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5)二中刑終字第38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5-09-07
審理經(jīng)過
天津市寧河縣人民法院審理天津市寧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犯串通投標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5)寧刑初字第21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劉××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犯串通投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鑒于上訴人劉××申請撤回上訴,應(yīng)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準許上訴人劉××撤回上訴。
天津市寧河縣人民法院(2015)寧刑初字第214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鐘彬
代理審判員張玉軍
代審判員宋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車怡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