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6)皖1502刑初15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2016-09-08
審理經(jīng)過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金安檢刑訴〔2016〕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1方某、2朱某、3錢某、4陳某、5王某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6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1方某及其辯護人周婭、被告人2朱某及其辯護人張宇、被告人3錢某及其辯護人徐廣捌、被告人4陳某及其辯護人王兆文、孫光璞、被告人5王某及其辯護人項勇、被告人6徐某及其辯護人陳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1方某、4陳某、5王某與被告人2朱某、3錢某和張某1(在逃)分別在六安市城區(qū)組織賣淫,2015年3月,雙方在被告人1方某提議下合伙組織賣淫。被告人6徐某于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受雇為該組織散發(fā)招嫖卡片,協(xié)助組織賣淫。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4年5月開始,被告人1方某為牟利在本市城區(qū)招募賣淫女,并在印制招嫖卡片后雇傭被告人5王某到本市城區(qū)各賓館散發(fā)。2014年6月,1方某聯(lián)系賣淫女“劉某”到六安從事賣淫活動,2014年8月,1方某陸續(xù)招募賣淫女“大張”、“小靜”、“楊某1”,并組織以上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期間由1方某接聽嫖客電話并商談價格,后電話安排賣淫女到各賓館賣淫,嫖資由1方某與賣淫女對半分成,同時1方某按100元每天支付被告人5王某報酬。
2014年10月,被告人4陳某(與被告人1方某系夫妻關系)來到六安,在1方某安排下,由4陳某負責接聽嫖客電話商談價格,由5王某負責散發(fā)招嫖卡片,繼續(xù)組織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2015年1月1方某雇用被告人6徐某跟隨5王某散發(fā)招嫖卡片。
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間非法所得均由被告人1方某、4陳某與賣淫女平分,并由1方某支付5王某、6徐某每人每天100至150元報酬。
二、2014年8月開始,被告人2朱某、3錢某為牟利在本市城區(qū)安排賣淫女“小麗”賣淫,2014年10月,被告人3錢某陸續(xù)招募了賣淫女“小雪”、“林某”加入,被告人2朱某、3錢某共同管理賣淫女并組織賣淫活動,其非法所得與賣淫女之間對半分成。2015年1月,被告人2朱某、3錢某與張某1(在逃)合伙組織賣淫,直至2015年3月。期間,非法所得由3錢某、2朱某和張某1各按百分之五十分成。
三、2015年3月,被告人1方某聯(lián)系被告人2朱某等人,提議合伙經(jīng)營,對方表示同意。雙方商定:組織賣淫所獲嫖資與賣淫女對半分成后,由1方某、4陳某和2朱某、3錢某以及張某1三方平分。其中被告人1方某、2朱某、張某1負責聯(lián)系賓館、找賣淫女收賬、并在需要時接送賣淫女上下班,并繼續(xù)招募賣淫女;被告人3錢某、4陳某負責接聽嫖客電話商談價格,以及安排王某1、張某2、楊某1等多名賣淫女到嫖客所住賓館賣淫;被告人5王某、6徐某負責到本市城區(qū)各賓館散發(fā)招嫖卡片,每人每天領取150至200元報酬。2015年7月,張某1退出,1方某、2朱某等六人繼續(xù)在本地組織賣淫,其分工未發(fā)生改變,非法所得由1方某、4陳某和2朱某、3錢某雙方按百分之五十分成。
期間,1方某、2朱某等人決定,在支付5王某固定工資報酬外,將本市水云澗小區(qū)天美樂賓館的非法所得歸被告人5王某所有。此后,該賓館的招嫖卡片均由5王某本人印制和發(fā)放,并由5王某接聽招嫖電話后聯(lián)系3錢某、4陳某安排賣淫女至該賓館賣淫。
四、2015年8月,1方某、2朱某等人回到合肥,被告人6徐某退出。2015年10月初至案發(fā),在1方某提議下,被告人5王某、2朱某、3錢某陸續(xù)回到本市繼續(xù)組織賣淫。期間由被告人5王某、2朱某找賣淫女收賬,同時5王某繼續(xù)負責散發(fā)招嫖卡片;被告人4陳某、3錢某負責接聽嫖客電話商談價格,安排賣淫女賣淫。其非法所得分別由1方某、4陳某和2朱某、3錢某及5王某三方按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十的比例進行分成。
2015年10月22日至27日,1方某等人共組織賣淫70余次,被告人1方某和4陳某非法所得共計5000元,2朱某和3錢某非法所得共計4000元,5王某非法所得共計1000元。
被告人2朱某、3錢某、5王某、6徐某于2015年10月2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1方某、4陳某于2015年12月3日被安徽省濉溪縣公安局抓獲。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舉證如下:1.物證記賬本、作案手機等,2.書證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等,3.證人王某1、楊某1、陳某1等人證言,4.被告人1方某、2朱某、3錢某、4陳某、5王某、6徐某供述和辯解,5.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1方某、2朱某、3錢某、4陳某、5王某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上述五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6徐某協(xié)助組織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1方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自愿認罪。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對罪名定性無異議,但組織賣淫情節(jié)輕微,組織架構不明顯、分工不明確,沒有固定場所。2、1方某與2朱某的作用相當,不應區(qū)分主從犯。3、1方某屬初犯、偶犯,且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2朱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自愿認罪。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對公訴機關定性無異議。2、2朱某屬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3、2朱某主動認罪,可酌情從輕減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3錢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有異議,認為自己沒有招募賣淫女,按比例分成是事后知道的,沒有得到指控的5000元非法所得,應某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對公訴機關的定性有異議,被告人3錢某未招募他人賣淫,因與朱是情侶關系受邀來六安,無組織賣淫的主觀故意,只是協(xié)助組織賣淫。2、被告人無前科,能如實供述,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4陳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有異議,認為自己沒有拿到分成,只是接聽電話,應定其助組織賣淫罪。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對指控的罪名有異議。4陳某雖與1方某是夫妻,但不能因此認定在犯罪中起同等作用,4陳某沒有組織賣淫的主觀故意,僅是接聽電話、通知賣淫女上班等,不是組織賣淫活動中的發(fā)起者和組織者,未以組織者的身份分獲違法所得,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2、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5王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有異議,認為其是協(xié)助組織賣淫,指控的天美樂賓館非法所得和三方按比例分成,均不是事實。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5王某的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2、構成坦白,且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請求減輕處罰,同時適用緩刑。
被告人6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自愿認罪。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2、6徐某系初犯、偶犯,歸案后如實供述,屬坦白,其僅僅參與散發(fā)卡片,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主動中止犯罪,請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法庭審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1方某、4陳某、5王某與被告人2朱某、3錢某和張某1(在逃)分別在六安市城區(qū)組織賣淫,2015年3月,雙方在被告人1方某提議下合伙組織賣淫。被告人6徐某于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受雇為該組織散發(fā)招嫖卡片,協(xié)助組織賣淫。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4年5月開始,被告人1方某為牟利在本市城區(qū)招募組織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1方某印制招嫖卡片,以每天100元的報酬雇傭被告人5王某到本市城區(qū)各賓館散發(fā)。同時,被告人1方某先后招募賣淫女“劉某”、“大張”、“小靜”、“楊某1”。由1方某接聽嫖客電話并商談價格,安排上述賣淫女到各賓館賣淫,嫖資由1方某與賣淫女對半分成。
2014年10月,被告人4陳某來到六安,在1方某安排下,由4陳某負責接聽嫖客電話商談價格,5王某負責散發(fā)招嫖卡片,繼續(xù)組織賣淫女賣淫。2015年1月1方某雇用被告人6徐某跟隨5王某散發(fā)招嫖卡片。
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間非法所得均由被告人1方某、4陳某與賣淫女平分,并由1方某支付5王某、6徐某每人每天100至150元報酬。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1方某的供述,2014年3月,其在合肥各賓館散發(fā)招嫖卡片,有人打其電話,就從其他賣淫組織或者美容院調(diào)小姐到賓館賣淫。在合肥干一個月生意不太好,就開始招募賣淫女到六安做這生意,前期印制卡片、買電話卡、招募賣淫女等花費都是自己的錢。5王某是2014年5月到六安幫散發(fā)招嫖卡片,做到2015年10月。2014年5月謝某到六安一起組織賣淫女賣淫,當年7月就不再與其合伙了。2014年9月左右,老婆4陳某來六安幫其接聽電話。
2014年5月份到2015年2月份,給5王某100元一天發(fā)卡片的錢,2015年2月份到10月份給5王某一天150塊錢;6徐某是2015年1月份5王某介紹過來的,剛開始是100元一天,2015年3月份后150元一天。
2014年6月至10月,其聯(lián)系招募的賣淫女有劉某、大張、小靜、楊某1,約定自己聯(lián)系嫖客和談好價格,后給賣淫女發(fā)單,嫖資與賣淫女五五分成。對賣淫女生活上不管理,約定白天休息,下午四五點上班,到凌晨5點下班,發(fā)現(xiàn)小姐隱瞞嫖資,開始就私下提醒,如果再發(fā)生就不給她發(fā)單。
2015年3月前,單獨干時號碼是自己辦的,自己聯(lián)系印制招嫖卡片。自2014年5月份從事這個行業(yè),共獲利大約50萬元,在2015年3月份前,單干時約獲利40萬元。
2、被告人4陳某的供述證實,2014年4月份,1方某帶了兩個小妹到六安來考察市場,大約7月份正式在六安干,其10月份來時,與1方某在一起干了一段時間,雇5王某和帥帥的發(fā)卡片,帥帥走后,5王某又找6徐某一起發(fā)卡片。5王某開始發(fā)卡片每天100元,到2014年底,1方某給了他一家賓館。6徐某每天工資開始是100元、后期150元。1方某剛來六安時,從合肥帶了“琪琪”和“小樂某”兩個賣淫女,到六安后,又有“大張”、“大樂某”、“小靜”、“洋洋”應聘。其與賣淫女的收入是對半,如賣淫女私自接單或不服從管理,就不讓她在這干。
3、被告人5王某的供述,2014年4月,其來六安幫1方某散發(fā)小卡片,每天給100元,直到2015年3月。知道老板是1方某,有沒有其他老板不知道,知道的賣淫女有大張、小靜、樂某,還有一些不記得了,4陳某負責接聽電話安排賣淫女上班,不知道是不是負責其它。4陳某主要就是看著1方某,不讓1方某和賣淫女有關系,組織賣淫的事情是1方某在負責。6徐某是其叫過來發(fā)卡片的,一天100元工資。
4、被告人6徐某的供述,其是跟在5王某后面發(fā)卡片,工資100元一天也是5王某給,但5王某后面好像有老板,其和5王某都不負責接聽招嫖電話,有專人負責接聽電話和安排賣淫女上班,團伙成員其在發(fā)卡片過程中見過,5王某偶爾帶其和這些人一起吃飯,有1方某夫妻、2朱某和錢某。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1(小靜)的證言,2014年9月,其打招嫖卡片說想?yún)⒓淤u淫,約在別樣風情賓館見面,1方某告訴她,每次他們和嫖客談好價格,就按照談好的價格服務,嫖資抽取百分之五十,當時嫖資也是他們定。2015年3月,江某1、2朱某和1方某他們合伙了,大家就在一起上班了。
2、證人楊某1的證言,其是“大樂某”介紹,2014年11月到這個團伙賣淫的,當時打1方某電話,和1方某談好分成,就到六安上班了。一直到2015年9月份,1方某他們回合肥了,自己就回桐城老家。
1方某是老板,負責聯(lián)系賣淫女有時也收賬,或者接送賣淫女,其老婆也是老板,負責接聽嫖客電話并安排賣淫女上班,之前還負責收賬。“大龍”負責發(fā)卡片,其中一個賓館的提成也歸大龍。
二、2014年8月開始,被告人2朱某、3錢某為牟利在本市城區(qū)安排賣淫女“小麗”賣淫,2014年10月,被告人3錢某陸續(xù)招募了賣淫女“小雪”、“林某”加入,被告人2朱某、3錢某共同管理賣淫女并組織賣淫活動,其非法所得與賣淫女之間對半分成。2015年1月,被告人2朱某、3錢某與張某1(在逃)合伙組織賣淫,直至2015年3月。期間,非法所得由3錢某、2朱某和張某1各按百分之五十分成。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2朱某的供述,2014年6、7月份,自己和3錢某在合肥組織賣淫。8、9月份,接謝某電話,謝叫其到六安市一起組織賣淫,其就和3錢某帶賣淫女小麗到六安,謝手下也有一個賣淫女,就合伙以散發(fā)招嫖卡片方式組織賣淫女到各賓館賣淫。其和3錢某與謝各占一股,這樣合伙干到10月中旬,謝某離開了。其就和3錢某在六安組織賣淫女賣淫,手下還是小麗一個賣淫女,如果生意好,就從謝某、1方某手里調(diào)人。2014年12月底,張某1來合伙,當時自己手下有小麗、小雪、林某三個賣淫女,張某1手里沒有賣淫女,他就從自己和謝某手下調(diào)女的去賣淫,大家都認識,也不從他手里抽錢。
“小麗”是其招募的,“小雪”、“林某”是3錢某招募的,陳某1是在足療店認識的。自己和3錢某一直沒有分過錢,都是在一起用。
2、被告人3錢某的供述,大約2014年10月底,其辭掉工作來到六安,之前,2朱某和謝某與“小麗”從事賣淫活動,所獲利潤對半分。自己來到六安之后,謝某嫌棄2朱某和自己只有一個小妹,不帶入伙,其與2朱某就單干,小妹不夠時就從謝某或1方某手下調(diào),這樣一直干到2014年12月。
張某1是12月份來到六安入伙的,當時2朱某手下有小麗、小雪兩個賣淫女,張某1手下有洋洋一個賣淫女。2015年1月中下旬,正式在一起合伙。自己負責接聽嫖客電話和給賣淫女發(fā)單,所得利潤其和2朱某與張某1對半。不久又和1方某合伙了,和1方某合伙時,2朱某和自己手下有小麗、小雪、林某、苗某四個賣淫女。張某1手下約有三、四個賣淫女,1方某手下有大張、大樂某、小樂某、小靜、陽陽、陳某1。2015年3月合伙前,印制招嫖卡片都是2朱某負責。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1的證言,2015年3月前,其知道江某1(3錢某)和2朱某在六安從事組織賣淫,是單干的。小雪、小麗、林某是2014年11月、12月份,自己在賓館接客時認識的,知道她們在江某1和2朱某手下賣淫。
2、證人張某2的證言,2014年中秋節(jié)過后,校友李英打電話問自己是否愿意賣淫,愿意的話聯(lián)系一個叫江某2的人,過了幾天江某2打電話過來,叫其考慮一下,國慶節(jié)后,其打江某2電話,江某2讓其到六安來,當晚“小朱”開車來接,當晚就從事賣淫了?!靶≈臁眮斫訒r,講賣淫價格400到800不等,由江某2來定,定好后打電話通知,讓其過去提供服務。小朱說不能隱瞞收入,10月、11月的收入都是小朱收的。
三、2015年3月,被告人1方某聯(lián)系被告人2朱某等人,提議合伙經(jīng)營,對方表示同意。雙方商定:組織賣淫所獲嫖資與賣淫女對半分成后,由1方某、4陳某和2朱某、3錢某以及張某1三方平分。其中被告人1方某、2朱某、張某1負責聯(lián)系賓館、找賣淫女收賬、接送賣淫女和招募賣淫女,被告人3錢某、4陳某負責接聽嫖客電話商談價格,安排賣淫女到賓館賣淫,被告人5王某、6徐某負責散發(fā)招嫖卡片,每人每天100至150元報酬。2015年7月,張某1退出,1方某、2朱某等人繼續(xù)在六安組織賣淫,其分工未發(fā)生改變,非法所得由1方某、4陳某和2朱某、3錢某雙方對半分成。
期間,1方某、2朱某等人決定,在支付被告人5王某固定報酬外,將本市水云澗小區(qū)天美樂賓館的非法所得歸5王某所有。此后,該賓館招嫖卡片由5王某印制和發(fā)放,5王某接聽招嫖電話后,聯(lián)系3錢某、4陳某安排賣淫女去該賓館賣淫。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1方某的供述,2015年3月份,其和2朱某、3錢某、張某1商談好,大家之前的賓館和賣淫女合在一起,大家共同管理,所得利潤由自己占一股、2朱某和3錢某占一股,張某1占一股。2015年6、7月份張某1退出,自己和2朱某、3錢某合伙經(jīng)營,約定各占二分之一。
2015年3月份合伙后,4陳某、3錢某負責接電話和安排小姐,張某1負責找小姐收賬,雨天時有張某1或2朱某接送賣淫女,自己負責和賓館聯(lián)絡,同時,其和2朱某、3錢某、張某1負責招募賣淫女,5王某帶6徐某負責發(fā)卡片,徐是王介紹來的,工資100元一天,2015年3月后是150元一天。
大家共同組織的賣淫女有楊某1、小靜、林某、小麗、苗某、大張、劉某(樂某),小雪、陳某1(婷婷)。其中楊某1、小靜、大張、劉某是其招募的,3錢某招募的林某、苗某、小雪,2朱某招募的小麗和陳某1,張某1招募的洋洋。
賣淫女一般都服從管理,新人加入時,大家會回訪客人,發(fā)現(xiàn)隱瞞嫖資的開始是提醒下,再有就不發(fā)單了。
卡片在合肥合瓦路跟臨泉路交叉口的印制廠印制的,3月份前是自己負責聯(lián)系印制,后來3錢某、2朱某、4陳某都聯(lián)系過該廠印制卡片。
2015年3月至9月,3錢某和4陳某是每十天或半個月輪換著負責接聽電話,安排賣淫女賣淫。2015年3月份后,獲利大約10萬元。自己和3錢某都對賣淫女說過,如果公安機關抓到你們,什么也不要說,大家會想辦法救,被拘留了也會按照上班的收入,拘留一天給一天錢。
張某1離開團伙后,給5王某分了天美樂賓館和閩南商務酒店二個賓館,由他自己印制卡片散發(fā),并發(fā)單給4陳某或3錢某安排賣淫女,收入歸5王某。
2、被告人2朱某的供述,2015年3月,自己和3錢某、張某1、1方某、4陳某合伙了,當時自己手下還是小麗、小雪、林某,張某1手下有洋洋,1方某、4陳某手下有陽陽、小靜、大張、小樂某、大樂某、夢琪等賣淫女,一家商定股份各占三分之一。3錢某、4陳某是十幾天輪換接聽電話,自己、張某1、1方某負責找賣淫女收錢,5王某帶6徐某發(fā)卡片。合伙到6月這樣,張某1離開單干了。其中賣淫女小麗是自己招募的,小雪,林某是3錢某招募的。
單獨干時,其到合肥合瓦路跟臨泉路交叉口帥帥廣告印制卡片,合伙后,4陳某、1方某電話聯(lián)系印制卡片。合伙時,自己、3錢某、張某1帶了四五個號碼,1方某大約有六到八個號碼,就合在一起。其和3錢某賺到錢后是在一起用,一直沒有分過錢,具體獲利沒有統(tǒng)計過。
張某1離開后,實際上分給5王某一個賓館(天美樂賓館),5王某自己印卡片去發(fā),自己接電話,后將單子發(fā)給4陳某或3錢某,所得利潤全部轉(zhuǎn)交5王某。
3、被告人3錢某的供述,因六安本地組織賣淫團伙要趕大家走,1方某就和自己談合伙,當時約定:其和4陳某負責輪換著接聽電話,指派賣淫女到賓館賣淫;張某1負責找賣淫女收賬,張某1不在時,1方某和2朱某收;5王某負責帶6徐某、帥帥發(fā)卡片。張某1在2015年6月就離開單干了。
自己和2朱某有小麗、小雪、林某、苗某四個賣淫女,張某1有一個洋洋,1方某有大張、大樂某、小樂某、小靜,陽陽,陳某1幾個賣淫女。
合伙后,其和4陳某都電話聯(lián)系過印證卡片。自己和2朱某大約獲利十幾萬,兩人沒有分過錢,2朱某花的多些,自己花的很少。大約2015年5月份,1方某提出將天美樂賓館分給5王某。
4、被告人4陳某的供述,2015年2、3月份,3錢某和2朱某還有張某1大家一起干,5王某和6徐某發(fā)卡片拿工資,還分給5王某一家賓館自己發(fā)卡片拿提成。2015年5月份,張某1不在離開了。于是其和1方某算一份、2朱某和3錢某算一份,合伙干到8月份。自己和3錢某負責接聽電話,介紹服務項目和商談價格。1方某負責聯(lián)系賓館,2朱某負責接送賣淫女。3錢某他們帶的賣淫女有苗某、林某、小麗、小雪、小愛、夢琪,張某1帶的叫洋洋,自己這邊有洋洋,大樂某(劉某)、小靜、琪琪、小樂某、婷婷(陳某1)。
正常是3錢某和1方某與賣淫女商談賣淫細節(jié)及提成,要求她們在這邊干就不能到別處接單;自己和3錢某聯(lián)系印制卡片。合伙后,張某1、3錢某帶來七、八個六安號碼,1方某的號碼是其在合肥辦的。3月份到6、7月份的時候,大約每個月分2萬元,總共是6萬左右。
5、被告人5王某的供述,2015年4月至6月底,老板有1方某、4陳某與張某1和晴姐(3錢某)、2朱某,他們是三方平分利潤。有小麗、小雪、小靜、大張、樂某、林某、苗某等六七個賣淫女,其和6徐某是領工資負責發(fā)卡片。2015年7月張某1離開,2015年7月到9月初,老板是1方某、4陳某和晴姐、2朱某,所獲利益他們對半分。那時1方某提出將水云澗小區(qū)天美樂賓館賣淫收入歸5王某,但閩南海鮮酒樓實際收的錢都給1方某拿去了。
6、被告人6徐某的供述,其是跟5王某后面散發(fā)卡片,和5王某一起住在開發(fā)區(qū),每天晚上五六點從居住地出發(fā),每人各騎一輛電動車到六安市區(qū)各個賓館,往客房門縫內(nèi)塞招嫖卡片。二輛電動車是5王某出錢從二手車市場買的。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陳某1(婷婷)的證言,其今年8月19日至29日在六安賣淫,9月中旬至10月4日在合肥賣淫??腿送ㄟ^賓館房間內(nèi)散發(fā)的招嫖卡片聯(lián)系4陳某或3錢某,她倆有十個業(yè)務電話號碼,3錢某有兩個手機專門接聽客人的電話,手里有四個業(yè)務號碼,4陳某平時在合肥聽電話,她倆輪流工作。賣淫團伙的老板是1方某,成員有4陳某、3錢某、2朱某、大龍、老表(6徐某)及賣淫小姐。
1方某負責社會關系,4陳某和3錢某接聽電話和發(fā)班,2朱某接送賣淫女,大龍和老表負責發(fā)招嫖卡片。知道的賣淫女有小靜、小雪、楊某2、苗某、小麗、樂某、大張、玲玲。玲玲、苗某、小麗、小雪跟在3錢某后面做,小靜、楊某2、樂某、大張和自己是在1方某后面做。
2、證人王某1的證言,其知道江某1(3錢某)和2朱某是在六安市從事組織賣淫活動的,2015年3月之前是單干的,3月份左右和1方某一起合伙干的,小雪、小麗、林某在江某1手下干,江某1和2朱某和1方某他們合伙了,將這三個賣淫女帶了過來,就和自己一起上班了。
3、證人張某2的證言,這個團伙中的組織者有江某1(3錢某)、小朱、大龍、小方夫婦和張某1。江某1負責接聽電話并派單,小方像是團伙的老板,但負責什么其不知道。11月份,小朱負責開車接送大家去交易,還負責結賬。不知道大龍是干什么的,2015年10月份時他在負責收賬。在2015年5月7號到5月19日,小方老婆負責電話派單。
4、證人楊某1的證言,小方是老板,負責招募賣淫女,有時也安排賣淫女去賣淫,偶爾也收賬。小方老婆也是老板,負責接聽電話,之前還負責收賬。老錢也是老板,負責招募賣淫女,并負責接聽電話,安排賣淫女賣淫。小朱也是老板,負責招募賣淫女,有時也收賬。大龍負責發(fā)招嫖卡片,聽說他也是其中一個小老板,其中一個賓館的提成歸他。老表負責發(fā)招嫖卡片。其認識團伙中的賣淫女有林某、小麗、苗某、小雨、小雪、小靜。
四、2015年8月,1方某、2朱某等人回到合肥,被告人6徐某退出。2015年10月初至案發(fā),在1方某提議下,被告人5王某、2朱某、3錢某陸續(xù)回到本市繼續(xù)組織賣淫。期間由被告人5王某、2朱某找賣淫女收賬,同時5王某繼續(xù)負責散發(fā)招嫖卡片;被告人4陳某、3錢某負責接聽嫖客電話商談價格,安排賣淫女賣淫。其非法所得分別由1方某、4陳某和2朱某、3錢某及5王某三方按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十的比例分成。
(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1方某的供述,2015年9月底,其又開始組織賣淫女上班了,當時就5王某一人在六安,他負責發(fā)卡片和找賣淫女收賬,4陳某、3錢某負責接聽電話安排賣淫女上班,當時自己夫妻和2朱某、3錢某都在合肥,大家商定給5王某百分之二十股份,其和4陳某百分之四十,錢和朱百分之四十。10月初做了八九天,就又沒有干了。10月20日左右,錢、朱回到六安又開始組織(賣淫),直到被公安機關抓獲。
1方某在公安機關出示通話記錄時,指認2015年10月21日啟用的130××××4357、130××××4362、132××××8412、1325602432為新辦理的組織賣淫號碼,這些號碼由4陳某負責管理并接聽電話。
2、被告人3錢某的供述,2015年9月3日,大家被別人攆走了,沒在六安干了,都回了合肥,10月初小方提出繼續(xù)到六安來干,自己就來了。小方負責談判,由自己出面確定講好是17家賓館,實際只讓該團伙發(fā)十來家賓館的卡片?;氐搅埠螅》叫罗k了六個號碼,也印了卡片,六個號碼都在4陳某手上,她負責和嫖客聯(lián)系。其在合肥準備過來時,4陳某給其二個手機,每個手機有二個卡,一共四個號,大家現(xiàn)在的業(yè)務號一共有十個。
到六安時,約定5王某去收賬,21號至23號是2朱某收賬的,后又都是5王某收賬。
3、被告人2朱某的供述,大家一直干到2015年9月離開六安,2015年10月初陸續(xù)又回到六安,當時其和3錢某占百分之四十股份,1方某、4陳某占百分之四十,5王某占百分這二十。約定3錢某、4陳某負責接聽電話和指派賣淫女到賓館賣淫,5王某負責找賣淫女收錢和賓館散發(fā)招嫖卡片,因為剛來六安,需要錢處理社會關系,前幾天自己找賣淫女收的錢。后面幾天還是5王某收賬。
4、被告人4陳某的供述,2015年10月初,其從合肥大鐘樓一帆通訊買了6個業(yè)務號,有三個130的、兩個132的、一個150的都是合肥號,用于接電話,然后把地址發(fā)給3錢某,由3錢某派賣淫女去賓館。
130××××4362、132××××8412、132××××2432、156××××4261這些電話是業(yè)務號,是自己在合肥接聽的,(公安機關出示對3錢某手機短信進行技術恢復,截取的2015年10月22日到27日的短信內(nèi)容,其中大量4陳某給3錢某的短信),這些都是其和嫖客談好價格發(fā)給3錢某單子,還有其和3錢某關于嫖客要求的聊天記錄。
5、被告人5王某的供述,2015年9月3號左右,大家都回合肥了,10月初又回到六安市,之后股份自己占百分之十。晴姐和2朱某占百分之四十,1方某、4陳某占百分之五十。當時是1方某、2朱某、晴姐他們打電話讓其回來的。大家被其他團伙趕出六安后,是晴姐和2朱某在和對方談判。10月初他們商量好給其百分之十提成后,決定由自己去收錢,每次晴姐打電話催,其就和賣淫女聯(lián)系。10月初結過幾次,10月22日后收錢兩次。
經(jīng)其辨認,2015年10月22日后其散發(fā)的卡片,手機號有130××××4362、156××××5493、186××××4270、156××××0577、132××××2432、156××××4261、130××××4357、132××××8412、156××××5493。
1方某、2朱某、3錢某都是老板,好多事情都他們負責,一些外圍事情是他們商量處理,沒有合伙前4陳某就是幫1方某接聽下電話,合伙后,因為股東比較多,4陳某也比較主動的參與一些管理,但都是些雜事,外圍的事情,1方某出面和3錢某、2朱某、張某1一起商定處理。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1的證言,2015年10月26日接過四五個客人。這幾處賓館是“江某2”和散發(fā)卡片的人通知其去的。今年10月27日接了三四個客人,也是“江某2”安排的。
王某1看過公安機播放的香江假日酒店的視頻及3錢某的記賬本后,證實2015年10月24日至10月27日接到“江某2”電話后與客人進行交易的過程。
2、證人張某2的證言,2015年10月22號至27日,“江某2”安排其到各賓館多次賣淫的具體事實經(jīng)過。
3、證人楊某1的證言,2015年10月17日左右,老錢用微信和其聊天,說六安這邊處理好了,可以過來上班了,10月23日其從桐城趕過來上班后,一直在東大街1+1賓館809房間住著,小靜也在這家賓館808房間住。并證實與3錢某記賬本相印證的,10月23日到10月26日其接3錢某的派單去賓館賣淫的過程。
另查明,被告人2朱某、3錢某、5王某、6徐某于2015年10月2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1方某、4陳某于2015年12月3日被安徽省濉溪縣公安局抓獲。
上述被告人歸案經(jīng)過及全案事實,還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綜合證據(jù)證實:
(一)物證二部手機、轟炸機(屏蔽工具)和二個記事本證實,犯罪團伙使用的作案工具及賣淫賓館和獲利情況。
(二)書證
1、戶籍信息證實,六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狀況。
2、抓獲經(jīng)過證實,六被告人的具體到案情況。
3、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作案工具手機、轟炸機(屏蔽工具)、棒球棒、招嫖卡片、筆記本等物品。
4、通某,4記錄證實,違法人員高某、陳某2、周某、王某2、顧某等人撥打招嫖電話的記錄。
5、住宿信息查詢證實,涉案嫖客的住宿信息。
6、搜查筆錄及照片證實,公安機關依法搜查被告人5王某租住房的情況。
7、辨認筆錄證實,賣淫女陳某1、王某1、張某2、楊某1等人對六被告人的辯認及賣淫女之間的相互辯認。同時,被告人5王某對2朱某、3錢某、6徐某進行辨認情況。
(三)證人顧某、王某2、汪某、高某、馮某、毛某、章某、武某、胡某、陳某2、方某2等證言證實,在2015年10月份,入住六安市區(qū)的相關賓館,發(fā)現(xiàn)招嫖卡片后,撥打招嫖電話與賣淫女交易的具體事實經(jīng)過。與賣淫女的證言及電子物證檢驗報告、視聽資料(賓館監(jiān)控)能夠相互印證。
(四)現(xiàn)場勘驗檢察筆錄證實,被告人5王某等被查獲時的現(xiàn)場及查獲車輛和手提包內(nèi)有記賬本等物品情況。
(五)電子物證檢驗報告和光盤證實,對3錢某手機(159××××8210)恢復提取短信2989條,印證2015年10月22日至27日,其接聽電話并派單的具體犯罪事實。視聽資料(賓館監(jiān)控)證實,賣淫女王某1、高某、楊某2、小靜、張某2等賣淫女去相關賓館交易的事實及5王某在上島賓館走道散發(fā)卡片事實。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庭舉證質(zhì)證,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1方某、2朱某、3錢某、4陳某、5王某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6徐某受犯罪團伙雇傭,為其散發(fā)卡片,其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1方某、2朱某、3錢某、4陳某、5王某、6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1方某、2朱某、3錢某、4陳某在組織他人賣淫共同犯罪中,約定利益分配比例、分工協(xié)作、互相配合、所起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但被告人3錢某、4陳某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相對較輕。被告人5王某2015年10月初入股賣淫團伙,直接組織和實施天美樂賓館的賣淫活動,非法獲利,其并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不屬從犯。但被告人5王某參與共同犯罪的時間較短、非法獲利較少,罪責相對較輕。歸案后,被告人1方某、2朱某、3錢某、4陳某、5王某、6徐某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2朱某及其辯護人關于2朱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3錢某、4陳某、5王某及其辯護人關于三被告人應某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3錢某系同案犯2朱某的女朋友、被告人4陳某系同案犯1方某的妻子,在時分時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3錢某、4陳某積極參與印制招嫖卡片、辦理電話卡、招募賣淫女、負責接聽電話商談價格、指派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并按約定比例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3錢某、4陳某作為共同犯罪的組織者和具體實施者,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5王某前期積極協(xié)助1方某、2朱某等人的共同犯罪,后期,直接參與共同犯罪,并有固定的從事非法活動的賓館,屬共同犯罪的組織者和具體實施者,其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故被告人3錢某、4陳某、5王某及其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六辯護人關于各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量刑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1方某、2朱某、3錢某、4陳某、5王某、6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1方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2朱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3錢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4陳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5王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6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二部手機、轟炸機(屏蔽工具)、棒球棒,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鎮(zhèn)
審判員陳西
人民陪審員張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陶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