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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922刑初4號組織賣淫、協(xié)助組織賣淫、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24   閱讀:

審理法院: 桃江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湘0922刑初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8-05-22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組織賣淫罪

審理經(jīng)過

根據(jù)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轄決定,桃江縣人民檢察院以桃檢刑訴(201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劉某1、劉某2、何某某、陸某1、劉某3、左某某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盛某某、曹某某、尹某某、瞿某某、陳某某、陸某2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李某某犯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jīng)審查,于2018年1月1日受理立案,于2018年2月13日依法轉為普通程序?qū)徖?,因案情復雜,于2018年4月27日經(jīng)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本案由審判員左金輝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王某7、人民陪審員肖正江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3月29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楊懷遠擔任法庭記錄。桃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龍某1,助理檢察員儲某、劉某1出庭支持公訴,上述十五名被告人以及辯護人曹建維、丁雅妍、郭國君、李丹、符庚申、胡尚軍、陳雨庭、夏偉中、吳建章、諶文武、王春、郭曉矛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桃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夫婦商量籌備湖南圣水華庭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水華庭)。2012年1月20日,被告人羅某某與楊某1、王某8、徐某4、吳某4博(在逃,另案處理)、李某3召開股東會經(jīng)協(xié)商共同出資成立圣水華庭,選舉被告人羅某某為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聘任楊某1為總經(jīng)理,公司注冊資本金為3000萬元,其中被告人羅某某出資2040萬,楊某1、王某8、徐某4、吳某4博出資150萬,李某3出資90萬,鄧某5出資300萬,租用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夫婦于2010年在益陽市高新區(qū)龍洲南路191號購入的中電怡和苑房產(chǎn)作為經(jīng)營場所。2012年3月2日,被告人羅某某在益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圣水華庭,被告人羅某某任法人代表、董事長,被告人吳某某任監(jiān)事,負責財務。2012年4月1日,經(jīng)圣水華庭股東會決定,被告人羅某某出資2040萬變更為1020萬元,將其中的1020萬元變更為被告人吳某某出資。2012年9月20日,經(jīng)圣水華庭股東大會決定,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出資均變更為1050萬元,分別占股35%,決定二人所占股份變更為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夫婦獨資成立的,由被告人羅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吳某某負責財務的湖南弘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某,成立初期名為益陽益誠投資有限公司)出資2100萬元,將圣水華庭變?yōu)楹肽臣瘓F下的公司。2012年初圣水華庭開業(yè)以后,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和其兒子吳某4博控制的圣水華庭,先后聘請楊某1、皮某1、吳某4博和被告人劉某1擔任圣水華庭公司總經(jīng)理,為牟取非法利益,逐步將圣水華庭酒店四樓(公司內(nèi)部稱五樓)變成組織賣淫的場所,組織他人在圣水華庭酒店四樓賣淫。被告人羅某某作為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直接決定聘請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決定公司經(jīng)營方式、控制經(jīng)營收入,被告人吳某某作為公司股東、監(jiān)事參與圣水華庭的籌建,運營后負責公司財務,參與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實(含公司對賣淫女績效考核、管理層績效考核等方案),審核圣水華庭財務,協(xié)助被告人羅某某管理公司。被告人羅某某通過吳某4博、肖某(在逃,另案處理)、皮某1及被告人劉某1等人管理圣水華庭的運營,并通過“圣水華庭挑戰(zhàn)隊”微信群讓圣水華庭管理人員在該微信群內(nèi)匯報工作,實際掌控圣水華庭的運營狀態(tài);被告人羅某某還通過財會人員尹某某發(fā)來的財務報表,實際掌握整個圣水華庭及四樓的營業(yè)收入;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審核審批圣水華庭服務項目的設置及提成方案;被告人吳某某分管財務,審核審批四樓賣淫女的提成工資,如被告人吳某某于2013年09月至2015年3月,接受財務總監(jiān)邢某匯報,實時掌握湖南弘某集團公司名下圣水華庭酒店等子公司的財務制度執(zhí)行方面的情況;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接受財務總監(jiān)邢某等人遞交的圣水華庭等子公司每月的資產(chǎn)負債表、損益表、現(xiàn)金流量表,實時掌握圣水華庭等公司的經(jīng)營情況;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審核、審批、決定圣水華庭高某的人事任命。被告人吳某某還于2014年11月22日辦理了長沙銀行賬戶11×××19,于2016年辦理了長沙銀行賬戶11×××12用于存放圣水華庭的營業(yè)收入和發(fā)放賣淫技師的提成工資等支出項目。該兩個銀行賬戶開通了短信提醒功能綁定吳某某個人手機號133××××0137,通過短信提醒實時掌握圣水華庭酒店每筆收入和支出的情況。

圣水華庭實施層級管理,總經(jīng)理對酒店實際控制人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和吳某4博一家負責,總經(jīng)理下面是各樓層或部門經(jīng)理,經(jīng)理下面是主管,主管下面是部長,部長下面是員工、技師(含賣淫女)。酒店四樓經(jīng)理、主管、部長直接組織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其收入與技師從事賣淫活動的數(shù)量掛鉤。圣水華庭開業(yè)后酒店一樓設為大廳,二樓為洗浴部,三樓為足浴部,四樓發(fā)展成為組織賣淫服務的場所,分為全套和半套二個服務區(qū)。其中全套賣淫服務區(qū)提供陰道交的賣淫服務,半套賣淫服務區(qū)提供口交的賣淫服務。

2014年10月,被告人劉某1受聘請擔任圣水華庭副總經(jīng)理,因家中有事且擔心圣水華庭組織賣淫被查,于2014年12月辭職回家一個月。被告人劉某1辭職在家期間,因被告人羅某某到寧鄉(xiāng)其家中相邀,遂于2015年1月受聘擔任圣水華庭總經(jīng)理。被告人劉某1代表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管理酒店,并對其負責。被告人劉某1在圣水華庭設立人才引進激勵機制,設置獎勵鼓勵員工推薦人員(含賣淫女)到酒店上班,在網(wǎng)上或者人才市場發(fā)布招聘信息招聘,招募、雇傭、容留賣淫女賣淫,制定、完善、執(zhí)行落實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保證酒店正常運轉。被告人劉某2于2015年11月成為圣水華庭四樓組織賣淫全套服務區(qū)經(jīng)理,全盤負責四樓全套賣淫服務區(qū)的工作,對四樓全套賣淫服務區(qū)技師的考勤與提成進行核對,負責招募面試、培訓全套區(qū)賣淫女,管理調(diào)配賣淫女,負責考勤、請假、開會、巡視、接受處理嫖客投訴等該區(qū)的日常事務,保證全套區(qū)賣淫的正常進行,維護全套賣淫區(qū)秩序。被告人何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應聘到圣水華庭做服務員,一個月后成為圣水華庭四樓組織賣淫全套服務區(qū)見習部長,2016年12月底升為全套區(qū)見習主管,協(xié)助經(jīng)理劉某2管理全套賣淫區(qū)工作,主要職責帶賣淫女到房間供嫖客挑選。被告人陸某1于2016年2月應聘到圣水華庭營銷部做營銷員,在一樓大廳做咨客并推銷圣水華庭充值卡,2016年6月成為圣水華庭四樓組織賣淫全套服務區(qū)見習部長,協(xié)助管理全套區(qū),主要職責帶賣淫女到房間供嫖客挑選。被告人劉某3于2016年11月9日應聘到圣水華庭一樓大廳當部長,2016年12月初成為圣水華庭四樓組織賣淫半套服務區(qū)主管(兼見習經(jīng)理),管理調(diào)配賣淫女,負責考勤、請假、開會、培訓、巡視、接受處理投訴等日常事務,保證半套區(qū)賣淫的正常進行,維護半套賣淫區(qū)秩序,為嫖客引路并帶賣淫女到房間供嫖客挑選。被告人左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應聘到圣水華庭一樓大廳先后做咨客、部長、主管,2016年11月11日成為圣水華庭四樓組織賣淫半套服務區(qū)部長,協(xié)助劉某3管理半套賣淫區(qū),為嫖客引路并帶賣淫女到房間供嫖客挑選。被告人盛某某于2016年3月1日應聘到圣水華庭一樓大廳任值班經(jīng)理,直接對被告人劉某1負責,管理一樓大廳工作人員,流動監(jiān)察圣水華庭所有工作人員,將值班期間的業(yè)績、安全、工作及服務發(fā)圣水華庭挑戰(zhàn)隊微信群供被告人羅某某等人掌握圣水華庭的日常經(jīng)營狀況。被告人瞿某某于2015年2月應聘到圣水華庭一樓大廳做咨客,負責接待所有來圣水華庭消費的客人,帶需要嫖娼的客人去四樓,推薦客人辦會員卡鼓勵充值,三個月以后任營銷部長,管理被告人陳某某等六個營銷人員。被告人陳某某于2015年3月1日應聘到圣水華庭一樓營銷部擔任營銷員,當班時接待來圣水華庭消費的客人,帶需要嫖娼的客人去四樓,推薦客人辦會員卡鼓勵充值。被告人陸某2于2015年7月12日應聘到圣水華庭二樓洗浴部做開柜子服務員,2016年2月到圣水華庭三樓足浴部服務員,2016年9月升為足浴部見習部長,當有足浴的客人想去四樓嫖娼時,通知大廳營銷人員將嫖娼客人帶至四樓。被告人曹某某于2016年年初應聘到圣水華庭財務部擔任主管,負責財務工作,明知圣水華庭四樓是賣淫場所,負責對財務人員制作的各種報表進行核對,統(tǒng)計各部門的業(yè)績狀況,核算賣淫收入和賣淫女的工資,組織賣淫收入歸財務部統(tǒng)計業(yè)績后上報。被告人尹某某于2016年6月應聘到圣水華庭財務部當出納,明知圣水華庭四樓是賣淫場所,負責圣水華庭前臺收銀收的組織賣淫的錢和各樓層的財務報表,核算賣淫收入和賣淫女的工資,交給會計做帳,統(tǒng)計各部門的業(yè)績狀況,四樓收入歸財務部統(tǒng)計業(yè)績后上報,發(fā)圣水華庭挑戰(zhàn)隊微信群供被告人羅某某等人掌握圣水華庭的收入狀況。

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聘請被告人劉某1等人擔任圣水華庭公司總經(jīng)理組織賣淫女賣淫,公司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對賣淫女進行管理:一、規(guī)定技師每個月正常休息不能超過五天,超過要罰款;不能在酒店內(nèi)部談戀愛,發(fā)現(xiàn)就開除;不準遲到、早退;不準在酒店打牌;不準打探他人隱私;不準拿嫖客和其他技師的物品;在圣水華庭內(nèi)碰到任何人都要笑,打招呼;工作期間不允許睡覺;統(tǒng)一著裝和食宿,違反規(guī)定罰款處罰;賣淫女接嫖客實行輪鐘制,按工號排隊。二、公司給賣淫女分配工號,相互之間用工號進行稱呼,還要求賣淫女統(tǒng)一在長沙銀行辦理工資卡,每十天提成一次,公司還制定了四樓技師的提成方案,按方案計算統(tǒng)計賣淫女的提成收入,由公司統(tǒng)計、個人核對,經(jīng)理審核,財務審查,吳某某審批后統(tǒng)一發(fā)放至工資卡。三、規(guī)定了統(tǒng)一的有償性服務流程和收費標準,新入技師經(jīng)理或部長會組織老技師對其進行培訓,演示整個性服務流程,規(guī)范賣淫女的賣淫行為。四、公司建立一套水療系統(tǒng),記錄下來所有客人的消費記錄,通過這個系統(tǒng)統(tǒng)計記錄四樓進行賣淫的技師所做的服務項目和次數(shù)。五、為逃避公安機關打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四樓消防通道平時用U型鎖鎖住,防止公安民警或其他人員從消防通道進入;2、酒店的電梯不能直達四樓,需要管理人員刷卡才能到達四樓;3、酒店一樓設置有報警器,一有特殊情況前臺的工作人員就會按報警器通知四樓人員及時轉移;4、管理人員都配備了對講機,在公安機關查處時方便及時通風報信。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劉某1等人通過上述制定、確立的相關對人、財、物及維護賣淫場所、人員安全的管理制度和方法,糾集賣淫女唐某1、傅某、張某2、彭某3、宋某、張某3、李某7、陳某3等大量賣淫女在酒店四樓從事賣淫活動。

2013年1月開始,為獲取非法利益,圣水華庭酒店四樓先后提供華庭風韻單鐘(339元/個)、華庭風韻雙鐘(578元/個)、日式按摩(259元/個)、生命能量(299元/個)、江南時代(599元/個)、圣水時代(799元/個)、泰極養(yǎng)生(498元/個)、皇泰吉(698元/個)、江南時代B計劃(599元/個)、動感時代B計劃(599元/個)、動感時代(368元/個)、密浴風情(329元/個)、夢幻柔情(418元/個)等服務項目,吸引嫖客來圣水華庭銷費為其提供性服務。從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被查獲,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等人出資組建成立的圣水華庭四樓獲取非法收入2013年16235753元,2014年16930732元,2015年27524351元,2016年32944397元,2017年1月909369元,共計94544602元。其中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收入60468748元,給賣淫女提成27887480元,經(jīng)絡理療等非賣淫收入286830元,非法獲利32294438元。2017年1月13日晚23時許,桃江縣公安局民警根據(jù)益陽市公安局指令統(tǒng)一行動,在益陽市圣水華庭酒店四樓抓獲賣淫女36人,嫖客27人。

2017年1月13日晚,湖南圣水華庭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組織賣淫被公安機關查處,現(xiàn)場查獲賣淫嫖娼人員63人。被告人吳某某因擔心公安機關凍結圣水華庭組織賣淫犯罪所得,決定將圣水華庭存在羅某某、吳某某個人帳戶資金轉移到自己的兒媳被告人李某某銀行卡上,在得到被告人李某某同意后,被告人吳某某安排財務人員徐某1,于2017年1月14日將圣水華庭存在羅某某、吳某某個人帳戶的資金共153萬元,轉移至被告人李某某長沙銀行帳戶為11×××15銀行卡里。被告人李某某在吳某某打電話明確告知圣水華庭酒店被查,怕被公安凍結資金的情況下,同意接受吳某某轉移的資金,并按照吳某某的安排將轉入153萬元于2017年01月14日取現(xiàn)5萬元,于2017年01月16日轉給徐某1帳戶20萬元,于2017年01月16日至18日轉給羅某1帳戶110萬元,余款被其陸續(xù)轉走或花費。

案發(fā)后,2017年2月10日20時許,桃江縣公安局民警在長沙市萬博匯名邸5棟3019房間內(nèi)將被告人羅某某抓獲。2017年5月10日22時許,桃江縣公安局民警在益陽市赫山區(qū)將被告人吳某某抓獲。2017年2月14日桃江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在平江縣甕江派出所民警的協(xié)助下,將被告人劉某1抓獲。2017年6月14日12時許,桃江縣公安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區(qū)梅山苑二期一棟1802室內(nèi)將被告人劉某2抓獲。被告人何某某、陸某1、劉某3于2017年01月13日被抓獲歸案。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左某某、陸某2、盛某某、曹某某、尹某某被抓獲歸案。2017年3月15日10時許,監(jiān)利縣朱河鎮(zhèn)民警將瞿某某抓獲。2017年5月10日20時許,桃江縣公安局民警在長沙市新城新世界租住屋內(nèi)將被告人李某某抓獲。2017年4月12日15時許,桃江縣公安局民警在益陽市華天大酒店將被告人陳某某抓獲。桃江縣公安局查封、扣押的財物見附表,隨案移送清單。

為證明上述事實,桃江縣人民檢察院提供了以下證據(jù):1、物證;2、書證;3、證人徐某1、吳某1、邢某、李某1、蒲某、黃某1、李某2、廖某、彭某1、甘某、羅某1、龍某2、張某1、陽某1、羅某2、羅某3、姚某1、吳某2、楊某1、李某3、鄧某1、李某4、皮某1、王某1、郭某、彭某2、舒某、徐某2、匡某、蔡某1、臧某1、何某、劉某2、胡某1、胡某2、陳某1、曹某、謝某、王某2、易某、熊某、徐某3、范某、龍某3、葉某1、劉某3、孟某、李某5、宋某、鄒某、諶某、陳某2、胡某3、張某2、楊某2、唐某1、金某、鄧某2、傅某、李某6、歐某1、歐某2、鐘某、張某3、龔某、李某7、秦某、劉某4、陳某3、劉某5、姚某2、唐某2、李某8、林某、趙某1、王某3、歐某3、趙某2、彭某3、李某9、陳某4、胡某4、王某4、蔡某2、祝某、段某、方某、黃某2、臧某2、鄭某、周某1、李某10、唐某3、馬某、鄧某3、費某、劉某6、周某2、蔡某3、王某5、胡某5、馮某、周某3、李某1陳某5、吳某3的證言;4、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劉某1、劉某2、何某某、陸某1、劉某3、左某某、盛某某、曹某某、尹某某、瞿某某、陳某某、陸某2、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及照片;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
該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劉某1、劉某2、何某某、陸某1、劉某3、左某某伙同他人組織他人賣淫,被告人盛某某、曹某某、尹某某、瞿某某、陳某某、陸某2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組織賣淫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伙同他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劉某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2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某、陸某1、劉某3、左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盛某某、曹某某、尹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瞿某某、陳某某、陸某2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對隨案移送的桃江縣公安局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羅某某辯稱,圣水華庭成立后沒有從事違法行為的主觀意向和犯罪動機,她沒有招募、糾集、控制賣淫的行為,主要職權都交給了職業(yè)經(jīng)理人,只是由于她管理失察,用人不當所導致。且起訴書指控的違法所得包括一至三樓的部分合法收入。羅某某的辯護人辯稱,起訴書指控羅某某的部分犯罪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1、羅某某在2013年聘用職業(yè)經(jīng)理人后就極少參與公司經(jīng)營,圣水華庭實施總經(jīng)理全權負責制,公司的事物管理都是職業(yè)經(jīng)理人的個人行為,在聘用劉某1為總經(jīng)理后,公司管理都由劉某1一人負責,相關賣淫的工作是由劉某1決定的,劉某1為自己開脫所作的供述不可信;2、羅某某不是公司微信群的群主,系被動拉入微信群,沒有通過微信群掌握公司情況;3、起訴書指控的非法獲利數(shù)額與事實不符;4、沒有證據(jù)證明華庭風韻單鐘等是賣淫服務,也不應將半套服務認定為賣淫行為;5、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賣淫項目起于何時,是由何人策劃。因此認為被告人羅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而應構成容留賣淫罪,且被告人系初犯,有自動投案的情節(jié),悔罪態(tài)度好,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吳某某僅僅是公司的掛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jīng)營管理,在案發(fā)前并不知道圣水華庭存在賣淫現(xiàn)象,沒有實施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因此起訴書指控吳某某犯組織賣淫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被告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劉某1沒有組織、策劃賣淫行為,對于人事任命、價格、薪酬等也無實際控制權。由于酒店一至三樓是合法經(jīng)營行為,劉某1所起的是一種幫助作用,因此劉某1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且認定的違法所得數(shù)額也應扣除半套區(qū)的收入。

被告人劉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被告人劉某2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認為被告人劉某2不是主犯,具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初犯等酌定量刑情節(jié)

被告人何某某辯稱,其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而應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何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起訴書前后對何某某的職務認定存在矛盾,何某某僅為見習主管。何某某的主要工作職責是帶賣淫女到房間供嫖客挑選,沒有實施組織和策劃行為,也沒有與羅某某、吳某某之間存在共同犯罪行為,他在賣淫區(qū)所起的是協(xié)助作用,符合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何某某的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且被告人何某某系偶犯、初犯,主觀惡性不大,情節(jié)較輕,認罪態(tài)度好,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陸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對指控的罪名有異議,認為其只應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

被告人劉某3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對指控的罪名有異議,認為其只應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

被告人左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的細節(jié)方面有異議,且認為自己不構成組織賣淫罪而只應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左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左某某的工作只是端茶倒水等服務性工作,并不是為嫖客引路,也沒有管理權,其行為應該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且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主觀惡性較小,系從犯,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盛某某辯稱,他對起訴書指控的部分事實有異議,他并不能流動監(jiān)察所有工作成員,他只應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被告人盛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的犯罪事實不清。被告人盛某某與其他被指控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被告人沒有共同預謀,也沒有共同實施協(xié)助行為,因此認定其為共同犯罪的主犯無事實依據(jù)。盛某某的工作職責中流動監(jiān)察職責與協(xié)助組織賣淫無關,接受嫖客投訴只是過失地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提供的方便,主觀上沒有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故意。被告人盛某某是以證人身份接受公安機關的一般性排查時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具有自首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盛某某在接受公安機關的調(diào)查詢問中揭發(fā)其他被告人組織賣淫的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立功。被告人盛某某無犯罪前科,情節(jié)顯著輕微,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可以對被告人盛某某適用緩刑。

被告人曹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曹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曹某某只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從犯。

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辯護人均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但認為尹某某只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從犯。

被告人瞿某某、陳某某、陸某2均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不持異議并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辯稱,起訴書對她指控的犯罪事實部分不實,她根本不知道(吳某某)打給她的是犯罪所得,她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接受吳某某轉入的資金時,并不知道圣水華庭因涉嫌組織賣淫被查,也不知道轉入的資金可能是犯罪所得。她之所以同意接受資金的轉入,完全是因其系吳某某的兒媳,擔心吳某某的財產(chǎn)也就是家庭財產(chǎn)因圣水華庭被牽連而被凍結,其目的并不是轉移犯罪所得。同時公訴機關沒有證據(jù)證明轉入被告人李某某賬戶上的資金是犯罪所得,李某某通過公開的銀行轉賬不是一種掩飾隱瞞的行為,也沒有妨礙司法機關對組織賣淫罪的查處和對非法財產(chǎn)的追回,其行為沒有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夫婦商量籌備圣水華庭。2012年1月20日,被告人羅某某與楊某1、王某8、徐某4、吳某4博(在逃,另案處理)、李某3、鄧某4召開股東會經(jīng)協(xié)商共同出資成立圣水華庭,選舉被告人羅某某為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聘任楊某1為總經(jīng)理,公司注冊資本金為3000萬元,其中被告人羅某某出資2040萬,楊某1、王某8、徐某4、吳某4博出資150萬,李某3出資90萬,鄧某5出資300萬,租用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夫婦于2010年在益陽市高新區(qū)龍洲南路191號購入的中電怡和苑房產(chǎn)作為經(jīng)營場所。2012年3月2日,被告人羅某某在益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圣水華庭,被告人羅某某任法人代表、董事長,被告人吳某某任監(jiān)事,負責財務。2012年4月1日,經(jīng)圣水華庭股東會決定,被告人羅某某出資2040萬變更為1020萬元,將其中的1020萬元變更為被告人吳某某出資。2012年9月20日,經(jīng)圣水華庭股東大會決定,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出資均變更為1050萬元,分別占股35%,決定二人所占股份變更為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夫婦獨資成立的,由被告人羅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吳某某負責財務的弘某公司(成立初期名為益陽益誠投資有限公司)出資2100萬元,將圣水華庭變?yōu)楹肽称煜碌墓?。根?jù)公司章程規(guī)定,公司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2012年初圣水華庭開業(yè)以后,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和其兒子吳某4博控制的圣水華庭,先后聘請楊某1、皮某1、吳某4博和被告人劉某1擔任圣水華庭總經(jīng)理。為牟取非法利益,從2013年1月起,逐步將圣水華庭四樓(公司內(nèi)部稱五樓)變成組織賣淫的場所,組織他人在圣水華庭四樓賣淫。被告人羅某某作為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直接決定聘請公司的總經(jīng)理、決定公司經(jīng)營方式、控制經(jīng)營收入,審核、審批、決定圣水華庭高某的人事任免與調(diào)動、圣水華庭服務項目的設置及績效考核和提成方案,通過吳某4博、肖某(在逃,另案處理)、皮某1及被告人劉某1等人管理圣水華庭的運營,并通過“圣水華庭挑戰(zhàn)隊”微信群讓圣水華庭管理人員在該微信群內(nèi)匯報工作,實際掌控圣水華庭的運營狀態(tài),通過財會人員尹某某發(fā)來的財務報表,實際掌握整個圣水華庭及四樓的營業(yè)收入。被告人吳某某作為公司股東、監(jiān)事參與圣水華庭的籌建,運營后負責公司財務,參與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實,審核審批圣水華庭財務開支、績效考核和提成方案(含公司對賣淫女績效考核、管理層績效考核等方案)、四樓賣淫女的提成工資,協(xié)助被告人羅某某管理公司。如被告人吳某某于2013年09月至2015年3月,接受財務總監(jiān)邢某匯報,實時掌握弘某集團公司名下圣水華庭酒店等子公司的財務制度執(zhí)行方面的情況;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接受財務總監(jiān)邢某等人遞交的圣水華庭等子公司每月的資產(chǎn)負債表、損益表、現(xiàn)金流量表,實時掌握圣水華庭等公司的經(jīng)營情況。被告人吳某某還于2014年11月22日辦理了長沙銀行賬戶11×××19(對應卡號62×××15),于2016年辦理了長沙銀行賬戶11×××12(對應卡號62×××68),用于存放圣水華庭的營業(yè)收入和發(fā)放賣淫技師的提成工資等支出項目。該兩個銀行賬戶開通了短信提醒功能綁定吳某某個人手機號133××××0137,通過短信提醒實時掌握圣水華庭酒店每筆收入和支出的情況。

圣水華庭實施層級管理,總經(jīng)理對酒店實際控制人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和吳某4博一家負責,總經(jīng)理下面是各樓層或部門經(jīng)理,經(jīng)理下面是主管、主管下面是部長,部長下面是員工、技師(含賣淫女)。酒店四樓經(jīng)理、主管、部長直接組織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其收入與技師從事賣淫活動的數(shù)量掛鉤。圣水華庭開業(yè)后酒店一樓設為大廳,二樓為洗浴部,三樓為足浴部,四樓發(fā)展成為組織賣淫服務的場所,分為全套和半套二個服務區(qū)。其中全套賣淫服務區(qū)提供陰道交的賣淫服務,半套賣淫服務區(qū)提供口交的賣淫服務。

2014年10月,被告人劉某1受聘請擔任圣水華庭副總經(jīng)理,因家中有事且擔心圣水華庭組織賣淫被查,于2014年12月辭職回家一個月。被告人劉某1辭職在家期間,因被告人羅某某到寧鄉(xiāng)其家中相邀,遂于2015年1月受聘擔任圣水華庭總經(jīng)理。被告人劉某1代表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管理酒店,并對其負責。被告人劉某1在圣水華庭設立人才引進激勵機制,設置獎勵鼓勵員工推薦人員(含賣淫女)到酒店上班,在網(wǎng)上或者人才市場發(fā)布招聘信息招聘,招募、雇傭、容留賣淫女賣淫,制定、完善、執(zhí)行落實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保證酒店正常運轉。被告人劉某2于2015年11月成為圣水華庭四樓組織賣淫全套服務區(qū)經(jīng)理,全盤負責四樓全套賣淫服務區(qū)的工作,對四樓全套賣淫服務區(qū)技師的考勤與提成進行核對,負責招募面試、培訓全套區(qū)賣淫女,管理調(diào)配賣淫女,負責考勤、請假、開會、巡視、接受處理嫖客投訴等該區(qū)的日常事務,保證全套區(qū)賣淫的正常進行,維護全套賣淫區(qū)秩序。被告人何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應聘到圣水華庭做服務員,一個月后成為圣水華庭四樓組織賣淫全套服務區(qū)見習部長,2016年12月底升為全套區(qū)見習主管,協(xié)助經(jīng)理劉某2管理全套賣淫區(qū)工作,主要職責帶賣淫女到房間供嫖客挑選。被告人陸某1于2016年2月應聘到圣水華庭營銷部做營銷員,在一樓大廳做咨客并推銷圣水華庭充值卡,2016年6月成為圣水華庭四樓組織賣淫全套服務區(qū)見習部長,協(xié)助管理全套區(qū),主要職責帶賣淫女到房間供嫖客挑選。被告人劉某3于2016年11月9日應聘到圣水華庭一樓大廳當部長,2016年12月初成為圣水華庭四樓組織賣淫半套服務區(qū)主管(兼見習經(jīng)理),管理調(diào)配賣淫女,負責考勤、請假、開會、培訓、巡視、接受處理投訴等日常事務,保證半套區(qū)賣淫的正常進行,維護半套賣淫區(qū)秩序,為嫖客引路并帶賣淫女到房間供嫖客挑選。被告人左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應聘到圣水華庭一樓大廳先后做咨客、部長、主管,2016年11月11日成為圣水華庭四樓組織賣淫半套服務區(qū)部長,協(xié)助劉某3管理半套賣淫區(qū),為嫖客引路并帶賣淫女到房間供嫖客挑選。被告人盛某某于2016年3月1日應聘到圣水華庭一樓大廳任值班經(jīng)理,直接對被告人劉某1負責,管理一樓大廳工作人員,流動監(jiān)察圣水華庭所有工作人員,協(xié)助處理嫖客投訴,上班時佩戴對講機用于處理糾紛、安排人員處理問題,通報公安機關的檢查,將值班期間的工作發(fā)圣水華庭挑戰(zhàn)隊微信群供被告人羅某某等人掌握圣水華庭的日常經(jīng)營狀況。被告人瞿某某于2015年2月應聘到圣水華庭一樓大廳做咨客,負責接待所有來圣水華庭消費的客人,帶需要嫖娼的客人去四樓,推薦客人辦會員卡鼓勵充值,三個月以后任營銷部長,管理被告人陳某某等六個營銷人員。被告人陳某某于2015年3月1日應聘到圣水華庭一樓營銷部擔任營銷員,當班時接待來圣水華庭消費的客人,帶需要嫖娼的客人去四樓,推薦客人辦會員卡鼓勵充值。被告人陸某2于2015年7月12日應聘到圣水華庭二樓洗浴部做開柜子服務員,2016年2月到圣水華庭三樓足浴部服務員,2016年9月升為足浴部見習部長,當有足浴的客人想去四樓嫖娼時,通知大廳營銷人員將嫖娼客人帶至四樓。被告人曹某某于2016年年初應聘到圣水華庭財務部擔任主管,負責財務工作,明知圣水華庭四樓是賣淫場所,負責對財務人員制作的各種報表進行核對,統(tǒng)計各部門的業(yè)績狀況,核算賣淫收入和賣淫女的工資,組織賣淫收入歸財務部統(tǒng)計業(yè)績后上報。被告人尹某某于2016年6月應聘到圣水華庭財務部出納,明知圣水華庭四樓是賣淫場所,負責圣水華庭前臺收銀收的組織賣淫的錢和各樓層的財務報表,核算賣淫收入和賣淫女的工資,交給會計做帳,統(tǒng)計各部門的業(yè)績狀況,四樓收入歸財務部統(tǒng)計業(yè)績后上報,發(fā)圣水華庭挑戰(zhàn)隊微信群供被告人羅某某等人掌握圣水華庭的收入狀況。

在楊某1、皮某1、吳某4博、劉某1擔任總經(jīng)理期間,圣水華庭先后建立起一整套嚴格的管理制度,對賣淫女和員工進行管理:一、規(guī)定技師每個月正常休息不能超過五天,超過要罰款;不能在酒店內(nèi)部談戀愛,發(fā)現(xiàn)就開除;不準遲到、早退;不準在酒店打牌;不準打探他人隱私;不準拿嫖客和其他技師的物品;在圣水華庭內(nèi)碰到任何人都要笑,打招呼;工作期間不允許睡覺;統(tǒng)一著裝和食宿,違反規(guī)定罰款處罰;賣淫女接嫖客實行輪鐘制,按工號排隊。二、公司給賣淫女分配工號,相互之間用工號進行稱呼,還要求賣淫女統(tǒng)一在長沙銀行辦理工資卡,每十天提成一次,公司還制定了四樓技師的提成方案,按方案計算統(tǒng)計賣淫女的提成收入,由公司統(tǒng)計、個人核對,經(jīng)理審核,財務審查,吳某某審批后統(tǒng)一發(fā)放至工資卡。三、規(guī)定了統(tǒng)一的有償性服務流程和收費標準,新入技師經(jīng)理或部長會組織老技師對其進行培訓,演示整個性服務流程,規(guī)范賣淫女的賣淫行為。四、公司建立一套水療系統(tǒng),記錄下來所有客人的消費記錄,通過這個系統(tǒng)統(tǒng)計記錄四樓進行賣淫的技師所做的服務項目和次數(shù)。五、為逃避公安機關打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四樓消防通道平時用U型鎖鎖住,防止公安民警或其他人員從消防通道進入;2、酒店的電梯不能直達四樓,需要管理人員刷卡才能到達四樓;3、酒店一樓設置有報警器,一有特殊情況前臺的工作人員就會按報警器通知四樓人員及時轉移;4、管理人員都配備了對講機,在公安機關查處時方便及時通風報信。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劉某1等人通過上述制定、確立的相關對人、財、物及維護賣淫場所、人員安全的管理制度和方法,糾集賣淫女唐某1、傅某、張某2、彭某3、宋某、張某3、李某7、陳某3等大量賣淫女在酒店四樓從事賣淫活動。

2013年1月開始,為獲取非法利益,圣水華庭酒店四樓先后提供華庭風韻單鐘(339元/個)、華庭風韻雙鐘(578元/個)、日式按摩(259元/個)、生命能量(299元/個)、江南時代(599元/個)、圣水時代(799元/個)、泰極養(yǎng)生(498元/個)、皇泰吉(698元/個)、江南時代B計劃(599元/個)、動感時代B計劃(599元/個)、動感時代(368元/個)、密浴風情(329元/個)、夢幻柔情(418元/個)等服務項目,吸引嫖客來圣水華庭銷費為其提供性服務。從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被查獲,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等人出資組建成立的圣水華庭四樓獲取非法收入2013年16235753元,2014年16930732元,2015年27524351元,2016年32944397元,2017年1月909369元,共計94544602元。其中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收入60468748元,給賣淫女提成27887480元,經(jīng)絡理療等非賣淫收入286830元,非法獲利32294438元。

2017年1月13日晚23時許,桃江縣公安局民警根據(jù)益陽市公安局指令統(tǒng)一行動,在益陽市圣水華庭酒店四樓抓獲賣淫女36人,嫖客27人。

2017年1月13日晚,湖南圣水華庭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組織賣淫被公安機關查處,現(xiàn)場查獲賣淫嫖娼人員63人。被告人吳某某因擔心公安機關凍結圣水華庭組織賣淫犯罪所得,決定將圣水華庭存在羅某某、吳某某個人帳戶資金轉移到自己的兒媳被告人李某某銀行卡上,在得到被告人李某某同意后,被告人吳某某安排財務人員徐某1,于2017年1月14日將羅某某在長沙銀行賬戶11×××18(卡號62×××66)的資金73萬元、吳某某在長沙銀行賬戶11×××12(卡號62×××68)的資金80萬元,轉移至被告人李某某長沙銀行帳戶為11×××15的銀行卡里。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圣水華庭因賣淫嫖娼行為被查處,在吳某某打電話亦明確告知圣水華庭酒店被查,怕被公安凍結資金的情況下,同意接受吳某某轉移的資金,并按照吳某某的安排將轉入的153萬元于2017年01月14日取現(xiàn)5萬元,于2017年01月16日轉給徐某1帳戶20萬元,于2017年01月16日至18日轉給羅某1帳戶110萬元,余款被其陸續(xù)轉走或花費。經(jīng)查,被告人羅某某在長沙銀行賬戶11×××18(卡號62×××66)的資金73萬元系從2016年9月起的水域芙蓉酒店的營業(yè)收入,被告人吳某某在長沙銀行賬戶11×××12(卡號62×××68)的資金80萬元系圣水華庭的營業(yè)收入。

案發(fā)后,2017年2月10日20時許,桃江縣公安局民警在長沙市萬博匯名邸5棟3019房間內(nèi)將被告人羅某某抓獲。2017年5月10日22時許,桃江縣公安局民警在益陽市赫山區(qū)將被告人吳某某抓獲。2017年2月14日桃江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在平江縣甕江派出所民警的協(xié)助下,將被告人劉某1抓獲。2017年6月14日12時許,桃江縣公安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區(qū)梅山苑二期一棟1802室內(nèi)將被告人劉某2抓獲。被告人何某某、陸某1、劉某3于2017年01月13日被抓獲歸案。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左某某、陸某2、盛某某、曹某某、尹某某被口頭傳喚到案。2017年3月15日10時許,監(jiān)利縣朱河鎮(zhèn)民警將瞿某某抓獲。2017年5月10日20時許,桃江縣公安局民警在長沙市新城新世界租住屋內(nèi)將被告人李某某抓獲。2017年4月12日15時許,桃江縣公安局民警在益陽市華天大酒店將被告人陳某某抓獲。

2017年1月14日,桃江縣公安局依法對圣水華庭進行搜查,并對以下物品予以扣押:ASOS服務器3臺、雜牌服務器2臺、錄像機4臺、針式打印機1臺、不銹鋼柜2個、保險柜2個、點鈔機2部、對講機9部、POS終端機2部,2017年1月17日,桃江縣公安局依法扣押圣水華庭現(xiàn)金人民幣107426元。2017年5月11日,桃江縣公安局依法將被告人吳某某在工商銀行62×××00賬戶內(nèi)的存款288708元予以凍結。2017年5月15日,桃江縣公安局依法將以龍建明名義存入建設銀行43×××29賬戶內(nèi)的存款余額1158000元予以凍結,該賬戶上資金來源系被告人吳某某自己存款10萬元、吳某某向他人借款100萬元,以及湖南和信置業(yè)有限公司歸還被告人羅某某的借款本息1051500元。2017年5月15日,桃江縣公安局依法將以廖某名義存入建設銀行62×××57賬戶的存款余額598556.14元予以凍結,該賬戶上資金來源系吳某4博于2017年2月20日轉入的307000元和文某風景酒店的營業(yè)收入。

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

1、物證:偵查機關在圣水華庭依法搜查圣水華庭所扣押的財產(chǎn)。

2、書證:

(1)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劉某1、劉某2、何某某、陸某1、劉某3、左某某、盛某某、曹某某、尹某某、瞿某某、陳某某、陸某2、李某某的戶籍信息,證實各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2)抓獲情況說明、抓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劉某1、劉某2、何某某、陸某1、劉某3、左某某、盛某某、曹某某、尹某某、瞿某某、陳某某、陸某2、李某某系被抓獲歸案,被告人左某某、陸某2、尹某某、曹某某、盛某某系經(jīng)口頭傳喚到案。

(3)現(xiàn)場查獲賣淫、嫖娼人員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對圣水華庭現(xiàn)場查處的賣淫、嫖娼人員進行了行政處罰。

(4)圣水華庭營業(yè)執(zhí)照、桃江縣公安局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及清單、內(nèi)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圣水華庭股東大會決議、會議紀要、董事會決議、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證實:圣水華庭的成立情況、股東情況、出資及其變更情況、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在圣水華庭所任職務情況、弘某公司股東情況以及在圣水華庭的占股情況等。

(5)湖南和信置業(yè)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交易憑證、收條,證實湖南和信置業(yè)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羅某某借款100萬元,并于2017年3月21日將歸還的借款本息1051500元轉賬至吳某某指定的龍建明尾號為2029的賬戶。

3、證人證言:

(1)徐某1證言,證實自2013年9月至2017年元月,她在弘某上班,負責每天九點左右到圣水華庭一樓大廳處與尹某某將營業(yè)款清點清楚,然后將營業(yè)款存至銀行后,將銀行回單在第二天交給尹某某記帳,另外還負責保管圣水華庭公司帳戶、老板吳某某個人帳戶的三個網(wǎng)上銀行的U盾。2012年元月至2015年2月份左右,圣水華庭的營業(yè)款都存在羅某某在中國銀行的尾數(shù)為8789的帳號上;2015年2月至今,圣水華庭國際水會酒店的營業(yè)款都存在吳某某在長沙銀行的帳號上。2016年11月份之前,吳某某的長沙銀行卡的尾數(shù)是1115,11月份之后是8468。吳某某的兩個銀行賬戶應該是他本人去開設的。2015年底以前,吳某某在圣水華庭酒店管理財務,圣水華庭的付款申請最后都要由吳某某簽字審批。2015年下半年開始,吳某某雖然不在付款申請表上簽字了,但圣水華庭的所有營業(yè)款都存在吳某某的銀行卡上,他(吳某某)都會收到短信提醒。2016年9月份左右開始,水域芙蓉酒店的現(xiàn)金營業(yè)收入都存在羅某某卡號為62×××66的長沙銀行卡上(對應的賬號為11×××18)。截止至被公安機關查獲時止,圣水華庭的全部存款都存在吳某某在長沙銀行開的卡號62×××68銀行卡上,當時吳某某帳戶上至少有110萬資金,羅某某尾號8666的銀行卡上有74萬左右的資金,主要都是水域芙蓉的現(xiàn)金存款收入。吳某某跟她講:怕公安機關把吳某某和羅某某的帳號查封,就讓她把兩個帳戶上的錢轉到其它帳戶上去。吳某某發(fā)短信把李某某的長沙銀行卡號發(fā)給了她,讓她把吳某某、羅某某的私人帳戶及圣水華庭的對公帳戶上的錢都轉到李某某的長沙銀行上。2017年1月14日這天,她在吳某某的授意下,從吳某某卡號為62×××68的長沙銀行卡上轉了80萬元到李某某的117941871700015的長沙銀行賬號上,從羅某某卡號為62×××66的長沙銀行卡上轉了73萬元到李某某的117941871700015的長沙銀行賬號上。

(2)吳某1證言,證實她從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在圣水華庭任財務主管一職。羅某某一直是圣水華庭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長;吳某某在圣水華庭分管財務工作;她的職責是審核圣水華庭的開支,向總經(jīng)理每天報送日營業(yè)表,每月報送資產(chǎn)損益表、利潤表、現(xiàn)金流量表,總經(jīng)理審核后再將這三個報表報送給吳某某、羅某某。弘某公司設有財務總監(jiān)后,她會把圣水華庭的資產(chǎn)損益表、利潤表、現(xiàn)金流量表直接發(fā)給財務總監(jiān),財務總監(jiān)審核完后再將這三個報表轉發(fā)給圣水華庭的總經(jīng)理及吳某某、羅某某。吳某某對圣水華庭的財務開支有最終決定權,像技師工資發(fā)放,最終要吳某某審批決定。

(3)邢某證言,證實2013年9月初至2015年9月底,她在弘某公司擔任財務總監(jiān)一職。吳某某是分管財務的副董事長。圣水華庭的董事長和法人代表都是羅某某,主要股東就是羅某某、吳某某、吳某4博。她主要向吳某某匯報工作,匯報的內(nèi)容是財務制度執(zhí)行方面的問題,把每個月的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給吳某某看,讓他知道當月每個子公司的營業(yè)收入和支出情況。

(4)李某1證言,證實2015年8月份至2016年3月份她在弘某公司擔任財務經(jīng)理一職。主要工作職責是審核集團公司本部及下面子公司(主要為圣水華庭和水域芙蓉、億誠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財務支出、合并統(tǒng)計報表并報送給吳某某、羅某某、吳某4博(具體有資產(chǎn)負債表、利潤表、現(xiàn)金流量表、收入報表)。付款申請表由徐某1交吳某某、吳某4博、羅某某三個集團負責人的一人進行最終審批,吳某某簽得最多。

(5)蒲某證言,證實他曾擔任弘某公司財務總監(jiān),在2013年3月至2016年6月,會對圣水華庭、水域芙蓉兩個公司的數(shù)據(jù)進行匯總,統(tǒng)計分析的數(shù)據(jù)會通過自己的微信于每個月的15號以后分別發(fā)送給羅某某、吳某某。

(6)黃某1證言,證實2017年1月14日上午,聽到徐某1和吳某某通電話,大概意思就是公司的錢已經(jīng)不安全了,可能會被公安機關凍結,必須馬上轉移。隨后他與徐某1、蒲某就開始轉錢。

(7)李某2證言,證實圣水華庭被查后給供貨商打款的情況。

(8)廖某證言,證實圣水華庭被查后幫吳某某給圣水華庭員工發(fā)放工資的情況。其在建設銀行開設的尾號為8357的銀行卡是李茜鴻(李某4)借用她的身份信息開的,卡一直在李的身上,短信通知也是李的電話號碼??ㄉ鲜S嗟馁Y金有一筆來自吳某4博于2017年2月20日轉入的307000元,其余都是水域芙蓉公司的營業(yè)收入。

(9)彭某1證言,證實他為圣水華庭員工發(fā)放工資的情況。

(10)甘某證言,證實2017年1月18日,按照吳某某要求,羅某1轉賬給水域芙蓉財務人員發(fā)放圣水華庭員工工資的情況。

(11)羅某1證言,證實她從2015年9月開始在湖南鵲珍道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上班,主要負責行政、人事、辦公室相關的工作。羅某某共計投入638萬元用于鵲珍道公司日常的支出。李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17日、18日轉賬110萬元到她賬上。此后她按吳某某要求轉了一筆律師費30萬給李潔,還轉過幾十萬給弘某集團公司的會計彭成武,轉過十幾萬給鵲珍道公司的公司賬戶用于公司的工資等日常支出,2017年1月20日她給李潔轉了一筆14萬元的律師費。

(12)龍某2證言,證實他是吳某某親家。2017年2月以后,吳某某先后7次給其在建設銀行尾號2029的卡上轉入2151500元。其中通過潘某賬號轉入20萬元,姚某1賬號轉入10萬元,羅曉紅賬號轉入50萬元,湖南和信置業(yè)有限公司賬戶轉入1051500元,吳某某本人分三次轉入30萬元。后來吳某某讓他陸續(xù)轉出了100萬元,他給兩個外孫買了4萬元保險,現(xiàn)在這張卡上有余額115萬元左右。

(13)張某1證言,證實湖南鵲珍道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是羅某某,法人代表羅某1。

(14)陽某1證言,證實他是湖南銳和律師事務所主任,執(zhí)業(yè)律師,為羅某某在刑事偵查階段提供辯護,于2017年2月13日收到李某某轉入的3萬元辯護費。

(15)羅某2證言,證實通過羅某3借款50萬給吳某某,并于2017年2月20日將該50萬元匯入龍建明在建設銀行尾號為2019的卡上。

(16)羅某3證言,證實他經(jīng)手借100萬元給吳某某的情況。其中2017年2月18日由他老婆潘某給吳某某提供的龍建明尾號為2029的卡上轉了20萬元,另外在羅曉紅處借50萬元,在姚某1處借10萬元,在吳某2處借10萬元,自己借給他10萬元。

(17)姚某1證言,證實通過羅某3借款10萬給吳某某,并于2017年2月28日將10萬元轉入龍建明尾號為2029的卡上。

(18)吳某2證言,證實通過羅某3借款10萬給吳某某,并于2017年2月28日將10萬元轉入龍建明尾號為2029的卡上,羅某3轉交了一張由吳某某出具的借條。

(19)楊某1證言,證實圣水華庭成立及股東股份情況,成立后于2013年初開始營業(yè),圣水華庭系弘某公司的子公司,羅某某系弘某公司和圣水華庭的董事長和法人代表,他于2012年底開始至2014年底擔任弘某總經(jīng)理,負責維護旗下文某風景酒店和圣水華庭的正常運行。2013年開業(yè)至2014年底,羅某某一直都是親自、直接管理圣水華庭酒店,所有事情都是她說了算。圣水華庭最開始運行的項目有洗澡、泡澡、按摩、酒店客房等,后來因連續(xù)虧損,便在四樓(公司內(nèi)部稱五樓)增加了賣淫項目,增加的賣淫項目肯定是經(jīng)羅某某批準才搞的。吳某某是學財務出身的,在公司主要負責統(tǒng)計整理集團公司下面幾個子公司(包括圣水華庭酒店)的財務情況,包括員工工資、技師工資的發(fā)放等。

(20)李某3證言,證實他是圣水華庭酒店股東。圣水華庭是弘某旗下的子公司,他主要是負責維護圣水華庭酒店與其它部門的關系。弘某投資集團部門經(jīng)理以上職務都由羅某某進行審批;經(jīng)理以下的主管、部長由他進行審批;財務系統(tǒng)的人事招聘由吳某某負責,包括集團公司和各個子公司的會計、出納。圣水華庭四樓的賣淫項目具體什么時候開始經(jīng)營不清楚,是由總經(jīng)理確定,經(jīng)羅某某批準后實施。羅某某、吳某某作為圣水華庭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他們都應該清楚酒店存在賣淫項目。公司所有的項目都要經(jīng)過羅某某審批,所以她一定知道有賣淫項目。吳某某作為財務總監(jiān),他看財務報表也可以看出來有賣淫項目。圣水華庭內(nèi)部的各項制度、運營方案等的制定與實施,一般情況先是由公司的總經(jīng)理與羅某某進行溝通,再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擬定方案,總經(jīng)理簽字之后再由弘某投資集團運營經(jīng)理簽字,再是財務總監(jiān)吳某某簽字,最后報羅某某進行審核簽字后實施。

(21)鄧某1證言,證實他在圣水華庭入股及退股的情況,但沒有參與圣水華庭的經(jīng)營管理。

(22)李某4證言,證實她于2014年被羅某某調(diào)至圣水華庭任三樓技師部經(jīng)理和總經(jīng)理助理。吳某4博和羅某某等公司的老總、經(jīng)理等高某時不時會到水域芙蓉和圣水華庭進行巡視,巡視完后老板會指出問題來要求部門經(jīng)理逐一整改。羅某某、吳某某時不時會到圣水華庭三樓和五樓(實為四樓)的兩個技師部巡視檢查工作。在他擔任經(jīng)理期間,羅某某、吳某某就到過五樓(四樓)技師部檢查工作,指出服務和管理的問題,并要求整改落實。2017年2月她和廖某用廖某的身份證辦理了尾號為8357的建設銀行卡,預留她的手機號碼接收短信。該卡于2017年2月20日收到吳某4博轉入的307000元,該款是“水域芙蓉”的營業(yè)收入,該卡的其余存款等進賬都是“水域芙蓉”的營業(yè)收入。

(23)皮某1證言,證實他于2012年應聘到弘某擔任營銷總監(jiān);2014年6月16日開始在集團公司董事長羅某某同意下兼任圣水華庭水會酒店總經(jīng)理,全盤負責圣水華庭的整體運營和圣水華庭、文某風景營銷線的管理;2014年8月14日起不再擔任圣水華庭總經(jīng)理一職。他在兼任總經(jīng)理一職時,只是掛名,主要就是陪吳某4博在圣水華庭運營公司和處理酒店事務,具體圣水華庭的運營和管理還是由羅某某、吳某某、吳某4博掌控。大的事項都要經(jīng)吳某4博授權簽名和同意才有效。具體圣水華庭四樓按摩部什么時候開始有賣淫行為并不清楚,但在他任職總經(jīng)理期間,圣水華庭四樓按摩部就一直有賣淫行為了。

(24)王某1證言,證實他是在2016年9月份的時候在網(wǎng)上通過招聘來到的圣水華庭上班,公司總經(jīng)理是劉某1。四樓管理人員有經(jīng)理、主管、部長,分為左右兩個區(qū)域分開經(jīng)營,其中一邊經(jīng)理是劉某2,主管何某某,部長陸某1。另外一邊經(jīng)理劉某3,主管左某某。盛某某是值班經(jīng)理,一般都是由他主持公司管理層會議。

(25)郭某證言,證實她于2016年1月份到圣水華庭做收銀員。圣水華庭是弘某下屬酒店,羅某某和吳某某是圣水華庭的老板,劉某1是圣水華庭總經(jīng)理,劉某3、劉某2、何某某、陸某1都是四樓管理人員。四樓分全套和半套區(qū),都是色情服務、賣淫的。四樓的樓梯間大門用鐵鎖鎖住,防止民警從樓梯間上到四樓,電梯要刷卡才能到四樓。

(26)彭阿敏證言,證實她是2016年6月份進入圣水華庭擔任收銀員。四樓有半套和全套等賣淫行為,收費也是到一樓。

(27)舒某證言,證實她于2012年開始在圣水華庭上班,進行倉庫管理至今,屬于曹某某財務部下面的倉管,負責物資發(fā)放。

圣水華庭四樓到她這里領洗發(fā)水、沐浴露、葡萄油籽等物品,還領走一種叫口繡的避孕套。因為四樓做全套、半套的賣淫服務,所以要避孕套。

(28)徐某2證言,證實他是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負責圣水華庭網(wǎng)絡、電腦維護。圣水華庭共計有13臺電腦。

(29)匡某證言,證實她于2016年7月應聘到圣水華庭做接待,二個月后,調(diào)到三樓負責安排技師給客人洗腳,又做了兩個月后被提拔為三樓的行政見習部長,工作是管理三樓宜軒部的技師。圣水華庭四樓有夢幻柔情、密浴風情、A計劃等賣淫項目。每天有十多個客人問她們?nèi)龢堑墓芾砣藛T和技師怎么到四樓去,她也是用對講機喊四樓的管理人員或一樓的營銷人員到三樓的電梯口把客人接上四樓,每天由她引上四樓的有兩三個,另外都是由陸某2、蔡某1、藏國兵等引上四樓。

(30)蔡某1證言,證實他于2012年10月17日開始到圣水華庭上班。圣水華庭每年會召開兩次員工大會,每次大會,羅某某都會出席并發(fā)言,羅某某還經(jīng)常到酒店各樓層進行巡查,在三樓上班的這四年多時間多次見過羅某某到三樓巡查,2016年還見過羅某某在酒店的各個樓層進行巡查。如果有客人想去四樓,三樓的技師就會告訴三樓的管理人員,三樓的管理人員有他和劉某7、藏國兵、匡某、陸某2,幾個人手中都有對講機,他們用對講機喊四樓的管理人員到三樓來接人,他看到過陸某2、匡某、劉某7、藏國兵都通過對講機喊四樓的管理人員來接人,由四樓的管理人員把客人帶上四樓。每天可以看到六個以上的客人從三樓去四樓消費。華庭足浴主管楊業(yè)平跟他講過,如果有客人要上四樓,就用對講機跟四樓的管理人員聯(lián)系。

(31)臧某1證言,證實他于2016年6月應聘到圣水華庭擔任三樓安鐘員,主要職責就是接待好來三樓消費的客人。四樓有全套性服務和半套性服務,要防止公安機關查處,四樓的門是被鎖了的。

(32)何某證言,證實她于2011年11月應聘到圣水華庭工作,到2014年7月1日被調(diào)到五樓(實為四樓)任樓層主管,主要工作就是帶領6名服務員、2名部長,搞好五樓的衛(wèi)生,端茶水飲料。五樓分技師部與服務部。

(33)劉某2證言,證實她于2016年初到圣水華庭應聘,經(jīng)過總經(jīng)理劉某1等人的面試后擔任四樓服務部部長,上班第一天就知道圣水華庭四樓客房就是提供賣淫嫖娼服務的房間。她在四樓上班時,看到過老板吳某4博多次,在圣水華庭一樓接待大廳看到過羅某某、吳某某多次。吳某4博到四樓時,就是進行巡視,每次陪同的都是公司的領導劉某1、公司高某肖某等。吳某4博巡視的具體內(nèi)容,她看到的就是在全套和半套賣淫區(qū)檢查、指出問題,提出批評意見,巡視時間一般在半個小時左右。

(34)胡某1證言,證實她于2013年3月應聘到圣水華庭五樓(實為四樓)擔任客房部部長。五樓的客房實際就是賣淫女與嫖客發(fā)生有償性關系、手淫、口交等色情服務的房間。2013年主要賣淫項目有:華庭風韻、生命能量、江南時代、圣水時代、養(yǎng)生SPA、泰極養(yǎng)生等;2014年還新增了皇泰吉、動感能量等賣淫項目。平時羅某某、吳某某和吳某4博到五樓來巡視次數(shù)比較多,接待的都是五樓的經(jīng)理、主管或者部長級別的,她們和老板很少接觸。每次看到羅某某、吳某某、吳某4博在五樓走廊進行檢查時,常聽到老板們會指出衛(wèi)生打掃不到位、不干凈的地方,并提出批評;檢查時,時常會遇到客人對賣淫女賣淫服務不滿意的投訴,這時巡視的羅某某、吳某某、吳某4博等就會上去勸客人,講好話,批評賣淫女,并讓賣淫女給客人道歉等。

(35)胡某2證言,證實他于2014年1月應聘到圣水華庭四樓客房部當服務員,由當時的客服部部長胡某1安排工作,具體工作就是客房接待員的工作,客房接待員工作分三班倒,上班時主要是接待客人,帶客人到客房,然后就是送茶水,客人嫖娼完,領客人到四樓服務臺確認服務的項目等。四樓的客房都是賣淫女為客人提供有償性關系、手淫、口交的房間。四樓電梯口右側屬于全套賣淫區(qū),左側屬于半套賣淫區(qū)。屬于全套賣淫區(qū)的項目有江南時代、皇泰吉等,屬于半套賣淫區(qū)的項目有生命能量、動感能量、動感時代等。老板羅某某、吳某某、吳某4博等到五樓(四樓)巡視時,都是經(jīng)理、主管、部長等管理人員陪同。

(36)陳某1證言,證實他于2014年6月份由文某風景調(diào)入圣水華庭任工程部經(jīng)理。圣水華庭的電腦上都安裝有一個叫水療系統(tǒng)的電腦軟件,由深圳一家軟件公司維護。圣水華庭電梯里的門禁系統(tǒng),是在劉某1到圣水華庭任總經(jīng)理后才安裝的,顧客要刷卡電梯才能到四樓。是劉某1想到要在電梯里安裝門禁系統(tǒng)的。

(37)曹某證言,證實他于2014年7月份到四樓服務部擔任小組長一職。四樓有皇泰吉、江南時代等服務項目,皇泰吉收費698元一個,江南時代收費599元一個。

(38)謝某證言,證實他于2016年6月份應聘到圣水華庭四樓上班。圣水華庭總經(jīng)理是劉某1,四樓分為全套區(qū)和半套區(qū)賣淫服務,全套區(qū)經(jīng)理是劉某2,主管何某某,部長陸某1,半套區(qū)經(jīng)理劉某3,部長左某某。同時證實他于2016年曾看到羅某某、吳某某到四樓巡視過。

(39)現(xiàn)場抓獲的王某6等63名賣淫嫖娼人員的證言,證實在圣水華庭四樓從事賣淫嫖娼行為的事實。

(40)現(xiàn)場工作人員馮某、周某3、黎明、陳某5、吳某3的證言,證實圣水華庭的情況。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證實她是湖南圣水華庭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長、股東,是她代表湖南圣水華庭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聘請的劉某1。圣水華庭是2012年成立的,注冊資本3000萬,公司股東有她、吳某某、吳某4博、王某8、鄧某5、楊某1、李某3、徐某4。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份,圣水華庭由她任董事長,潘濤任總經(jīng)理。2013年3月至2017年元月,聘請職業(yè)經(jīng)理人擔任總經(jīng)理對圣水華庭進行管理,先后聘請過楊某1、皮某2、劉某1擔任總經(jīng)理,她只管控資金。股東會議決議、文件、人事任命上面都是她的親筆簽名。

(2)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證實2011年他與妻子羅某某商量后,買下益陽市龍州路中電怡和苑小區(qū)的房產(chǎn),就是后來開圣水華庭的房子。他是自2011年下半年在圣水華庭負責裝修和裝修后期的維護還有裝修工程款結算;2013至2014年,在弘某投資公司負責后勤和工程,具體負責弘某公司旗下的圣水華庭、益誠商貿(mào)、睿誠培訓公司的財務。1萬元以上的大額支出都要羅某某簽字,羅某某不在公司就委托他簽字。員工工資的支出需他或者羅某某簽字才能發(fā)放。楊某1自2012年1月至2014年年底,在圣水華庭酒店擔任運營總經(jīng)理一職(成立弘某集團公司后楊某1擔任集團公司的運營總經(jīng)理)。2014年6月《圣水華庭五樓皇泰吉技師提成考核表》上面有他、羅某某和楊某1的親筆簽名。在圣水華庭和弘某都有財務管理人員崗位,財務管理人員都是羅某某招聘任命的,掌控圣水華庭的財務收支,從而達到制約總經(jīng)理的效果。2017年圣水華庭被查后,怕弘某公司賬戶被查封、扣押,同意徐某1把錢轉到李某某的長沙銀行卡上。后還要李某某與羅某1聯(lián)系,把錢轉到羅某1卡上,李某某和羅某1都知道這些錢轉來轉去的原因,都是他電話告訴她們的。2017年2月,他先后向潘某借款20萬元、向姚麗群借款10萬元、向吳某2借款10萬元、向羅某3借款10萬元、向羅曉紅借款50萬元,都打到龍建明在建行的尾號為2029的銀行卡上。2017年3月,湖南和信置業(yè)有限公司歸還羅某某借款本息1051500元也打到了龍建明的(這張)銀行卡上,他也往該卡上打了10萬元。

(3)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證實2014年10月羅某某讓他到圣水華庭擔任副總經(jīng)理,2014年11月底辭職,2015年1月份,接受羅某某聘請擔任圣水華庭總經(jīng)理職務,工作職責是負責對公司員工的日常管理。自上班以來,共計領取工資54萬元。圣水華庭董事長是羅某某,財務主管曹某某,出納尹某某,營銷主管瞿某某,前廳值班經(jīng)理盛某某。四樓設經(jīng)理、主管、部長,職責是帶嫖客到房間,向嫖客推薦賣淫女,管理賣淫女,處理一些糾紛,經(jīng)理和主管負責招聘、培訓賣淫女。吳某4博、肖某經(jīng)常到圣水華庭來進行管理,酒店的具體事務他都會向羅某某、吳某4博、肖某三人匯報。羅某某、吳某4博、肖某、吳某某都知道圣水華庭的四樓從事賣淫服務,他剛來公司上班時,羅某某還親自帶他到了四樓,向他介紹了四樓涉黃的情況。羅某某掌控圣水華庭主要靠三個方面,一是用人,二是掌握每天的營業(yè)情況,即由尹某某每天將報表從微信群報給羅某某,三是以前就由羅某某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制度,以后實施新制度要么由羅某某指示他去搞,要么由下面提出來后他向羅某某匯報,經(jīng)同意后形成文件。圣水華庭的日常管理工作都是由吳某4博負責的,尤其是圣水華庭四樓的經(jīng)營主要吳某4博掌控。2015年前部分財務報表上都有吳某某的簽名,吳某某原來是酒店的財務總監(jiān)。同時證實了圣水華庭四樓的部分賣淫項目收費及技師提成情況、圣水華庭有關文件的簽名情況、賣淫女的招聘流程等。

(4)被告人劉某2的供述,證實他于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底擔任圣水華庭國際水會酒店三樓足浴技師部經(jīng)理,2015年11月至2017年元月,擔任全套賣淫服務區(qū)經(jīng)理,何某某是主管,陸某1是部長。楊某1、皮某2、吳某4博、劉某1都先后擔任過總經(jīng)理職務,他到圣水華庭后,總經(jīng)理一直是由劉某1擔任。羅某某和吳某某是公司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負責公司的全面管理和運作。同時證實了四樓賣淫區(qū)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每個賣淫項目的收費標準和公司利潤標準、賣淫人員工資發(fā)放流程、四樓防公安機關打擊的措施、新賣淫項目的產(chǎn)生流程等事實。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證實他于2016年9月20日左右進入圣水華庭工作,剛開始是作為一名服務員,一個月后,升為四樓的見習部長,2016年12月底,又被升為四樓負責全套的見習主管,主要工作職責是將嫖娼人員帶到房間,再帶賣淫女到房間由嫖娼人員挑選。圣水華庭四樓色情服務有兩種,一種是半套,就是賣淫女與嫖娼人員進行口交、手淫等色情服務,一種是全套,就是除了提供半套外還發(fā)生性關系。

(6)被告人陸某1的供述,證實他于2016年6月開始到四樓擔任服務部部長,主要工作職責是帶到四樓來消費的客人挑選滿意的小姐。羅某某和吳某某是酒店老板,是酒店的實際控制人,他們肯定知道四樓有賣淫服務。酒店的法人代表是羅某某,總經(jīng)理是劉某1,負責酒店的全面日常經(jīng)營管理,總經(jīng)理以下設經(jīng)理,負責各自部門的經(jīng)營管理,經(jīng)理以下設主管,主管以下設部長,主管和部長是具體事務的管理者。酒店四樓分左右兩邊,兩部門分開運行管理,左邊是半套區(qū),劉某3是半套區(qū)經(jīng)理,左某某是半套區(qū)主管(部長),劉某2是全套區(qū)經(jīng)理,何某某是全套區(qū)主管,他是全套區(qū)部長。半套區(qū)提供口交等賣淫服務,全套區(qū)還提供陰道交的服務。同時證實酒店為防止公安機關打擊采取的措施。

(7)被告人劉某3的供述,證實他于2016年11月9日應聘到圣水華庭上班,先任大堂主管,負責在男賓換衣服處把要按摩的客人帶到四樓吧臺,12月任半套區(qū)主管。

(8)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證實他于2016年2月18日開始到圣水華庭上班,開始是在一樓工作,干過咨客、部長、領班、主管,2016年11月11日開始到五樓(四樓)上班,擔任見習部長,協(xié)助主管劉某3搞好四樓半套區(qū)這邊的生意??腿说剿臉呛?,他們帶客人到房間,向不熟悉的客人介紹價格,再安排賣淫的技師過來供客人挑選。他還負責將每天的業(yè)績發(fā)到“圣水華庭挑戰(zhàn)隊”微信群。

(9)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證實他于2016年2月應聘到圣水華庭任值班經(jīng)理,3月1日正式上班,作為值班經(jīng)理或代大堂經(jīng)理工作,主要是在大堂迎賓帶客和處理各樓層客人的投訴和糾紛,上班時佩戴對講機用于處理糾紛、安排人員處理問題、通報公安機關的檢查等。在值班期間工作向劉某1負責,管理前廳工作人員,流動監(jiān)察所有工作人員,每天都會將該段時間的工作詳情以文字的形式發(fā)送到“圣水華庭挑戰(zhàn)隊”的微信群里。

(10)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證實她于2016年年初應聘進入圣水華庭任財務部主管,負責歸納、統(tǒng)計各部門的業(yè)績,合并圣水華庭下面各個部門業(yè)績報表匯總,然后向總經(jīng)理匯報。她知道酒店有涉黃項目,涉黃項目的財物也歸財務部管理,由尹某某制作包含賣淫女的工資表上報給她,由她核對后統(tǒng)計上報高層。根據(jù)圣水華庭配發(fā)給她使用的黑色移動硬盤內(nèi)水療系統(tǒng)導出的圣水華庭日營業(yè)收入表,可以計算出圣水華庭四樓涉黃項目的收入和技師提成等數(shù)據(jù)。

(11)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證實她于2016年6、7月份應聘到圣水華庭任出納,負責圣水華庭前臺收銀員收的錢和各樓層財務報表,核算賣淫收入和賣淫女工資,交給會計曹某某做帳。在他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有每天發(fā)送給羅某某每天圣水華庭的營業(yè)收入情況、每天的帳表、每個星期的周報表。同時根據(jù)圣水華庭電腦系統(tǒng)內(nèi)提取的日營業(yè)收入表計算出四樓賣淫收入情況。

(12)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證實他于2015年下半年到圣水華庭上班,剛開始是做服務員,三個月后作支客,2016年8月份升職為支客部長(內(nèi)部講是營銷部長)。工作內(nèi)容就是接待到圣水華庭消費的客人,介紹公司業(yè)務,推薦客人辦會員卡充值,帶需要嫖娼的客人到四樓,管理被告人陳某某等六個營銷人員。

(1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證實他于2015年7月1日開始應聘到圣水華庭上班,從事營銷,直接上司是瞿某某(營銷主管),主要工作職責是負責接待到圣水華庭來消費的客人。如果有客人想嫖娼的,我們會將他們通過電梯送到四樓。營銷部每人有帶客到四樓的任務,主管瞿某某每天、每月對我們每個營銷人員帶客到四樓的情況進行統(tǒng)計。

(14)被告人陸某2的供述,證實2015年7月12日應聘到圣水華庭上班,開始是在圣水華庭二樓的洗浴部做開柜子的服務員,2016年2月份左右從二樓洗浴部轉到三樓足浴部做服務員,2016年9月份擔任圣水華庭三樓華庭足浴部見習部長,如果足浴部有客人想去四樓,就會用對講機告知營銷部人員將三樓客人帶到四樓搞特殊服務。

(1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實她是吳某4博妻子,羅某某、吳某某的兒媳,她在2017年1月14日白天就知道圣水華庭因有賣淫嫖娼行為被查處。2017年1月14日,吳某某給她打電話講:“圣水華庭出事了,我很忙,也怕公司的帳戶被公安機關凍結,現(xiàn)在我打153萬給你,你拿著給羅某1去發(fā)工資?!?017年1月14日,吳某某先用羅某某尾號為0018的賬戶給她打了73萬元,后用吳某某自己的尾號0012的賬戶給她打了80萬元。后來她根據(jù)吳某某的電話要求,于2017年1月15日轉了20萬元給徐某1,于2017年1月16日、1月17日分四筆轉給羅某1110萬。剩下的23萬元,拿了10多萬去付律師費,還替羅某某還了45000元信用卡。

5、協(xié)助凍結財產(chǎn)通知書、查封決定書、查封清單,證實:偵查機關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查封被告人羅某某的產(chǎn)權證號為713015221的益陽市高新區(qū)朝陽辦事處海棠社區(qū)中電怡和苑綜合樓101室房產(chǎn),產(chǎn)權證號為713015225的益陽市高新區(qū)朝陽辦事處海棠社區(qū)中電怡和苑綜合樓102室房產(chǎn),產(chǎn)權證號為713015248的益陽市高新區(qū)朝陽辦事處海棠社區(qū)中電怡和苑綜合樓201室房產(chǎn),產(chǎn)權證號為712000213的益陽市赫山區(qū)龍洲路社區(qū)北美陽光城5號樓102室房產(chǎn);2017年5月19日查封被告人李某某產(chǎn)權證號為716002550的長沙市韶山中路489號萬博匯名邸5棟3019室房產(chǎn);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凍結被告人吳某某在工商銀行62×××00賬戶的存款288708元,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凍結被告人吳某某所有的存入龍建明在建設銀行43×××29賬戶的存款1158000元,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凍結廖某在建設銀行62×××57賬戶的存款598556.14元。

6、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吳某某工商銀行62×××00賬戶明細,證實吳某某賬戶內(nèi)資金余額;龍建明在建設銀行43×××29賬戶明細,證實龍建明賬戶內(nèi)資金來源及余額;廖某在建設銀行62×××57賬戶明細,證實廖某賬戶內(nèi)資金來源及余額;房屋產(chǎn)權登記情況表,證實被告人羅某某、李某某的房產(chǎn)情況;圣水華庭的公司賬戶開戶信息及交易流水,證實圣水華庭公司賬戶內(nèi)資金的來源和去向;以吳某某身份證開戶的長沙銀行賬戶11×××12、11×××19、11×××13的原始開戶憑證和短信提醒功能所綁定手機號變更的憑證及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吳某某辦理的銀行卡用于存放圣水華庭的營業(yè)收入和支出,并綁定吳某某個人手機號進行實時短信提醒的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長沙銀行11×××15賬戶的交易明細,證實2017年1月14日從羅某某11×××18賬戶轉入73萬元、吳某某11×××12賬戶轉入該153萬元,以及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月14日從該賬戶取現(xiàn)5萬元,于2017年1月15日轉給徐某1賬戶20萬元,于2017年1月16日至18日先后四次轉給羅某1賬戶110萬元的事實。羅某1卡號:62×××77的開戶信息交易明細,證實羅某1收取羅某某款項的情況和李某某轉入羅某1賬戶110萬元的事實。被告人吳某某133××××0137電話號碼近六個月通話記錄,證實吳某某于2017年1月14日與被告人李某某通電話的事實。

7、勘驗、檢查、搜查、提取、辨認筆錄及附件:

(1)遠程勘驗筆錄,證實圣水華庭在益陽人才市場和益陽58同城等網(wǎng)站發(fā)布的相關招聘信息。

(2)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圣水華庭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證實偵查機關依法搜查并扣押圣水華庭服務器多臺、打印機、點鈔機、保險柜等物品,現(xiàn)金107426元以及公司各種報表等。

(3)搜查證、搜查筆錄,以及依法收集的考勤排班表、技師上鐘流程、樂捐匯總表、財產(chǎn)保管費名單、關于規(guī)范員工上下班通道的通知、關于貴賓部2017年1月和2月免收技師管理費用申請、季度獎名單、員工晉級、調(diào)職表、客人消費確認單、關于未及時下鐘、沒帶手牌和說錯手牌的相關規(guī)定、優(yōu)秀員工家拜物資申請、優(yōu)秀員工感恩家拜流程、弘某公司關于2016年集團管理費比例調(diào)整的通知、關于調(diào)整鐘數(shù)達標獎的申請報告、考核方案、員工工資方案、考核表、業(yè)績提成方案、提成分配方案、投訴登記表、出勤匯總表以及各種通知和管理制度等,證實圣水華庭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對賣淫女和員工進行管理,以及被告人劉某1參與制定、完善、執(zhí)行落實圣水華庭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事實;圣水華庭、弘某公司人事令、聘書,證實被告人羅某某直接決定聘請和任命圣水華庭主要管理人員的事實。

(4)提取筆錄以及圣水華庭項目提成調(diào)整方案、技師提成考核表、新項目報告、申請報告、弘某公司人才引進機制、工裝管理制度,證實被告人羅某某簽字同意對圣水華庭四樓項目調(diào)整、技師管理提成、圣水華庭人才引進激勵機制,被告人吳某某簽字同意圣水華庭四樓技師管理提成等事實。

(5)搜查及檢查筆錄、羅某某手機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被告人尹某某向被告人羅某某發(fā)送圣水華庭每天營業(yè)額報表、周報表、月PK表等信息。

(6)提取筆錄及彭某3手機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圣水華庭賣淫女彭某3的個人手機中關于圣水華庭的一個名為“白某”的微信群的相關聊天記錄。

(7)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偵查機關于2017年1月13日對圣水華庭四樓的現(xiàn)場勘驗情況。

(8)提取筆錄、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圣水華庭四樓營業(yè)收入表、月份樓層業(yè)績表,證實圣水華庭四樓賣淫區(qū)自2013年1月開始至2017年1月止的營業(yè)收入。其中2013年營業(yè)收入16235753元,2014年16930732元,2015年27524351元,2016年32944397元,2017年1月909369元。圣水華庭技師(技工)分類提成匯總表,證實賣淫女提成金額。

(9)辨認筆錄:證實辨認人瞿某某辨認出圣水華庭營銷人員陳某某;辨認人王某1辨認出圣水華庭總經(jīng)理劉某1;辨認人諶某辨認出半套性服務區(qū)管理人員左某某;辨認人李某7辨認出半套性服務區(qū)管理人員劉某3和左某某;辨認人楊某2辨認出全套性服務區(qū)經(jīng)理劉某2;辨認人孟某辨認出四樓全套性服務區(qū)部長陸某1和主管何某某;辨認人龍某3辨認出四樓全套性服務區(qū)主管何某某、部長陸某1、經(jīng)理劉某2;辨認人彭某3辨認出半套性服務區(qū)管理人員左某某、經(jīng)理劉某3、全套區(qū)主管何某某和公司的劉某8;辨認人尹某某辨認出圣水華庭另一名財務人員徐某1。

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證實偵查機關對圣水華庭在相關網(wǎng)站發(fā)布的招聘信息進行遠程勘驗獲得的數(shù)據(jù),以及存儲于電腦硬盤和U盤中的各類電子報表、工資表、提成某等數(shù)據(jù)。

二、被告人劉某1的辯護人提供的證據(jù):

1、寧鄉(xiāng)市煤炭壩鎮(zhèn)東山村村委、煤炭壩派出所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1平時一貫表現(xiàn)好,無不良嗜好,無違法亂紀行為;

2、煤炭壩鎮(zhèn)東山村委證明、寧鄉(xiāng)縣人民醫(yī)院出院記錄、湘雅醫(yī)院處方箋,欲證明被告人劉某1家庭條件差,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在庭審中,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提出如下質(zhì)證意見:

1、對證人證言的質(zhì)證意見。被告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2015年以前入職的只有一部分證人,證言前后矛盾,不能證明圣水華庭從事賣淫活動,也不能證明羅某某是組織者。對證言的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無異議。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只選擇性地收集了一些證據(jù),李某2的證言不實,楊某1的證言規(guī)避自己的責任,并同意羅某某辯護人的質(zhì)證意見。對證言的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證言無法證實吳某某在圣水華庭的管理中起到組織的作用。被告人劉某1對證人證言無異議,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上述證據(jù)不能認定被告人劉某1起到組織、領導作用;被告人劉某2對證人證言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上述證據(jù)不能認定被告人劉某2是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何某某對證人證言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何某某實際不是主管,證人證言不能證明何某某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左某某對證人證言無異議,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達到證明左某某犯組織賣淫罪的證明目的。被告人盛某某對證人證言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證人證言不能證明被告人盛某某某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事實,不具有關聯(lián)性。被告人陸某1、劉某3、曹某某、尹某某、瞿某某、陳某某、陸某2、李某某以及曹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的辯護人均對證人證言無異議。

2、對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的質(zhì)證意見。被告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對劉某1的供述真實性有異議,其他被告人供述僅能證明公司存在賣淫服務,不能確定賣淫服務始于何時,也不能確認組織者就是羅某某。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同意羅某某辯護人的質(zhì)證意見,對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該組證據(jù)不能達到證實被告人吳某某有組織賣淫行為的證明目的。被告人劉某1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羅某某、吳某某的供述不實,劉某1并不是職業(yè)經(jīng)理人,四樓的制度和項目在劉某1入職前就存在,供述稱劉某1的工資是固定工資加提成不是事實。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證明劉某1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劉某2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各被告人有多次內(nèi)容不一致的供述,應結合庭審及其他證據(jù)予以認定,劉某2沒有否認在任職期間公司存在賣淫行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僅起到次要作用。被告人何某某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其辯護人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僅能證明何某某協(xié)助劉某2進行管理,不能證明其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陸某1、劉某3、瞿某某、陳某某、陸某2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被告人左某某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其辯護人對上述證據(jù)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人盛某某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盛某某是在接受詢問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主動如實交代四樓的相關事實應認定為立功。被告人尹某某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其辯護人對與尹某某供述有矛盾的供述有異議。被告人李某某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其辯護人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被告人李某某構成犯罪。

3、對書證、查封、凍結決定書、勘驗、檢查、搜查、提取、辨認筆錄及附件的質(zhì)證意見。被告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對書證中沒有羅某某簽名的部分真實性有異議,對提取筆錄的真實性有異議,因為部分提取內(nèi)容不是曹某某、尹某某在職期間形成的,曹某某、尹某某不能保證硬盤、U盤內(nèi)容的真實性。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同意羅某某辯護人的質(zhì)證意見,提取筆錄僅能證明四樓的收入,不能證明全部是違法收入,沒有證據(jù)證明公司從何時開始從事賣淫活動。對查封、凍結決定書等無異議。被告人劉某1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非賣淫收入不應計入違法所得,劉某1的公司報酬大部分是合法收入,不能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被告人劉某2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其辯護人對公司制度、任免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恰恰能證明被告人劉某2從犯的地位,曹某某、尹某某不能確認從硬盤、U盤中提取的入職前的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被告人盛某某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其辯護人對盛某某的到案經(jīng)過有異議,認為盛某某不是被抓獲歸案而是口頭傳喚到案。被告人何某某、陸某1、劉某3、左某某、曹某某、尹某某、瞿某某、陳某某、陸某2、李某某以及被告人何某某、左某某、曹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的辯護人均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

對被告人劉某1的辯護人提供的證據(jù),公訴機關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犯罪事實的認定沒有關系,建議合議庭量刑時作為酌定情節(jié)予以考慮。

依據(jù)以上質(zhì)證意見,本院認證如下:

公訴機關提供的物證,系偵查機關依法對圣水華庭進行搜查時取得的證據(jù),來源合法,證實圣水華庭利用上述物品進行犯罪活動的事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各被告人及辯護人均無異議,本院確認為有效證據(jù)予以采信;各被告人的戶籍信息證實各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抓獲情況說明、到案經(jīng)過等證實各被告人到案情況,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圣水華庭存在賣淫行為并被查處的事實,圣水華庭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登記情況表、股東大會決議、會議紀要、董事會決議、章程及修正案等書證,證實圣水華庭的成立情況、股東及股東變動情況、出資及變更情況、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所任職務情況、弘某公司情況及其在圣水華庭占股情況等事實,上述證據(jù)均系偵查機關依法收集,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且相互印證,各被告人及辯護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湖南和信置業(yè)公司的情況說明等證實該公司歸還羅某某借款的情況,與龍建明證言及其銀行卡明細相印證,各被告人及辯護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證人徐某1、吳某1、邢某、李某1、蒲某、黃某1、李某2、廖某、彭某1、甘某、羅某1、龍某2、張某1、陽某1、羅某2、羅某3、姚某1、吳某2、楊某1、李某3、鄧某1、李某4、皮某1、王某1、郭某、彭某2、舒某、徐某2、匡某、蔡某1、臧某1、何某、劉某2、胡某1、胡某2、陳某1、曹某、謝某證言,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及其辯護人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并認為前后矛盾,其余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及其辯護人的異議內(nèi)容并不具體明確,且經(jīng)審查上述證人證言之間大部分內(nèi)容能夠相互印證,個別證詞之間由于證人入職時間、崗位、文化程度的不同存在表述差異合乎常理,故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及其辯護人的異議不能成立,對上述證人證言能相互應證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證人王某6等63名賣淫嫖娼人員的證詞,證實在圣水華庭四樓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的事實,各被告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證人馮某、周某3、李某1陳某5、吳某3的證言,各被告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中證實圣水華庭的成立及股東出資情況、聘請職業(yè)經(jīng)理人、簽署股東會議決議和相關任命文件等事實,與其余證據(jù)相吻合,該部分內(nèi)容本院予以采信,其余與客觀事實不符的部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吳某某、劉某1、劉某2、何某某、陸某1、劉某3、左某某、盛某某、曹某某、尹某某、瞿某某、陳某某、陸某2、李某某的供述對基本事實的描述能夠相互吻合,且有證人證言相印證,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及其辯護人對劉某1的供述的真實性提出的異議,無其余證據(jù)相印證,對其異議本院不予采納;公訴機關提供的書證,被告人羅某某提出對沒有羅某某簽名的書證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本院認為上述書證系偵查機關在對圣水華庭依法搜查時收集,雖有部分書證無羅某某簽名,但并不能據(jù)此否認證據(jù)的真實性,其異議不能成立,且其余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故本院確認上述書證均為有效證據(jù),予以采信;查封、凍結決定書系偵查機關對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的財產(chǎn)依法采取的查控措施,證實查封、凍結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的財產(chǎn)情況,各被告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勘驗、檢查、搜查、提取筆錄系偵查機關對圣水華庭涉嫌組織賣淫案依法采取的偵查措施,符合程序規(guī)范,提取筆錄中對電子數(shù)據(jù)的提取時有相關人員在場佐證,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及其辯護人對提取筆錄真實性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采信;辨認筆錄能夠證實各辨認人能夠辨認出被告人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分別委托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qū)司法局、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縣司法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司法局對被告人曹某某、尹某某、陳某某、陸某2、李某某實行社區(qū)矯正社會調(diào)查評估。上述司法局經(jīng)調(diào)查評估,赫山區(qū)司法局認為,被告人曹某某、尹某某、陳某某平時表現(xiàn)較好,再犯罪風險較低,建議適用社區(qū)矯正。雨花區(qū)司法局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平時表現(xiàn)一般,再犯罪風險較低,矯正環(huán)境一般,建議適用社區(qū)矯正。黎平縣司法局認為無法對被告人陸某2進行監(jiān)管,不適用社區(qū)矯正。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與他人共同出資經(jīng)營圣水華庭,伙同被告人劉某1、劉某2、何某某、陸某1、劉某3、左某某,在圣水華庭四樓招募、糾集、組織、管理多名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侵害了國家對社會風尚的管理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盛某某作為大廳值班經(jīng)理,明知圣水華庭四樓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協(xié)助處理嫖客投訴等糾紛,為四樓賣淫區(qū)通報公安機關的檢查,被告人曹某某、尹某某明知圣水華庭四樓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仍為圣水華庭充當管賬人員,被告人瞿某某、陳某某、陸某2明知圣水華庭四樓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為嫖娼人員引路并送至賣淫區(qū),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款而予以接收并轉移,其行為已構成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依法應當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針對被告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羅某某沒有實施招募、糾集、控制賣淫的行為,在聘請職業(yè)經(jīng)理人后極少參與公司經(jīng)營,公司的事務管理都是職業(yè)經(jīng)理人的個人行為,在聘請劉某1作為職業(yè)經(jīng)理人后,公司管理由劉某1一人負責,相關賣淫工作由劉某1決定,其行為應構成容留賣淫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圣水華庭開業(yè)后,被告人羅某某通過直接決定和任免圣水華庭總經(jīng)理和高級管理人員,決定經(jīng)營方式,審核審批決定圣水華庭服務項目的設置及績效考核和提成方案,掌控運營狀態(tài)和經(jīng)營收入等手段,對圣水華庭進行實際管理和控制。被告人劉某1系在2014年10月開始才進入圣水華庭工作,四樓的賣淫項目早已存在,各項管理制度已經(jīng)制定實施,故被告人羅某某組織實施賣淫活動的事實客觀存在,其與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針對被告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起訴書指控的違法所得包括一至三樓的部分合法收入,非法獲利數(shù)額與事實不符”的辯解,經(jīng)查起訴書指控的違法所得僅指圣水華庭四樓從2013年1月開始至2017年1月止的總收入,并未包括一至三樓的合法收入,上述收入均應認定為圣水華庭四樓賣淫活動的營業(yè)收入。根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本院認定圣水華庭四樓從事賣淫活動非法獲利數(shù)額為32294438元,被告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解與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針對被告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羅某某未通過微信群掌控公司情況”的辯解,經(jīng)查雖然羅某某不是微信群群主,但被告人尹某某通過向微信群和羅某某個人微信發(fā)送四樓業(yè)績供羅某某實際掌控的事實客觀存在,被告人羅某某的上述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針對被告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華庭風韻單鐘等不是賣淫服務,半套服務不應認定為賣淫行為”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圣水華庭四樓半套區(qū)雖然不提供陰道交的賣淫服務,但其提供了包括口交在內(nèi)的“進入式”性行為,故仍應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針對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吳某某不參與公司日常經(jīng)營管理,案發(fā)前不知道圣水華庭存在賣淫現(xiàn)象,沒有實施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吳某某參與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實,審核審批賣淫女的績效考核提成方案,接收圣水華庭的營業(yè)收入,協(xié)助羅某某管理公司,被告人吳某某主觀上明知圣水華庭四樓存在賣淫現(xiàn)象,客觀上實施了組織、管理賣淫活動的行為,其辯護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針對被告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劉某1沒有組織、策劃賣淫行為,所起的是一種幫助作用,其行為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劉某1作為公司總經(jīng)理,在網(wǎng)上或人才市場發(fā)布信息招募賣淫女賣淫,制定落實公司對賣淫女的管理制度,實施了招募、組織、管理他人賣淫的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特征,故其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針對被告人劉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劉某2不應認定為組織賣淫共同犯罪的主犯”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從被告人劉某2在圣水華庭的職務、職責及所起的作用來看,被告人劉某2負責管理的是四樓賣淫區(qū)的一個部門,在組織賣淫的共同犯罪中相較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劉某1起了次要作用,可以認定為從犯,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針對被告人何某某、陸某1、劉某3、左某某提出的“其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而應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何某某、陸某1、劉某3、左某某分別在圣水華庭四樓全套區(qū)或半套區(qū)任職,其職責均包括帶賣淫女到房間供嫖客挑選等組織和管理賣淫的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特征,其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針對被告人盛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盛某某的工作職責與協(xié)助組織賣淫無關,其主觀上沒有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故意”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盛某某明知圣水華庭四樓系從事組織賣淫的場所,仍然從事監(jiān)察管理工作人員,協(xié)助處理嫖客投訴,用對講機處理糾紛和通報公安機關的檢查等一系列協(xié)助行為,主觀上具有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行為,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針對被告人盛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盛某某與其他被指控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被告人沒有共同預謀,也沒有共同實施協(xié)助行為,不是共同犯罪,盛某某也不應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主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各被告人均系圣水華庭組織賣淫犯罪集團的成員,為了組織賣淫的犯罪目的,根據(jù)各自職務職責和分工不同,以利益為紐帶共同故意實施犯罪,各被告人的行為之間相互聯(lián)系,相互配合,形成了一個統(tǒng)一的犯罪活動整體,故被告人盛某某與其余各被告人之間構成共同犯罪,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盛某某所起的作用較大,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主犯。針對被告人盛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盛某某以證人身份接受公安機關的一般性排查時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揭發(fā)其他被告人組織賣淫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立功”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盛某某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經(jīng)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在接受調(diào)查詢問時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但其交代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立功。針對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曹某某不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主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曹某某作為圣水華庭的財務主管,明知四樓從事賣淫活動,仍然充當管賬人員管理包括賣淫服務在內(nèi)的財務賬目并上報,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其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針對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尹某某不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主犯”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四樓從事賣淫活動,仍然為其核算賣淫收入及賣淫女提成,統(tǒng)計業(yè)績上報羅某某等人,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其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針對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李某某并不知道圣水華庭涉嫌組織賣淫被查,其不知道轉入的資金系犯罪所得,李某某進行銀行轉賬不是一種隱瞞行為,其目的不是轉移犯罪所得,其行為沒有妨礙司法機關的正?;顒樱粦獦嫵呻[瞞犯罪所得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李某某在資金轉入前即從被告人吳某某處明確得知轉入的資金系犯罪所得,為了達到不被司法機關凍結的目的同意吳某某將資金轉入自己的賬戶,此后又實施了轉移資金的行為,妨礙了司法機關的正?;顒樱桓嫒死钅衬臣捌滢q護人的辯護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但吳某某從羅某某賬戶上轉給被告人李某某的73萬元資金不是圣水華庭的違法收入,不應認定為隱瞞犯罪所得的犯罪數(shù)額,依法應予剔除。

綜上所述,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伙同他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依法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1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某2、何某某、陸某1、劉某3、左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盛某某、曹某某、尹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瞿某某、陳某某、陸某2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吳某某、劉某1、劉某2、何某某、陸某1、劉某3、左某某、曹某某、尹某某、瞿某某、陳某某、陸某2、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盛某某經(jīng)口頭傳喚到案后在接受詢問過程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曹某某、尹某某、陳某某、陸某2、李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本院認為其犯罪行為及后果影響較小,再犯罪風險較低,對其宣告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對其適用社區(qū)矯正。桃江縣公安局依法扣押的圣水華庭的物品,系為供犯罪所用的財物,依法應予沒收,對隨案查扣的涉案犯罪資金107426元,依法應予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作為圣水華庭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從該犯罪集團獲取的非法利益32294438元,依法應當予以追繳。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羅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八百萬元。沒收的財產(chǎn)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吳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八百萬元。沒收的財產(chǎn)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劉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劉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已繳納四萬元,其余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何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已繳納四萬元,其余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陸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七、被告人劉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八、被告人左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已繳納四萬元,其余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九、被告人曹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罰金已繳納;

十、被告人尹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已繳納五萬元,其余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十一、被告人盛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已繳納四萬元,其余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十二、被告人瞿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納二萬元,其余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十三、被告人陳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罰金已繳納;

十四、被告人陸某2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罰金已繳納;

十五、被告人李某某犯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罰金已繳納;

十六、對被告人羅某某、吳某某違法獲利人民幣三千二百二十九萬四千四百三十八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十七、對隨案查扣的ASOS服務器三臺、雜牌服務器二臺、錄像機四臺、針式打印機一臺、不銹鋼柜二個、保險柜二個、點鈔機二部、對講機九部、POS終端機二部、現(xiàn)金人民幣十萬七千四百二十六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羅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被告人吳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被告人劉某1的刑期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27年2月13日止。被告人劉某2的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被告人何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被告人陸某1的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被告人劉某3的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被告人左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被告人盛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被告人瞿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被告人曹某某、尹某某、陳某某、陸某2、李某某的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六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左金輝

審判員王小玲

人民陪審員肖正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懷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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