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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刑再11號組織賣淫罪再審刑事裁定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24   閱讀:

審理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粵刑再1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7-03-27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組織賣淫罪。

審理經(jīng)過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東莞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1、魏某2、張某3、白某4、梁某5、錢某6、代某7、李某8、路某9、丁某10、曾某11犯組織賣淫罪;指控被告人蔡某12、姚某13、向某1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指控被告人王某15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包庇罪,被告人蘇某16犯包庇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東二法刑初字第1856號刑事判決。宣判后,東莞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原審被告人蔡某12、魏某2、張某3、白某4、梁某5、錢某6、代某7、李某8、路某9、丁某10、曾某11、王某15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上訴人蔡某12、王某15申請撤回上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東中法刑一終字第96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蔡某12、王某15撤回上訴,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訴,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粵刑抗7號再審決定,決定由本院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2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朱尚云、羅娜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吳某1及其辯護人賴道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認定:1999年,陳某4、陳某5文與陳某6(另案處理)成立了東莞市昌某2實業(yè)有限公司。期間,昌某2實業(yè)有限公司投資了位于東莞市厚街鎮(zhèn)的喜來登酒店,該酒店的客房、西餐、多功能會議室由喜來登酒店集團管理,酒店內(nèi)的中餐、沐足、KTV等由昌某2實業(yè)有限公司管理,并由陳某6主要負責。2008年開始,昌某2實業(yè)有限公司所屬的位于喜來登酒店副樓的富豪會所開始組織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富豪會所的日常事務由酒店總經(jīng)理歐某1(另案處理)、副總經(jīng)理張榮耀(另案處理)、康娛部后備副總監(jiān)被告人魏某2、人事部主任被告人張某3、康某經(jīng)理被告人白某4、培訓師傅被告人梁某5等人負責管理。其中魏某2、張某3主要負責招募賣淫女、對賣淫女進行評級、定價等管理工作,白某4負責管理公關主任及富豪會所的樓面、房間衛(wèi)生等管理工作,梁某5則負責對賣淫女進行培訓和罰款。富豪會所公關主任被告人錢某6、代某7、李某8、路某9、丁某10、曾某11等人負責為嫖客訂房,當嫖客來到會所后,負責將賣淫女帶到富豪會所5樓供嫖客挑選,選中后賣淫女以700至2000元不等的價格在5至8樓為嫖客提供性服務。收銀員被告人姚某13、向某14為昌某2實業(yè)有限公司財務部員工,二人輪流在富豪會所1樓負責收取富豪會所賣淫場所的房費,再將會所營利上交財務部后由財務部員工陳轉(zhuǎn)弟(另案處理)核算存入陳轉(zhuǎn)弟在工商銀行的賬戶內(nèi),陳轉(zhuǎn)弟再轉(zhuǎn)賬到陳某10(另案處理)在工商銀行的賬戶。財務部經(jīng)理被告人蔡某12負責將富豪會所經(jīng)營的情況、公關主任和管理人員的提成情況上報昌某1股東陳某6審批。被告人吳某1協(xié)助陳某6審批公關主任和管理人員的提成,得到陳某6、吳某1等人審批后,陳某10轉(zhuǎn)賬給陳轉(zhuǎn)弟,陳轉(zhuǎn)弟通過工商銀行賬戶給富豪會所員工發(fā)放工資、給富豪會所公關主任發(fā)放提成。

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認定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人證言、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在本案富豪會所進行的組織賣淫活動中,被告人魏某2、張某3負責招募賣淫女、對賣淫女進行評級、定價等管理工作;被告人白某4負責管理公關主任及富豪會所的樓面、房間衛(wèi)生等管理工作;被告人梁某5負責對賣淫女進行培訓和罰款等管理工作;被告人代某7、曾某11、路某9、李某8、錢某6、丁某10負責為嫖客訂房、介紹、安排賣淫女為嫖客提供性服務等工作。上述被告人招募、培訓、管理、安排、調(diào)度賣淫人員,使賣淫活動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

本院認為
被告人吳某1協(xié)助陳某6審批富豪會所公關主任的提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視各被告人參與本案犯罪的具體犯罪事實、情節(jié)、手段、時間及悔罪表現(xiàn)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一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魏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二)被告人張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三)被告人白某4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6萬元;(四)被告人代某7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25萬元;(五)被告人路某9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六)被告人曾某1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七)被告人李某8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八)被告人錢某6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九)被告人丁某10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0萬元;(十)被告人梁某5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萬元;(十一)被告人蔡某12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十二)被告人吳某1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十三)被告人姚某1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十四)被告人向某1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十五)被告人王某15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十六)被告人蘇某16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十七)隨案移送的電腦主機10臺,POS機3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十八)凍結在銀行的存款1701093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再審裁判結果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魏某2、張某3、白某4、梁某5、李某8、路某9、丁某10、錢某6、曾某11、代某7無視國法,共同組織多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除白某4、梁某5外,其余八人參與作案時間長,屬情節(jié)嚴重。原審被告人蔡某12、吳某1、姚某13、向某14共同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原審被告人王某15、蘇某16結伙作假證包庇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包庇罪,對上述人員均應依法予以懲處。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蔡某12負責富豪會所的經(jīng)營情況、工資和提成情況統(tǒng)計、上報工作,且參與作案時間較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吳某1協(xié)助陳某6審批富豪會所公關主任和管理人員的提成,姚某13、向某14負責富豪會所的收銀工作,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吳某1的行為應該構成組織賣淫罪。昌某2酒店備忘錄、證人陳某1、被告人錢某6、魏某2、張某3、李某8、姚某13、向某14等人的證人證言,喜來登酒店財務部總監(jiān)蔡某12的手機信息,以及吳某1的供述等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證實其作為昌某1副總經(jīng)理兼集團財務管理者,負責審核簽發(fā)喜來登酒店員工工資及富豪會所公關主任提成等事宜,行使集團包括富豪會所的財務管理職權,對賣淫利益進行比例分成,促進賣淫活動有序、合理開展。另外,不排除吳某1指使王某1、王某15等人簽訂虛假會所轉(zhuǎn)租合同,意圖掩蓋昌某1組織賣淫的目的。因此,應該認定吳某1為賣淫活動的組織管理者,構成組織賣淫罪。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吳某1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刑期遠比其屬下蔡某12輕,且與收銀員無異,有悖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因此,本案一審、二審法院對吳某1的犯罪行為定性錯誤,建議本院改判吳某1構成組織賣淫罪。

原審被告人吳某1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1)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審查認定的事實沒有依據(jù),認定原審被告人吳某1構成組織賣淫罪的理由不充分;(2)公訴機關抗訴書認定吳某1構成組織賣淫罪采用的是有罪推定,疑罪從有的錯誤歸罪原則;(3)本案大量的證據(jù)均證明原審被告人吳某1沒有參與組織賣淫,不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完全是因證人、同案被告人栽贓導致的錯誤案件,請求本院宣告原審被告人吳某1無罪。

經(jīng)再審審理查明:1999年,陳某4、陳某5文與陳某6(另案處理)成立了東莞市昌某2實業(yè)有限公司。期間,昌某2實業(yè)有限公司投資了位于東莞市厚街鎮(zhèn)的喜來登酒店,該酒店的客房、西餐、多功能會議室由喜來登酒店集團管理,酒店內(nèi)的中餐、沐足、KTV等由昌某2實業(yè)有限公司管理,并由陳某6主要負責。2008年開始,昌某2實業(yè)有限公司所屬的位于喜來登酒店副樓的富豪會所開始組織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富豪會所的日常事務由酒店總經(jīng)理歐某1(另案處理)、副總經(jīng)理張榮耀(另案處理)、康娛部后備副總監(jiān)原審上訴人魏某2、人事部主任原審上訴人張某3、康某經(jīng)理原審上訴人白某4、培訓師傅原審上訴人梁某5等人負責管理。其中魏某2、張某3主要負責招募賣淫女、對賣淫女進行評級、定價等管理工作,白某4負責管理公關主任及富豪會所的樓面、房間衛(wèi)生等管理工作,梁某5則負責對賣淫女進行培訓和罰款。富豪會所公關主任原審上訴人錢某6、代某7、李某8、路某9、丁某10、曾某11等人負責為嫖客訂房,當嫖客來到會所后,負責將賣淫女帶到富豪會所5樓供嫖客挑選,選中后賣淫女以700至2000元不等的價格在5至8樓為嫖客提供性服務。收銀員原審被告人姚某13、向某14為昌某2實業(yè)有限公司財務部員工,二人輪流在富豪會所1樓負責收取富豪會所賣淫場所的房費,再將會所營利上交財務部后由財務部員工陳轉(zhuǎn)弟(另案處理)核算存入陳轉(zhuǎn)弟在工商銀行的賬戶內(nèi),陳轉(zhuǎn)弟再轉(zhuǎn)賬到陳某10(另案處理)在工商銀行的賬戶。財務部經(jīng)理原審上訴人蔡某12負責將富豪會所經(jīng)營的情況、公關主任和管理人員的提成情況上報昌某1股東陳某6審批。原審被告人吳某1協(xié)助陳某6審批公關主任和管理人員的提成,得到陳某6、吳某1等人審批后,陳某10轉(zhuǎn)賬給陳轉(zhuǎn)弟,陳轉(zhuǎn)弟通過工商銀行賬戶給富豪會所員工發(fā)放工資、給富豪會所公關主任發(fā)放提成。

另查明,富豪會所5樓至8樓共有56間房供賣淫嫖娼使用,長期保持有幾十名賣淫女。魏某2于2010年左右開始任娛樂部后備副總監(jiān),張某3于2011年7月份開始任人事部主任,白某4于2013年5月份開始任康某經(jīng)理,梁某5于2013年7月份開始任桑拿技師培訓老師,蔡某12于2009年開始任財務總監(jiān)。代某7于2008年11月入職任公關主任,曾某11、路某9于2009年3月入職任公關主任,李某8、錢某6于2009年12月入職任公關主任,丁某10于2011年4月份開始在富豪會所工作,姚某13、向某14于2010年5月份已經(jīng)開始在富豪會所任收銀員,其中姚某13還負責收銀員排班工作。富豪會所2013年11月份的營業(yè)額為92.92萬元,12月份的營業(yè)額為81.3萬元。11月份的訂房數(shù)為2995間,公關主任10人,其中李某8訂房434間,提成27870元;丁某10訂房425間,提成27985元;代某7訂房339間,提成21535元;路某9訂房240間,提成15770元;錢某6訂房237間,提成13985元;曾某11訂房140間,提成7876元。11月份梁某5的提成為13943.6元。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原審被告人及上訴人的供述及辯解

1、原審被告人吳某1的辯解:我是東莞市厚街昌某1副總經(jīng)理,昌某1有三個股東,分別是陳某4、陳某6和陳某5文,集團下有多個子公司。陳某5文是集團執(zhí)行董事,陳某5文是董事,他們?nèi)齻€股東的具體分工我不清楚。我在集團內(nèi)主要負責資本運作,喜來登酒店是昌某1旗下產(chǎn)業(yè),全稱叫昌某2實業(yè)有限公司喜來登酒店,系非法人單位,相當于是昌某2公司的分支機構。酒店總經(jīng)理叫歐某1,副總經(jīng)理姓張,是香港人,還一名管理人員叫劉某2,是外省人。因喜來登是國際品牌,因此集團將酒店的客房、西餐、多功能會議室交由喜來登集團管理,而中餐、沐足、KTV等則由昌某1自行管理。我不負責酒店具體業(yè)務,不參與該酒店富豪會所的管理,亦不知道該會所有賣淫活動發(fā)生。我沒有參與審核富豪會所的相關收支情況,但有時陳某6會打電話讓我去指導一下喜來登的財務蔡某12,指導他做工程結算、臨時費用報銷等。有時我也會幫蔡某12審核一下工資表,很多部門的工資表都由他收集的,因為他下面有一個出納,叫陳轉(zhuǎn)弟。我有首席財務官的頭銜,簽發(fā)過致喜來登財務總監(jiān)、昌某2財務副總監(jiān)的《電子發(fā)票的使用規(guī)定》和昌某2財務部致喜來登財務的《關于昌某2董事局增加消費簽單授權人事宜》。我認識王某1,他是昌某1老板陳某6的同學;認識陳某3,他也是昌某1員工,負責項目開發(fā)、報建、辦證;認識王某15,平時比較少和他接觸,見面也只是打個招呼。我沒有組織王某15、王某1簽訂富豪會所的轉(zhuǎn)租合同。

經(jīng)辨認,原審被告人吳某1辨認出魏某2是喜來登酒店的管理人員;辨認出蔡某12是喜來登酒店的財務總監(jiān);辨認出王某15、王某1;辨認出陳某6、陳某4、陳某5文、陳某8、歐某1、陳轉(zhuǎn)弟、張榮耀等涉案人員。

2、原審上訴人蔡某12的供述:我于2005年5月1日入職東莞市厚街鎮(zhèn)昌某1旗下的珊瑚酒店,當財務主管。到了2009年11月,因集團內(nèi)部人事調(diào)動,我被調(diào)到喜來登酒店當財務總監(jiān)及業(yè)主代表,直到案發(fā)。在喜來登酒店,我的直接上司是昌某2總經(jīng)理歐某1,我的下屬有兩名會計、兩名審計師和一名出納。酒店的財務統(tǒng)計表由我們部門制作出來,之后交給歐某1就行了,我不用審核簽名。昌某1在喜來登酒店的業(yè)務包括餐廳、娛樂部、停車場、倉庫及富豪會所等。富豪會所的負責人是白某4,包括白某4在內(nèi),該會所水療部有約六、七名員工的工資也是由昌某1發(fā)放的。昌某1發(fā)放工資的流程為:由員工所屬部門制作考勤上交人事部,人事部審核后交我們財務部,財務部做好工資表后交人事部和員工所屬部門審核,無誤后交歐某1簽名,歐簽名后交陳轉(zhuǎn)弟發(fā)放當月工資。工資是通過工商銀行的賬戶發(fā)放的。我財務部負責整個昌某1在喜來登酒店的工資發(fā)放。富豪會所由白某4做好收支表給我,然后走相同的程序,但該會所的公關主任提成要另行制表,由我、歐某1簽名才可發(fā)放,提成的事我還要用短信給老板陳某6作匯報。

我認識吳某1,他是昌某1的副總經(jīng)理,主要負責融資方面的事情。喜來登酒店有8-9個收銀員,我認識其中一個叫姚某13的,我知道她偶爾會去富豪會所頂班收銀。在央視曝光富豪會所的賣淫活動之前,我不清楚富豪會所內(nèi)存在這些違法活動的。2014年2月13日,歐某1找到我,說酒店被曝光了生意不好,讓我暫時回家休息,如果有工作再另行通知我。我就回到老家梅州了,后來有親屬通知我,說有派出所的人找我,我就想應該跟喜來登涉黃的事有關,就到公安機關投案了。公安人員從我的手機內(nèi)提取到一些短信,這些信息是發(fā)給昌某1老板之一陳某6的,信息內(nèi)容是喜來登酒店的每月收入及管理人員梁某5,公關主任周某1、王某2、代某7、曾某11等人的訂房、提成情況。短信里的“吳某已審批,請問可否先發(fā)放”中的“吳某”是指吳某1。酒店平時發(fā)工資或提成一般是不需要吳某1審批的,基本上都是給歐某1批,但歐某1有時會讓我們將工資表給吳某1看,一年也就一兩次左右,吳某1看完后就給我們財務,財務就據(jù)此發(fā)工資,之后我就發(fā)信息向陳某6匯報。定期發(fā)送業(yè)務量及提成情況是陳某6要求的。

經(jīng)辨認,原審上訴人蔡某12辨認出昌某1股東陳某6、陳某4、陳某5文;辨認出白某4、吳某1、姚某13;指認出其手機發(fā)送給陳某6的信息內(nèi)容,包括2013年11月份富豪會所各公關主任的提成情況、業(yè)績情況,同年12月份會所的業(yè)績情況;指認一樓收銀臺使用的財務章、刷卡機及財物單據(jù)。

3、原審上訴人王某15的供述:2014年2月9日,中央電視臺曝光東莞市厚街鎮(zhèn)喜來登酒店富豪會所存在賣淫嫖娼行為,而該會所的實際上是由厚街昌某1經(jīng)營的。當天下午,昌某1的老板陳某6(或歐某1)找到我,說富豪會所出事了,希望我能以會所承包人的名義到公安機關頂一下罪。因我之前在昌某1工作多年,老板對我也很好,且覺得事情不是很嚴重,就答應了。我找到了我的員工蘇某16幫忙,讓他也向公安機關作偽供。我在電話里指使蘇某16,讓他承認自己是喜來登酒店富豪會所的財務人員,負責收錢、記賬,然后就教他說會所每天有多少客人,每個客人能消費多少錢,他每個月的工資能有多少等等,又讓他做假賬,他也同意了。蘇某16本人和昌某1、富豪會所之間實際上不存在任何關系。2月9日下午,昌某1總經(jīng)理歐某1通知我到喜來登酒店找王某1簽一個合同。我找到王某1后,他給我一個合同,說是歐某2準備的合同,讓我們簽了再到派出所去,我看都沒看就簽了,后來才知道合同是關于我從王某1手上承包富豪會所的事。當天晚上,我就和王某1一起到厚街派出所投案,向公安機關作虛假供述。我在公安機關所交代的在富豪會所組織人員賣淫牟利的供述均是編造的,不真實的,我投案的目的就是想與王某1、蘇某16把這個事情攬下來,不牽連到昌某1,但后來我發(fā)現(xiàn)事情比想象中嚴重,我一個人是扛不下來的,就決定向檢察官和法官說出真相。

我是2010年離開昌某1的,因在那里工作的時間有點長,厭倦了,所以才離職。未離職前我是富豪會所的掛名經(jīng)理,主要負責KTV、中餐、訂房等工作,但沒有參與到會所的實際經(jīng)營管理中去,只是偶爾帶客人去玩。那時的富豪會所已經(jīng)存在賣淫現(xiàn)象了。我離職后自己做出租車生意,之后再沒回去昌某1。

經(jīng)辨認,原審上訴人王某15辨認出王某1、李某8、蘇某16,辨認出陳某6就是昌某1的老板,辨認出陳某5文就是昌某1負責房地產(chǎn)的人,辨認出歐某1是昌某1總經(jīng)理、辨認出老板陳某4。

4、原審被告人蘇某16的供述:我與王某15是普通朋友關系,王某15是做出租小車跑香港、深圳業(yè)務的,我有時會幫他的客人買一點東西,拿點小費。他的這些業(yè)務是我?guī)退涃~的,因此我也算是他手下的一個雜工。2014年2月9日,王某15打電話給我,讓我假裝是厚街喜來登酒店富豪會所的收銀員、記賬員,并寫一些賬本交給公安機關作為供詞,他會和我一起去派出所的。我當時想只是幫一下忙,不會承擔很重的法律責任就答應了。2月10日左右,我到厚街鎮(zhèn)恒鑫商務酒店開了1206房,王某15已事先把一些富豪會所的資料放在酒店前臺,我拿到資料就回房間抄寫。資料主要是講一些會所里的賣淫活動流程、每個人的職責等內(nèi)容,從這些資料中我大概知道富豪會所就是一個賣淫的場所。我把賬本做好后一直在房間里等王某15,到了當天晚上就被公安人員抓獲了,我偽造的賬本也被繳獲。我在公安機關偽稱自己是富豪會所的收銀員,是為王某15打工的,實際上這些都不是事實。我本人從沒去過富豪會所,也不知道有昌某1,不認識李某8、路某9等人。當時我認為賬本都已經(jīng)被公安人員繳獲了,有口說不清,就一直沒有如實交代。后來檢察官來提審我,我想清楚了,自己沒做過的事情不能承認,遂講出真相。

經(jīng)辨認,原審被告人蘇某16辨認出指使其作虛假供述的王某15;指認出其所記錄的水療部賬目情況。

5、原審上訴人魏某2的供述:我從2007年3月入職東莞市厚街鎮(zhèn)喜來登酒店昌某1任營運經(jīng)理,2009年左右任昌某1娛樂后備副總監(jiān)。我主要的工作是編外人員求職面試,編外人員工衣協(xié)助挑選,節(jié)目部管理。所謂的編外人員是指喜來登酒店富豪會所康某、娛樂部的人員,該兩個部門是屬于昌某1的。其中,康某在酒店的附樓,共八層,一樓是收銀前臺,四樓是正規(guī)SPA,有一間桑拿技師房,五樓以上是提供桑拿(即賣淫嫖娼)的場所。四樓的技師房是由梁某5負責管理的,技師多的時候有一百多個,被查獲時也有三十多個。梁某5還負責對桑拿技師進行培訓,對被投訴的技師,她可以進行處罰。

我和張某3共同主持桑拿技師(即賣淫女)的面試,主要是憑長相、身高、膚色打分,如果我們兩個都認為不行的就不會招聘,如果只有一個人認為可行的話就讓面試者參加復試,由張榮耀(昌某1副總經(jīng)理)主持復試。桑拿技師的評級也是由我、張某3和張榮耀評定的,級別的高低直接決定該技師小費的高低。技師應聘成功后,我和張某3、張榮耀會給她們評級掛牌,接著張某3就叫她們填入職表,復印身份證,再按級別的不同交納200-600元的服裝費、工牌費、工包費、IC卡費等費用。桑拿技師每次上鐘都要交100-400元人民幣不等給公司,費用則由她們的小費價位來定。康某是由白某4全權負責并管理的,他管理富豪會所的公關主任和技師,有權對被客人投訴的桑拿技師實施處罰。會所的財務總監(jiān)由蔡某12擔任??的秤兄苣?、代某7、肖某、李某、路某9、錢某6、丁某10、王某3、王某4等公關主任,他們主要負責在富豪會所訂房,帶嫖客進房間,接著通知技師進房讓嫖客挑選,選中的技師就會留下在房間和嫖客發(fā)生關系。公關主任的收入靠房的提成,不拿桑拿技師的小費提成的,他們的入職也不經(jīng)過我,以前是由歐某1(昌某1總經(jīng)理)決定錄用的,后來由陳某6(昌某1老板之一)決定錄用。我曾經(jīng)參加過一、兩次昌某1的會議,是由歐某1或張榮耀主持的,參加人員有我、白某4、梁某5、公關主任及沐足部的管理人員。我記得歐某1或張榮耀要求公關主任提高嫖客的訂房數(shù),要求梁某5多招一些桑拿技師。我的固定工資是每月7200元,由昌某1財務部門發(fā)到我的銀行卡上。昌某1的股東有陳某4、陳某6和陳某5文,我直接向陳某6負責,工作上的事經(jīng)常要張榮耀匯報的。陳某4和陳某5文知不知道富豪會所有賣淫活動我不清楚,陳某6是肯定知道的,因為平時如果有桑拿技師過來應聘,陳某6會叮囑我把好關,意思是挑選些漂亮點的技師。我認識王某15,他之前是富豪會所的經(jīng)理,后來我休假回來,就很久沒有看到他了,但有時也看到他出現(xiàn)在公司。

經(jīng)辨認,原審上訴人魏某2辨認出梁某5是富豪會所的培訓老師;辨認出姚某13是前臺收銀阿某2;辨認出向某14就是前臺收銀員;辨認出王某15、白某4、蔡某12、吳某1,辨認出陳某6、陳某4、陳某5文、歐某1;辨認出張榮耀是昌某1的副總經(jīng)理兼康某總監(jiān);辨認出路某9、代某7、錢某6、李某8、周某1、曾某11、王某5芬、丁某10、肖某是富豪會所的公關經(jīng)理;辨認出張某3是昌某1的編外人事主任,指認了員工變動表及員工薪酬變動情況表。

6、原審上訴人白某4的供述:我于2013年5月8日入職東莞市厚街喜來登酒店富豪會所,任康某樓面經(jīng)理(通訊錄上是總監(jiān)),我每月的工資是4000元,由富豪會所的收銀肥蘭或“表姐”支付給我的。直至被抓,我共獲利28000元。我從入職開始就知道富豪會所是一個賣淫嫖娼的場所了。我主要的工作是管理沐足、SPA、桑拿等業(yè)務,監(jiān)督桑拿部公關經(jīng)理開展工作,還負責樓面、房間衛(wèi)生、公關經(jīng)理儀表、著裝是否整齊,是否在崗等。每個星期一下午我還會主持有前臺主任、沐足主管、公關經(jīng)理參加的短會,主要講一些員工禮貌,房間衛(wèi)生之類的事情。會所還有另外一名叫魏某2的康娛總監(jiān),她負責管理桑拿技師的招聘、工衣定制、考勤、等級評定、定價等,還負責公關經(jīng)理的排班。我和魏某2的共同上級是歐某1和張榮耀,他們分別是昌某1總經(jīng)理和副總經(jīng)理。

我管理的公關經(jīng)理有路某9、周某1、李某、錢某1、王某3、曾某11、丁某10、代某7。他們的主要工作的幫客人訂房,訂好房后將客人帶到五樓的幾個房間,再打電話到桑拿部技師房讓桑拿技師到房間來,給客人挑選,被挑中的技師會將客人帶到6-8樓的房間里進行性交易。桑拿技師需要經(jīng)過培訓才可上鐘,會所里有一名姓梁和一名姓廖的女子負責培訓技師。我對公關經(jīng)理的管理主要針對儀表和出勤方面,如果他們儀表不合格,或上班時不在公司,我就會開罰單或叫前臺主任蘇某開罰單,一般罰50元,最多100元。罰單經(jīng)歐某1簽字后由財務部執(zhí)行,會在被罰經(jīng)理的提成中扣錢。公關經(jīng)理沒有完成張榮耀定下的訂房任務和介紹技師任務,也會被處罰。

2014年2月9日中午,一個叫王某15的人對我說富豪會所不營業(yè)了。后來歐某1通知我,說我們桑拿部的賣淫活動被中央電視臺曝光了,會所暫停營業(yè),所有被曝光的人要馬上離開東莞,并且把手機及手機卡分離丟掉。到了下午,我就用飛信通知公關經(jīng)理和咨客,讓他們放假。我只見過王某15三次,他是做什么的我不清楚。

經(jīng)辨認,原審上訴人白某4辨認出路某9、代某7、錢某6、李某8是富豪會所的公關經(jīng)理;辨認出姚某13是肥蘭,負責在一樓收錢和發(fā)工資;辨認出王某15;辨認出向某14,負責發(fā)工資,辨認出魏某2;辨認出歐某1是總經(jīng)理;辨認出張容耀就是張副總;指認出富豪會所的通訊錄。

7、原審上訴人梁某5的供述:我于2013年7月入職東莞市厚街鎮(zhèn)喜來登酒店富豪會所,任該會所桑拿部技師培訓老師。當時是昌某1老板陳某6面試并招聘我的,他叫我找富豪會所的白某4總監(jiān)報到。我找到白某4后,他就讓我跟廖丹萍做事,廖丹萍就安排我在富豪會所的培訓房培訓桑拿技師。我給技師們培訓的項目包括禮儀、服務流程、項目種類等,都是培訓一些新入職的技師。培訓完之后她們就可以掛牌上鐘了(即賣淫)。桑拿技師的等級和價位是由集團辦經(jīng)理魏某2、阿某1負責的,她們還負責技師的招聘、請假、處罰等工作,還有就是監(jiān)督桑拿部的日常工作。技師平時上班儀容不整或曠工都要被罰款的,罰的款項根據(jù)技師的小費等級來作出相應的認定,小費等級高的,罰得就多。罰單主要是由我及廖丹萍開出。會所的公關經(jīng)理和桑拿技師每個月都有既定的任務數(shù),完成不了都要被罰款的。我認識的公關主任有代某7、路某9、王某3、李某、周某1、錢某6、曾某11、丁某10。公關主任的主要任務就是帶技師到房間給客人挑選。公關主任和我及樓面的一些服務員平時會一起開會,主要講一些樓面衛(wèi)生的問題,白某4也會講一些桑拿部業(yè)績、客人投訴、服務方面的事情。

昌某1的老板我只認識陳某6一個,管理人員就認識張某、王某15、歐某2。富豪會所是屬于昌某1的,會所的主要管理人員有白某4、魏某2、阿某1及那幾個公關經(jīng)理、兩個收銀員,然后就是廖丹萍和我。我的每月底薪是3000元,然后按白某4提成的百分之七十提成,每個月大概能得到13000-15000元的工資。直至被抓,我大概獲利50000元。

經(jīng)辨認,原審上訴人梁某5辨認出王某15、白某4、陳某6、魏某2,辨認出歐某1就是歐某2,辨認出公關主任路某9、代某7、錢某6、李某,辨認出姚某13就是收銀員“阿某2”、辨認出向某14就是收銀員“表姐”;梁某5指認出富豪會所房間、培訓房等涉案場所;指認出圖片上的信息內(nèi)容是其2013年11月份的提成。

8、原審上訴人張某3的供述:我于2003年8月入職東莞市昌某1,2011年7月被提拔為集團人事部主任。我一開始在人事部當普通員工,負責一些瑣碎工作,后來當了主任后就負責集團編外人員的招聘工作,每月有3600元工資,沒有提成。所謂的編外人員是指一些在厚街喜來登酒店康娛部(包括KTV、沐足部、桑拿部,又稱富豪會所)的女孩子,說白了就是KTV的坐臺小姐及從事賣淫活動的桑拿部技師。跟我和一起負責桑拿技師招聘的還有集團副總張榮耀、康娛部總監(jiān)魏某2、康樂總監(jiān)白某4、培訓導師梁某5、樓面主任蘇某。我平時都是在喜來登酒店的負一樓昌某1運營部上班,有女孩子來應聘時,我跟魏某2、張榮耀(有時白某4或歐某1也在)就看一下她們的身材樣貌等條件,認為過得去的就給她們一份入職表,接收她們的照片或身份證復印件。直到部門主管白某4(或梁某5或蘇某)通知我們這些女孩可以評等級(即小費價位)了,我們就會到桑拿部看這些女孩子,主要看她們的相貌身材,還有就是讓她們脫掉衣服,剩下內(nèi)衣褲,看體表皮膚有沒有傷疤等,之后會按照身高來評定她們的價位。我和魏某2會給出意見,最后是由張榮耀來決定的,招聘的基本過程就是這樣。我從負責這項招聘工作至今,大概每個月能招20-30個左右,但她們都不是十分固定的,有時候來了就走,走了又來的。

桑拿部的主要人員架構為:魏某2任總監(jiān),她還兼顧KTV的總監(jiān),另一總監(jiān)白某4負責日常管理,蘇某是樓面主任,如果白某4請假就由蘇某頂替。再下面就是公關主任,有路某9、李某、丁某10、王某4、代某7,她們主要負責帶桑拿技師上班(賣淫)。之后就是一些從事賣淫活動的桑拿技師了,她們都是按佩戴的工號區(qū)分小費的多少。那些技師招聘進來之后就由梁某5負責培訓,培訓的具體內(nèi)容我不清楚;由魏某2教她們跳舞,一名叫尹少英的女子負責管理她們的出勤情況。桑拿部還有一名叫肥婆蘭的收銀員。

我認識王某15,他以前是跟集團老板陳某4工作的,但具體做什么我不清楚,很久之前(有好幾年)已經(jīng)被解雇了。我認識蔡某12、吳某1,蔡是喜來登酒店的財務總監(jiān),吳是昌某1的副總經(jīng)理兼財務總監(jiān)(包括康娛部財務)。因我有時會拿工資總表給各個老總簽字,工資總表包括每個部門員工的工資情況,也有富豪會所的員工工資情況。富豪會所是屬于康某的,他們工資的發(fā)放都需要三方簽名,即集團人事總監(jiān)劉某2、蔡某12和吳某1。會所的公關主任的提成更是單獨列一張表,且發(fā)放時間是不固定的,這些單獨的表上面也有三方的簽名。我將這些表拿到財務部門時,見到過上面有吳某1的簽名。除酒店這一塊之外,昌某1所有員工工資的發(fā)放都需要吳某1的最后簽名,如果他出差了,我們所有人的工資都要推遲發(fā)放。吳某1的主要工作都是與銀行的人打交道,平時我就沒有看到他管理富豪會所這邊的事務。2014年2月11日左右,劉某2讓我把電話卡交回公司,讓我放假,不用上班了。

經(jīng)辨認,原審上訴人張某3辨認出公關主任路某9、錢某6、李某8、丁某10,辨認出姚某13就是收銀員“肥婆蘭”,辨認出魏某2,其負責桑拿技師的招聘和評級,辨認出梁某5就是技師導師;辨認出王某15,辨認出白某4是負責富豪會所的管理員,蔡某12是昌某1喜來登酒店的財務總監(jiān),吳某1是昌某1的財務總監(jiān),張榮耀就是昌某1喜來登酒店副總經(jīng)理,負責招聘富豪會所賣淫女及等級評定,歐某1是昌某1喜來登酒店總經(jīng)理。

9、原審上訴人代某7的供述:我于2012年10月入職東莞市厚街鎮(zhèn)喜來登酒店富豪會所,職務是公關主任。自我入職就知道該會所是一個賣淫嫖娼的場所了。富豪會所的人員架構為:陳某6是投資人、老板;財務總管蔡某12;總監(jiān)白某4,負責會所的日常管理,召集我們開會等,魏總,負責管理公關主任的儀容、小姐的工衣等;公關主任;桑拿小姐,多的時候有三十多個,少的時候也有十多個;服務員,主要負責茶水、清潔房間;收銀員。就案發(fā)最近來說,會所一天接待約70名客人,有時候只有40多個,這要看天氣或者節(jié)目。按這個人數(shù)計算,一天的營業(yè)額約有30000元。

公關主任的主要工作是為客人訂房,然后帶賣淫小組到房間給客人挑選,向客人介紹小姐的級別及價位,客人挑好小姐后就和小姐到相應的房間內(nèi)進行性交易,我們的工作就完成了。包括我在內(nèi),會所共有十個公關主任,我認識的有李某8、路某9和錢某6,她們?nèi)嗽谖胰肼殨r已經(jīng)在會所工作了。直至被抓,我大概獲利100000元,都花在日常生活和家庭開銷上了。小姐的入職、招聘都是她們朋友之間介紹的,一般入職就要交納1600元入職費,她們?nèi)肼毢缶陀梢幻麑熯M行培訓,該導師姓梁,真實名字不清楚。

經(jīng)辨認,原審上訴人代某7辨認出管理人員王某15、白某4;辨認出富豪會所的老板陳某6,辨認出富豪會所的財務員蔡某12;辨認出向某14、陳轉(zhuǎn)弟、姚某13就是富豪會所一樓的收銀員,辨認出魏某2,其負責管理公關主任的儀容儀表等;辨認出歐某1就是富豪會所的老總;辨認出李某8、路某9、周某1、曾某11、王某5芬、丁某10、肖某是富豪會所的公關主任;指認出照片中的手機信息是其2013年11月份的提成(21535元);指認出富豪會所的通訊錄;指認出其手機中信息。

10、原審上訴人李某8的供述:我于2009年12月份入職東莞市厚街鎮(zhèn)喜來登酒店富豪會所,工作到2011年10月份離職,后于2013年1月份重新入職,直至被公安機關抓獲。我首次入職時富豪會所已經(jīng)存在賣淫嫖娼現(xiàn)象了。我的職務是公關主任,主要工作就是幫客人訂房,當客人來到酒店后,再通知技師房的桑拿技師到房間里給客人挑選,等客人挑完后,我就離開房間,客人和技師就進行性交易。我是沒有底薪的,收入都是靠訂房的提成,每訂一間房就可以提成55-85元不等,這要看介紹成功的技師的級別。從在富豪會所工作至案發(fā),我共收入20多萬元。富豪會所的公關經(jīng)理都是女的,除了我,分別是路某9、錢某6、代某7、王某3、周某1、曾某、王某4、肖某。按會所的人員架構,我的上級有技師老師梁某5、經(jīng)理王某15及老總白某4。我下面的就是桑拿技師、收銀員姚某13、向某14。技師是由魏某2招聘的,錄用之后就由梁某5負責培訓。白某4負責會所的日常管理,但王某15負責什么我不清楚,且近兩年我都沒在酒店見過他。富豪會所是由昌某1開設的,集團的總經(jīng)理歐某2、副總張榮耀都對會所的運營、決策有決定權。我知道公司有蔡某12和吳某1這兩個人。因我們公關主任的提成經(jīng)常沒有按時發(fā)放,我們就會問白某4,白某4就告訴我們是因為還缺少哪個老總的簽名,據(jù)此我就知道我們的提成發(fā)放需要經(jīng)過蔡某12、張榮耀和吳某1的審批,而吳某1的級別是最高的。

經(jīng)辨認,李某8辨認出王某15、白某4、陳某6;辨認出姚某13、向某14、陳轉(zhuǎn)弟是財務部的員工;辨認出魏某2是負責康娛部的老總;辨認出路某9、代某7、錢某6、周某1、曾某11、王某5芬、丁某10、肖某是公關主任;辨認出張某3是負責招聘桑拿技師的;指認出照片中的手機信息是其2013年11月份的提成。

11、原審上訴人錢某6的供述:我于2009年12月入職東莞市厚街鎮(zhèn)喜來登酒店富豪會所任公關主任至2011年11月,之后回老家?guī)讉€月,2012年2月又重新回到富豪會所任職直至案發(fā)。富豪會所存在賣淫活動。我主要的職責是幫嫖客訂房,讓客人留下手機尾數(shù)的四位。訂好房的客人來了之后,一樓的咨客就會給我電話說我的客人來了,在幾號房。我就會和桑拿技師(賣淫女)一起去到那客人的房間,向客人介紹技師的情況,客人挑好技師后我就可以離開,客人和技師在房間里進行性交易。我有時還會幫客拿錢去買房費。富豪會所一共有九個公關主任,除了我,分別是李某8、路某9、代某7、王某3、周某1、曾某11、王某4、肖某。公關主任都由白某4管理,他是會所的負責人,全面負責會所的日常管理。會所的桑拿技師流動性比較大,最多的時候有三十多個,最少的時候也有十幾個。技師主要由技師師傅梁某5管理,她們在四樓有專門的技師房。梁某5對技師的管理包括穿著、化妝、禮貌等等,技師違反規(guī)定會被罰100-500元不等。公關主任是沒有工資的,收入就靠訂房的提成,每訂一個房間能得到65-85元不等的提成。我們當中數(shù)李某8和代某7的業(yè)績比較好。我每個月大概能有4000-7000元的收入,至被抓獲共獲得約130000元。

公安機關給我指認的蔡某12的手機短信截圖中,陳某9是指昌某1老板陳某6,吳某是指吳某1,又叫“然哥”,公關是指公關主任,又叫“媽咪”;11月是指2013年11月,訂房數(shù)是我們公關主任在富豪會所給嫖客所訂的房間數(shù)量。公關主任錢某6,訂房數(shù)237,代表我在2013年11月份在富豪會所共給嫖客訂了237間桑拿房(即專門供賣淫嫖娼之用的房間),提成13985元,即代表我在該月的收入所得。我之所以能確定短信上的陳某9、吳某分別是陳某6、吳某1,是因為陳某6是昌某1是老板,白某4也有叫我見到陳某6時叫“陳某9”,陳某6有時也會到四樓做正規(guī)水療的;吳某1是昌某1財務總監(jiān),除了負責富豪會所的財務,還管理喜來登酒店那邊的財務,他有時會到富豪會所一樓收銀臺詢問收銀員姚某13、向某14一些關于電腦操作是否正常的問題。收銀員對房費調(diào)整有不明白的地方會問他,他會給予解答。我有時也會在一些白某4草擬的收費文件上看見蔡某12、吳某1、魏某2或張榮耀的簽名,然后是歐某1的簽名。我們公關主任每個月的提成表都要吳某1簽名的,由于經(jīng)常不按時發(fā)放,我們問起白某4,他就說提成表吳某1還沒有簽名,所以暫時發(fā)不了。

經(jīng)辨認,原審上訴人錢某6辨認出王某15、陳某6;辨認出公關主任李某8、路某9、代某7、周某1、曾某11、王某5芬、丁某10、肖某;辨認出白某4;辨認出吳某1、蔡某12是昌某1的財務;辨認出收銀員向某14;辨認出魏某2、張某3就是負責招聘技師的女子;指認出照片中的手機信息是其11月份工資提成(13985元);指認出其手機信息,指認出富豪會所的通訊錄。

12、原審上訴人曾某11的供述:我于2011年5月自行到東莞市厚街鎮(zhèn)喜來登酒店應聘,入職后在富豪會所任公關主任。富豪會所是一個賣淫嫖娼的場所。除我之外,會所的公關主任大概有10個,分別是李某、路某9、代某7、王某3、周某2、丁某10、王某4、肖某。公關主任的主要任務是幫嫖客訂房,訂好房之后就給客人介紹桑拿技師(即從事賣淫活動的女孩子)的價位等信息;有時客人要我們幫忙付房費的,他們會把錢給我們,我們就幫忙到一樓買房費。公關主任沒有工資,收入都是靠訂房的提成,我們每訂一個房能得到55-85元不等的提成。我們每天的訂房任務是5間,如果完成不了,少一間公司就要扣55元。公關主任都由白某4管理。我每個月平均有6000-7000元的收入,至今大概收入120000元。富豪會所的技師流動性比較大,多的時候有30多個,少的時候有10來個,她們都是按等級收費的,由一名叫梁某5的技師師傅管理。

富豪會所的老板是陳某6,他同時也是昌某1的老板;集團辦的財務總監(jiān)是蔡某12,康娛部總監(jiān)是魏某2;集團副總經(jīng)理是張某和歐某2,負責人事工作的是阿某1,負責財務工作的是“弟姐”。我知道白某4和魏某2是直接管理富豪會所的,歐某2、張某是管理整個喜來登酒店的,阿某1是負責招聘桑拿技師的。我們平時的提成如果對不上數(shù)就找“弟姐”核對。

經(jīng)辨認,原審上訴人曾某11辨認出王某15、白某4、蔡某12;辨認出陳某6、張榮耀;辨認出公關主任路某9、代某7、李某8、錢某6、丁某10、王某5芬、肖某;辨認出收銀員姚某13、向某14;辨認出魏某2、梁某5;辨認出張某3就是負責招聘技師的阿某1;辨認出陳轉(zhuǎn)弟就是財務弟姐。

13、原審上訴人丁某10的供述:證實的內(nèi)容與曾某11的供述基本一致,同時供述其于2012年7月入職富豪會所當公關主任至2013年5月,后休產(chǎn)假四個月,至2013年9月又回到富豪會所當公關主任至2014年2月。每月收入約10000元,至被抓歸案,共獲利約150000元。

經(jīng)辨認,原審上訴人丁某10辨認出白某4、蔡某12;辨認出陳某6;辨認出公關主任曾某11、路某9、代某7、錢某6、周某1、王某5芬、李某8、肖某;辨認出收銀員姚某13,向某14就是收銀員表姐;辨認出魏某2、梁某5;指認出其手機中與嫖客聊天的記錄,指認出其11月份的提成。

14、原審上訴人路某9的供述:我于2007年3月份在東莞市厚街鎮(zhèn)喜來登酒店KTV做樓面主任,當時酒店的負一樓已經(jīng)有賣淫行為的了。2009年我到了酒店的桑拿部(又稱富豪會所)做公關主任,做了一年多離職。到了2013年10月,我又回到富豪會所當公關主任,直至被抓獲。富豪會所約有十個公關主任,我認識的有周某2、錢某2、曾某11、李某、王某3、丁某10、肖某。公關主任的主要工作就是幫嫖客訂房,客人來到房間后,就通知技師房,讓技師上來客人的房間,我們再向客人介紹技師,客人挑好技師后我們就離開??腿随瓮赕胶螅话阌杉紟煄麄兊揭粯堑氖浙y臺買單,有時也有普通的服務員帶他們?nèi)ベI單。買單可用現(xiàn)金,也可以刷卡。我認識的收銀員有兩個,一個叫阿某2,另一個叫麗麗。我沒有固定工資的,每訂一間房能得到55-85元不等的提成。公關主任是由一名叫白某4的總監(jiān)管理的,桑拿技師則由一名叫梁某5的師傅管理。富豪會所人事部負責桑拿技師的招聘,一般是通過技師之間介紹,因為技師有介紹女孩進公司的任務數(shù),也有經(jīng)過老師或公關經(jīng)理的介紹而進來的。

經(jīng)辨認,路某9辨認出王某15、白某4;辨認出公關主任代某7、錢某6、李某8;辨認出收銀員向某14和姚某13;指認出其手機中與白某4、曾某11等公關主任、嫖客聯(lián)系的相關信息。

15、原審被告人姚某13的供述:我于2008年9月份入職東莞市厚街鎮(zhèn)昌某1當收銀員,后于2013年5月份被調(diào)到集團旗下的喜來登酒店富豪會所當收銀員。除了我,富豪會所的收銀員還有向某14。收銀員的直接上級是財務部的蔡某12和陳某10。富豪會所的5-8樓是經(jīng)營桑拿(即賣淫嫖娼)的。嫖客和技師(即賣淫女)完成性交易后,通常是技師帶客人下來會所的一樓交費,一般2個小時的高級客房的正常房費是318元,有時高級客房用完了,會給客人用條件差一些的普通客房,房費是188元,客人另有要求的則要加錢。我們收銀只收房費,技師的小費是客人直接交給她們的,不由我們代收,因為技師的部分小費要通過IC卡的形式給公司上繳提成。我收好錢后,會將錢放進一個已經(jīng)上好鎖的保險柜,我是沒有這個柜的鑰匙的。富豪會所的全部收入都會交由陳轉(zhuǎn)弟負責點算。會所內(nèi)約有10個公關經(jīng)理,我認識的有路某9、李某、代某7、錢某2、周某2、肖某、王某4、王某3。公關主任主要負責幫客人訂房,帶客人去5-8樓的其中一個房挑選技師,客人挑好技師他們的主要任務就完成了。會所的總監(jiān)是白某4,他負責管理喜來登酒店的沐足部、桑拿部、水療部,平時的部門工作會議都是他主持的,但我們財務不用參加。魏某2也是康娛部總監(jiān),負責管理桑拿技師及KTV的坐臺小姐。

昌某1的老板是陳某4,我后來聽說陳某6也是老板之一。我知道王某15之前也是喜來登酒店的經(jīng)理,但已經(jīng)辭職了,我已經(jīng)很久沒見過他。2011年年底的某天,昌某1內(nèi)部發(fā)過一份文件,說王某15已不隸屬于昌某1了,不可以在中餐部吃飯賒賬。吳某1是昌某1的財務總監(jiān),他是管整個昌某1的財務的,他的級別比喜來登的財務蔡某12高。

經(jīng)辨認,姚某13辨認出白某4、陳某6、王某15、陳某5文、陳某4、吳某1、歐某1、蔡某12、魏某2、張某3;辨認出公關經(jīng)理路某9、李某8、曾某11、丁某10、周某1、王某5芬、肖某;辨認出財務部員工向某14、出納陳轉(zhuǎn)弟、財務部出納陳某10;辨認出負責管理富豪會所的副總張榮耀。

16、原審被告人向某14的供述:我于2010年4月進入昌某1喜來登酒店工作,2013年調(diào)到富豪會所當收銀員。富豪會所隸屬于昌某1,四樓是做SPA的,5樓至8樓是桑拿,桑拿就是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我在富豪會所一樓收銀臺負責收錢,姚某13負責幫我們排班。收銀員主要是我和姚某13在富豪會所上班??腿藖斫Y賬都是房費,小費都是給現(xiàn)金給技師的,技師上鐘都要提成給公司,通過IC卡刷卡。技師由一個技師老師管理。我不負責對賬,下班后將現(xiàn)金放入主樓一樓大堂的保險柜即可。我認識的會所公關主任約有十個,分別是李某、路某9、王某4、王某3、錢某3、丁某10、代某7、周某2、肖某。她們負責訂房,還有幫客人結賬或者帶客人到前臺結賬。魏某2是昌某1康娛部總監(jiān)。張榮耀是昌某2酒店的副總經(jīng)理,歐某2是總經(jīng)理,具體負責什么我不清楚。蔡某12是昌某2酒店的財務總監(jiān),吳某1是財務執(zhí)行官,具體負責什么我不清楚。我沒有看到過吳某1到富豪會所一樓收銀臺指導或者管理工作。我們收銀員的排班表是姚某13負責的,給財務主管蔡某12簽名確認。聽說我們發(fā)工資需要琴姐(陳某10)簽名,但是我沒有看到琴姐到富豪會所管理或者指導工作。

經(jīng)辨認,向某14辨認出公關主任路某9、代某7、錢某6、李某8、周某1、曾某11、丁某10、王某5芬、姚某13、魏某2;辨認出梁某5就是桑拿技師老師,陳某10就是琴姐,陳轉(zhuǎn)弟就是弟姐;辨認出陳某6、陳某4和張榮耀;辨認出王某15、白某4、蔡某12、吳某1;指認出收銀臺使用的POS機、排班表及工作印章。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1的證言:我于2013年4月份左右進入東莞市厚街鎮(zhèn)昌某1工作,我是上司是吳某1,他是主管集團財務的。升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昌某1的一個子公司,就設立在喜來登酒店的副樓。該公司的老板是昌某1老板陳某6的兩個兒子。2013年5月份左右,在吳某1的指示下,我簽了一份協(xié)議,成為升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我并不知道升暉公司的業(yè)務范圍、人員架構等情況,我也不知道吳某1為何會讓我來做升暉公司的法人代表。因為他是我上司,他讓我做什么我只有服從了。也是在差不多的時間,吳某1在他的辦公室讓我簽了另外一份合同,當時只有我和他在場,那份協(xié)議是關于我代表升暉公司將富豪會所四、五樓轉(zhuǎn)租給一個叫王某15的人,每月租金7萬元,但此前我并沒有和喜來登酒店簽過租賃協(xié)議的。當時合同對方“王某15”還沒有簽字,我簽名后的合同就由吳某1拿去處理了,我不清楚為什么要將會所的四、五樓租給王某15,也從沒收過王某15的所謂租金。

2014年2月9日晚上,昌某1的陳某5文打電話給我,稱會有個叫王某15的人打電話給我,叫我一起到派出所協(xié)助調(diào)查的,到時王某15會教我怎樣應付派出所的民警,讓我按王某15的指示去做就行了。之后我就接到王某15的電話,他說喜來登酒店那邊出了點事,我作為升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要到派出所說明情況。當天我便與王某15在厚街派出所門口見面,他對我說:“如果在派出所有人問起富豪會所的事,你就說升暉公司從2008年從昌某1租下喜來登酒店副樓,后于2013年5月份租給他?!蔽业脚沙鏊缶桶凑胀跄?5的指示向民警作了這些供述,但實際上我不認識王某15,也不知道他為何要求我這樣說。

經(jīng)辨認,證人王某1辨認出王某15、吳某1、陳某6、陳某5文、歐某1、陳某4、蔡某12。

2、證人陳某2、孫某、陳某2某、、劉某1、胡某1的證言:證實上述五人均在喜來登酒店富豪會所從事賣淫活動,會所有嚴格的等級和管理制度。會所被曝光時有賣淫技師50-60人,技師提供有償性服務的價位從600-2000元不等。魏某2、張某3負責技師的招聘、評級,梁某5負責培訓、管理技師,白某4負責整個會所的日常運營和管理。

經(jīng)辨認,以上證人辨認出李某8、路某9、代某7、錢某6等公關主任;辨認出魏某2、白某4、梁某5等管理人員;指認出現(xiàn)場照片、工包某包里面的用作賣淫之用的物品,包括色情光碟、棉簽、牙膏、牙簽、指甲刀、潤膚露、漱口水、消毒水等物品。

3、證人陳某1的證言:我是東莞市昌某1有限公司董事辦行政經(jīng)理,在公司的職責是出租和管理公司的物業(yè),負責辦理所需的證件。公司老總吳某1于2012年把昌某1名下喜來登酒店富豪會所的四、五樓出租給升暉酒店老板王某1,當時是吳安排我去辦公室簽的合同,具體的合同條款我不清楚,是昌某2的高層擬定的。簽合同時只是我一人在場,由我先簽的,我簽好后就把合同交給同事了。我后來聽說王某1生意不好就把富豪會所轉(zhuǎn)租給他人。富豪會所一共八層樓,第一層是公司辦公和出租給工商銀行,第二、第三層以前是做KTV,現(xiàn)在空置,第六、七、八層現(xiàn)在空置。

經(jīng)辨認,證人陳某3辨認出陳某6、吳某1、陳某5文。

4、證人楊某的證言:我是東莞市厚街鎮(zhèn)喜來登酒店中餐、日餐部經(jīng)理。中餐部和日餐部員工工資發(fā)放程序是:先由中餐部門的文員負責考勤,根據(jù)考勤制作一份考勤表,文員拿著考勤表交給昌某1的財務部。財務人員根據(jù)考勤表作出一個月的工資表出來,工資表交到中餐部后,由我負責審核,我審核完畢后在表格下面簽名,然后交到財務部,再由財務部總監(jiān)蔡某12審核簽名,接下來由昌某1喜來登酒店總經(jīng)理歐某1審核簽名。日餐部的員工工資發(fā)放程序和中餐部是一樣的。我認識吳某1,他負責昌某1的融資方面的工作,不管理喜來登酒店業(yè)務和喜來登酒店的財務工作。

(三)勘驗、檢查筆錄

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案發(fā)地點位于東莞市厚街鎮(zhèn)喜來登酒店富豪會所。其中401房為技師房,公安人員從該房內(nèi)搜出桑拿技師工具包39個,化妝包8個,工具包內(nèi)有避孕套、色情光碟等作案工具;五樓電梯處有一個房間為部長休息室;五樓至八樓每層共有14個房間。公安機關對上述作案工具予以扣押。另對富豪會所一樓大堂進行勘查,在大堂前臺位置垃圾桶內(nèi)發(fā)現(xiàn)被撕毀的“員工每月排班表”和“員工過失處罰表”;在前臺右閣發(fā)現(xiàn)“員工聯(lián)系卡片”、“技術服務程序卡”、客人消費單、銀行POS機、打卡機、空白發(fā)發(fā)票、培訓資料、消鐘匯總表、備忘錄等物品。公安機關對上述涉案物品進行了扣押。

(四)書證

1、東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厚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實王某15等十六名被告人到案的情況。2014年2月9日22時許,王某15、王某1(取保)到厚街派出所投案;2月21日蔡某12到梅州市公安分局寶華派出所投案;2月11日,先后分別將蘇某16、路某9拘傳到派出所;2月12日將代某7拘傳到派出所;2月13日在清遠市將李某8抓獲;2月13日將錢某6拘傳到派出所;2月16日將姚某13拘傳到派出所;2月16日在河南省南陽市將白某4抓獲;2月19日在梅州市將吳某1抓獲;2月20日在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將魏某2抓獲;3月1日在湖南省湘潭市將梁某5抓獲;3月8日在厚街鎮(zhèn)將張某3抓獲;3月27日在本市厚街鎮(zhèn)將向某14抓獲;4月9日在珠海市拱北口岸將丁某10抓獲;5月4日在廣州番禺區(qū)將曾某11抓獲。

2、東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厚街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扣押王某15等被告人及陳某2某等賣淫人員的手機、銀行卡的情況。其中從蘇某16處扣押筆記本十二本、銀行卡三張等;從梁某5處扣押銀行卡兩張等。

3、出生醫(yī)學證明及住院資料:證實原審上訴人路某9于2013年6月29日產(chǎn)下一名男嬰。

4、出生醫(yī)學證明及病歷資料:證實原審上訴人丁某10于2013年7月20日產(chǎn)下一名男嬰。

5、租賃協(xié)議復印件:由王某1提供,證實甲方東莞市升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與乙方王某15簽訂的租賃厚街鎮(zhèn)喜來登大酒店副樓富豪會約2000平方作為水療營業(yè)使用的情況,時間為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為70000元。

6、物業(yè)租賃合同復印件:由陳某3提供,證實甲方東莞市昌明實業(yè)有限公司將喜來登大酒店副樓富豪會所約2000平方租賃給乙方東莞市升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水療營業(yè)使用,期間為8年,自2012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止。租金為每月70000元。乙方由王某1簽字。

7、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東莞市升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為王某1,經(jīng)營范圍為桑拿,成立日期為2008年3月24日。

8、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及娛樂經(jīng)營許可證、消防安全合格證明等材料:證實東莞市昌某2實業(yè)有限公司喜來登酒店的負責人是陳某4,經(jīng)營范圍為飲食服務,旅業(yè)服務、卡拉OK、歌舞廳。

9、賬號為73×××47的開戶資料及流水清單:證實賬號為73×××47的賬戶名是東莞市厚街盛禾建材店,東莞市厚街盛禾建材店的法定代表人是陳某6。證實2013年10月3日至2014年2月10日中國銀行銀行卡中心向東莞市厚街盛禾建材店付款的情況。

10、賬號為63×××65的開戶資料及流水清單:證實賬號為63×××65的戶名為陳某10,以及該賬戶從2009年5月至2013年12月的流水情況。

11、商戶編碼104441993990118的POS機流水清單、賬號為67×××03的開戶資料及流水清單:證實商戶編號104441993990118對應的商戶名稱為東莞市厚街盛禾建材店,還證實該商戶POS機的流水情況,該POS機對應的賬戶是63×××65。賬號為67×××03的開戶名稱為楊倫素,地址是厚街鎮(zhèn)喜來登酒店。

12、中國工商銀行特約商戶協(xié)議書及對應POS機流水清單:證實東莞市昌某2實業(yè)有限公司申請POS機的情況及對應的POS機的流水情況。

13、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東莞市昌某2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陳某4,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為1999年11月29日。

14、中國工商銀行材料:證實吳某1、陳某6、王某1、蔡某12、王某15、李某8、曾某11、梁某5、錢某6、路某9、張某3、姚某13、向某14、丁某10的開戶資料及流水清單,證實昌某2實業(yè)有限公司的開戶資料及流水清單。

15、協(xié)助凍結通知書:證實公安機關已對陳某4在工商銀行的權利人陳某10的個人賬戶20×××72、62×××20予以凍結;對陳某4的個人賬戶20×××45予以凍結;已對陳潤昌在中國銀行的厚街盛禾建材店賬號為73×××47予以凍結;對陳某4在工商銀行的權利人方某個人銀行卡62×××15予以凍結;對陳某4在中國銀行的陳某10賬號47×××60辦理借方凍結;對陳潤昌在建設銀行的東莞市昌明實業(yè)有限公司賬號44×××51辦理單向凍結。

16、戶籍證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吳某1、王某15、王某1、蔡某12、白某4、蘇某16、丁某10、胡某2、路某9、梁某5、魏某2、姚某13、向某14、張某3、代某7、錢某6、李某8等人的身份及前科情況。

17、昌某1、喜來登酒店、升暉酒店的工商登記材料:證實東莞市升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是陳某8,于2013年11月15日經(jīng)工商部門變更登記新的法定代為人為王某1。東莞市昌某2實業(y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陳某4,股東分別為陳某4、陳某6、陳某5文;昌某2實業(yè)有限公司喜來登酒店的負責人是陳某4。

18、說明材料兩份:證實公安機關于2014年2月15日15時許對喜來登酒店負二樓昌某1財務部進行搜查,除扣押十臺涉案電腦主機,未發(fā)現(xiàn)其他與財務相關的資料。十臺電腦立即移交東莞市公安局網(wǎng)監(jiān)支隊進行鑒定和檢查,2014年4月4日,網(wǎng)監(jiān)支隊回復稱該十臺電腦主機未發(fā)現(xiàn)與犯罪有關的資料。

19、昌某2店康樂輪牌報表、桑拿部客人消費記錄單、鐘點房某等記表、技師服務程序、桑拿部后鐘房工作流程、員工每月考勤表、排班表、每日違規(guī)報告匯總表、備忘錄、通知、電子發(fā)票使用規(guī)定、技師卡發(fā)放記錄本等書面材料:證實喜來登酒店及酒店富豪會所(桑拿部)人員獎懲、財務、日常考勤等情況。

20、姚某13的到案說明:證實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姚某13有犯罪嫌疑后,到其家中找到其丈夫,對其丈夫進行教育后,其丈夫打電話勸其回家。不久姚某13返回家中,被公安人員抓獲。

(五)物證

電腦、筆記本、避孕套、工具包、POS機等:系公安機關在富豪會所繳獲的涉案物品。

對于檢察院的檢察意見、原審被告人吳某1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綜合評析如下:

(一)原審裁判認定吳某1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

昌某1人事部主任張某3稱吳某1是昌某1的財務總監(jiān),其在工資表和公關主任提成表上見到過有吳某1的簽名,昌某1所有員工工資的發(fā)放都需要吳某1的最后簽名,如果他出差了,所有人的工資都要推遲發(fā)放。富豪會所公關主任錢某6李某8均供述公關主任提成的發(fā)放需要吳某1簽名。錢某6還供述有時會到富豪會所一樓收銀臺詢問收銀員姚某13、向某14一些關于電腦操作是否正常的問題,并稱其在白某4草擬的收費文件上看見吳某1的簽名。公安機關從喜來登酒店財務總監(jiān)蔡某12的手機內(nèi)提取的發(fā)給集團老板陳某6的關于富豪會所公關主任等人的提成情況的短信,蔡某12和錢某6均指認短信里的“吳某已審批,請問可否先發(fā)放”的“吳某”是指吳某1。富豪會所收銀員姚某13、向某14和證人王某1均稱吳某1主管昌某1財務。吳某1也供述有時陳某6會打電話讓其指導喜來登財務蔡某12審核一下工資表,指導工程結算、臨時費用報銷等,其有時也會幫蔡某12審核工資表,還供述其有首席財務官的頭銜,并簽發(fā)過致喜來登財務總監(jiān)、昌某2財務副總監(jiān)的《電子發(fā)票的使用規(guī)定》和昌某2財務部致喜來登財務的《關于昌某2董事局增加消費簽單授權人事宜》。蔡某12也供述總經(jīng)理歐某1有時會讓其將工資表給吳某1看。案發(fā)時在富豪會所現(xiàn)場繳獲的備忘錄和電子發(fā)票的使用規(guī)定顯示吳某1是昌某1首席財務執(zhí)行官,管理日常財務工作。以上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足以證實吳某1協(xié)助陳某6審批富豪會所公關主任的提成,為魏某2、張某3等被告人實施組織賣淫提供幫助。但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吳某1在富豪會所賣淫活動中起組織作用。原審裁判認定吳某1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定罪準確,證據(jù)確實充分。

(二)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吳某1指使王某1、陳某1、王某15等人簽訂虛假會所轉(zhuǎn)租合同

首先,王某1、陳某1簽訂的內(nèi)容為東莞市昌某2實業(yè)有限公司將富豪會所租賃給東莞市升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物業(yè)租賃合同》和王某1、王某15簽訂的內(nèi)容為東莞市升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將富豪會所租賃給王某15使用的《租賃協(xié)議》均是復印件,公訴機關沒有提供原件核實,該兩份合同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其次,陳某1和王某1關于簽訂《物業(yè)租賃合同》的證言不一致。陳某1稱吳某1安排其簽合同將喜來登酒店富豪會所出租給王某1,簽合同時只有其一個人在場。而王某1只稱其在吳某1指示下簽了一份協(xié)議成為升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確否認與陳某1簽訂租賃合同。由此可見,王某1和陳某1關于簽訂合同內(nèi)容的陳述不一致。再次,王某1和王某15關于簽訂《租賃合同》的陳述相矛盾。王某1在偵查階段作證稱吳某1讓其于2013年5月代表升暉公司簽了一份將富豪會所轉(zhuǎn)租給一個王某15的人。但其庭審時否認吳某1指使其與王某15簽訂《租賃合同》,稱是陳某5文指使其簽訂《租賃合同》,并在富豪會所組織賣淫曝光后指使其按照王某15教的方法去做就行了,其在公安機關作的陳述是王某15教其說的。王某15在偵查階段供述其于2013年6月和王某1簽訂《租賃合同》,內(nèi)容為東莞市升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將富豪會所租賃給其使用,案發(fā)時是其經(jīng)營富豪會所。其在審查起訴階段供述2013年6月陳某6指示其到吳某1辦公室,吳就給了一份合同讓他簽。其在庭審中明確供認承包合同是2014日2月9日下午與王某1簽訂的,時間倒簽為2013年6月左右,承認受陳某6的指示而包庇富豪會所,簽訂合同并非受吳某1指示。王某15的供述和王某1的證言均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形,且兩人存在為包庇富豪會所實際經(jīng)營人串通作虛假陳述的情況,兩人關于簽訂合同的時間、受誰指使簽訂的陳述亦不一致,不能認定吳某1指使兩人簽訂《租賃合同》。綜上所述,認定吳某1指使王某1、陳某1、王某15等人簽訂虛假會所轉(zhuǎn)租合同的證據(jù)不足,原審不予認定并無不當。

本院認為,原審上訴人魏某2、張某3、白某4、梁某5、李某8、路某9、丁某10、錢某6、曾某11、代某7無視國法,共同組織多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原審上訴人蔡某12、原審被告人吳某1、姚某13、向某14共同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原審上訴人王某15、原審被告人蘇某16結伙作假證包庇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包庇罪。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魏某2、張某3、白某4、梁某5、李某8、路某9、丁某10、錢某6、曾某11、代某7起次要作用,均是從犯,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蔡某12負責富豪會所的經(jīng)營情況、工資和提成情況統(tǒng)計、上報工作,且參與作案時間較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吳某1協(xié)助陳某6審批富豪會所公關主任和管理人員的提成,姚某13、向某14負責富豪會所的收銀工作,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姚某13經(jīng)其丈夫打電話規(guī)勸后,主動向公安人員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構成自首,可予從輕處罰。在包庇共同犯罪中,王某15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蘇某16受王某15的指使而參與作案,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抗訴機關關于吳某1的行為應該構成組織賣淫罪的抗訴意見和吳某1辯護人關于吳某1不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東二法刑初字第1856號刑事判決和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東中法刑一終字第96號刑事裁定。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莫君早

審判員魏海

審判員鄭元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曹春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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