(yè)園二期園區(qū)工業(yè)大道引線項目施工招標文件、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中標公告、項目經(jīng)營協(xié)議、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即東莞大嶺山(南雄)產(chǎn)業(yè)轉移工業(yè)園管理處情況說明等相關資料,證實引線項目業(yè)主單位為東莞大嶺山(南雄)產(chǎn)業(yè)轉移工業(yè)園管理委員會,項目計劃投資為480.8萬,評標方式為合理低價評標法(最高控制價4420331.40元)。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設公司的投標書以4414121.70元中標,其后將工程轉包給胡某并簽訂《項目經(jīng)營協(xié)議》,該工程至今未結算。

李某甲、董某甲的銀行賬戶流水及相關憑證,證實2010年11月2日董某甲農行賬戶轉給李某甲農行賬戶63萬元。

上述證據(jù)均當庭宣讀、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所有證據(jù)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某甲無視國家法律,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49.9萬元,其行為構成行賄罪。原審被告單位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雄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證實,該公司經(jīng)營的有效期從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張某甲于2008-2011年期間先后向陳某甲、邱某、謝某乙等人行賄時,該公司尚未成立。且現(xiàn)有證據(jù)也無法證實該公司成立之后,經(jīng)公司決策機關授權和同意,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事實。故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單位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雄分公司犯單位行賄罪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張某甲對公訴機關在再審期間對其個人行賄犯罪的指控無異議,鑒于其在追訴前能夠主動交代自己的行賄行為,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原審被告人張某甲、董某甲、胡某等人無視國家法律,在南雄市八一小學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為了讓南雄市建安公司中標,各自分工找其他公司圍標并提供好處費,最后使南雄市建安公司中標;董某甲、胡某還在南雄市工業(yè)園引線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為了讓南雄市市政公司中標,董某甲通過李某甲幫忙找其他公司圍標,最后使南雄市市政公司中標。張某甲、董某甲、胡某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國家、集體以及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還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自由交易和公平競爭的秩序,情節(jié)嚴重,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

張某甲犯行賄罪和串通投標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張某甲犯行賄罪和串通投標罪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故張某甲要求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張某甲、董某甲、胡某犯串通投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予維持。

根據(jù)各原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以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再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廣東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5)韶雄法刑初字第180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中對被告人張某甲犯串通投標罪的定罪量刑、第三項對被告人董某甲犯串通投標罪的定罪量刑、第四項對被告人胡某犯串通投標罪的定罪量刑;

二、撤銷廣東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5)韶雄法刑初字第180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被告單位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雄分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撤銷廣東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5)韶雄法刑初字第180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中對被告人張某甲犯單位行賄罪的定罪量刑;

四、原審被告人張某甲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億祥

審判員董國昌

審判員何紀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韜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