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6)閩0181刑初93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6-09-12
審理經過
福清市人民檢察院以融檢公訴刑訴(2016)8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串通投標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肖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福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0年6月底,福清市市場服務中心發(fā)布通告將福清市某市場二樓某市場租賃權公開招標。此次投標會定于2010年7月8日在福清市某街道某大酒店召開,每標競租保證金為人民幣150萬元。同案人劉某甲、陳某甲(均已判刑)以福清市某甲裝飾有限公司名義、同案人李某甲(已判刑)以福清市某貿易有限公司名義、同案人葉某甲(已判刑)以福清市某服裝城名義、同案人俞某甲、王某甲(均已判刑)、何某甲(另案處理)以福清市某物業(yè)管理中心名義、同案人俞某?。ㄒ雅行蹋┑热艘愿G迨心臣踪徫飶V場有限公司名義、同案人郭某乙、施某乙(均已判刑)以福清市某包裝有限公司名義、同案人俞某乙(已判刑)以福清市某廣告策劃有限公司名義、同案人蔡某乙(已判刑)等人以福清市某超市有限公司名義、同案人李某乙(已判刑)以福清市某制鞋有限公司名義、同案人俞某丙(已判刑)以福清市某乙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名義報名競租。被告人高某以及同案人劉某乙、林某丙、周某乙、王某丁(均已判刑)以福清市某乙貿易有限公司名義報名競租,并各出資人民幣30萬元。后被告人高某讓同案人劉某?。ㄒ炎鞑黄鹪V)參股出資人民幣10萬元。
為了壓低中標價,2010年7月7日,同案人劉某甲、葉某甲、俞某甲、王某甲、俞某乙、郭某乙、俞某丁、蔡某乙、李某乙、陳某甲、何某甲、施某乙、俞某丙、劉某乙、林某丙、陳某丁以及被告人高某等人先到福清市某乙大酒店一樓咖啡廳集合,后又轉移到福清市某丙大酒店某KTV包廂商量圍標事宜。其間,同案人劉某甲通過電話邀請同案人李某甲到場商量圍標事宜,同案人李某甲表示只要不讓福清市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中標,其便同意讓標。經同案人劉某甲、王某甲、陳某甲等人提議后,上述到場人員決定采取試投標方式確定正式投標時中標人員,并作如下約定:第一,試投標底標默認為零;第二,試投標采用喊標形式;第三,試投標選出中標代表就是第二天正式投標中標代表,若誰違約應承擔一切后果;第四,試投標中標者把試投標金額均分給其他沒有中標10家競標代表。經試投標后,同案人劉某甲、陳某甲以人民幣100萬元標中試投標標的。
2010年7月8日正式競標前,同案人劉某甲等人又分別找同案人俞某乙、李某甲確認串標事宜,并約定中標后給予同案人俞某乙人民幣10萬元好處費,另讓同案人李某甲占有招投標標的10%股權。同案人俞某乙、李某甲均表示同意讓標。在正式投標會現(xiàn)場,中圓拍賣公司開出福清市某市場二樓某市場5年租期競標底價為175萬元后,同案人李某甲、葉某甲、俞某甲、王某甲、俞某乙、郭某乙、俞某戊、蔡某乙、李某乙、何某甲、施某乙、俞某丙、劉某乙、林某丙、陳某丁以及被告人高某等人均按照之前約定沒有舉牌競標,同案人劉某甲、陳某甲一家以人民幣180萬元標價舉牌競標成功。
競標后,同案人劉某甲、陳某甲在福清市某小區(qū)附近一家茶葉店按約定人民幣100萬元好處費扣除相關費用,將剩余人民幣76.5萬元平均分給同案人葉某甲、郭某乙、俞某乙、王某甲、俞某甲、蔡某乙、李某乙、俞某丙以及被告人高某等9家競標單位,每家分得人民幣8.5萬元。后同案人劉某乙、林某丙、王某丁、周某乙各分得人民幣1.25萬元、劉某丁分得人民幣0.4萬元、被告人高某分得人民幣2萬元。案發(fā)后,同案人高某丁代表被告人高某等人退出贓款人民幣8.5萬元。
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高某主動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經當庭舉證、質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伙同同案人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犯罪后投案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書,建議對被告人高某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并處罰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高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10年6月底,福清市市場服務中心發(fā)布通告將福清市某市場二樓某市場租賃權公開招標。此次投標會定于2010年7月8日在福清市某街道某大酒店召開,每標競租保證金為人民幣150萬元。同案人劉某甲、陳某甲(均已判刑)以福清市某甲裝飾有限公司名義、同案人李某甲(已判刑)以福清市某貿易有限公司名義、同案人葉某甲(已判刑)以福清市某服裝城名義、同案人俞某甲、王某甲(均已判刑)、何某甲(另案處理)以福清市某物業(yè)管理中心名義、同案人俞某?。ㄒ雅行蹋┑热艘愿G迨心迟徫飶V場有限公司名義、同案人郭某乙、施某乙(均已判刑)以福清市某包裝有限公司名義、同案人俞某乙(已判刑)以福清市某廣告策劃有限公司名義、同案人蔡某乙(已判刑)等人以福清市某超市有限公司名義、同案人李某乙(已判刑)以福清市某制鞋有限公司名義、同案人俞某丙(已判刑)以福清市某乙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名義報名競租。被告人高某以及同案人劉某乙、林某丙、周某乙、王某?。ň雅行蹋┮愿G迨心骋屹Q易有限公司名義報名競租,并各出資人民幣30萬元。后被告人高某讓同案人劉某?。ㄒ炎鞑黄鹪V)參股出資人民幣10萬元。
為了壓低中標價,2010年7月7日,同案人劉某甲、葉某甲、俞某甲、王某甲、俞某乙、郭某乙、俞某丁、蔡某乙、李某乙、陳某甲、何某甲、施某乙、俞某丙、劉某乙、林某丙、陳某丁以及被告人高某等人先到福清市某乙大酒店一樓咖啡廳集合,后又轉移到福清市某丙大酒店某KTV包廂商量圍標事宜。其間,同案人劉某甲通過電話邀請同案人李某甲到場商量圍標事宜,同案人李某甲表示只要不讓福清市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中標,其便同意讓標。經同案人劉某甲、王某甲、陳某甲等人提議后,上述到場人員決定采取試投標方式確定正式投標時中標人員,并作如下約定:第一,試投標底標默認為零;第二,試投標采用喊標形式;第三,試投標選出中標代表就是第二天正式投標中標代表,若誰違約應承擔一切后果;第四,試投標中標者把試投標金額均分給其他沒有中標10家競標代表。經試投標后,同案人劉某甲、陳某甲以人民幣100萬元標中試投標標的。
2010年7月8日正式競標前,同案人劉某甲等人又分別找同案人俞某乙、李某甲確認串標事宜,并約定中標后給予同案人俞某乙人民幣10萬元好處費,另讓同案人李某甲占有招投標標的10%股權。同案人俞某乙、李某甲均表示同意讓標。在正式投標會現(xiàn)場,中圓拍賣公司開出福清市某市場二樓某市場5年租期競標底價為175萬元后,同案人李某甲、葉某甲、俞某甲、王某甲、俞某丁、郭某乙、俞某乙、蔡某乙、李某乙、何某甲、施某乙、俞某丙、劉某乙、林某丙、陳某丁以及被告人高某等人均按照之前約定沒有舉牌競標,同案人劉某甲、陳某甲一家以人民幣180萬元標價舉牌競標成功。
競標后,同案人劉某甲、陳某甲在福清市某小區(qū)附近一家茶葉店按約定人民幣100萬元好處費扣除相關費用,將剩余人民幣76.5萬元平均分給同案人葉某甲、郭某乙、俞某乙、王某甲、俞某甲、蔡某乙、李某乙、俞某丙以及被告人高某等9家競標單位,每家分得人民幣8.5萬元。后同案人劉某乙、林某丙、王某丁、周某乙各分得人民幣1.25萬元、劉某丁分得人民幣0.4萬元、被告人高某分得人民幣2萬元。案發(fā)后,同案人高某丁代表被告人高某等人退出贓款人民幣8.5萬元。
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高某主動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且有同案人陳某甲、俞某丙、施某乙、劉某乙、林某丙、王某丁、周某乙、劉某丁的供述及辨認筆錄、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登記材料、請示報告、競租公告、委托合同、競租研究記錄、競租成交確認書、競租會現(xiàn)場筆錄、租賃合同、競租報名登記表、競租規(guī)則、退贓憑證、競標現(xiàn)場照片3張、同案人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以及本院調取的調查評估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高某自愿預繳納罰金人民幣3萬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伙同其他同案人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犯罪后投案自首,認罪態(tài)度較好,退出贓款,自愿繳納罰金,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綜上,根據(jù)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高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鴻興
人民陪審員陳文輝
人民陪審員王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