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 號:(2019)粵2071刑初57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9-05-27
審理經(jīng)過
中山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中檢一區(qū)刑訴〔2019〕4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1、譚某2、鄭某3、紀某4犯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保生出庭支持公訴,上述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中山市三鄉(xiāng)鎮(zhèn)新圩村將位于該村“沙坪圍”的一塊6038.4平方米的集體土地10年租賃權(quán)進行招標公示。被告人張某1得知后,為達到底價中標的目的,找到朋友曾某、陳某1二人并提供資金由二人參與虛假投標,又在開標前找到競標人李某、張某、林某等人許諾底價分租土地讓他們放棄競標,后找到被告人譚某2、鄭某3、紀某4等競標人許諾好處費,最終實現(xiàn)競標現(xiàn)場由其一人舉牌并以底價中標,交易合同總價為人民幣4275187.2元。事后,被告人張某1給予被告人譚某2、鄭某3各人民幣2萬元,給予被告人紀某4人民幣1萬元,并以底價將部分土地分租給李某等人。
2018年8月7日,公安人員在中山市三鄉(xiāng)鎮(zhèn)雅居樂花園諾丁山E2棟2202房將被告人張某1抓獲,同日將被告人譚某2抓獲,同年8月8日將被告人鄭某3抓獲,同年8月9日將被告人紀某4抓獲。歸案后,被告人張某1、譚某2、鄭某3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罪行。案發(fā)后,被告人譚某2、鄭某3、紀某4已分別退繳上述非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1、譚某2、鄭某3、紀某4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抓獲經(jīng)過、扣押清單,三鄉(xiāng)鎮(zhèn)新圩農(nóng)村集體資產(chǎn)交易方案、土地產(chǎn)權(quán)資料、競投人簽到表、競投會記錄表、中標公告、交易成交確認書、集體建設(shè)用地使用權(quán)出租合同、土地圖紙、收款收據(jù)、租賃合同等資料復印件,證人陳某3、鄭某、陳某2、梁某、林某、李某、陳某1、向某、張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被告人張某1、譚某2、鄭某3、紀某4的供述及戶籍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張某1、譚某2、鄭某3無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現(xiàn)和坦白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予以采納。
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紀某4無犯罪前科、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及有悔罪表現(xiàn)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予以采納。
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紀某4有坦白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紀某4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實,其雖在審查起訴階段翻供,否認有串通投標的犯罪行為,但其在庭審過程中又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應認定其有坦白情節(jié),辯護人所提該項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予以采納。
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譚某2、鄭某3、紀某4是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案是被告人張某1為達到底價中標的目的,主動聯(lián)系被告人譚某2、鄭某3、紀某4等競標人,通過承諾給予其他競標人好處,讓其他競標人放棄投標,從而達到了其底價中標的目的??梢?,被告人譚某2、鄭某3、紀某4在共同串通投標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辯護人所提該項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譚某2、鄭某3、紀某4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應依法懲處。繳獲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張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譚某2、鄭某3、紀某4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均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譚某2、鄭某3、紀某4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均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譚某2、鄭某3、紀某4積極退贓,酌情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譚某2、鄭某3、紀某4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均依法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1、譚某2、鄭某3、紀某4犯串通投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經(jīng)上述分析,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譚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鄭某3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紀某4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五、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三鄉(xiāng)分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宋永紅
人民陪審員歐陽鎮(zhèn)業(yè)
人民陪審員馬碧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潘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