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合刑終字第0039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5-10-21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組織賣淫罪。
審理經(jīng)過
合肥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合肥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湯某1、范某、沈某2、高某3、王某犯組織賣淫罪、原審被告人宋某、韓某6、冉某、姚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368號刑事判決。本院審理后,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合刑終字第00391號刑事裁定,以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合肥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169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湯某1、范某、沈某2、高某3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被告人湯某1自2011年4月1日起,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從合肥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夏日銀河休閑會所(以下簡稱會所)的五名原經(jīng)營人處承包經(jīng)營會所,拉攏被告人范某、沈某2、高某3與其共同投資經(jīng)營。其中,湯某1出資32%,范某出資30%,沈某2出資25%,高某3出資13%。
在經(jīng)營會所期間,上述四名被告人為牟取非法收入,長期招募、容留多名賣淫女向顧客提供賣淫服務,將賣淫服務所得營業(yè)收入按照58%的比例每半個月向賣淫女支付一次,多次對會所營業(yè)收入進行分紅,并將營業(yè)收入用于承擔會所的事故損失。上述四名被告人任用被告人王某作為按摩技師領(lǐng)班,具體負責招募、培訓賣淫女,對賣淫女進行日常管理、領(lǐng)取賣淫收入向賣淫女支付、購買賣淫工具等活動。被告人宋某、韓某6受雇為會所服務員,在明知會所存在賣淫活動的情況下,積極協(xié)助王某實施組織賣淫活動。被告人冉某受雇為會所服務員領(lǐng)班、被告人姚某受雇為會所服務員,在明知會所存在賣淫活動的情況下,從事了安排賣淫女“上鐘”、帶領(lǐng)嫖客進入賣淫所用包廂等活動。
2014年1月17日22時許,合肥市公安局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分局民警依法對會所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在會所三樓的多個包廂內(nèi)有祝躍琴、李永川等5對賣淫女和嫖客正在進行賣淫嫖娼行為,并在三樓技師房內(nèi)查獲艾成瓊、梅艷等賣淫女。
另查明,2014年4月10日下午,合肥市公安局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分局芙蓉派出所民警在合肥市金寨南路照山新村抓獲被告人王某,王某向警方舉報被告人范某就在隔壁房間,民警隨即沖入該房間將被告人范某抓獲。后又將被告人湯某1抓獲歸案。
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向合肥市第二看守所民警檢舉,稱與其關(guān)押在同一號房的樊翠菊在五里墩附近的租房處的水壺中藏有大量冰毒。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根據(jù)這一信息,在樊翠菊租房處合肥市包河區(qū)淝河路文昌雅居×棟×室×房間的水壺內(nèi)查獲冰毒361.4克。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一)湯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會所由他和沈某2、范某、高某3四個人經(jīng)營。他們的承包期是3年,承包費300萬,攤到每年100萬,他出32%、范某出30%、沈某2出25%、高某3出13%。他是負責采購,老沈是會計管錢,高某3是內(nèi)部管理,王某一開始是技師。會所除了提供給客人洗澡外,還有餐飲、擦背、腳摩、中式按摩、泰式按摩、胸推、打飛機、棋牌室、客房等服務項目。
他們4股東分了幾次紅,但是具體分紅次數(shù)和金額他記不清楚了,沈某2既是股東又是會計,他最清楚。2013年春節(jié)因為要過年了他們4股東從會所分了一些錢,在此之前因為2012年3月份會所失火燒死了廚師,在很長一段時間內(nèi)沒有分紅了。會所消防整改花了有一二十萬元,加上會所有員工車禍死亡,加起來處理這些事情花了有100多萬元,在2012年4月他們又支付了第二筆115萬承包費,支付承包費時他們4股東各自從家里拿了些錢,其他賠付金應該是從會所的營業(yè)收入里支付的。
(二)范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1年他和湯某1、高某3在他家吃飯的時候,商量一起干大浴場生意,他覺得可以干,所以就投入了30多萬元人民幣,和高某3、沈某2、湯某1共四個人一起合作承包夏日銀河休閑會所。大概在2011年4月份的時候,他和湯某1、高某3、沈某2共同出資將夏日銀河休閑會所承包下來,當時承包費三年300萬左右(每年付100萬元),他出資30%,湯某1出資32%,沈某2出資25%,高某313%。沈某2平時管錢,湯某1所有的事務都管,他平時偶爾也到浴場看看,一般一個月去看兩三次。高某3是江蘇人,所以平時就住在會所的三樓,會所里的服務員、廚房、按摩女都歸他管。后來會所因為失火燒死了員工,又有員工出交通事故死亡前后一共賠了六、七十萬,這部分錢是從會所的經(jīng)營收入里支付的,所有沒有產(chǎn)生什么收益。這三年來他們四個股東先后分過兩、三次紅,基本上是下半年或是春節(jié)前,具體分多少錢他記不清楚了。
在夏日銀河會所湯某1是大股東,在經(jīng)營管理上是講話最算話的,三股東沈某2是管錢負責財務的,經(jīng)營上的情況也比較清楚,四股東高某3因為長期住在會所里,現(xiàn)場管理方面從一樓到三樓他都管,包括管服務員和按摩技師,還有個女的叫王露雪的,他參與承包會所時她就在里面了,剛開始她是干按摩技師的。夏日銀河溫泉會所除了提供給客人洗澡外,還有餐飲、擦背、腳摩、中式按摩、泰式按摩、推油、打飛機、棋牌室、客房等服務項目。推油、打飛機項目是聽湯某1說的,具體內(nèi)容不清楚,他參與會所之前,湯某1他們就把服務項目價格定好了,他不清楚會所里的賣淫嫖娼活動。
(三)沈某2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1年5月份開始,他和湯某1、范某、高某3幾個人合伙出資從別人手里承包里夏日銀河酒店,承包期為三年,每年的承包費用是100萬元錢,他每年拿25%,就是25萬元錢,湯某1占32%,范某30%,高某313%。他們幾個是股東,他們幾個做了分工,他主要負責財務這一塊,湯某1負責全面工作,范某不怎么負責,高某3主要輔助湯某1的工作。
會所的按摩技師(小姐)領(lǐng)班是一個叫“王露雪”的東北女人,她平常住在會所四樓的B05(或是B04)房間,就在他住的B01房間的對面,“王露雪”是不是她的真名字他也不肯定。她應該是2011年上半年就來會所上班了,具體工作就是負責按摩技師(小姐)的管理,尤其是這些小姐的按摩(賣淫)提成就是由“王露雪”從會所領(lǐng)出再發(fā)下去的。
會所賺了錢,他們四股東也分了紅,2012年3月會所失火燒死一名廚師,4月份又車禍撞死一名員工,又趕上支付第二次承包費,從那段時間開始很長時間內(nèi)就沒有再分紅了。
(四)高某3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大概是2011年5月份的時候,他和湯某1、范某、沈某2共同出資將夏日銀河浴場承包下來,承包費用每年100萬,他出資13%,湯某1出資32%,范某出資30%,沈某2出資25%。沈某2平時負責財務以及每天的營業(yè)款,湯某1主管全部,他有時買買東西以及小維修,范某平時偶爾也到浴場看看。浴場浴資28元,除了提供給客人洗澡外,還有擦背、腳摩、中式、泰式按摩、簡餐、棋牌室、客房等服務項目。
他們四個人對浴場的盈利是按照出資的比例進行分成的,但是2013年3月份左右,因為廚房火災導致一名員工死亡,到現(xiàn)在沒分到錢,處于負盈利狀態(tài)。
夏日銀河會所里存在賣淫嫖娼行為,但是這些賣淫嫖娼行為是技師部小王(指王某)負責的,包括技師的提成、招募、管理都是湯某1交給小王管理的,這些技師賣淫收入的50%還要多一些都是提成給小王去管理的。技師的提成工資里有一部分就是小王自己留下來了。這里面她還要發(fā)錢給手下的小韓(指韓某6)、“小胖”(指宋某)他們。
(五)王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夏日銀河有四個老板,分別是湯某1、沈某2、高某3和范某,他們之間的出資情況她也搞不清楚。沈總是管錢的,會所的經(jīng)營情況他最清楚。會所里的按摩技師提成這塊主要是由沈總負責,算賬由會計負責。浴場的技師由高某3管。
她是夏日銀河溫泉會所技師部的領(lǐng)班,2012年她到會所做按摩技師,從事過賣淫服務。技師都是女的,在夏日銀河就是負責做按摩,按摩都是在三樓的包廂內(nèi)進行的。會所里的技師比較固定,大部分在她到會所之前就已經(jīng)來了,管理上除了她以外高某3也管的很多,他以前干過這一行所以很懂。夏日銀河休閑會所里技師賣淫的收入如何分成是會所里的老規(guī)矩了。是高某3安排她干的技師部領(lǐng)班。
高某3還安排她給韓某6每個月4000元工資,因為韓某6是直接安排技師“上鐘”的,還安排她每個月給宋某發(fā)1500元工資,后來宋某不想干了還加到每個月2000元,這些都是從技師的提成工資里出的。夏日銀河休閑會所里發(fā)現(xiàn)的那些避孕套、果凍、跳跳糖這些用于賣淫的用品具體怎么購買的是由韓某6去辦的,每次送這些東西來了以后,韓某6會找她要錢付帳,她也知道付的是這些東西的錢。
(六)宋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他于2014年1月17日22時30分左右被帶至公安機關(guān)。因為他上班的地方(指夏日銀河溫泉會所)存在賣淫嫖娼活動。夏日銀河位于合肥市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紫云路和天都路交口,是一家以簡餐、客房、棋牌室和桑拿經(jīng)營為主的洗浴場所。他主要是在二樓負責服務的人員。
湯某1是夏日銀河會所的大股東,會所里的事也是他講了算,但是具體工作都是高某3、王露雪他們?nèi)ジ?。范總是二股東,沈總是三股東,他管會所的財物,管錢。高某3是四股東,相當于總經(jīng)理的角色。王露雪是小姐領(lǐng)班,管按摩技師。他們一般都叫她王姐,她實際上是技師房的主要負責人,他們稱為技師領(lǐng)班。技師的工資都是由王姐發(fā)的,此外技師的日常管理,工作休息,招聘等都由王姐負責。
韓某6是王露雪手下一個技師介紹來的,他只管在會所三樓負責安排技師上鐘。冉某和姚某一個是領(lǐng)班一個是服務員,冉某是以前就在會所干領(lǐng)班,中間離開過一段時間,在2013年7月份左右,又回到會所干領(lǐng)班的。韓某6是在王露雪手里拿工資的。他們?nèi)慷贾老娜浙y河溫泉會所里存在的賣淫嫖娼行為。
(七)韓某6的供述與辯解,證實他是2013年10月份應聘到夏日銀河溫泉會所的,是會所三樓的服務員。夏日銀河溫泉會所是在合肥市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紫云路與天都路交叉口的東南角,主要經(jīng)營的就是浴場,除此之外還有棋牌、簡餐、住宿和按摩等項目,來他們這里按摩的客人大部分都是選擇賣淫服務的。
他在會所的按摩技師部上班,主要負責三樓按摩包廂區(qū)的服務管理,包括按摩技師“上鐘”、收貨、保管技師部的用品等等。他收貨、保管的技師部用品主要是避孕套、跳跳糖、果凍這些東西。他到夏日銀河會所上班以后,從一個外號“雪佛蘭”的老板手里接過4次貨,每次都是王姐(指“王露雪”)或“小胖”(指宋某)安排他打電話給老板送貨,每次他去接貨時,數(shù)量都是王姐、“小胖”他們定好的,他去王姐、小胖手里拿錢再付給送貨的老板,技師部還是王姐講了算。
夏日銀河會所里的老板他認識的只有老湯和老高(指高某3),老高在會所里住,會所里的事情他通管,包括技師部的事情。但是說話最算數(shù)的還是老湯,會所的經(jīng)營管理還是老湯做主。王姐負責管理會所的技師部,指揮他和“小胖”干活。冉某是會所服務員領(lǐng)班,服務員都聽他的,包括姚某。
(八)冉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他從2011年8月份到2012年11月份在夏日銀河工作,2013年8月份重新回到夏日銀河工作,后來被老板提拔為領(lǐng)班。會所里服務員不多,所以忙起來的時候他是二樓、三樓都要招呼,包括接待顧客向他們介紹按摩項目、價格,安排按摩技師為客人服務等等。按摩女技師向客人提供賣淫性服務,這一點會所里的工作人員大都心知肚明,提供賣淫的場所都是在會所的按摩包廂里。會所里的按摩技師由王露雪管理,她手下還有宋某和韓某6兩個人具體負責,宋某主要是在會所二樓休閑大廳向客人推銷按摩項目,韓某6和服務員姚某主要是在三樓按摩包廂區(qū),韓某6和姚某平時就在三樓樓梯口呆著,負責接待客人安排技師上鐘(指提供賣淫服務)。
夏日銀河會所老板據(jù)他所知有4個股東,分別是湯總(大股東)、股東里還有沈總、范總和高某3高總,會所里事情是湯總說了算,沈總是管錢的,高某3平常管他們比較多。
(九)姚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他是夏日銀河洗浴會所的員工,主要是在三樓工作,負責打掃衛(wèi)生、倒茶水、帶客人進包間、安排小姐進包間服務。他主要是幫顧客安排包間和通知韓某6和宋某,具體的價位他不知道。夏日銀河的負責人他就知道高總、沈總,高總具體負責什么他不知道,他們知道他是夏日銀河的股東之一,平時大家都叫他高總;沈總也是夏日銀河的股東之一,主要負責發(fā)放他們的工資。韓某6和宋某都是負責小姐那邊的工作的,冉某是服務員的領(lǐng)班。
二、證人證言
(一)胡維祥的證言,證實他在夏日銀河溫泉會所擔任營業(yè)經(jīng)理,主要負責會所里的一些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針對服務員的管理。2012年4月份以后湯某1、范某、沈某2、高某3他們4個人合伙承包了夏日銀河溫泉會所。夏日銀河溫泉會所自從他們4人承包以來一直就有按摩技師(女)向客人提供賣淫服務,夏日銀河會所里存在的賣淫服務是這個行業(yè)里的潛規(guī)則,業(yè)內(nèi)的人都知道。沈某2因為管錢,高某3常年在會所現(xiàn)場所以也清楚內(nèi)幕。
據(jù)他所知會所里的按摩女技師是有向顧客提供賣淫等色情、按摩服務的,這些王露雪他們技師部的人和按摩技師都清楚。
技師部領(lǐng)頭的是王露雪,她手下還有韓某6,宋某也給她幫忙。技師部的按摩女技師“上鐘”(指到包廂為客人提供服務)大多是由宋某和韓某6負責安排。冉某是服務員領(lǐng)班,姚某是三樓客房部(包括按摩包廂、棋牌室、客房)服務員,在技師部工作人員忙不過來的情況下,他們都會參與安排按摩女技師“上鐘”。
因為會所從來沒有公開招聘過按摩技師,所以除了少數(shù)按摩技師是自己找上門的,其他絕大部分都是由技師領(lǐng)班王露雪他們從外面招募來的,也由他們管理。這些發(fā)生在會所里的賣淫嫖娼行為具體操作人肯定是由王露雪、宋某、韓某6他們,但是最終受益最大的,也是行為的授意人肯定是湯某1,其他幾個股東也肯定知情、參與,他們也都是投資、合伙人。
(二)狄某的證言,證實她在夏日銀河溫泉會所擔任會計,主要是財務做賬。會所的現(xiàn)金出納是股東沈某2擔任的。她主要負責從收銀員手里收取會所每天的現(xiàn)金營業(yè)款,另外會所的現(xiàn)金收支都是沈某2負責。來消費的客人也有刷卡的,刷卡支付的營業(yè)款都是轉(zhuǎn)到會所大股東湯某1的個人銀行卡里,這張銀行卡也由湯某1個人保管。
會所的這些營業(yè)收入里開支最大的是支付按摩技師的提成工資。她到會所第一次支付按摩技師提成工資是王露雪(音)過來拿的,后來都是宋某過來拿的。每次都是沈某2從保險柜里拿現(xiàn)金然后安排他陪著宋某或王露雪到會所一樓收銀柜臺用點鈔機過一遍,清點清楚后交給宋某或王露雪。王露雪具體在會所干什么他不是很清楚。宋某是山西人,他到會所時間不長就接手負責按摩技師的一些管理工作,和他工作上交集的主要是對單子和拿技師提成工資。夏日銀河溫泉會所是湯某1、范某、沈某2、高某3四個股東開的。
她剛到會所的時候,湯某1、范某、沈某2、高某3他們四個股東分了一次紅,大概是5萬多元錢,是按出資比例分的。還有一個叫韓某6的,他在會所三樓上班,具體干什么不清楚,但是他不拿會所的員工工資。還有叫冉某的是二樓服務員領(lǐng)班,在會所生意好忙不過來的時候他也到三樓按摩區(qū)去幫忙。姚某是男賓部服務員。按摩單子上的收入的58%用于支付按摩技師的提成工資,她到會所上班時財物上就是這么規(guī)定的,沈某2和前任會計吳梅都讓她按照以前的模式照搬,其他不用管。
(三)馮海英的證言,證實她在夏日銀河一樓吧臺收銀。他只知道四個老板分別姓:“湯”、“高”、“沈”、“范”。里面有賣淫嫖娼活動。
(四)操玲玲的證言,證實她是夏日銀河休閑會所的服務員,當時在里面上夜班。她按照客人的消費單據(jù),負責將單據(jù)上面的消費情況輸入電腦里。她剛開始上班時不知道,后來聽會所的人說里面有小姐為客人提供性服務。他們會所有四個老板,他們具體叫什么名字她不知道。他們的領(lǐng)班叫冉某,他平時負責對服務員的管理。會所的女技師由小韓負責管理。
(五)徐婷的證言,證實她是合肥經(jīng)開區(qū)夏日銀河浴場當服務員,主要負責給客人點菜、提供飲料、酒水。她知道管理浴場的有高總和沈總。不知道有多少技師,技師主要在浴場三樓負責給客人按摩、做腳摩還有性服務工作。一個姓韓的男子在三樓負責介紹技師給客人提供性服務,還有一個外號叫小胖的男子在二樓給客人介紹服務項目。
(六)宛長春的證言,證實她在夏日銀河里面做保潔員,平時負責二樓和三樓的衛(wèi)生和垃圾清理。三樓是8個按摩房和客房,按摩房一般是店里面的小姐帶客人過來按摩并從事性交易的地方。有個男子好像叫宋安杰(音),外號小胖,他平時在二樓負責向店里來的客人推銷服務,并幫他們聯(lián)系小姐,每月兩次宋安杰(音)負責收集和整理小姐的賣淫次數(shù)和價格,向店里面領(lǐng)取對應的錢,再分發(fā)給小姐。小姐們有專門的人管理,管理的人她聽說叫王路雪(音)。大老板姓湯,一個姓高的,一個姓范的,還有一個姓沈的。老板肯定知道店里面有這個賣淫活動,否則只靠洗澡是不能賺錢和維持的。
(七)吳萍萍的證言,證實她是夏日銀河浴場收銀員,從事收銀和輸單兩種工作。四種價格應該就是技師賣淫的價格,服務的具體項目不同,價格不等,每種價格各自對應什么賣淫項目她不清楚。老板她知道的有“高總”、“湯總”、“沈總”、“范總”。她知道這個浴場有賣淫的情況以后曾向胡經(jīng)理和湯總提出辭職。
(八)葛文菊的證言,證實她一開始進去的時候在會所的二樓跟師傅后面學做輸單員,沒干幾天被安排到一樓大廳當收銀員。會所里的技師提供性服務。會所好像就四個老板,分別姓湯、沈、高、范。沈總就是天天早晨來收錢,高總就天天呆在店里。她只負責收銀。
(九)祝躍琴的證言,證實她是夏日銀河溫泉會所的服務員,主要從事按摩技師工作,向客人提供賣淫服務。浴場里象她這樣的小姐一般都有十個人左右。
(十)李永川的證言:
祝躍琴對應的嫖客,筆錄所述的嫖娼過程與祝躍琴一致。
(十一)章露的證言,證實她2013年11月到合肥市開發(fā)區(qū)夏日銀河做技師,向客人提供賣淫服務。她聽說老板有四個,一個姓沈的,一個姓湯的,一個姓范的,還有一個姓高的老板。“小胖”是二樓的服務員,這里管理很松散。夏日銀河溫泉三樓領(lǐng)班叫王舒梅,王舒梅不直接安排她們,都是男服務生(姓宋)打電話給技師房叫她們?nèi)ァ?/p>
(十二)徐家明的證言,證實他系章露對應的嫖客,筆錄所述嫖娼過程與章露所述一致。
(十三)王艷紅的證言,證實她2013年10月份由朋友介紹到合肥市經(jīng)開區(qū)夏日銀河溫泉浴場工作,向客人提供賣淫服務。由里面的一個領(lǐng)班負責招聘。領(lǐng)班叫王路雪(音)。夏日銀河浴場,里面有七八個小姐專門向客人提供性服務。她們平時在浴場的工作都是由領(lǐng)班王路雪負責。她主要就是負責給她們發(fā)工資,負責招聘新來的小姐。她只知道給客人提供性服務的三樓,有兩個服務員和一個打掃衛(wèi)生的人。服務員負責把客人帶到包廂,再給在技師房的小姐打電話,還有幫她們在服務單上蓋章。這兩個服務員一個叫“韓某6”還有一個她叫不出名字。
(十四)翟翔的證言,證實他系王艷紅對應的嫖客,筆錄所述嫖娼過程與王艷紅所述一致。
(十五)高霞的證言,證實她在夏日銀河溫泉會所主要就是幫客人做腳摩和按摩,向客人提供賣淫服務。她們正常有10來人在夏日銀河溫泉會所上班,小胖和小張管理她們。她們提成每月15號,“小胖”以現(xiàn)金方式發(fā)放給她?!靶∨帧辈皇窍娜浙y河溫泉會所的老板,他只是二樓的服務員。夏日銀河溫泉會所的老板聽別人說是高總。她認識“王姐”,她經(jīng)常在會所里玩。
(十六)田超的證言,證實他系高霞對應的嫖客,筆錄所述嫖娼過程與高霞所述一致。
(十七)邵青的證言,證實她向客人提供賣淫服務。
(十八)梁生森的證言,證實他系邵青對應的嫖客,筆錄所述嫖娼過程與邵青所述基本一致。
(十九)艾成瓊的證言,證實她向客人提供賣淫服務。
(二十)梅艷的證言,證實她是會所的技師,他們有多少技師在夏日銀河浴場上班不固定,正常情況的話一天有個8、9人。是一個叫王露雪的三十多歲女的管理她們技師房這塊,還統(tǒng)計她們每次提供性服務的賬目,半個月跟她們技師結(jié)一次錢,給的都是現(xiàn)金。夏日銀河浴場的技師都提供性服務。
(二十一)李某的證言,證實2008年8月份,他和徐某(女)、孟凡傳、湯某1、王旭東一起合伙投資700萬元在紫云路南郡明珠小區(qū)搞了家夏日銀河休閑會所,營業(yè)面積共四層3200平方,營業(yè)范圍包括洗浴、餐飲、客房等,他和湯某1各占出資比例的16%,其余68%的股份由其他三人均攤,大約每人22.66%,當時工商登記企業(yè)名稱是:肥西縣夏日銀河休閑會所,負責人是他。
2011年3月20日湯某1又和他們簽訂了一份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從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承包費用一共300萬元整,分兩次付清,當時承包合同上甲方是他和徐某(女)、黃玉萍(孟凡傳的妻子)、王旭東包括湯某1本人簽字,乙方是湯某1個人簽字。
剛開始他聽說湯某1拉了他同學沈某2和一個姓高的一起合伙搞,后來他才聽說湯某1將他叔丈人姓范的也拉進來合伙了。2008年夏日銀河休閑會所一開業(yè)沈某2就在里面干出納會計,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底湯某1承包期間聽說沈某2也是和他合伙的。姓高的是江蘇人,他以前在徐某開的“同一首歌”歌廳里打工,聽說他以前在江蘇也干過浴場這一行。湯某1在承包會所當中是兩頭拿錢,因為兩邊他都是股東。承包費是按照他們雙方簽訂的合同支付的,第一次付了150萬元現(xiàn)金,第二次因為考慮到會所失火燒死了人所以少收了35萬元,付了115萬元承包費,兩次交錢他們這邊股東都到場了,湯某1和沈某2都到場了,錢是沈某2現(xiàn)場數(shù)給他們的。這兩筆265萬元承包費他和徐某、孟凡傳、湯某1、王旭東是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
夏日銀河休閑會所里的技師(賣淫女)招募、管理肯定是湯某1他們搞的,會所是他牽頭承包的。
(二十二)徐某的證言,證實2008年8月份,她和李某、孟凡傳、湯某1、王旭東一起合伙投資在經(jīng)開區(qū)紫云路南郡明珠小區(qū)搞了家夏日銀河休閑會所,營業(yè)范圍包括洗浴、餐飲、客房等,李某和湯某1各占出資的16%,他余68%的股份由她和孟凡傳、王旭東三人均攤,當時工商登記企業(yè)名稱是肥西縣夏日銀河休閑會所,負責人是李某。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底一年期間是由股東湯某1承包的。2011年3月20日湯某1又和他們簽訂了一份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從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承包費用一共300萬元整,分兩次付清,當時承包合同上甲方是他和李某、黃玉萍(孟凡傳的妻子)、王旭東包括湯某1本人簽字,乙方是湯某1個人簽字。具體情況李某最清楚。湯某1承包夏日銀河休閑會所的經(jīng)營情況她不是太清楚,她去收承包費的時候去過幾次,看到原來的會計沈某2拿錢出來給他們,她才知道他和湯某1一起在合作。另外有一次她去會所有事,碰到她以前的一個手下叫高某3的,他以前在她開的“同一首歌”歌廳當大堂經(jīng)理,那次她聽高某3說他也在夏日銀河休閑會所里當經(jīng)理。她也聽說范某和湯某1有親戚關(guān)系,但是具體什么親戚她也不太清楚。湯某1、范某、沈某2、高某3他們4人合伙承包夏日銀河休閑會所的情況她不清楚,她雖然跟他們都熟悉,但是他們合伙承包的情況她不清楚,她只知道是湯某1出面承包的。
三、辨認筆錄:
經(jīng)過高某3辨認后,指出負責夏日銀河溫泉會所女技師管理的、叫王姐的人是王某;
經(jīng)過宋某辨認后,指出負責管理夏日銀河浴場女技師的、叫王姐(王露雪)(音)的人是王某;
經(jīng)過沈某2辨認后,指出夏日銀河溫泉會所中按摩技師(小姐)領(lǐng)班,叫王露雪的人是王某;
經(jīng)過宋某辨認后,指出夏日銀河浴場四股東之一湯總是湯某1;
經(jīng)過宋某辨認后,指出夏日銀河浴場股東范總是范某;
經(jīng)過姚某辨認后,指出他筆錄中夏日銀河的沈總是沈某2;
經(jīng)過姚某辨認后,指出他筆錄中夏日銀河的高總是高某3;
經(jīng)過韓某6辨認后,指出夏日銀河溫泉會所二樓外號“小胖”的男服務員是宋某;
經(jīng)過章露辨認后,指出他筆錄中的“小胖”是宋某;
朱躍琴、李永川,章露、徐家明,王艷紅、翟翔,高霞、田超,邵青、梁生森,這5對賣淫嫖娼違法人員進行了相互辨認。
四、檢查筆錄、證據(jù)保全清單,證實公安機關(guān)從祝躍琴處查獲并扣押了當晚使用過的一個避孕套。
五、扣押清單、服務單,證實公安機關(guān)從艾成瓊(56號)、梅艷(15號)處查獲并扣押了部分服務單,服務單上記載著技師編號、手牌號、269、329、399、499等價格的服務項目,服務項目用包廂+茶葉的方法進行記錄,這些內(nèi)容均與本案相關(guān)的言詞證據(jù)吻合一致。
六、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由夏日銀河的會計狄某提供,記錄了8-12月的會所財務情況。
財務報表反映,夏日銀河在這5個月里,每半個月發(fā)生的技師搓背工資都在10萬元以上,搓背工資僅有幾千元,而技師工資在10萬元以上。會所每月支出在40萬至50萬左右,其中20余萬要用于支付技師工資。這一情況與數(shù)名賣淫違法人員的證言、部分嫌疑人的供述、證人狄某的證言相吻合,技師工資就是賣淫違法人員的提成。技師按摩通過賣淫服務所得的營業(yè)收入是夏日銀河的主要收入來源。
湯某1、范某、沈某2、高某3在這5個月里都有在會所內(nèi)的消費記錄。
七、方位示意圖、照片:
方位示意圖繪制的是夏日銀河溫泉會所的地理位置、照片拍攝了會所的外部概貌,查處賣淫嫖娼活動的現(xiàn)場情況,扣押服務單等物證的情況。
八、合同:
甲方(李某、徐某、黃玉萍、湯某1、王旭東)與乙方(湯某1)簽訂合同一份,載明:湯某1承包甲方夏日銀河溫泉會所的經(jīng)營權(quán),承包期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承包費300萬,分兩次各150萬元付款。
九、工商注冊信息:
夏日銀河會所的企業(yè)名稱為“肥西縣夏日銀河休閑會所”,負責人為李某,企業(yè)類型為個體工商戶,企業(yè)狀態(tài)顯示“吊銷”。
十、前科材料:
查詢證明、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廣東省北江監(jiān)獄釋放證明書,證實:2010年3月3日,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對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高某3,因其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決定不起訴;2008年4月28日,韓某6因犯搶劫罪,被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0月11日刑滿釋放;其余被告人經(jīng)過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查,未發(fā)現(xiàn)有違法犯罪記錄。
十一、人口信息,證實本案九名被告人均為成年人,作案時已達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十二、歸案經(jīng)過:
因前期到案的沈某2等六人系案發(fā)當晚被從夏日銀河傳喚歸案,公安機關(guān)未專門出具歸案經(jīng)過材料。
后期經(jīng)追逃歸案的湯某1、王某、范某,系公安機關(guān)于2014年4月10日在技偵部門協(xié)助下,摸排至合肥市金寨南路照山新村(回遷小區(qū)民房,無門牌號碼),通過技術(shù)手段第一個將被告人王某在他二樓的租住房內(nèi)抓獲,在對王某現(xiàn)場突審中,王某向民警暗示隔壁房間有人躲藏,民警隨即沖入該房間抓獲被告人范某。民警將王某、范某秘密押解上車后,再次返回照山新村,繼續(xù)通過技術(shù)手段將在附近一牌攤看熱鬧的被告人湯某1抓獲。在整個抓捕過程中,三名被告人均未反抗,王某有向警方舉報范某藏身地點的行為。
十三、立功材料,合肥市第二看守所檢舉訊問筆錄1份、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責任區(qū)刑警三隊出具的情況說明1份。證實王某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向看守所檢舉了同監(jiān)室的一名犯罪嫌疑人在她一個住處的水壺內(nèi)藏有毒品,公安機關(guān)接到看守所轉(zhuǎn)來的檢舉材料之后,立即進行了進一步的偵查,在該嫌疑人一處住所的水壺內(nèi)查獲冰毒361.4克。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湯某1、范某、沈某2、高某3、王某招募、容留多名賣淫女,組織、策劃、指揮賣淫女賣淫,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宋某、韓某6、冉某、姚某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湯某1、范某、沈某2、高某3共同出資、共同分紅,積極組織、策劃、指揮賣淫女賣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考慮到四名被告人出資不同、分紅不同、對會所實際管理控制的力度有所差別,量刑時應有所區(qū)別;被告人王某系被告人湯某1、范某、沈某2、高某3共同任命的技師領(lǐng)班,未參與出資,僅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韓某6、冉某、姚某作用相當,不予區(qū)分主從犯,但被告人姚某參與時間較短,罪責相對較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6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捕被告人范某,其行為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減輕處罰;到案后檢舉、揭發(fā)與其關(guān)押在同一號房的樊翠菊在五里墩附近的租房處的水壺中藏有大量冰毒,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根據(jù)這一信息,在樊翠菊租房處合肥市包河區(qū)淝河路文昌雅居×棟×室×房間的水壺內(nèi)查獲冰毒361.4克,樊翠菊的行為構(gòu)成犯罪,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其行為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湯某1、范某、沈某2、高某3、王某、宋某、韓某6、冉某、姚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鑒于王某、宋某、冉某、姚某犯罪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其適用緩刑。案經(jīng)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湯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二、被告人范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三、被告人沈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四、被告人高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五、被告人王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六、被告人宋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千元;七、被告人韓某6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八、被告人冉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千元;九、被告人姚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
二審請求情況
原審被告人湯某1上訴提出,其不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不應認定為組織賣淫罪,其未聘用王某,她是技師部承包人。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辯護意見。
原審被告人范某上訴提出,其從未參與會所的經(jīng)營管理,不應認定為組織賣淫罪。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辯護意見。
原審被告人沈某2上訴提出,其僅是出納會計,不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不應認定為組織賣淫罪。其未參與聘用王某,技師部是獨立的外包部門,與會所沒有關(guān)系。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辯護意見。
原審被告人高某3上訴提出,其不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不應認定為組織賣淫罪,其未參與聘用王某。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辯護意見。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上訴人湯某1自2011年4月1日起,以個人名義從合肥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夏日銀河休閑會所(以下簡稱會所)原五名經(jīng)營人處承包該會所,拉攏上訴人范某、沈某2、高某3與其共同投資經(jīng)營。其中,湯某1出資32%,范某出資30%,沈某2出資25%,高某3出資13%。
在經(jīng)營期間,會所長期招募、容留多名賣淫女向顧客提供賣淫服務,將賣淫所得按58%的比例每半月向賣淫女支付一次,數(shù)次對營業(yè)收入進行分紅,并支付會所相關(guān)事故的損失。原審被告人王某被會所任命為按摩技師領(lǐng)班,具體負責招募、培訓賣淫女,對賣淫女進行日常管理、領(lǐng)取賣淫收入向賣淫女支付、購買賣淫工具等活動。被告人宋某、韓某6受雇為會所服務員,在明知會所存在賣淫活動的情況下,積極協(xié)助王某實施組織賣淫活動。被告人冉某受雇為會所服務員領(lǐng)班、被告人姚某受雇為會所服務員,在明知會所存在賣淫活動的情況下,從事了安排賣淫女“上鐘”、帶領(lǐng)嫖客進入賣淫所用包廂等活動。
二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與一審相同。
關(guān)于上訴人湯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湯某1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證人狄某、李某、徐某等人的證言,扣押清單、服務單、財物報表、合同、工商注冊信息,上訴人湯某1、范某、沈某2、高某3、原審被告人王某、宋某、韓某6、冉某、姚某的供述等證據(jù)在卷相互印證,證實上訴人湯某1是夏日銀河會所的最大股東,牽頭承包該會所,并全面負責會所經(jīng)營,掌握財務審批、人員管理、決定分紅等權(quán)力,雇傭王某擔任按摩技師領(lǐng)班,實施策劃、招募、培訓、管理賣淫女等組織賣淫活動,且起主要作用,其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組織賣淫罪。故上訴人湯某1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上訴人范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范某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證人狄某、李某、徐某等人的證言,扣押清單、服務單、財物報表、合同、工商注冊信息,上訴人湯某1、范某、沈某2、高某3、原審被告人王某、宋某、韓某6、冉某、姚某的供述等證據(jù)在卷相互印證,證實上訴人范某雖系“夏日銀河”會所的股東之一,但其在會所內(nèi)并無明確的分工和職責,亦未直接參與實施策劃、招募、培訓、管理賣淫女等活動,其在組織賣淫活動中的地位、作用較小,起次要作用,依法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原判定性組織賣淫罪不當,應予糾正。故上訴人范某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guān)于上訴人沈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沈某2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證人狄某、李某、徐某等人的證言,扣押清單、服務單、財物報表、合同、工商注冊信息,上訴人湯某1、范某、沈某2、高某3、原審被告人王某、宋某、韓某6、冉某、姚某的供述等證據(jù)在卷相互印證,證實上訴人沈某2不僅是“夏日銀河”會所的股東之一,還長期負責會所財務工作,負責向賣淫女支付提成工資,雇傭王某擔任按摩技師領(lǐng)班,實施策劃、招募、培訓、管理賣淫女等組織賣淫活動,且起主要作用,其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組織賣淫罪。故上訴人沈某2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上訴人高某3及其辯護人提出高某3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證人狄某、李某、徐某等人的證言,扣押清單、服務單、財物報表、合同、工商注冊信息,上訴人湯某1、范某、沈某2、高某3、原審被告人王某、宋某、韓某6、冉某、姚某的供述等證據(jù)在卷相互印證,證實上訴人高某3不僅是“夏日銀河”會所的股東之一,還負責會所現(xiàn)場管理,對賣淫女進行一定的實際管理工作,雇傭王某擔任按摩技師領(lǐng)班,實施策劃、招募、培訓、管理賣淫女等組織賣淫活動,且起主要作用,其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組織賣淫罪。故上訴人高某3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湯某1、沈某2、高某3、原審被告人王某招募、容留多名賣淫女,組織、策劃、指揮賣淫女賣淫,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上訴人范某、原審被告人宋某、韓某6、冉某、姚某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依法均予懲處。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上訴人湯某1、沈某2、高某3積極組織、策劃、指揮賣淫女賣淫,原審被告人王某具體實施招募、培訓、管理賣淫女等組織賣淫活動,均起主要作用,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王某為組織賣淫罪的從犯不當,應予糾正;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應根據(jù)上訴人范某、原審被告人宋某、韓某6、冉某、姚某的具體犯罪行為和罪責,區(qū)別量刑,原審被告人韓某6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原審被告人王某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捕上訴人范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毒品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應當認定為有立功及重大立功表現(xiàn),可以減輕處罰。上訴人湯某1、范某、沈某2、高某3、原審被告人王某、宋某、韓某6、冉某、姚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鑒于王某、宋某、冉某、姚某犯罪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其適用緩刑。原判根據(jù)上訴人湯某1、沈某2、高某3的犯罪事實及具有的上述情節(jié),對其從輕處罰,量刑并無不當。故上訴人湯某1、沈某2、高某3關(guān)于原判量刑較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范某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原判定性有誤,致量刑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合肥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169號刑事判決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即被告人湯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沈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高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王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宋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韓某6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冉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姚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
二、撤銷合肥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169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被告人范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
三、上訴人范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1起日至2017年4月10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恒
審判員陸文波
代理審判員董雪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黃圣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