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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刑初684號組織賣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24   閱讀:

審理法院: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浙0602刑初68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7-09-30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組織賣淫罪

審理經(jīng)過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越檢公訴刑訴(2017)6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組織賣淫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羅永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季慧孌、沈健翔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以來,被告人李某1與范慧娟與(已判決)合伙經(jīng)營位于紹興市越城區(qū)皋埠鎮(zhèn)的銀城浴室,雇傭沈某(已判決)負責在收銀臺記錄賣淫情況、收取嫖資、核算賣淫收入、結算賣淫女分成等,組織賣淫女向某,4、米某,4、劉某1、艾某,4、湯某,4、劉某2、瞿某,4等人在浴室包廂內(nèi)為嫖客提供性服務。浴室為賣淫女提供食宿,規(guī)定上下班時間為早上9、10時至晚上10時許,賣淫流程為賣淫女在浴室二樓休息廳物色嫖客并將嫖客手牌號及自己的工號報給前臺登記,收費標準為“敲背”(直接發(fā)生性關系)人民幣105元、“敲大背”(先按摩、“口交”等再發(fā)生性關系)人民幣150元,所得嫖資由浴室與賣淫女三七分成并于當日下班前統(tǒng)一結算。期間,被告人李某1招募賣淫女劉某1、艾某,4、劉某2在該浴室從事賣淫活動,并通過上述手段,對浴室賣淫女進行管理。截至案發(fā),被告人李某1與范某組織賣淫至少87次,非法獲利合計約人民幣20000元。

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1至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投案,但并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案發(fā)后,未退贓。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宣讀和出示了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1伙同他人組織他人賣淫,且系共同犯罪,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

被告人李某1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提出異議,認為:1.其與范某系情人關系,但其沒有與她簽訂過合伙合同;2.其沒有對浴室進行過投資,也沒有獲利;3.沈某是范某叫來收銀的,賬都是由沈結賬分下去的;4.起訴書指控的三名賣淫女是來應聘時范某不在,其才與沈某一起接待了她們,說了一下上班時間與分成情況,但最終是由范某決定;5.其負責浴室燒鍋爐做飯、修理水泵等工作,只是幫助范某。自己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1的辯護人提出以下主要辯護意見:一、范某的供述與其他證人證言存在明顯矛盾,在案證據(jù)無法證明李某1是否出資經(jīng)營浴室、是否收益,且現(xiàn)實情況李某1確無租賃浴室、交付租金,不應認定李某1與范某合伙開辦浴室、組織賣淫,其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二、李某1沒有控制賣淫人員、控制賣淫活動,李某1未主動招募賣淫人員,也沒有與這些賣淫人員形成雇傭關系,從一開始賣淫到事發(fā),李某1從未限制賣淫人員的自由,更未斷絕她們與外界的聯(lián)系;浴室與賣淫女之間類似于合作關系,不管是浴室工作人員還是賣淫女均陳述浴室沒有進行培訓、沒有規(guī)定著裝統(tǒng)一,所有裝扮、向何人賣淫、賣淫時間間隔及次數(shù)等均由賣淫女自己決定,故不屬于對控制賣淫活動的指控調度行為,即使認定浴室對賣淫活動制定了規(guī)則,但是否是李某1制定也有待查證,不能據(jù)此認定李某1組織賣淫。三、對于范某開設浴室,組織他人賣淫,李某1只是起到從旁幫助作用,僅在浴室?guī)兔?、燒鍋爐、維修機器設備、代收錢等,其在浴室中并不從事管理工作,而是出于和范某的情人關系,在浴室中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瑣事,不應認定為組織賣淫,而應定性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四、退步講,如果被告人李某1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從本案中其的各種表現(xiàn),主要工作就是在范某或者沈某不在時候暫時接替她們的工作,從行為的性質和主觀惡性上看并不是主導者,在與范某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五、被告人李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其對是組織賣淫還是協(xié)助組織賣淫主觀上的認知偏差并不能否認其自首的成立。六、本案犯罪情節(jié)較輕,社會影響不大,浴室從事賣淫人員人數(shù)較少,非法獲利只有20000元。七、被告人李某1系初犯,供述基本穩(wěn)定,又當庭認罪,符合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綜上,請求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1與范某(已判決)系情人關系,2015年9月30日,范慧娟以其名義與紹興市越城區(qū)皋埠鎮(zhèn)西魯村民委員會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協(xié)議》,承租位于該鎮(zhèn)西魯村委怡康公寓15#、16#、17#物業(yè)營業(yè)房三間,租期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約定租金每間每年9000元,合計27000元,協(xié)議還就其他事項作了約定。協(xié)議簽訂后,范某將該房屋用于開辦浴室即皋埠銀城浴室。同年10月以來,范某與被告人李某1一起經(jīng)營該浴室。范某雇傭沈某(已判決)負責在收銀臺記錄賣淫情況、收取嫖資、核算賣淫收入、結算賣淫女分成等,組織賣淫女向某,4、米某,4、劉某1、艾某,4、湯某,4、劉某2、瞿某,4等人在浴室包廂內(nèi)為嫖客提供性服務。浴室為賣淫女提供食宿,規(guī)定上下班時間為早上9、10時至晚上10時許,賣淫流程為賣淫女在浴室二樓休息廳物色嫖客并將嫖客手牌號及自己的工號報給前臺登記,收費標準為“敲背”(直接發(fā)生性關系)人民幣105元、“敲大背”(先按摩、“口交”等再發(fā)生性關系)人民幣150元,所得嫖資由浴室與賣淫女三七分成并于當日下班前統(tǒng)一結算。期間,被告人李某1招募賣淫女劉某1、艾某,4、劉某2在該浴室從事賣淫活動,并通過上述手段,對浴室賣淫女進行管理。截至案發(fā),被告人李某1與范某組織賣淫至少87次,非法獲利合計約人民幣20000元。

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1至原紹興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但并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李某1向本院退繳贓款人民幣10000元。

另查,2016年7月20日,非同案共犯范某因犯組織賣淫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非同案共犯沈某因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該案審理期間,非同案共犯范某已退繳贓款人民幣10000元。還查,2017年1月10日,非同案共犯范慧娟與紹興市越城區(qū)皋埠鎮(zhèn)西魯村民委員會經(jīng)本院調解,解除了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協(xié)議》。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非同案共犯范某供述,證實銀城浴室是其跟李某1各出資12萬元于2015年9月底從一個湖南姓劉的老板那里轉讓而來,當時叫怡康浴室,后把它改名為銀城浴室。賣淫小姐有些是湖南姓劉老板留下的,有些應該是李某1叫來的。小姐每天上午9、10點到浴室上班,期間都在二樓技師房等著,嫖客洗完澡后會在二樓休息廳休息,小姐就會自己去拉客人,拉客成功后就會去包廂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完事后小姐就會通過二樓電話告訴收銀臺的沈某客人的手牌和小姐自己的工號,嫖客就會自行去結賬。賬由沈某在記,小姐的賬都是日結的,吃住都是由浴室提供的。小姐賣淫120元一次的,70元給賣淫女,剩下50元是給浴室的,其中35元是嫖資、15元是浴資;150元一次的,100元給賣淫女,50元給浴室。其負責浴室的日常管理,提供小姐吃飯什么的,最主要負責每天下班做好小姐的賬并發(fā)給小姐。如果李某1在基本上是他負責,反正倆人誰在誰負責。浴室的規(guī)定都是李某1定的,后交由其和沈某去交代。沈某是其叫來收銀記賬的,給小姐發(fā)完后多余的錢其跟李某1平分。沈某工資每月4000元,負責燒飯、搞衛(wèi)生的朱某2和負責燒鍋爐的魯某1每月工資3000元,負責擦背的冷某,4是多勞多得的。浴室總共有10多個小姐,但是小姐每天都是不確定在輪換的,一天浴室基本上保持平均5個左右的小姐,平均一天能賺1500元左右。

2.非同案共犯沈某的供述,證實其是2015年11月被老板娘范某叫到浴室工作的,負責收錢、發(fā)工資和記賬,還有發(fā)手牌、接電話、整理拖鞋等雜活,每月工資4000元。浴室一般情況下是老板娘在店里的,老板是偶爾來店里的,但是一般店里事還是老板管,比如說浴室買煤等事情。李某1與范某據(jù)其所知是情人關系,其的工作是老板李某1和老板娘范某都教過其的。浴室里除了其之外還有燒鍋爐的老魯、搞衛(wèi)生的老朱、擦背的冷師傅,另外都是小姐了。浴室里平均每天有五個小姐,小姐都是不固定的,浴室陸陸續(xù)續(xù)來的不同小姐總有有十個左右,她們主要就是“敲背”(也就是賣淫)。小姐的分成是與浴室三七開,這是李某1規(guī)定的,他跟其說的。賣淫一次105元,小姐70元,浴室35元;150元一次的,小姐100元,浴室50元。浴室規(guī)定每天小姐正常上下班,上班期間都在二樓休息廳,小姐的吃住都是由浴室提供。小姐的賬都是每天一結的,每天其不提早下班錢都是其發(fā)的,發(fā)完小姐的錢后把其余收入給老板或老板娘;反之,就由老板或老板娘發(fā)給小姐錢。老板和老板娘都跟其強調過萬一有公安機關或者車出現(xiàn)在浴室門口,就讓其按收銀臺旁邊的提示鈴,到時樓上小姐聽到鈴聲就會逃跑。

3.證人向某,4的證言,證實其是2016年1月2日到皋埠銀城浴室找到老板娘,提出做技師,可以為浴場顧客提供那種敲大背的賣淫嫖娼行為服務。老板娘與其說做一次提成70元,接受這種服務的客人每次是付錢120元,老板娘拿35元,剩余的15元是浴資。一般技師做好后會到樓下收銀臺,和收銀臺的小姑娘說一下手牌號,她就知道是哪個顧客做了“敲大背”的服務。浴場老板是誰其不知道,只看到過老板娘,平時浴場都是老板娘在管理的,還有收銀的負責給記賬。浴場技師除了其,還有五個,其的工號是5號。

4.證人米某,4的證言,證實其是通過朋友介紹去銀城浴室賣淫的。賺的錢三七分,“敲大背”(發(fā)生性關系)一次105元,其拿70元,浴室拿35元;“敲大背”(前期按摩、口交等)一次150元,其拿100元,浴室拿50元。吃住都是浴室安排的,賬都是當天一結的。錢有時候是老板娘發(fā),有時是收銀的人發(fā),基本上她倆都在的。平時浴室是收銀的跟老板娘在管的,老板其沒見到過。

5.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實銀城浴室以前叫怡康浴室,其是在2014年時就在那里賣淫了。2015年10月以前老板把浴室轉給了李老板,然后其也去他那里賣淫了。他跟其說這里賣淫價格是105元一次,分成是他拿進35元,其拿進70元。每天上班時間是早上9、10時到晚上10時左右結束,賬都是當天結算的。上班期間小姐們都在二樓技師房待命,有嫖客洗完澡在二樓休息時就去拉客,做完后就打電話通知收銀臺嫖客的手牌號和自己的工號。賣淫的整個流程是李老板規(guī)定出來的,浴室平時老板管得多些,老板娘也經(jīng)常在管的。錢二人都在給發(fā)的,老板發(fā)的時候多些。老板平時就說讓我們小心點,怕萬一公安機關來檢查,跟其說萬一二樓警報響了,小姐們就要跑,并且要快速跑。吃和住都是浴場提供的。其工號是1號。老板規(guī)定說凡是來月經(jīng)了就休息,完后再來上班。小姐們要么給他打電話請假,要么當面跟他請假。

6.證人艾某,4的證言,證實其是通過打麻將認識的貴州女得知皋埠銀城浴室里面可以賣淫賺錢,正好缺錢就在2015年1月5日前去浴室應聘做賣淫女了。接待其的是老板李某1,當時談好價格是給客人洗澡“敲背”一次(也就是給客人洗澡并發(fā)生性關系)120元,其拿70元,浴室拿50元(含浴資15元),并且一天一結賬。老板跟其說好的上班時間是早上10點到晚上9點30分,平時上班時間賣淫女老板都統(tǒng)一安排在二樓休息廳休息,來休息廳的嫖客老板要賣淫女自己去物色,物色好后就給吧臺收銀員打電話告訴招攬來嫖客的洗澡手牌號以及其的編號,之后其就和嫖客去二樓包廂發(fā)生性關系。每日結工資老板、老板娘和收銀的在發(fā)的。老板老板娘平時管賣淫女不多,他們就跟其等人講清楚浴室里面賣淫需要自己招攬嫖客,多勞多得,他們給提供嫖客的資源以及安全的場所,嫖資與他們浴室分成就行。

7.證人湯某,4的證言,證實其是2015年10月10日左右前去浴室應聘做賣淫女的。接待其的是老板娘范某。談好價格是給客人洗澡“敲背”一次(也就是給客人洗澡并發(fā)生性關系)120元,其拿70元,浴室拿50元(含浴資15元),一天一結賬。范跟其說好的上班時間是早上10點到晚上9點30分,平時上班時間賣淫女都統(tǒng)一安排在二樓休息廳休息,來休息廳的嫖客老板要賣淫女自己去物色。其在浴室里的編號是10號,以便于收銀員記賬以及其去結賬。每月結工資是沈某代老板老板娘發(fā)的,因為每天賣淫女的賣淫情況記賬以及收銀都是她在負責的。賣淫女平時吃住都是在浴室里的。

8.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實其是2015年10月10日左右前去皋埠銀城浴室應聘做賣淫女賺錢的。接待其的是老板李某1和老板娘范某。談好價格是給客人洗澡“敲背”一次(也就是給客人洗澡并發(fā)生性關系)120元,其拿70元,浴室拿50元(含浴資15元),一天一結賬。他們還跟其說了上下班時間及具體賣淫時要自己去物色嫖客等規(guī)定。其在浴室里的工號是3號,以便于收銀員記賬以及其去結賬。每月結工資是沈某代老板老板娘發(fā)的,因為每天賣淫女的賣淫情況記賬以及收銀都是她在負責的。賣淫女平時吃住都是在浴室里的,是浴室統(tǒng)一安排的。老板老板娘平時管賣淫女不多,他們就跟其等人講清楚浴室里面賣淫需要自己招攬嫖客,多勞多得,他們給提供嫖客的資源以及安全的場所,嫖資與他們浴室分成。

9.證人瞿某,4的證言,證實其是2016年1月2日開始到銀城浴室賣淫的。具體就是給別人“敲大背”(提供性服務)和“小背”(正規(guī)按摩),其工號是9號。浴室的老板是個50來歲的男的,老板娘大約40來歲,另外有一個吧臺的小姑娘是收銀的,一個老太公是燒鍋爐做飯的,還有一個年紀更大的是打掃衛(wèi)生的。浴室老板規(guī)定“敲背”都是在二樓包廂進行,“小背”不關門,大背要關門,上班時間是白天12點之前必須到浴室,然后晚上10點下班,下班之后才能結算當天的賬,沒有另外的工資,就是“敲大背”價格105元,小姐拿70元,浴室拿35元;“小背”價格45元,小姐拿30元,浴室拿15元。1月8日被查獲時當天浴室里小姐有7個,都是提供性服務的。

10.證人魯某1的證言,證實其是2016年1月6日到浴室上班的,做燒飯燒鍋爐的活,與老板談好的工資是3500元每月。浴室平時老板和老板娘都在管理,還有一個收銀的姑娘、一個70多歲男的在洗浴室毛巾,還有四五個女的在浴室二樓干活,一開始其不知道她們是干什么的,到今天(2016年1月8日)其看到她們穿得非常暴露,這樣才知道這個浴室在從事賣淫事情,其就跟老板吵了幾句并說其不再做了。

11.證人朱某1的證言,證實其是2015年9月開始去銀城浴室打工的,老板娘范某接待了其,并讓其負責浴室衛(wèi)生和洗衣服、毛巾,承諾3000元每月,還提供一日三餐。李老板是不時過來看看情況,平時都是老板娘范某在負責管理的。最近老板娘病了,李老板來的次數(shù)就多了。浴室還有收銀的叫婷婷,她負責收銀和記賬,每天晚上她整理完賬目移交給老板娘之后才離開。另外浴室還有個燒鍋爐燒飯的,姓魯,他才來了三天。擦背的叫什么其不知道,是外地人,他才來了一個星期左右,其他的就是小姐,每天起碼有四五個,平時不時也在換的,她們就是從事賣淫服務。小姐每天的賬都是當天一結的,其跟老魯是一月一結。

12.證人冷某,4的證言,證實其是2016年1月3日到浴室上班的,做擦背。浴室平時由老板和老板娘在負責管理的,還有收銀的小姑娘、一個男的在燒飯燒鍋爐,還有一個男的給浴室洗衣服毛巾,另外還有四五個女的在從事賣淫的事情。平時其就在浴室里給顧客擦背的,這四五個女的穿得比較暴露的。其知道女的給顧客敲次“大背”收取105元,其中女的拿70元,另外35元給浴室;“敲小背”多少其不知道。這些女的和浴室是每天一結算的,工作時間是從每天上午10點到晚上10點,下班后就和浴室結算工作。

13.證人陳某,4、孟某,4、屠某,4、唐某,孫某,4的證言,均證實其各自于2016年1月8日下午,在,分別與小姐談好“敲大背”120元價格并發(fā)生性關系,被查獲時嫖資還沒付。

14.證人董某,4的證言,證實其與范某系朋友關系,2015年正月時范某向其借款19萬元,說是14萬元是借朋友用,5萬元做老公喪葬費用。范某是在皋埠開浴場的,是與李某1一起開的,大概在2015年八九月份時,李某1、范某還有其三人在一起時,李跟其說他跟范兩人現(xiàn)在手上資金短缺,想向其借些錢在皋埠開浴場,也想讓其入點股份,三人一起合開,但是其沒有答應。李某1是其通過范某認識的,他跟范已經(jīng)類似夫妻關系了。

15.證人魯某2的證言,證實其是皋埠鎮(zhèn)西魯村村委委員兼秘書,范慧娟曾向村委租了三間房屋,協(xié)議是在村委簽的,時間應該是從2015年10月左右開始。當時她是和一個瘦瘦的男子一起過來的,簽是她簽訂的,錢也是她付的,她說是開浴室。

16.房屋租賃協(xié)議、本院(2016)浙0602民初11234號民事調解書,證實2016年9月30日,范慧娟與紹興市越城區(qū)皋埠鎮(zhèn)西魯村民委員會簽訂《房屋租賃協(xié)議》,承租位于該鎮(zhèn)西魯村委怡康公寓15#、16#、17#物業(yè)營業(yè)房三間。2017年1月10日,經(jīng)本院調解,雙方于2016年12月31日解除該《房屋租賃協(xié)議》,范某應支付兩個月租金、水電費等的事實。

17.賬單、賬本復印件,證實涉案賣淫女從事賣淫的記錄情況。

18.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唐某,4辨認出1號照片上的人(米某,4)就是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賣淫女;孫某,4辨認出2號照片上人(艾某,4)就是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賣淫女;米某,4辨認出3號照片上的人(唐某,4)就是嫖娼男子;艾某,4辨認出9號照片上的人(孫某,4)就是嫖娼男子,8號照片上的人(即李某1)就是銀城浴室老板;冷某,4、魯某1辨認出4號照片上的人(即李某1)就是銀城浴室老板;沈某辨認出7號照片上的人(即李某1)就是銀城浴室老板;范某、劉某1辨認出5號照片上的人(即李某1)就是銀城浴室老板;瞿某,4辨認出4號照片上的人(即李某1)就是銀城浴室老板。

19.本院(2016)浙0602刑初764號刑事判決書,證實非同案共犯范某、沈某分別因犯組織賣淫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處刑罰的情況。

20.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16年10月10日被上網(wǎng)追逃的被告人李某1在何越權的勸說下到原紹興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但對犯罪事實拒不交代。

2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某1的身份信息情況。

22.浙江省罰沒財物專用票據(jù),證實被告人李某1的退贓情況。

23.被告人李某1在公安偵查階段第一次訊問中供述:銀城浴室是范某一個出資辦的,其就是在那里幫她做飯、燒水。浴室的小姐全部都是之前老板留下的,小姐賣淫的事開始其不知道,后來知道的。賣淫流程是浴場盤過來以前也是做這個的,之前老板告訴范某,范就按照這個方法繼續(xù)做了下去。小姐平時其不管的,分成的錢也是沈某和范某在支付的。浴室一般小姐有四五個左右,生意好時有五六個樣子。

在審查起訴階段其供述:其與范某系情人關系,曾與范一起去西魯村村委簽訂過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是范某簽訂的。浴室是范某出資19萬,再加上裝修的錢總共花了20多萬元。一開始叫怡康浴室,后來改名叫銀城浴室。開浴室之前其陸續(xù)給了范某二三十萬元。浴室是10月1日開張的,浴室主要是進行賣淫,有120元和150元二檔,120元的檔70元歸小姐,剩下的50元中15元是浴資、35元是嫖資;150元的檔100元歸小姐,剩下的50元歸浴室。分成是范某定的,其事先不知情的。沈某是負責管賬、發(fā)錢的,她休息或不在時,其也幫忙管賬,并在每天下班前把當天小姐的收入結算給她們。其在浴室主要就是燒飯、燒鍋爐,范某不在時負責跟小姐講上班時間、分成的規(guī)則,具體哪些小姐是其招聘的名字記不得了,大概有3個左右。浴室平時范某在時就她管,她不在時小姐請假、收嫖資都是其在負責。因為其與范某系情人關系,小姐她們都認為其是老板,其也沒否認。其和范某都向沈某及小姐們交代過如果公安的人來了就按收銀臺旁邊的提示鈴,小姐們就有數(shù)會逃跑。其在浴室沒有工資的,因為是情侶關系,平時開支其就自己在抽屜里拿。

上述非同案共犯范某、沈某的供述,證人劉某1、艾某,4、劉某2的證言,證人瞿某,4、魯某1、朱某1、冷某,4的證言,已形成證據(jù)鎖鏈,可相互印證,可以證實浴室燒鍋爐人并非被告人李某1,被告人李某1有共同或單獨接待來浴室應聘的賣淫女,向賣淫女告知相關賣淫生活及時間規(guī)定、賣淫活動分成、如何操作警報器規(guī)避檢查等,以及管理浴室內(nèi)一些日常運營事務性工作的事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伙同他人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1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應定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李某1在銀城浴室開業(yè)之前與非同案共犯范某一起向他人租賃房屋作為賣淫場所,并基于與范的情人關系,在浴室經(jīng)營期間幫助范某管理整個浴室一系列確保浴室日常運作的事務性工作,且在明知非同案共犯范某、沈某等人在浴室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的情況下,在管理浴場事務性工作的同時,還共同或單獨接待來浴室應聘的賣淫女,告知賣淫女相關賣淫生活及時間規(guī)定、賣淫活動分成、如何操作警報器規(guī)避檢查等,并基于與范某的特殊關系幫助記賬、收錢、隨意提取賣淫活動分成歸浴室的收入用于其平時開支。其行為為整個浴室賣淫活動的進行予以了管理和控制,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應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的辯解、辯護意見,與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納。結合現(xiàn)有在案證據(jù),尚無法確定被告人李某1出資比例,只是基于與非同案共犯范某特殊關系,幫助范共同經(jīng)營浴室以從事賣淫活動,共享賣淫活動所得的收益,其特殊的身份使其在一定的職責范圍內(nèi)對浴場賣淫嫖娼活動實施一定范圍內(nèi)的控制,在組織賣淫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可認定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以被告人李某1行為性質和主觀惡性上并不是主導者,應認定為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1雖經(jīng)他人規(guī)勸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但并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故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辯護人據(jù)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李某1能當庭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系初犯,并能主動退繳非法獲利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據(jù)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月十日起至二○二一年十月九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即繳納);

二、本院扣押被告人李某1人民幣10000元,系違法所得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曉萍

審判員徐虹

人民陪審員章定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趙劍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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