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黔23刑初4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7-01-20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組織賣淫罪。
審理經過
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黔西南檢公刑訴[2016]第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鄧某2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陳某3、周某4犯容留賣淫罪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正忠、代理檢察員茍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1及辯護人楊永生,被告人鄧某2及辯護人李明富、翻譯人李華軍,被告人陳某3及辯護人胡騰,被告人周某4及辯護人汪天強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14年10月以來,被告人劉某1、鄧某2分別制作印有其聯(lián)系電話的“保健卡”放置于興義市“諧和賓館”等賓館酒店內,以便嫖娼人員聯(lián)系。劉某1組織賣淫女吳某4、駱某某、嚴某某,并與DANGTHILIEU合作,組織越南籍婦女NGUYENTHIANHLINH(翻譯成中文名:阮某1)、DANGTHIAI(翻譯成中文名:鄧某)等人多次在興義市各賓館、酒店進行賣淫,并將賣淫所得收入進行分成。
自2015年2月份起,被告人陳某3、周某4(興義市諧和賓館負責人)明知劉某1組織婦女賣淫的情況下,同意劉某1講印有招嫖聯(lián)系電話的“保健卡”擺放于諧和賓館房間內,以招攬嫖客,并多次容留被告人劉某1所組織的賣淫女吳某4、駱某某等人在該賓館進行賣淫活動,并從中收取費用。
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物證、書證、勘驗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認為被告人劉某1、鄧某2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陳某3、周某4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構成容留賣淫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辯稱“自己的行為應認定為介紹賣淫罪”。
被告人鄧某2辯稱“沒有組織阮某1、鄧某賣淫”。
被告人陳某3、周某4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未作辯解。
本院查明
被告人劉某1的辯護人以“劉某1的行為應認定為介紹賣淫罪,認罪態(tài)度好,有立功表現,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為其辯護。
被告人鄧某2辯護人以“鄧某2的行為應認定為介紹賣淫罪,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為其辯護。
被告人陳某3的辯護人以“陳某3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請求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為其辯護。
被告人周某4的辯護人以“周某4有自首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輕微,請求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為其辯護。
經審理查明:自2014年10月,被告人劉某1制作有其聯(lián)系電話的“保健卡”放置于貴州省興義市“天恒大酒店”、“鑫龍賓館”等處。被告人鄧某2于2012年7月非法進入中國境內從事賣淫活動,在賣淫期間認識劉某1、阮某1、鄧某,后鄧某2介紹阮某1、鄧某與劉某1合作賣淫。自2015年2月,劉某1制作有其聯(lián)系電話的“保健卡”放置于貴州省興義市“諧和賓館”,劉某1多次駕駛其車牌號為貴E×××××號小型轎車載被告人鄧某2、阮某1、鄧某、吳某1、駱某、嚴某等人到“天恒大酒店”、“鑫龍賓館”、“諧和賓館”等處賣淫,劉某1從賣淫所得中收取費用。為方便嫖娼人員聯(lián)系,鄧某2制作印有其聯(lián)系電話的“保健卡”放置于興義市“黃金賓館”、“諧和賓館”等賓館酒店內,或者直接發(fā)放給嫖娼人員,多次介紹阮某1、鄧某到興義市“黃金賓館”、“諧和賓館”、“吉安賓館”等處賣淫。
自2015年2月,被告人陳某3、周某4明知劉某1組織婦女賣淫的情況下,同意劉某1將印有招嫖聯(lián)系電話的“保健卡”擺放于諧和賓館房間內,以招攬嫖客,并多次容留被告人劉某1所組織的賣淫女吳某1、駱某等人在該賓館進行賣淫活動,并從中收取費用。
另查明,被告人鄧某2于2015年1月31日因涉嫌非法入境被拘留審查,在拘留審查期間交代了本案犯罪事實。被告人周某4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口頭傳喚到公安機關,2016年5月6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陳某3于2015年5月21日經口頭傳喚后到公安機關,2015年6月25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被告人劉某1歸案后與犯罪嫌疑人高某海關押于同一監(jiān)室,劉某1根據公安機關安排配合公安機關核實高某海等人販賣毒品案,高某海通過聊天的方式向劉某1敘述了其販賣毒品的經過,劉某1向公安機關反映了高某海向其所述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物證、書證
1、物證:EICT手機一部、K-TOUCH手機一部、NOKIA手機一部、GIPNEE手機一部,避孕套,保健按摩卡,旅客登記本,記賬本,電動棒,經當庭出示,被告人均無異議。
2、通話清單證實:被告人劉某1所使用的號碼為131××××8520、130××××0667、130××××2217的電話通話情況。
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1、鄧某2、陳某3、周某4的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
4、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書證實:被告人劉某1于1999年5月5日因犯組織他人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04年7月15日刑滿釋放。
5、收款收據證實:李某2收到劉某1承包費用11000元,期限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
6、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決定對周某4行政罰款500元;對付某行政罰款500元;對吳某1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罰款2000元;對覃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罰款2000元;對田某行政拘留五日;對唐某行政拘留十日,行政罰款2000元;對吳某2行政拘留十日,行政罰款2000元;對袁某1行政拘留十日,行政罰款2000元;對李某1行政拘留十日,行政罰款2000元;對李某1行政拘留十日,行政罰款2000元;對李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罰款3000元;對陳昌文行政拘留十日,行政罰款2000元;對易應超行政拘留十日,行政罰款2000元;對駱某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罰款2000元;對嚴某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罰款2000元;對任德祥行政拘留十日,行政罰款1000元。
7、旅客登記薄證實:2015年3月13日,李某某在諧和賓館212房間住宿;2015年3月28日,易應超在諧和賓館303房間住宿;2015年4月15日,覃某某在天恒大酒店8407房間住宿、羅某在8412房間住宿;2014年10月30日,田某在金盛賓館303房間住宿;2014年10月13日,唐某在正興時尚酒店207房間住宿;2015年2月23日,任德祥在諧和賓館401房間住宿。
8、稅務登記證、特種行業(yè)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諧和賓館法人代表為陳某3。
9、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公安機關扣押李平天恒大酒店通訊錄一張,足療保健卡51張(號碼為130××××2217、131××××8520、130××××0667);鄧某2房屋租賃合同1份,筆記本5本,記事本1本,卡片60張(號碼為131××××4656、183××××0616),避孕套6盒零13個,錢夾1個,身份證2本,電動棒1根,手機2部;劉某1收款收據1張,迷彩外衣1件,坎肩籃球服上衣一件,足療保健卡100余張(號碼為130××××2217、131××××8520、130××××0667),人民幣780元,手機2部,避孕套31個,記賬本3個,行駛證1本;劉興琴旅客登記本1本,足療保健卡8張;阮某1身份證1本、手機1部、包1個、避孕套13個;周某4足療保健卡1張(號碼為131××××4656、183××××0616),住宿登記本1本,保健按摩卡14張(號碼為130××××9707)
10、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公安機關將扣押的諾基亞手機2部、身份證1張、包1個、筆記本4本,錢夾1個發(fā)還給鄧某2。
11、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因公安機關在劉某1家中查獲以氣體為動力的槍支一支,于2015年6月16日決定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
12、抓獲經過證實:公安機關于2015年1月31日0時許在興義市碧云路將鄧某2抓獲。被告人周某4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口頭傳喚到公安機關,2016年5月6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13、調取證據清單證實:貴E×××××號小型轎車所有人是劉某1。
15、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陳某3于2015年5月21日經口頭傳喚后到興義市公安局坪東派出所調查,2015年6月25日主動到公安機關反映容留賣淫的情況,后因案件需要其配合調查,未聯(lián)系到其本人后,2015年7月1日辦案人員到其經營的諧和賓館找到陳某3并對其刑事拘留。被告人劉某1與犯罪嫌疑人高某海關押于同一監(jiān)室,因高某海一直未供述犯罪事實,公安機關的安排劉某1配合公安機關核實高某海等人販賣毒品案,高某海通過聊天的方式向劉某1敘述了其販賣毒品的經過,劉某1向公安機關反映高某海向其所述的犯罪事實,認定高倫海的犯罪事實主要是依據從其所住賓館房間內查獲毒品嫌疑物、同案犯楊某的供述、相關書證等。
16、情況說明及拘留審查決定書、延長拘留審查決定書證實:被告人鄧某2因非法入境被拘留審查,因在拘留審查期限內無法查清其身份,其拘留審查期限被延長至查清其國籍身份之日。
17、情況說明兩份證實:被告人鄧某2因非法入境于2015年1月31日0時被興義市公安局出入境大隊查獲,并于當日被拘留審查,因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被逮捕。
18、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2015)領字第238號證實: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于2015年5月5日復函貴州省公安廳,確認鄧某2具有越南國籍。
二、證人證言
1、阮某1證言:我是2014年1月份一個叫HUONG的越南人帶我偷渡到中國的云南曲靖,到曲靖后賣淫了一個月。后HUONG又把我?guī)У脚d義市盤江賓館門口陳瞎子開的廣西足療保健店內賣淫。出去賣淫是由陳瞎子負責接送,價格也是陳瞎子談的,做快餐我分得50元,包夜分100元,一個月結一次錢。因為在陳瞎子那里分得的錢少,有時陳瞎子還會扣我們的錢,2014年7月份鄧某2就帶著我和鄧某出來跟著劉某1賣淫,我們租房子住在興義市豐源市場。跟著劉某1賣淫是由劉某1聯(lián)系客人并負責接送我們,快餐一次分給我80元,包夜一次分100元。在賣淫的過程中,有些客人會問我們的電話,因為我和鄧某的普通話不好,我們三個就把印有鄧某2電話的卡片給客人,后來就有人打電話給鄧某2,鄧某2在電話里跟客人談好價格后,由劉某1帶著我、鄧某、鄧某2到客人的房間,客人挑選我們其中一人發(fā)生性關系,鄧某2和客人談好后由鄧某2收錢,每次快餐我們給劉某160元,包夜給劉某1100元。我們三人不管是誰去賣淫,錢都是統(tǒng)一放在一個盒子里的,我們三人的生活費就從里面拿,剩余的平均分。2014年9月份,我在吉安賓館賣淫過兩次,我為袁某1提供過兩次性服務。我還在興義市正興酒店、國美賓館、皇冠酒店、富康酒店等賓館賣淫過。
2、鄧某證言:2013年9月份,一個叫阿某的越南女子從云南河口偷渡到中國,我們坐車到興義后一個女的把我?guī)У奖P江賓館門口三樓的一個廣西保健按摩店。到按摩店的第二天,老板就帶著我、鄧某2、小小在按摩店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在按摩店賣淫期間,老板從來沒有給過我錢,只是提供吃住。鄧某2告訴我按摩店的老板會騙我們的錢,客人給錢了老板說沒給錢,就不給我們錢,并問我愿不愿意出去跟著其他人賣淫,我同意。2014年8月,鄧某2帶著我、阮某1從盤江賓館的按摩店出來,跟著劉某1賣淫,我和鄧某2、阮某1租房住在豐源市場碧云三街。我們和劉某1商定,如果客人是劉某1聯(lián)系的,由他接送我們去賣淫,做一次快餐劉某1給我們80元,包夜劉某1給我們300元。鄧某2制作了有其電話號碼的保健按摩卡放在一些賓館,如果客人打電話聯(lián)系鄧某2,劉某1負責接送我們去賣淫,做一次快餐給劉某160元,包夜給劉某1100元。我們三人賣淫的錢除去生活支出外是平分的。因為鄧某2的中文說得比我和阮某1好,有客人聯(lián)系需要小姐都是由鄧某2和對方交流,鄧某2和對方談好價格后帶我們去賣淫。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有客人聯(lián)系鄧某2,鄧某2和對方說好價格后,由劉某1開車帶我和鄧某2到吉安賓館客人的房間,客人直接把錢拿給鄧某2后鄧某2先走,我留下了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2014年9月的一天,客人聯(lián)系鄧某2,商量好價格后,劉某1開車將我、鄧某2、阮某1送達吉安賓館客人的房間,鄧某2收錢后我和阮某1分別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播放給我看的黃金賓館2015年1月27日0時至1時的視頻中,0時7分52秒我和鄧某2進入賓館,0時11分35秒至40秒,鄧某2離開賓館,0時18分33秒至35秒我從賓館出來。當晚是鄧某2和客人聯(lián)系好后,鄧某2和我一起去賓館,客人選中我發(fā)生性關系,鄧某2收取后先走,我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之后出去和鄧某2會合。
3、吳某1證言:2013年劉某1開發(fā)廊時我通過我一個朋友認識他的。2014年8月份起,劉某1多次打電話給我勸我和他一起做小姐,后我同意和劉某1做小姐,我和劉某1商量由他聯(lián)系客人并接送我賣淫,去和客人發(fā)生一次性關系價格一般是150至200元,我分80元,包夜價格一般是600元,我分300元。2014年10月份左右,劉某1帶著我去桔山興達市場的賓館賣淫過兩次。2015年2月,劉某1帶我到興義市諧和賓館賣淫三次,一次是白天11時許,兩次是晚上。2015年3月,劉某1帶我到興義市天恒大酒店賣淫二次,到興義市幸福路達海賓館賣淫一次,到湖南路老車站附近的一個旅社賣淫一次。2015年3月23日晚,劉某1帶著我和駱某一起到興義市航義賓館,我先后和兩個客人發(fā)生了性關系。2015年4月15日11時許,劉某1帶我到興義市天恒大酒店賣淫一次。我跟著劉某1賣淫總共分得1500元左右,一般都是下午我到劉某1家吃晚飯,如果有客人聯(lián)系劉某1,由劉某1開他的號牌為貴E×××××的車送我去,并提供避孕套,每次賣淫我收到錢之后我都全部交給劉某1,我要用錢時才從劉某1那里拿。
4、駱某證言:2013年6月份,我通過一個朋友認識劉某1。后劉某1打電話勸和我他一起賣淫,我同意了。2014年11月,劉某1帶我到興義市豐源市場的一個賓館賣淫一次,客人是包夜,給了600元,劉某1給了我300元。2015年1月,劉某1帶我到興義市天恒大酒店賣淫一次。2015年2月23日0時許,劉某1帶我到興義市諧和賓館401房間賣淫一次。2015年3月,劉某1帶我到諧和賓館賣淫二次,到興義市恒宇賓館賣淫一次。2015年4月份的一天,劉某1帶著我和吳某1到桔山恒宇賓館,吳某1到客人房間后,劉某1喊我去拿錢,我上樓后吳某1拿了200元錢給我,我拿到后給了劉某1,大概過了半小時,吳某1才從賓館房間下來。2015年4月的一天晚上,劉某1帶我和吳某1到云南路的一家賓館,劉某1喊我先上去,客人嫌我年紀大,我沒有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后吳某1上去,20多分鐘后吳某1才下來。和劉某1賣淫,客人都是劉某1聯(lián)系好并談好價格,由劉某1接送我并提供避孕套,和客人發(fā)生一次性關系價格是200元,劉某1分我80元,包夜一次600元,劉某1分我300元。
5、田某證言:2014年10月30日,我在興義市北京路口金盛賓館303號房間住宿,在房間內我看見一張保健服務卡,我打卡上的電話(183××××0616)并把號碼存在我手機上,在電話中和對方談好發(fā)生性關系的價格。半小時后,三個女人到我房間,其中一個女人問我要哪個,我說三個都不行并問是否還有其他人,那個女人講沒有了,那三個女人講了一些話,我沒有聽懂,后來其中一個個子有點小,頭發(fā)長的女人說他們來一趟不容易,給我優(yōu)惠價100元,我同意后就叫其中一個長發(fā)的女人留下,后我們在房間發(fā)生了性關系。
6、唐某證言: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我在興義市正興時尚酒店二樓一個房間住宿,進入房間后我看見地上有一張保健按摩卡,我就用我186××××3183的電話撥打卡上的電話,接電話的是一個說普通話的女人,我在電話里把我住的酒店和房間號告訴對方并叫對方帶小姐過來。大約10分鐘后,有三個女人到我房間,其中一個矮個子長頭發(fā)的女的用普通話跟我講發(fā)生一次性關系要300元,我同意后選擇其中個人最高的留下了和我發(fā)生性關系,個子矮的女的把錢收了后就走了,個子高的女的在房間和我發(fā)生了性關系。2014年10月底的一天,我在興義市豐源市場一家快捷酒店4樓一個房間住宿,在房間地上有保健按摩卡,我撥打卡上的電話,10分鐘左右,之前我在正興酒店嫖娼的三名女子到我住的房間,我也選了之前在正興酒店發(fā)生性關系的高個子女人和我發(fā)生性關系,并支付了300元錢。
7、吳某2證言:2014年11月5日0時許,我在興義市正興酒店8609號房間住宿,我在衛(wèi)生間發(fā)現了一張足療保健卡片,我打卡片上的電話,對方是個女的,我們在電話里談好發(fā)生一次性關系的價格是200元,半小時左右,一個女的來到我住的房間,我們發(fā)生性關系之后我給了她200元。
8、袁某1證言:2014年9月11日0時許,我在興義市吉安賓館住宿,在房間床頭柜上看見一張保健按摩卡,卡上有兩個電話,我打其中一個電話,是一個講普通話的女的接的電話,我和對方談成發(fā)生一次性關系300元并把賓館及房間號告訴對方,20分鐘后,兩個女的到我房間,其中一個問我要不要她旁邊的那個女的,我講不要,她們就離開了。十分鐘后,又帶來了另外一個女的,短頭發(fā),個子有1米7左右,我同意和這名女的發(fā)生性關系,并先付了300元錢,帶人來的女的就離開了,我和高個子女的發(fā)生了性關系。2014年9月底的一天,我和一個朋友在吉安賓館住,我撥打按摩保健卡上的電話,跟對方講要兩個小姐包夜,20分鐘左右,上次來的那三個女的到我們房間,我同樣選了高個子女的,我朋友選了矮的那個,給了帶人來的女的1200元。2014年11月的一天,我在吉安賓館住宿,我撥打房間里面保健按摩卡上的電話,我們在電話里談好包夜價格是600元,20分鐘后有人來敲門,我開門發(fā)現來的就是之前在吉安賓館帶人來和我發(fā)生性關系的女的,這次帶來的是一個矮個子的女的,我拿了600元錢給帶人來的女的,矮個子女的就留在我房間和我發(fā)生性關系并睡到第二天才離開。
9、李某1證言:2015年1月的一天晚上,我在興義市騰輝賓館502房間住宿,床頭柜上有一張保健按摩卡片,我用我150××××4843的電話撥打卡片上的第一個號碼,對方是一個講普通話的女的,我和對方談好發(fā)生一次性關系200元。半小時后,一個女的來我房間,我拿了200元錢給她后和她發(fā)生了性關系。
10、付某證言:我是興義市鑫龍賓館的管理人員。2014年9、10月份,劉某1拿了十塊保健按摩卡片放在鑫龍賓館,卡上留有“131××××8520”、“130××××0667”兩個電話。我和劉某1商量放牌后,他帶小姐來為客人提供一次性服務給我10-20元,后我把他拿來的牌子放在三樓301、305、306、307和四樓401、405、406、407房間。放牌后劉某1帶小姐到鑫龍賓館賣淫八、九次,我大約得了160元。
11、賀某證言:我是天恒大酒店的法人兼總經理,2014年7月,我把天恒大酒店的裝修承包給李某2,2014年8月,酒店試營業(yè),由李某2幫我處理酒店的事務。2014年10月,我聘請李平作為酒店副經理,負責酒店的事務。2015年5月初的一天,也就是公安機關在天恒大酒店查到有人賣淫后,李某2打電話給我說他在給酒店裝修和酒店試營業(yè)期間有人來酒店承包放保健牌的事,他同意人家放牌并收了11000元錢。
12、李某2證言:2014年5月,我為天恒大酒店裝修,由于酒店沒有給我裝修款,總經理賀某和我口頭商量用裝修款作為股份入股酒店,并以酒店股東的名義管理酒店的裝修。2014年8、9月份,劉某1到酒店和我商量在酒店放足療保健卡,并講給我11000元作為一年的入場費,我同意了并答應時間從2014年10月1日起。劉某1沒有講過做足療保健的具體內容,我也沒有問他。收到錢后我沒有告訴賀某,也沒有把錢入酒店帳。
13、劉某證言:我是天恒大酒店的保安。2015年4月15日我在酒店值班,23時許,一個姓劉的光頭胖子開著一輛貴E×××××的綠色轎車來酒店,到后副駕駛下來一個小姑娘直接進入酒店,姓劉的在門口與我聊天,他告訴我那個女的是去酒店給客人做保健的,大約40分鐘左右,女的下來后姓劉的就開車帶女的走了。姓劉的一共帶了4、5個女的來過酒店,每次來都是女的直接進入酒店,姓劉的把車停在門口,要么和我聊天,要么在前臺看電視。
14、陳某1證言: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3月2日,我在興義市諧和賓館當服務員,賓館老板有兩個,分別是周老板和陳老板,法人是陳老板,平時是周老板和陳老板在前臺負責登記。我在賓館上班期間,一天上午周老板叫我和陳某2把有聯(lián)系電話的保健按摩牌放在客人房間過,牌子上印有萬峰林風景區(qū)圖案。
15、陳某2證言: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我在興義市諧和賓館當服務員,我到諧和賓館后,陳某1也到諧和賓館上班,我和陳某1負責打掃房間衛(wèi)生、換洗床單和給房間補放飲料和日用品。諧和賓館的法人是陳老板,白天陳老板和周老板都在前臺值班,晚上陳老板和周老板輪流值班。我在賓館上班期間的一天中午,我和陳某1在庫房拿東西時,周老板叫我和陳某1把保健牌拿去放在酒店的各個房間,牌子上有聯(lián)系電話,印有足療保健,還有風景區(qū)圖案。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2014年9月,我跟天恒酒店一個姓李的股東談放保健按摩卡在天恒酒店的事,我們商定我一年給他11000元錢,從2014年10月1日起開始放卡片進入天恒酒店算起,我把錢給姓李的股東時他寫了收到保健承包費11000元的收條給我。我放在天恒酒店房間的保健按摩卡上的電話是130××××2217、131××××8520、130××××0667。2007年吳某1在我開的發(fā)廊里面上過班,2014年10月我在街上遇到吳某1,并留了電話號碼,我在和吳某1電話聯(lián)系時告訴吳某1如果有男的需要性服務我就帶女的過去。2015年4月15吳某1主動打電話給我說如果有人需要性服務叫我打電話給她,并講好做快餐200元,她分80元,我分120元,我負責接送她去酒店以及負責放聯(lián)系卡片到酒店的進場費用。2015年4月15日23時許,一個客人撥打我放在天恒酒店房間的保健卡上的電話,我和對方談成帶小妹去和他發(fā)成一次性關系200元,并說在天恒酒店407房間。后我駕駛我車牌號為貴E×××××號轎車帶吳某1到天恒酒店,我對吳某1說了房間號以及價格,吳某1進入房間后我在酒店門口和保安聊天,大約40分鐘后吳某1從酒店出來,給了我200元,我就帶著吳某1離開了。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還帶吳某1去天恒酒店和一個客人發(fā)生過性關系,價格是200元。兩次的錢我都分80元給吳某1,我得120元。從2015年3月份起我共帶吳某1賣淫三次,兩次在天恒大酒店,一次在豐源市場的宇航賓館。除了帶吳某1賣淫,我還和鄧某2合作過,鄧某2帶有鄧某和阮某1賣淫。2014年3、4月份的一天,鄧某2打電話給我說他和“陳瞎子”發(fā)生矛盾,叫我?guī)退完愊棺?,我答應幫她問一下并叫她不要去找陳瞎子了,鄧?告訴我她帶有兩個女的在幾個賓館賣淫,我問她如果我需要人她愿不愿意幫忙,鄧某2同意,我和鄧某2商量如果有客人打電話要人,我就聯(lián)系她,由我開車去接他們,快餐價格是150-200元的話我就給他們80元,150元以下給70,包夜價格是500-600的話就給他們400元,如果是鄧某2自己聯(lián)系的客人,我開車接送,快餐每次給我60元,包夜每次給我100元。商量好后,我先后帶鄧某2他們去過明星旅社、神奇旅社、向陽旅社、金星賓館、黃金賓館、吉安賓館、天恒大酒店等地方賣淫過。從2014年3、4月份到現在,我平均每月介紹鄧某2他們賣淫六、七次。公安機關出示的一部SICT黑色直板手機和一部K_TOUCH黑色E329直板手機是我作案時使用的手機,SICT黑色直板手機的號碼是130××××2217,K_TOUCH黑色E329直板手機號碼是189××××4662。到諧和賓館放牌的事是在賓館前臺和老板談的,當時有兩個人在前臺值班,我總共拿了三十塊牌放在諧和賓館,帶小姐賣淫后給過兩個老板錢,具體給過幾次記不清了。在鑫隆賓館放牌是和一個姓付的男子談的,做成一單賣淫生意給他50元,具體做成幾單生意記不清了。
2、被告人鄧某2的供述:2012年7月的一天,一個叫阿某的女人帶我從云南河口偷渡到中國云南蒙自,我先后在蒙自、個舊、建水賣淫,來中國時我只帶有越南身份證。在建水賣淫時認識阮哥,阮哥把我?guī)У疥愊棺娱_在興義市盤江賓館附近的廣西足療店三樓賣淫,賣淫的收入全部給阮哥和陳瞎子,阮哥供我吃住,給我買生活用品和衣服,干了2個月左右,阮哥走了,我留在陳瞎子的足療店賣淫。當時我和陳瞎子協(xié)商,我在足療店吃住,客人由陳瞎子聯(lián)系,如果我跟客人做快餐,給我50元,包夜給我100元,其余的歸陳瞎子,在足療店認識了一起賣淫的鄧某、阮某1、小小等以及帶小姐去足療店賣淫的劉某1。因為賣淫后陳瞎子經常騙我說客人沒有給錢,不給我錢,我和陳瞎子吵架,后打電話跟劉某1談合作的事,我和劉某1約定如果是劉某1聯(lián)系的客人,賣淫一次的200元給我80元,150元給我70元,包夜就給我300元,如果客人直接打電話給我,由劉某1接送,賣淫后快餐就給劉某160元,包夜給100元。談好后我就和鄧某、阮某1和劉某1合作的事,她們都愿意離開陳瞎子和劉某1合作,我們就離開陳瞎子一起出來租房子和劉某1合作。我制作過保健按摩卡,卡上有我的電話:131××××4656、183××××0616,一部分卡我直接發(fā)給客人,一部分從黃金賓館房間門下丟進房間。我的中文比鄧某、阮某1好,劉某1聯(lián)系好客人后都是打電話給我,如果客人直接通過我發(fā)的卡片聯(lián)系我們,也是我和客人談好價錢,我和鄧某、阮某1去客人的房間跟客人交流把錢收了才發(fā)生性關系。我和鄧某、阮某1同吃同住,除了給劉某1的錢之外,我們三個不管是誰去賣淫都我統(tǒng)一保管,除去生活費和房租后三人平分。我們在黃金賓館、如家酒店、國美賓館、天恒大酒店、諧和賓館、吉安賓館等處賣淫過。公安機關扣押的黑色記事本上記錄的是我和鄧某、阮某1賣淫的收入,AI下面對應的是鄧某的賣淫收入,LINH下面對應的是阮某1的賣淫收入,LIEU下面對應的是我的賣淫收入。
3、被告人陳某3的供述:我和周某4于2014年5月20日起合伙經營諧和賓館,2015年2月份的一天,一名光頭男子(劉某1)來我們的賓館,找我和周某4商量在賓館放牌帶小姐到賓館做保健按摩的事,做成一次給賓館30元,雖然劉某1沒有講保健按摩的具體內容,但我和周某4都知道保健按摩包括性服務,因劉某1講放牌后賓館生意會更好,并且之前來我們賓館住的客人也會問我們有沒有小姐,我和周某4商量后就同意了。劉某1大概拿了二十多張牌子放到諧和賓館,放牌后劉某1帶小姐到賓館賣淫六、七次,我們得了200元左右,錢我們入在賓館的總賬里面了,除去開支,剩下的錢我和周某4平分。
4、被告人周某4的供述:諧和賓館的法人是陳某3,經營和管理是我和陳某3輪班,賓館的投資我和陳某3一人一半,收益也是一人一半。劉某1到諧和賓館談放牌的事時我和陳某3都在,當時是在賓館前臺談的。劉某1放牌之后,賓館的客人通過牌子上的電話聯(lián)系劉某1,劉某1帶人來時是女的先進賓館到客人房間,劉某1跟在后面到賓館與我們聊天,女的出來后劉某1給我們30元。我值班時劉某1帶小姐來我們賓館賣淫一、二次,每次給30元。劉某1給的錢我們是以消費飲料的明目入賓館賬目的,用于賓館開支了。
四、現場勘驗、檢查、指認筆錄及照片
1、指認照片證實:李某2指認劉某1擺放在天恒大酒店房間內的保健按摩卡。
2、辨認筆錄及照片:劉某1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12號照片(鄧某2)是和其一起帶小姐賣淫的“小花”,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5號照片(鄧某)是其和“小花”一起帶去賣淫的“胖胖”,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1號照片(阮某1)是其和“小花”帶去賣淫的“高高”,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8號照片(吳某1)是其帶去賣淫的“小倩”,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12號照片(周某4)是諧和賓館同意其放保健按摩牌的男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4號照片(陳某3)是其帶小姐到諧和賓館賣淫成功后收過其錢的男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6號照片(李某2)是放牌在天恒大酒店收取其11000元的人,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4號照片(付某)是同意其帶小姐到鑫隆賓館賣淫的男子。阮某1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5號照片(李某1)是2015年1月21日在國美賓館506房間和其發(fā)生性關系的男子。田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6號照片(鄧某2)是2014年10月30日在金盛酒店303房間和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女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12號照片(鄧某2)是2014年12月在金盛酒店為其介紹小姐的女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5號照片(阮某1)是2014年12月在金盛酒店和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女子。唐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11號照片(阮某1)是2014年10月13日在一家快捷酒店4030房間和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女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11號照片(阮某1)是2014年10月13日在正興時尚酒店8207房間和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女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6號照片(鄧某2)是為其在正興時尚酒店、一家快捷酒店介紹小姐的女子。吳某2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1號照片(阮某1)是2014年11月5日在正興酒店8609房間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女子。袁某1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7號照片(阮某1)是2014年9月11日在吉安賓館506房間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女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7號照片(鄧某2)是2014年9月11日為其介紹小姐到吉安賓館賣淫的女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5號照片(鄧某)是2014年11月在吉安賓館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女子。鄧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7號照片(袁某1)是2014年9月的一天在吉安賓館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男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5號照片(袁某1)是2014年9月初、9月底在吉安賓館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男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1號照片(易應超)是2014年11月在諧和賓館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男子,從編號為1-10號的男子中辨認出5號男子(劉某1)是組織賣淫的男子。李某1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7號照片(鄧某2)是2015年1月的一天在騰飛賓館502房間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女子。李某1從1-10號女子中辨認出3號女子(阮某1)是在國美賓館506房間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女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6號照片(阮某1)是在國美賓館506房間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女子。陳昌文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9號照片(吳某1)是在鑫隆賓館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女子。吳某1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3號照片(陳昌文)是2015年3月23日在鑫隆賓館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男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7號照片(駱某)是劉某1帶起和其一起賣淫的“小琴”,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6號照片(李某某)是2015年4月22日在諧和賓館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男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6號照片(劉某1)是2015年4月15日晚帶其到天恒大酒店賣淫的男子。阮某1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辨認出10號照片(唐某)是2014年10月13日在正興酒店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男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12號照片(吳某2)是2014年11月5日在正興酒店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男子,從編號為1-10號的男子中辨認出7號男子(劉某1)是組織其與鄧某2、鄧某賣淫的男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9號照片(劉某1)是帶其賣淫的男子。羅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8號照片(嚴某)是2015年4月14日在天恒大酒店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女子。嚴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9號照片(羅某)是2015年4月14日在天恒大酒店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男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3號照片(劉某1)是2015年4月14日帶其到天恒大酒店賣淫的男子。易應超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12號照片(駱某)是2015年3月底在諧和賓館和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女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6號照片(鄧某)是2014年11月19日在諧和賓館和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女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6號照片(鄧某2)是帶小姐到其房間賣淫的女子。駱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3號照片(易應超)是2015年3月的一天在諧和賓館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男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11號照片(劉某1)是帶其賣淫的男子。李某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7號照片(吳某1)是2015年3月在諧和賓館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女子。鄧某2從編號為1-10號的男子中辨認出4號男子(劉某1)是組織其與鄧某、阮某1賣淫的男子。任德祥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7號照片(駱某)是2015年2月24日在和諧賓館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女子。周某4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7號照片(劉某1)是在諧和賓館放保健按摩卡的男子。陳某3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6號照片(劉某1)是2015年2月在其所開諧和賓館放保健按摩卡,帶小姐到賓館賣淫的男子。付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7號照片(劉某1)是在鑫隆賓館放牌并帶小姐去賣淫的男子。李某2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10號照片(劉某1)是與其洽談講保健按摩卡放在天恒大酒店的男子。劉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7號照片(劉某1)是多次帶小姐到天恒大酒店賣淫的男子。陶玉梅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8號照片(吳某1)是劉某1組織去賣淫的叫“洋娃娃”的女子,從編號為1-12號的照片中辨認出5號照片(駱某)是劉某1組織去賣淫的叫“小琴”的女子。
3、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覃某某指認2015年4月15日嫖娼的地點位于興義市天恒大酒店8407房間。吳某1指認2015年4月15日賣淫的地點位于興義市天恒大酒店8407房間。田某指認其2014年10月30日嫖娼的地點位于興義市金盛賓館303房間,指認2014年12月的一天嫖娼的地點位于金盛賓館。鄧某2指認其賣淫的地點位于金盛賓館303房間,指認曾在正興時尚酒店8409號房間賣淫,指認曾在金盛賓館506房間賣淫,指認曾在騰輝賓館502房間賣淫,指認其2014年9月賣淫的地點為諧和賓館302房間。唐某指認2014年10月3日嫖娼的地點位于正興時尚酒店8207房間,指認2014年10月底嫖娼的地點位于一家快捷酒店4030房間。阮某1指認其2014年10月底賣淫的地點位于一家快捷酒店,指認其2015年1月的一天賣淫的地點位于國美賓館506房間,指認其2014年11月初賣淫的地點位于正興時尚酒店。袁某1指認其于2014年9月11日,9月底,11月嫖娼的地點位于吉安賓館。鄧某指認其于2014年9月、11月的一天賣淫的地點位于吉安賓館,指認其2015年賣淫的地點為諧和賓館。李某1指認其于2015年1月15日晚嫖娼的地點位于騰輝招待所502房間。陳昌文指認其于2015年3月嫖娼的地點位于鑫龍賓館303房間。吳某2指認其于2014年11月5日嫖娼的地點位于正興時尚酒店8609房間。李某1指認其于2015年1月嫖娼的地點位于國美賓館506房間。吳某1指認其2015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賣淫的地點位于鑫龍賓館,指認其2015年4月4日賣淫的地點為三生酒店,指認其2015年3月的一天賣淫的地點為諧和賓館。李某某指認其2015年4月4日嫖娼的地位為三生酒店5008房間,指認其2015年3月嫖娼的地位為諧和賓館212房間。羅某指認其2015年4月14日嫖娼的地點為天恒大酒店8412房間。嚴某指認其2015年4月14日賣淫的地點為天恒大酒店8412房間。駱某指認其2015年3月第賣淫的地點為諧和賓館。易應超指認其2015年3月底嫖娼的地點為諧和賓館。
4、指認照片:劉某1指認其組織賣淫時使用的避孕套,聯(lián)系嫖客所使用的手機,開車載賣淫女去賣淫的視頻截圖,擺放在賓館酒店的保健按摩牌,其所得贓款,作案時所穿衣服。鄧某2指認其放置在酒店的保健卡,劉某1接送其賣淫的車。李平指認劉某1放到天恒大酒店的保健卡。阮某1指認劉某1接送其賣淫的車。嚴某指認劉某1接送其賣淫的車。陳某3、周某4指認劉某1擺放在諧和賓館的保健按摩卡。周某4指認劉某1擺放在鑫隆賓館的保健按摩卡。覃某某指認其在天恒大酒店8407號房間內招嫖的卡片。羅某、嚴某指認天恒大酒店視頻截圖中紅衣女子是嚴某。吳某1指認自己2015年4月16日進出天恒大酒店的視頻截圖,劉某1開車接送其賣淫的視頻截圖。
上列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組織多名婦女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鄧某2介紹婦女賣淫,其行為已構成介紹賣淫罪,被告人陳某3、周某4容留婦女賣淫,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容留賣淫罪,均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劉某1犯組織賣淫罪,陳某3、周某4犯容留賣淫罪及鄧某2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確認。但鄧某2并未組織多人從事賣淫,故指控鄧某2犯組織賣淫罪的證據不足,其行為應構成介紹賣淫罪,本院在依法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后,對罪名予以糾正。在共同犯容留賣淫罪中,陳某3、周某4均起主要作用,均為主犯。劉某1歸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查辦其他案件。劉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有犯罪前科。劉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jié)。鄧某2、陳某3、周某4犯罪后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節(jié)。綜合上述情節(jié),對四被告人均應從輕處罰。陳某3、周某4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宣告緩刑。劉某1及辯護人所提“劉某1的行為應認定為介紹賣淫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劉某1招募吳某1、嚴某、鄧某2等人從事賣淫行為,其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該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鄧某2辯稱“沒有組織阮某1、鄧某賣淫”及辯護人所提“鄧某2的行為應認定為介紹賣淫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劉某1的辯護人所提“有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經查,劉某1雖然按照公安機關的安排配合公安機關核實高某海等人販賣毒品案,高某海通過聊天的方式向劉某1敘述了其販賣毒品的經過,劉某1向公安機關反映高某海向其所述的犯罪事實,但認定高倫海的犯罪事實主要是依據從其所住賓館房間內查獲毒品嫌疑物、同案犯楊某的供述、相關書證等,劉某1的行為不符合立功的構成要件,依法不能成立立功,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但考慮該情節(jié),可以對劉某1從輕處罰。陳某3的辯護人所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在共同犯罪中,陳某3與周某4均其主要,均應認定為主犯,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劉某1、鄧某2辯護人所提“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從輕處罰”及陳某3、周某4的辯護人所提“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周某4、陳某3辯護人所提“請求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周某4、陳某3的行為不屬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應免予刑事處罰,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即繳納)。
二、被告人鄧某2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即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3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即繳納)。
四、被告人周某4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即繳納)。
五、扣押于公安機關的作案工具車牌號為貴E×××××小型轎車一輛,扣押于檢察機關的贓款人民幣11780元,隨案移送EICT手機一部、K-TOUCH手機一部、NOKIA手機一部、GIPNEE手機一部,避孕套,保健按摩卡,旅客登記本,記賬本,電動棒,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啟斌
審判員杜家倫
審判員王克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昌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