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鄂09刑終23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7-10-25
審理經過
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法院審理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某1、李某2、張某3犯組織賣淫罪,原審被告人管某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一案,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鄂0921刑初13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楊某1、李某2、張某3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經閱卷、訊問被告人和會見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3年6月,李某3(另案處理)、王某2(另案處理)及被告人楊某1三人發(fā)起在大悟縣城區(qū)前進大道開設“廣平沐足”店,李某3邀約朱某,王某2邀約李某2、李某2邀約被告人張某3,楊某1邀約劉某2(另案處理)、呂某壽(另案處理)共同出資注冊成立大悟廣平足療休閑有限公司,同時聘請楊某2成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期間的安全、糾紛及與政府部門的接洽等工作,暗中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皬V平沐足”店賣淫區(qū)從2013年9月份開業(yè)到2015年10月2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共有非法收入12533120元,其中楊某1獲利52萬元;李某2獲利70余萬元;張某3獲利10萬元。
被告人管某4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受聘“廣平沐足休閑有限公司”店任會計,負責財務管理工作。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2退繳非法所得20萬元;張某3退繳非法所得10萬元,管某4退繳非法所得3萬元,悉數上交財政。
又查明:被告人楊某1規(guī)勸同案犯楊某3、呂某壽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現(xiàn);被告人李某2于2016年4月8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退出贓款20萬元;被告人張某3于2016年10月12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退出贓款10萬元;被告人管某4被公安機關抓獲后退出贓款3萬元。
還查明:2015年10月21日,孝昌縣公安局現(xiàn)場查獲賣淫女9名(包括2名泰國籍婦女)和嫖娼者8人。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楊某1、李某2、張某3以營利為目的,合伙開設“廣平足療休閑有限公司”,為賣淫女提供住所并組織多人(包括2名泰國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且屬于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管某4受聘“廣平足療休閑有限公司”,從事會計工作,協(xié)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1的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楊某1應當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2、被告人楊某1有以下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勸同案犯楊某3、呂某壽投案自首)、積極退贓;3、被告人楊某1有多種疾病,不宜收監(jiān)執(zhí)行。經查:被告人楊某1是“廣平足療休閑有限公司”的三個登記股東之一,該公司是有稅務和工商登記的法人組織,其三個登記股東和登記股東之下的分股東的出資情況基本相同,股東之間是一個利益的共同體,該公司從事賣淫活動,從策劃到組建成立是各股東合謀的結果。因此,作為公司的股東稱其不知道該公司的經營項目(足療和賣淫)有悖常理,對辯稱1本院不予采納;對辯稱2被告人楊某1有立功表現(xiàn)(非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對辯稱3不影響本案的定罪和量刑,不予采納。被告人李某2的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李某2主客觀方面均不構成組織賣淫罪;2、被告人李某2犯罪后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現(xiàn)、并積極退繳非法所得,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減輕處罰。經查:被告人李某2雖然不是“廣平足療休閑有限公司”的登記股東,但從各股東的供述及結算賬目上看,其在登記股東王某2名下入股及分得紅利事實成立,依法應當構成組織賣淫罪,對辯稱1本院不予采納;對辯稱2被告人李某2屬于投案自首、積極退出贓款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3辯稱其有投案自首、退贓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1屬于“廣平沐足休閑有限公司”的登記股東,依法應當認定為主犯;被告人李某2、張某3雖然入股“廣平沐足休閑有限公司”,但始終沒有參與該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在組織賣淫過程中作用相對較小,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此,判決:一、被告人楊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在判決書生效后30日內繳納)。二、被告人李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在判決書生效后30日內繳納)。三、被告人張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在判決書生效后30日內繳納)。四、被告人管某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書生效后30日內繳納)。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楊某1上訴提出:撤銷原審判決,上訴人應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原判刑罰過重,在共同犯罪中的參與程度遠遠不及李某3、王某2,上訴人的參與程度較小,系從犯。
上訴人李某2上訴提出: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主觀故意,也從未實施過任何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有立功表現(xiàn),一審沒有認定。
上訴人張某3上訴提出:上訴人不是公司發(fā)起人,又沒有實際參與該公司任何經營活動,只是名義上的股東并參與分得幾萬元,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客觀上未實施組織賣淫的行為其股份是中途李某2轉讓的5%,實際沒有獲利10萬元。其辯護人提出:上訴人張某3所實施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上訴人不是發(fā)起人,從沒有實施參與該公司任何經營活動。沒有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故意,中途參股的行為是被動和盲目的,是為了一己之利,不是為了組織實施他人賣淫行為。一審法院認定分紅10萬元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一審法院判處上訴人與李某2同等刑期顯然有失公平。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李某3(另案處理)、王某2(另案處理)及上訴人楊某1三人發(fā)起在大悟縣城區(qū)前進大道開設大悟廣平足療休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平沐足),李某3邀約朱某,王某2邀約上訴人李某2,楊某1邀約劉某2(另案處理)、呂某壽(另案處理)共同出資注冊成立,同時聘請楊某2成(另案處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期間的安全、糾紛及與政府部門的接洽等工作,暗中從事賣淫嫖娼活動,中途李某2轉讓5%的“廣平沐足”股份給上訴人張某3?!皬V平沐足”店賣淫區(qū)從2013年9月份開業(yè)到2015年10月2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共有非法收入12533120元,其中楊某1獲利52萬元;李某2獲利70余萬元;張某3獲利10萬元。
原審被告人管某4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受聘“廣平沐足休閑有限公司”店任會計,負責財務管理工作。
案發(fā)后,李某2退繳非法所得20萬元;張某3退繳非法所得10萬元,管某4退繳非法所得3萬元,悉數上交財政。
又查明:楊某1規(guī)勸同案犯楊某3、呂某壽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現(xiàn);李某2于2016年4月8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退出贓款20萬元;張某3于2016年10月12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退出贓款10萬元;管某4被公安機關抓獲后退出贓款3萬元。
還查明:2015年10月21日,孝昌縣公安局現(xiàn)場查獲賣淫女9名(包括2名泰國籍婦女)和嫖娼者8人。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一審開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1、同案犯李某3等人的供述,證人田某、王某1、高某、吳某、李某1、楊某1、龐某、談某、張某、李某2、陶某、黃某1、黃某2、劉某1、童某等人證言。2、書證:(1)稅務登記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廣平沐足”會所電話號碼通訊錄、房屋租賃合同、托管經營合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天財商龍管理系統(tǒng)合同、合伙經營協(xié)議、供水管理合同、交接書等。(2)技師合作協(xié)議、技師報鐘登記表及小票、技師操作流程、報鐘系統(tǒng)流程截圖、兌單表、賬本及月統(tǒng)計表、費用報銷單、工資表等。(3)公司收入、支出表、股東分紅明細表。(4)辨認筆錄及照片、指認賬本照片、現(xiàn)場抓獲圖、罰沒收入票據、湖北省非稅收入票據。(5)孝昌縣公安局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說明。(6)抓獲經過、歸案情況說明、關于李某3舉報材料落實情況的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關于朱胡元立功情況說明、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質證筆錄。3、鑒定、檢驗報告:(1)1、孝感昌審會計事務所《報告書》。(2)孝昌縣第一人民醫(yī)院檢驗報告。4、戶籍證明。5、上訴人楊某1、李某2、張某3及原審被告人管某4的供述。
關于上訴人楊某1上訴提出:上訴人應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原判刑罰過重,在共同犯罪中的參與程度遠遠不及李某3、王某2,上訴人的參與程度較小,系從犯的上訴理由。經查,其與李某3、王某2商量合伙開設“廣平沐足”店,三人作為公司登記股東,另還邀約劉某2、呂某壽參股在其名下、指派他人代為參與公司事務。因此,上訴人楊某1稱其僅是進行了出資,應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及系從犯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李某2上訴提出: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主觀故意,也從未實施過任何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有立功表現(xiàn),一審沒有認定的上訴理由。經查,上訴人李某2雖然不是“廣平足療休閑有限公司”的登記股東,但從各股東的供述及結算賬目上看,其在登記股東王某2名下入股及分得紅利事實成立,依法應當構成組織賣淫罪。上訴人李某2稱其主動交待張某3在王某2名下入股,從中分紅牟利的事實應構成立功的上訴理由。經查,李某2、張某3都是在同案犯劉某2的勸說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其對張某3的供述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第(二)款第三項同時規(guī)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才能認定為自首。因此,上訴人李某2提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上訴人張某3上訴提出:上訴人不是“廣平沐足”發(fā)起人,又沒有實際參與該公司任何經營活動,只是名義上的股東并參與分得幾萬元,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客觀上未實施組織賣淫的行為,其股份是中途李某2轉讓的5%,實際沒有獲利10萬元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上訴人張某3所實施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上訴人不是發(fā)起人,從沒有實施參與該公司任何經營活動,沒有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故意,中途參股的行為是被動和盲目的,是為了一己之利,不是為了組織實施他人賣淫行為,一審法院認定分紅10萬元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一審法院判處上訴人與李某2同等刑期顯然有失公平的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張某3中途接受李某2轉讓的5%的股份及其獲利的情況,一審法院已經予以了認定。其雖然不是公司開始設立之初的股東,但是對入股、獲利及知曉該公司從事賣淫犯罪活動卻是供認不諱的,股東之間是一個利益的共同體。因此,其上訴稱其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又沒有實際參與公司任何經營活動,未實施組織賣淫的行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犯罪的辯解意見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上訴人張某3的行為應構成組織賣淫罪。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楊某1、李某2、張某3以營利為目的,合伙開設“廣平足療休閑有限公司”,為賣淫女提供住所并組織多人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原審被告人管某4受聘于“廣平足療休閑有限公司”,從事會計工作,協(xié)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上訴人楊某1屬于公司的登記股東,依法認定為主犯。上訴人李某2、張某3雖然入股公司,但始終沒有參與該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在組織賣淫過程中作用相對較小,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上訴人楊某1有立功表現(xiàn)。上訴人李某2屬自首,主動退繳非法所得20萬元。上訴人張某3屬自首,主動退繳非法所得10萬元。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平衡。上訴人張某3提出中途參與,退繳全部非法所得,一審法院“量刑過重”的上訴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上訴人張某3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綜合案件具體情況,二審決定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法院(2017)鄂0921刑初13號刑事判決中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的判決部分;撤銷第三項的判決部分。
二、上訴人張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在判決書生效后30日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董琳
審判員楊杰
審判員呂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蔣春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