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蒙自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6)云2503刑初3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2016-07-11
審理經過
蒙自市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公訴刑訴(2016)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1、王某2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楊某3、陶某、吳某5、張某6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淵博、胡某1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陶某、被告人范某1及其辯護人楊子苑、王某2及其辯護人王雄、被告人楊某3及其辯護人楊煜峰、秦權,被告人吳某5及其辯護人張魁、被告人張某6及其辯護人胥應、王鑫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蒙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7月,被告人范某1與楊某1、王某1(二人均另案處理)共謀,范某1與唐某、楊某2(二人均另案處理)簽訂合伙協(xié)議,由范某1等人將承包經營的蒙自市觀寶大酒店佰泰溫泉水療會所二樓場所提供從事賣淫嫖娼違法活動,從每位嫖娼客人消費價格中提取人民幣218元,并參與該會所管理。期間,由被告人王某2負責管理被告人楊某3、陶云鋒、吳某5、張某6上下班、請假、休息并監(jiān)督楊某3、陶云鋒、吳某5、張某6四人通過網絡發(fā)布招嫖信息等工作,同時管理從事賣淫小姐的請假、休息并負責安排小姐與嫖客進行違法性交易、聯(lián)系招攬欲來該會所從事賣淫的小姐、處罰違反該會所管理規(guī)定的小姐、招募銷售人員加入該會所、給予來該會所嫖娼人員價格優(yōu)惠。由被告人楊某3、陶云鋒、吳某5、張某6負責利用網絡在×××群、微信群中發(fā)布金浪國際會所招嫖信息、介紹賣淫小姐、聯(lián)系人員到該會所二樓進行嫖娼。2015年4月至7月,該會所共計進行賣淫嫖娼違法活動2500余人/次,非法獲利人民幣250萬余元。
針對所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戶籍證明、證人證言、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勘查工作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消費登記簿、臺賬、消費小票、筆記本、技師服務單、銀行賬戶查詢明細、情況說明、六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證實。依據所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范某1、王某2以容留、招募、雇傭等手段長期組織多人多次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楊某3、陶某、吳某5、張某6協(xié)助組織賣淫活動,六被告人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范某1、王某2的刑事責任;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楊某3、陶某、吳某5、張某6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范某1有犯罪前科,可對其酌情從重處罰;接公安機關通知后主動到蒙自市佰泰溫泉水療會所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3、陶某、吳某5、張某6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對其從輕處罰;建議法庭以被告人范某1、王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被告人范某1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處罰金;以被告人楊某3、陶某、吳某5、張某6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分別判處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范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提出異議。認為陳某1與其簽定協(xié)議時其不知道陳某1等人用于從事色情服務,后來才知道他們從事組織賣淫活動,自己只是將會所的部分房間給他們,為他們提供了場所,自己并未參與管理和組織賣淫,認為其行為構成容留賣淫罪,不構組織賣淫罪;指控非法獲利250萬與事實不符,其只收到210萬的房租費。
被告人王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提出異議。認為其只是會所里的一名打工仔,會所里有關規(guī)章制度和相關規(guī)定在其進入會所以前就有,其并未招募、安排小姐賣淫,只是協(xié)助組織賣淫,其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應定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
本院查明
被告人陶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提出異議。認為其行為應定介紹他人賣淫罪,指控認定的金額、人數應當以其手機上反應出來的數據為準。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3、張某6、吳某5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范某1的辯護人楊子苑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范某1犯組織賣淫罪提出異議。認為本案中被告人范某1并未參與制定賣淫方案,未參與管理、組織和控制小姐賣淫,只是將房間租予他人用于賣淫,其行為應認定為容留賣淫罪,不應定組織賣淫罪;涉案金額只應按每次218元的房費予以計算,應扣除煙、酒、正常桑拿的服務費用;被告人范某1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會所接受調查,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2的辯護人王雄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組織賣淫罪提出異議。認為王某2無組織行為,會所里有關規(guī)章制度和相關規(guī)定在其進入會所以前就有,其未參與制定,王某2犯罪過程中從事了一定的管理工作,但其只是一個打工仔,但不具備組織賣淫的能力,其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2接受公安機關傳喚,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法庭以被告人王某2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某3的辯護人楊煜峰、秦權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3犯組織賣淫罪無異議。但認為非法獲利的數額不應以賬本記錄為準,賬本記錄的數據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且賬本未經過辨認,故認定涉案金額不客觀真實,楊某3的刑事責任只應以其參與的數額予以認定;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3接受公安機關傳喚,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法庭以被告人楊某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6的辯護人胥應、王鑫垠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6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張某6是在吳某5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只是臨時代替吳某5工作,且張某6聯(lián)系客人的手機系吳某5所有,與張某6聯(lián)系的客戶都是吳某5的老客戶,上崗時間較短,并約定兩人平分所得提成,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對其從輕處罰。建議法庭以被告人張某6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適用緩刑。
被告人吳某5的辯護人張魁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5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吳某5只是通過微信的的方式聯(lián)系客人并將客人帶到房間,并未招募小姐、充當打手等行為,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對其從輕處罰。建議法庭以被告人吳某5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至7月,被告人范某1與楊某1、王某1(二人另案處理)共謀后,范某1與唐某、陳某1(二人另案處理)簽訂合伙協(xié)議,由范某1等人將承包經營的蒙自市觀寶大酒店佰泰溫泉水療會所二樓場所提供給唐某、陳某1等人從事組織賣淫嫖娼活動,從每位嫖娼客人消費價格中提取人民幣218元,并參與該會所的具體管理。期間,由被告人王某2負責管理被告人楊某3、陶云鋒、吳某5、張某6上下班、請假、休息并監(jiān)督楊某3、陶云鋒、吳某5、張某6四人通過網絡發(fā)布招嫖信息等工作,同時管理從事賣淫小姐的請假、休息并負責安排小姐與嫖客進行違法性交易、聯(lián)系招攬欲來該會所從事賣淫的小姐、處罰違反該會所管理規(guī)定的小姐、招募銷售人員加入該會所、給予來該會所嫖娼人員價格優(yōu)惠等具體工作。由被告人楊某3、陶云鋒、吳某5、張某6負責利用網絡在×××群、微信群中發(fā)布金浪國際會所招嫖信息、介紹賣淫小姐、聯(lián)系人員到該會所二樓進行嫖娼。2015年4月至7月,該會所共計進行賣淫嫖娼違法活動2500余人次,非法獲利人民幣250余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查獲經過、抓獲經過,證實2015年7月21日22時許,蒙自市公安局接到報警稱蒙自市觀寶酒店佰泰溫泉水療會所內有人從事賣淫活動,后對該會所檢查時,查獲涉嫌賣淫嫖娼人員22人,涉嫌組織賣淫人員7人;2015年7月21日23時許,佰泰溫泉水療會所老板范某1到該會所接受調查,并被公安人員控制;2015年9月9日晚22時宣威市公安局民警在宣威市建設東街辰光網吧抓獲被告人吳某5。
2、常住人口信息表,證實被告人范某1、王某2、楊某3、陶某、吳某5、張某6的出生日期及自然情況。
3、證人楊某3的證言,證實楊某3聽朋友說蒙某寶大酒店金浪國際桑拿中心找小姐嫖過娼,里面的小姐漂亮,很好玩,還有人加過會所的微信,用朋友的手機看過微信里面的女人,2015年7月21日晚與朋友一起開車到蒙某寶大酒店金浪國際桑拿中心玩,到會所后會所給每人一個手牌,隨后被帶到二樓一個房間內選小姐,那些小姐都有編號,其和朋友各選了一個小姑娘,隨后就摟著那個女的亂摸她的身上,之后被警察查獲并被帶到公安局接受調查。嫖娼是楊某4提出來的,楊某4是通過微信朋友圈看到的,內容看了就知道是嫖娼的。價格一次大概是七、八百元。
4、證人楊某4的證言,證實二、三個月前楊某4在一次朋友聚會上得到一個微信號,微信號為×××,微信昵稱是aa小柒159××××2785。這個微信號里面的內容是一個叫金莎國際的會所,微信朋友圈里面經常更新一些女子的照片,照片后面都有號數。在微信號的朋友圈內還有說明,大概意思是這些女的能提供性服務,詢問價格,對方回復要1098元。2015年5月21日在個舊無聊,楊某4約楊某3到會所玩。21時許到蒙自在蒙自市觀寶酒店找到了這個會所,楊某4打電話給微信號上留的電話,一個自稱小七的男子就帶兩人進了觀寶酒店的洗浴中心,后小七將兩人帶到一個包房,過了一會小七帶著5、6個女子到包房,然后叫兩人選,選好以后被女子帶到一個包房與那女子發(fā)生了性關系。楊某4在微信和電話上和小七談過價格,小姐分兩種,三位數字的是1098元,兩位數字的898元。小七是這家會所的服務員。
5、證人楊某5的證言,證實楊某52015年6月份到佰泰水療會所上班,聽其他服務員說會所二樓向客人提供性服務,二樓是胡兵和一個女的負責。會所老板有三個,一個叫范某1,一個是楊某7,一個是王總,范某1一般是下午點名的時候來,看看人員和衛(wèi)生,楊某7不經常見,王總是晚上11點至1點來算賬提錢,會所一樓有一間辦公室,里面有4、5個小伙子,專門負責接待,這些小伙子一個叫阿某2,一個叫王某5,其他的都不認識。會所每天會有20個左右的客人,都是男的,楊某5的工資每月1300元至1400元,工資是楊某7算的,由王總和范某1一起在水療會所的前臺發(fā)。
6、證人趙某1的證言,證實趙某1以前在上海做水療技師,2015年7月4日經一個叫優(yōu)優(yōu)的吉林女孩介紹來到蒙自市佰泰水療會所做技師,技師就是幫男客人做按摩,與男客人發(fā)生性關系,實際上就是賣淫。趙某1住在官寶酒店內部寢室,寢室內住著4個技師,趙某1是107號技師,技師號碼有1字開頭和8、9字開頭的,1字開頭的就是每次服務收取1098元,服務兩小時,內容包含服務卡上的所有項目,服務卡由會所發(fā)給每個技師。平時上班就在休息室休息,有客人來了服務員就帶技師去給客人選,客人選中哪個就留在房間里給客人服務,平時每個技師都有自己的包包,里面有會所提供的服務卡、紅某、小鞭、音響、避孕套等物品。平時是夏某負責管理所有技師,趙某1共接過7、8個客人,每次都是1098元,趙某1每次提成549元,接完客以后夏某等人就會把該得的錢打到每個技師的銀行卡上。水療會所招攬客人是營銷部的事情。2015年7月21日22點許,趙某1被客人選上,在房間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時被查獲并帶到蒙自市公安局接受調查。
7、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王某2到酒店桑拿室桑拿后,工作人員給王某2一個038的手環(huán)到二樓休息,在二樓一個小伙子問王某2是否需要按摩,全套一條龍服務898元,后小伙子帶王某2到了216房間并帶來一個女子,王某2和女子的發(fā)生了性關系,后被警察帶走調查。
8、證人胡某2的證言,證實胡某2工作的地方金浪國際會所有賣淫嫖娼的行為,其工作是給客人端茶倒水,打掃房間。公司的項目有桑拿、足療、按摩,這些稱小項,大項就是為客人提供性服務。小項的收費都擺在公開的地方,大項的收費不公開,沒見過。平時打掃房間的時候能看到放映機、色情碟片、使用過的避孕套等物品。
9、證人郭某的證言,證實郭某是吳某5介紹來觀寶酒店佰泰水療工作的,是服務員、足療師、按摩師,具體工作就是打掃衛(wèi)生,給客人按摩。佰泰水療里存在色情服務,每天都有4、5個女的穿得很暴露,比較熟悉的是103、105、107、82號。
10、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張某是自己找到佰泰溫泉水療會所,工號是82號。張某是在佰泰經師姐培訓合格才接客人的。會所除了師姐還有一個姓魯的經理,像張某一樣接客的人有10人,只負責足浴不接客的有4個。張某接一次客的價錢是898元,張某可提成450元,錢是第二天由魯經理發(fā)。佰泰溫泉水療會所的負責人是一個叫范某1的男子,還有一個姓楊的合伙人,王艷是財務。佰泰溫泉水療會所之前的經理姓魯,陳五哥走后是師姐管理,師姐不在時由夏某負責,名字叫夏兵,夏某是一樓業(yè)務部的負責人,二樓夏兵負責帶張某等技師在房間內讓客人挑選。做這些事的除了夏某外還有小宇、小七、阿某1,張某6。7月21日14點張某在會所202房間接待了一個客人,發(fā)生性關系后那人走了。20點50分,又去216房間接待了一個30多歲的男子并與男子發(fā)生了性關系,兩人在房間內睡覺時警察將兩人查獲,并讓兩人指認了現(xiàn)場。
11、證人普某,4的證言,證實普某,4到觀寶酒店佰泰水療會所找自己的男朋友鐘某2玩,鐘某2是半年前到會所當收銀員的。
12、證人王某3的證言,證實王某32015年7月21日從開遠來蒙自的時朋友給了其一個微信號,微信主要是宣傳金莎會所的,朋友圈里面有小姐的照片和聯(lián)系方式,微信號是×××,昵稱是aa小柒159××××2785,加了這個微信號以后就知道金莎會所有小姐提供有償性服務。到蒙自后就照微信上留的號碼打過去,來接王某3的是一個自稱小七的人,小七帶王某3去房間挑選小姐時在大廳休息過程中就被警察帶走。
13、證人代某,4的證言,證實其是范某1的女朋友,范某1在觀寶酒店那里開了一個佰泰溫泉水療會所,老板還有王艷,楊某7。2015年7月22日零時許,范某1讓其拿保險柜鑰匙到會所,到會所后就被警察帶走調查。
14、證人楊某6的證言,證實其是2015年7月15日經一個叫陳陽的朋友介紹到蒙自市觀寶酒店佰泰水療會所賣淫的,7月21日被警察從會所帶走調查。其在佰泰從事賣淫的價格是998元,一次賣淫可得500元提成。7月15日當天接了一次客人??腿烁犊钍窃谇芭_,楊某6等技師不收錢。和楊某6一起賣淫的還有4、5個女孩,楊某6的工號是90號。
15、證人趙某2的證言,證實趙某2是2015年6月中旬經朋友介紹到蒙自市觀寶酒店佰泰水療會所賣淫的,2015年7月21日被警察從會所帶走調查。趙某2在佰泰從事一次賣淫可得提成600元。管理趙某2等人的是一個叫五哥的人。趙某2第一次來上班時經過會所面試,面試之后會所給了趙某2兩套工裝和一個服務包,包里有一些賣淫用的物品和會所的服務卡,服務卡上有服務項目和流程。剛來的時候會所對趙某2進行了培訓,平時是中午一點上班,在二樓吧臺旁邊的房間等著,有客人來的時候就由工作人員帶去客人的房間,客人看上誰就留誰在房間里服務。面試的時候每個人都有一個工號,1字開頭的,客人價格是1098元的,可提成600元;8字開頭的,客人價格是898元的,可提成450元;9字開頭的,客人價格是998元的,可提成500元;A字開頭的,客人價格是1198元,可提成700元。在會所賣淫的女孩多的時候有10多個,少的時候有4、5個。
16、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其是朋友推薦了一個微信號,其加了以后自己找到蒙自金浪國際會所,地點在觀寶酒店里面,工作的地方有桑拿、足療、按摩等,李某是為客人提供性服務的大鐘技師,2015年7月21日上班以后被警察帶到公安機關調查。大鐘技師的價位從798到1198不等,價位是由技師個人的條件不同而由管理員定,李某的工號是105號,價位是1098元一位,李某每次可提成600元。隨身攜帶的包里有為客人服務的工具,還有一張服務卡,卡上記錄服務項目,這些都是公司提供的。服務項目有進入房間后給客人跳艷舞、用皮鞭和繩子捆打客人、后又分別進行過水、漫游、口痧、撥火罐、胸推殿推、坐屁股、吹簫、最后與客人發(fā)生性關系。
17、證人谷某的證言,證實谷某于2015年7月9日經一個叫靜怡人的介紹到觀寶酒店的佰泰水療做足療。佰泰水療有洗浴、足療、桑拿、保健、技師,洗浴在一樓,其他的在二樓。技師就是提供性服務的,有七八個技師。谷某知道的佰泰水療老板有一個姓范。二樓是一個叫夏彬的經理在管理,一樓二樓夏彬都跑,具體負責什么他不清楚。
18、證人陳某2、陳某3的證言,陳某2證實2015年7月21日經一個叫KK的朋友介紹到蒙自市一個水療會所做按摩,當天到蒙自之后休息了一下,晚上打麻將的時候就被警察帶到公安局接受調查;陳某3證實2015年7月4日其和朋友張洋一起到蒙自,來了以后才知道張洋是在該會所賣淫,陳某3就回武漢,7月19日到蒙自市觀寶酒店拿以前放在哪里的東西,21日就被警察帶走調查。
19、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其是在2015年7月21日當天和陳某2一起來觀寶酒店佰泰水療會所上班的,一個女的負責人給說讓兩人先適應幾天,培訓后再談工資的事,具體培訓幾天沒說,當天就上班了。當天晚上10點左右接待了一個短發(fā)男子,后被警察帶到公安局接受調查。
20、證人符某的證言,證實其是觀寶酒店的總經理、法人代表,2010年的時候把觀寶酒店桑拿部承包給了王某4,范某1是王某4請的工作人員,其和王某4簽訂過合同,這個桑拿部有個名字叫酈水霆桑拿會所,是否還有其他名字不清楚,這個桑拿部是否有賣淫的行為不清楚。
21、證人王某4的證言,證實佰泰溫泉水療以前是王某4經營,經營桑拿業(yè)務,范某1是王某4請來負責管理的負責人,2015年2、3月份的時候王某4就把這個水療會所轉讓給了范某1,并簽了協(xié)議,轉讓后會所經營什么不清楚。
22、證人馮某的證言,證實范某1是其同父異母的哥哥,其小名叫馮剛,曾用名叫馮志剛。馮某是于2015年4月份開始到佰泰溫泉水療上班。佰泰溫泉水療的服務有桑拿、足療、賣淫,賣淫自2015年4月份馮某到會所就有。在微信上該會所稱金浪國際。馮某負責管理一樓的收銀和桑拿部,鐘某1和曾某是收銀人員;會所的老板是范某1、王某1、楊某7,范某1主要負責管理會所的人員,王某1負責財務,范某1把二樓賣淫這一塊承包給了陳某1。王某2是2015年5月20號左右到會所上班的,負責管理銷售和小姐;小七、小宇、阿某2、王某5是在微信群里向別人介紹小姐服務,他們利用微信×××和客人聯(lián)系好以后,客人到了公司前臺,曾某、鐘某1就會問客人是否聯(lián)系過銷售,如果客人聯(lián)系過,就叫銷售人員過來,再叫客人報一下手機號碼的后四位,收銀就登記成相應的小宇等人的客人,然后銷售帶客人到二樓的房間,王某2會帶小姐去給客人挑選,等客人和小姐發(fā)生完性關系以后,小姐就會給前臺報告下鐘了,前臺就通知銷售把客人帶到一樓收銀處付款。每天晚上12點或凌晨3、4點王某1會來結賬。陳某1的女朋友小林每天都會到會所一樓收銀處根據小姐服務的內容來結賬。會所一樓收銀處有記錄嫖客消費的賬本,記錄的內容有消費的時間、房間號、技師號、消費的價格和服務的內容。技師號就是小姐平時用的號數,消費的價格從898到1198不等,記錄的時候記成89.8至119.8元。服務的內容登記為IOS,代表賣淫嫖娼的服務。平均每天到會所嫖娼的客人有21、22人。
23、證人鐘某2的證言,證實其是從2014年9月份開始到佰泰溫泉水療會所上班,在會所做收銀員。該會所有桑拿、足療等項目,稱為小項,另外會所還有一個金浪國際會所的團隊為客人提供性服務,稱為大項。大項收費從798元至1198元,馮某負責管理一樓和衛(wèi)生,金浪國際會所的管理人員叫夏兵。范某1負責管理會所各部門負責人及房租和水電的繳納,會所有兩個財務部,一個業(yè)務部是劉林負責,另一個是王某1負責財務。業(yè)務部人員有張某6、陶某、王某2、楊某3。會所有銷售部,主要負責介紹客人來玩,服務部主要負責衛(wèi)生,財務部主要負責收銀及支付員工工資。王某2是2015年5、6月份開始到該會所上班的,主要負責管理銷售和小姐。鐘某2用來記賬的有客人消費記錄本,訂房登記表、技師房服務登記表、嘉賓登記表、消費記錄本、訂房登記表、技師房服務用品登記表,這些賬本就放在收銀臺。
24、證人曾某的證言,證實其是2015年6月份到佰泰水療會所工作,其工作是收銀。收銀的有曾某和鐘某2。會所有桑拿、休閑和賣淫服務,會所的老板有范某、楊某7、王某6。用來記賬的有客人消費記錄本,訂房登記表、嘉賓登記表。給客人優(yōu)惠要夏兵在酈水霆的單子上簽字后,將單子交給前臺,前臺才認可。
25、刑事照片,證實公安機關于2015年7月21日查獲本案時的現(xiàn)場情況,被查獲的賣淫女和嫖客的現(xiàn)場及現(xiàn)場指認情況。
26、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現(xiàn)場照片及方位照片,證實2015年7月21日蒙自市公安局查處本案時對現(xiàn)場進行了勘驗檢查,現(xiàn)場情況及該會所的所處位置和方位。
27、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曾某對王某1、范某1、佰泰溫泉水療會所用于記錄經營情況的客人消費記錄本、訂房登記表、嘉賓登記表、技師房用品登記表進行了辨認及辨認經過;趙某1對王某2、張某6進行了辨認;張某對王某2、陶某、楊某3進行了辨認;楊某4、楊某3、劉某對張某6進行了辨認;王某2對楊某3進行了辨認;被告人范某1對該會所的股東楊某1、王某1、楊某8(陳某1)、犯罪地點、作案工具及相關的犯罪證據進行了辨認;王某2對楊某8、吳某5、技師房規(guī)章制度進行了辨認;楊某3對楊某8進行了辨認;張某6對吳某5進行了辨認;王某2、楊某3、陶某、張某6、吳某5、馮某、鐘某2對犯罪地點及收集的犯罪證據進行了辨認。
2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實案發(fā)后公安機關于2015年7月17日對微信號為×××的網上情況進行勘驗。該微信號用戶名為劉宇151××××3308,該微信用戶利用微信發(fā)布金浪國際會所的招嫖信息,并將電子證據刻錄制作成光盤。
29、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光盤,證實2015年7月23日,蒙自市網安大隊對范某1、王某2、張某6、楊某3、鐘某2、陶某等人持有的8部手機進行檢查,提取手機上存儲的相關違法犯罪證據及上網聊天記錄,并將手機存儲介質上的數據進行打包,校驗后刻錄為光盤。
30、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1)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對佰泰溫泉水療會所及被告人范某1的宿舍進行了搜查,搜查范某1住處時,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范某1合資入股協(xié)議書、蒙自佰泰水療有限公司(合同)、蒙某寶大酒店康體中心承包經營合同、協(xié)議書各一份。(2)搜查佰泰溫泉水療會所時依法扣押了的人民幣2380元、尾號為2320的農村信用社金幣卡一張、嘉賓登記表35張、無標題A4紙16張、技師房服務用品登記表13張、客人消費登記薄兩本、土黃色信封一個,內有4張(阿某3、小柒、阿某1、小宇)名片和貴賓代金券、會所電腦四臺、POS機兩部、筆記本一本、總賬、庫存材料(賬目本)兩本、酈水霆溫泉水療會所技師服務單423張、酈水霆溫泉水療會所技師服務單第一聯(lián)財物單、人民幣300元、曾某保管的訂房登記本共計48張;被告人范某1的人民幣684.5元、戒指一枚、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招商銀行卡各一張、身份證一張、駕駛證一本、行車證3份、車鑰匙一把、借條一份、被告人范某1、王某2、張某6、楊某3、鐘某2、陶某、馮某持有的九部手機。
31、承包經營合同、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合資入股協(xié)議合同,承包經營合同證實承包合同的具體內容,承包人為王某4,發(fā)包人為符某,雙方簽定時間、權利、義務、承包期限為十年(201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10日);協(xié)議書證實2014年11月15日王某4將蒙自市官寶酒店佰泰溫泉水療會所轉讓給蒙自佰泰商貿有限公司沈乾經營,乙方簽字人為范某1;合資入股協(xié)議合同證實由范某1、王某1、楊某1入股共同經營蒙自佰泰水療有限公司,范某1占公司40﹪的股份,王某1、楊某1分別占公司30﹪的股份。同時證實2015年4月11日范某1與唐某簽定了協(xié)議,2015年5月16日范某1與陳某1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乙方支付給甲方每客218元的費用,營收結算方式為甲方負責每日每客現(xiàn)金結算,乙方負責每日每客刷尖結算,營業(yè)完畢后雙方財務核算進行當天核算分成。
32、筆記本、庫存材料明細賬、客人消費登記薄、嘉賓登記表、定房登記表、技師房服務用品登記表、技師服務單,筆記本證實佰泰溫泉水療會所2015年1月20日至7月19日會所營業(yè)額、支出情況、會所員工提成、罰款工資支出情況;客人消費登記薄、嘉賓登記表、定房登記表證實會所自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7月21日的經營、接待人次,收起現(xiàn)金金額及接待服務員、接客小姐等情況;技師房服務用品登記表證實會所營業(yè)期間小姐在提供性服務過程中的物品消費情況;技師服務單證實小姐提供性服務的時間、房號、技師號消費價格等情況。
33、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范某1持有銀行卡尾號為2320、3513、3839、4373、0484的交易情況。
34、情況說明,證實涉案人員王燕、楊良剛、楊彪在逃;經蒙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對蒙自市官寶酒店佰泰溫泉水療會所賬本客人消費本進行核算,蒙自市官寶酒店佰泰溫泉水療會所通過賣淫嫖娼共非法獲利2518415元,賣淫嫖娼2510人次,按照簽訂的合同約定,從每名嫖娼客人中抽取218元,范某1、楊某1、王某1共非法獲利547180元。
本院認為
35、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范某1曾因犯敲詐勒索罪(未遂)被四川省攀技花市仁和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36、被告人范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蒙自市天馬路觀寶酒店內佰泰溫泉水療會所是范某1于2015年3月份從王某4手里轉過來的,股東有范某1、王某1、楊某1。范某1負責公司的開支,王某1是財務,楊梁剛只入股分紅。會所的服務項目有凈桑拿、足療按摩還有全套的賣淫嫖娼;范某13月份從王某4手里轉過來后,2015年4月份將二樓承包給陳某1用于賣淫嫖娼,簽協(xié)議的是唐某,唐某不干后,范某1和陳某1簽訂了一個補充協(xié)議,協(xié)議大概內容是:把二樓承包給陳某1使用,每來消費一個客人范某1提取218元,技師為客人服務時間為2小時;陳某1平時不在會所,都是王某2負責管理,王某2負責管理小雨、阿某1、王某5等四名理療技師,理療技師的工作就是在會所一樓的辦公室利用電腦和電話聯(lián)系嫖客,嫖客到了以后將客人領至二樓,之后把上班的小姐帶過來讓嫖客挑選。嫖資是在一樓前臺付款,一樓收銀處是由其弟弟馮某負責管理。王某2的工資是每月5000元,其他四個人是每接待一個嫖客提成50元,由陳某1來支付。一樓前臺旁房間里的偽基站是范某1租來為一樓水療和足療做廣告的。案發(fā)當天有5個小姐上班。嫖資根據小姐的漂亮程度來定,分別為1098、898、798,小姐從中抽取700、450、400,會所會對前來上崗的小姐進行培訓。會所從2015年4月份開始有賣淫活動,到7月份共營利估計是50萬元左右。會所賣淫活動都有記賬本,記賬本在前臺。佰泰溫泉水療會所還有個名字叫金浪國際。
37、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是2015年6月中旬經一個叫林某的人介紹到佰泰溫泉水療做主管的。佰泰溫泉水療有足療、桑拿和色情交易。其主要負責管理張某6、楊某3、陶某等人,有時候會給客人介紹服務,有需要嫖娼的就將客人帶到二樓的房間,然后把小姐帶給客人挑選,選中的就留在房間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阿某3走后王某2負責管理會所的小姐,負責小姐出勤,會所有管理制度,小姐曠工、被投訴要被罰款,會所的小姐請假需向王某2請假,在會所大家都叫王某2夏兵、夏某。王某2的工作由阿某4、范某1安排的,阿某4和范某1是會所的老板,王某2的工資是每個月4000元左右,基本工資是1500,其他的是獎金。阿某1是楊某3、小七是張某6、小宇是陶某,幾人負責業(yè)務接待,就是搞市場推廣,用×××、微信發(fā)布招嫖信息,上面留有會所大廳的座機號碼和幾人的手機號碼,客人打電話來定,就記下客人的手機號碼,等客人來以后對上客人的手機號碼,如果客人消費可以優(yōu)惠28元、58元不等。幾人拉到客人有提成,在大廳前臺處有記錄本,記著客人手機號的后四位、客人點了的小姐工號、消費額度、還記著發(fā)廣告人的名字。佰泰溫泉水療在網絡上宣傳的時候叫金浪國際。會所有六個女的賣淫,價位分別為798、898、998、1098、1198,小姐到房間后會把自己的號碼牌和服務價告訴前臺登記,服務完下班后小姐到前臺領取自己的提成。
38、被告人楊某3的供述與辯解,證實佰泰水療的老板是范某1、楊某8,范某1負責出場地,楊某8負責招攬小姐和嫖客。楊某3在公司的綽號是阿某1,楊某3是2015年4月9日應同學楊某8邀請來到蒙某寶酒店佰泰水療會所上班,楊某8的微信名叫動聼,來了以后一個叫林某的給了楊某3一張手機卡(159××××1844)和一個×××號31×××75,讓楊某3在微信和×××群里發(fā)布招嫖廣告。楊某3等人的任務是早中晚各發(fā)布一條招嫖信息,其余的自己發(fā)揮,招嫖信息內容是林某提供給楊某3等人,后來是楊某8提供。公司內有技師、收銀、有開柜門的、有足療、有服務員(倒水等)、接待業(yè)務員、主管、老板。做廣告業(yè)務的有張某6(小柒)、陶某(小宇)、阿某3,一共四個人。管理楊某3等人的是王某2,王某2是2015年5月份來公司上班的,楊某8基本上不在公司,平時就交給王某2管理,公司的所有事情都要經過王某2,楊某3與陶某等人上下班、請假都要王某2批準,每天怎么安排小姐上班也是王某2來管理,有些難纏的客人也是王某2來應付。楊某3等人和客人聯(lián)系好后,到前臺收銀那里報客人的手機號碼后四位,客人到了以后楊某3等人又把客人帶到前臺再報客人手機號碼后四位,之后就把客人帶到二樓選擇小姐。楊某3的工資是楊某8和一個叫小林的女的發(fā)。楊某3、張某6、陶某沒有基本工資,介紹一個客人可提成50元,每個月可得6000元至7000元,領過三次工資,第一次5000多,第二次是6500元,第三次是8100元。會所每個技師的價位都是根據年紀和長相來定,把每個技師編成不同的號碼,并且做成價目表。佰泰溫泉水療在網絡上的名字叫金浪國際桑拿會所,使用的宣傳名片和貴賓代金券上面的×××號碼和電話號碼是公司給的專門用于聯(lián)系客人的號碼。
39、被告人陶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佰泰水療的老板是范某1和陳某1。陶某在公司的昵稱是小宇,陶某是2015年4月份到佰泰水療會所上班的,來了以后就在微信里發(fā)布招嫖廣告,陶某的微信賬號是×××,昵稱是劉宇151××××3308,所使用的手機是一步金色蘋果6。做廣告業(yè)務的有陶某、張某6、楊某3、王某5。王某2是5月份左右來公司上班的,王某2的工作主要是管理陶某、楊某3、張某6的上下班、二樓的小姐安排,請假都是由王某2來管理,陳某1基本上不在公司,平時就交給王某2管理。陶某的工作是負責用手機×××和微信和客人聯(lián)系,客人到了公司以后就到前臺報客人手機號碼后四位,確認客人是聯(lián)系來的,之后就把客人帶到二樓,由王某2安排小姐給客人,有時候客人會直接選好小姐,告知王某2后由王某2將小姐帶給客人。陶某的工資是管財務的小林發(fā),陶某、張某6、陶某沒有基本工資,介紹一個客人可提成50元,每個月可得5000元至7000元,領過三次工資,分別是2000多元,5000多元,7000多元。會所內小姐的價位有700多至1100多元不等。佰泰溫泉水療在網絡上的名字叫金浪國際桑拿會所。使用的宣傳名片和貴賓代金券上面的×××號碼和電話號碼是公司給的專門用于聯(lián)系客人的號碼。阿某1是楊某3、小柒是張某6。公司有賬本記賬,都在前臺。
40、被告人吳某5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吳某5是2015年3月底與其姐吳碧林的男朋友陳某1一起到蒙某寶酒店的,到了以后陳某1安排吳某5做事,吳某5才知道是賣淫嫖娼的,吳某5上班后陳某1給了吳某5一張手機卡,申請了×××號和微信號,電話號碼是159××××2785,微信號是×××。陶某、楊某3是2015年4月份到會所的,張某6自7月10日頂替吳某5上班。陶某叫小宇、楊某3叫阿某1、吳某5和張某6叫小七。吳某5、陶某、楊某3、張某6的工作是利用×××號,微信號發(fā)布招嫖信息,聯(lián)系嫖客,客人到后帶客人到二樓房間,然后由王某2就帶小姐去給客人挑選,客人選好以后,然后就去開單,單子上有手牌號、房間號、技師號、誰聯(lián)系的客人、價格、有優(yōu)惠的話王某2要在上面簽字,開好單子以后又把單子交到一樓前臺收銀。對外宣傳的卡片,上面寫著手機號碼,×××號碼,微信號和稱呼。王某2是5月份左右到會所的,工作是陳某1安排的,王某2負責管理吳某5、楊某3等人以及技師,監(jiān)督上下班,請假、外出,監(jiān)督朋友圈和×××空間的更新,技師的上下班、請假、安排小姐、客人的投訴和遇到難纏的客人都是王某2負責處理。佰泰溫泉水療還有一個名字叫金浪國際,吳某5知道會所的老板有范某1和陳某1。會所的收費根據小姐的長相、身高,從798至1198元,該會所從2015年4月開始從事賣淫嫖娼。吳某5和陶某、楊某3、張某6沒有底薪,聯(lián)系一個客人有50元的提成,王某2有底薪。吳某5第一次、第二次分別拿了6000多元。張某6是頂替吳某5來上班,吳某5走的時候留給張某6一部白色金立手機用來聯(lián)系嫖客,張某6用來聯(lián)系客人的手機、×××號、手機號、微信都是張某6用,張某6聯(lián)系的每一個客人提成的50元吳某5和張某6平分。
41、被告人張某6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張某6是2015年7月15日應吳某5邀約到佰泰水療會所替吳某5上班。吳某5走的時候給張某6留下一部白色手機,張某6利用微信和×××發(fā)布招嫖信息,如果有人要嫖娼就會按發(fā)布的信息上的電話打過來,就將客人的電話告訴前臺,等客人到了以后前臺就核對客人手機的后四位,看是誰拉來的客人,確定后就通知誰來接待,然后將客人帶到二樓房間,最后由王某2領小姐讓客人挑選。在佰泰溫泉水療與張某6做一樣工作的還有阿某1、小宇、王某5。該會所的老板是范某1。王某2負責管理張某6等人,張某6到佰泰上班的時候王某2培訓過張某6怎么接待客人,王某2讓張某6每天發(fā)布信息吸引客人,請假要向王某2匯報,王某2還負責帶小姐到房間讓客人挑選。佰泰水療賣淫的小姐有六個,價格從798到1198不等。吳某5讓張某6頂一個月的班,賺的錢每人一半。
以上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認證,取證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所舉證據之間具有關聯(lián)性、合法性,能證實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1、王某2、楊某3、陶某、吳某5、張某6的犯罪事實,均可作為本案定案的有效證據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1、王某2無視國法,以營利為目的,以容留、招募、雇傭等手段長期組織多人多次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楊某3、陶某、吳某5、張某6協(xié)助他人組織賣淫活動,被告人范某1、王某2的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楊某3、陶某、吳某5、張某6的行為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在卷證據表明,被告人范某1自承包佰泰溫泉水療會所后通過組織、容留、招募、雇傭等手段長期組織他人從事賣淫活動,形成較為完整的色情服務體系,在本案中起到組織、管理等作用,并從中獲利,其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犯罪特征及犯罪構成要件。被告人范某1及其辯護人楊子苑認為被告人范某1在本案中僅提供了場地容留他人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應認定為容留賣淫罪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2在本案中雖僅在會所打工,但其在該會所中有相對穩(wěn)定的工資和相應的提成,其工作職責主要負責管理該會所團隊,安排和協(xié)調該會所相關事宜,是該會所的具體管理者,符合刑法意義上組織賣淫罪的組織者,故其行為應認定為組織賣淫行為。被告人王某2及其辯護人王雄認為被告人王某2的行為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本案中,被告人陶某在會所內受雇于范某1等人,由會所安排其具體工作,在此過程中,被告人陶某等人在會所的安排下積極協(xié)助會所從事組織賣淫活動,其行為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行為,被告人陶某認為其行為應定介紹賣淫罪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案發(fā)當天被告人王某2被公安機關從佰泰溫泉水療會所帶至蒙自市公安局接受調查,并非主動到案,可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不應認定為自首,辯護人王雄認為王某2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應以各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不同定罪處罰,被告人吳某5、張某6在會所的安排下積極協(xié)助會所組織賣淫,與組織賣淫的被告人范某1、王某2有相應的罪名及量刑標準,在定罪量刑上有所區(qū)別,不應再認定為從犯。被告人吳某5、張某6的辯護人認為二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在偵破此案過程中,公安機關對佰泰溫泉水療會所的筆記本、庫存材料明細賬、客人消費登記薄、嘉賓登記表、定房登記表、技師房服務用品登記表、技師服務單等證據依法進行了收集、扣押,并經負責管理的相關人員進行辨認,證據收集程序合法、有效,且客觀真實地反應會所的營業(yè)情況,故被告人范某1及其辯護人楊子苑、被告人楊某3的辯護人楊煜峰、秦權認為公訴機關認定會所的營業(yè)數額不客觀、不真實;被告人陶某認為其參與數額應以其手機內的數據為計算標準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范某1有犯罪前科,可對其酌情從重處罰;接公安機關通知后主動到蒙自市佰泰溫泉水療會所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2、楊某3、陶某、吳某5、張某6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6臨時代替吳某5工作,到會所工作時間較短,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范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罰金限在判決生效之次日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罰金限在判決生效之次日繳納。)
三、被告人楊某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罰金限在判決生效之次日繳納。)
四、被告人陶云峰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罰金限在判決生效之次日繳納。)
五、被告人吳某5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罰金限在判決生效之次日繳納。)
六、被告人張某6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罰金限在判決生效之次日繳納。)
七、隨案移交的現(xiàn)金人民幣3364.5元、手機七部(其中范某1二部:黑色OPPO牌,串號:864891025555944、黑面背灰iphone牌,串號:358778058253716;王某2二部:白面背金iphone牌,串號359246062465360、白色iphone牌,串號013153008461852;張某6一部:白色GiONEE牌,串號864693024404243;楊某3一部:白面背金iphone牌,串號359286068857590;陶云峰一部:白面背金iphone牌,串號359314061252765)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舒康
人民陪審員岳含
人民陪審員孫曉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