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監(jiān)利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鄂監(jiān)利刑初字第0021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6-04-29
審理經過
監(jiān)利縣人民檢察院以監(jiān)檢公訴刑訴(2015)1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彭某2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張某甲犯容留賣淫罪,被告人段某某、紀某某、吳某某、王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于2015年12月26日以監(jiān)檢公訴刑追訴(2015)1號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陸某甲、陸某乙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向本院追加起訴。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5)鄂荊刑一指字第7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本院審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監(jiān)利縣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遞交了延期審理建議書,本院于次日決定對本案延期審理。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至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監(jiān)利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何正騰、朱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章登洋和張為凱、被告人彭某2及其辯護人季國平、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王俊、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辯護人李詩勇、被告人紀某某及其辯護人黃壯志、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彭國圣、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陸某甲及其辯護人楊先勇、被告人陸某乙及其辯護人廖輝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提請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監(jiān)利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春江花月國際大酒店位于荊州市沙市區(qū)某某路×號,被告人張某甲為該酒店實際經營者。2014年5月22日,張某甲明知被告人劉某1欲從事組織賣淫活動,仍與張某甲達成協(xié)議,以50萬元的年租金將該酒店一樓的休閑中心租賃給劉某1。劉某1承租該酒店休閑中心后,招聘人員成立“春江花月國際大酒店康樂部”(以下簡稱“康樂部”),組織多名女性從事賣淫活動。
劉某1聘任被告人彭某2擔任康樂部主管,全面負責康樂部的經營管理,直接組織實施賣淫活動;聘任被告人段某某、陸某甲、陸某乙擔任客戶經理,負責向嫖娼人員介紹康樂部的賣淫項目、價格、服務,安排賣淫女給嫖娼人員挑選,并負責接受預訂、開拓客源;聘任被告人紀某某擔任會計,負責康樂部的財務管理;聘任被告人吳某某和同伙孟某某(另案處理)擔任收銀員,負責收取嫖資,并與賣淫女就嫖資按康樂部規(guī)定進行結算;聘任被告人王某甲負責管理康樂部賣淫場所的衛(wèi)生,安排賣淫房間;聘任同伙劉某甲(另案處理)負責在技師房接聽電話,安排賣淫女“上鐘”,并向賣淫女出售賣淫工具;聘任同伙李某甲(另案處理)負責對賣淫女進行賣淫技巧培訓??禈凡苛碚心寂嗄觋惸衬?、屈某某、詹某、鄺某某、宋某某、夏某甲、許某某、劉某乙、閆某某、黎某、黃某甲等人從事賣淫活動。
康樂部成立后,規(guī)定了賣淫的收費標準、獲利分成、收取押金、培訓管理、統(tǒng)一著裝、安排食宿、考勤、請假、獎懲等管理制度。
在康樂部經營過程中,張某甲另外以優(yōu)惠價格將春江花月大酒店的客房相對固定租給康樂部,以利于康樂部從事賣淫活動。經張某甲同意,康樂部在春江花月國際大酒店各個客房內放置康樂部聯(lián)系標牌,為康樂部的賣淫活動進行宣傳。
康樂部自開業(yè)至2014年12月26日晚被公安機關查獲,非法所得達247萬余元,其中僅2014年11月、12月營業(yè)額即達1358231元。
2014年12月26日晚,公安機關現(xiàn)場抓獲賣淫女21人,其中正在進行賣淫活動的賣淫女8人、嫖娼人員7人。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劉某1、彭某2組織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容留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段某某、紀某某、吳某某、王某甲、陸某甲、陸某乙為他人組織賣淫提供協(xié)助,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在庭審中,公訴人表示:被告人彭某2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甲雖系自動到案,但對其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實沒有如實供述,其供述與依法查明的事實不符,不能認定為自首;被告人吳某某參與犯罪時間較短,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某甲、陸某乙積極從事協(xié)助組織賣淫活動,且在取保候審后脫逃,顯見其認罪態(tài)度不好,社會危害性較大,建議合議庭量刑時考慮該情節(jié)。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劉某1辯解:我對公訴機關指控犯組織賣淫罪無異議,但不構成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如下:1.指控劉某1犯組織他人賣淫罪情節(jié)嚴重不當。2.劉某1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是自首,且到案后積極主動配合公安機關退贓751236元,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被告人彭某2辯解:我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只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且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如下:1.指控彭某2犯組織賣淫罪不當,應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2.公訴機關指控彭某2犯罪情節(jié)嚴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3.彭某2認罪態(tài)度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4.彭某2是初犯、偶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甲辯解:我是2014年10月下旬知道康樂部從事賣淫活動的。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如下:1.公訴機關認定張某甲犯罪屬情節(jié)嚴重不當。2.張某甲是2014年10月下旬才知曉康樂部從事賣淫活動的。3.張某甲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將替康樂部代刷的贓款113236元上繳公安機關,建議對張某甲從輕或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段某某辯解:1.我自愿認罪。2.基于我家庭的實際情況,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如下:1.段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2.段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3.段某某與本案被告人彭某2系夫妻關系,其公公、婆婆年事已高且身體殘疾、體弱多病,其女兒9歲、兒子3歲,需要段某某贍養(yǎng)、撫養(yǎng),懇請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紀某某辯解:我具有自愿認罪的量刑情節(jié)。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如下:1.紀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處罰。2.紀某某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悔罪態(tài)度較好,應予從輕處罰。3.紀某某在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對較小,可以從輕處罰,并考慮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吳某某在庭審中對起訴書的指控未提出辯解意見。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如下:1.吳某某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2.其丈夫病故,家中有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公婆和16歲、13歲的二個兒子,靠吳某某打工的收入和每月500元的政府低保救濟金生活,且其在康樂部上班時間短,懇請對吳某某從輕判處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王某甲對起訴書的指控沒有提出異議。
被告人陸某甲辯解:1.我在康樂部上班沒有盈利目的,只上班二十天左右,沒有拿過工資。2.我認罪態(tài)度好。3.因為不懂法,才在法院傳喚時未及時到案,且在取保期間沒有對社會造成危害。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如下:1.陸某甲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請對其酌情從輕處罰。2.陸某甲是初犯、偶犯,請對其酌情從輕處罰。3.陸某甲在康樂部工作時間短,對組織賣淫所起協(xié)助、幫助作用不大,社會危害小,請對其酌情從輕處罰。4.請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陸某乙辯解:1.我在康樂部上班沒有盈利目的,且上班時間短,沒有拿過工資。2.因為我不懂法,才在法院傳喚時未及時到案,在取保期間沒有對社會造成危害,這次我是自己去公安局投案。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如下:1.陸某乙認罪態(tài)度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2.陸某乙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3.陸某乙在康樂部工作短,沒有獲取經濟收入,且剛成年,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劉某1安排被告人陸某甲與位于荊州市沙市區(qū)某某路×號的春江花月國際大酒店實際經營者被告人張某甲簽訂了《經營承包合同》,承租了該酒店一樓休閑中心(面積約300平方米),租期為5年,第一年的租金50萬元,后四年每年租金55萬元。
劉某1承租該酒店休閑中心后,招聘人員成立了“春江花月國際大酒店康樂部”(以下簡稱康樂部),組織多名女性從事賣淫活動。劉某1聘任被告人彭某2擔任康樂部主管,負責康樂部的經營管理,直接組織實施賣淫活動;聘任被告人段某某、陸某甲、陸某乙擔任客戶經理,負責向嫖娼人員介紹康樂部的賣淫項目、價格、服務,安排賣淫女供嫖娼人員挑選,并負責接受預訂、開拓客源;聘任被告人紀某某擔任會計,負責康樂部的財務管理;聘任被告人吳某某和同伙孟某某(另案處理)擔任收銀員,負責收取嫖資,并與賣淫女就嫖資按康樂部規(guī)定進行結算;聘任被告人王某甲負責管理康樂部賣淫場所的衛(wèi)生,安排賣淫房間;聘任同伙劉某甲(另案處理)負責在技師房接聽電話,安排賣淫女“上鐘”,并向賣淫女出售賣淫工具;聘任同伙李某甲(另案處理)負責對賣淫女進行賣淫技巧培訓??禈凡苛碚心寂嗄觋惸衬场⑶衬?、詹某、鄺某某、宋某某、夏某甲、許某某、劉某乙、閆某某、黎某、黃某甲等人從事賣淫活動。
康樂部成立后,劉某1規(guī)定了賣淫的收費標準、獲利分成比例,還制定了押金、培訓、著裝、食宿、考勤、請假、獎懲等管理制度。
在康樂部經營過程中,張某甲以優(yōu)惠價格將春江花月大酒店的客房相對固定租給康樂部,以利于康樂部從事賣淫活動。經張某甲同意,康樂部在春江花月國際大酒店各個客房內放置康樂部聯(lián)系標牌,為康樂部的賣淫活動進行宣傳。
康樂部自開業(yè)至2014年12月26日晚被公安機關查獲,非法所得在240萬余元,其中僅2014年11月、12月營業(yè)額即達1358231元。
2014年12月26日晚,公安機關現(xiàn)場抓獲賣淫女21人,其中正在進行賣淫活動的賣淫女8人,嫖娼人員7人。
另查明,張某甲于2014年10月下旬知道康樂部從事賣淫活動,仍容留康樂部實施賣淫活動至2014年12月26日被公安機關查獲。2015年1月4日,張某甲到荊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行動大隊投案,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2015年1月29日,劉某1在其朋友的陪同下到監(jiān)利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投案,并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讓朋友幫其退贓30萬元。監(jiān)利縣公安局在偵查期間扣押了被告人劉某1的款項751236元。
還查明,荊州市荊州區(qū)綜治委社區(qū)矯正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經綜合評估認為,如法院對張某甲判處非監(jiān)禁刑,該辦同意接受;潢川縣司法局綜合有關情況評估認為,段某某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條件;荊州市沙市區(qū)社區(qū)矯正局綜合評估認為,吳某某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可以適用非監(jiān)禁刑;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社區(qū)矯正管理局綜合評估認為,同意將陸某乙納入社區(qū)矯正,適用非監(jiān)禁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書證
(一)監(jiān)利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出具的《發(fā)案經過》、《到案經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荊刑一指字第7號指定管轄決定書等在卷證明。
(二)監(jiān)利縣公安局監(jiān)公(治)行決字(2014)1728號等15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卷證明。
(三)春江花月國際大酒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在卷證明。
(四)張某甲與陸某甲簽訂的《經營承包合同》在卷證明。
(五)監(jiān)利縣公安局暫扣劉某1涉案款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在卷證明。
(六)《中國銀聯(lián)簽購單》、《領款單》等相應證據(jù),證實康樂部于2014年11月份在春江花月國際大酒店的POS機刷卡金額為114380元的,扣除手續(xù)費1144元,領款113236元。
(七)監(jiān)利縣公安局監(jiān)公(治)扣字(2015)第15號、16號、17號《監(jiān)利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實監(jiān)利縣公安局扣押劉某1持有的涉案款33.8萬元,胡波持有的涉案款30萬元,康樂部在春江花月大酒店刷卡的涉案款113236元。
(八)康樂部于2014年11月至12月份在春江花月大酒店開房的《押金單》、《收據(jù)》等相應書證在卷證明。
(九)《員工入職申請表》、《春江花月國際大酒店康樂部考勤表》、《春江花月國際大酒店康樂部員工工資表》、《工作手冊》、《技師處罰條例》、《公關技巧》、《技師消費小票》、《收費記錄單》等在卷證明。
(十)潢川縣上油崗鄉(xiāng)人民政府、上油崗鄉(xiāng)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段某某與彭某2的《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和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政府某某路街道辦事處、某某路街道辦事處某某社區(qū)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吳某某的《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城市低保證》以及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萬朝鎮(zhèn)某某村民委員會出具的二份《證明》等在卷證明。
(十一)荊州市荊州區(qū)綜治委社區(qū)矯正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荊區(qū)社調(2016)字51號調查評估意見書、潢川縣司法局潢司(2016)字020號調查評估意見書、荊州市沙市區(qū)社區(qū)矯正局沙社矯調(2016)字24號調查評估意見書、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社區(qū)矯正管理局(2016)石司社矯調字第021號調查評估意見書在卷證明。
二、證人證言
(一)證人陳某某的證言:康樂部的老板我們叫他劉總,劉總很少去康樂部,也很少管事,都是彭總在康樂部負責。彭總平時負責康樂部的總管理,他手下就是三個客戶經理,然后是我們技師,上班的人數(shù)不確定,一般都有二十人,收銀員二人。
(二)證人屈某某的證言:康樂部老板劉某1很少見,康樂部的日常工作最主要還是彭某2在負責。
(三)證人宋某某的證言:康樂部的老板叫劉某1,平時在康樂部坐坐,很少跟我們說話,也很少管事,都是彭總在康樂部負責。
(四)證人夏某甲的證言:平時我們康樂部的老板都不在,所有的業(yè)務和工作全都是彭總安排的,他是康樂部的具體負責人。
(五)證人詹某、鄺某某、許某某、劉某乙、閆某某、黎某、黃某甲、王某乙、黃某乙、孫某某、王某丙、晏某某、李某乙、張某乙、姚某甲、張某丙、林某某、魯某、馬某某、劉某丙、熊某、張某丁、夏某乙、姚某乙對上述事實亦作有證言。
(六)證人蔣某某、馬某某的證言均證實她們在春江花月大酒店康樂部做清潔工,是王某甲在管理她們的工作。
(七)證人劉某丁的證言:2014年5月1日,張某甲聘請我當他酒店的執(zhí)行總經理,在酒店里我只對張某甲負責。春江花月國際大酒店的法人代表是丁某某,實際老板是丁某某的老公張某甲。康樂部平時日常管理是一個姓彭的人。知道康樂部里面有涉黃的情況后,我當時向張某甲反映過,張某甲說:“好,我知道了?!焙髞砭蜎]有下文了。
(八)證人丁某某的證言:我是春江花月國際大酒店的法人代表,沒有參與過酒店管理。酒店是請人管理的,有管理人解決不了或者比較重要的事情就會向我老公(張某甲)反映。
三、同伙的供述
(一)同伙孟某某的供述:我是2014年11月在康樂部做的收銀員,一直做到2014年12月26日。2014年11月27日,劉某1用筆和紙記下我建設銀行信用卡的卡號,過了二三天,我的卡上多了34萬元,手機顯示是劉某1的帳號轉過來的。
(二)同伙劉某甲的供述:劉某1是我的親弟弟,是康樂部老板,平時在康樂部負責的是彭某2,他手下有五個經理,分別是陸某乙、王某甲、段某某、陸某甲、李某丙(指李某甲),吳某某和孟某某二人是收銀員,還有一個做飯的阿姨、一個化妝師。
四、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一)“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等在卷證明。
(二)有關辨認筆錄在卷證明。
五、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一)2014年12月26日監(jiān)利縣公安局查獲春江花月大酒店康樂部、抓獲涉案人員時的錄音錄像在卷證明。
(二)紀某某手機通訊記錄中導出的短信在卷證明。
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一)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2014年5月,我想把春江花月大酒店一樓租下來開一個洗浴中心(從事色情服務的場所)。中旬的時候,我對張某甲說搞洗浴中心就是找小姐來為客人提供性服務。下旬的時候,我和陸某甲一起到荊州與張某甲就場地租賃的事達成協(xié)議,我租賃春江花月國際大酒店一樓房屋,租期為五年,第一年租金50萬元,其余四年租金每年55萬元,訂金為5萬元。劉某丁按張某甲所述的協(xié)議內容擬了一份租賃合同,張某甲在合同上簽字,陸某甲按我的要求代我在合同上也簽了字,我在酒店客房部前臺刷卡5萬元付了張某甲訂金。隨后成立了春江花月國際大酒店康樂部。2014年6月,我同意我的老鄉(xiāng)彭某2來康樂部工作,彭某2直接對我負責,負責康樂部的運行管理,有什么決定不了的事直接向我請示匯報,我給他定的月工資5000元另加康樂部提成。2014年12月,康樂部生意非常好,我安排陸某甲從重慶過來做客戶經理,月工資2000元另加提成。我招聘李某丙做培訓師,月工資3000元。段某某是彭某2的老婆,在康樂部做客戶經理,月工資2000元另加提成。劉某甲是我二姐,康樂部營業(yè)后我安排她做清潔工,月工資2000元,后來我讓她在技師房賣點水、零食。紀某某在康樂部做會計,負責康樂部的財務,月工資2300元。陸某乙是陸某甲的弟弟,2014年12月份的時候,我讓他到康樂部做客戶經理,月工資2000元。王某甲負責樓面清潔等,月工資2000元多一點。孟某某和吳某某是收銀員,月工資2300元。2014年7月,我跟幾個“雞頭”聯(lián)系,要她們帶幾個女孩子到我店里上班(賣淫),在生意最好的11、12月,店里的技師就有二十個左右。康樂部對客人有三種價格的服務,都是技師向客人提供性服務,分別是528元、728元、928元,康樂部賺取的利潤相應為228元、328元、428元。2014年我還和張某甲簽訂了一個補充協(xié)議,內容是如果康樂部的房間不夠用,可以優(yōu)惠價到春江花月大酒店客房部開房,并口頭協(xié)議,如果有人來找麻煩,張某甲要出面幫我擺平。2014年10月份,我安排彭某2到春江花月大酒店客房部開房,把客人帶到酒店客房部的客房里為客人提供性服務。2014年11月份的時候,康樂部的POS機壞了,我就找張某甲說能不能到春江花月大酒店客房部POS機刷卡,張某甲答應了。后來整個11月份都是在春江花月大酒店客房部的POS機上刷卡,共刷了11萬多元。康樂部從開始營業(yè)到被公安機關查獲營業(yè)額大概是2420000元。
(二)被告人彭某2的供述:劉某1是康樂部的老板,我是康樂部的總管,管理康樂部的一切事務。紀某某是會計,負責管理康樂部的財務,李某丙是技師培訓師,陸某乙、陸某甲、我老婆段某某三人是客戶經理,王某甲負責給客人安排房間,劉某甲負責向技師賣工衣、工具箱,還兼做飯,吳某某是收銀員,另外還有一個阿姨是白天做飯的,兩個阿姨負責衛(wèi)生、燒開水。康樂部有二十個技師??禈凡渴菍iT提供性服務的,三種價位分別是528元、728元、928元。(2014年)11月份康樂部的POS機壞了后,我們就帶客人在酒店前臺刷卡,但過了幾天,前臺就不讓刷了,我就給劉某1匯報,劉某1讓我找酒店財務劉經理后,過了兩天我們就繼續(xù)用酒店的刷卡機了。平時康樂部規(guī)定每周一下午6點30分開工作例會,分員工和技師兩個會議,員工會議大部分由我主持,技師例會一般是李某丙主持,有時候我也參加。
(三)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酒店(春江花月國際大酒店)的老板是我,但法人代表是我的愛人丁某某。我聘請劉某丁為酒店執(zhí)行總經理。(2014年)5月22日,我將酒店的一樓租給陸某甲、劉某1使用,我和陸某甲當時簽訂了合同,劉某1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第一年50萬元租金全部都付給我了。經營過程中,康樂部的房間不夠用,叫我安排一些客房,我就把酒店四樓的客房以優(yōu)惠價盡量留給他們??禈凡块_張二個月后,劉某1想在我的客房里放康樂部的廣告,我開始沒答應,后來劉某1又跟劉某丁講這個事,劉某丁說給我聽后,我勉強答應了。(小費單)一般都是我的朋友到康樂部去玩,我對康樂部的人講,他們自己結賬就結賬,不結賬就記我的帳,這樣就有了賬單。我曾把朋友交給康樂部的客戶經理,要他們幫我安排??禈凡块_張后一直沒什么生意,到了10月份下旬,我才發(fā)現(xiàn)劉某1在康樂部從事賣淫違法犯罪活動。2014年11月初,康樂部的人在我的POS機上刷了二筆賬后,我不許康樂部再在酒店的POS機上刷帳。過了幾天,劉某1來找我,我答應了他,11月份整整刷了一個月,刷卡額為114380元,扣除手續(xù)費1144元,最后交付康樂部113236元。
(四)被告人段某某、紀某某、吳某某、王某甲、陸某甲、陸某乙對上述事實亦作有供述。
起訴書提出的被告人張某甲簽訂合同時即明知劉某1欲從事組織賣淫活動的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第2點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證明在陸某甲代其與張某甲簽訂經營承包合同前,即告知張某甲其欲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證明其于2014年10月下旬知道康樂部從事賣淫活動,結合本案其他證據(jù),以認定張某甲于2014年10月下旬明知康樂部從事賣淫活動為宜,故公訴機關的該項指控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張某甲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該點辯護意見本院均予采納。
起訴書提出的被告人劉某1違法所得數(shù)額為247萬余元的指控,經查,劉某1的供述證明其違法所得數(shù)額大概為2420000元,結合本案中的相應書證、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以認定劉某1的違法所得數(shù)額為240000萬余元為宜,故該項指控本院予以更正。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彭某2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張某甲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被告人段某某、紀某某、吳某某、王某甲、陸某甲、陸某乙為他人組織賣淫提供協(xié)助,其行為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提出的本案屬情節(jié)嚴重的指控和被告人劉某1提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第1點辯護意見、被告人彭某2提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第1點、第2點辯護意見、被告人張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第1點辯護意見,經查,現(xiàn)行法律沒有規(guī)定組織賣淫、容留賣淫、協(xié)助組織賣淫情節(jié)嚴重的具體情形,被告人一伙沒有對賣淫人員進行人身控制,沒有組織、容留未成年人進行賣淫活動,也沒有造成嚴重的傷亡后果和惡劣的社會影響,其犯罪情節(jié)均屬一般,不宜認定本案屬情節(jié)嚴重,故公訴機關的該項指控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劉某1提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該點辯護意見、被告人彭某2提出的辯解中“自己的行為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第2點辯護意見、被告人張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該點辯護意見本院均予采納;被告人彭某2受劉某1指使擔任康樂部的主管,全面負責康樂部的“經營管理”,直接組織、指揮賣淫活動,在本案中起到了組織和管理作用,其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故被告人彭某2提出的辯解中“我不構成組織賣淫罪,只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第1點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被告人劉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第2點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劉某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對此可以從輕處罰;其到案后能配合公安機關追繳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不宜對被告人劉某1減輕處罰,故該點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部分采納。被告人彭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第3點辯護意見與證據(jù)、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彭某2能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第4點辯護意見與證據(jù)、事實、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第3點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張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可以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對此可以從輕處罰;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被告人張某甲協(xié)助公安機關追繳被告人劉某1的贓款;結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張某甲具有的量刑情節(jié)和荊州市荊州區(qū)綜治委社區(qū)矯正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調查評估意見,可對被告人張某甲宣告緩刑,故該點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段某某提出的第1點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第1點辯護意見、被告人紀某某提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第1點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段某某系公安機關當場抓獲,被告人紀某某經公安機關上網追逃后抓獲,其犯罪事實已由公安機關掌握,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既未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的發(fā)生,亦未有助于收集定案證據(jù),不能認定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節(jié);但被告人段某某、紀某某能自愿認罪,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上述辯解本院均予采納,上述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被告人段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第2點辯護意見與證據(jù)、事實、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段某某提出的第2點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第3點辯護意見,經查,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被告人段某某家庭困難,盡管家庭困難不是從輕處罰的法定理由,但結合本案案情、被告人段某某具有的量刑情節(jié)和潢川縣司法局的調查評估意見,可對被告人段某某宣告緩刑,故該點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紀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第2點、第3點辯護意見與證據(jù)、事實、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納。被告人吳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第1點辯護意見與證據(jù)、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吳某某能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第2點辯護意見,經查,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被告人吳某某家庭特殊且困難,參與犯罪時間短,盡管家庭特殊、困難不是從輕處罰的法定理由,但結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吳某某具有的量刑情節(jié)和荊州市沙市區(qū)社區(qū)矯正局的調查評估意見,可對被告人吳某某宣告緩刑,故該點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陸某甲提出的第1點辯解、被告人陸某乙提出的第1點辯解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納。陸某甲提出的第2點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第1點辯護意見與證據(jù)、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陸某甲能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某甲提出的第3點辯解、被告人陸某乙提出的第2點辯解與證據(jù)、事實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納。被告人陸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第2點、第3點、第4點辯護意見與證據(jù)、事實、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納。被告人陸某乙的辯護人提出的第1點辯護意見與證據(jù)、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陸某乙能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某乙的辯護人提出的第2點辯護意見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陸某乙的辯護人提出的第3點辯護意見,經查,現(xiàn)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陸某乙參與犯罪不足一個月,亦未獲取犯罪所得,但結合本案案情、被告人陸某乙具有的量刑情節(jié)和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社區(qū)矯正管理局的調查評估意見,可對被告人陸某乙宣告緩刑,故該點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1的違法所得應當依法追繳。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30萬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彭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萬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張某甲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段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罰金已繳納。)
五、被告人紀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吳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罰金已繳納。)
七、被告人王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八、被告人陸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九、被告人陸某乙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罰金已繳納。)
十、追繳被告人劉某1的違法所得240萬元,并上繳國庫,其中由監(jiān)利縣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劉某1的款項751236元,由監(jiān)利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來鳳鳴
人民陪審員蔡明珍
人民陪審員瞿云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川釗
書記員雷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