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安寧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5)安刑初字第4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5-04-23
審理經(jīng)過
安寧市人民檢察院以安檢公訴刑訴(2015)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串通投標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檢察員涂杰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莫某某及其辯護人張聰、李富堂到庭參加訴訟。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1、2008年5月,在“恒大金碧天下(昆明)旅游度假中心首期綠化工程種植施工及養(yǎng)護”招標過程中,被告人莫某某為達到中標之目的,將莫某某妻子卯某某作為另一投標方參與投標,致使莫某某中標,中標金額達4540959.00元。
2、2009年7月,在“昆明恒大金碧天下項目綠化工程”2009年度人工招標過程中,被告人莫某某為達到中標之目的,將并未參加投標的莫某某之岳父卯某甲作為另一家投標單位上報審批,又將工程總標分別拆分為六份不到100萬元的單例合同,分別由莫某某、卯某甲與恒大公司各簽訂了三份合同,最后實際結算,莫某某與卯某甲結算總金額達10254672.60元。
3、2010年6月24日,在“昆明恒大金碧天下項目2010-2011年度綠化施工勞務用工、綠化種植施工招標”過程中,被告人莫某某為達到中標之目的,指使程某某、龍某某與其一起以不同施工隊參加投標,致使被告人莫某某中標,中標金額為人民幣503.4萬元。
4、2010年11月,在“曲靖恒大名都項目2010-2011年度綠化施工勞務用工、綠化種植施工”招標過程中,被告人莫某某為達到中標之目的,借用昆明某甲勞務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材料制作投標文件,并于投標當日指使李某甲代表昆明某甲勞務有限公司參與投標,而被告人莫某某代表安寧某乙林綠化有限公司參與投標,致使被告人莫某某的某乙林綠化公司和昆明某甲勞務有限公司共同中標,中標金額分別為96萬元和192萬元,共計人民幣288萬元。
5、2011年6月,在“昆明恒大金碧天下、昆明恒大雅苑項目2011-2012年度綠化施工勞務用工、綠化種植施工”招標過程中,被告人莫某某為達到中標之目的,借用曲靖某丙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曲靖市某丁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昆明某戊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和昆明某甲勞務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等材料制作標書,于投標當日指使程某某、龍某某、陳某某、郭某某分別代表上述四家公司參與投標,被告人莫某某代表安寧某乙林綠化有限公司參加投標,致使被告人莫某某某乙林綠化有限公司中標,兩個項目的中標金額合計330萬元。
綜上,被告人莫某某串通投標五起,中標金額合計人民幣2600余萬元人民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莫某某串通投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串通投標罪,建議以串通投標罪判處被告人莫某某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莫某某辯稱,公訴機關指控的第1起和第2起沒有進行招投標,是否構成串通投標罪請法庭裁判。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其他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張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同時提出第1起、第2起指控證據(jù)不足,現(xiàn)有證據(jù)沒有招標書、招標公告等招投標的法律文件,招投標行為不構成,不能構成串通投標;對第3、4、5起的指控無異議。被告人莫某某有自首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犯罪情節(jié)輕微,沒有給恒大造成經(jīng)濟損失,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家庭困難,請求法庭在綜合考慮后對被告人免于刑事處罰。
辯護人李富堂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無異議,同意第一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并提出莫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主動到公安機關,如實供述,當庭認罪,無犯罪前科,主觀惡性較??;被告人的串通投標是被動的,是對方單位領導打電話給被告人莫某某要他找的投標人;本案幾次中標都是低價中標,沒有損害招標單位的利益,望法庭對被告人莫某某免于刑事處分或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1、2010年6月24日,在“昆明恒大金碧天下項目2010至2011年度綠化施工勞務用工、綠化種植施工招標”過程中,被告人莫某某為達到中標之目的,指使程某某、龍某某與其一起以不同施工隊參加投標,致使被告人莫某某中標,中標金額為人民幣503.4萬元。
2、2010年11月,在“曲靖恒大名都項目2010至2011年度綠化施工勞務用工、綠化種植施工”招標過程中,被告人莫某某為達到中標之目的,借用昆明某甲勞務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材料制作投標文件,并于投標當日指使李某甲代表昆明某甲勞務有限公司參與投標,而被告人莫某某代表安寧某乙林綠化有限公司參與投標,致使被告人莫某某的某乙林綠化公司和昆明某甲勞務有限公司共同中標,中標金額分別為96萬元和192萬元,共計人民幣288萬元。
3、2011年6月,在“昆明恒大金碧天下、昆明恒大雅苑項目2011-2012年度綠化施工勞務用工、綠化種植施工”招標過程中,被告人莫某某為達到中標之目的,借用曲靖某丙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曲靖市某丁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昆明某戊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和昆明某甲勞務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等材料制作標書,于投標當日指使程某某、龍某某、陳某某、郭某某分別代表上述四家公司參與投標,被告人莫某某代表安寧某乙林綠化有限公司參加投標,致使被告人莫某某某乙林綠化有限公司中標,兩個項目的中標金額合計330萬元。
綜上,被告人莫某某串通投標三起,中標金額合計人民幣1121.4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莫某某經(jīng)安寧市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民警電話通知,于2014年5月24日到安寧市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接受調(diào)查。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莫某某的身份情況。
2、到案經(jīng)過,證實經(jīng)安寧市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民警電話通知,被告人莫某某于2014年5月24日到安寧市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接受調(diào)查。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及辯解,證實被告人莫某某從2008年至2011年,到恒大公司招投標的情況。其中,被告人莫某某供述2010年張某甲叫自己找其他人湊數(shù)參與投標,自己就讓陳武春,龍某某代表自己岳父卯某甲參與投標。2010年曲靖名都人工勞務招標時,自己叫了李某乙參與投標,后來是李某乙兒子李某甲去投標的,某甲和自己的公司中標,但該工程只是自己做。2011年招投標過程中,龍湖園林建設公司不是自己找的,其他四家都是自己找的,通過劉某某介紹曲靖某丙園林綠化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曲靖某丁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昆明某戊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和昆明某甲勞務有限公司。中標是因為其報價低而中標的,卯某甲、陳某某及劉某某介紹來的兩家公司是按恒大公司要求介紹來的。在2010年前,自己是以自己個人的名義去投標的,后來公司不準用個人名義,必須用公司的名義,自己就在2010年以岳父卯某甲的名義在安寧工商局登記成立了“某乙林綠化有限公司”,股東有宜良一個姓宋的女的,她實際上不是股東,是自己媳婦的朋友,股東就只有自己岳父和她,但是這個公司是自己負責經(jīng)營。
被告人莫某某同時供述,2008年的綠化工程沒有進行招投標,當時是張某甲叫自己來做的,2008年就只有自己一個人做,是張某乙和自己兩個人談好的價格,開始談好的是一個工人一天70元,但是張某甲當時覺得給高了,又壓成58元。因為沒有進行投標,但是公司又需要履行手續(xù),也就是要按照競標的程序做,就需要填有關的定標審批表報給恒大總公司,自己就將自己和媳婦卯某某的名字報給他,至于表是不是自己填的記不得了。當時張某甲對自己說,如果公司打電話問詢價的事,就說當時定的價格是經(jīng)過比價詢價了,當時他還叫報上自己媳婦的名字和電話,還說如果公司的人打電話問著是否詢過價,就說是詢過價的了,反正公司的人不認識自己媳婦,也就將她作為投標的另一方報給張某甲了。而且合同也是補簽的。
2009年6月7日,自己和恒大又簽了個補充協(xié)議,因為經(jīng)過做了一段時間的工程后,還有工程要做,公司就沒有進行招投標,直接叫自己接著做工程,所以就簽了這份協(xié)議,補了個手續(xù),簽補充協(xié)議的時間已經(jīng)是自己2008年的工程結束的時間了,到11月12日補簽的。
4、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甲證言,證實昆明恒大金碧天下項目綠化施工勞務用工、綠化種植施工招標過程中的招投標情況。其中,證人張某甲陳述,自己認識莫某某,莫某某是在金碧天下做人工的,為恒大公司種樹、栽花養(yǎng)護等。他是在我們金碧天下2008年工程開工的時候就和恒大有合作。2008年不是招標,因為當時采購部只有自己一個人,報竟價表時必須至少有三家以上,當時就只有莫某某和所謂的陳老板,為了應付公司,自己就將卯某某的名字也報上去給公司了。2009年的人工勞務工程也沒有進行招投標,還是通過詢價比價。莫某某是老客戶,其他是新的,有的是他們知道了招標信息自己來的,有的是自己找來的,具體記不得了。李某丙、李某丁、莫某某、卯某甲、鄧某某、江某甲和江某乙七個人都是自己找或是他們自己主動聯(lián)系的,有的是電話詢價,有的是叫到自己辦公室來詢價。
2009年,公司規(guī)定單獨一個合同的標的不能超過100萬元,如果超過100萬元,合同的審批就要報到廣州集團公司審批,如果不超過100萬元,就只需報到集團公司下面的廣州市金碧園林藝術有限公司許某某審批就行了。為了簡約審批程序,就將2009年的人工工程拆分為六份合同,分別由莫某某簽訂三份合同,其岳父卯某甲簽訂三份合同。
(2)證人程某某證言,證實莫某某是自己媳婦表哥的兒子,自己沒有做綠化的資質(zhì),也沒有成立過什么公司。自己是以曲靖某丙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去投的標,是莫某某叫去參加投標的。自己和這家公司沒有關系,某丙的老總是誰不知道。某丙公司的資質(zhì)及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委托書等文件材料是莫某某在開標前的兩天左右拿給的,當時他拿給的時候是用牛皮紙信封封著的。報價表上的報價不是自己報的,是莫某某填寫好后交給自己的。也就是說,所有的招投標材料都是莫某某一手做好后交給自己的,具體是莫某某本人還是他叫別人做的文件材料不知道。這次投標,莫某某沒有給過什么好處,純粹是相互幫忙去投這次標。自己叫過陳某某去,當時莫某某說要開標了,還差一個去代理一家公司去投標,叫自己去幫他找一個人,自己找到陳某某且陳某某也同意了,具體是在開標前的第幾天找到陳某某的,自己記不得了。到開標那天,陳某某也去了。陳某某代理哪家公司自己不知道,莫某某沒有對自己講,陳某某最終參與投標了。陳某某沒有得到什么好處費,莫某某叫自己喊他吃了一頓飯。最后也沒有中標。
(3)證人龍某某證言,證實自己幫被告人莫某某參與投標的事實經(jīng)過。其中證人龍某某陳述,2010年6月24日恒大園林集團勞務招標,是幫莫某某湊個數(shù),具體怎么操作自己一概不知。2011年6月23日這次投標,也是莫某某讓自己幫忙,當時自己八點過一點就到了那里,莫某某已經(jīng)在樓下等著了,自己就將身份證復印件拿給了他。他拿了一份《法人代表委托書》給自己,并叫自己上樓去恒大集團的辦公室,他就走了。當時他說,到投標報價的時候,最多下兩個點,意思就是不要將價格下多了,至于為什么自己也不知道。因為自己是去幫他的忙,去陪標湊數(shù)的,其實大家都是心照不宣的事情。后來到開標的時候,當公司的人叫自己進去報價的時候,就將《法人代表委托書》交給了甲方的人,在報價的時候,根據(jù)報價表上莫某某事先填報好的價,在報價的時候下了兩個點后就沒有下了,報完價,在那里等了大約半個小時左右,當?shù)诙唸髢r開始的時候,恒大公司的人就沒有再叫自己代理的公司名字去報價,自己知道自己代理的這家公司是因為報價高了不會再中標了,所以跟莫某某打了聲招呼就走了,他也沒有說什么。自己幫莫某某去投標,純粹是幫他的忙,沒有什么好處。
(4)證人房某某證言(報案人,系恒大鑫源置業(yè)公司監(jiān)察室副主任),證實公司發(fā)現(xiàn)匿名舉報后,就張某甲受賄的事實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情況。
(5)證人常某某證言,證實被告人莫某某承包綠化工程,參與招投標及中標的情況。
(6)證人唐某某證言,證實2011年度招投標考察的情況,自己負責安寧春景的考察,其他單位由張某甲、常某某考察。
(7)證人余某某證言,證實在其參與的2011年6月的招標過程中,自己負責監(jiān)督現(xiàn)場招標,在招標現(xiàn)場未發(fā)現(xiàn)異常。
(8)證人卯某某證言(系莫某某妻子),證實自己沒有參加過昆明恒大金碧天下的人工綠化勞務的招投標。2008年“恒大金碧天下(昆明)旅游度假中心綠化工地《人工競價表》)這張表上自己是投標人之一是因為進場施工后,恒大公司的人打電話給莫某某說是要報上兩個人的名字去恒大公司,當時莫某某還問報自己的名字是否可以,對方說是可以的,所以莫某某就把自己的名字報上去了,具體為什么要補報不清楚了。2008年自己沒有參加過競標,2008年的這次人工勞務,不清楚是否現(xiàn)場開過標。2008年至2011年,父親卯某甲沒有參與過昆明恒大公司的人工勞務工程標。他就是平時在工地上幫莫某某管理一下工人和澆澆水,自己家所做的恒大工程的投標和簽合同,都是莫某某去做的。2010年具有卯某甲委托龍某某為代理人的委托書及公平競爭承諾書、勞務合同以及2010年的法人代表委托上面的“卯某甲”的字不是父親簽的,因為父親只讀過小學二年級,他寫不出這樣的字來。
(9)證人李某丁證言,證實自己2009年參加投過昆明恒大的人工綠化勞務標了,但是到后來就一直沒有接到他們的通知,當時還想可能是因為自己沒有中標,也就沒有在關注這件事情了。我不認識張某甲,也不認識莫某某。
(10)證人李某丙證言,證實自己沒有做過昆明恒大公司的綠化工程,昆明恒大金碧天下綠化工程2009年度人工定標審批表上面的“施工單位李某丙,電話也是自己的。證人李某戊證實,當時我在昆明跑黑車的時候,是程某某準備好資料,讓自己到昆明恒大北市區(qū)財富中心的辦公室去參加投標的。后來就一直沒有消息了。自己認識一個姓莫的四川瀘州人,不知道是不是他,因為當時他也住在那里,他們四川人比較多,也經(jīng)常坐自己的車,聽說他也是做什么工程的。自己不認識張某甲。
(11)證人陳某某、郭某某證言,證實2011年6月,莫某某讓兩名證人幫某某與恒某某的案件事實,資料是莫某某準備好的,底價也說好了。
(12)證人李某乙證言,證實莫某某通過程某某找自己借用過公司的資質(zhì),并給了兩萬元作為資質(zhì)使用費,將資質(zhì)借給莫某某用過兩次。
(13)證人萬某某證言,證實莫某某拿自己公司資質(zhì)去投標,并借用自己工資賬戶打款的事實。
(14)證人李某甲證言,證實莫某某讓自己幫某某與到昆明北市區(qū)昆明恒大公司辦公室去參加投標的案件事實。該證人證實參加投標的資料是莫某某拿給自己的,是以自己父親“某甲”公司的名義去投標。我父親李某乙沒有叫自己去參加這次的投標,是莫某某叫自己去的。
(15)證人殷某某證言(曲靖某丙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證實2010年在恒大曲靖項目投兩次標做園林工程,但都沒中標。2011年6月16日把公司的三級園林施工資質(zhì)借給云南為君開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使用過。自己不認識程某某、莫某某、張某甲。
(16)證人萬某某證言,證實莫某某拿其公司資質(zhì)去投標,并借用自己工資賬戶打款的事實。
(17)證人陳某某(云南某戊園林公司的法人代表)證言,證實莫某某在2011年向自己借用過公司的資質(zhì),說要去投恒大的標,要借用一下公司的資質(zhì)去報名,自己當時就答應他可以,叫他去公司拿就是。
(18)證人劉某某(云南為君開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證言,證實2011年5月份左右,自己向曲靖某丙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和曲靖某丁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借過他們兩家公司的資質(zhì)給過一個叫莫某某的人去投昆明恒大的人工勞務分包工程。費用是2000元。
5、恒大公司的損失說明,證實莫某某等人串通投標案,自2008年6月至2013年12月31日壟斷恒大公司綠化勞務用工,造成恒大公司損失共計約9139182.50元。
6、書證
(1)2010年恒大昆明金碧天下項目勞務人工招投標書證,包括昆明恒大金碧天下項目勞務人工招標報審材料、投標材料、莫某某與昆明恒大金碧天下的綠化工程勞務合同,證實2010年參與投標的有莫某某、張某、柳某、段某、卯某甲、程某某。莫某某、張某中標,莫某某的中標金額為5034000元,張某的金額為744600元,莫某某與恒大園林集團有限公司2010年8月16日簽定綠化種植施工合同。
(2)2010年曲靖名都項目勞務人工招投標書證,包括定標審批材料、項目招標項目立項書、評標記錄表、投標單位資格審查表、招標文件,招標書等材料,證實2010年參與投標的有昆明某甲勞務有限公司(李某甲)、曲靖市境星建工有限公司、安寧某乙林綠化有限公司(莫某某)、云南為君開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莫梅芳)。昆明某甲勞務有限公司、安寧某乙林綠化有限公司中標,某甲公司的中標金額為192萬元、春景公司的中標金額為96萬元。安寧某乙林綠化有限公司、昆明某甲勞務有限公司與恒大園林集團有限公司2010年12月28日簽定綠化種植施工合同。
(3)2011年恒大昆明金碧天下、昆明恒大雅苑項目勞務人工招投標書證,包括項目報審資料、投標資料、綠化工程勞務合同,證實參與招投標的單位及中標情況。
(4)恒大公司招投管理制度、付款憑證及發(fā)票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招標與投標是市場經(jīng)濟下一種常用的競爭方式。招標是指招標人為購買商品或者讓他人完成一定工作,通過發(fā)布招標通知或者投標邀請書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標準和條件,公開或者書面邀請投標者投標,從中選擇中標者的行為;投標是指投標者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報價及相應條件的行為。串通投標是指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招標者與投標者之間或者投標者與投標者之間采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損害招標者利益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串通投標罪。串通投標罪侵犯的客體是投標市場秩序,其違背了公平競爭原則,嚴重擾亂了市場管理秩序,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本案被告人莫某某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邀約他人串通投標,排擠競爭對手,中標項目金額合計人民幣1121.4萬元,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符合串通投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構成串通投標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對被告人莫某某犯串通投標罪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第1、2起事實,根據(jù)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證人張某乙、卯某某證言,結合指控的相關書證看,無相關證據(jù)證實本案中的招投標雙方當事人,均依照招投標法規(guī)定的相關程序進行招標、投標,無法證實第1、2起中存在投標競爭活動,被告人莫某某的行為不符合串通投標罪的構成要件。所以,公訴機關對第1、2起的指控證據(jù),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以證實被告人莫某某系在招投標過程中,與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對第1、2起指控事實,本院依法不予確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對被告人是否成立自首的問題,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被告人莫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即到案接受調(diào)查,如實供述了本院確認的案件事實,符合自首的認定要件,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本院已經(jīng)注意。據(jù)此,本院根據(jù)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莫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4日至2015年5月2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永興
審判員劉旭云
人民陪審員李太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