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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刑終214號盜掘古墓葬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7   閱讀: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遼刑終21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裁判日期: 2017-01-17

審理經(jīng)過

遼寧省朝陽市人民法院審理朝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井山、安申明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搶劫罪、被告人楊武、陶景豐、盧志勇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被告人李鵬、李學國、張宇犯搶劫罪、被告人王井泉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5)朝刑一初字第00057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王井山、安申明、李鵬、李學國、張宇、陶景豐、盧志勇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指定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

一、搶劫的事實

2014年8月一天,姚玉忠(另案處理)與被告人王井山商議由王井山找人搶劫人馮某(被害人,男,時年35歲)的文物,由姚玉忠負責銷贓并提供馮某個人信息。王井山糾集被告人安申明、李學國、李鵬、張宇在姚玉忠?guī)ьI下到馮某經(jīng)常出入的住宅等場所進行踩點,并由王井山、李鵬、安申明、張宇、李學國在馮某住所附近蹲守。2014年10月26日晚,安申明、李學國、李鵬、張宇四人在遼寧省凌源市福臨佳苑小區(qū)發(fā)現(xiàn)馮某,遂開車將馮某押至內(nèi)蒙古寧城縣五華鄉(xiāng)與王井山匯合。王井山等五人用事先準備好的塑料膠帶將馮某手、腳捆綁,進行威脅、毆打,逼迫馮某說出藏匿文物的地點,張宇、李學國在車內(nèi)控制馮某,王井山、安申明、李鵬劫走馮某手機兩部和馮某的車鑰匙回到福臨佳苑小區(qū)馮某的車中找到凌源市商業(yè)步行街咪多奇生活館和保險柜的鑰匙,同時將馮某車內(nèi)的電子狗拿走。隨后,王井山放風,安申明、李鵬來到咪多奇生活館二樓辦公室內(nèi)將電腦機箱一個和辦公室保險柜內(nèi)放置的十一件物品搶走。后王井山電話通知張宇放了馮某,五被告人逃回北京。經(jīng)鑒定:搶劫的十一件物品中有二級文物兩件,三級文物一件,一般文物一件,非文物7件價值為人民幣950元;兩部手機價值人民幣5500元;電腦機箱價值人民幣500元;電子狗價值人民幣500元。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事實

1、2013年冬季一天,被告人楊武與明久遠、樊瑞大(均另案處理)至遼寧省建平縣太平莊鄉(xiāng)張家窩鋪村吳家山山頂進行盜掘,明久遠放風,楊武、樊瑞大挖掘,未盜掘出文物。經(jīng)鑒定,該處為紅山文化時期積石冢,是受國家保護的古墓葬,盜掘行為造成積石冢原歷史風貌和文物本體嚴重損毀。

2、2014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楊武、陶景豐與楊忠寶、張金良(均另案處理)至建平縣沙海鎮(zhèn)馬杖子村西溝歪脖子山南側一耕地處進行盜掘。楊武放風,陶景豐、楊忠寶、張金良挖掘,四人盜掘出銅鏡一面,由張金良賣得人民幣14500元,楊忠寶、楊武、陶景豐三人各分得3000元,其余5500元為張金良所得。經(jīng)鑒定,被盜地點為遼金時期遺址,是受國家保護的古文化遺址,盜掘使遺址遭到嚴重破壞,有關歷史文化信息丟失。

3、2014年11月初一天,被告人楊武、盧志勇、陶景豐至建平縣青峰山鎮(zhèn)興隆地村碾子溝組一山溝處進行盜掘,楊武放風,盧志勇、陶景豐挖掘,盜掘出陶罐九件。經(jīng)鑒定,被盜地點為受國家保護的遼代古墓葬,盜掘行為使古墓葬遭到嚴重破壞。

4、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楊武、王井山、陶景豐、盧志勇、安申明與明久遠至建平縣太平莊鄉(xiāng)張家窩鋪村吳家山東側半山腰處進行盜掘,明久遠領路幫助找地方,楊武、王井山放風,陶景豐、盧志勇、安申明挖掘,未盜掘出文物。經(jīng)鑒定,該處為紅山文化時期積石冢,是受國家保護的古墓葬,盜掘行為造成積石冢原歷史風貌和文物本體嚴重損毀。

5、2014年12月初一天,被告人楊武、陶景豐、安申明、盧志勇至建平縣青峰山鎮(zhèn)興隆地村碾子溝組一山溝處進行盜掘,楊武、安申明放風,陶景豐、盧志勇挖掘,未盜掘出文物。經(jīng)鑒定,被盜地點為受國家保護的遼代古墓葬,盜掘行為使古墓葬遭到嚴重破壞。

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事實

2015年春節(jié)前夕,被告人王井泉在明知王井山、李學國等人涉嫌搶劫犯罪的情況下,將王井山、李學國等人搶劫的物品予以窩藏。王井泉到案后,配合公安機關將在逃的李學國抓獲歸案。

另查明,公安機關在被告人盧志勇處扣押的非涉案出土文物:滑石棒2件(鑒定編號796、漢代、三級出土文物)、琉璃扣2件(鑒定編號797、漢代、二級出土文物)、銅扣2件(鑒定編號798、遼代、一般出土文物)、銅扣5件(鑒定編號799、漢代、一般出土文物)、石珠5件(鑒定編號800、夏家店下層文化,文物參考資料)、天河石墜飾1件(鑒定編號801、青銅時代,文物參考資料)、細石器2件(鑒定編號803、新石器時代、一般出土文物)。

原審法院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對本案涉案證據(jù)進行了庭審質(zhì)證,并根據(jù)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王井山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認定被告人安申明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認定被告人李鵬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認定被告人李學國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認定被告人張宇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認定被告人陶景豐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認定被告人盧志勇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認定被告人楊武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認定被告人王井泉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沒收被告人張宇作案所用的灰色京QP9133本田CRV越野車1輛。沒收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電子儀器、手套、頭燈、探子、手電、扳手、鉗子、螺絲刀子、鋸、鐵鍬、尖鎬。在案扣押的涉案文物神仙人物故事鏡1件(鑒定編號1909、金代、三級文物)、金仿唐海獸葡萄鏡1件(鑒定編號1910、金代、一般文物)、遼仿魏晉鑄“官口”款神獸鏡1件(鑒定編號1915、遼代、二級文物)、鶴嘴鎬1件(鑒定編號1922、青銅時代、二級文物)、灰陶壺2件(鑒定編號804、漢代、三級文物)、(1640)灰陶罐2件(鑒定編號1640、漢代、一般文物)、灰陶罐1件(鑒定編號1641、漢代、一般文物)、灰陶罐2件(鑒定編號1642、漢代、一般文物)、灰陶豆2件(鑒定編號1643、漢代、一般文物),合計13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在案扣押的涉案非文物勾云形玉佩1件(鑒定編號1916、現(xiàn)代、非文物)、勾云形玉佩1件(鑒定編號1917、現(xiàn)代、非文物)、玉鸮1件(鑒定編號1918、現(xiàn)代、非文物)、玉鳥1件(鑒定編號1919、現(xiàn)代、非文物)、方形玉璧1件(鑒定編號1920、現(xiàn)代、非文物)、鳥形石刀1件(鑒定編號1921、現(xiàn)代、非文物)、石玉人1件(鑒定編號1923、現(xiàn)代、非文物),合計7件返還被害人馮某。在案扣押的非涉案出土文物滑石棒2件(鑒定編號796、漢代、三級出土文物)、琉璃扣2件(鑒定編號797、漢代、二級出土文物)、銅扣2件(鑒定編號798、遼代、一般出土文物)、銅扣5件(鑒定編號799、漢代、一般出土文物)、石珠5件(鑒定編號800、夏家店下層文化,文物參考資料)、天河石墜飾1件(鑒定編號801、青銅時代,文物參考資料)、細石器2件(鑒定編號803、新石器時代、一般出土文物),合計19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王井山的上訴理由是:在搶劫犯罪和盜掘古葬墓犯罪中是從犯,量刑重。指定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在盜掘古墓葬犯罪中系從犯,對搶劫罪和盜掘古葬墓罪量刑過重。

上訴人安申明的上訴理由是:是從犯,量刑重。

上訴人李鵬的上訴理由是:是從犯,量刑重。

上訴人李學國的上訴理由是:是從犯,量刑重。

上訴人張宇的上訴理由是:是從犯,量刑重;沒收京QP9133本田越野車沒有依據(jù),因在搶劫過程中沒有開這輛車。

上訴人陶景豐的上訴理由是:我在盜掘古墓葬、古文化遺址犯罪的第二起、第四是從犯;鑒定有誤,第二起實為元代遺址,專家鑒定為遼金遺址;第三起、第五起實為漢墓,鑒定為遼代古葬墓;第四起不是紅山文化,鑒定為紅山積石冢。量刑重。

上訴人盧志勇的上訴理由是:量刑重。

本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

一、搶劫的事實

2014年8月一天,姚玉忠(另案處理)與上訴人王井山商議由王井山找人搶劫馮某(被害人,男,時年35歲)的文物,姚玉忠負責銷贓并提供馮某個人信息。王井山糾集上訴人安申明、李學國、李鵬、張宇在姚玉忠?guī)ьI下到馮某經(jīng)常出入的住宅等場所進行踩點,并由王井山、李鵬、安申明、張宇、李學國在馮某住所附近蹲守。2014年10月26日晚,安申明、李學國、李鵬、張宇四人在遼寧省凌源市福臨佳苑小區(qū)將馮某劫持至內(nèi)蒙古寧城縣五華鄉(xiāng)與王井山匯合。王井山等五人用事先準備好的塑料膠帶將馮某手、腳捆綁,進行威脅、毆打,逼迫馮某說出藏匿文物的地點,張宇、李學國在車內(nèi)控制馮某,王井山、安申明、李鵬劫走馮某手機兩部和馮某的車鑰匙回到福臨佳苑小區(qū)馮某的車中找到凌源市商業(yè)步行街咪多奇生活館和保險柜的鑰匙,同時將馮某車內(nèi)的電子狗拿走。隨后,王井山放風,安申明、李鵬來到咪多奇生活館二樓辦公室內(nèi)將電腦機箱一個和辦公室保險柜內(nèi)放置的十一件物品搶走。后王井山電話通知張宇放了馮某,五人逃回北京。經(jīng)鑒定:搶劫的十一件物品中有二級文物兩件,三級文物一件,一般文物一件,非文物7件價值人民幣950元;兩部手機價值人民幣5500元;電腦機箱價值人民幣500元;電子狗價值人民幣5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馮某陳述:2014年10月26日晚上7點半左右,我開車回家(凌源市福臨佳苑一區(qū)),把車停在我的小區(qū)門口,剛下車的時候馬路對面的一個轎車里下來四個男的就沖我過來把我給圍上了,我右邊的一個人就用一個東西頂著我后腰,說他們是公安局的,讓我上他們的車跟他們走,于是我就跟著他們上車了,上車之后他們讓我坐在車后座中間位置,我的左右兩邊各坐了一個人,這兩個人一人抓著我的一只胳膊,然后坐在我旁邊的人用一件衣服把我的頭給蒙上了,之后他們就開車走了。走了一會,車上有個人說待會好好收拾你。我說可別說那些沒用的,你還能整死誰怎么地。剛說完坐在我左邊的那個人就用拳頭打了我左臉一拳,我就開始反抗,和他們廝巴起來了,這時候車就停了,我踹了司機一腳,車前排的人就用一個硬東西砸了我腿四五下,砸我的同時我旁邊有個人用胳膊勒我的脖子向我要鑰匙。我說鑰匙在我車里。有個人把我包里的車鑰匙拿了出去,拿出去之后這幾個人先用膠帶把我的手腳都給纏上了,后來又找了一個毯子把我全身都給包上又用膠帶給纏上的,然后車里坐副駕駛的和我右邊的那個人就走了,剩下的兩個人就開車拉著我一直走,走了多長時間我不知道,這時候車就停了,車上的人把我身上的毛毯給打開了,但是手腳還綁著,把我扔在一條公路邊。搶劫我的人開了一臺雪鐵龍富康轎車和一輛本田牌深色CRV吉普車。我被搶的文物有一件黑黃色石質(zhì)的太陽神、兩個白色的勾云佩、一個長方形黑綠色的方形璧、一個薄片形狀像樹葉的玉石、一個白色像鳥的玉石、一個綠色扁平的玉石、三個銅鏡子、一件深灰色的錘斧、一件白色的高足杯、一個白色的瓷碗。我隨身挎包內(nèi)有不到3000元現(xiàn)金沒有了,還有兩部三星手機、一張我本人的身份證、一串鑰匙,在我門市內(nèi)有一臺監(jiān)控的機箱被他們拿走了,我車里的一個黃色的小汽車形狀的電子狗也被他們拿走了。

2、上訴人王井山供述:2014年8月份左右,姚玉忠來北京了,我就問他有沒有賺錢快的道,姚玉忠當時也沒說什么,后來他就回家了。沒過幾天,姚玉忠給我打電話說他知道遼寧省凌源市有個叫馮某的人1998年的時候在朝陽市牛河梁遺址盜竊了一對玉豬龍和一只玉筒,說這三件文物在北京黑市能賣幾百萬,要是去香港拍賣能賣兩三千萬。他說你要是能找到他的話,你就能把這些東西搶過來,而且因為是盜竊來的文物,馮某不敢報警。后來姚玉忠通過短信把馮某的照片和住址給我發(fā)到我的手機里了。大約是2014年9月份的時候,我分別聯(lián)系了張宇、李學國、安申明、李鵬,我和他們四個人說姚玉忠讓我們?nèi)チ柙磽岏T某手里的東西,因為馮某手里的東西也不是好道來的,馮某也不敢報警,搶到東西之后姚玉忠給賣,大家都能分到點錢,當時他們四個人都同意了。2014年10月份的時候,姚玉忠領著我們?nèi)チ柙床赛c,還說辦馮某的事需要用錢,給了我2000元錢。踩點后姚玉忠說把馮某的信息都告訴我們了,讓我們在這里盯著就行。大概找了八九天之后發(fā)現(xiàn)了馮某的蹤跡,因為當時我們幾個商量想把馮某整到車上來之后再和馮某談這個事情,車上只能坐4個人,我就沒去,安申明、李鵬、李學國、張宇開的是雪鐵龍轎車去的。晚上9點多的時候,他們打電話說馮某已經(jīng)在車上了,于是我就開本田CRV吉普車去的,我們在內(nèi)蒙古寧城縣五化鄉(xiāng)的一個公路邊上會合的,見面之后李鵬和張宇就下車了,當時馮某坐在車后座中間,馮某的左邊是李學國,右邊是安申明,我上車坐在副駕駛的位置上,馮某不老實用腳踹我了,安申明和李學國就按著他。我說找你你也明白怎么回事,別人和我說讓我找你,說你手里有東西,你這里有一對玉豬龍、一個玉筒。馮某說已經(jīng)賣到沈陽了,但是他門市辦公室的保險柜里有比那些更值錢的東西。說完就把他的車鑰匙給我了,說保險柜的鑰匙就在車里,隨后就把他門市的位置告訴了我們。我怕馮某騙我們,就叫李學國和張宇在車里看著馮某,我讓李學國用車里的膠帶把馮某的雙手雙腳都纏住了,隨后我開車拉著安申明、李鵬先去馮某車里拿的門市和保險柜的鑰匙,之后去的馮某門市,把辦公室門打開,在保險柜里拿走了12樣東西。隨后我就給張宇打電話說事情辦完了,把馮某放了吧,給他200元錢,讓他自己打車走,隨后我們連夜回的北京?;氐奖本┲笪揖桶堰@些東西放在了李學國家。我們抓馮某的時候馮某隨身帶著一個單肩包,這個包我們拿走了,我們在馮某的身上拿了一部直板手機,在馮某的車里拿了一個小汽車模型的東西,好像是電子狗,在馮某的辦公室拿走了一個電腦主機箱。包、手機、汽車模型的電子狗被我們在從凌源市到赤峰的路邊給燒了,電腦機箱被我們?nèi)拥綇牧柙吹匠喾迓飞系囊粋€橋下面了。搶劫完馮某之后,老姚(姚玉忠)來北京,我在北京賓館里給老姚看了我們從馮某搶來的東西,老姚看了之后說這些東西里面就那個瓷碗和銅鏡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老姚讓我把這些東西給埋好了,等他聯(lián)系好天津的客戶。

3、上訴人安申明供述:2014年10月份的時候,王井山、安申明、李鵬、張宇、李學國開兩臺車去找姚玉忠,姚玉忠和我們說馮某手里有兩個玉豬龍和一個玉筒,這東西還在馮某手里,讓我們搶過來。姚玉忠領著踩點,后來我們就開車回馮某家的小區(qū)門口蹲守馮某,我們一直蹲守了二三天才等到馮某。那天晚上九點多,一個男的從外面回來了,李鵬核對照片認出了馮某,張宇問他是不是馮某,那個人說是馮某,張宇招呼馮某上車要和他說點事,馮某就上車了。馮某是從后面上的車,安申明坐在他右面,李學國坐在他左面把他夾在中間,李鵬坐在駕駛員的位置,張宇坐在副駕駛的位置,李鵬見馮某上車后他就把車往外開,我們幾個和馮某要古董,馮某不給,張宇就給王井山打電話說已經(jīng)蹲到馮某了,讓他趕緊過來。掛電話后李鵬開到一段下坡路把車停下了,我們在車里和馮某要古董,李鵬從前面打了馮某大腿一下,馮某就急眼了,他踢了李鵬一腳,李鵬說他不老實,給他綁上算了。安申明和李學國就用手按著馮某,李鵬就拿透明膠帶把馮某的雙手綁上了。過了一會王井山開著越野吉普車來了,他到了以后逼問馮某那個什么筒在哪,馮某說沒有那個什么筒,我們問馮某手里有什么古董,馮某說他有些石頭和東西,我們問他在哪,馮某說東西都放在他家對面小區(qū)租的門市房二樓的保險柜里,王井山開著越野車拉著安申明和李鵬去的馮某的門市,李鵬下車到馮某的車上找到了馮某門市房和保險柜的鑰匙,李鵬還從馮某車上拿了一個電子狗,之后王井山在車里等著,我和李鵬進的馮某的門市,李鵬把保險柜打開,從保險柜里拿出一個紅色的布袋子,我給李鵬撐著那個布袋子,李鵬把保險柜里的文物放在布袋子里了,完事之后李鵬把連接攝像頭的電腦機箱給卸下來了,李鵬拿著那個機箱,我拿著文物出來上車走了。

上訴人李鵬的供述與安申明的供述一致。

4、上訴人李學國供述:大約是2014年10月份的時候我、王井山、姚玉忠在北京市大興區(qū)黃村七街迎春賓館時,姚玉忠和王井山說馮某手里有三樣東西能值1000多萬,姚玉忠讓王井山找人把這三樣東西搶過來,老姚(姚玉忠)給賣。后來王井山找我、李鵬、安申明、張宇在北京市大興區(qū)黃村七街火車站附近說搶馮某的事,當時我們都同意了。姚玉忠把馮某的身份證照片和信息發(fā)給了王井山,我們開一臺銀灰色本田CRV越野車和一臺銀灰色的雪鐵龍轎車去的凌源找馮某,到凌源轉(zhuǎn)悠幾天沒看到馮某,姚玉忠領著我們踩點。我們在馮某家門前輪流蹲守了半個多月。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9點多鐘,我、張宇、李鵬、安申明在雪鐵龍車里蹲守馮某,一個男的從小區(qū)外回來了,我們按照馮某身份證照片一比對,確定這個男的就是馮某。張宇下車叫了一聲馮某,那個男的答應了一聲,我們幾個走向馮某,張宇說我們找你了解點事,跟我們走。我們就把馮某往車上拽,馮某就跟著我們上了車,我讓馮某坐后排中間,我和安申明一左一右坐在他兩側,張宇坐在副駕駛位置上,李鵬開車往小區(qū)外面走。張宇給王井山打電話告訴我們蹲到馮某了,王井山就開車跟我們會合。張宇在車上問馮某東西在哪,馮某問什么東西,張宇拿出事先準備好的膠帶要綁馮某,馮某說你們甭綁我,你們就是要錢的,你們要多少錢。我說我們不要錢。我和安申明要綁馮某,馮某就開始反抗,李鵬一邊開車一邊回過頭推馮某頭部兩下,我打馮某身上幾下,安申明也打了馮某身上幾下。后來我們車開到小城子外面土路的空曠地,李鵬把車停了下來,王井山從后面也把車停下了,他來到車上把馮某的手機和包搶走了,我和李鵬、安申明一起把馮某的雙手和腳分別捆在一起,因為馮某剛才反抗時勁挺大的,我們又在車上找個門簾子把馮某的上身和下身裹住了,然后拿膠帶捆上了。我們捆完馮某以后,我就下車了。我在車外站了10多分鐘,王井山從車上下來了,他和李鵬、安申明開著CRV吉普車走了。我和張宇留下看著馮某。大約過了一個半小時后,李鵬給張宇打電話,告訴我們把馮某放了,讓我們開車去赤峰。我倆就把馮某的膠帶解開把他扔到一個村子路邊,我倆開著車一直到赤峰一個地方,我們和王井山他們會合以后,我看見安申明拎著一個包,我知道東西已經(jīng)搶到手了,我們就開車回北京了。過了幾天,王井山和我說上當了,這幾樣東西都是假的,我當時心就涼了,王井山后來帶給了我?guī)讟?,好像有兩塊石頭,我叫不上名字,還有兩個白色扁石片,他們說叫弓云佩,王井山說這幾樣東西先放我這,后來給王井泉了。

5、上訴人張宇供述:我們搶劫馮某是姚玉忠主謀的,老姚(姚玉忠)給我們提供搶劫馮某的費用和馮某的具體信息。王井山和我說姚玉忠告訴他馮某手里有古董,是盜墓盜來的,讓王井山找人搶了。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我和王井山、李學國、李鵬、安申明我們在一起待著,王井山說馮某有古董,把馮某抓走,拿古董,當時我們五個人都同意了。過了幾天我們就開著一臺墨綠色本田CRV車和一臺白色雪鐵龍車去凌源了,到凌源后姚玉忠?guī)覀內(nèi)ヱT某家的小區(qū)、馮某的超市、馮某岳父家踩點。之后我們就開車在馮某家的小區(qū)附近蹲馮某,在馮某小區(qū)南門蹲了能有七八天,直到一天晚上八點多鐘的時候,我、李鵬、李學國、安申明在車里等馮某,看見馮某開著一臺黑色北京吉普車回來了,我、李學國、安申明我們?nèi)齻€人就把馮某拽上了雪鐵龍車,李鵬開車,我坐在副駕駛,李學國坐在李鵬后面,安申明坐在我的后面,馮某坐在李學國和安申明中間,上車之后李鵬給王井山打電話說把馮某抓到了,王井山說往赤峰那邊開,我們開了能有半個多小時的時間在一個路邊上和王井山碰的頭,我們四個人在車上用寬膠帶把馮某手捆上,李鵬問馮某手里有沒有古董,馮某說沒有,我們和王井山碰頭之后走了一會在一條路上我們都下車了,用被子把馮某肩膀以下裹上然后拿膠帶把馮某纏上放車里,王井山讓我問馮某,我說我問不了,我就在車外面等著了,王井山他們幾個人在雪鐵龍車里問馮某,問了一會之后王井山下車,讓我和李學國在車上看著馮某,王井山拉著李鵬、安申明去取古董,大約過了一個多小時,王井山給我打電話讓我把馮某放了,東西拿到了。我和李學國把馮某手上的膠帶打開了,其他部位的膠帶沒打開,把馮某放在路邊上我們就走了,我們在赤峰的一個地方和王井山匯合的,然后我們一起回北京了。我們搶劫的這些古董應該在王井山手里,因為王井山說的算。

6、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實:王井山、安申明、李鵬辨認出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寧城縣五化鄉(xiāng)一公路邊是對馮某實施毆打、恐嚇,逼迫馮某說出存放文物的犯罪地點,遼寧省凌源市商業(yè)步行街“咪多奇生活館”二樓是取文物的犯罪地點;李學國、張宇辨認出凌源市福臨佳苑小區(qū)門口是將馮某抓上車的犯罪地點、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寧城縣五化鄉(xiāng)一公路邊是對馮某實施毆打、捆綁,逼迫馮某說出存放文物的犯罪地點。

7、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王井山、李鵬、安申明、張宇、李學國辨認出姚玉忠是指使王井山等人搶劫的人;王井山辨認出李學國、李鵬是參與共同搶劫的人;安申明辨認出李學國、張宇、李鵬是參與共同搶劫的人;李鵬辨認出張宇是參與共同搶劫的人。

8、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遼寧省文物保護中心2015158號鑒定意見及照片、國宏信(遼沈)(價)字2015第0041號價格評估結論書證實:公安機關在王井泉處扣押銅鏡1909壹面、銅鏡1910壹面、銅鏡1915壹面、勾云佩碎片1916肆片、勾云佩碎片1917貳片、玉石1918壹件、玉石1919壹件、石斧1920壹件、石錐1922壹件、石片1921壹件、人形石器1923壹件,共計11件。經(jīng)鑒定:(1909)神仙人物故事鏡,金代,三級文物,出土文物。(1910)金仿唐海獸葡萄鏡,金代,一般文物,出土文物。(1915)遼仿魏晉鑄“官口”款神獸鏡,遼代,二級文物,出土文物。(1916)勾云形玉佩壹件,現(xiàn)代。(1917)勾云形玉佩壹件,現(xiàn)代。(1918)玉鸮壹件,現(xiàn)代。(1919)玉鳥壹件,現(xiàn)代。(1920)方形玉璧壹件,現(xiàn)代。(1921)鳥形石刀壹件,現(xiàn)代。(1922)鶴嘴鎬壹件,青銅時代,二級文物,出土文物。(1923)石玉人壹件,現(xiàn)代。(1916)勾云形玉佩1件,評估價格200元。(1917)勾云形玉佩1件,評估價格250元。(1918)玉鸮1件,評估價格300元。(1919)玉鳥1件,評估價格150元。(1920)方形玉璧1件,評估價格350元。(1921)鳥形石刀1件,評估價格50元。(1923)石玉人1件,評估價格100元。合計7件,1400元。

9、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證實:在馮某處扣押搶劫馮某時所用褥子1條、半袖1件、遮陽墊1個、毛巾1條。

10、朝陽市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中心朝涉價鑒字[2015]第090號價格鑒定結論:三星牌手機9388一部價值人民幣3000元、三星牌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2500元、電腦機箱一臺價值人民幣500元、電子狗一個價值人民幣500元,合計人民幣6500元。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過原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事實

(一)2013年冬季一天,原審被告人楊武與明久遠、樊瑞大(均另案處理)至遼寧省建平縣太平莊鄉(xiāng)張家窩鋪村吳家山山頂進行盜掘,未盜掘出文物。經(jīng)鑒定,該處為紅山文化時期積石冢,是受國家保護的古墓葬,盜掘行為造成積石冢原歷史風貌和文物本體嚴重損毀。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同案犯樊瑞大供述:2013年12月末的一天,我和楊武各騎一輛摩托車去的明久遠太平莊鄉(xiāng)的家。我們?nèi)齻€拿著鐵鍬和鎬上山,明久遠沒上山,他給我們放風了,我和楊武根據(jù)明久遠給我們指的路線找到了那個坑,已經(jīng)被別人挖過了。我們就開始用鐵鍬和鎬頭挖,我倆挖了約有40公分深,沒挖出來東西。

2、同案犯明久遠供述:2013年冬季的一天,樊瑞大領著一個男的到我家找我,說上山挖古墓去,我們?nèi)齻€一起上的山,因為我身體不好,就沒跟他倆上山,在半山腰處的松樹林子幫他倆放風,樊瑞大和那個男的挖了一個白天也沒挖到什么東西,我們?nèi)齻€就回家了。

3、原審被告人楊武供述:2013年冬天的一天,樊瑞大跟我說太平莊山上有個“窯”(古墓),別人干到半道沒干開,咱倆看看去,我聽了后就在當天下午騎摩托車和老樊(樊瑞大)去的太平莊,到后樊瑞大找到一個叫明久遠的,明久遠說他知道太平莊山上那個“窯”的具體位置。第二天明久遠領著一個我不認識的人和樊瑞大我們一起上的山,到山上之后,明久遠指著一個山包說,就是那個山包頂上,原來有人干過。我們走到那個山包頂上就開始用在明久遠家拿的鐵鍬和鎬頭挖,挖了大約3個小時,挖了一個半米深的坑,我們幾個就干不動了,就回明久遠家了,第二天我和樊瑞大就回青峰山了。

辨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證實:楊武辨認出建平縣太平莊鄉(xiāng)張家窩鋪村吳家山山頂是盜掘的犯罪地點。

4、朝公(建)勘【2014】6109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現(xiàn)場位于建平縣太平莊鄉(xiāng)張家窩鋪吳家山山頂和東側60米半山腰處。吳家山山頂坑口深約3米、寬約2.7米。在此坑東側60米半山腰處有一坑。此坑深約1.1米,寬約1.4米。

5、遼寧省文物保護中心2014064號鑒定意見及鑒定情況說明證實:根據(jù)現(xiàn)場的墓室壘砌方法判斷,被盜掘地點為紅山文化時期積石冢,盜掘行為造成積石冢原歷史風貌和文物本體嚴重損毀。紅山文化時期積石冢是受國家保護的古墓葬,屬于我國珍貴的歷史文化遺址,具有特別重要的科學、歷史、藝術價值。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過原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二)2014年10月份一天,上訴人陶景豐、原審被告人楊武與楊忠寶、張金良(均另案處理)至建平縣沙海鎮(zhèn)馬杖子村西溝歪脖子山南側一耕地處進行盜掘。楊武放風,陶景豐、楊忠寶、張金良挖掘,四人盜掘出銅鏡一面,由張金良賣得人民幣14500元,楊忠寶、楊武、陶景豐三人各分得3000元,其余5500元為張金良所得。經(jīng)鑒定,被盜地點為遼金時期遺址,是受國家保護的古文化遺址,盜掘使遺址遭到嚴重破壞,有關歷史文化信息丟失。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原審被告人楊武供述:2014年10月份的一天,陶景豐跟我說張金良有金屬探測儀,讓我開車到天義接他和楊忠寶、張金良,然后咱們找地方盜掘。我就開車接的他們,陶景豐說去沙海那邊轉(zhuǎn)悠去,到沙海鎮(zhèn)馬杖子村西溝一個叫歪脖山的地方停的車,他們?nèi)齻€下車后拿著金屬探測儀朝一個平地去了,我在車上等他們。過了不大一會他們就回來了,陶景豐手里拿著一面銅鏡子,跟我說打出一個銅鏡來。第二天陶景豐和小張子(張金良)就把那面銅鏡給賣了,他倆回來跟我說賣了14500元。我們講好挖到東西賣了后我們四個平分,張金良有探測儀,他拿雙份,我、陶景豐、楊忠寶我們?nèi)齻€每人得3000元,張金良得了5500元。挖出來的銅鏡是銅質(zhì)的,圓形,直徑大約15厘米左右,鏡子背面雕刻一副類似祝壽的圖案。

2、上訴人陶景豐供述:2014年10月20日左右,張金良給我打電話讓我去盜墓,我們一起去的有楊武、張金良、楊忠寶。楊武開著一輛微型車拉著我們到處轉(zhuǎn),我們到建平縣沙海鎮(zhèn)木營子附近的一個山上,張金良先拿儀器測,當時發(fā)現(xiàn)地下有東西。測到地方之后,楊武在外面放風,我、張金良、楊忠寶負責挖,挖出個銅鏡,這個銅鏡是黃銅的,直徑大概有17厘米,一面有人物、河流還有樹的圖案,另一面什么東西都沒有。這個銅鏡讓張金良在葉柏壽找人給賣了14500元,我、楊忠寶、楊武我們?nèi)齻€人一人分了3000元,剩下的5500元錢都在張金良那。

3、辨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證實:楊武、陶景豐辨認出建平縣沙海鎮(zhèn)馬杖子村西溝歪脖子山南側一耕地處是盜掘的地點。

4、朝公(建)勘【2014】6107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現(xiàn)場位于建平縣沙海鎮(zhèn)馬杖子村西溝歪脖子山南側耕地處。有一處長約2米,寬約1.5米的坑(此坑已被土掩埋)??又車胁糠智啻u瓦片。

5、遼寧省文物保護中心2014113號鑒定意見及鑒定情況說明證實: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判斷,被盜地點為遼金時期遺址。遼金時期遺址是受國家保護的古文化遺址,具有特別重要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盜掘使遺址遭到嚴重破壞,有關歷史文化信息丟失。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過原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三)2014年11月初一天,原審被告人楊武伙與上訴人盧志勇、陶景豐至建平縣青峰山鎮(zhèn)興隆地村碾子溝組一山溝處進行盜掘,楊武放風,盧志勇、陶景豐挖,盜掘出陶罐九件。經(jīng)鑒定,被盜地點為受國家保護的遼代古墓葬,盜掘行為使古墓葬遭到嚴重破壞。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原審被告人楊武供述: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我開車拉著盧志勇和陶景豐到的青峰山姜灣子的一個山坡地,陶景豐說這個地方應該有古墓,他就和盧志勇開始挖,我在距離他倆10多米的地方放風,大約挖了2個多小時。這次是陶景豐組織的,他負責看地方和挖坑,盧志勇負責挖坑,我負責開車和放風。

2、上訴人陶景豐供述:2014年11月4日中午,楊武開車拉著我、盧志勇走到寶軍服務區(qū)附近時,楊武說北面的山上有墓,我們把車停在路邊,我和楊武就上山了。我和楊武溜達到山上的一個大溝邊時看到在土坎子里露著棺材,當時是白天就沒敢挖。到了晚上10點多鐘,楊武開車拉著我和盧志勇到下午我們看好的地方,我們?nèi)齻€用鐵鍬還有鎬頭把墓給挖開了,當時棺材里放著10個陶罐,其中1個已經(jīng)碎了,我們把剩下的9個拿走了。

3、上訴人盧志勇供述:2014年10月末的一天,陶景豐給我打電話說有點東西讓我過來看一下真假。陶景豐、楊武開著車接的我,我們開車到山上找古墓,在建平縣青峰山附近的一個山上,我和陶景豐負責挖土,楊武負責放風,我們挖出來10個黑陶罐,當時碎了一個,然后我們就把東西抱下山放到楊武家了。9個黑陶罐一共是4對黑陶罐和一個單黑陶罐,其中兩對上面有蓋,一個蓋碎了,兩對沒有蓋。

4、辨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證實:楊武、陶景豐、盧志勇辨認出建平縣青峰山鎮(zhèn)興隆地村碾子溝組一山溝處是盜掘的犯罪地點。

5、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證實:公安機關在楊武家中扣押陶罐9件。

6、遼寧省文物保護中心2014165號鑒定意見及照片證實:604、(804)灰陶壺壹對,漢代,三級文物。1295、(1640)灰陶罐貳件,漢代,一般文物。1296、(1641)灰陶罐壹件,漢代,一般文物。1297、(1642)灰陶罐貳件,漢代,一般文物。1298、(1643)灰陶豆貳件,漢代,一般文物。

7、朝公(建)勘【2014】6108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現(xiàn)場位于建平縣青峰山鎮(zhèn)興隆地村碾子溝組一山溝處。在此溝南側5米處的土坡上,有兩處洞穴。自東向西第一個洞口寬約1.3米,高約1.5米。第二個洞口寬約1.7米,高1.4米。距第一個洞口下方2米處,有一長約15厘米,寬約6厘米的黃色木塊。

8、遼寧省文物保護中心2014161號鑒定意見及鑒定情況說明證實: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判斷,該被盜地點應為遼代古墓葬。遼代古墓葬是受國家保護的古墓葬,具有特別重要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盜掘?qū)е鹿拍乖嵩獾絿乐仄茐?,有關歷史文化信息丟失。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過原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四)2014年12月2日,原審被告人楊武、上訴人王井山、陶景豐、盧志勇、安申明與明久遠至建平縣太平莊鄉(xiāng)張家窩鋪村吳家山東側半山腰處進行盜掘,明久遠領路幫助找地方,楊武、王井山放風,陶景豐、盧志勇、安申明挖掘,未盜掘出文物。經(jīng)鑒定,該處為紅山文化時期積石冢,是受國家保護的古墓葬,盜掘行為造成積石冢原歷史風貌和文物本體嚴重損毀。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同案犯明久遠供述:2014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樊瑞大同村的那個姓楊的男的跟著三四個人開車到我家找我,讓我領著他們?nèi)ド缴贤诠拍梗f讓我給他們領到地方在車上呆著就行,不用我上山。第二天上午,我領著他們到樊瑞大和那個姓楊的我們之前挖過的地方,他們就上山了,挖了一天也沒挖著什么東西,后來他們就走了。

2、原審被告人楊武供述:我和陶景豐、盧志勇、王井山、安申明商量回葉柏壽看看哪有好“窯”(古墓),我想起來之前去太平莊那挖過古墓,我就跟王井山去太平莊。2014年12月2日,我開車拉著他們四個到的太平莊,找的明久遠,當天在他家住的,隔了一天上山挖的,明久遠在車里呆著了,陶景豐、盧志勇、安申明干活,我和王井山在上面放風,從上午10點多鐘開始挖,挖到下午4點多鐘,大約挖了一米多深。

3、上訴人王井山供述:2014年12月初,我、安申明、陶景豐、盧志勇、楊武一起去的楊武家,之后楊武開車拉著我們到太平莊,楊武找當?shù)氐囊粋€老頭領我們上山的,山頂上有一大堆石頭,當時那個地方已經(jīng)被別人挖過了,是一個將近兩米深的大坑,我們就接著往下挖的,盧志勇、陶景豐在坑里面挖,楊武和安申明往外扔挖出來的石頭,我在上面放風,我們從當天上午10點多干到下午3點多,然后回老頭家住的。第二天我們上山之后,來到那個山東側的一個半山腰處,陶景豐開始重新挖,我怕冷就去附近的一個山溝里面躺著了,后來看見警察上山了我們就都跑了。這次盜挖古墓的經(jīng)費都是我提供的,我想要是能挖到文物的話,賣了能還賭債。這次我們沒挖到文物。

上訴人陶景豐、盧志勇、安申明的供述與王井山供述一致。

4、辨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證實:楊武、王井山、陶景豐、盧志勇、安申明辨認出建平縣太平莊鄉(xiāng)張家窩鋪村吳家山東側半山腰處是盜掘的犯罪地點。

5、朝公(建)勘【2014】6109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現(xiàn)場位于遼寧省建平縣太平莊鄉(xiāng)張家窩鋪吳家山山頂和東側60米半山腰處。吳家山山頂坑口深約3米、寬約2.7米。在此坑東側60米半山腰處有一坑。此坑深約1.1米,寬約1.4米。

6、遼寧省文物保護中心2014064號鑒定意見及鑒定情況說明載明:根據(jù)現(xiàn)場的墓室壘砌方法判斷,被盜掘地點為紅山文化時期積石冢,盜掘行為造成積石冢原歷史風貌和文物本體嚴重損毀。紅山文化時期積石冢是受國家保護的古墓葬,屬于我國珍貴的歷史文化遺址,具有特別重要的科學、歷史、藝術價值。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過原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五)2014年12月初一天,原審被告人楊武、上訴人陶景豐、安申明、盧志勇至建平縣青峰山鎮(zhèn)興隆地村碾子溝組一山溝處進行盜掘,楊武、安申明放風,陶景豐、盧志勇挖掘,未盜掘出文物。經(jīng)鑒定,被盜地點為受國家保護的遼代古墓葬,盜掘行為使古墓葬遭到嚴重破壞。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原審被告人楊武供述:2014年12月5日晚上,我和陶景豐、盧志勇、安申明我們四個去的青峰山上次挖陶罐的那個地方,在上次挖陶罐的那個溝沿東側大約4米遠左右開始挖的,我和安申明放風,陶景豐和盧志勇挖了大約兩個小時,挖出一個寬一米左右的洞,沒挖出來東西,我們就走了。

2、上訴人陶景豐供述:從太平莊回來之后,盧志勇、楊武、安申明我們四個到的青峰山,就是上次盧志勇、楊武我們?nèi)齻€挖出陶罐的那個山溝處,我們到了之后,在我們挖陶罐的那個溝沿東側大約4米遠左右開始挖的,我和盧志勇挖了一個小時左右,挖出一個寬半米、深半米的洞,沒挖著東西就走了。

上訴人盧志勇、安申明的供述與陶景豐的供述一致。

3、辨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證實:楊武、陶景豐、盧志勇辨認出建平縣青峰山鎮(zhèn)興隆地村碾子溝組一山溝處是盜掘的犯罪地點。

4、朝公(建)勘【2014】6108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現(xiàn)場位于建平縣青峰山鎮(zhèn)興隆地村碾子溝組一山溝處。在此溝南側5米處的土坡上,有兩處洞穴。自東向西第一個洞口寬約1.3米,高約1.5米。第二個洞口寬約1.7米,高1.4米。距第一個洞口下方2米處,有一長約15厘米,寬約6厘米的黃色木塊。

5、遼寧省文物保護中心2014161號鑒定意見及鑒定情況說明證實: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判斷,該被盜地點應為遼代古墓葬。遼代古墓葬是受國家保護的古墓葬,具有特別重要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盜掘?qū)е鹿拍乖嵩獾絿乐仄茐?,有關歷史文化信息丟失。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過原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原審被告人楊武盜掘古文化遺址1次、盜掘古墓葬4次,竊取三級文物2件、一般文物7件;上訴人陶景豐盜掘古文化遺址1次、盜掘古墓葬3次,竊取三級文物2件、一般文物7件;上訴人盧志勇盜掘古墓葬3次,竊取三級文物2件、一般文物7件;上訴人安申明盜掘古墓葬2次;上訴人王井山盜掘古墓葬1次。

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事實

2015年春節(jié)前夕,原審被告人王井泉在明知王井山、李學國等人涉嫌搶劫犯罪的情況下,將王井山、李學國等人搶劫的物品予以窩藏。王井泉到案后,配合公安機關將在逃的李學國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上訴人李學國供述:在搶劫完馮某回到北京后,王井山和我說上當了,這幾樣東西都是假的,王井山把搶劫的東西交給了我,說這幾樣東西先放我這,后來交給王井泉了。

2、原審被告人王井泉供述:王井山是我雙胞胎大哥。2015年年前警察來我家找過我,說我哥涉嫌搶劫罪被刑事拘留了,后來李鵬的母親給我打電話說我哥和李鵬在遼寧省凌源市因為搶劫文物被警察抓走了。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李學國給我打電話,說有急事,我開車去念壇開發(fā)區(qū)一個工廠門前接的李學國,上車之后李學國說老大他們出事了,現(xiàn)在他手里有一些東西,放在我這。他就從懷里拿出一塑料袋東西放在車后座的腳底下了,李學國下車就走了。我開車回到我住的北京市大興區(qū)觀音寺小區(qū),我把李學國放在我車后座下面的東西拿出來,又在車里找了一個白色的紙袋,把東西放在了紙袋里。我大概看了一下,是一些石頭和銅鏡子,具體多少件我不知道,就知道其中有三面銅鏡子。當時我們住的那個單元門口放了一把鐵鍬,我用鐵鍬在正對著單元門口的樹下挖了一個半米深左右的坑,把李學國給我的東西放到了坑里,又用土將坑填平,壓實。過了幾天,李學國和我說這些東西都是我哥他們從遼寧搶來的,說現(xiàn)在警察正在抓他們。警察找到我之后,我主動配合警察找到了我埋文物的地點,協(xié)助警察找到了文物。我又為公安機關提供了李學國的藏身地點,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到了李學國。

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王井泉辨認出李學國是將王井山等人搶劫的文物交給他的人。

2、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證實:公安機關在王井泉處扣押銅鏡1909壹面、銅鏡1910壹面、銅鏡1915壹面、勾云佩碎片1916肆片、勾云佩碎片1917貳片、玉石1918壹件、玉石1919壹件、石斧1920壹件、石錐1922壹件、石片1921壹件、人形石器1923壹件,共計11件。

3、辨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證實:經(jīng)王井泉辨認確認,其將王井山等人搶劫文物埋藏于北京市大興區(qū)黃村鎮(zhèn)觀音寺小區(qū)8號樓1單元門前樹底下。

4、抓捕經(jīng)過證實:2015年4月30日12時許,民警在王井泉的積極配合下,將涉嫌搶劫犯罪的李學國抓獲。。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過原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的綜合證據(jù)有:

1、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證實本案的案件來源及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到案情況。

2、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證實:公安機關在楊武處扣押了作案工具電子儀器、探子、手電、扳手、鉗子、螺絲刀子、鋸、鐵鍬、尖鎬。

3、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王井山辨認出楊武是參與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哥”;安申明辨認出陶景豐是參與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小豐”;陶景豐辨認出王井山是參與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人;楊武辨認出王井山、安申明是參與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人。

4、戶籍證明證實了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主體身份情況。

5、北京市大興區(qū)看守所臨時寄押證明書證實李鵬于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9日臨時羈押于北京市大興區(qū)看守所。

6、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2006)大刑初字第772號刑事判決書證實王井山(王井奇)2006年10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書證實王井山2010年11月25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法院(86)刑字第19號刑事判決書證實楊武1986年3月26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法院(1991)刑字133號刑事判決書證實楊武1991年8月29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克什克騰旗人民法院(2002)克刑初字第15號刑事判決書證實盧志勇2002年3月28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08)海法刑初字第702號刑事判決書證實李鵬2008年2月25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2008)大刑初字第27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證實李學國2008年3月10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科爾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1996)左刑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書證實張宇1996年1月11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2007)大刑初字第728號刑事判決書證實張宇2007年8月17日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2006)大刑初字第772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王井泉(王井佳)2006年10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過原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公安機關在盧志勇處扣押的非涉案出土文物:滑石棒2件(鑒定編號796、漢代、三級出土文物)、琉璃扣2件(鑒定編號797、漢代、二級出土文物)、銅扣2件(鑒定編號798、遼代、一般出土文物)、銅扣5件(鑒定編號799、漢代、一般出土文物)、石珠5件(鑒定編號800、夏家店下層文化,文物參考資料)、天河石墜飾1件(鑒定編號801、青銅時代,文物參考資料)、細石器2件(鑒定編號803、新石器時代、一般出土文物)。

關于上訴人陶景豐所提鑒定有誤的相關上訴理由,經(jīng)查,遼寧省文物保護中心根據(jù)第二起盜掘現(xiàn)場采集到的遼金時期板瓦、白瓷片等具有明確的遼金時期古遺址特征的物品,確認盜掘現(xiàn)場為遼金時期古遺址;根據(jù)第四起盜掘現(xiàn)場的墓室壘砌方法判斷為紅山文化時期積石冢;根據(jù)第三、五起盜掘現(xiàn)場取證,確認為遼代古墓葬,并作出說明:在同一地點出現(xiàn)不同時期文物遺存是正常現(xiàn)象。古代墓葬如果不是生產(chǎn)、生活活動干擾,往往不能在地表采集到相關遺物,所以在考古調(diào)查中很難發(fā)現(xiàn),如果認為活動干擾到墓葬本體,就可以依據(jù)出土遺物判斷墓葬年代。因朝陽市公安局牛河梁分局確認勘查被盜地點和鑒定被盜實物為一個地點同一起案件,由此可見被盜掘地點存在遼代遺址疊壓漢代墓葬現(xiàn)象。綜上,遼寧省文物保護中心的鑒定意見無誤,科學有效,客觀真實。對陶景豐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張宇所提原審沒收京QP9133本田越野車沒有依據(jù),因在搶劫過程中沒有開這輛車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認定張宇的灰色本田牌CRV為涉案車輛,認定該車為作案時所用的車輛證據(jù)不足。對張宇的上訴理由,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井山、安申明、李鵬、李學國、張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原審被告人楊武與上訴人陶景豐、盧志勇、安申明、王井山違反國家文物法規(guī),挖掘國家保護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楊武、陶景豐的行為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盧志勇、安申明、王井山的行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原審被告人王井泉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窩藏,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王井山、安申明、李鵬、李學國、張宇劫取他人二級文物2件、三級文物1件、一般文物1件及價值人民幣7450元的財物。在共同犯罪中,王井山與姚玉忠預謀,糾集安申明、李鵬、李學國、張宇,指揮并直接參與搶劫行為,安申明、李鵬、李學國、張宇積極參與實施搶劫行為并互相配合,均系主犯,故對五上訴人均提出系從犯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安申明、李鵬、李學國、張宇的在搶劫犯罪中的作用明顯小于姚玉忠、王井山,可酌予從輕處罰,四人所提量刑重的上訴理由,本院予以采納。王井山及其指定辯護人所提搶劫罪量刑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楊武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5次,竊取三級文物2件、一般文物7件。其在第一起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共同犯罪中,積極實施盜掘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第二至五起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共同犯罪中,主要負責放風,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陶景豐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4次,竊取三級文物2件、一般文物7件。在其參與的四起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共同犯罪中均積極實施了盜掘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所提在盜掘古墓葬、古文化遺址犯罪的第二起、第四是從犯,故所提量刑重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盧志勇盜掘古墓葬3次,竊取三級文物2件、一般文物7件,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原審判決根據(jù)其具體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對其量刑并無不當,其所提量刑重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安申明盜掘古墓葬2次,在其中一次盜掘古墓葬共同犯罪中,實施了盜掘行為,系主犯;在另一次盜掘古墓葬的犯罪中,主要負責放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王井山盜掘古墓葬1次,主要負責放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審判決在對其量刑時已經(jīng)考慮上述情節(jié),故王井山及其指定辯護人所提盜掘古墓罪量刑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王井泉到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現(xiàn),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王井山、楊武、盧志勇、李鵬、李學國、張宇、王井泉均有犯罪前科,可酌予從重處罰。根據(jù)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具體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決定對王井山盜掘古墓葬罪減輕處罰;對安申明盜掘古墓葬罪從輕處罰;對楊武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減輕處罰;對王井泉從輕處罰,鑒于王井泉認罪、悔罪,對其判處緩刑不會對其所居社區(qū)產(chǎn)生重大不良影響等具體情況,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關于查封、扣押、凍結的文物處理問題。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與本案無關但列入清單的,應當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故公安機關扣押的非涉案的非法出土文物,應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部分上訴人量刑及沒收公安機關扣押的非涉案的非法出土文物等物品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朝刑一初字第00057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對被告人王井山、陶景豐、盧志勇、楊武、王井泉的定罪量刑和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中對安申明、李鵬、李學國、張宇的定罪部分,以及第十項中沒收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電子儀器、手套、頭燈、探子、手電、扳手、鉗子、螺絲刀子、鋸、鐵鍬、尖鎬部分、第十一項、第十二項。

二、撤銷(2015)朝刑一初字第00057號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中對安申明、李鵬、李學國、張宇的量刑部分以及第十項中沒收公安機關扣押的灰色京QP9133本田CRV越野車1輛部分、第十三項。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安申明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向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

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鵬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向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

五、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學國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向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

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宇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向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

七、在案扣押的非涉案出土文物滑石棒2件(鑒定編號796、漢代、三級出土文物)、琉璃扣2件(鑒定編號797、漢代、二級出土文物)、銅扣2件(鑒定編號798、遼代、一般出土文物)、銅扣5件(鑒定編號799、漢代、一般出土文物)、石珠5件(鑒定編號800、夏家店下層文化,文物參考資料)、天河石墜飾1件(鑒定編號801、青銅時代,文物參考資料)、細石器2件(鑒定編號803、新石器時代、一般出土文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歐陽寧疆

審判員柴棟

審判員劉宏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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