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光山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1)光刑初字第20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裁判日期: 2012-02-16
審理經(jīng)過
光山縣人民檢察院以光檢刑訴(2011)1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徐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呂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馮某4、裴某某、徐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黃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閆某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胡某丙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朱某甲、鄧某、黃某乙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余某某犯窩藏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光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明勇、董帆出庭支持公訴,上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光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2007年以來,被告人余某1、徐某2糾集了被告人呂某3、馮某4、裴某某、黃某甲、徐某5、閆某某、胡某丙、毛某某、王某某(二人另案處理)及其他人員,在新縣及光山縣境內(nèi),長期采取暴力、威脅、滋擾、恐嚇的手段營造組織的惡名,為組織造勢,樹立淫威,確立強勢地位,稱霸新縣、光山縣,逐步形成了以余某1、徐某2為組織領導者,呂某3、馮某4等人為骨干,裴某某、黃某甲、徐某5、閆某某、胡某丙、毛某某、王某某等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通過插手民間糾紛、操控賭場、參與房地產(chǎn)等工程、敲詐勒索、強行收費、開設賭場以及其他經(jīng)濟活動為手段,從中獲取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先后實施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窩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違法犯罪活動,在新縣、光山縣稱霸一方,非法行使公共治安管理權,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尋釁滋事罪
1、2007年1月28日下午,光山縣城關破堰村民組四間地皮公開拍賣,被告人余某1帶十余人到現(xiàn)場為他人競標,未果。余某1在現(xiàn)場要求付利息滋事并對組織者辱罵。盧某甲勸說余某1,余某1辱罵盧某甲,并帶人毆打盧某甲。盧某甲的弟盧某乙上前勸說,余某1等人又將盧某乙打傷。經(jīng)鑒定:盧某乙損傷程度屬輕傷。
2、林某甲等人在光山縣城關林崗租地建社會停車場與村民林某乙等發(fā)生糾紛。林某甲雇請被告人余某1處理。余某1便帶領被告人馮某4、裴某某等人對村民進行威脅。2008年12月3日上午,余某1帶人到停車場工地將林某乙家門口的圍墻推倒,并毆打林某乙。后余某1又帶馮某4等人將林某乙家的小賣部砸毀。事后余某1向林某甲索要報酬未果。
3、被告人徐某2的姐徐某某因在新縣城關曾某處購家具欠賬,曾某要賬時與徐某某發(fā)生口角。2008年11月6日,徐某2叫被告人余某1、馮某4與徐某某一起到曾某家具店質(zhì)問,因曾某不在,余某1、馮某4毆打了曾某的店員金某。當日中午,曾某帶著金某準備去找徐某某討說法,當路過徐某2的“北海灣洗浴中心”門口時見到余某1、馮某4,曾某責問余某1,徐某2又指使余某1、馮某4將曾某打傷。
4、因2009年,被告人徐某2、余某1在新縣合伙開“歡迎農(nóng)家山莊”時欠李某做窗簾費用1000余元,李某夫妻多次催要未果。2010年2月5日下午,李某之子李小某碰見徐某2時向其催要欠款并發(fā)生廝打。當日夜,徐某2帶余某1及被告人徐某5等人駕車持刀沖入李某門店將李某砍傷。
5、2011年4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余某1帶人到新縣城關“寶馬會”游戲廳玩游戲,后余某1以自己輸了錢為借口要求該游戲廳賠償。當晚7時許,余某1再次帶人持斧頭打砸店內(nèi)游戲機。店主金某某知道后便約見余某1,余某1提出14000元的賠償要求,并要收取該店費用為其提供保護。后余某1被抓未果。
6、2009年7月7日21時許,被告人裴某某與劉某某、宋某某、宋某等人在光山縣城關“地皇KTV”消費,裴某某等人無故將服務員王某某打傷。
7、程某某因賭博與犬毛(身份不詳)產(chǎn)生矛盾。2006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犬毛得知程某某在光山縣城關公安街“球吧運動裝店”。犬毛叫來裴某某等人將程某某打傷。
8、2011年5月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2與楊某某等人在新縣城關首府路吃夜宵,后徐某2打電話要求路過的劉某一起吃,因劉某不同意,二人在電話中發(fā)生爭吵,徐某2便駕車追逐劉某數(shù)十公里。
9、2008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徐某5在新縣城關經(jīng)營“金海岸洗浴中心”時將煤堆放在連某建門店門口,與連某建發(fā)生爭吵。徐某2伙同余某1等人持刀、鋼管等欲毆打連某建,連某建聞訊逃走未果。
10、新縣信用社職工韓某某借胡某甲現(xiàn)金五萬元。2009年8月,胡某叫擔保人向韓某某要錢時發(fā)生口角,徐某2得知后打電話辱罵胡某時二人在電話中發(fā)生爭吵,徐某2便指使羅先鋒等人于2009年8月3日下午在新縣城關京九路對胡某及其哥胡才實施毆打。
11、在建田鋪“將軍度假村”時,徐某2請新縣電業(yè)局職工張某安裝電路,因欠張某工錢一直未付。2010年,徐某2再次找張某安裝電路,干了幾個月,仍未支付工錢,張某不愿再繼續(xù)安裝。2010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徐某2、徐某5等人到新縣城關長潭村張某家門口持鋼筋棍、石塊將張某打傷。
12、2007年10月10日8時許,被告人徐某5駕車經(jīng)過新縣滸灣街道時與胡某乙駕駛的農(nóng)用三輪車會車,徐某5責怪胡某乙不讓車并毆打胡某乙,華某某上前勸解,徐某5用刀將華某某砍傷。
13、2010年5月,曾某在新縣城關京九路金玉賓館開設賭場,被告人余某1要求收取保護費未果,遂帶人到賭場滋事。
14、2010年10月,朱某在新縣城關京九路金玉賓館開設賭場,被告人余某1要求收取保護費未果,遂帶人打砸了朱某開設的賭場。
(三)故意傷害罪
1、被告人鄧某在新縣滸灣街道開發(fā)房地產(chǎn)與當?shù)鼐用襦嵞衬嘲l(fā)生糾紛,鄧某與被告人黃某乙、徐某2、余某1、徐某5一起商量教訓鄭某某。后由徐某5帶余某1及被告人馮某4等人指認了鄭某某的住址。2008年11月19日夜,余某1帶馮某4、胡某丙等人將鄭某某騙到新縣滸灣鄉(xiāng)李寺村附近將其砍傷。經(jīng)鑒定:鄭某某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傷。
2、2008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余某1駕車與萬某甲、萬某乙駕駛的貨車在光山縣城關熊弄路口會車,因下雪路滑互不相讓,引發(fā)爭執(zhí)。余某1打電話叫被告人裴某某送來砍刀,后余某1持刀將萬某甲、萬某乙砍傷。經(jīng)鑒定:萬某乙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傷。
3、2008年8月,被告人徐某2在黃某家賭博被公安機關查獲,被沒收賭資及罰款共7000元,徐某2要求黃某退還損失未果。8月17日19時許,徐某2帶被告人余某1、馮某4等人到新縣“銀基賓館”407號房將黃某打傷。經(jīng)鑒定:黃某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傷。
4、2010年8月8日下午,因被告人徐某2、徐某5在新縣田鋪鄉(xiāng)黃土嶺村細河沖何姓祖墳邊建廁所,與何姓家族發(fā)生糾紛。何某甲、何某乙找徐某2、徐某5商談時發(fā)生廝打,徐某2、徐某5將何某甲、何某乙打傷。經(jīng)鑒定:何某乙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傷。
5、2006年12月5日中午,李某甲駕駛農(nóng)用三輪車經(jīng)過新縣城關三橋東頭時與騎電瓶車的朱某乙發(fā)生刮蹭,引起雙方爭執(zhí)廝打,朱某乙給被告人朱某甲打了電話。朱某甲到現(xiàn)場并指使被告人徐某2、徐某5等人毆打李某甲及李某甲的親戚胡某丙。經(jīng)鑒定:胡某丙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傷。
(四)敲詐勒索罪
2008年11月19日夜,被告人余某1帶人砍傷鄭某某后,余某1以向公安機關報警相威脅,要求雇請人鄧某以每刀1萬元的標準支付其“報酬”11萬元,鄧某只支付6萬元。后余某1又多次打電話威脅并帶人持刀到潑陂河鎮(zhèn)街道鄧某家實施威脅未果。
(五)開設賭場罪
1、2010年9月份,被告人余某1伙同徐某某、李某在新縣城關金水小區(qū)李某家中開設賭場,組織多人聚眾賭博,余某1帶人在賭場內(nèi)向參賭人員放高利貸并抽頭漁利數(shù)萬元。
2、2010年10月份,被告人余某1、閆某某在閆某某位于新縣城關的家中、帝泊森大酒店、金玉賓館等處開設賭場,組織多人聚眾賭博,余某1帶人在賭場內(nèi)向參賭人員放高利貸并抽頭漁利十萬余元。
3、2009年10月份以來,呂某在新縣城關自己家中、張洋家中、新縣帝泊森大酒店等處開設賭場,組織多人聚眾賭博。被告人余某1安排呂某3等人在賭場內(nèi)提供暴力保護、放高利貸,從中漁利。
4、2008年以來,被告人黃某甲在新縣城關自己家中和劉某某家中開設賭場,組織多人聚眾賭博,黃某甲在賭場內(nèi)抽頭漁利十萬余元。
5、2009年年底,被告人黃某甲伙同潘某、余某某在新縣城關鐘畈潘某家中開設賭場,組織多人長時間聚眾賭博,黃某甲等人從中抽頭漁利數(shù)十萬元。
6、2009年年底,被告人黃某甲伙同余某、汪某在新縣城關京九路“福華商場”旁邊一居民家開設賭場。組織多人聚眾賭博,黃某甲等人抽頭漁利數(shù)十萬元。被告人余某1帶人在該賭場提供暴力保護、放高利貸,從中漁利。
(六)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0年6月一天,被告人黃某甲在新縣城關“三和賓館”四樓開一房間,從曹某某手中拿了一包冰毒,邀請余某1等人到其房間內(nèi),三人共同吸食。
2、2011年5月27日夜,被告人黃某甲在武漢市“漢正瑞鑫”賓館開一間房,從王某處拿一包冰毒,后黃某甲與董某某共同吸食。
3、2010年以來,被告余某1多次在新縣金玉賓館、三和賓館等處開房間,購買冰毒等毒品,容留黃某甲、余某等人吸食。
(七)聚眾斗毆罪
2010年7月23日凌晨,陳某乙在光山縣城關公安街發(fā)現(xiàn)朱乾忠與其女友張某某在一起,陳某乙遂與朱乾忠發(fā)生廝打,朱乾忠立即糾集了被告人呂某3及張某、楊某某等人到公安街欲毆打陳某乙,陳某乙得知后也召集人員到公安街,后呂某3、朱乾忠等人被陳某乙召集的人持刀砍傷。
(八)窩藏罪
2010年7月12日,余某1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上網(wǎng)追逃。被告人余某某明知余某1是犯罪的人仍為其提供隱藏處所和財物。
(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010年7月,被告人呂某3明知匡某(已判刑)等人的摩托車是盜竊的贓物,仍予以轉(zhuǎn)移贓物和代為銷售。
為支持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宣讀了被告人余某1、徐某2等十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鄭某某、盧某乙、林某乙、李某、金某某、胡某、黃某等人的陳述,證人姚某某、夏啟榮、連某建、徐某某、劉某等人的證言,以及其他相關書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余某1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徐某2、馮某4、裴某某、徐某5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呂某3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黃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閆某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胡某丙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朱某甲、鄧某、黃某乙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余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規(guī)定,構成窩藏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余某1、徐某2、呂某3、裴某某、徐某5、黃某甲、閆某某、胡某丙及其辯護人均認為,八名被告人的行為均不符合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構成要件,其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僅帶有黑惡勢力性質(zhì),尚不構成組織、領導或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應以各被告人所犯個罪分別定罪量刑。
被告人余某1還辯稱,未參與尋釁滋事罪第1、2、13、14起犯罪事實;故意傷害罪第1起雖然參與預謀,但未到作案現(xiàn)場,第2起屬于防衛(wèi)行為,第3起屬勸架行為;向鄧某索取5萬元現(xiàn)金,是用于支付受害者的費用,且未實際到手,其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關于開設賭場罪,其只是幫他人看場子,放高利貸,自己從中得點小費,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從未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辯護人認為指控余某1參與的第1、3、13、14起尋釁滋事不應按犯罪處理;第4、5、9起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應認定;指控第3起故意傷害不構成犯罪;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應認定。
被告人徐某2否認參與尋釁滋事罪第3、11起犯罪事實。辯護人認為徐某2參與第8、9起尋釁滋事屬未遂,第11起系從犯;第1起故意傷害中只參與了預謀,系從犯,均依法應從輕處罰。部分被害人己得到賠償,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呂某3辯稱,未參與涉黑的違法事實和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在他人開設的賭場只是幫忙,其行為不構成聚眾斗毆罪和開設賭場罪。
被告人馮某4辯稱,未參與尋釁滋事第2、3起和故意傷害第3起犯罪事實,對指控其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無異議。辯護人認為馮某4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指控其參與兩起尋釁滋事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應認定。
被告人裴某某及其辯護人均認為,裴某某參與的三起尋釁滋事犯罪與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無關,且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指控的故意傷害,被害人的損傷與被告人沒有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認定為犯罪。
被告人徐某5否認參與第4、9起尋釁滋事及第5起故意傷害犯罪。辯護人認為徐某5在尋釁滋事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在鄭某某傷害案中有無意的指認行為,而無故意傷害目的。在李某褔傷害案中,其到現(xiàn)場時事故已被民警處理完畢。該兩起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黃某甲否認參與第5、6起開設賭場及第2起容留他人吸毒。辯護人認為黃某甲在后兩起共同賭博犯罪中主要負責聯(lián)系參賭人員,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第2起容留他人吸毒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應認定。
被告人閆某某對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胡某丙及其辯護人對指控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認為胡某丙有自首、立功、賠償被害人損失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朱某甲對指控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辯護人認為朱某甲在兩起故意傷害犯罪中均系從犯,且具有自首、賠償損失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鄧某辯稱,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犯罪動機為了解決與被害人之間的糾紛,屬方法不當,案發(fā)后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乙辯稱,因其外甥鄧某搞開發(fā)遭到被害人的無理阻止,經(jīng)當?shù)嘏沙鏊?、鄉(xiāng)政府處理多次無果,才想到找人嚇唬一下被害人。對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無異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黃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同時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余某某對指控窩藏罪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辯護人認為余某某犯窩藏罪的情節(jié)輕微,主觀惡性小,且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2007年以來,被告人余某1、徐某2糾集了被告人馮某4、呂某3、裴某某、徐某5、黃某甲、胡某丙、閆某某及毛某某、王某某(二人另案處理)等人,在新縣及光山縣境內(nèi),長期采取暴力、威脅、滋擾、恐嚇的手段營造組織的惡名,為組織造勢,樹立淫威,確立強勢地位,稱霸新縣、光山縣,逐步形成了以余某1、徐某2等人為組織領導者,馮某4、呂某3等人為骨干,裴某某、徐某5、黃某甲、胡某丙、閆某某、毛某某、王某某等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通過插手民間糾紛、參與房地產(chǎn)等工程、操控賭場、敲詐勒索、強行收費、以及其他經(jīng)濟活動為手段,從中獲取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先后實施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聚眾斗毆、窩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違法犯罪活動,在新縣、光山縣稱霸一方,非法行使公共治安管理權,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1、證實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組織特征和經(jīng)濟特征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余某1供述:早在五六年前,他通過別人認識徐某2、徐某5兄弟,因徐氏兄弟在新縣很有名,就到新縣投靠他倆,與他們一起吃喝玩樂,不干正事。那時,馮某4、楊安軍(批捕在逃)、裴某某、呂某3等人跟他混,稱他為“老大”。如果有事就一起壯個場子,有打架的事互相幫忙。后來他通過徐某2認識新縣的呂某(批捕在逃),與呂某關系很好,呂某在新縣做房產(chǎn)生意,如果有事,呂某出面黑白兩道都能擺平。他在光山玩的人有馮某4、裴某某、呂某3、楊安軍等,在新縣交往的有徐某2兄弟、羅先鋒(批捕在逃)、呂某、二興、毛毛(批捕在逃)等。手下帶的人消費,從不讓他們出錢,都是他出錢。這幾年他在新縣與徐某2合伙開過“歡迎農(nóng)家山莊”,還在賭場玩過,認識了不少人,主要想靠呂某的勢力在新縣站穩(wěn)腳。
(2)被告人徐某2供述:2007年6、7月份,他與余某1相識,后余某1經(jīng)常帶馮某4、裴某某、呂某3等人到新縣,吃、住由他安排,余某1沒錢花就直接從他要,他也舍得給,并與余某1手下的人混熟了,還與余某1合伙開過“歡迎農(nóng)家山莊”。認識余某1后,他聽余某1說,余在光山砍了很多人,余手下的馬仔個個都狠,主要有馮某4、裴某某、呂某3、樂樂等。余某1早期主要靠幫別人打架、擺場子、解決糾紛,別人支付報酬,他也資助不少。2009年以后,余某1靠在賭場看場子、放高利貸、開賭場、打架等獲得利益,經(jīng)濟收入很可觀,還有呂某等老板扶持他,主要是想利用余某1的惡名辦事方便。他手下能調(diào)動干事的孩有羅先鋒、彭龍等人。
(3)被告人徐某5供述:他弟徐某2于2007年與余某1交往,并合伙經(jīng)營“歡迎農(nóng)家山莊”,通過他弟與余某1有一定交往,他主要給弟徐某2幫忙,徐某2手下主要有羅先鋒、彭龍、余某1等人。
(4)被告人馮某4供述:2007年他從廣東回來,聽說余某1混得不錯,就主動與余聯(lián)系,開始在光山有他、裴某某、楊安軍、胡某丙、樂樂等人跟余某1,在新縣,余某1與徐某2、徐某5、羅先鋒走得近,余某1經(jīng)常帶他到新縣玩,并介紹與徐某2兄弟相識。在新縣與余某1一起不干正事,開支消費他不用愁,都由余某1、徐某2負責。他父親生病時,余某1專門給500元,他很感動,替余某1做事是為了講義氣,報答余。
(5)被告人呂某3供述:2008年春,他通過裴某某認識余某1和馮某4,后經(jīng)常在一起吃喝玩樂,都是余某1掏錢。2009年,余某1在新縣同時給幾個賭場看場子,老板每天給他報酬,余某1還安排他、二興、毛毛等人在呂某、黃某甲開的賭場里幫忙。這幾年余某1幫別人擺場子、看賭場、放高利貸等掙了不少錢。他跟余某1就是為了掙點小錢。
(6)被告人裴某某供述:他介紹呂某3認識馮某4,馮某4介紹呂某3認識余某1。余某1常請他吃、玩,他比較聽余某1的話。余某1到新縣開賭場、放高利貸、收取保護費等掙了不少錢。近幾年,余某1在光山、新縣帶一幫小弟打架滋事,主要有馮某4、呂某3、楊安軍、樂樂、小民等人,普通老百姓一般不敢招惹余某1。
(7)被告人黃某甲供述:2007年,余某1帶一幫馬仔到新縣,聽說好狠,在光山混得很有名,到新縣經(jīng)常打架,與徐某2等人關系不錯。到2009年,余某1憑借名氣到新縣各大賭場看場子、放高利貸,包括自己開賭場,實力越來越大,在新縣至光山一帶無人不曉,余的車里常備有砍刀,通過非法手段掙了不少錢。后來他與余主動套近乎,請余唱歌、吃飯、吸毒,目的是當有熟人與余某1有矛盾時,別人就會托他說情,余某1就會給面子。
(8)被告人胡某丙供述:2008年4、5月份,他通過小虎認識了余某1,并與余某1有了交往,后通過余某1認識了馮某4、呂某3、樂樂、徐某2、羅先鋒等人。余某1經(jīng)常帶他到新縣玩,并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夜,安排他及馮某4等人到新縣滸灣砍傷一人。
(9)同案人呂某供述:余某1開始到新縣主要是徐某2養(yǎng)著他們,插手民間糾紛,出賣暴力,從中得利,通過打打殺殺在新縣站住腳,營造影響,達到有人請其出面解決問題的氛圍,還通過看場子、開賭場、放高利貸從中收利。他多次給錢余某1,主要是余某1心狠手毒,名氣大。
(10)證人姚某某、曾某、金某某、黃某等人均證明:余某1帶其手下一幫馬仔在光山、新縣一帶從事尋釁滋事、打架斗狠、開賭場、收保護費等違法犯罪活動,惡名遠揚,在當?shù)卦斐蓯毫佑绊憽?/p>
(11)扣押余某1的筆記本及其他若干記賬本:主要內(nèi)容:①余某1自2009年11月至2011年所記載的其在賭場放高利貸時借出現(xiàn)金和還款情況;②余某1標明了其目標是要組建“余氏集團”字樣;③其記載有放出款上百萬元,收回款數(shù)十萬,欠款數(shù)十萬元,其中收有“水錢”(指利息)、場子費(保護費)等內(nèi)容。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2、證實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行為特征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余某1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在本判決書中另行闡明。
(2)被告人余某1等人實施一般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與證據(jù)表現(xiàn)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操控賭場,提供賭資,謀取暴利。
2009年秋以來,余某1帶領組織成員呂某3等人,先后打砸曾某、朱某、余洪波開設的賭場,要求提供保護并收費,強行進入?yún)文?、黃某甲、徐某某、余建等人在新縣城關開設的賭場內(nèi)向參賭人員放高利貸,謀取暴利。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余某1供述:2009年新縣賭場生意很旺,他為呂某看場子,還在賭場放高利貸,賬本上記的“水錢”就是指利息。
②同案人呂某的供述:他開賭場請余某1等人幫忙,余某1還在賭場放高利貸,他每次給余某1二、三千元。余某1還幫閆某某、徐某某、黃某甲等人看場子。
③被告人黃某甲、閆某某供述余某1操控賭場、提供賭資的內(nèi)容與呂某供述一致。
④被告人呂某3供述:2009年10月,余某1叫他到新縣給賭場看場子,老板每天給余某1報酬,余某1同時給幾個場子幫忙,有呂某、黃某甲等人的場子。
⑤證人曾某、陳某甲、劉某均證明,2010年,余某1帶人到曾某、朱某、余某玻開設的賭場要求收取保護費,并砸賭場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第二、插手民間糾紛,“擺場子”、平事端。
(1)2007年8、9月份,新縣城關廖某潤因生意與阮某強發(fā)生糾紛,廖某潤請被告人徐某2教訓對方,徐某2便雇請被告人余某1,余某1帶人到新縣把守在阮某強住處路口伺機報復,后因阮某強得知信息后找徐某2說情,才未發(fā)生后果。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徐某2供述:2007年6、7月份,廖某潤與阮某強發(fā)生糾紛,受廖之托,他請余某1等人守候在阮住處巷口,伺機報復,阮得知后立馬找人說情才罷休。后廖某潤給余某1等人大約10條蘭盒帝豪煙。
②證人秦英證明:她丈夫阮金強的表妹夫在廖某潤的店買裝飾材料與廖產(chǎn)生矛盾,阮推了廖一下。過二、三天,連續(xù)幾天有很多人在她家巷口把守,要打阮某強,嚇得她全家四處躲藏,后阮某強找徐某2說情,這事才算了結(jié)。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2)2009年,因呂勇在新縣二中附近進行房地產(chǎn)開發(fā)與徐某發(fā)生糾紛,徐某哥徐某某便通過徐某2雇請余某1幫忙。余某1帶人到呂勇工地實施威脅,事后余某1索要3000元報酬。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徐某2供述:2009年的一天,徐某某的妹在新縣二中附近的房子要被征地拆遷,補償不到位,開發(fā)商呂老板要強拆,徐讓他找余某1幫忙解決,后余某1帶人與呂老板發(fā)生了沖突。
②證人徐某某、徐某均證明:因徐某房子拆遷一事與開發(fā)商發(fā)生糾紛,通過徐某2找余某1擺平此事,開發(fā)商給徐某一套120㎡房子和2萬元錢。事后徐某讓徐某某送3000元錢給徐某2和余某1。
③證人邱某德證明:他和呂某2009年冬在新縣搞開發(fā)與徐某因拆遷補償產(chǎn)生糾紛,對方找余某1出面干預,他們被迫妥協(xié),給徐某一套房子和2萬元現(xiàn)金。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3)2009年春節(jié)期間,因新縣八里鎮(zhèn)人汪某朝的朋友曹某星的妹妹(住光山縣潑陂河鎮(zhèn)街道)家庭發(fā)生矛盾,汪某朝找徐某2幫忙。徐某2與被告人馮某4及王某某等到現(xiàn)場干涉。因民警出警未果。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徐某2供述:2009年大年初一,他朋友汪某朝請他到潑河解決糾紛,他即帶馮某4等人到現(xiàn)場解圍,后汪某朝當場給馮某4四五百元。
②被告人馮某4供述:是徐某2打電話讓他到潑河解決家庭矛盾,他帶樂樂去了,但因派出所出警,他們才離開。
③證人汪新朝證明:2009年春節(jié)的一天,他朋友曹明星找他說其妹嫁到光山潑河,總被丈夫打,讓他一起去看看,其意思是讓他代表娘家多去點人,他一個人開車去時覺得他和曹某星兩個人去力量太小,就給徐某2打電話說了,一會徐某2開車到了,還帶兩個人,徐某2說是他叫來幫忙的,他感覺大正月的不好意思,就給他們500元錢。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4)2009年1月,余某某在承包新縣滸灣糧食儲備庫的土方工程的過程中,與當?shù)鼐用袢A某如等人產(chǎn)生矛盾。余某某找到徐某2,徐某2找余某1幫忙處理。一天夜晚,余某1組織十余人駕車趕到滸灣鄉(xiāng)街道華潤如門口,對華某如實施威脅、辱罵。事后,余某某經(jīng)朱某傳支付報酬3000元給余某1。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徐某2供述:2008年,余某某在滸灣建糧食儲備庫,與當?shù)厝水a(chǎn)生矛盾,他請余某1帶人到工地給余某某壯場子。事后,余某某給余某13000元。
②被告人余某某供述:2008年他和朱某傳、劉某三人合伙建滸灣糧食儲備庫,當年年底,華某如兄弟也想搞土方工程,與他搶活,他到工地與華氏兄弟發(fā)生爭吵,他被打傷了。當夜,徐某2安排余某1帶有十人左右坐面包車為他幫忙。
③證人華滿某、華某如證明:2008年,因滸灣建糧食儲備庫的事,與余某某發(fā)生糾紛,余某某曾帶人找他們鬧事。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5)2010年7月份,因徐某平等人在購買新縣泗店鄉(xiāng)范店村老窯廠的過程中,遭到當?shù)卮迕竦姆磳Σ⒕芙^簽字。徐雇請余某1幫忙擺平,余某1帶領呂某3等十余人到現(xiàn)場,對當?shù)厝罕妼嵤┩{、推搡。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呂某3供述:2010年春,新縣泗店鄉(xiāng)街道有一地皮開發(fā),老百姓不讓拆遷,老板請余某1幫忙擺場子,有天上午,余某1召集他、張洋、及張洋的玩伴共十余人,三臺車,帶他們到現(xiàn)場,站有半個小時,老百姓見他們?nèi)硕喽疾桓以趫?。后余?帶他們回縣城吃飯,每人發(fā)300元。
②證人田某成證明:2010年,泗店鄉(xiāng)的徐某平等人想在他村老窯搞房地產(chǎn)開發(fā),村民不同意。6月份,開發(fā)商強行到窯場修水溝,村民去阻止,當天上午,來幾輛車,帶有16人,與阻止的村民撕扯起來,并對村民進行威脅,后他報警了。
③證人徐某平證明:在施工過程中,有10多個年輕孩到工地擺場子。
④泗店鄉(xiāng)派出所證明:當天接警后,民警到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群眾與施工方發(fā)生糾紛,群眾反映施工方請來十多人,并與群眾發(fā)生撕扯和推搡。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第三、暴利討債
(1)2010年9月21日凌晨,因徐某某欠余某15000元賭債未能按時歸還,余某1帶領二興等人在新縣城關解放橋附近攔住徐某某,從其索要賭債,因無錢歸還,余某1等人便對徐某某實施毆打。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余某1供述:因欠賭債的事,他手下的二興等人在新縣城關解放橋打了徐某某。
②被告人徐某2供述:2010年,徐某某在賭場從余某1借高利貸,還錢時不想給利息,余某1帶幾個人打了徐某某。
③被告人黃某甲供述:因為要高利貸,余某1打了徐某某。
④被害人徐某某陳述:他在余某1和閆某某合伙的賭場里面參賭時,向余某1借了5000元高利,因沒及時還款,余某1帶二興及另一馬仔在新縣城關解放橋攔住他逼他還錢,并對他進行毆打。
⑤證人汪某證明:余某1放賬沒有敢不還的,他養(yǎng)一幫馬仔專門看場子討債,徐某某就是因沒及時還款被余某1打傷了。
⑥證人劉某證明:有一次他和余宏波到醫(yī)院看徐某某,徐某某說他是被余某1打傷的。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2)曹某某在賭場賭博時從余某1手中借了5000元高利貸,因未按時歸還,2009底的一天,余某1駕車將曹某某挾持往光山帶,中途,黃某甲從中說情,答應欠款由其償還,余某1等人才將曹某某帶回新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黃某甲供述:2009年底,曹某某欠余某15000元高利貸,余某1將曹某某往光山挾持,逼其還債,曹某某給他打電話從他借錢,他答應后,余某1才將曹某某送回新縣,后余某1從他拿了5000元錢,才算了事。
②證人曹某某證明:2009年末,他因借余某15000元高利貸未及時還上,被余某1駕車挾持帶往光山,中途因黃某甲說情擔保才被放回。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3)陳某喜因欠余某1高利貸,2010年余某1帶人逼債,將其修理廠大門封住。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證人徐某某證明:在他賭場里陳某喜向余某1借了5000元高利貸,沒及時還上,余某1帶人將陳某喜的修車廠封了,陳某喜給他打電話叫他向余某1說情。
②證人陳某松證明:陳某喜與他合伙經(jīng)營新縣客運汽車維修中心期間戀上賭博,欠了很多債。2010年的一天下午,來了兩個男青年討債,光山口音,用鏈子將修理廠大門鎖了。后陳某喜全家外出躲債。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第四、憑借惡名、消費拒不支付價款。
(1)2010年以來,余某1及其組織成員長期在新縣金玉賓館消費拒不支付價款,累計欠賬數(shù)千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證人喻某奇證明:他在新縣金玉賓館管后勤和辦公室工作期間,余某1長期在賓館開房,共欠五六千元房款不付,中間因續(xù)不上房卡,余某1還將房門踹破,并拒絕賠償。
②證人黃某證明:她在新縣金玉賓館當服務員期間,發(fā)現(xiàn)余某1欠房款不付。2011年3月份的一天,余某1不交費,服務員不開房門,余某1將門踹破了。
③被告人余某1供述:他在新縣金玉賓館住宿時,共欠有三、四千元房款未付。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2)自2008年9月以來,余某1、徐某2及其組織成員在新縣城關邱某忠洗車店消費拒不支付價款,欠款一萬余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證人邱某忠證明:他在新縣城關經(jīng)營洗車美飾店,自2009年開業(yè)以來,徐某2和余某1多次到店來洗車、打臘、裝飾,共欠款一萬余元。經(jīng)多次催要,拒不支付,后因懾于他們的惡名,就不敢要了。
②被告人余某1對在邱某忠洗車店消費欠款的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3)2008年年底,徐某2、余某1合伙開辦“歡迎農(nóng)家山莊”時欠李某做窗簾費用一千余元,在長達一年多時間里,李某夫妻多次向其催要,徐某2、余某1等拒不支付。
該起違法事實的證據(jù)在本判決尋釁滋事罪第4起犯罪事實中一并述明。
第五、非法持有管制刀具
2007年以來,被告人余某1出于犯罪目的,持有砍刀、疑似槍支等,在賭場等違法犯罪現(xiàn)場故意顯露,顯示組織勢力。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證人曾某證明:余某1是社會上混事的黑道人物,手下有幫兄弟,平時在新縣城關各賭場里收取保護費,他心狠手辣,靠暴力在社會上立足,幾乎沒人敢惹他。有一次他腰上別一把手槍,好多人看見了,目的為了顯示自己的實力。
②檢查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在余某1豐田銳志車上發(fā)現(xiàn)砍刀8把及斧頭;在徐某2本田車上發(fā)現(xiàn)砍刀一把。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3、證明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征即結(jié)果特征的證據(jù)有:
(1)證明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非法控制特征的證據(jù)在本罪第二部分所涉及的五起違法事實中已有述及。
(2)本罪九名被告人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給當?shù)匕傩赵斐尚睦砜謶?,群眾安全感下降的證據(jù)有證人姚某某、曾某、金某某、黃某、夏啟榮、連某建、胡某、劉某、徐某某、劉某光等證人證言證實。
(二)尋釁滋事罪
1、2007年1月28日下午,光山縣城關破堰四間地皮公開現(xiàn)場拍賣,余某1帶人到現(xiàn)場競標未果。競標結(jié)束后,組織者當場將其他未中標人員的兩萬元定金退還,而余某1現(xiàn)場滋事,要求付利息,并對組織者進行辱罵。破堰居民盧某甲對余某1勸說,余某1聽后立即對盧某甲破口大罵,并和手下人員圍上去對盧某甲實施拳打腳踢。盧某甲的弟盧某乙看見其哥遭人圍毆,遂上前制止,余某1等人立即對盧某乙實施毆打,余某1持磚頭將盧某乙頭部砸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盧某乙傷情已構成輕傷。案發(fā)后余某1賠償盧某乙損失13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余某1供述:2007年1月28日,他帶人到光山城關破堰居民組競標未果,對居民盧某甲、盧某乙兄弟進行毆打,事后賠償了盧某乙10000余元。
②被告人裴某某供述:2007年,他聽姚某某說:余某1真狠,因帶人到破堰競標未果,余某1一磚頭將一個男的頭砸得流血。
③被害人盧某乙陳述:余某1競標未果,在現(xiàn)場鬧事,其哥盧某甲勸說時,余某1對盧某甲辱罵、毆打。他見狀上去阻止,頭被余某1打破流血。
④證人盧某甲、王傳林、吳某才、王某喜、張某堂、姚某某等人證明的內(nèi)容與盧某乙陳述一致。
⑤書證: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調(diào)解協(xié)議書等。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2、林某甲等人在光山縣城關林崗租地建社會停車場,因征地與當?shù)卮迕窳帜骋业热水a(chǎn)生糾紛。林某甲雇請余某1幫忙擺平此事,余某1便帶領馮某4、裴某某、楊安軍等人對村民進行威脅。2008年12月3日上午,余某1糾集楊安軍等人駕車趕到林崗停車場工地,將林某乙家門口的圍墻推倒,并對林某乙實施毆打,隨后趕到的民警將林某乙送往醫(yī)院治療。仍不罷休的余某1,又糾集馮某4帶人趕到現(xiàn)場,將林某乙家的小賣部砸毀。事后余某1向林某甲提出入伙未果。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余某1供述:林某甲等幾個人合伙在林崗路邊建一停車場,因林某乙阻攔,他和林某乙打起來了。后安排馮某4等人將林某乙的小賣部砸了。
②被告人馮某4供述:因建停車廠的事,余某1安排他參與了,目的防止當?shù)鼐用褡柚埂?/p>
③被告人裴某某供述:2008年,余某1對他講要在林崗建一停車場,有幾家人不讓建,接連幾天,余某1帶他到這三四家做工作,并對村民進行威脅。
④證人林某甲證明:因他與別人在林崗建停車廠的事,余某1帶人幫忙打了林某乙,并砸了林的小賣部。事后他給了余某15000元錢,并賠償林某乙損失500元。后來余某1提出入伙,他們沒同意。
⑤被害人林某乙陳述:2008年10月,他小隊干部將他門前公塘租給林某甲、饒某強等人建停車場,他隊村民不同意,不讓施工,林某甲搞不下去,就雇請黑道的余某1過來幫忙,余某1帶人對他進行毆打,并砸了他的小賣部。
⑥證人饒某勝、林某富證明的內(nèi)容與林某乙陳述一致。
⑦辨認筆錄:林某甲辨認出馮某4是當時跟隨余某1的人。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3、因徐某2的姐徐某某在曾某經(jīng)營的新縣“雙虎”家具店買家具欠賬,曾某向其要賬時發(fā)生口角。2008年11月6日,徐某2得知后,讓余某1、馮某4隨徐某某到家具店,余某1伙同馮某4對該店店員金某實施毆打。當日中午,老板曾某得知后,便帶著金某準備去找徐某某討說法,路過“北海灣洗浴中心”時,發(fā)現(xiàn)毆打金某的余某1、馮某4及徐某2等人正在門口,曾某責問余某1,徐某2又指使余某1、馮某4對曾某實施拳打腳踢,并用石塊將曾某頭部砸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曾某所受損傷屬輕微傷。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徐某2的親屬賠償被害人曾某醫(yī)療費用等損失共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余某1供述:在新縣長潭二街口打賣家具的曾某和金某有徐某2和馮某4,他當時也在場。
②被告人徐某2供述:他姐徐某某在長潭二街買家具不合格,與老板發(fā)生爭執(zhí),他讓余某1帶馮某4跟他姐找這家店,老板不在家,他們把一名幫忙的店員打二耳光,打了后余某1、馮某4回到他的洗浴中心。不一會家具店的老板和店員找來了,余某1和馮某4又上去把老板頭打開了。
③被害人曾某陳述:因與姓徐的女人買家具發(fā)生糾紛,這女人帶人到他的家具店打人。事后討說法時,徐某2又指使余某1、馮某4將其打傷。
④被害人金某的陳述與曾某陳述一致。
⑤書證: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及曾某的檢查治療證明、賠償協(xié)議書及諒解書。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4、因2008年,徐某2與余某1合伙開“歡迎農(nóng)家山莊”時欠李某做窗簾費用一千余元,在長達一年多時間里,李某夫妻多次從其催要,徐某2等拒不付款。2010年2月5日下午,李某之子李小某等三人碰見徐某2,向其催要欠款時發(fā)生廝打。當日夜,徐某2糾集余某1、徐某5、羅先鋒等人駕車闖入新縣城關李某窗簾店門口,四人持刀沖入李某門店,吆喝要砍死李小某等人。李某、楊某萍夫妻二人上前阻攔,徐某2等人持刀對李某夫妻一頓亂砍,致李某身體多處受傷,隨后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李某傷情構成輕微傷。案發(fā)后,徐某2賠償李某損失2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余某1供述:砍傷賣窗簾李某的人有徐某2、徐某5、羅先鋒。
②被告人徐某2供述:參加打李某的人有他、余某1、羅先鋒、徐某5。
③被告人徐某5供述:2010年,他弟徐某2與做窗簾的人發(fā)生糾紛,他和他弟叫上余某1及另一馬仔小羅到做窗簾的店里把老板打了一頓。
④被告人羅先鋒供述:是徐某2帶他及其他人到窗簾店里對老板進行毆打。
⑤被害人李某陳述:徐某2在他店做窗簾,欠款幾年不給,要幾次沒有要到,還帶人到家將他砍傷。
⑥證人李某、沈某昊、李某星等人證明的內(nèi)容與李某陳述一致。
⑦鑒定結(jié)論及調(diào)解協(xié)議書。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5、2011年4月中旬的一天中午,余某1帶兩名手下到新縣城關京九路“寶馬會”游戲廳玩游戲,余某1以自己輸了錢為借口,在該游戲廳滋事。老板金某某知道后,趕到門店找人說情。當晚7時許,余某1再次駕車帶人持斧頭闖入“寶馬會”游戲廳,對店內(nèi)游戲機進行打砸,砸完后迅速離開現(xiàn)場。金某某知道余某1是特意來滋事找茬,便約見余某1,余某1提出金某某要賠償其一萬四千元,且以后該店的保護費由其一幫人收取,為其提供保護。為了不惹麻煩,金某某答應了其要求,因幾天后余某1被警方抓獲,未能如愿。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害人金某某陳述:余某1到他的游戲廳玩游戲,以輸了為名向他要錢,還要求收保護費,并砸了兩臺游戲機。
②證人李蘭證明:2011年4、5月,她在游戲廳當收銀員,一天下午,余某1到店內(nèi)玩游戲,玩了一會,余某1對她說:叫老板給他14000元,否則砸店。當夜,余某1帶人持斧頭到店里砸了兩臺游戲機。
③證人徐某某證明:2011年余某1帶人將新縣縣城金某某的游戲廳砸了。
④游戲廳被砸毀的現(xiàn)場照片及其他相關書證。。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6、2009年7月7日夜9時許,裴某某伙同劉某某、宋某某、宋某、董某光(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光山縣東城“地皇KTV”消費,期間在包間內(nèi)摔酒瓶滋事。消費后準備離開時,因為買單與服務員發(fā)生爭執(zhí),裴某某等人對服務員王某某實施毆打。案發(fā)后,劉某某等人賠償王某某、王旭損失30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裴某某供述:2009年夏一天夜,他和劉某某、宋某、宋某某及幾個女孩在光山東城“地皇KTV”唱歌時,劉某某喝多了,與服務員爭執(zhí),他及劉某某、宋某、宋某某對這名服務員拳打腳踢。
②同案人劉某某、宋某的供述與裴某某供述內(nèi)容一致。
③證人鄭某玲、簡某玉、裴某強均證明:因消費買單發(fā)生爭執(zhí),裴某某、劉某某、宋某等人動手打了服務員王某某。
④被害人王某某陳述:劉某某等人消費不付款,并拿椅子砸她頭,他們一伙人對她拳打腳踢,打完都跑了。
⑤劉某某、宋某、宋某某對裴某某的辯認筆錄:證實裴某某就是當夜參與打王某某的人之一。
⑥調(diào)解協(xié)議書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其它相關書證。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7、因程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與犬毛(身份不詳)為賭博產(chǎn)生矛盾。2006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犬毛得知程某某在光山縣城關公安街“球吧運動裝店”。犬毛立即糾集裴某某等人趕到現(xiàn)場,對程某某實施拳打腳踢,將程某某鼻子打破出血。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裴某某供述:2006年,他伙同犬毛、來成等人在光山縣公安街將程某某打傷,后程某某持刀將他頭砍傷。
②被害人程伯明陳述:2006年因賭博與犬毛發(fā)生糾紛,犬毛請裴某某等人在公安街將其打傷。
③證人虞某勇證明:在公安街裴某某搧程某某耳光,將程某某鼻子打開,一會程某某拿一把菜刀出來朝裴某某頭上砍一刀。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8、2011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劉某駕車路過新縣城關首府路一夜市時,看見其前女友楊某某與徐某2等人在吃夜宵,劉某路過后不一會,楊某某給劉某打電話叫其過來喝酒,劉某拒絕后,徐某2立即接過電話對劉某挑釁,進而二人在電話中發(fā)生口角。當劉某駕車至京九路中段時,徐某2駕駛自己的現(xiàn)代越野車迎面攔停劉某的去路,徐某2等人下車持刀拍打劉某車玻璃,喝令劉某下車,劉某見形勢不對,就駕車逃竄,徐某2等人立即上車追趕,一直追至新縣箭河鄉(xiāng)境內(nèi),才被劉某甩掉。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徐某2供述:2011年5月,一天夜,他和楊某某及她媽楊某在首府路吃夜飯,看到楊某某以前男朋友劉某開車經(jīng)過,他用楊某某的手機給劉打電話叫劉一起來吃飯,劉不肯來,他打電話和劉對罵,并開車去攆劉。從京九路追到西山路沒追上。
②被害人劉某陳述:因未答應與楊某某、徐某2一塊吃飯,徐某2在電話里罵他,還開車追攆其數(shù)十公里。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9、2008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徐某5在新縣城關物流中心樓下經(jīng)營“金海岸洗浴中心”,因堆放散煤在連某建門店門口,與連某建發(fā)生口角。一會兒,徐某2糾集余某1等人,駕駛?cè)v轎車持砍刀、鋼管等兇器趕到連某建門口,辱罵連某建,連某建見形勢不對,立即從后門逃走。事后,因害怕遭徐某2等人報復,連某建找熟人給徐某2說情,才算了結(jié)。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徐某2供述:2008年,因缷煤的事,與隔壁的鄰居吵起來,他給余某1打電話,讓余帶人過來。一會余某1帶五六個人下車要打這家老板,圍觀的人很多,有人報警,余某1他們跑了。
②被告人徐某5供述的內(nèi)容與徐某2供述一致。
③被害人連某建陳述:徐某2在他隔壁開洗浴中心,總是將煤放在他門口,影響他生意。為此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徐某2請來多人持刀對其威脅,后托朋友說情,才算了結(jié)。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10、2008年,新縣信用社職工韓某某從新縣個體老板胡某借現(xiàn)金五萬元,一年后仍未能歸還。2009年8月,胡某叫擔保人找韓某某要錢時發(fā)生口角,徐某2立即打電話辱罵胡某,后指使羅先鋒組織人員對胡某實施報復。2009年8月3日下午,胡某駕車到其位于新縣城關京九路的門店,剛要下車時,沖上來三、四名年輕人對胡某一頓拳打腳踢。當夜,胡某害怕再次遭到報復,其哥胡大某陪同其一起回位于解放橋附近糧貿(mào)家屬樓的家中,胡某、胡大某剛到樓下,從路對面沖來十余名年輕人對其二人實施毆打,當場將胡大某毆打在地。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徐某2的親屬賠償胡某、胡大某醫(yī)療費用等損失共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徐某2供述:因胡某與韓某某的債務糾紛,他從中說情,讓緩一緩,胡不同意,他把胡某的車號和住址告訴了羅先鋒,讓羅先鋒帶人教訓胡某一頓。羅先鋒事后告訴他,在解放橋附近將胡某打了一頓。
②被害人胡某陳述:因與韓某某之間的債務糾紛,徐某2指使他人對其兄弟二人進行毆打。
③被害人胡大某的陳述與胡某陳述一致。
④賠償協(xié)議及諒解書等其他相關書證。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11、2006年,徐某5建田鋪“將軍度假村”時,請新縣電業(yè)局職工張某安裝電路,幾年過去了,徐某5仍欠張某數(shù)千元工錢。2010年,徐某5再次找張某安裝電路,干了幾個月,徐某5仍不支付工錢,張某不愿繼續(xù)安裝。2010年10月18日上午,徐某5糾集徐某2、羅先鋒趕到新縣城關長潭村張某家門口,持鋼筋棍、石塊等對張某實施毆打,致其雙手受傷。因村民及時報警,徐某5等才逃離現(xiàn)場。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徐某2供述:因度假村欠張某工錢,張某不愿繼續(xù)干,他哥徐某5叫他參與教訓張某。
②被告人徐某5供述:他打了張某,徐某2和羅先鋒也在場。
③被害人張某陳述:徐某5帶幾個人開兩臺車,什么話也不說拿鋼筋棍打他,另二人也來幫打,一人掐他脖子,一人用石頭砸他。
④證人張某保、杜某證明:當天上午有三個人打張某。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12、2007年10月10日上午8時許,徐某5駕車經(jīng)過新縣滸灣街道與胡某乙駕駛的農(nóng)用三輪車會車,徐某5責怪對方不給其讓車,對胡某乙實施拳打腳踢,在一邊擺攤賣肉的華某某上前勸解托架,徐某5又轉(zhuǎn)向華某某對其實施毆打,并從其車中掂出一把砍刀將華某某胳膊砍傷,后開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華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案發(fā)后,徐某5賠償華某某損失5500元。2007年10月31日,新縣公安局對徐某5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徐某5供述:因會車與胡某乙發(fā)生糾紛,華某某也參與其中,他將華某某致傷。
②被害人華某某陳述:徐某5打胡某乙,他與胡某新去脫架,徐某5從自己車里拿刀朝胡成新剌,他就去擋了一下,結(jié)果刀剌中他手腕。
③被害人胡某乙證明:徐某5先打他,后又拿刀將勸架的華某某左手腕砍傷。
④證人胡某、張某剛、余某秀證明的內(nèi)容與胡某乙、華某某陳述一致。
⑤鑒定結(jié)論、行政處罰決定書、調(diào)解協(xié)議書等相關書證。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13、2010年5月,曾某在新縣城關京九路金玉賓館開設賭場,余某1帶人收取保護費未果,遂帶人到賭場鬧事,后被迫向余某1交2000元保護費。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黃某甲供述:2010年,曾某打他電話說余某1找他麻煩,請他出面說情,過幾天他碰到余某1,說了這事,余某1答應了。
②被害人曾某陳述:2010年5月,他和王某在新縣開賭場期間,余某1帶人鬧事,訛詐錢財。同時還要求收取保護費,后他被迫給余某12000元保護費。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14、2010年10月,朱某在新縣城關京九路金玉賓館開設賭場,余某1帶人收取保護費未果,遂帶人到賭場將賭場砸了。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證人吳某某證明:他聽說余某1把朱某開的賭場砸了。
②證人陳某甲證明:2010年10月,朱某在他賓館開房間搞賭場,一天晚上,余某1帶三個男的,手上拿著砍刀,將麻將機上墊的床單砍出一道大口子,房門也被踹壞了。
③證人劉某證明:2010年10月份一天夜,他到東方快捷賓館朱某的賭場玩,8點左右,朱某接一電話,說有人來,大家問是誰來,朱某說是余某1,大家叫不要說地點。9時許,余某1帶人踹開房間門,將兩把明晃晃的砍刀往麻將機上一砸,對朱某進行威脅,賭場的人都嚇跑了。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被告人余某1參與尋釁滋事8起,致1人輕傷,3人輕微傷;被告人徐某2參與尋釁滋事6起,致5人輕微傷;被告人徐某5尋釁滋事4起,致3人輕微傷;被告人裴某某參與尋釁滋事3起;被告人馮某4參與尋釁滋事2起,致1人輕微傷。
(三)故意傷害罪
1、因被告人鄧某在新縣滸灣街道搞開發(fā)與當?shù)鼐用襦嵞衬常|安)產(chǎn)生糾紛,鄧某伙同其舅黃某乙預謀教訓鄭某某。后黃某乙找到朱某甲,朱某甲聯(lián)系徐某2,徐某2即組織徐某5、余某1等人商量傷害鄭某某的具體方法,并由徐某5帶領余某1、馮某4等人到滸灣街道指認被害人鄭某某的住址。2008年11月19日夜,余某1讓馮某4、胡某丙等人趕到新縣三和賓館與其會合,經(jīng)預謀,由羅先鋒駕駛余某1的豐田銳志轎車,由馮某4將鄭某某騙至省道滸灣鄉(xiāng)李寺村路段,余某1、胡某丙等人將鄭某某攔下對其實施刀砍。經(jīng)法醫(yī)鑒定:鄭某某的傷情已構成輕傷。案發(fā)后鄧某、胡某丙、朱某甲分別賠償被害人鄭某某損失80000元、10000元、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余某1供述:徐某2聯(lián)系他到滸灣去教訓一個人,他安排馮某4及潢川的小飛帶的三個人去砍了鄭某某。事后他向鄧某索要報酬110000元,鄧某只支付他60000元,還差50000元,他多次給鄧某打電話,并帶人到鄧某家索要未果。
②被告人徐某2供述:是朱某甲找他,他讓余某1帶人教訓鄭某某。事后余某1對他說,是羅先鋒開的車,由馮某4將鄭某某騙出,余某1、馮某4、胡某丙、鄒飛四人將鄭某某砍傷。
③被告人徐某5供述:他參與了預謀教訓鄭某某,并帶余某1等人指認了鄭某某的住址。事后他得了1000多元。
④被告人馮某4供述:是余某1安排他到滸灣教訓鄭某某,他將鄭某某騙到指定地點,由小飛等人持刀將鄭某某砍傷。
⑤被告人朱某甲供述:他與黃某乙關系好,黃某乙的外甥鄧某在滸灣搞開發(fā),與鄭某某產(chǎn)生糾紛,黃托他找人教訓一下鄭某某,他就找到徐某2,讓嚇唬一下鄭某某。徐某2找人砍傷鄭某某的經(jīng)過他不清楚。
⑥被告人黃某乙供述:因鄭某某阻止鄧某施工,多次找政府和派出所均未奏效。為此,他托朱某甲找人嚇唬嚇唬鄭某某。他參與了預謀,未參與具體教訓鄭某某。
⑦被告人鄧某供述:他和黃某乙商量找人教訓鄭某某,主要是想嚇唬鄭,后黃某乙找朱某甲,朱某甲又找到徐某2等人教訓鄭某某,后來事情鬧大了,余某1說砍了鄭某某11刀,每刀10000元,向他要110000元,他不同意,只愿給40000元,但最后他分兩次給了余某160000元。余某1又帶人持刀到潑河他家中對其進行威脅,索要剩下的50000元,后他托人給余施加壓力,余某1才沒逼他,但余某1說還不算了事,將來還會繼續(xù)找他。
⑧被告人胡某丙供述:2008年11月的一天,余某1打電話叫他喊羅陳的周某一起到新縣辦事,說是替別人砍一個人,夜里十點,羅先鋒開余某1的車帶他、余某1、馮某4、周某,在路上余某1安排他們怎么搞,每人發(fā)一把砍刀,由馮某4在滸灣下車將被害人騙到指定地點,他們到滸灣至沙窩的公路上埋伏。一會,開來一翻斗車,快到跟前停下,他和周飛沖過去砍司機,司機吆喝,他們四人各持刀對司機亂砍,將司機砍倒。
⑨被害人鄭某某陳述:當天夜晚,他被一個人騙到高速路口,由幾個人持刀對其亂砍,將他砍倒。
⑩鑒定結(jié)論、調(diào)解協(xié)議書等相關書證。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2、2008年1月26日下午,余某1駕車與萬某甲駕駛的貨車在光山縣城關熊弄路口會車,因下雪路滑互不相讓,引發(fā)爭執(zhí)。余某1立即電話糾集裴某某攜帶砍刀趕到現(xiàn)場,裴某某提來砍刀后,余某1持刀便對萬某甲、萬某乙一陣亂砍,后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萬某乙傷情構成輕傷,萬某甲傷情構成輕微傷。案發(fā)后,余某1賠償萬某甲、萬某乙醫(yī)療費用等損失共30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余某1供述:在熊弄路口因會車發(fā)生糾紛,他用刀將萬某乙砍傷,后賠償他30000元。
②被告人裴某某供述:余某1打電話叫他趕緊到熊弄菜市場口去,他到后,見余某1、楊安軍正揮刀砍一個人,余某1砍中那人胳膊,后余某1叫李某乙將他的車開走。
③被害人萬某甲陳述:因會車發(fā)生糾紛,余某1下車罵他,還打電話叫人拿刀子來,后余某1等人持刀將他和萬某乙砍傷。
④被害人萬某乙的陳述與萬某甲陳述一致。
⑤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調(diào)解協(xié)議書等相關書證。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3、2008年8月,徐某2到黃某家賭博被公安機關查獲,沒收賭資及罰款共7000元,徐某2要求黃某退還損失未果。8月17日夜晚7時許,徐某2、余某1、馮某4等人到銀基賓館407號房,對黃某實施威脅、毆打。經(jīng)鑒定:黃某耳膜穿孔,其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案發(fā)后,徐某2于2008年8月20日被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新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p>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余某1供述:打黃某的人有徐某2、馮某4等人,他當時也在場。案發(fā)后,徐某2被刑事拘留,是他借錢擺平這事。
②被告人徐某2供述:因在黃某家賭博被抓,他向黃某要錢未果,遂與余某1、馮某4等人在銀基賓館將黃某打傷。
③被害人黃某陳述:在銀基賓館,徐某2指使余某1帶的馬仔馮某4朝他左耳部打一拳,其他幾個人也上來對他拳打腳踢,用煙灰缸將他頭砸破。次日,他發(fā)現(xiàn)耳膜穿孔。后徐某2帶禮品到他家,算是賠償了事。
④證人黃某、吳某恩、徐某某等人證明的內(nèi)容與被害人黃某陳述一致。
⑤法醫(yī)鑒定書、立案決定書、刑事拘留、取保文書等其他相關書證。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4、2010年8月8日下午,因徐某2、徐某5在新縣田鋪鄉(xiāng)黃土嶺村細河沖組何姓祖墳邊建廁所,遭到何姓家族人員的反對。村民何某甲、何某乙到其工地找徐氏兄弟商量此事,徐某5、徐某2對何某甲、何某乙拳打腳踢。經(jīng)附近的村民何正國勸說,徐某2才帶徐某5駕車離開現(xiàn)場。毆打中致何某乙兩顆門牙脫落,經(jīng)鑒定已構成輕傷。事后,徐某2帶何某乙到醫(yī)院治療,并賠償一定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徐某2供述:2010年8月,一天下午,因度假村建廁所,與當?shù)乩习傩瞻l(fā)生了沖突,他哥徐某5將兩個村民打了一頓,其中一個人的門牙被打掉兩顆。
②被告人徐某5供述的內(nèi)容與徐某2供述一致。
③被害人何某乙、何某甲陳述:徐某5先動手打他倆,他倆跑,徐某2和徐某5開車攔住他們不許報警,后徐某5將其二人打傷。
④證人何正某、江某明證明的內(nèi)容與何某乙、何某甲陳述一致。
⑤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及其他相關書證。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5、2006年12月5日中午,因李某甲駕駛農(nóng)用三輪車經(jīng)過新縣城關三橋東頭時與騎電瓶車的朱某乙發(fā)生刮蹭,引起爭執(zhí)廝打,朱某乙打電話給朱某甲,稱其被打吃了虧。朱某甲到現(xiàn)場并指使徐某2、徐某5、羅先鋒等人毆打李某甲及李某甲的妻哥胡某丙。經(jīng)鑒定,胡某丙的傷情已構成輕傷。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朱某甲的親屬賠償被害人胡某丙經(jīng)濟損失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徐某2供述:在城關三橋打胡某丙的人有他、徐某5和羅先鋒。
②被告人徐某5供述:當天是朱某甲打電話,讓他到城關三橋去的。
③被告人朱某甲供述:因他侄子朱某乙被胡某丙打了,他指使徐某5、徐某2等人對胡某丙進行了毆打。
④證人朱某乙證明:當天中午,他騎摩托經(jīng)過新縣三橋處,一三輪車往右打方向,差點把他掛倒了,他罵對方,接著打起來,他打不過對方,他的嘴和眼睛被打開了,于是就給朱某甲打電話說了。一會兒,朱某甲開車來了,還帶來幾個人,對三輪車司機及其叫來的親戚進行毆打。后派出所叫雙方協(xié)議解決,互不找事。
⑤被害人胡某丙、李某甲的陳述與被告人朱某甲、徐某2供述一致。
⑥鑒定結(jié)論及其他相關書證。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被告人余某1參與故意傷害犯罪3起,致3人輕傷;被告人徐某2參與故意傷害4起,致4人輕傷;被告人徐某5、馮某4、朱某甲參與故意傷害犯罪2起,致2人輕傷;被告人裴某某、胡某丙、鄧某、黃某乙參與故意傷害犯罪1起,致1人輕傷。
(四)敲詐勒索罪
2008年11月19日夜,砍傷鄭某某后,余某1隨后給雇請人鄧某打電話,要求以每刀10000元的標準支付報酬110000元,鄧某感到余某1借此敲詐他,只答應先支付40000元,余某1帶毛某某瑞駕車到大廣高速與鄧某碰頭,得到40000元。過了幾天,余某1又多次打電話威脅鄧某給錢,否則將砍人的事宣揚出去。黃某乙、鄧某為了擺平此事,請徐某2、余某1等人在光山縣上官崗新村一餐館吃飯,請徐某2說情。事后,鄧某在余某1的催促下,又在光山縣城關萬豪賓館院內(nèi)交給余某120000元。過后,余某1仍不罷休,繼續(xù)向鄧某敲詐50000元并到潑陂河鄧某家,對其實施威脅。后因鄧某找人給余某1施加壓力,余某1敲詐未果。
該起事實的證據(jù)在本判決故意傷害罪第一起事實中已闡明。
(五)開設賭場罪
1、2010年9月份,被告人余某1伙同徐某某、李某在新縣城關金水小區(qū)李某家中開設賭場,組織多人聚眾賭博,余某1帶人在賭場內(nèi)向參賭人員放高利貸并抽頭漁利數(shù)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同案人徐某某供述:李某在家里開賭場,與他合伙,他和李某搞了兩三天,余某1帶馬仔二興來要求入伙,后三人合伙在李某家開賭場,他和李某約人來賭,余某1看場子和放高利貸。每天收入10000元以上,賭場的提成他每天分2000元,余下的李某和余某1平分,二興工資由余某1給,他們共搞了五天。
②被告人余某1供述:2010年,他和徐某某、李某合伙在李某家開過賭場,以“炸金花”組織人賭博。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2、2010年10月份,余某1伙同閆某某在閆某某位于新縣城關的家中、帝泊森大酒店、金玉賓館等處開設賭場,由閆某某負責聯(lián)系參賭人員,余某1負責場子的管理,同時,余某1安排呂某3、毛某某瑞、二興在賭場看場子、放高利貸。先后組織多人以“詐金花”的方式賭博。賭場經(jīng)營一個月,收入約100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余某1供述:他在新縣閆某某家開賭場,與閆某某合伙,賭詐金花,閆某某負責約人來,他看場子及“收水”(指利息),他怕別人在場子鬧事,把槍常帶在身上,還亮出來嚇唬人,每天能提7000元左右,搞有半個月,收入10萬元左右,他和閆某某平分了。
②被告人黃某甲供述:2010年,余某1和閆某某在閆某某位于老化肥廠對面的家中開賭場。
③被告人閆某某供述:因賭博欠余某1的錢還不上,在余某1的唆使下,才和余某1合伙開賭場,由她約參賭人員,余某1管理,安排毛毛、二興、呂某3等人在場子幫忙,每天能提一二千至一萬元不等,共搞有一個月,至少提成有十萬元,她提的錢參賭時輸了,其中還余某1的賭資27000元。
④證人黃某證明:2010年余某1和閆某某合伙開賭場,聽說當他們場子里沒人時,余某1就打聽賭博的人在哪個賭場,之后就帶人去搗蛋,砸別人的場子。
⑤證人徐某某證明:余某1和閆某某合伙在閆某某家開賭場,參與人很多,余某1還在場子里放高利貸。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3、2009年10月份以來,呂某在新縣城關自己家中、張洋家中、新縣帝泊森大酒店等處開設賭場,組織多人以麻將“推柄子”的方式聚眾賭博。同時,余某1安排呂某3、王某某、毛某某瑞、二興等在賭場提供暴力護場、放高利貸,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余某1供述:2010年春呂某開始在帝泊森酒店內(nèi)開賭場,他在場子里幫呂某看場子和放貸,呂某從每天收入中當場支付他報酬,每天能掙一千余元。
②被告人呂某3供述:2010年4月,他去新縣時,呂某就在開賭場,在金水小區(qū)他家中開,但經(jīng)常換地方,參賭人員是呂某聯(lián)系的,余某1安排他在場子里幫忙,每天給他200元,他干了一二個月,掙了近20000元。余某1每天偶爾來轉(zhuǎn)轉(zhuǎn),呂某每天給他一二千元。另外,余某1還在賭場放高利貸。
③同案人呂某供述:他開賭場請幫忙的有張洋、余某1、二興等人,張洋端茶送水,余某1放高利貸,二興聽余某1差遣,他每次給余某1、二興二三千元,共給余某1三萬元。
④證人徐某某證明:他看見余某1在呂某開的賭場安排人看場子和放高利貸。
⑤被告人閆某某供述:2010年4月份,她到呂某開的賭場參賭,呂某請張波等幾個人幫忙,余某1安排二興及毛毛放高利貸,她從二興及毛毛手中拿二萬元高利貸,輸光了,過幾天,呂某罵她并要錢,她從農(nóng)行貸3萬還了。
⑥證人宋某、柳某松等人均證明:他們在呂某開的賭場輸了幾十萬,余某1和毛毛等人在賭場放高利貸,并給呂某看場子。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4、2008年以來,被告人黃某甲在新縣城關自己家中和劉某某家中開設賭場,組織多人以“詐金花”的方式聚眾賭博,賭資巨大,賭場經(jīng)營一個多月,每天場子提成收入三千元,總收入十萬余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黃某甲供述:2008年.他在自己家、劉某某家開賭場,組織多人以“炸金花”賭博,搞了一個多月,每天提成有3000元,掙了十萬元左右。
②同案人劉某某供述:2009年4月份,黃某甲在他家二樓開賭場,每天能提10000余元,搞有一個多星期。
③證人徐某某、曹某某均證明:他倆去過黃某甲開的賭場賭博。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5、2009年年底,被告人黃某甲伙同潘某、余某某(均在逃)在新縣城關鐘畈潘某家中開設賭場,由黃某甲、潘某負責聯(lián)系參賭人員,余某某負責場子的管理。組織多人,用麻將“推柄子”的方式聚眾賭博,賭資巨大。黃某甲等人從中抽頭漁利數(shù)十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黃某甲供述:他、潘宏、余某某在鐘畈潘宏家開賭場,由他和潘宏聯(lián)系參賭人員,余某某在場子里抽水放貸,用麻將推柄子,每天抽水收入在10000元上下,搞了一個多月。
②證人曹某某證明:他去余某某、黃某甲在夜上海樓上、潘宏家中開設的賭場賭博。輸?shù)舨簧馘X。
上述證據(jù),本案予以確認。
6、2009年年底,被告人黃某甲伙同余某(在逃)、汪某在新縣城關京九路“福華商場”旁邊一居民家二樓開設賭場。由黃某甲負責聯(lián)系參賭人員,組織多人以“推柄子”的方式聚眾賭博,賭資巨大,余某、汪某在賭場抽頭漁利數(shù)十萬元。被告人余某1帶領組織成員到該賭場提供暴力護場、放高利貸,從中漁利。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黃某甲供述:他從余某某和潘宏處撤出后,正在開賭場的余某和汪某請他聯(lián)系參賭人員,當時他們在城關京九“福華商場”邊一家的二樓搞,賭法和提成與他們賭場一樣,他加入后負責聯(lián)系參賭人員,余某帶余某1在場子看場子和放高利貸。
②證人徐某某證明:黃某甲和汪某合伙開賭場,他去過黃某甲的賭場,他們賭場搞有半個月。
③證人曹某某證明:他于2009年7、8月在余某和黃某甲合伙開的賭場參賭時認識余某1的,那時余某1在場子里放高利貸。
上述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六)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0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黃某甲在新縣城關“三和賓館”四樓開一房間,從曹某某手中拿了一包冰毒,邀請余某1、余峰(在逃)到其房間內(nèi),三人共同吸食。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余某1供述:2010年至2011年5月,他在新縣多次吸毒,其中黃某甲為其提供過毒品,他們在一起共同吸食。
②被告人黃某甲供述:2010年6月的一天下午,他住在新縣三和賓館四樓的一個房間,兩三點時,他到樓下車上拿東西,在賓館門口碰到曹某某,曹說給點東西他嘗嘗,然后掏出一小包冰毒,約半克,他接過后回房間,在上樓時又碰到余某1和余峰,他就將曹某某給的冰毒拿出來,三人共同吸食。
③證人曹某某證明:他和黃某甲在一起多次吸毒,還為黃提供過毒品。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2、2011年5月27日夜,被告人黃某甲在武漢市“漢正瑞鑫”賓館開了一間房,從王某處拿一包冰毒,后黃某甲與董某某共同吸食。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黃某甲供述:在他被抓捕的前一天夜里,他在武漢的一家賓館2207房間和王某在一塊吸冰毒,當時董某某也吸了一口。
②證人王某證明:房間是黃某甲給1000元錢她開的,冰毒是她給黃某甲的,吸毒的工具是她做的。她見黃某甲和黃帶的女人在吸毒。
③證人董某某證明:當天夜,她與黃某甲住在一起,黃吸毒時讓她也吸了一口。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3、2010年以來,余某1多次在新縣金玉賓館、三和賓館等處開房間,購買冰毒等毒品,容留黃某甲、余某、吳某政、呂某等人共同吸食。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余某1供述:從去年五一節(jié)至今,他在新縣多次同新縣的袁某、黃某甲、吳某政等人在新縣京豫酒店等處吸麻果和冰毒20多次。
②被告人黃某甲供述:2010年至2011年3月,余某1先后兩次請他到賓館開的房間吸毒。有時他也請余某1吸毒。
③同案人呂某供述:2011年4月一天夜8點,他到余某1在金玉賓館二樓常住的房間,見余某在錫紙上吸冰毒,余還讓他吸了一口。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七)聚眾斗毆罪
2010年7月23日凌晨,朱乾忠(另案處理)與女友張某某吃完夜宵后,返回光山縣公安街誠信賓館準備開房住宿,在該賓館附近被張某某另一男友陳某乙等人發(fā)現(xiàn)引發(fā)廝打。朱乾忠立即電話糾集呂某3、張某、楊某某、程某等人趕到公安街,商量報復陳某乙(另案處理)。陳某乙等人毆打朱乾忠離開后,也預謀糾集人員與朱乾忠一方斗毆。陳某乙在海營街乘坐周某成的出租車沿公安街、新時代廣場一帶尋找朱乾忠,并同時用電話不斷召集人員。后與朱乾忠等人相遇,朱乾忠、呂某3等人即持鋼管等工具上前攔截陳某乙乘坐的車輛,打砸車玻璃,喝令其下車,陳某乙見勢頭不對,立即鎖上車門將司機攆下車,自己駕車逃離。朱乾忠、呂某3等人準備駕駛摩托車追趕,此時,陳某乙召集的人員駕駛一輛黑色轎車從西駛來,直接撞向朱乾忠、呂某3等人駕駛的摩托車,當場將二人撞倒在地,車輪從呂某3腿部碾壓而過。車輛停下后,從車上下來四五名青年,持刀沖過來,張某、程某、楊某某等人四處逃竄,陳某乙叫來的人持刀將朱乾忠胳膊等部位砍傷后駕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朱乾忠傷情已構成重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呂某3供述:他這方砸車時,副駕駛位上只有一人,司機被攆下車,過有十分鐘,從公安街西邊沖來一轎車,將他、朱乾忠、小兵三人騎的摩托撞倒了,車從他腿上軋過去,車上有約五人,這些人砍朱乾忠,他和小兵跑了。
②同案人陳某乙供述:當夜,他到公安街誠信賓館找情人張翠,見她坐一男的黑色轎車上,他生氣,將男的拉下車打兩拳,這男的打電話叫人拿東西來打他,他跑了,并給國民打電話,叫國民過來。后他坐出租車由西向東往公安街去,到誠信賓館時,被他打的那人帶五六個人拿鋼管、砍刀攔住他坐的出租車,打破玻璃,將他往下拉,有人將司機拉下車,他趁機到司機位開車往西跑了。后他聽張翠打電話說,他剛走就來幾個人將和他打架的那個人砍得好重。
③被害人朱乾忠陳述:陳某乙將他打傷后,他給呂某3、楊某某打電話,叫他們來幫忙,一會呂某3、張某騎摩托來了,楊某某、程某坐出租車到了,在公安街他們與陳某乙召集的人相遇,他們砸了陳某乙坐的出租車,后陳某乙叫來的人開車撞他們,將呂某3的腿軋傷。其中一個叫小峰的人用刀將其左胳膊砍斷。
④同案人張某、楊某某、陳磊的供述與呂某3、朱乾忠供述一致。
⑤證人周某成、葛某證明的內(nèi)容與陳某乙供述一致。
⑥鑒定結(jié)論及其他相關書證。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八)窩藏罪
2010年7月12日,余某1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光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網(wǎng)追逃。被告人余某某明知余某1涉嫌犯罪,依然為余某1提供資金扶持,一起交往、吃喝,并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為余某1開房住宿。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余某1供述:自2010年10月至今,他與余某某在一起比較多,余某某知道他被公安通緝,他住賓館有時用余某某的身份證開房。在此期間,余某某有時打牌贏了錢,給他三百五百元不等。
②被告人余某某供述:2010年夏天,余某1找到他說,余在光山和新縣犯了一些事,光山公安的要逮余某1,問他是否認識光山公安的人,怎么能把余的事擺平。他也打聽了,但后來沒幫上忙。他與余某1有一定交往,曾給余開過一次房,并給余少量現(xiàn)金。
③書證:余某1與余某某的通話清單、余某某入住錦和快捷賓館、新縣賓館等賓館的消費清單。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呂某3明知匡某等人大肆盜竊摩托車犯罪,仍幫助匡某藏匿盜竊所得摩托車,并受呂某金的請托從匡某團伙購買一輛摩托車。2010年8月前后的一天下午快黑時,呂某3接到匡某電話叫到光山縣城關閘上店接車,匡某將盜竊所得的一輛紅色新大洲125型二輪摩托車交給呂某3,以700元成交。呂某3將贓車騎到斛山鄉(xiāng)喻畈村老家,交給呂某金,呂某金見摩托車的擋泥板有“光山專賣”標志,害怕被人發(fā)現(xiàn),叫呂某3將車輛退給了匡某。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①被告人呂某3供述:匡某、呂某、魏某某三人他都認識,都是偷摩托車的。2010年8月一天下午,匡某打電話叫他到槐店街一加油站處幫忙騎摩托車,他去后見匡某騎一紅色豪爵銀豹125摩托,讓他騎到碧海云天酒店處放著,車沒鑰匙,匡某叫他將線連在一起打響的,他知道是偷的車。幾天后,匡某打電話對他說,偷了一輛新車,叫他到閘上店處騎,他去后見匡某騎一輛八成新的紅色直梁新大洲125摩托車,后他將該車騎回,欲賣給呂某金,因呂發(fā)現(xiàn)車擋泥板上有“光山專賣”字樣,沒敢買,他又將車退給匡某。
②同案人匡某供述:2010年7、8月一天夜,他和呂某、匡自然到十里街一個小區(qū)偷了四輛摩托車,其中一輛紅色直梁125車,他把這輛車讓呂某3介紹賣出去,后呂某3對他說將車賣給他一個熟人時,他熟人說車是從光山偷的,車上有標記,不敢要,呂某3又將車退他了,后他將車賣給光山縣城南頭一收破爛的了。
③證人呂某金證明:2010年夏的一天,呂某3騎一摩托對他說,是買的二手車,才幾百元,問他要不要,他懷疑來路不明,沒敢買。
④被害人李某丙陳述:2010年7月17日夜,他放在十里鎮(zhèn)街道安居小區(qū)樓梯道的一輛紅色豪爵125摩托車被盜,價值3500元。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被告人鄧某案發(fā)后于2010年7月8月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朱某甲、黃某乙、胡某丙、余某某也在案發(fā)后分別于2011年6月1日、6月9日、7月24日、7月25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胡某丙歸案后,向公安機關提供2011年5月因?qū)め呑淌戮W(wǎng)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QQ號和聯(lián)系電話,并積極作周某某的思想工作,勸其主動投案自首,現(xiàn)周某某已歸案。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以余某1、徐某2為首的犯罪集團,成員人數(shù)較多,組織相對穩(wěn)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雖沒有明顯的幫規(guī)和紀律,但有松散的層級及明顯的聯(lián)絡機制;該組織通過壟斷新縣地下賭場,插手民間糾紛,為別人看場子收取保護費等獲取非法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基本活動和組織成員的部分生活開支;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滋擾、恐嚇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多次違法、犯罪活動。且時間長、涉及面廣、地域特定、受侵害對象較多,給當?shù)厝罕娫斐尚睦砜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導致群眾安全感下降,給當?shù)亟?jīng)濟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造成嚴重破壞。以上幾個方面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應當同時具備的“四個必備特征”相符。前述九名被告人的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庭審中,除馮某4對該罪不持異議外,另八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認為各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其辯解、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不符,且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余某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先后實施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活動,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余某1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余某1在所犯個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屬主犯,依法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余某1當庭辯解未參與第1、2、13、14起尋釁滋事,未容留他人吸毒,與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同時辯解第2起故意傷害屬于防衛(wèi)行為,第3起故意傷害屬勸架行為,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其他辯解、辯護意見也與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納。余某1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50000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棄,余某1參與第9起尋釁滋事,因被害人逃走及公安及時出警,致其傷害他人目的未得逞,兩起犯罪均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余某1在隨意毆打他人的同時,還持械任意損毀他人財物,且多次滋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均應酌情從重處罰。余某1參與的第1起尋釁滋事、第2起故意傷害已分別給予被害人經(jīng)濟賠償,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余某1持刀滋事和傷害他人,可酌情從重處罰;余某1當庭認罪態(tài)度差,無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重處罰。余某1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徐某2組織、領導犯罪集團先后實施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犯罪活動,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徐某2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徐某2當庭辯稱未參與第3、11起尋釁滋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不符,其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認為徐某2參與第8起尋釁滋事屬未遂,理由不能成立,因追逐他人是尋釁滋事的基本特征之一,只要實施了該行為,就構成既遂;但在第9起尋釁滋事犯罪過程中,徐某2伙同他人持刀、鋼管等兇器欲毆打被害人,因被害人及時逃走,且警察及時出警而未果,辯護人認為該起滋事屬未遂,依法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徐某2在第11起尋釁滋事犯罪中伙同徐某5共同毆打被害人,在第1起故意傷害犯罪中參與預謀并指使余某1具體實施傷害行為,在幕后起策劃、組織作用,均應認定為主犯,辯護人認為徐某2在該兩起犯罪中屬從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徐某2在實施其他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在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過程中,其參與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后果要小于余某1,在量刑時應有所區(qū)別;被告人徐某2持刀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可酌情從重處罰;徐某2對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的被害人曾某、李某、胡才、胡某、何某乙已給予經(jīng)濟賠償,并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2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馮某4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并先后實施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犯罪活動,其行為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馮某4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馮某4參與第2、3起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有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等相關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馮某4當庭辯解未參與該兩起尋釁滋事,辯護人認為指控馮某4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辯解、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在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犯罪中,馮某4均起主要作用,均應認定為主犯,依法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在第1起故意傷害犯罪中,被害人的損傷后果系其他同案犯所致,馮某4雖屬主犯,但其作用小于其他同案主犯,量刑時應有區(qū)別;馮某4參與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與余某1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密切相關,屬骨干成員,當庭對其所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能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4此次所犯的三罪屬刑罰執(zhí)行期間發(fā)現(xiàn)的漏罪,應與其以前所犯故意傷害罪依法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呂某3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并先后實施了開設賭場、聚眾斗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活動,其行為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呂某3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開設賭場犯罪中,呂某3負責看護賭場,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呂某3參與聚眾斗毆的事實有同案犯的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但在共同犯罪中,未致傷對方當事人,其行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呂某3當庭辯解未參與涉黑的違法事實和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與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不符,其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呂某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情節(jié)較輕,可酌定從輕處罰;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其親屬為其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呂某3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徐某5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并先后參與實施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犯罪活動,公訴機關指控徐某5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第4、9起尋釁滋事和第1、5起故意傷害犯罪中,徐某5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在第11起尋釁滋事及第4起故意傷害犯罪中,徐某5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公訴機關認為徐某5在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犯罪中均系從犯的意見不當,應予糾正;徐邦宏參與第9起尋釁滋事屬未遂,依法可從輕處罰;徐某5辯稱未參與第4、9起尋釁滋事、第5起故意傷害,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第1、5起故意傷害不構成犯罪的辯解、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徐某5對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的被害人華某某、何某乙已給予相應賠償,可酌情從輕處罰;徐某5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裴某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并先后實施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犯罪活動,其行為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裴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裴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在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裴某某送刀到現(xiàn)場,但未實施傷害行為,其行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認定裴某某在故意傷害犯罪中系主犯,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應予糾正;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裴某某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黃某甲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并參與實施了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活動。其行為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黃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黃某甲當庭否認參與第5、6起開設賭場及第2起容留他人吸毒,辯護人認為黃某甲在第5、6兩起開設賭場犯罪中系從犯的辯解、辯護意見,均與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黃某甲第6起開設賭場和第1起容留他人吸毒與余某1有關聯(lián),但沒有參加與涉黑有關的其他暴力性違法、犯罪活動,指控其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可酌情從輕處罰;歸案后,黃某甲的親屬積極為其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黃某甲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朱某甲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朱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第1起故意傷害犯罪中,朱某甲起介紹作用,未參與制訂具體傷害方案和實施具體傷害行為,其行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在第5起故意傷害中,朱某甲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依法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公訴機關認為朱某甲在兩起故意傷害犯罪中均系主犯,辯護人認為朱某甲在兩起故意傷害犯罪中均系從犯,與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案發(fā)后,朱某甲主動投案,庭審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其親屬主動賠償了兩名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某丙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并參與實施了故意傷害犯罪活動,其行為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胡某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丙受組織安排,積極實施傷害行為,系主犯,依法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胡某丙持刀傷害他人,可酌情從重處罰;案發(fā)后,胡某丙主動投案,庭審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歸案后,胡某丙積極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網(wǎng)上在逃犯,其行為屬立功,依法可從輕處罰;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胡某丙的親屬賠償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胡某丙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閆某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并參與實施了開設賭場犯罪活動,其行為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閆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開設賭場犯罪中,閆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閆某某僅參與一起開設賭場犯罪,且系在欠余某1高利貸無法歸還情況下,受余指使而為,沒有參加與涉黑有關的其他暴力性違法、犯罪活動,指控其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情節(jié)較輕,可酌情從輕處罰;歸案后,閆某某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親屬積極為其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閆某某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鄧某、黃某乙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起組織作用,均應認定為主犯,依法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辯護人認為黃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案發(fā)后,鄧某、黃某乙先后到公安機關投案,庭審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均系自首,均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系因民間糾紛引起,二被告人處理問題方法不當,從而走上犯罪道路,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二被告人能認罪悔罪,且被害人的損失已得到賠償,根據(jù)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對其二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二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二被告人的辯護人建議對其二人適用緩刑的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仍為其提供隱藏處所和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公訴機關指控余某某犯窩藏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fā)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動投案,庭審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余某某雖有為余某1開房和給予少量現(xiàn)金資助的行為,但并不具有長期性和連續(xù)性,自2010年7月余某1被上網(wǎng)追逃至2011年4月26被抓獲,在長達十個月時間內(nèi),余某1一直在新縣躲藏,其本人具有經(jīng)濟能力和藏身條件,并不僅靠余某某提供財物和藏身處所,余某某出于朋友義氣走上犯罪道路,其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辯護人認為余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有自首情節(jié),且系初犯,能認罪悔罪,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為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不受侵害,打擊和遏制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滋生蔓延。對被告人余某1,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九、第五條、第六十一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徐某2,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五條、第六十一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呂某3,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五條、第六十一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馮某4,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五條、第六十一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裴某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五條、第六十一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徐某5,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五條、第六十一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黃某甲,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條、第五條、第六十一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胡某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八條、第五條、第六十一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閆某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五條、第六十一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朱某甲,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黃某乙、鄧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余某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余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六罪并罰,合計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余某1犯罪使用的豫S76122轎車一輛,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徐某2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三罪并罰,合計有期徒刑九年零二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
三、被告人馮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原犯故意傷害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并罰,合計有期徒刑八年零四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
四、被告人徐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罪并罰,合計有期徒刑五年零二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五、被告人呂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四罪并罰,合計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已繳納5000元)。
六、被告人裴某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罪并罰,合計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七、被告人黃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三罪并罰,合計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已繳納)。
八、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九、被告人胡某丙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二罪并罰,合計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
十、被告人閆某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二罪并罰,合計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繳納)。
十一、被告人鄧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十二、被告人黃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十三、被告人余某某犯窩藏罪,免于刑事處罰。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余某1的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10月20日止;被告人徐某2的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原刑事拘留4日已折抵刑期);被告人呂某3的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被告人馮某4的刑期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原羈押及服刑時間均連續(xù)計算,折抵刑期);被告人裴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被告人徐某5的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原行政拘留10日已折抵刑期);被告人黃某甲的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12年11月27日止;被告人閆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12年5月6日止;被告人胡某丙的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2年12月5日止;被告人黃某乙、鄧某的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余某1、呂某3的罰金限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nèi)繳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何驍
審判員張志勇
審判員梁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晏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