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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刑初288號組織賣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24   閱讀:

審理法院: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8)浙1002刑初28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2018-05-17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組織賣淫罪。

審理經(jīng)過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臺椒檢公訴刑訴〔2018〕2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1周某犯組織賣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1周某及其辯護人李文彬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上半年,袁開君(另案處理)在臺州市椒江區(qū)工人路西部水悅會所(以下簡稱會所)通過招募等手段組織多名賣淫婦女在會所二樓從事賣淫活動,并統(tǒng)一編排賣淫服務(wù)鐘號、規(guī)定賣淫項目的服務(wù)時長、收費標準(每次為人民幣350元和450元,會所從中分別收取人民幣200元和250元的提成),并向賣淫婦女提供住宿、統(tǒng)一發(fā)放避孕套、工作服等,對賣淫婦女制定上班考勤、請假、處罰等管理制度。

2016年2月2日,被告人1周某進入該會所工作,擔任二樓領(lǐng)班,負責(zé)管理二樓的賣淫活動,包括賣淫女青年的招聘、培訓(xùn)、編號、上鐘、請假、購買發(fā)放賣淫相關(guān)物品,以及向客人介紹賣淫服務(wù)、帶嫖客進包廂等,1周某從每次賣淫活動中分享一定數(shù)額的提成。

2016年7月5日凌晨,該會所被查獲。經(jīng)統(tǒng)計,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7月5日間,會所組織從事賣淫活動達450余次,非法獲利195400元。其中,1周某參與期間該會所組織5余名賣淫女青年賣淫420余次,非法獲利179800元。

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1周某被抓獲歸案。

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提交了下列證據(jù):1.證據(jù)保全決定書、保全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會所保健消費單紅單、賬單流水、銀行卡交易明細、行政處罰決定書、照片、pos機明細賬單、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韋某某、馬某、杜某、印某、廖某、陶某、張某1、楊某、石某、蔡某1、周某1、何某、方某博、方某、劉某、蔣某、曹某、周某2、彭某、毛某、黃某、黃某等人的證言、抓獲經(jīng)過;3.被告人1周某的供述和袁某2堂、余大洲、張某2、蔡某2、官桂英供述和辯解;4.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5.會所吧臺交易數(shù)據(jù)、1周某支付寶交易記錄。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1周某結(jié)伙組織5余名女青年從事賣淫,參與期間傳揚非法獲利17980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應(yīng)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1周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要求從寬處理,適用緩刑;其辯護人辯稱指控被告人1周某犯組織賣淫罪有異議,其行為應(yīng)當定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其作用地位與已判的張某2相當,已退出違法所得,請求量刑在三年以下,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袁開君(均另案處理)在臺州市椒江區(qū)工人路西部水悅會所二樓欲從事賣淫活動(以下簡稱會所),后通過招募等手段,組織多名女青年,規(guī)定賣淫項目、編號、統(tǒng)一收費標準(每次為人民幣350元和450元,會所從中分別收取人民幣200元和250元的提成)、服務(wù)時間等,為了便于管理,統(tǒng)一提供住宿、發(fā)放避孕套、工作服等,制定上班考勤、請假、處罰等管理制度。具體如下:

2016年2月2日,被告人1周某進入該會所工作,擔任二樓領(lǐng)班,負責(zé)管理二樓的賣淫活動,含賣淫女青年的招聘、培訓(xùn)、編號、上鐘、請假、購買發(fā)放賣淫相關(guān)物品及向客人介紹賣淫服務(wù)、帶嫖客進包廂等,在賣淫活動中每次提成10至20元。

同年7月5日凌晨,該會所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袁某2堂、余大洲、張某2、蔡某2、賣淫女青年5人、嫖客3人被公安民警抓獲,同時查獲電腦主機7臺、pos機2臺、人民幣3300元、流水賬單9張、同月1日至5日間賣淫青年女記錄的“會所保健消費單”紅聯(lián),共計73份等。

經(jīng)統(tǒng)計,2016年1月30日至同年7月5日間,該會所組織多名女青年從事賣淫達450余次,非法獲利計人民幣195400元。其中,同年5月1日至7月5日為420余次,非法獲利計人民幣179800元。

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1周某被抓獲。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1周某的親屬為其退出違法所得10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證據(jù)保全決定書、保全清單證實,偵查人員已對證據(jù)進行保全。

2.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分別證實,電腦主機6臺、POS機2臺等物證已被扣押。

3.會所保健消費單紅單證實,73張消費單記錄了全套、半套服務(wù)。

4.賬單流水、銀行卡交易明細、POS機的交易明細分別證實,現(xiàn)金交易、走賬情況。

5.賣淫女青年韋某某、馬某、杜某、印某、廖某、陶某的供述分別證實,韋某某、馬某、杜某、印某、廖某、陶某在該會所進行賣淫嫖娼,全套、半套收費450元、350元。

6.證人方某、方某博、黃某的證言分別證實,方某、方某博、黃某在該會所洗浴,后被帶到二樓提供性交易,黃某還證實在性交易時被抓獲。

7.嫖客蔡某1、周某1、何某、劉某、蔣某、曹某、黃某的供述分別證實,在該會所洗浴,后被帶到二樓進行嫖娼,后被抓獲。

8.女青年彭某、毛某的證言分別證實,彭某、毛某被招募至?xí)?,任按摩技師時僅提供色情服務(wù),不接受全套、半套性服務(wù),全套、半套收費450元、350元。

9.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1周某被抓獲。

10.辨認筆錄證實,賣淫女青年分別對12張不同照片進行辨認,指出嫖客;袁某2堂對12張1組的不同照片進行辨認僅指出張某2;余大洲、張某2、蔡某2、官桂英分別對12張1組的不同照片進行辨認,相互指出各人的職務(wù);被告人1周某對12張1組的不同照片進行辨認,指出上列人員的職務(wù)等。

11.檢查筆錄、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證實,偵查人員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檢查,提取電子物證并刻錄光盤。

12.現(xiàn)場照片證實,現(xiàn)場情況。

13.會所內(nèi)部監(jiān)控視頻證實,營業(yè)場所人員出入情況。

14.同案犯余大洲、張某2、蔡某2、官桂英的供述分別證實該會所組織賣淫事實。

15.退款憑證證實,被告人1周某已退出違法所得。

被告人1周某的供述亦證實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1周某結(jié)伙組織女青年5人進行賣淫,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1周某犯組織賣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1周某雖然不是組織者,但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是組織賣淫罪的幫助犯,根據(jù)其所起的作用,可以認定為從犯,對于從犯,應(yīng)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1周某系從犯,已退出違法所得,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1周某要求從寬處理,適用緩刑;其辯護人辯稱指控被告人1周某犯組織賣淫罪有異議,應(yīng)當定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其作用地位與已判的張某2相當,已退出違法所得,請求量刑在三年以下,適用緩刑。審理認為,被告人1周某幫助組織者從事賣淫活動事實清楚,證據(jù)有同案犯、賣淫女青年、嫖客的供述與被告人1周某的供述相印證,足以認定,其他所辯屬實,究其犯罪情節(jié)不宜適用緩刑,故對辯解和辯護意見部分予以采納、部分不予采納。為了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1周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已退出違法所得計人民幣一萬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方匡能

人民陪審員陳敏芳

人民陪審員蔡仙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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