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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刑終227號組織賣淫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9-12   閱讀:

審理法院: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鄂09刑終22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7-10-25

審理經(jīng)過
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法院審理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某1、朱某2、劉某3、黎某4、李某5、隆某6犯組織賣淫罪,原審被告人楊某7、望某8、胡某9、余某10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一案,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鄂0921刑初字8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李某1等人提出上訴。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鄂09刑終37號刑事裁定書,撤銷孝昌縣人民法院(2016)鄂0921刑初字81號刑事判決;發(fā)回孝昌縣人民法院重審。孝昌縣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鄂0921刑初73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李某1、朱某2、劉某3、黎某4、李某5、隆某6、楊某7、余某10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閱卷、訊問被告人和會見辯護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1與王某2、楊某2(均另案處理)三人發(fā)起在大悟縣城區(qū)前進大道開設“廣平沐足”店,李某1邀約被告人朱某2,王某2邀約李某3、張某2(均另案處理),楊某2邀約被告人劉某3、呂某(另案處理)共同出資注冊成立大悟廣平足療休閑有限公司,同時聘請被告人楊某7負責公司日常經(jīng)營期間的安全、糾紛及與政府部門的接洽等工作,暗中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皬V平沐足”店賣淫區(qū)從2013年9月份開業(yè)到2015年10月2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共有非法收入12533120元,扣除公司工作人員工資、特別經(jīng)費、“媽咪”和賣淫女提成、生活費等費用外,李某1和朱某2獲利158萬元;劉某3、楊某2、呂某三人共獲利158萬元;王某2、李某3、張某2三人共獲利158萬元;楊某7獲利432606元。

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廣平沐足”店成立之初聘請被告人黎某4托管整個公司的管理及營銷工作,包括賣淫區(qū)的策劃、賣淫女的招聘等。2013年9月,黎某4介紹被告人望某8、李某5到“廣平沐足”店工作,望某8任“廣平沐足”店主管經(jīng)理,負責店員考勤、賣淫區(qū)衛(wèi)生等日常工作。李某5任“廣平沐足”店賣淫區(qū)領班,負責招募和管理賣淫女。2015年9月至10月21日,被告人隆某6和閔某(另案處理)合伙承包“廣平沐足”店賣淫區(qū),組織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并對賣淫女進行管理。

2014年10月,被告人胡某9受聘任“廣平沐足”店主管經(jīng)理,負責“廣平沐足”店員工考勤、賣淫區(qū)日常管理等工作。被告人余某10受聘“廣平沐足”店,先后任后勤和出納工作。

同時認定:被告人李某1于2015年12月1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2016年3月20日在李某1的協(xié)助下,公安機關抓獲楊某2。被告人朱某2、余某10于2015年12月19日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2017年1月9日經(jīng)朱某2勸說,呂可壽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劉某3于2015年11月23日主動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并動員李宏星、張祖猛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黎某4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被告人望某8的情況,對抓獲望某8起到關鍵作用。被告人楊某7于2015年10月22日電話聯(lián)系胡某9,公安機關將胡某9抓獲

又認定:在辦案過程中,公安機關現(xiàn)場查獲贓款168850元;被告人李某1退繳非法所得40萬元,被告人朱某2退繳非法所得20萬元,被告人劉某3退繳非法所得50萬元,被告人楊某7退繳非法所得1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李某1、朱某2、劉某3以營利為目的,共同出資,合伙開設“廣平沐足”店,為賣淫女提供住所并組織多人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黎某4、李某5、隆某6招募、雇傭多人在“廣平沐足”店從事賣淫活動,對賣淫女進行管理,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楊某7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負責公司日常經(jīng)營期間的安全、糾紛及與政府部門接洽等工作,被告人望某8、胡某9、余某10受聘“廣平沐足”店,從事安全、接待、出納等日常工作,協(xié)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在共同組織賣淫過程中,被告人李某1、朱某2、劉某3、黎某4、李某5、隆某6均系主犯。在共同協(xié)助組織賣淫過程中,被告人楊某7系主犯;被告人望某8、胡某9、余某10系從犯。鑒于被告人李某1坦白、有立功、積極退贓;被告人朱某2、劉某3自首、立功、積極退贓;被告人黎某4坦白、立功;被告人李某5、隆某6坦白;被告人楊某7坦白、立功、積極退贓;被告人望某8、胡某9、余某10坦白、從犯。據(jù)此,判決:一、被告人李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二、被告人朱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三、被告人劉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四、被告人黎某4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五、被告人李某5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六、被告人隆某6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七、被告人楊某7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八、被告人望某8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九、被告人胡某9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十、被告人余某10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李某1上訴提出:一審法院沒有認定其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有誤。一審法院量刑過重,其量刑比同案被告人高。

上訴人朱某2上訴提出: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組織賣淫罪屬定性錯誤,應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在案件中只是提供了資金幫助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一審法院在認定了自首、立功、退贓等多個法定、酌定可以從輕的情節(jié)下,仍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量刑過重。其辯護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辯護意見。

上訴人劉某3上訴提出:一審法院定性錯誤,其行為應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參與組織賣淫的發(fā)起、組織、策劃活動,“廣平沐足”店的實際控制人是李某1、王某2和楊某2,其在共同犯罪中僅起到輔助、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上訴人出資占股較小,獲取收益較少,在共同犯罪中所發(fā)揮的作用較小,且退臟金額最多,且具有自首、立功等多重從輕減輕情節(jié),原判刑法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上訴人從輕、減輕處罰。

上訴人黎某4上訴提出:一審法院定罪錯誤,上訴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定罪結果導致量刑過重。認罪態(tài)度好,在案件所起的作用較小,主觀惡性不大,提供了同案犯的線索,應認定有立功表現(xiàn)。

上訴人李某5上訴提出:是黎某4介紹到“廣平沐足”工作,負責賣淫女的日常起居管理,并沒參與招募賣淫女及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協(xié)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

上訴人隆某6上訴提出:其是名義上的媽咪,任職僅僅一個月,所得金額只有12000元左右,沒有負責賣淫女的招聘工作,只是充當后勤管理的身份,與老板之間是雇傭關系,不是股東,沒有參加管理層決策方面的事情,并不是組織者、指揮者以及控制者,屬于協(xié)助組織賣淫。

上訴人楊某7上訴提出:犯罪情節(jié)較輕;系從犯;坦白且認罪態(tài)度好;有立功表現(xiàn);積極退贓。

上訴人余某10上訴提出:其就是廣平沐足后勤買菜的人,不構成犯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1與王某2、楊某2(均另案處理)三人發(fā)起在大悟縣城區(qū)前進大道開設“廣平沐足”店,李某1邀約被告人朱某2,王某2邀約李某3、張某2(均另案處理),楊某2邀約被告人劉某3、呂某(另案處理)共同出資注冊成立大悟廣平足療休閑有限公司,同時聘請被告人楊某7負責公司日常經(jīng)營期間的安全、糾紛及與政府部門的接洽等工作,暗中從事賣淫嫖娼活動。“廣平沐足”店賣淫區(qū)從2013年9月份開業(yè)到2015年10月2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共有非法收入12533120元,扣除公司工作人員工資、特別經(jīng)費、“媽咪”和賣淫女提成、生活費等費用外,李某1和朱某2獲利158萬元;劉某3、楊某2、呂某三人共獲利158萬元;王某2、李某3、張某2三人共獲利158萬元;楊某7獲利432606元。

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廣平沐足”店成立之初聘請被告人黎某4托管整個公司的管理及營銷工作,包括賣淫區(qū)的策劃、賣淫女的招聘等。2013年9月,黎某4介紹被告人望某8、李某5到“廣平沐足”店工作,望某8任“廣平沐足”店主管經(jīng)理,負責店員考勤、賣淫區(qū)衛(wèi)生等日常工作。李某5任“廣平沐足”店賣淫區(qū)領班,負責招募和管理賣淫女。2015年9月至10月21日,被告人隆某6和閔某(另案處理)合伙承包“廣平沐足”店賣淫區(qū),組織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并對賣淫女進行管理。

2014年10月,被告人胡某9受聘任“廣平沐足”店主管經(jīng)理,負責“廣平沐足”店員工考勤、賣淫區(qū)日常管理等工作。被告人余某10受聘“廣平沐足”店,先后任后勤和出納工作。

同時查明:被告人李某1于2015年12月1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2016年3月20日在李某1的協(xié)助下,公安機關抓獲楊某2。被告人朱某2、余某10于2015年12月19日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2017年1月9日經(jīng)朱某2勸說,呂可壽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劉某3于2015年11月23日主動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并動員李宏星、張祖猛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黎某4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被告人望某8的情況,對抓獲望某8起到關鍵作用。被告人楊某7于2015年10月22日電話聯(lián)系胡某9,公安機關將胡某9抓獲

又查明:在辦案過程中,公安機關現(xiàn)場查獲贓款168850元;被告人李某1退繳非法所得40萬元,被告人朱某2退繳非法所得20萬元,被告人劉某3退繳非法所得50萬元,被告人楊某7退繳非法所得1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一審開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1、同案犯楊某2等人的供述,證人田某、王某1、高某、吳某1、李某1、楊某1、龐某、談某、張某1、李某2、陶某、黃某1、黃某2、劉某、童某、吳某2、厲運東等人證言。2、書證:(1)稅務登記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廣平沐足”會所電話號碼通訊錄、房屋租賃合同、托管經(jīng)營合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天財商龍管理系統(tǒng)合同、合伙經(jīng)營協(xié)議、供水管理合同、交接書等。(2)技師合作協(xié)議、技師報鐘登記表及小票、技師操作流程、報鐘系統(tǒng)流程截圖、兌單表、賬本及月統(tǒng)計表、費用報銷單、工資表等。(3)公司收入、支出表、股東分紅明細表。(4)辨認筆錄及照片、指認賬本照片、現(xiàn)場抓獲圖、罰沒收入票據(jù)、湖北省非稅收入票據(jù)。(5)孝昌縣公安局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說明。(6)抓獲經(jīng)過、歸案情況說明、關于李某1舉報材料落實情況的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關于朱某2立功情況說明、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質(zhì)證筆錄。3、鑒定、檢驗報告:(1)1、孝感昌審會計事務所《報告書》。(2)孝昌縣第一人民醫(yī)院檢驗報告。4、戶籍證明。5、上訴人李某1、朱某2、劉某3、黎某4、李某5、隆某6、楊某7、余某10及原審被告人望遠清、胡某9的供述。

關于上訴人李某1上訴提出一審法院沒有認定其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李某1系在隨州市洛陽鎮(zhèn)其朋友家中被抓獲,并接受第一次訊問,該事實有其供述及孝昌縣公安局的到案經(jīng)過證實,相關證人證言不能證實李某1系在投案途中被抓獲,李某1的行為不構成自首成立的要件。關于其提出一審法院量刑過重,量刑比同案被告人高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李某1系組織賣淫犯罪的發(fā)起者,直接策劃了組織賣淫犯罪活動,系本案的主犯,一審法院根據(jù)李某1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內(nèi)作出的刑罰適當。李某1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朱某2、劉某3以及朱某2的辯護人提出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組織賣淫罪屬定性錯誤,朱某2、劉某3的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在案件中只是提供了資金幫助行為,沒有參與組織賣淫的發(fā)起、組織、策劃活動,“廣平沐足”店實際控制人是李某1、王某2和楊某2,在共同犯罪中僅起輔助、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一審法院雖認定了其有自首、立功、退贓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情節(jié),但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屬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朱某2、劉某3雖不屬“廣平沐足”店的注冊股東,但各股東供述及結算賬目證實了朱某2、劉某3分別出資登記于股東李某1、楊某2名下,其出資額度及分得的紅利與三名注冊股東基本相同,形成了利益的共同體。該公司組織賣淫犯罪活動從策劃到實施系各股東合謀的結果。朱某2、劉某3知曉有組織賣淫犯罪行為時,雖有退出股份的意思表示,但并未退出且有獲利,一審法院認定朱某2、劉某3犯組織賣淫罪定罪準確。朱某2、劉某3雖然出資,但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其參與了該公司的具體經(jīng)營管理,在犯罪過程中的地位作用明顯次于李某1等人,屬共同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中的從犯。朱某2、劉某3及朱某2的辯護人提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其提出朱某2、劉某3應認定為從犯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上訴人黎某4提出一審法院定罪錯誤,其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原判量刑過重。認罪態(tài)度好,在案件所起的作用較小,主觀惡性不大,提供了同案犯的線索,應認定有立功表現(xiàn)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黎某4受“廣平沐足”店股東的邀請,為該公司經(jīng)營、管理、策劃等出謀劃策,先后介紹李某5、望某8等參與組織賣淫、協(xié)助組織賣淫,從收入中提成,起到了組織者和管理者的作用,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關于黎某4提出有立功表現(xiàn)的事實一審法院已予認定。故黎某4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李某5提出其是經(jīng)黎某4介紹到“廣平沐足”工作,負責賣淫女的日常起居管理,并未參與招募賣淫女及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協(xié)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李某5雖然沒有和“廣平沐足”店簽訂賣淫區(qū)的承包合同,但其受老板王某2的邀請擔任“媽咪”,從事賣淫活動的管理職能,在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李某5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隆某6上訴提出其是名義上的媽咪,任職僅僅一個月,所得金額只有12000元左右,沒有負責賣淫女的招聘工作,只是充當后勤管理的身份,與老板之間是雇傭關系,不是股東,沒有參加管理層決策方面的事情,并不是組織者、指揮者以及控制者,屬于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隆某6與“廣平沐足”店簽訂有技師合作協(xié)議,約定由其負責賣淫區(qū)的管理及賣淫女的招聘等事宜,并保證不能因技師缺失造成客人流失等,足以證實了隆某6充當了一個組織者的角色,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隆某6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楊某7提出其犯罪情節(jié)較輕;系從犯;坦白且認罪態(tài)度好;有立功表現(xiàn);積極退贓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楊某7系公司法人代表,負責公司經(jīng)營期間的安全、糾紛及與政府部門接洽等事宜,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犯罪活動活動中其主要作用,屬主犯。楊某7到案后如實坦白其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有立功表現(xiàn),積極退贓的事實一審法院已予認定。故楊某7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余某10提出其系廣平沐足后勤買菜的人,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余某10在偵查階段及一審時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受聘擔任公司出納一職,對組織賣淫的犯罪行為起到了協(xié)助作用,其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余某10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某1、朱某2、劉某3等人共同出資,合伙開設“廣平沐足”店,為賣淫女提供住所及賣淫場所。上訴人黎某4、李某5。隆某6招募、雇傭多人在“廣平沐足”店從事賣淫活動,對賣淫女進行管理,其行為均構成組織賣淫罪。上訴人楊某7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日常經(jīng)營期間的安全、糾紛及政府部門接洽工作,上訴人望某8、胡某9、余某10系聘請從事安全、接待、出納等日常工作,協(xié)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均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上訴人李某1、黎某4、李某5、隆某6在組織賣淫的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訴人朱某2、劉某3雖然入股“廣平沐足”,但始終沒有參與該公司的經(jīng)營和管理,在組織賣淫的共同犯罪過程中作用相對較小,系從犯,其犯罪情節(jié)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上訴人楊某7作為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訴人望某8、胡某9、余某10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上訴人李某1屬坦白、有立功表現(xiàn)、主動退繳非法所得40萬元;上訴人朱某2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勸說同案犯呂可壽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動退繳非法所得20萬元;上訴人劉某3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勸說同案犯李宏星、張祖猛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動退繳非法所得50萬元;上訴人黎某4屬坦白、系立功;上訴人李某5、隆某6屬坦白;上訴人楊某7屬坦白、有立功表現(xiàn)、主動退繳非法所得10萬元;上訴人望某8、胡某9、余某10屬坦白、系從犯。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平衡。上訴人朱某2、劉某3提出“量刑過重”的上訴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上訴人朱某2、劉某3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綜合案件具體情況,二審決定依法對其二人減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法院(2017)鄂0921刑初73號刑事判決中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判決部分;撤銷第二項、第三項的判決部分。

二、上訴人朱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上訴人劉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董琳

審判員楊杰

審判員呂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蔣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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