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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2925刑初29號組織賣淫罪案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24   閱讀:

審理法院: 和政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甘2925刑初2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8-06-05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組織賣淫罪。

審理經(jīng)過
和政縣人民檢察院以和檢公訴刑訴(2018)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1、李某2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王某3、王某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一案,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向被告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并告知有關(guān)訴訟權(quán)利,因涉及公民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和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1及其辯護人艾倫,被告人李某2及其辯護人王建杰,被告人王某3及其辯護人吳春燕,被告人王長富及其辯護人王斌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和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在臨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法人代表為王某4,7月10日開業(yè)經(jīng)營。在經(jīng)營中以洗浴為掩護,通過采用對賣淫項目統(tǒng)一定價收費,按服務次數(shù)和項目定期與賣淫人員結(jié)算等手段,組織多人多次賣淫,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葉某1、李某2、王某3、王某4分別受雇到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中參與組織賣淫。被告人葉某1從2016年6月份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在裝修時即去該會所上班,一直到2017年1月份。2016年8月中旬至2017年1月,擔任店長負責會所管理工作,2017年7月中旬至8月初在該會所上班并擔任大項采購及管理工作。被告人李某2從2016年7月份到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擔任店長,28天后被解雇。2017年2月再次擔任店長負責該會所管理工作。被告人王某3從2016年8月份至2017年8月8日,在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擔任財務主管。被告人王某4在2016年7月到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擔任該會所的法人代表,領(lǐng)取一定數(shù)量的法人工資并負責會所內(nèi)的采購日常用品(包括拖把、掃帚、洗潔精等)和繳納水電費的工作,2017年1月18日離開該會所,但仍領(lǐng)取法人工資。2017年8月8日凌晨,臨夏州公安局突擊檢查時,當場抓獲賣淫女性8人、嫖娼人員4人、工作人員及其他人員16人。公訴機關(guān)針對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供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戶籍證明、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和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葉某1、李某2的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王某3、王某4的行為已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葉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對組織賣淫罪的罪名有異議,認為其只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請求法庭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一、被告人葉某1的行為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其行為應當定性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二、被告人葉某1在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中的所有行為均受三個老板的管理與支配,按照前述三人的指令而進行工作,葉某1對賣淫活動沒有任何決策權(quán)、沒有自主決定權(quán),對賣淫女和賣淫活動沒有命令權(quán),僅僅是一個協(xié)助行為。三、關(guān)于葉某1的主觀故意方面,被告人葉某1并沒有實施組織賣淫的主觀故意,僅僅是知道他人組織、策劃、實施賣淫活動,而對他人的組織、策劃、實施進行了協(xié)助。四、被告人葉某1被抓獲后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懇請法院綜合考慮,予以公正、合理的判決。

被告人李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對組織賣淫罪的罪名有異議,認為其只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一、被告人李某2在店內(nèi)管理的人員僅僅是服務員,負責的是服務員提茶倒水打掃衛(wèi)生這一塊,賣淫人員不歸李某2管理,賣淫人員的招聘、組織、賣淫服務是由趙某負責,財務是王某3負責,服務員的證言證明李某2只是服務員的總管。二、被告人李某2的月工資只有五千元,除每月一至兩千元的生活補助費外,再無其他收入,收入表明李某2只是打工者,李某2的店長其實只是撐門面的名譽店長。三、被告人李某2在本案中僅起協(xié)助作用。四、被告人李某2不是組織賣淫罪的“圈內(nèi)人”,案發(fā)后老板讓王某4和李某2“頂包”,許諾給予25萬元的“頂包費”,進一步說明李某2不是組織者。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李某2按照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3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一、被告人王某3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較小,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在整個犯罪行為中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系從犯。對其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二、被告人王某3并沒有獲取犯罪所得,王某3像會所的其他人一樣,是按照會所的實際控制人事先確定的工資按月領(lǐng)取工資,其雖然主管會所的財務工作,但其未參與會所“營業(yè)收入”的分紅,會所的“營業(yè)收入”均由會所的實際控制人宋某、倪某某、馬某某取得,王某3沒有獲取工資外的其它任何犯罪所得。三、被告人王某3系初犯,主觀惡性小,為了幫助朋友才到涉案會所上班,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請合議庭對上述情節(jié)予以充分考慮,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4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王某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定性無異議,其辯護意見是:一、被告人王某4主觀惡性小,可以從輕處罰。王某4表面上是會所的法人代表,其實并不是真正的老板,他在會所的工作是后勤管理員。王某4到會所工作一個月后才發(fā)現(xiàn)會所組織、容留他人賣淫嫖娼,他雖然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違法,但并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涉嫌構(gòu)成刑事犯罪,直到后來逐漸意識到了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就于2017年元月以回家過年為借口去了貴州老家,從此再也沒有回到會所。二、被告人王某4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只是起輔助作用,屬于從犯,沒有造成惡劣的影響。被告人王某4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被動地、間接地參與協(xié)助賣淫,案發(fā)后其他同案人把他當做了一塊擋箭牌。三、被告人王某4系初次犯罪,之前無前科劣跡而且認罪態(tài)度非常好。四、被告人王某4存在自首情節(jié)。五、被告人王某4是四級殘疾,生活自理存在一定的困難。懇請法庭對被告人王某4從輕處罰,給被告人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宋某、馬某某、倪某某等人于2016年7月15日在臨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成立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簡稱“紫泉會所”),法人代表為王某4,經(jīng)營場所位于臨夏市環(huán)城北路盛世花園小區(qū)9號樓,經(jīng)營范圍為洗浴、足療,同年7月份開業(yè)經(jīng)營。在經(jīng)營期間,該會所制訂了包含提供性服務在內(nèi)的不同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按服務次數(shù)和服務項目定期與賣淫女結(jié)算等手段,以經(jīng)營洗浴、足療的名義,非法招募、組織、容留多名女性長期從事賣淫活動,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葉某1于2016年6月份在紫泉會所裝修時即去該會所上班,2016年8月中旬至2017年1月,擔任店長(經(jīng)理)具體負責該會所日常運營和管理工作,2017年7月中旬至8月初,在該會所負責大項采購及管理工作;被告人李某2自2016年7月份到紫泉會所擔任店長(經(jīng)理),28天后被解雇,2017年2月再次擔任店長(經(jīng)理),負責該會所管理工作;被告人王某3自2016年8月份至2017年8月8日,在紫泉會所擔任財務主管;被告人王某4自2016年7月起在紫泉會所擔任法人代表,領(lǐng)取法人工資,負責采購會所內(nèi)的日常用品和繳納水電費的工作。2017年1月18日因故離開該會所,但仍從該會所領(lǐng)取法人工資。2017年8月8日凌晨,公安機關(guān)開展突擊檢查時,當場查獲在該會所接受賣淫服務的馬某一、席某、李某某、馬某二等男性嫖娼人員4人、在該會所從事賣淫服務的朱某某、趙某某、侯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等女性賣淫人員8人、會所工作人員及其他人員16人。現(xiàn)已查明,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自2017年7月16日至2017年8月7日23時23分被突擊檢查前共有627次消費記錄,在不足一個月的時間里有超過700人(次)在該會所接受各類色情服務,該會所向以上人員提供包含性服務在內(nèi)的大項(賣淫)服務627次,獲取非法收入35萬余元。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賬號6217998361001251314、戶名為王某3的銀行卡向戶名為宋某的銀行卡轉(zhuǎn)賬157.2萬元、向倪某某的銀行卡轉(zhuǎn)賬98萬元、向馬某某的銀行卡轉(zhuǎn)賬1.5萬元、向葉某1的銀行卡轉(zhuǎn)賬18.15萬元、向王某4的銀行卡轉(zhuǎn)賬7.4萬元、向趙某軍(趙某)的銀行卡轉(zhuǎn)賬80.8萬元、向趙某勝的銀行卡轉(zhuǎn)賬25萬元。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葉某1被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公安分局蔡家關(guān)派出所抓獲,被告人李某2于2017年11月25日被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公安局小寨派出所抓獲,被告人王某3于2017年9月26日被貴州省清鎮(zhèn)市公安局城東派出所抓獲,被告人王某4于2017年10月2日到和政縣公安局后被抓獲。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jù)所證實:

(一)物證

1.POS機、驗鈔機、電腦、監(jiān)控器、筆記本、加密狗、會所印章證實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里面實行網(wǎng)絡(luò)化管理,該會所利用水療為掩護,從事賣淫嫖娼活動,并對所有提供的各種服務都實行全程留痕、有較為完善的財務制度和管理制度。

2.現(xiàn)場提取的已經(jīng)使用和尚未使用的避孕套和其它洗滌用品證實紫泉會所存在性交易活動。

3.上鐘計時牌證實2017年8月7日紫泉會所里面的消費情況。

(二)書證

1.受理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指定管轄決定書、受案登記表證實公安機關(guān)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存在組織賣淫行為,經(jīng)臨夏州公安局指定該案由和政縣公安局管轄,和政縣公安局遂立案偵查。

2.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個體工商戶開業(yè)登記申請書證實該會所以王某4的名義開辦,經(jīng)營范圍為洗浴、足療服務,經(jīng)營場所位于臨夏市環(huán)城北路。

3.臨夏市公安局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衛(wèi)生許可證申請書、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臨夏市工商局個體工商戶開業(yè)登記審核表、房屋租賃協(xié)議、楊樹義、楊永財身份證、甘肅世榮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產(chǎn)權(quán)證明等證實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經(jīng)臨夏市公安消防大隊、臨夏市工商局、臨夏市衛(wèi)計局等部門核準設(shè)立,該會所系租賃楊永財?shù)姆课荨?/p>

4.搜查證、查封決定書證實臨夏市環(huán)城北路的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存在賣淫嫖娼違法犯罪活動在2017年8月8日被公安機關(guān)進行搜查,同年8月15日被查封。

5.現(xiàn)場提取筆錄、扣押筆錄證實和政縣公安局民警依法從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提取、查扣紫泉會所營業(yè)執(zhí)照1本(正、副本)、衛(wèi)生許可證1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1本、電腦3臺、監(jiān)控器1臺、驗鈔機1臺、POS機1臺、蘋果土豪金手機1部、黑色蘋果手機1部、金戒指1枚、人民幣6,195元;李某2持有的文件袋1個、檔案袋2個、手提包1個、銀行卡4張、護照1本、皈依證1本、駕駛證1本;王某4持有的紫泉會所從業(yè)人員健康證8本、紫泉會所印章1枚、王某4私人印章1枚、王某4殘疾證1本;葉某1、李某2、王某4、王某3身份證各1張;各類筆記本10本、考勤表1冊、紫泉會所銷貨清單14本、入庫單1本、版面1張、紫泉會所白色水療單43張、紫泉會所粉紅色水療單23張、流水清單12張、品項銷售明細表20張、消費價目單1張、通聯(lián)支付清單8張、跑單責任書1份、標明大項服務、手牌號碼、序號、房間號、技師編號、服務項目的消費記錄單2張、帶有“紫泉水療休閑會所、健康、休閑、養(yǎng)身、洗浴按摩”字樣的聯(lián)系卡17張、紫泉會所記鐘單9冊、消費單6冊。

6.公安機關(guān)從紫泉會所吧臺提取的帶有“紫泉水療休閑會所、健康、休閑、養(yǎng)生、洗浴按摩”內(nèi)容的聯(lián)系卡、消費價目單證實該會所存在色情服務。

7.視頻截圖證實案發(fā)當晚和政縣公安局在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2008包廂當場查獲正在從事賣淫嫖娼的人員2名。

8.提取的侯某某持有、記錄的水療單、服務單證實2017年8月1日,該侯為4個男性顧客提供了性服務,8月4日至8月7日,其為10名男性顧客提供了性服務。

9.提取的紫泉會所2017年8月8日到鐘記錄表證實當日共有21人在該會所接受過包含性服務在內(nèi)的大項服務,有22人接受過洗澡按摩和拔火罐的小項服務。

10.現(xiàn)場提取的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歷史單據(jù)、大項、小項項目記錄單、消費單、消費記鐘單等證據(jù)證實在該會所里面所有從事按摩服務和賣淫服務的人員都有書面記錄,具體內(nèi)容包括消費日期、序號、客人的手牌號碼、房間號、提供服務的技師的編號、提供的服務項目、時間、服務次數(shù)、單價、合計金額、結(jié)賬時間、結(jié)賬方式、收款員代號等。

11.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偵查機關(guān)對從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中查獲的電腦、POS機、驗鈔機、筆記本等涉案物品依法扣押。

12.領(lǐng)條證實馬金蓮已領(lǐng)取馬正清身份證1張、中國建設(shè)銀行銀行卡2張、駕駛證(正、副本)、手表1塊、黑色錢包1個;李長玲已領(lǐng)取李某2的蘋果土豪金手機1部、護照1本、身份證1張、中國建設(shè)銀行卡2張、農(nóng)行卡1張、工商銀行卡1張、駕駛證1本、棕色皮包1個、金戒指1枚。

13.被告人葉某1、李某2、王某3、王某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戶籍證明、前科資料的證明材料以及暫住證、情況說明、在押人員基本信息表等證據(jù)證實葉某1、李某2、王某3、王某4均在犯罪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無犯罪前科,王某4系臨夏市暫住人口。

14.甘肅省公安廳消防總隊文件、倪某某、宋某個人基本信息、銀行客戶資料等證據(jù)證實倪某某家住臨夏市三易黃金水岸33號樓2單元1603室,原為臨夏州公安消防作戰(zhàn)指揮中心主任,2017年4月17日被批準退職修養(yǎng),倪某某的銀行客戶資料證實其于2006年9月25日在中國建設(shè)銀行臨夏分行開戶的事實;宋某的銀行信息資料證實其于2007年6月4日在中國建設(shè)銀行蘭州黃河支行開戶的事實。

15.抓獲證明、抓獲經(jīng)過的說明、羈押證明證實王某3于2017年9月26日被貴州省清鎮(zhèn)市公安局通過網(wǎng)上追逃抓獲后羈押在清鎮(zhèn)市看守所,9月29日被和政縣公安局民警帶回和政縣看守所羈押;王某4于2017年9月30日晚22時50分到和政縣公安局投案,10月2日被和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某2于2017年11月25日被陜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民警巡查中抓獲;葉某1于2017年11月6日被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蔡家關(guān)派出所民警在貴陽西站公安武裝卡點抓獲。

16.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證實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蔡家關(guān)派出所對葉某1的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證實葉某1的尿檢結(jié)果為陰性。

17.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實葉某1、李某2、王某3、王某4、朱某某、馬正清、汪聰林、余歡、才讓多吉、廖富平、熊亞泰、管振虎、陳煒、楊樹義等涉案人員經(jīng)過辨認,確定被告人葉某1、李某2、王某3、王某4四人就是在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組織或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成員,其中王某4是該會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該會所的采購、辦理會所內(nèi)手續(xù)的人,宋某、倪某某、馬某某是該會所的老板,李某2(李鐸)就是負責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的副總經(jīng)理(店長)“李總”,葉某1是該會所的經(jīng)理(店長)之一,王某3負責該會所財務和發(fā)放服務員工資,趙某勝在該會所中負責管理按摩技師,馬正清、汪聰林、余歡、才讓多吉、廖富平、熊亞泰、管振虎等人為該會所服務人員,馬某二為當晚進行色情消費的人員,朱某某為當晚給馬某二提供賣淫服務的小姐。

18.個人開戶與電子銀行服務申請表證實馬某某在臨夏市建設(shè)銀行辦理銀行卡一張,賬號為6217998361001251341。

19.戶名為王某3的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證實王某3于2016年11月30日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臨夏州分行臨夏市華寺街營業(yè)所辦理過個人活期賬戶,賬號為6217998361001251341,賬戶余額為3.14元。

20.中國建設(shè)銀行銀行卡客戶交易明細清單證實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自2016年11月30日開戶以來至2017年8月8日被查封時的資金交易情況。該證據(jù)還證實戶名為王某3、卡號為6217004300009471545的客戶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0日,先后向宋某、馬某某、倪某某以及葉某1、李某2、王某3、王某4等人的銀行卡多次發(fā)生過轉(zhuǎn)賬交易的事實。

21.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POS機資金明細證實商戶號990836079996002、賬戶6217998361001251314、綁定銀行卡戶名為王某3的銀行卡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向宋某的銀行卡匯款轉(zhuǎn)賬157.2萬元、向倪某某的銀行卡匯款轉(zhuǎn)賬98萬元、向馬某某的銀行卡匯款轉(zhuǎn)賬1.5萬元、向葉某1的銀行卡匯款轉(zhuǎn)賬18.15萬元、向王某4的銀行卡匯款轉(zhuǎn)賬7.4萬元、向趙某軍的銀行卡匯款轉(zhuǎn)賬80.8萬元、向趙某勝的銀行卡匯款轉(zhuǎn)賬25萬元。

22.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結(jié)賬消費統(tǒng)計表、紫泉會所歷史單據(jù)、統(tǒng)計表、結(jié)賬消費明細表證實該會所自2017年7月16日至2017年8月8日0時,在不足一個月的時間里有超過700人在該會所進行色情消費,該會所向以上人員提供包含性交易在內(nèi)的大項(賣淫)服務627次,提供小項服務(足浴、洗澡按摩、拔火罐服務)275人(次)。具體內(nèi)容為消費價格198元的A項服務43次,收入合計8,514元;消費價格238元的B項服務252次,收入合計59,976元;消費價格398元的C項服務249次,收入合計99,102元;消費價格699元的E項服務227次,收入合計158,673元;消費價格880元的F項服務83次,收入合計73,040元;消費價格380元的G項服務46次,收入合計17,480元;消費價格1,280元的H項服務2次,收入合計2,560元。大、小項服務合計902次,收入合計419,345余元。其中提供A、B小項服務275次,收入合計68,490元,提供C、E、F、G、H大項服務合計627次,收入合計350,855元。該會所自2017年7月16日至2017年8月8日0時,香煙和飲料消費收入合計3,464元。

23.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營業(yè)額統(tǒng)計表證實該會所自2017年2月11日至2017年7月21日,各項按摩服務收入高達3,710,962元,煙酒、飲料收入僅為37,465元。

24.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考勤制度、前臺跑單責任書證實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對在該會所從業(yè)的賣淫人員和服務人員的管理有一套較為完善的規(guī)章制度

25.從馬正清持有的手機中提取的微信支付二維碼收款到賬通知截圖、從于某某手機中提取的標明有“小杰”的照片、昵稱為“有太多的抱怨”的手機用戶微信轉(zhuǎn)賬截圖證實該會所使用微信支付收費方式。

26.臨夏市公安消防大隊便函、臨夏市公安消防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未辦理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其使用的檢查合格證系臨夏市云翠林餐飲店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紫泉會所在經(jīng)營期間因未經(jīng)消防安全檢查,曾被臨夏市公安消防大隊行政處罰罰款三萬元,停業(yè)整頓。

27.辦案說明證實和政縣公安局民警在朱某某的辨認筆錄中將馬正清名字誤寫為馬亞清,辨認筆錄中存在時間記錄錯誤的問題,已被糾正。

28.公安行政處罰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朱某某、于某某、李某某、侯某某、趙某某、任某某、劉某某、李某、李某一、席某、馬某一、馬某二等12名在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實施賣淫嫖娼行為的違法人員均已被行政處罰。

(三)證人證言

1.證人馬某一證言:2017年8月7日,我到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洗澡后,在2005包廂與在該會所從事賣淫服務的賣淫女發(fā)生了一次口交、一次性交易,正在穿衣服時被公安局民警查獲。當晚我在上樓時會所的服務生向我介紹了一些服務項目和價格,也看見了價格牌子,上面標明了該會所有198元、398元、699元、880元四個價位的服務。以前曾經(jīng)在該會所里面消費過一次,這是第二次來消費,還沒來得及結(jié)賬就被查獲。

2.證人席某證言:2017年8月7日,我到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負一樓洗澡后,在上樓過程中一個光頭男子向我介紹說這里有小姐服務,我就到二樓2012包廂與賣淫女發(fā)生了一次性交易,還沒有來得及結(jié)賬,正在沖洗時被公安局民警查獲。當晚洗澡消費價格為198元、小姐提供性服務的價格是398元。

3.證人馬某二證言:我聽朋友介紹說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里面有按摩洗澡并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服務,2017年8月7日,我就和朋友一同去該會所找小姐做按摩,我在2008包廂與在該會所從事賣淫服務的賣淫女發(fā)生了一次性交易后被公安局民警查獲。

4.證人朱某某證言證實,我是在2017年6月底經(jīng)朋友介紹到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擔任按摩技師,從事賣淫服務。平時管理小姐的是李總,二樓由他管理,他在監(jiān)控中都能看到小姐們的表現(xiàn),如果發(fā)現(xiàn)我們對客人不好,他就會對我們罰款,平時的事情都由李總說了算,工資也在每月的1日、11日、21日由李總的微信轉(zhuǎn)賬所發(fā)。我們白天在會所中睡覺,吃飯叫外賣。我生意好的時候每晚能掙1,200多元,一般情況下每晚能掙600元,生意不好的時候400元,我每晚上都有生意。有客人時服務生會用對講機通知我們上鐘。紫泉會所里面小姐的服務項目包括12項服務。當晚我在會所里面給客人做了三次服務,第一次做了C項,服務項目有8項,時間是45分鐘,價格是398元,我提成150元,第二次做了E項,價格是699元,我提成240元,時間是70分鐘,第三次在和一個客人準備做大項中的E項,正在試水時被查獲了。當晚在會所里面從事賣淫服務的女性有四個,從事賣淫服務的人員是流動性質(zhì)的,每次賣淫時都由會所安排,價格也是會所規(guī)定的,我們不能和客人商量價格,只能從賣淫中拿會所規(guī)定的錢,做C項,會所拿248元,小姐能拿150元,做E項,會所拿459元,小姐能拿240元,做F項,會所拿580元,小姐能拿300元,做G項,會所拿230元,小姐能拿150元。

5.證人趙某某證言:我是在2017年8月7日到該會所擔任按摩技師,主要從事洗澡、按摩、賣淫。查獲當晚我在2005包廂給一男子洗完澡并發(fā)生性交易后準備離開房間時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該趙所說的會所服務項目、價格、嫖資的分配、賣淫女的起居情況以及管理人員等內(nèi)容與朱某某的證言相一致。

6.證人侯某某證言:我是2017年8月1日到該會所賣淫的,編號為61號。查獲當晚我在2012房間里與一男子完成性交易,這個男子正在洗澡時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我到會所的六天時間里共接待了11個客人,最多一晚接待過3個客人。該侯所說的會所服務項目、價格、嫖資的分配、在該會所里面提供性服務的賣淫女的數(shù)量、起居情況、工資發(fā)放形式以及管理人員等內(nèi)容與朱某某、趙某某的證言相一致。

7.證人李某某證言:我是通過一個在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工作的二十幾歲的男性微信好友聯(lián)系介紹,2017年8月7日到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中的,這個會所里面有六七個賣淫女,我的編號是88號。8月7日晚,我在會所2008包廂中與一名男子發(fā)生性關(guān)系時被民警查獲。

8.證人馬某三證言:2017年8月7日晚上11時30分左右,我和朋友祁某某到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洗澡,服務生介紹說有特殊服務,在二樓房間洗澡時被警察們給抓了。

9.證人于某某證言:我是在2017年7月3日到紫泉會所上班做大項技師,我清楚該會所里面有賣淫嫖娼行為。當時“小杰”說大項服務有三種服務項目,分別是398元的套餐,包括八項服務內(nèi)容;699元的套餐,具體包括12項服務內(nèi)容;880元的套餐,在前面12項服務內(nèi)容的基礎(chǔ)上再提供性服務1次。為顧客服務用的濕巾、避孕套、漱口水都是我們自己買的。我在該會所上班期間領(lǐng)了兩次工資,共計17,550元,是趙某用微信轉(zhuǎn)賬的。2017年8月7日晚上23時之前我在會所里接過三個客人,賣淫三次?!靶〗堋笔顷兾魅?,25歲,他負責每晚對大項技師點名、對單子,講一些禮貌、禮節(jié)方面的問題,組織大項技師的工作,大項技師的工資由趙某用微信支付發(fā)放。會所中有七八個大項技師,客人來時服務員通知技師上鐘,會所統(tǒng)一安排技師賣淫。該于所說的會所服務項目、價格、嫖資的分配、在該會所里面提供性服務的賣淫女的數(shù)量、起居情況、工資發(fā)放形式以及管理人員等內(nèi)容與朱某某、趙某某的證言相一致。

10.證人劉某某證言:我在2017年8月4日來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賣淫,編號是78號。我在被抓獲前共接了六七個客人,和這六七個人都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2017年8月7日晚被抓獲時我接了兩個客人,其中一位消費的是398元的服務,另一位是699元的服務,我和他們都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會所里面有七八個大項技師,所有大項技師都和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小杰”管理大項技師,他平常不在會所,但每天晚上八點在會所二樓對技師點名,會所中客人消費的標準都用字母來代替。該劉所說的會所服務項目的具體內(nèi)容、價格、嫖資的分配、在該會所里面的消費項目、工資提成、大項技師的管理人員、技師的數(shù)量、飲食起居、使用的物品等內(nèi)容與朱某某、趙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證言相一致。

11.證人李某證言:我是2017年2月份來該會所的,編號是77號。紫泉會所里面按摩技師都有編號,技師的服務分為大項和小項兩種,小項只洗澡,大項的都提供性服務,每項價格都以C、E、F、G字母代稱。50號以下是只提供洗澡的技師,50號以上技師除了提供洗澡外,還提供性服務。會所里面對技師平時都叫號,50號以上的有八個。8月7日被抓獲前我接待了兩個客人,都是G項目的服務,給這兩個人都提供了性服務。來會所后“軍哥”(趙某)找了其中一個技師大概教了一下,讓我看著學習。我聽說這里的一個老板叫“馬總”,不知道他的名字,一個叫“李總”的光頭男子是會所的經(jīng)理,管理技師的是一個叫“小杰”的男子。該李說的會所服務項目的具體內(nèi)容、價格、嫖資的分配、工資提成、技師的飲食起居、使用的物品等內(nèi)容和朱某某、趙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證言基本一致。

12.證人任某某證言:我是在2017年7月23日應聘到紫泉會所的,編號是93號。8月7日我接待了兩個客人,一個是G項目的服務,另一個是E項目,給這兩個人都提供了性服務。我來會所后總共與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七八次,每天晚上八點上班,早晨五點下班。有時候李經(jīng)理點名或者李經(jīng)理安排服務員點名。該任所說的其它內(nèi)容和朱某某、趙某某、于某某、李某等人的證言基本一致。

13.證人任某一證言:我是在2017年7月27日到紫泉會所的,編號是96號。在紫泉會所像我這樣賣淫的女性有七八個。其所說的大項服務價格、服務的具體內(nèi)容,收費提成等內(nèi)容和任某某等人的證言基本一致。

14.證人張某、王某某、周某某、李某一、展某某證言:在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從事足浴按摩、拔火罐服務,小項技師總共有五個人,會所安排小項技師都住在負一樓,編號分別是1號、5號、8號、9號、10號,有一個叫李經(jīng)理的30多歲的外地人管理,工資都由李經(jīng)理用微信轉(zhuǎn)賬發(fā)放。拔火罐每人每次收48元,技師得15元,足浴按摩分為兩種,一種是A項,價格是88元,會所得48元,技師得40元,一種是B項,價格是128元,會所得78元,技師得50元,還有一種是158元的按摩。王某某的證言還證實該會所里面有賣淫女,都在二樓賣淫,具體數(shù)量不清楚。

15.證人才讓多吉證言:我是通過58同城招聘到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打工的,在里面當服務生,我的工資每月總共是3,000元,主要工作是負責招呼客人、整理房間、搞衛(wèi)生,客人來消費時我們用對講機通知樓上的服務生。紫泉會所一樓是洗澡的,我聽說二樓是做性服務的,具體情況不知道,會所不讓我們服務生亂串。我知道“李總”就是紫泉會所里面的負責人,他是陜西人,年齡大概三四十歲,光頭,大家都叫他李總,他的名字叫李鐸。我們服務生的工資都由李鐸發(fā),平時也由他管理,李鐸負責對服務生點名,李鐸讓我們把自己的事干好,不要和洗浴技師糾纏。我們服務生的工資由正常工資、飯補、提成組成,會所管住不管吃。李鐸還讓我和李紹雨去發(fā)傳單,我去后古城發(fā)過一次傳單,李紹雨去管理站發(fā)傳單。第二次我和管振虎發(fā)傳單,我還是在后古城發(fā),管振虎去了東郊公園。我們給出租車司機發(fā)傳單,如果出租車司機拉客人來會所,會所給出租車司機每次10元錢,發(fā)過一張傳單并照出租車照片,會所給我們1元錢。我前后就發(fā)了兩次傳單,拿了提成共計100多元。

16.證人余歡證言:我在2017年7月24日到紫泉會所當服務員,負責打掃一樓包間和前廳衛(wèi)生、給客人開儲物柜、給客人提鞋,每月工資是三千元,還有獎金和提成。會所里面有沒有賣淫的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包間里面有技師給客人洗澡按摩,技師都是會所安排給客人的,洗澡、按摩的服務價格也是會所規(guī)定的,有198元、238元、698元、880元等不同的檔次??腿藖頃髱У揭粯腔蛘叨牵缓笥脤χv機通知技師房說“上鐘一位”,之后就由技師給他們介紹具體有什么服務。我聽店里的服務員說總的負責人叫王某4。會所的收銀臺有兩臺電腦,由收銀員錄單子,有三個收銀員。會所里面具體有多少個技師的不清楚,技師都是流動性的,隔幾天就有幾個生面孔。會所不準服務生和技師有啥關(guān)系,平時也不能進技師房。會所管住的地方,不管吃飯。會所里面如果技師被客人投訴,都由經(jīng)理處理。

17.證人汪聰林證言:我是紫泉會所擔任按摩技師和足療技師的主管,負責小項技師這一塊的管理,具體工作就是客人來了需要按摩、足療、拔罐,由我安排人去給客人按摩、足療或拔罐。會所里的所有人都知道紫泉會所里面有賣淫嫖娼行為。紫泉會所的老板是臨夏人,叫啥名字不知道。在紫泉會所里面有七八個提供賣淫服務的女性,她們都有編號,做足療、按摩、拔罐的有五個女的,她們都沒有技師資格證。我來的這幾天總負責一直就是姓李的副總經(jīng)理,他一直管理、運作,平時由李副總經(jīng)理管理會所的工作,并給我們服務生安排工作,平時我們在私底下也稱呼他為“李總”、“李哥”。李副總經(jīng)理聽從老板的安排,服務生聽李副總經(jīng)理的安排,只要李總在會所,都是由他在晚上組織服務生點名,包括我在內(nèi)男服務生有十個左右。王某3是會所的會計,主要負責財務方面,平時主要是負責給我們發(fā)工資。大、小項技師10天發(fā)一次工資,普通服務員一個月發(fā)一次工資。會所里上班分為白班和夜班兩種,服務生是兩班倒,大、小項技師不分白天黑夜都要上班。賣淫女都是自己來的,由會所安排,具體由一個姓趙的定西人負責管理。老板和李副總經(jīng)理規(guī)定只能在會所里面賣淫,每次客人來的時候服務生就向客人推薦會所帶有性交易的服務項目,在客人單純洗澡的情況下,如果是賣淫女給客人洗澡的話,在洗澡的同時就會給客人推薦帶有性交易的消費項目,有的時候客人如果主動問我大項技師服務的項目,我會告訴他們大項技師服務的地點。該汪的證言還證實紫泉會所賣淫收費標準、具體服務項目、服務時間、客人來消費時的流程,會所里面的技師和服務員平時的飲食起居、嫖資的分配、會所的骨干成員、賣淫女的人數(shù)、王某3等人的長相打扮等情況。

18.證人管振虎證言:我是2017年3月份到紫泉會所打工當服務員的,李某2和金某某是主管,原先由李某2管理金某某,金某某管理服務部,大概一星期前金某某被開除后由李某2管理服務員,有的叫李某2為“李總”,有的叫李經(jīng)理,有的叫“李哥”,服務生的工資由財務部的王某3發(fā)放,每月十號都是由財務部的王某3給我們發(fā)放現(xiàn)金。會所吧臺的收銀員是馬黎明(馬正清)、“胖哥”、“黑麥”(經(jīng)名)三人,他們?nèi)素撠煱膳_的電腦,辦公室的電腦只有店長和主管操作。紫泉會所的客人都是自己來的,金某某讓我和熊亞泰、才讓多吉、“哈開”(經(jīng)名)三人到加氣站給出租車司機發(fā)過名片,上面寫有紫泉水療會所的聯(lián)系電話,每次給黑車、出租車司機發(fā)一張名片然后拍一張車輛照片,會所給我們1元錢。紫泉會所共有五種服務項目,具體干什么我不知道。會所里面的技師有大項技師(搓澡加“打炮”)和小項技師(正規(guī)搓澡),價格分別是198元、238元、398元、699元、880元。會所里面的大項有七八個,都住二樓宿舍,小項技師住一樓宿舍。大、小項技師都有編號,50號至99號以內(nèi)的為大項技師,1號至50號以內(nèi)為小項技師,我們服務員沒有工號。顧客消費支付方式有現(xiàn)金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寶、刷卡,過幾天后王某3來會所拿走所有的現(xiàn)金。該管的證言還證實紫泉會所賣淫收費標準、具體服務項目、服務時間、會所里面的技師和服務員平時的飲食起居、會所的骨干成員、賣淫女的人數(shù)和李某2、王某3的長相打扮等情況。

19.證人廖富平證言:我是2017年7月21日在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當服務員,平時在前廳接待客人,負責給客人介紹洗澡和服務的價位,還負責打掃衛(wèi)生。聽說李某2是紫泉會所的負責人,也見過李某2幾次。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有賣淫嫖娼行為,客人都是自己來的,賣淫女都由會所安排給客人,服務價格都是會所自定的,紫泉會所大概有七八個賣淫女,賣淫人員是流動性的。會所里面的服務員的工資由王某3發(fā)放。該廖的證言還證實紫泉會所賣淫收費標準、具體服務項目、服務時間、會所里面的技師和服務員平時的飲食起居、會所的收銀員、服務員人數(shù)、賣淫女的人數(shù)、編號、收費方式和李某2的長相打扮等情況,證明的內(nèi)容和管振虎、汪聰林、余歡的基本一致。

20.證人熊亞泰證言:我是在2017年6月份到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當服務員,具體給客人拿鞋、領(lǐng)著換衣服、領(lǐng)著去包間,工資每月3,500元左右。會所的營業(yè)執(zhí)照上面寫的負責人是王某4,李總(李某2)是該會所的負責人,會所里服務員的工資由財務部的王某3按出勤記錄發(fā)放,有時候會發(fā)現(xiàn)金,有時候微信轉(zhuǎn)賬,都是專管財務的王某3發(fā)的,賣淫人員的工資是由負責管理她們的姓趙的那個人發(fā)放。會所都由經(jīng)理負責管理我們,上班前經(jīng)理簡單的說了一下禮貌禮節(jié),還有會所的一些服務流程及服務項目等。會所內(nèi)部的規(guī)章制度主要是我們男服務生不能與賣淫女打交道,干好自己的本職工作,盡量滿足來會所客人的要求。在會所上班的服務生都知道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有賣淫嫖娼行為,會所的二樓為“打炮”的房間。每次客人來的時候我們所有的男服務生都向客人介紹會所帶有性交易的服務項目,如果客人要“打炮”時我們都在對講機中叫賣淫女出來服務。一層為會所大廳,二層為“打炮”的房間。服務收費標準是會所自己定的,服務的項目不同,收取的價格也不同,每次客人消費完后都是自己到總服務臺交費走人。會所的普通洗澡分為198元和238元兩種,我們稱為小項,由一個特征為光頭的人管理。如果客人要“打炮”,可以選擇398元、699元、880元、1,288元(包夜)四種服務,我們稱為大項,大項由一個姓趙的人負責管理。我在2017年的7月份和管振虎、才讓多吉、李紹雨四人到臨夏的加氣站、加油站向出租車司機發(fā)過紫泉會所的名片。該熊的證言還證實了紫泉會所的樓層分布、賣淫收費標準、具體服務項目、服務時間、會所里面的技師和服務員平時的飲食起居、會所的收銀員、服務員人數(shù)、賣淫女的人數(shù)、會所內(nèi)部的規(guī)章制度、服務生工資提成和發(fā)放形式、李某2的長相打扮等情況,證明的內(nèi)容和管振虎、汪聰林、余歡的基本一致。

21.證人張某某證言:2017年8月7日晚,我在紫泉會所消費時,該會所的男服務生介紹說會所里面有三百多、六百多、八百多的服務,問我要不要,被我拒絕了。我當晚選擇了198元的服務標準,一名女服務員提供了洗澡服務,在大廳坐著時遇見了前來會所檢查的公安局民警。

22.證人張某一證言:2017年8月7日晚11時,我在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選擇了398元的服務。在2002房間,給我搓澡的女的推薦說這里有“打炮”的服務,我才知道這里有賣淫嫖娼行為,當晚有一名黑衣女子給我提供了洗澡和全身按摩服務,她給我全身按摩完,問我要不要打個“炮”,并說要給我推薦一個專門“打炮”的女的,我說不要,后我來到休息室喝了個白開水,沒過幾分鐘警察就來了,后被帶到了公安局。

23.證人祁某某證言:2017年8月7日晚11時,我和朋友到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洗澡去了,我們要了398元的服務項目,房間里來了一個洗澡的女的,給我洗了澡并搓了背。當時我因醉酒程度很高,沒有和賣淫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我在休息大廳剛睡下后不久,公安局民警就來了。

24.證人馬正清(又名馬黎明)證言:我在臨夏市紫泉會所當吧臺收銀員,我是馬某某叫去上班的,工資是每月4,500元。我負責吧臺電腦記賬、收銀、登記大、小項的上鐘記錄。會所每天的營業(yè)額都由王某3從我那里取走。紫泉會所的總負責就是綽號叫“光頭”的李總,他的真實姓名叫李某2,他是總經(jīng)理,也是店長,是會所店內(nèi)的總管。男服務員以前由金某某管理,現(xiàn)在由店長李總負責管理。提供賣淫服務的大項技師由一個姓趙的人負責管理。財務由王某3負責管理,工資也由王某3發(fā)放。女服務員在店內(nèi)住宿,男服務員在外面一小區(qū)內(nèi)租住,房子是老板租的,吃的自己解決。紫泉會所是全天24小時營業(yè),會所里面存在賣淫嫖娼行為,在該會所里面收銀員有我、王海偉、黑麥三人,洗澡的女的小項技師有五六人,賣淫的大項技師有六七人,大項技師由趙某負責管理,大項技師也是趙某叫來的。吧臺抽屜里有做廣告的卡片,金某某說在去年服務員們到加氣站對出租車司機發(fā)過該卡片。該馬的證言還證實紫泉會所的樓層分布、男女服務員姓名、分工、會所里面賣淫收費標準、字母代表的意思、大、小項技師提供的服務時間、大、小項技師的編號情況、服務流程、客人消費后的付賬方式等,其證明的內(nèi)容和管振虎、汪聰林、余歡的基本一致。

25.證人陳煒證言:臨夏市皇冠玉鼎養(yǎng)生會所現(xiàn)在改名為臨夏市龍浴灣養(yǎng)生館,我聽說臨夏市皇冠玉鼎養(yǎng)生會所以前的老板是馬某某,我和馬某某見過幾次面,不清楚該會所的法人是誰。

26.證人楊樹義證言:臨夏市盛世花園九號樓4-6單元的商鋪是我父親楊永財?shù)姆课荩赓U給了王某4,當時由別人代簽的協(xié)議,王某4用來搞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合同是在2015年12月31日簽訂的,一年的租賃費是396,900元。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葉某1供述:2016年6月份被宋某叫到臨夏市皇家紫泉水療會所上班的,剛開始時我在會所內(nèi)負責采購,李鐸是店長,2016年8月份李鐸離開會所后我擔任店長,2017年1月份,我走后李鐸又來會所里當?shù)觊L,李鐸的店長職務是倪某某安排的。我是宋某提任當?shù)觊L的,我當?shù)觊L的時候,一般由倪某某安排我的工作,會所內(nèi)具體如何經(jīng)營和管理的都是我請示倪某某后由我負責執(zhí)行的。宋某只來過會所兩三次,宋某平時來會所,都是以老板的身份來的,只有我和王某3、王某4、李鐸等人知道他是老板,他來會所轉(zhuǎn)轉(zhuǎn)就走。倪某某一個星期至少來一次會所,也是以老板的身份到會所核查賬目,馬某某大概每月來個三四次,每次都是問一下會所的內(nèi)經(jīng)營情況就走了,馬某某來會所時,也是以老板的身份來的,一般是給李鐸安排工作。服務員叫王某4“王總”、有時候也叫“王經(jīng)理”,李鐸叫“李總”,王某3叫“王哥”。從2016年8月份開業(yè)到2017年1月份我離開會所時,紫泉會所在這段時間內(nèi)都在組織實施賣淫活動。2017年1月份至2017年8月份,我在貴陽給宋某開車。我在給宋某開車時,宋某給我的工資是7,000元,但每月的工資是王某3給我微信轉(zhuǎn)賬的。宋某給我說過會所的老板是宋某、倪某某、馬某某,是他們?nèi)齻€人投資經(jīng)營的,但他們投資了多少的我不清楚,王某4是法人代表,他也是宋某叫來的,他的法人代表是宋某安排的,王某4的小采購是我安排的,我讓他平時負責采購日常用品,王某4還負責維修會所內(nèi)的水電設(shè)施。會所的房屋是租來的,房東姓楊。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是我和王某4辦理的,衛(wèi)生許可證是王某4辦理的,消防檢查合格證是倪某某拿來直接給我的,后我把消防檢查合格證給了王某3。紫泉會所的大項經(jīng)理是趙某,主要招聘和管理賣淫女,他的大項主管職務是宋某、倪某某、馬某某三個人商量著安排的,小項經(jīng)理是趙某勝,主要負責招聘和管理按摩技師,會所內(nèi)管理財務的是王某3,他的財務主管是宋某安排的,會所的經(jīng)營所得都由王某3管理,店內(nèi)所有人員的工資都是他通過微信轉(zhuǎn)賬、支付寶轉(zhuǎn)賬或以現(xiàn)金的方式發(fā)放的,服務員的領(lǐng)班是金某某,收銀員有三個人。通常在該會所從事按摩服務的技師和賣淫女各有四五個,都是自愿來的。賣淫女是趙某負責培訓,不清楚具體怎么培訓的。我擔任店長時就是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并負責采購會所內(nèi)客人用的洗發(fā)露、沐浴液、洗澡用的藏藥、一次性浴袍、一次性牙刷、牙膏、剃須刀等物品。具體就是讓金某某管理好服務員搞好衛(wèi)生,要求趙某和老趙管理好自己的人員。擔任店長期間我的工資是每月1萬元,沒有分紅。平時服務員叫我“葉總”,他們把李鐸也叫“李總”,王某3也叫“王哥”。會所內(nèi)的經(jīng)營都有賬單,都在會所的電腦上。該葉還供述了2017年8月8日在公安機關(guān)對紫泉會所查封后宋某讓其約王某4在貴陽廣場見面,讓王某4為他們頂包,還答應給王某4每年25萬元的坐牢費,這筆錢是由宋某、倪某某、馬某某三人共同出的。因在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的賬上給宋某轉(zhuǎn)過錢,為了掩蓋犯罪事實,宋某還給我打電話說,你讓王某4給我寫一張50萬元的借條,我就給王某4打電話說了宋某的意思,讓他寫了一張王某4借宋某50萬元的借條,王某4投案自首的時候就說給宋某轉(zhuǎn)的錢是還給宋某的。為了更好的掩蓋犯罪事實,宋某的意思就是把借條上面的時間寫早一些,但是我知道王某4沒有欠宋某50萬元。被告人葉某1所供述的紫泉會所里面的賣淫女所提供的服務項目、價格等內(nèi)容和王某4的供述基本一致,其供述材料中交代的宋某、倪某某、馬某某、李鐸、葉某1、王某4、趙某、趙某勝、金某某的基本情況和長相打扮與王某4等人的供述相一致。

2.被告人李某2供述:2016年6月份我在臨夏市紫泉皇家水療會所擔任經(jīng)理(店長),我在上班期間該會所從事組織賣淫活動,我上了28天的班后,就離開該會所。紫泉會所從2016年7月份開業(yè)一直從事組織賣淫活動。2017年2月10日到2017年8月8日,我又擔任該會所的店長,在這期間該會所也從事組織賣淫活動,兩次都是馬某某叫我去該會所上班的。我在2016年7月份擔任經(jīng)理時,葉某1主要負責管理我,當時他主要負責該會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會所有什么事情,我就向他匯報。葉某1還負責該會所的采購,后來我離開該會所時葉某1就負責該會所的日常經(jīng)營。因為我管理服務員的工作,平時服務員們叫我“李店長”“李經(jīng)理”,也有叫“李總”的。我的職務是倪某某提任的,工資也是跟倪某某談的,每月工資底薪是5,000元,還有一些補助。該會所是宋某、馬某某、倪某某三個人合伙開的,宋某來會所的次數(shù)少,來過一兩次,倪某某和馬某某經(jīng)常來會所,一般倪某某負責安排我們的工作。我不清楚宋某、倪某某、馬某某三人是否與王某4有債務,也不清楚宋某、倪某某、馬某某三人從會所分得了多少錢,不清楚王某3、王某4、葉某1等人是否持有該會所的股份。我在擔任經(jīng)理期間主要負責該會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服務員搞好衛(wèi)生、客戶服務等工作。會所的規(guī)章制度是倪某某讓我寫的,考勤制度上有我的簽名,這些制度是倪某某讓我擬寫的,我寫好后與倪某某、王某3商量后進行了修改。該會所的法人代表是王某4,他也是該會所洗澡用品和店內(nèi)的各種消耗品的小采購,王某4還負責維修會所內(nèi)的水電設(shè)施。會所的大項經(jīng)理是趙某,主要負責招聘和管理賣淫女,賣淫女也是他培訓的。王某3是會所的財務管理,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是他負責的,店內(nèi)所有人員的工資也都是王某3發(fā)放的,會所中每天的營業(yè)額由收銀員收入后交給王某3管理,不清楚王某3是通過什么方式給老板的,王某3和王某4還負責采購。會所服務員領(lǐng)班是金某某,主要負責管理夜班的服務員,給客人送水、送煙及打掃衛(wèi)生。會所中一般服務員稱呼王某4為“王總”、“王采購”、“王哥”,有時也叫“王經(jīng)理”;稱呼王某3為“王哥”、“王經(jīng)理”,稱呼葉某1為“葉總”、“葉老板”。會所內(nèi)的賣淫女有時候七八個人,有時候有十幾個人,數(shù)量一般不確定,按摩技師有五六個人,賣淫女和按摩技師都是自愿來的,具體人數(shù)都不確定。會所被查封后,馬某某和倪某某給我打過電話,在電話里他們讓我藏好,等他們的消息,事情由他們處理。倪某某還讓我替他們(宋某、倪某某、馬某某)頂罪,問我一年要多少錢,我沒有答應他。被告人李某2所供述的紫泉會所里面的賣淫女提供的服務項目、價格、工作人員的工資提成等內(nèi)容和王某3、葉某1、王某4的供述基本一致,其供述材料中交代的宋某、倪某某、馬某某、葉某1、趙某、趙某勝、金某某的基本情況和王某4、王某3等人的供述相一致。

3.被告人王某3供述: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是宋某、馬某某、倪某某三個老板合伙開的。宋某只在開業(yè)時來過,倪某某和馬某某偶爾來會所里。紫泉會所是從2016年7月份開始組織實施賣淫活動,直至2017年8月被查獲。我是2016年7月份被老鄉(xiāng)宋某叫到該會所上班的,宋某讓我當會所的財務主管,我去年每月工資4,500元,今年是5,500元,工資內(nèi)不包含每月的提成。會所的房子是葉某1和王某4租來的,會所每天組織賣淫的收入最少的時候是1萬多元,最多的時候是3萬多元,平均每天的營業(yè)額約2萬多元。每個月除去所有的開支,會所平均每個月能獲利20多萬元。每天的消費營業(yè)額由前臺收銀員收取,次日我到會所后,收銀員把消費金額交給我,通常我把錢給宋某,有時候也會給倪某某和馬某某匯款,此外我還給店長李鐸和葉某1、大項經(jīng)理趙某、小項經(jīng)理趙某勝匯過款和給付過現(xiàn)金,李鐸和葉某1兩人的月工資都是1萬元。葉某1的工資都是我發(fā)放的,通過微信轉(zhuǎn)賬或轉(zhuǎn)到他的銀行卡上,再就是給他現(xiàn)金,李鐸的工資多數(shù)是通過微信轉(zhuǎn)賬和支付寶轉(zhuǎn)賬,有時候也給他現(xiàn)金,趙某和趙某勝兩個人沒有工資,兩人都是從管理的項目中與賣淫女和按摩技師分紅的。每次我把賣淫女的工資通過趙某給我提供的一個賬戶為“趙某軍”的銀行卡匯款。按摩技師的工資我都交給趙某勝,由他負責給按摩技師發(fā)放工資,會所內(nèi)其他人員的工資也是由我通過微信轉(zhuǎn)賬、支付寶轉(zhuǎn)賬或以現(xiàn)金的方式發(fā)放的。除了會所內(nèi)的工資、正常開支以外,剩余的錢款都分很多次分別以匯款或直接給現(xiàn)金的方式給他們?nèi)?,每次匯款的數(shù)額五千元至數(shù)萬元不等,匯款的次數(shù)很多,我都忘記了,但他們?nèi)酥旭R某某拿現(xiàn)金的次數(shù)最多。我用臨夏市紫泉水療會所POS機綁定了我名下的銀行卡,這個銀行卡的戶名是我的名字,卡號為6217998361001251314,這個銀行卡里面的錢就是皇家紫泉水療會所的營業(yè)款。該會所的管理層有五層,第一層是三個老板,第二層是店長,分別是葉某1和李鐸,他們是會所平時的主要負責人,會所內(nèi)具體如何經(jīng)營、管理都是葉某1和李鐸說了算。第三層是該會所的法人及采購王某4,他和葉某1、李鐸還辦理過店內(nèi)工商、城管、消防等方面的一些手續(xù)。營業(yè)執(zhí)照、房屋租賃協(xié)議、消防許可證、衛(wèi)生許可證等證件是王某4和葉某1兩個人負責辦理的。第四層是該會所的賣淫女和按摩技師的管理者趙某、趙某勝,趙某負責管理會所內(nèi)的賣淫女,趙某勝負責管理按摩技師。第五層就是我,主要負責會所內(nèi)的財務,會所內(nèi)所有人的工資都是由我發(fā)放的。最底層就是會所內(nèi)服務員的領(lǐng)班、服務員、收銀員、賣淫女、按摩技師。當時會所由葉某1負責裝修的,葉某1還是該會所的大采購,我們平時稱呼為“葉總”,怎么管理服務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就是葉某1說了算。按摩技師由趙某勝負責管理,賣淫女由趙某負責管理。平時李鐸和葉某1要求我們怎么干就怎么干。會所的收銀員有三個,是馬正清(馬黎明)、王海偉、黑麥。賬單由三名收銀員負責錄入,三名收銀員輪流上班,誰上班誰記錄。我和宋某、葉某1之間沒有債務問題,會所收入主要是通過賣淫得來的,部分收入是通過洗澡和買賣香煙、飲料得來的。會所的經(jīng)營收入在我們的系統(tǒng)中有,我把每天的營業(yè)額及開支情況都記在我的筆記本上面了,我在蘭州時得知會所被查封后,我就把這個筆記本撕碎后扔到路邊了。我在該會所的POS機綁定的中國建設(shè)銀行卡上的收入向倪某某、馬某某、宋某、王某4、趙某、趙某勝匯款了,這些錢是通過賣淫和其他消費得來的。該會所是宋某、馬某某、倪某某三個人組織的,招收我為財務主管,是宋某讓我當財務主管的。李某2和葉某1為會所管理者,王某4為法人代表,趙某為大項經(jīng)理,趙某勝為小項經(jīng)理。我們幾個人各負其責開展工作。被告人王某3所供述的紫泉會所里面的賣淫女提供的服務項目、價格等內(nèi)容和王某4的供述基本一致,其供述材料中交代的宋某、倪某某、馬某某、李鐸、葉某1、王某4、趙某、趙某勝、金某某的基本情況和王某4等人的供述相一致。

4.被告人王某4供述:2016年6月底經(jīng)倪某某、宋某、馬某某授意,他們讓我當法人代表,以我的名義到臨夏市工商局注冊成立了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會所的法人代表是我,但我不是會所真正的老板,真正的老板是倪某某、宋某、馬某某三個人,因為會所從事組織賣淫的違法行為,倪某某是軍人怕受影響,宋某與馬某某怕有社會影響、擔責任,不愿意做該會所的法人代表,后葉某1找到我,讓我做該會所的“法人代表”,答應每月給我“法人代表”費3,000元。2017年元月份我回老家后,他們把我的“法人代表”費漲到了5,000元,我回家的幾個月工資給我照發(fā)。我在紫泉會所中沒有股份,也沒有拿提成和分紅。紫泉會所在2016年7月10日開業(yè),開業(yè)前天葉某1在電話中讓我到臨夏市皇家紫泉會所上班,并且讓我當法人代表,并且還答應給我法人費3,000元、工資是4,000元,我就答應后就把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郵寄給了葉某1。葉某1他們把紫泉會所的各項準備工作做好后的前一天,我從貴陽來到了臨夏市皇家紫泉會所正式上班,我在上班期間主要負責會所內(nèi)的采購日常用品(包括拖把、掃帚、洗潔精等)和交水電費的工作。直到2017年8月8日,我在貴陽老家時,葉某1給我打電話說會所被公安局查封了,讓我關(guān)掉電話。后我就一直在貴陽老家,直到2017年9月30日,我到公安局投案自首。紫泉會所是從2016年8月份開始組織他人賣淫的。我自從來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中后,只知道倪某某、宋某、馬某某三人合伙經(jīng)營臨夏市皇家紫泉水療會所,他們?nèi)似綍r不在會所中,李鐸是店長,也是會所的總管,在會所經(jīng)營期間,由李鐸具體負責會所管理的,葉某1和我是采購,葉某1負責大采購,會所中的浴巾、浴袍、沐浴露、洗發(fā)水、一次性剃須刀、床單、被套、沙發(fā)墊等物品都由他采購,我是小采購,負責采購會所中的拖把、掃帚,我還負責交納水電費等工作。會所中的財務和吧臺收銀員是獨立的,直接由王某3負責總管理,會所內(nèi)財務是王某3管理的,會所經(jīng)營所得的嫖資也是由王某3管理的。會所每天的收入由王某3直接給倪某某、宋某、馬某某三人,具體給誰了我不清楚。李鐸、葉某1、王某3、馬正清等人有沒有提成和分紅的我不清楚。趙某負責大項賣淫女嫖資的收入,收入后的嫖資和會所對半平分,趙某勝負責小項技師服務收入,和趙某一樣與會所對半分。會所的收入支去正常的消費開支,剩下的由王某3交給三位老板,具體怎樣上交的我不清楚。吧臺的收銀員是馬正清、王海偉兩個人,大項技師由趙某負責管理,他給賣淫女進行性服務培訓,賣淫女的工資也是趙某負責發(fā)放的,小項技師由趙某勝負責管理,服務員和保潔員由金某某負責管理。會所中有兩種結(jié)算方式,會所管理者是每月10日結(jié)算一次,大項賣淫女和小項技師是10天結(jié)算一次,具體結(jié)算的方式是以現(xiàn)金和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結(jié)算,工資是由王某3發(fā)放的,聽王某3說會所最多的時候每天收入2萬多元,最少的時候1萬多元。但是具體收入多少,我不清楚。會所的制度是李鐸和金某某制定實施的,制度的內(nèi)容我不知道。會所中用字母A、B、C、E、F、G、H來代替客人消費價位。A、B是小項,價位分別是198元和238元,C、E、F、G、H是大項,價位分別是398元、598元、699元、880元、1,288元。398元是賣淫女直接與客人提供性服務一次,598元是包含小項服務一次,賣淫女給客人提供性服務一次,699元是大項賣淫女給客人洗澡、按摩、搓背,提供性服務一次,880元是由賣淫女給客人提供性服務兩次,1,288元是賣淫女跟客人在會所中過夜。會所中小項技師和賣淫女都有編號,小項技師有四五個,賣淫女人數(shù)不固定,多的時候五六個,少的時候三四個。公安機關(guān)把王某3在貴陽抓獲后,我在貴陽老家時,在倪某某、宋某、馬某某的授意下,葉某1找到我,讓我到公安局去投案自首頂罪,并且說倪某某和宋某、馬某某答應給我每年25萬元的“坐牢費”,后我就答應了葉某1。在我來公安局投案自首時,他們沒有預先支付投案自首的費用。我們平時稱呼葉某1為“葉總”、“葉經(jīng)理”。該王還供述了倪某某、宋某、馬某某、葉某1、李鐸、王某3、趙某、趙某勝、馬正清等人的基本情況并且供述向倪某某寫的100萬元的欠條、向宋某寫的50萬元的借條都是假的,沒有欠過或借過這兩人的錢。

(五)現(xiàn)場勘查筆錄

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二樓平面示意圖、負一樓平面示意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的現(xiàn)場方位、現(xiàn)場概貌、中心現(xiàn)場、中心現(xiàn)場細目、員工宿舍、技師宿舍、員工休息室、更衣室、休息大廳、2003、2005、2008、2012包廂的內(nèi)部設(shè)施等分布和陳設(shè)情況,其證明的內(nèi)容和電子數(shù)據(jù)相一致。

(六)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10張光盤證實和政縣公安局在該案的辦理過程中,依照程序詢問了相關(guān)的證人、訊問了四名被告人并制作了同步錄音錄像,證實公安機關(guān)的偵查活動合法。

(七)電子數(shù)據(jù)

和政縣公安局在案發(fā)現(xiàn)場攝制的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2003房間、2005房間、2008房間、2012房間視頻、現(xiàn)場清查視頻2盤證實公安機關(guān)于2017年8月8日凌晨在對紫泉會所突擊檢查時對涉嫌賣淫嫖娼的馬某一、馬某二、李某某、侯某某、趙某某、劉某某、朱某某等人和提供賣淫嫖娼行為的場所當場進行了錄像取證,以上證據(jù)直觀的反映了紫泉會所從事賣淫嫖娼違法犯罪的事實。

上列證據(jù)經(jīng)法庭示證、質(zhì)證,諸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密切聯(lián)系,能夠作為本案定案的根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1、李某2、王某3、王某4為謀取非法利益,組織或協(xié)助他人組織、管理多名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已經(jīng)形成了對賣淫人員的控制關(guān)系及相對模式化的服務形式,其行為侵犯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破壞社會管理秩序,被告人葉某1、李某2的行為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王某3、王某4的行為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并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葉某1、李某2、王某3、王某4犯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人葉某1、李某2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內(nèi)處以刑罰;對被告人王某3、王某4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內(nèi)處以刑罰。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在主觀上具有明知和故意即明知臨夏市皇家紫泉休閑水療會所存在以水療為掩護,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的事實,在客觀上為該會所實施了組織或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行為。本案中,四被告人共同配合、分工負責,組成了一個有機統(tǒng)一的整體,才使得紫泉會所的非法經(jīng)營活動長期存在,為經(jīng)營者謀取了大量的非法利益。被告人葉某1、李某2先后作為紫泉會所的店長(經(jīng)理),雖不是紫泉會所的經(jīng)營者、不直接管理賣淫女,但系受經(jīng)營者雇傭、在組織賣淫罪中系起管理作用的人員而非盡起輔助作用的人員,故應以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被告人葉某1、李某2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葉某1、李某2不是紫泉會所的老板和實際經(jīng)營者,只是一名雇傭人員,其行為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本院評判如下:一、根據(jù)本案中紫泉會所收銀員馬正清、小項技師主管汪聰林、服務生才讓多吉、管振虎、廖富平、熊亞泰以及朱某某、李某、任某某等多名賣淫女性的證言、結(jié)合二被告人的供述及相關(guān)書證,法庭認為,葉某1、李某2二人在整個共同犯罪中服從、聽從他人的領(lǐng)導、指揮,雖沒有參與組織賣淫活動的決策和謀劃,只在紫泉會所中領(lǐng)取固定工資,但二人以店長(經(jīng)理)的身份對該會所的人員進行管理,在紫泉會所經(jīng)營者不在會所的時候,二人全面負責管理會所的一切事務。以上證據(jù)充分證明被告人葉某1、李某2二人擔任紫泉會所店長期間負責紫泉會所的日常經(jīng)營管理,在本案中起到組織賣淫的作用。被告人葉某1、李某2的當庭辯解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葉某1、李某2二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缺乏充分的證據(jù)佐證,本院不予采納。二、被告人葉某1、李某2在本案中雖處于管理者的地位,但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認定為從犯,比照主犯從輕處罰。對被告人王某3、王某4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3、王某4在本案中上所起的只是一種輔助性作用,應當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協(xié)助犯以及王某4的行為構(gòu)成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評判如下:一、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行為有具體的罪狀和單獨的法定刑,單獨的罪名,適用單獨的法定刑,不適用有關(guān)從犯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因此,被告人王某3、王某4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二、被告人王某4于2017年9月30日到和政縣公安局投案,是經(jīng)和他人預謀后替別人頂包的包庇行為,其到案后并沒有如實供述全部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故對該項辯護意見亦不予采納。對于本案被告人葉某1、李某2、王某3、王某4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它合理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葉某1、李某2、王某3、王某4的犯罪性質(zhì)、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葉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判決生效后一次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

被告人李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判決生效后一次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

被告人王某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判決生效后一次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

被告人王某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判決生效后一次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

隨案移送的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衛(wèi)生許可證、公眾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文件袋、檔案袋、從業(yè)人員健康證、會所印章、王某4私人印章、各類筆記本、考勤表、電腦、驗鈔機、POS機、銷貨清單、入庫單、會所宣傳版面、水療單、流水清單、品項銷售明細表、消費價目單、通聯(lián)支付清單、會員儲值卡以及標明大項服務、手牌號碼、序號、房間號、技師編號、服務項目的消費記錄單等涉案物品,依法沒收,作為物證備案存查。

隨案移送的現(xiàn)金6,195元作為非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需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喬文勝

人民陪審員張學桂

人民陪審員張貴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曹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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