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晉州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冀0183刑初20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7-12-18
審理經(jīng)過
晉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晉檢公訴刑訴[2017]1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張某甲、劉某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董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晉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蔡秋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王云肖、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劉恒杰、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趙愛麗、被告人董某及其辯護人牛聚強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提出延期審理建議一次。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晉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是晉州市雅閣洗浴中心的老板,2014年春天,王某分別指使被告人張某甲、劉某和孫某(已判刑)對該洗浴中心進行管理。被告人張某甲、孫某、劉某按照王某的授意招聘賣淫女,通過組織、管理賣淫女掙錢。張某甲負責雅閣洗浴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孫某負責賣淫女的面試、管理和工資的發(fā)放等工作;劉某負責洗浴中心日常采購、后勤及賣淫女食宿等管理;被告人董某負責洗浴中心每天的收支記賬、給員工及賣淫女發(fā)工資等財務工作,李某甲(已判刑)在雅閣洗浴中心三樓負責接待嫖客并為其安排賣淫女及房間等。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宣讀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王某、張某甲、劉某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董某的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提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辯解其不是雅閣洗浴的老板,張某甲負責管理,其無罪。
被告人張某甲辯解王某是其老板,其只負責服務生的日常管理,沒有負責全面工作,認為其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其辯護人認為張某甲的行為符合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且張某甲具有自首情節(jié)。
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辯解其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
被告人董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是晉州市雅閣洗浴中心的老板,2014年春天,王某分別指使被告人張某甲、劉某和孫某(已判刑)對該洗浴中心進行管理。被告人張某甲、孫某、劉某按照王某的授意招聘賣淫女,通過組織、管理賣淫女掙錢。張某甲負責雅閣洗浴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孫某負責賣淫女的面試、管理和工資的發(fā)放等工作;劉某負責洗浴中心日常采購、后勤及賣淫女食宿等管理;被告人董某負責洗浴中心每天的收支記賬、給員工及賣淫女發(fā)工資等財務工作,李某甲(已判刑)在雅閣洗浴中心三樓負責接待嫖客并為其安排賣淫女及房間等。2015年8月25日該賣淫嫖娼窩點被公安機關查獲。另查明,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00210號刑事判決,以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14年8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交付執(zhí)行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3)邢刑執(zhí)字第382號刑事裁定,對罪犯王某予以假釋(假釋考驗期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14年8月4日止)。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jù)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晉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6日對雅閣洗浴中心組織賣淫案立案偵查。
2、晉州市公安局對安某、覃某、盧某、姚某、晏某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安某行政拘留五日,對覃某拘留十四日、并處罰款五千元,對姚某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處罰款五千元,對晏某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處罰款五千元。
3、晉州市公安局檢查證、檢查筆錄、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以及查獲的物品照片:現(xiàn)場查獲自慰器和避孕套。
4、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扣押的手機內的微信內容照片:扣押孫某聯(lián)想手機一部。
5、辨認筆錄:劉某辨認王某、董某,張某甲辨認王某、董某,孫某辨認董某、王某,王某辨認李某乙。
李某甲辨認嫖客安某、賣淫女覃某、賣淫女盧某、賣淫女姚某、賣淫女晏某、被告人張某甲。
安某辨認辨認李某甲、晏某辨認覃某、盧某、安某、李某甲,張某乙辨認張某甲、劉某、孫某,李某丙辨認孫某、劉某、張某甲。
6、證人安某的證言:2015年8月25日晚上22時許,其喝完酒后,打了一輛國立出租將其拉到雅閣洗浴中心,先洗了一個澡,一個男服務生領著上了三樓一個房間,其要了一個298的服務,進來了一個女服務員,還沒有發(fā)生性關系時,公安局就來了。
7、證人高某的證言:其是出租車司機,2015年8月25日,在魏征路小學對過接了兩名男子,他們要去雅閣洗澡,到了之后,兩名男子下車,聽其他出租車司機說,拉到晉州市雅閣洗浴中心的司機,每人給10元,其就去前臺大廳,等著拿這10元錢,登記了一下,后來公安局就將雅閣洗浴中心查封了。知道雅閣洗浴有賣淫嫖娼行為,聽其他出租司機說過。
8、證人李某丙的證言:一個朋友介紹其來晉州市雅閣洗浴中心上班,他說你去了直接找劉某就行了,找到劉某后,劉某說工資是1700元,另加200元的全勤獎,每月工資1900元,工作內容是在二樓賣飲料、香煙,有顧客要按摩(按摩就是找小姐嫖娼)時指引他們上三樓,三樓下來的單子錄入電腦。知道雅閣洗浴中心三樓賣淫的事,剛來的時候錄單子時發(fā)現(xiàn)按摩怎么這么貴,當時覺得可能就是賣淫,后來問劉某,他告訴說是賣淫的,劉某是雅閣洗浴中心的主管,劉某主要負責后勤和管理三樓的小姐,有新的小姐來以后都是劉某帶到三樓安排好,管事的還有經(jīng)理張某甲,他是經(jīng)理當然知道三樓賣淫的事,前臺收款的是張某甲的媳婦孫某,孫某知道三樓賣淫的事,洗浴中心的人都知道,洗浴中心每天的收入都是會計每天來找孫某取走。
9、證人張某乙的證言:雅閣洗浴的老板是老王和老李,還有在雅閣洗浴中心負責經(jīng)營的張某甲和孫某,老王和老李不經(jīng)常來雅閣洗浴中心,平時都是張某甲和孫某在雅閣洗浴中心負責管理和收銀,有什么事都是向張某甲請示。從2014年4月份左右,張某甲和孫某接手經(jīng)營雅閣洗浴中心之后就開始找小姐從事賣淫活動,雅閣洗浴有三個服務生,其負責一樓所有事務,李某丙負責二樓所有事務,李某甲負責三樓所有事務,張某甲和孫某是股東之一負責收銀和其他一切事務,劉某主管負責后勤。還有四個小姐,老王和老李也是股東但不經(jīng)常來。再就是有一個會計每天來找張某甲和孫某收取當天的營業(yè)額并且每月的6號來給發(fā)工資。有出租車專門往這送人,如果出租車送的客人找了小姐,從事了嫖娼行為,孫某和張某甲就會每位客人給出租車提成50元。平時沒事的時候張某甲就讓我們去車站等地發(fā)名片,名片上都寫著哩。一般都是劉某和我去發(fā)名片,李某丙、李某甲去但次數(shù)很少。
10、證人覃某的證言:其是2015年8月18日來晉州市雅閣洗浴中心從事賣淫活動的,老鄉(xiāng)姚某把其介紹給孫某,提成、發(fā)工資的時間是同孫某談的,劉某和李某甲安排我賣淫,雅閣客棧的小姐平時就是李某甲和孫某管理,老板是誰不知道,見過孫某的對象張某甲,劉某人們都叫他主管,他介紹其賣淫一次,工資一天一發(fā),孫某給其發(fā)工資。
11、盧某的證言:大概是今年的四月份去的,前臺的蕾蕾面試的,和雅閣五五分成,有生意了都是李某甲通知,然后安排號,當時是劉某接待的我,還沒談具體事兒,他就走了,孫某談的五五分成,五天一發(fā)工資,在會計那支工資,雅閣客棧的小姐平時主要是李某甲管理,有時劉某也管事。雅閣客棧的老板具體是誰不清楚,只聽別人說張某甲是雅閣客棧的經(jīng)理,孫某和張某甲是對象關系。劉某都叫劉主管,主要負責洗浴中心的后勤和小姐們的管理、看大門。
12、證人姚某的證言:這次來是2015年8月份過來的,是孫某讓其過來的,以前認識孫某,到了之后劉某接的其,雅閣客棧的小姐平時都是孫某和劉某管理,具體老板是誰不知道,就知道張某甲是雅閣洗浴中心的經(jīng)理,平時管理都是張某甲、孫某、劉某三人管理,張某甲和孫某是兩口子。劉某主要負責洗浴中心的后勤和小姐們的管理,一般情況下是孫某給其發(fā)工資,賣淫所得嫖資,和洗浴中心五五分成。
13、證人晏某的證言:2015年8月26日22時左右,小磊說客人在305房間,后來聽見有人敲門,其就光著身子從305房間跑到了宿舍。其到雅閣客棧十來天,每天都賣淫。,是孫某讓其過來的,小姐平時都是孫某和劉某管理,客棧老板具體是誰不清楚,就知道張某甲是承包人之一,張某甲是雅閣洗浴中心的經(jīng)理,平時店里都是說了算,孫某和張某甲是兩口子。劉某主要負責洗浴中心的后勤和小姐們的管理,工資是五天發(fā)一次,有時候會計發(fā),有時候孫某發(fā)。
14、同案犯李某甲的供述:2015年6月15日左右,其通過應聘到的晉州市雅閣洗浴中心,當時是“一哥”(都叫他一哥,后來才知道叫張某甲)負責接待的,通過面試以后,一哥就讓其到三樓當服務生,負責把小姐介紹給客人和打掃三樓的衛(wèi)生,到三樓以后,劉某就具體安排其,到三樓的客人提出要求要小姐后,就給客人安排房間,然后就告訴該上鐘的小姐,哪個房間的客人需要服務,然后小姐就去客人的房間給客人談,就這樣一直被公安機關查獲。雅閣的負責人不是劉某就是張某甲,張某甲和劉某其不知道誰是總管事的,反正雅閣洗浴的大小事情,別人都找他兩個,一樓前臺負責收銀的那個女子都叫她孫姐,后來才知道她叫孫某,是張某甲的對象,知道雅閣客棧給出租車司機發(fā)傳單的事,傳單上寫著送到雅閣客棧一位客人給20元,兩位給50元,隔一兩天劉某就騎著電車去發(fā)傳單。每月6號會計騎電車過來給小姐發(fā)工資。
15、同案犯孫某的供述:其是2014年3月份去的雅閣客棧,雅閣客棧日常管理是劉某和張某甲,劉某管日常生活,其和張某甲管前臺收錢,和張某甲是對象。雅閣洗浴的老板王某知道雅閣洗浴有賣淫小姐的事,剛上班的時候是王某帶著去的雅閣洗浴并告訴其雅閣洗浴有賣淫小姐,雅閣洗浴開業(yè)的頭一批賣淫小姐就是王某帶去的,后面也陸續(xù)調換過幾次,也大多都是王某調換的,王某還讓劉某去石家莊市里接過幾個賣淫小姐,這是劉某去接人的時候給其說的,劉某接來的幾個賣淫小姐也都賣淫了。董會計是雅閣的會計,雅閣洗浴的財務歸董會計管理。
1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3年春天的一天認識了一個叫李某乙的人,李某乙說合伙在晉州市開個賓館,后來,李某乙在晉州市西環(huán)找了個地方,其和李某乙每人出了2萬元錢,李某乙和房東簽的合同,后簡單裝修了一下,就開張了,2014年春天,東莞出事情了,停了3-4個月后,其讓張某甲和張某甲的老婆孫某過來進行經(jīng)營管理,對他們說讓他們全面負責,沒過幾天,其又讓劉某過來的,交待劉某只負責做飯和燒鍋爐,李某乙找的會計對每天的經(jīng)營情況進行了解,雅閣洗浴的賣淫小姐是誰找的不知道,李某乙找的會計叫他小董,晉州人。
17、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來投案自首,參與組織賣淫了。時間是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地點是晉州市雅閣洗浴。2014年3月份,王某說你去晉州市雅閣洗浴吧,那服務員和賣淫人員都有,你去那負責日常管理,一個月給你3000元工資,再給你提成。其叫上了對象孫某,有朋友介紹認識了李某甲和李某丙想當服務員,其給王某打電話說有兩個人想過去當服務員,王某說可以,每個月每人1700元工資,你覺得行就讓他們上班吧。其和孫某在一樓前臺,客人洗完后上二樓,李某丙接待,李某丙再領著客人去三樓找李某甲,李某甲將客人安排到房間,賣淫結束后,客人到前臺結賬,一般情況下其和孫某在前臺收錢。晉州雅閣有4個賣淫女,其中3個是孫某找來的,孫某領來后給其說了一聲,有一個矮個胖的是李某丙的對象,這個賣淫女是李某丙找的孫某,孫某給其說了一聲。王某和劉某也帶去過幾個,都是待上兩三天就走了,店里的會計叫董某(晉州市人,李某乙的外甥)負責記賬,每天去收錢和負責發(fā)工資,劉某負責買東西,采購洗浴日常用品,店里的事都是王某和劉某聯(lián)系。王某大約一個星期去一次,李某乙偶爾去,在晉州市雅閣洗浴每個月3000元的工資,共17個月,51000元工資,分紅分了不到4000元。王某陸續(xù)在雅閣洗浴送過三次賣淫的小姐,一次送兩人共送過六個賣淫小姐,這六個賣淫小姐都是在雅閣洗浴賣淫一個星期左右就走了,王某還讓劉某去石家莊市里接過三個賣淫小姐,這三個都是在雅閣賣淫三天左右走的。
18、被告人劉某的供述:雅閣洗浴是2013年底開業(yè)的,其是開業(yè)時去的一直干到被查封。雅閣洗浴的老板有王某,還有張某甲可能有股份,但是不確定張某甲是不是老板,王某簡單提起過張某甲有股份,是王某讓其去管理雅閣洗浴的后勤的,2013年底,王某說你去晉州市雅閣洗浴中心吧,在那負責后勤、做飯、買日常用品,一個月給你2200元的工資,張某甲和孫某在一樓前臺,如果有找小姐的一般先洗浴,客人洗完后上二樓,李某丙接待,李某丙再領客人去三樓找李某甲,李某甲將客人安排到房間,賣淫結束后,客人到前臺結賬,一般情況下張某甲和孫某在前臺收錢。雅閣洗浴中心有4個賣淫女,其中3個是孫某找來的,有一個矮個胖的是李某丙的對象。王某讓其從石家莊拉過3個賣淫女去雅閣洗浴,但她們有兩個上了三天班就走了,有一個看環(huán)境不好當天就走了,王某帶過去兩個,都是上了一天班就走了。在雅閣洗浴大約掙了24000元左右。
19、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其是2013年底開業(yè)時去的一直干到被查封,是其姨夫李某乙讓去的,一個月給1000元的工資。雅閣洗浴的老板是老王和老李,老王叫王某、老李叫李某乙。王某和李某乙大概一兩個月去一次,在雅閣洗浴大約掙了12000元左右,其工資都是自己直接扣除。
20、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證實公安機關對董某、劉某、張某甲、王某上網(wǎng)追逃。
21、到案經(jīng)過:2017年6月2日在晉州市財政局政務中心大廳將董某抓獲;2017年4月1日,在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南長街金龍?zhí)断丛≈行膶⒛匙カ@;2017年3月30日,張某甲到晉州市公安局晉州鎮(zhèn)派出所投案;高新區(qū)公安分局興安路派出所民警在石家莊市高新區(qū)新元高速路口將王某抓獲。
22、(2015)晉刑初字第00213號刑事判決書,證實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以組織賣淫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六年,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李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
23、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河北省邢臺監(jiān)獄釋放證明書、劉某釋放證明書:證實王某因犯容留賣淫罪被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14年8月4日止;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王某于2013年1月6日被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假釋,假釋考驗期自2013年1月6日至2014年8月4日;王某于2014年8月4日刑滿釋放,劉某于2011年1月22日刑滿釋放。
24、前科證明:董某無前科、王某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同其判決書和釋放證明、裁定書。張某甲無前科。
25、戶籍證明:一卷P111-113
證實四名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26、晉州市人民檢察院建議函:證實本院傳喚張某甲未能到案。
以上證據(j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張某甲、劉某伙同他人以招募、雇傭、容留等手段,組織多人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董某在組織他人賣淫的共同犯罪中協(xié)助他人充當管賬人,其行為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張某甲、劉某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董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重新犯罪,依法應當撤銷假釋,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稱王某無罪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張某甲、劉某均系王某安排到雅閣洗浴工作,且為其二人確定了工資標準,張某甲、劉某、孫某、董某均證實王某是雅閣洗浴的老板之一,故其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某甲、劉某及其辯護人辯解張某甲、劉某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意見,經(jīng)查,張某甲和劉某均系王某安排到雅閣洗浴工作的,張某甲負責日常管理,劉某負責日常用品采購、后勤及賣淫女的食宿等管理,均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故其辯解意見本院不采納;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稱張某甲具有自首情節(jié),經(jīng)查,在被告人張某甲取保候審期間經(jīng)本院傳喚未到案,其自首情節(jié)不能成立;被告人劉某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應予追繳,上繳國庫。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被告人王某、張某甲、劉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與2010年8月20日所判刑罰中未執(zhí)行完畢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零二十八天,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實行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張某甲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劉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董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已繳納一萬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
(剩余一萬三千元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所得上繳國庫;追繳被告人張某甲犯罪所得55000元、被告人劉某的犯罪所得24000元、被告人董某的犯罪所得12000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雙利
審判員牛彥惠
審判員高軍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呂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