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wǎng)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wǎng)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chǎn)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chǎn)糾紛
知識產(chǎn)權 公司股權 經(jīng)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wǎng)站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5)夏刑初字第00094號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9-26   閱讀:

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夏邑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夏刑初字第0009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裁判日期: 2015-08-06

審理經(jīng)過

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檢察院以夏檢公訴刑訴(2015)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夏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光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1及辯護人程華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夏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組織特征:在以許某某為首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中,許某某(另案)等人自行成立殘疾人“協(xié)會”,許某某會長為組織、領導者,專職討債,調解糾紛,積極發(fā)展、吸收殘疾人加入,逐步形成了以許某某為首,戶某某、徐某某、黃某某、張某某(另案)四個副會長為骨干成員,被告人趙某1等三十多人積極參加的犯罪組織,該組織對發(fā)展成員、收贓、分贓,犯罪活動分工都有明確規(guī)定,并規(guī)定誰不聽話就開除誰,以此組織多次強索債務、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惡劣影響。

2、經(jīng)濟特征:被告人趙某1等人利用殘疾人“協(xié)會”組織,以弱示強,使用軟暴力威脅等手段,聚斂錢財。該“協(xié)會”組織為獲取經(jīng)濟利益,組織成員眾多,分工明確,平時所有成員都可以“拉活”,即找線索,誰的線索多提成2%,組織成員找到線索直接向許某某匯報,許某某和戶某某分別通知團伙其他成員到夏邑縣城關鎮(zhèn)邵家寨路口“劉家店旅社”集合開會,以委托人自愿把糾紛的錢或者債務捐獻給殘疾人協(xié)會為幌子,用來逃避打擊,然后許某某安排或者親自帶領團伙成員租車(成員內部的車)找到受害人,強迫、威脅受害人拿錢解決問題,按規(guī)定追回的錢數(shù)20%至50%的提成,除去租車、吃飯、許某某和戶某某的手機費等費用外,平均分配給參與的團伙成員。通過有組織的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jīng)濟利益,該團伙在夏邑縣周邊一帶形成一定的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經(jīng)濟秩序。

3、行為特征:該組織在形成演變過程中,該組織成員以夏邑縣政府不準正常人在集會上經(jīng)營鼠藥、滅害靈為借口,組織二三十人到夏邑縣王集鄉(xiāng)、劉店集、楊集鎮(zhèn)、車站鎮(zhèn)、李集鎮(zhèn)、何營鄉(xiāng)、桑固鄉(xiāng)、濟陽鎮(zhèn)、羅莊鎮(zhèn)、馬頭鎮(zhèn)、業(yè)廟鄉(xiāng)、郭店等鄉(xiāng)鎮(zhèn)的超市、門市部查藥,強行索要錢財;還組織二三十人到多個鄉(xiāng)鎮(zhèn)替他人討債,插手經(jīng)濟糾紛,采取堵門、隨意大小便、辱罵、毆打、摔砸物品、賣糧食、非法拘禁、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受害人拿錢解決問題,按照不等年份的債務提取20%至50%的好處費;該“協(xié)會”組織發(fā)展到威脅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受雇于他人對抗政府部門執(zhí)法,對抗公權力。通過軟暴力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一個控制一方,為所欲為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4、危害性特征:該組織為確立強勢地位,多次糾集二三十殘疾人利用軟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進行滋事毀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進而利用組織惡名聚斂錢財,在夏邑縣一帶對群眾造成心理強制,談殘色變,拿錢消災,致使有的全家有家不敢回,常年流落在外;非法控制滅蚊、滅蠅、滅鼠藥經(jīng)營行業(yè),致使很多門市部不敢正常經(jīng)營,形成重大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經(jīng)濟秩序。

(二)妨害公務罪

馬頭鎮(zhèn)劉各村楊莊的村民楊某某家違章建筑房屋,楊某某的舅劉某甲便糾集趙某1等殘疾人,按照每人每天分給110元錢,班子成員一天160元的標準發(fā)給殘疾人,讓殘疾人吃住在工地阻止執(zhí)法,2014年8月4日,馬頭鎮(zhèn)副鎮(zhèn)長洪某某等人不讓其違章建筑,許某某指使朱某某、徐某甲、王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等人把馬頭鎮(zhèn)副鎮(zhèn)長洪某某打傷,經(jīng)鑒定洪某某的傷為輕微傷。

(三)非法拘禁罪

劉店鄉(xiāng)太廟村曹油坊的劉某某索要劉某甲賠償?shù)乃娜f元錢,2012年陰歷11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趙某1等人到劉某甲家要賬,采取辱罵、讓人看守等手段非法控制劉某甲的妻子鄭某甲二十七八個小時,第二天中午,劉店派出所出警才逃出;還被拉走兩千多斤小麥和一千多斤玉米,致使劉某甲家損失8000余元。

(四)敲詐勒索罪

1、2009年羅莊鄉(xiāng)將各村的蔣某某修路用蔣某甲1700元的柴油,經(jīng)肖某某給了蔣某甲,而在2010年3月份的一天,蔣某甲的哥領著被告人趙某1等三十多個殘疾人到蔣某某家,采取堵門、隨意大小便、毆打、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蔣某某拿錢,蔣某某被迫給2500元錢。

2、七八年前,馬頭鎮(zhèn)楊市園村的楊某甲與劉各村的劉某乙有經(jīng)濟糾紛,在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劉某乙的哥劉某丙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二三十殘疾人到楊某甲的養(yǎng)雞場,采取辱罵、摔砸物品、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楊某甲向其要5000元錢,一直辱罵、纏鬧到天黑,楊某甲被迫給了1300元才走。

3、2013年5月4日5時許,朱某某以五六年前張某甲給朱某某的弟弟朱某甲蓋房子私自用朱某某的瓦和要工錢為借口,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三十余人,采取堵門、隨意大小便、摔砸物品、賣糧食、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張某甲,訛詐張某甲12000元錢。

4、因會亭鎮(zhèn)十里鋪村張某丙的女兒張某丁與郭店鄉(xiāng)駱天廟村徐某乙的兒子徐某丙離婚,經(jīng)協(xié)議張某丁退給徐某丙2000元彩禮錢,而在2013年6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趙某1等人到張某丙家,采取堵門、辱罵、隨地亂吐、恐嚇、毆打等非法手段,并把鄰居張某戊和司法所的殷某某打傷,到下午3時許,田某某家被強行索要10000元錢。

5、2013年農(nóng)歷六月初三,彭某某家辦小喜事時,朱某某酒后與彭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朱某某便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彭某某家,采取堵門、辱罵、隨地亂吐、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彭某某,向彭某某索要4000元錢。

6、2013年8月10日,袁某某以25年前戶某甲的內弟朱某乙領走袁某某的媳婦,毆打戶某甲被拘留,現(xiàn)在想起有點虧為由,便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人向戶某甲索要10000元錢,采取堵門、跺門、隨地亂吐、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戶某甲,戶某甲被迫給3500元錢。

7、2013年10月29日上午,袁某甲以二十年前離家出走的妻子是因朱某丙通知朱某乙逃脫為借口,便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二十多名殘疾人到朱某丙家,采取堵門、辱罵、賣糧食、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朱某丙,朱某丙被迫給11200元,還被強行拉走四五袋小麥。

8、2013年陰歷11月14日上午,羅莊鄉(xiāng)孫王莊高樓的李某某在濟陽鎮(zhèn)會上與徐某某鬧著玩時,發(fā)生口角;到11月16日早上,徐某某便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找到李某某向其索要10000元錢,采取堵門、隨意大小便、摔砸物品、向門框上摸屎、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李某某,李某某被迫給1700元錢。

(五)尋釁滋事罪

1、夏邑縣何營鄉(xiāng)丁瓦房村的何某某與本村的村民何某甲因為地皮糾紛,在2014年4月26日早上,何某某等人糾集被告人趙某1、徐某甲等二十多殘疾人,到何某甲家門口毆打何某甲,并在有糾紛的地皮上挖了寬5米左右,長約26米的溝,毀壞樹木9棵。

2、三四年前,夏邑縣交通局李某某的女兒和李某乙離婚,法院判決李某某的女兒給李某乙五萬元錢;到2014年3月29日,李某乙便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人到交通局家屬樓找李某某要錢,采取堵門、毆打、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李某某拿錢,到4月1日早上又糾集這些殘疾人到李某某家要錢,李某某被迫給50000元錢,李某乙當時就給許某某15000元。

3、因夏邑縣城關鎮(zhèn)東光街南段的蔡某某的老公公胡某某欠王某乙20000元的工錢;在2014年6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趙某1等人到保健院南邊路東蔡某某的門市部,向蔡某某要錢,蔡某某說不欠錢,這些人便采取堵門、毆打、辱罵、亂吃亂拿、恐嚇等手段威脅蔡某某拿錢,蔡某某被迫借了17000元錢給了他們,又給其兩條紅旗渠煙。

4、因城關鎮(zhèn)東光街北段的涂某某與李集鎮(zhèn)段胡同的段某某有經(jīng)濟糾紛,2014年7月25日早上,段某某便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人到東光街北段涂某某的門市部要錢,采取堵門、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涂某某拿錢,到12點左右,涂某某被迫給了80000元錢,徐某某等人得到提成32000元,平均分得1100元,因徐某某聯(lián)系的,多分600元。

5、2012年的一天中午,許某某等人為了替劉店鄉(xiāng)劉雙樓的劉某丁向李集鎮(zhèn)杜樓村楊莊的楊某乙索要退婚的財禮,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二三十人到楊某乙家采取堵門、辱罵、恐嚇等威脅楊某乙的母親李某丙,長達四、五個小時。

6、2012年7月6日早上,許某某為了替馬頭鎮(zhèn)司莊的司某某向虞城縣黃冢鄉(xiāng)劉莊村李莊的李某丁索要兒子司某甲退婚的彩禮,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二三十人到李某丁家采取堵門、辱罵,毆打、恐嚇等威脅李某丁的父親徐某丁,由于徐某丁說還沒有算清帳,就被毆打,被迫給20000元錢。

7、2013年秋天,許某某等人為了替郭某某向太平鄉(xiāng)三包祠村的前妻閆某某索要退婚的二萬元財禮錢,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二三十人到閆某某家采取堵門、亂吃亂拿、恐嚇等威脅閆某某的母親趙某某,被迫給20000元錢。

8、2014年3月28日,因夏邑縣濟陽鎮(zhèn)的郝某某與中峰鄉(xiāng)的朱某戊離婚要彩禮,郝某某的父親郝某甲便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朱某戊叫索要彩禮,發(fā)生爭執(zhí),并把朱某戊的母親劉某戊、嫂子張某己打傷,經(jīng)鑒定均為輕微傷。

9、2014年春天,許某某等人為了替劉店鄉(xiāng)顧樓村的宗某某向劉店鄉(xiāng)王閣村的王某丙索要兒子宗某甲退婚的財禮,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二三十人到王某丙家采取堵門、辱罵,毆打、恐嚇等威脅王某丙的父親王某丁,毆打王某丙的哥哥王某戊,被迫給28000元錢。

10、2014年2月22日8時許,因太平鄉(xiāng)譚廟村的朱某己的兒子朱某庚與劉店鄉(xiāng)郭李集村李某戊的女兒李某己離婚要彩禮錢,朱某己(另案)便承諾給殘疾人21240元的費用,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人到劉店鄉(xiāng)郭李集李某戊家要賬,并發(fā)生爭執(zhí),把李某戊和李某己打傷,經(jīng)鑒定李某戊的傷為輕傷。

11、三年前的秋天,楊集鎮(zhèn)關廟村的張某庚與其哥哥張某辛打架,經(jīng)楊集鎮(zhèn)派出所調解,春節(jié)后張某庚給張某辛賠償款3000元,而在一天早上,許某某領著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張某庚家,采取堵門、辱罵、賣糧食、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行索要這3000元錢,張某庚說協(xié)議上說好是春節(jié)后再給,那些殘疾人就在張某庚家一直吵罵,中午還被拉走兩袋子小麥,到下午三點多鐘,張某庚被迫給3000元錢。

12、三年前,郭店鄉(xiāng)的楊某丙與韓某某合伙干生意,韓某某欠楊某丙24000元錢,到2012年夏天的一天早上,楊某丙花1000元錢雇傭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韓某某家中索要錢,毆打韓某某的妻子,并在韓某某屋內小便,到中午,韓某某夫婦以出去借錢趁機逃脫,許某某等人便把韓某某家中的摩托車和摩的三輪車騎走賣掉,嚇的韓某某一家人至今都不敢回家。

13、2012年秋天,桑固鄉(xiāng)高樓村的劉某己建房子時,由于桑固鄉(xiāng)政府和高樓村委不讓其建,劉某己便花10000元錢雇傭趙某1等人在建房子處助威。?

14、2013年4月12日早上,因農(nóng)業(yè)局的趙某甲不讓姜某某建在其住處前邊建房子,姜某某便花錢(每人每天110元)雇傭張某某等殘疾人,張某某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人到姜某某建房處助威。?

15、2014年7月份的一天8時許,被告人趙某1和許某某、戶某某、徐某某、張某某、黃某某五人收到駱集鄉(xiāng)蘇王莊村的蘇某某的1500元經(jīng)費,到駱集鄉(xiāng)政府為蘇某某的兒子要低保,在駱集鄉(xiāng)政府鬧了半個多小時。

16、2014年3、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業(yè)廟鄉(xiāng)南街張某子嘉施利復合肥店,以該店內賣蠅子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恐嚇等方法,并索要800元錢,該店賣的是許某某推銷的蠅子香,也被迫給了300元錢。

17、2014年6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濟陽鎮(zhèn)濟北村老板綜合門市部,以門市部賣蠅子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吐痰、謾罵、恐嚇等方法,向劉某庚索要1000元錢,被迫給300元錢。

18、2014年6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桑固鄉(xiāng)高樓村東頭劉某己的小賣部,以該小賣部賣蠅香和蚊香為由,到門市部采取吐痰、隨地小便、恐嚇等方法,由于相互認識,便向劉某己要了200元錢。

19、2014年6、7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桑固鄉(xiāng)高樓村高道業(yè)的門市部,以該門市部賣蠅子藥為由,到門市部采取堵門、恐嚇等方法,索要800元,被迫給300元。

20、2014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王集鄉(xiāng)孫莊路口王某己飼料、獸藥店,以該店里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吐痰、恐嚇等方法,向王某己索要2000元,被迫給600元錢和5盒帝豪煙。

21、2014年7月3日,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王集鄉(xiāng)衛(wèi)生院北面路東王某庚的一文超市,以該超市內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恐嚇等方法,向王某庚索要1000元錢,被迫給600元錢。

22、2014年7月3日,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王集鄉(xiāng)后老家路西張某丑一分利超市,以該超市內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恐嚇等方法,向張某丑索要1000元錢,被迫給600元錢。

23、2014年7月4日,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王集程某某華聯(lián)超市,以該超市內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恐嚇等方法,索要800元錢。

24、2014年7月4日,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劉店鄉(xiāng)派出所對面劉某辛的農(nóng)技站門市部,以該超市內賣蚊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砸壞物品、恐嚇等方法,索要800元錢。

25、2014年7月4日,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劉店鄉(xiāng)政府門西旁彭某甲的微利超市,以該超市內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拿東西、恐嚇等方法,索要400元錢。

26、2014年7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郭店鄉(xiāng)政府對面何某乙萬家超市,以該超市內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拿東西、恐嚇等方法,向何某乙索要2000元錢,被迫給400元錢。

27、2014年7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車站鎮(zhèn)文化路東段路南劉某子的二元超市,以該店內賣蚊香為由,向劉某子索要1200元,由于夫妻二人不愿意給錢,夫妻二人被打傷,物品被毀壞,最后被逼無奈給400元錢。

28、2014年7月上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業(yè)廟鄉(xiāng)東街王某辛的金滿園購物廣場,拿著蠅香說該購物廣場內賣的,要罰錢,王某辛說沒有賣蠅香,便采取在店內堵門、謾罵、恐嚇等方法,索要200元錢。

29、2014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業(yè)廟鄉(xiāng)轉盤西南角王某子萬家福超市,以該店內賣的蠅子藥不是進的他們的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恐嚇等方法,索要300元錢。

30、2014年7月份下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南街程某甲蘇果農(nóng)家超市,以超市內賣蠅香為由,向程某甲索要900元錢,不給便采取在店內隨意吐痰、恐嚇等方法,索要200元錢和三件百事礦泉水。

31、2014年7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郭莊街路南孫某某評價超市,以該超市內賣蠅香為由,向孫某某索要500元錢,不給便采取在店內堵門、恐嚇等方法,索要300元錢。

32、2014年7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郭莊街加油站對面路西的杜某某的大京九超市,以該超市內賣蠅香為由,向杜某某索要1000元錢,不給便采取在店內堵門、恐嚇等方法,被迫給300元錢。

33、2014年7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何營鄉(xiāng)中心轉盤西路北團結購物廣場,以該店內賣蚊子香為由,向何某丙索要1000元錢,不給便采取在店內堵門、恐嚇等方法,索要了600元錢。

34、2014年7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何營鄉(xiāng)何營新街三高超市,以該店內賣蚊子香為由,向何某丁要1000元錢,采取在店內堵門、恐嚇等方法,索要了300元錢。

35、2014年7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何營鄉(xiāng)何某戊的門市部,以該超市內賣蠅香為由,向何某戊索要1000元錢,由于何某戊也是殘疾人,不愿意給錢,便采取在店內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索要了300元錢。

36、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郭莊村王某丑惠友超市,以該超市內賣蠅香為由,向王某丑索要1200元錢,不給便采取在店內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索要了800元錢。

37、2014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郭莊村孫某甲處,以該超市內賣蠅香為由,向孫某甲索要1200元錢,不給便采取在店內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索要了200元錢。

38、2014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牌坊村王某寅的家和超市,以該超市內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隨地吐痰、隨地小便、恐嚇等方法,向王某寅索要800元錢,被迫給280元錢。

39、2014年7月底一天的11時許,夏邑縣車站鎮(zhèn)任某某的百氏康大藥房內自己用的蠅子香,被許某某安排的人發(fā)現(xiàn)買走了,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便到該店里,以該店賣蠅子香為由,向任某某索要2000元錢,不給便采取在店內堵門、隨地吐痰、毀壞物品、威脅、恐嚇等方法,最后被逼無奈給了500元錢。

40、2014年7月底一天的11時許,夏邑縣車站鎮(zhèn)劉某丑的小賣部內自己用的兩盒蠅香藥,被女兒賣出去了,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便到該店里要罰劉某丑錢,采取在店內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最后被逼無奈給了300元錢。

41、2014年8月的一天的上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業(yè)廟鄉(xiāng)東街朱某子晨光文具店,以該店賣蠅子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向朱某子索要錢,由于朱某子的妻子徐素琴也是殘疾人,不愿意給錢,也被迫給300元錢。

42、2014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郭店鄉(xiāng)駱天廟村駱莊駱某某在郭店鄉(xiāng)政府西邊路東的五金電料日雜門市部,以該店內不準賣老鼠籠子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向駱某某索要2000元錢,被迫給600元錢。

43、2014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郭店鄉(xiāng)政府西邊沈某某開的公牛安全插座日雜門市部,以該店不準賣老鼠籠子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向沈某某索要2000元錢,被迫給500元錢。

44、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李樓村西頭杜某甲的優(yōu)雅超市,以該店賣蚊子貼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亂吃亂拿、恐嚇等方法,向杜某甲索要900元錢,被迫給400元錢。

45、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李樓村西頭李某庚的李樓超市,以該店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恐嚇等方法,向李某庚要錢,被迫給300元錢。

為指控被告人趙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被告人趙某1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1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趙某1判處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處罰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趙某1辯稱,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第1、6起、尋釁滋事罪第1、3、4、5、6、7、9、10、11、12、14、15、17、18、19、22、23、27、33、34、35、36、37、42、43、44、45起我沒有參加。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家庭困難,在公安機關訊問時能夠如實供述,屬坦白,且當庭認罪,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組織特征:在以許某某為首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中,被告人許某某等人自行成立殘疾人“協(xié)會”,許某某自任會長為組織、領導者,伙同戶某某、徐某某、張某某、黃某某積極發(fā)展、吸收殘疾人加入,逐步形成了以許某某為會長,戶某某、徐某某、黃某某、張某某四人為副會長,趙某1等三十多人參加的犯罪組織,該組織對發(fā)展成員、收贓、分贓,犯罪活動分工都有明確規(guī)定,在犯罪活動中統(tǒng)一行動,成員之間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多次實施強索債務、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在當?shù)卦斐蓯毫佑绊憽?/p>

2、經(jīng)濟特征:被告人趙某1等人利用殘疾人“協(xié)會”組織,以弱示強,使用軟暴力威脅等手段,聚斂錢財。該“協(xié)會”組織為獲取經(jīng)濟利益,組織成員眾多,分工明確,平時所有成員都可以“拉活”,即找線索,誰提供的線索多提成2%,組織成員找到線索直接向許某某匯報,許某某和戶某某分別通知團伙其他成員到夏邑縣城關鎮(zhèn)邵家寨路口“劉家店”旅社集合開會,以委托人自愿把糾紛的錢或者債務捐獻給殘疾人協(xié)會為幌子,用來逃避打擊,然后許某某安排或者親自帶領團伙成員租車(成員內部的車)找到被害人,強迫、威脅被害人拿錢解決問題,按追回錢數(shù)的20%至40%的提成,除去租車、吃飯、許某某和戶某某的手機費等費用外,平均分配給參與的團伙成員。通過有組織的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jīng)濟利益,該團伙在夏邑縣周邊一帶形成一定的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經(jīng)濟秩序。

3、行為特征:該組織在形成演變過程中,以夏邑縣政府不準正常人在集會上經(jīng)營鼠藥、滅害靈為借口,組織二、三十人到夏邑縣王集鄉(xiāng)、劉店集、楊集鎮(zhèn)、車站鎮(zhèn)、李集鎮(zhèn)、何營鄉(xiāng)、桑固鄉(xiāng)、濟陽鎮(zhèn)、羅莊鎮(zhèn)、馬頭鎮(zhèn)、業(yè)廟鄉(xiāng)、郭店等鄉(xiāng)鎮(zhèn)的超市、門市部查藥,強行索要錢財;還組織二、三十人到多個鄉(xiāng)鎮(zhèn)替他人討債,插手經(jīng)濟糾紛,采取堵門、隨意大小便、辱罵、毆打、摔砸物品、賣糧食、非法拘禁、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被害人拿錢解決問題,按照不等年份的債務提取20%至40%的好處費;該“協(xié)會”組織發(fā)展到威脅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受雇于他人對抗政府部門執(zhí)法,對抗公權力。通過軟暴力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一個控制一方,為所欲為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4、危害性特征:該組織為確立強勢地位,多次糾集二三十殘疾人利用軟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進行滋事毀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進而利用組織惡名實施妨害公務,插手經(jīng)濟糾紛,強行索債等行為,在夏邑縣一帶對群眾造成心理強制,談殘色變,拿錢消災,致使有的全家有家不敢回,常年流落在外;非法控制滅蚊、滅蠅、滅鼠藥經(jīng)營行業(yè),致使很多門市部不敢正常經(jīng)營,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經(jīng)濟秩序。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許某某供述,我們殘疾人成立一個叫“互幫會”的殘疾人幫會。我是會長。戶某某、徐某某、張某某、黃某某是副會長。每次我們五個人誰聯(lián)系的活誰負總責。

每次有事,我們幫會的領導成員都在一起商量:去多少人,怎么去,誰負責,要多少錢等問題。商量達成一致意見后,所有負責人通知到自己管的人。

聚集的地方在夏邑縣城關鎮(zhèn)邵家寨“劉家店旅館”,事情完后分錢。

2、同案犯戶某某供述,我們的會長是許某某,我們有四個分會長,分別是我、徐某某、黃某某、張某某,我們五個是班子成員,其他人是成員。我們會里許某某說的話管用,其次就是數(shù)我了,接著就是徐某某、黃某某、張某某,我們一去哪辦事,許某某負責通知縣南片各鄉(xiāng)鎮(zhèn)的殘疾人,我負責通知我們縣北片各鄉(xiāng)鎮(zhèn)的殘疾人,張某某負責通知王某牟,老崔(馬頭鎮(zhèn)),還有個叫宗某乙的。

剛開始殘疾人入會的時拿一二十塊錢,我入會時還拿三十塊錢,這兩年入我們的協(xié)會規(guī)定都得拿500元,到現(xiàn)在我們發(fā)展了有二十七八個成員了。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我們二十七八個殘疾人自行成立了殘聯(lián)會,現(xiàn)在的會長是許某某,班子成員有戶某某、張某某、黃某某和我,許某某在我們會說話最算數(shù)。制止正常人賣滅小四害的藥品。另外,我們殘聯(lián)會,還幫助一些個人要賬,所得的錢也是按我們所去的人頭平分。還有就是替我們會里面的殘疾人家庭或者親友擺平一些事,但是,為誰辦事,誰得管吃管喝。有袁某某、朱某丑、四行,縣南歧河那一片的胡某乙,胡某甲(女),胡橋的王某某、房某某(女),太平的小燕(女),會亭的蘭花(女)等二三十個人,其他的都叫不上名了。

4、同案犯張某某供述,我們成立的這個“盲殘協(xié)會”,也不是什么正式的一個組織,而是我們二三十個殘疾人自己組織成立的一個組織,也沒有任何部門的審批。設會長一名,由許某某擔任,副會長四名,有戶某某、徐某某、黃某某和我。下面還有二十多個會員,有朱某某、袁某某、朱某丑、郭店鄉(xiāng)的“增增”、胡某乙、趙某1、王某牟、高某某、劉某寅等人。

5、同案犯黃某某供述,許某某是會長,主要負責人是他,他指令我、張某某、徐某某、戶某某我們四個當副會長,我們下面有三十來個殘疾人。有事都是許某某、張某某、戶某某三個人負責通知我們,他們三個各負責通知下面的人。

給人家要賬一般是被欠錢的人找到我們會里的人,我們就去給他們要錢,要了錢一般他們給我們提一部分錢。他們這些被欠錢的人想著我們是殘疾人,我們一去都好多人,再著說現(xiàn)在都知道殘疾人要賬好要。

6、同案犯袁某某、徐某甲、劉某甲、朱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劉某牟、房某某、朱某丑、何某己、崔某某、徐某戊、崔某甲供述的內容與上述五被告人供述的內容基本一致。

7、被告人趙某1的供述,我們殘疾人協(xié)會會長是許某某,副會長徐某某、戶某某、黃某某、張某某,會員有朱某某、徐某甲、徐某己、黃某甲、老謝、劉某丙、蔣某乙、劉某寅、高某某、袁某某、朱某丑、王某牟等三十余人。

我們有時候給人幫忙要賬,有時候給人幫忙擺平事,還在每年的麥罷,在一些鄉(xiāng)鎮(zhèn)查一些超市、小賣部,不允許健康人賣小四害商品。要是發(fā)現(xiàn)健康人賣這些商品,我們就會采取堵門或者去鬧的方法,問超市或者小賣部的店主要錢。

俺會長的嘴能說,我們每次去要賬、平事的時候,主要是徐某某和戶某某,戶某某唱黑臉黑虎人家,徐某某從中說好話,然后讓人家出錢,其他人就是跟著起哄,事主都不敢給俺們硬,都怕俺們鬧,就給俺們錢了事。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二)妨害公務罪

馬頭鎮(zhèn)楊莊的村民楊某某家違章建筑房屋,楊某某的舅劉某甲便糾集趙某1等殘疾人,按照每人每天分給110元錢,班子成員一天160元的標準發(fā)給殘疾人,讓殘疾人吃住在工地阻止執(zhí)法。2014年8月4日,馬頭鎮(zhèn)人民政府副鎮(zhèn)長洪某某帶領夏邑縣住建局馬頭鎮(zhèn)住建所工作人員張某牟等人制止時,許某某指使朱某某、徐某甲、王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等人把馬頭鎮(zhèn)副鎮(zhèn)長洪某某打傷,經(jīng)鑒定洪某某的損傷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許某某供述,2014年8月一天,劉某甲給我打電話說他外甥要蓋屋,鎮(zhèn)里不讓蓋。大約過了兩三天,我和戶某某、徐某某、張某某、劉某甲、黃某某、劉某甲的外甥媳婦我們七人一起到馬頭鎮(zhèn)政府,找到洪副鎮(zhèn)長和鎮(zhèn)土管所姓朱的,問他們這事咋辦。他們說:“我們不當家,你們找鎮(zhèn)長、書記去?!碑敃r鎮(zhèn)長、書記沒有在鎮(zhèn)政府,我們就回去了。又過了三四天,我們殘疾人有十幾個人一起到劉某甲外甥蓋房子的地方,此時房子正蓋著,其他人當天都沒有走;第三天一早我又到劉某甲外甥蓋房子的地方,馬頭鎮(zhèn)政府人員去六七個人不讓蓋并說:“宅基證作廢?!苯又覀儦埣踩司秃婉R頭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吵了起來。大約過了三分鐘左右,我也到跟前對洪副鎮(zhèn)長說:“你身為鎮(zhèn)長,你說話沒有水平,事大事小得讓我們說話?!敝蟪沉舜蠹s半個小時左右,馬頭派出所民警就過去了。當時王某某躺在地上,洪副鎮(zhèn)長脖子上有兩道紅印,上衣被撕爛了。

當時去了十七八人,除了我們五個領頭的,還有胡某乙、高某某、王某某、增增、朱某某、袁某某、趙某1,其他的我不記得了。

2、同案犯戶某某供述,2014年8月3日,許某某打電話說劉某甲的外甥他家蓋房子鄉(xiāng)里不讓他蓋,讓我通知會里的幾個人先去夏邑縣城集中第二天去馬頭劉某甲的外甥家,他給我說如果馬頭鄉(xiāng)再去人阻止他家蓋房子,我們就給鄉(xiāng)里的人說理去。我就打電話通知了我們協(xié)會里的徐劍鋒、四行、黃某某、朱某某、袁某某、王某戌、河他們幾個人,當天晚上都住到縣城“劉家店”旅社了,我們第二天一早開了四輛摩的去了馬頭劉某甲的外甥家,我們總共去了十九個人,在劉某甲的外甥蓋房子的工地上住了兩天鄉(xiāng)里沒去人,第三天上午,我在工地攪拌機跟前的缸前洗著臉時,聽見來了一輛車,然后聽見我們的人給人吵架,我就掂著我的褂子,拄著棍往吵架的方向摸,后來聽俺會里的人說,鄉(xiāng)里有一個干部被他們打傷了,王某戌給人家撕扯的時候被人家拉倒了。

主家給我們按天開工資,一天每人110塊錢,許某某、徐某某、張某某、黃某某,會長和副會長五個人每人按160塊錢開工資,一天一結,這次在馬頭住了三天,我得到480塊錢。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我接到馬頭劉閣村劉某甲的電話,他說楊莊村他外甥蓋房子來,他姐的老公爹叫鄉(xiāng)政府的干部打了,然后劉某甲通知我,并糾集了徐來東、戶某某、朱某某、張某某、徐明生、黃某某、王某戌等十九人,到馬頭鎮(zhèn)劉閣楊莊村劉某甲外甥蓋房子的工地上,到了地方之后,劉某甲拉著我們十九個人一起到馬頭鄉(xiāng)政府,把馬頭鎮(zhèn)土管所的一名干部堵到鄉(xiāng)政府大院里了,跟他們講道理,那個干部稱要下鄉(xiāng),一閃身就走了,我們就回到劉某甲外甥的工地上了,掌柜的想讓我們在工地上守著,以防止鄉(xiāng)政府的干部過去拆遷。到了第三天上午,馬頭鎮(zhèn)政府的干部去了,劉某甲姐的公爹就偎上去了,說鎮(zhèn)政府的干部打他了,然后我們會里的殘疾人也跟著偎上去了,和鄉(xiāng)政府的干部撕扯起來,當時,這個干部的上衣被撕爛了,俺這邊王某戌也倒在地上了,后來聽說這個干部是副鎮(zhèn)長。我們去了大概十九人。

4、同案犯張某某、黃某某供述的內容與同案犯戶某某、徐某某供述的內容基本一致。

5、同案犯劉某甲供述,我外甥楊某丁家里蓋房子,鄉(xiāng)里面不叫他蓋。我外甥媳婦去我家找到我,叫我們出面幫忙。我就給會長許某某聯(lián)系,給他說了情況。許某某說“可以,咱們弄著看,會員一天110元,中午飯主家負責,四輛車費每天30塊錢主家付?!蔽业耐馍眿D也答應了會長的意思。許某某就帶著副會長戶某某、徐某某、張某某、黃某某和我、王某某、高某某、朱某某、袁某某、趙某1、劉某寅、蔣某乙、增增、徐某己、四行等二十個人,來到楊莊。我們在那兒看著我外甥家蓋房子。一天下午兩三點鐘,馬頭的鄉(xiāng)干部去了,朱某某、增增把一個鄉(xiāng)干部打傷了。我就看到朱某某和增增用巴掌打了那個鄉(xiāng)干部幾下。我們一共在那兒呆了三天,會員按每天一百一十塊錢結的賬。我分了三百三十塊錢。

6、同案犯袁某某、朱某某、徐某甲、高某某、王某某、房某某、劉某牟供述的內容與上述五被告人供述的內容基本一致。

7、被害人洪某某陳述,一個多月前在馬頭鎮(zhèn)各村莊巡查時發(fā)現(xiàn)馬頭鎮(zhèn)劉各村丁楊莊村民劉某戌在耕地上違法建房,當時給劉某戌下達了《違法建筑停工通知書》,并口頭告知他,不要在耕地上再蓋房子。8月4日上午,我和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劉某辰、朱某牟,住建所工作人員張某牟等人巡查到劉各村丁楊莊劉某戌蓋房子的地方發(fā)現(xiàn)劉某戌又開始蓋房子了,還看見二三十個殘疾人在劉某戌蓋房子的地方,對他說:“給你們說過了這里是耕地,不讓你們蓋房子你們怎么還蓋?”劉某戌的父親就對這群殘疾人說:“就是他不讓我蓋房子?!边@時其中一個殘疾人(后來聽說他叫朱某某,家是夏邑縣王集鄉(xiāng)的)說:“就是他不讓蓋房子,打死他!”接著一個年輕的殘疾人(聽說叫增增,是郭店鄉(xiāng)的,看樣子二十七八歲,較胖)說:“艾滋病人過來抓他。”然后這群殘疾人就偎了過來,朱某某和增增上前掐住我的脖子,并實施毆打。我嚇跑直接去了派出所。

8、證人張某牟證言,2014年8月4日上午十點左右鎮(zhèn)政府干部洪某某、朱某牟、劉某辰、龔某某到轄區(qū)看有沒有群眾進行違章建房,走到劉各村楊莊北地,見到楊某某在大田里面已經(jīng)打好地基正準備蓋房子,我們就到這個蓋房子地方,沒有見到楊某某的家人,我們從他家出來的時候,發(fā)現(xiàn)屋子后面有人正在打架,我看到一個人用手掐住了洪某某的脖子,后來被我和龔某某拉開,洪某某的脖子被掐了幾道印,衣服也被撕爛了,過了一會我們四個就走了。

9、證人朱某牟證言,2014年8月4日上午和龔某某和劉某辰三個人去劉各莊楊莊下鄉(xiāng)。在楊莊北地大田地上看到有建房子的,我就看到很多殘疾人在地上坐著,我們車剛開到這些殘疾人在的地方,這些殘疾人就都站起來了,我們就向洪某某副鎮(zhèn)長匯報。上午十點左右,鎮(zhèn)政府干部洪某某就領著我、張某牟、劉某辰和龔某某又去了劉各村楊莊北地楊某某蓋房子的地方,我就去和濟陽的那個殘疾人做工作。這時候洪某某就和兩個人吵了起來,接著就打了起來,我看到一個人用手掐住了洪某某的脖子,后來被張某牟和龔某某拉開,洪某某的脖子被掐了幾道印字,衣服也被撕爛了,過了一會我們這些人就走了。

10、證人龔某某證言,案發(fā)當天和張某牟還有鎮(zhèn)政府的洪某某、劉某辰、朱某牟一起下鄉(xiāng)巡查違法建房,到劉各村楊莊的時候,發(fā)現(xiàn)這家不聽勸阻繼續(xù)施工。(幾天前,我們巡查就發(fā)現(xiàn)該村村民楊某某已經(jīng)在大田地上打好了地基,我們就已經(jīng)通知他們不許再蓋。)我和張某牟就下車找楊某某的家人,但是沒有找到,我們回來的時候就發(fā)現(xiàn)洪某某和人打起來了,我看到還有人掐住了洪某某的脖子,我和張某牟就去拉起洪某某,一會我們就走了。

11、證人劉某巳、楊某戊、楊某己證言證實的內容與證人龔某某證實的內容基本一致。

12、鑒定意見,經(jīng)夏邑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洪某某的損傷為輕微傷。

13、被告人趙某1供述,2014年農(nóng)歷6月份的一天下午,我接到許某某的電話叫我明天我馬頭鎮(zhèn)干活,第二天上午我開著我的摩托三輪車就去了馬頭鎮(zhèn),我也不記得是啥莊了,我見俺殘疾人聯(lián)合會的人都在那里,一共有十九個人。那是一家蓋房子的,怕馬頭鎮(zhèn)的干部不讓他蓋,讓我們殘疾人請過去給他幫忙,如果鎮(zhèn)里的干部不讓蓋,我們就給鎮(zhèn)里的干部講理。后來馬頭鎮(zhèn)的干部去了,那家蓋房子的老頭就鎮(zhèn)里干部昨天打他了,他就去撕扯鎮(zhèn)干部,朱某某上去就勒住那個干部的脖子,增增上去就打那個干部,后來被拉開了,那個干部就跑了。在那個干部跑的時候,他的上衣被撕爛了。

我們去馬頭幫人家說事,人家把錢給會長許某某了,具體給多少錢我不知道,我們每人每天分100來塊錢,我分了200元。誰開車去給30塊錢加油,我去兩趟,給我60塊錢的油錢。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三)非法拘禁罪

劉店鄉(xiāng)曹油坊村民劉某亥讓殘疾人幫助向劉某甲要賠償款40000元。2012年陰歷11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趙某1等人到劉某甲家,采取辱罵、讓人看守等手段非法控制劉某甲的妻子鄭某甲二十七八個小時,第二天中午,劉店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才逃出,拉走劉某甲家2000多斤小麥和1000多斤玉米,致使劉某甲家損失8000余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許某某供述,離現(xiàn)在有一兩年了,我們會的幾個領頭的,我、徐某某、黃某某、戶某某、張某某帶著一些會員,具體有誰不記得了,去劉店集鄉(xiāng)太廟曹油坊村替死者家人要賬,事情的起因是因為死者和她的鄰居吵架,一氣之下氣死了,這個事情經(jīng)法院判決了,但對方?jīng)]有錢給死者家屬。死者家屬不知道是誰聯(lián)系我們會的人,我們幾個商量后,就去太廟曹油坊村替死者家里要錢。具體我們到后事情怎么進展的,怎么要的帳我現(xiàn)在不記得了。

2、同案犯戶某某供述,具體日期記不住了,我們去劉店一個村里幫人家要過錢,一天早上,我們會里基本上都去完了,我們到被要錢的那家,當時男的跑了,一個婦女被俺堵在了家里,我們把她堵到屋里,看管起來,讓她拿錢,她拿不出錢我們就不讓她出門,白天看著她,晚上就讓我們會里胡某甲、房某某、小燕、蘭花等女的看著她在里屋里,我們把她家的大門也鎖上都住到她家里了,一直弄到第二天上午12點左右,派出所的人去了,她才跑掉。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前年11月份,我們去劉店一個村里幫人家要錢,主家和被要錢的人家住斜對門,這個活是張某某聯(lián)系的,是因為兩家生氣死人的事,法院判對方給死者這家賠四萬塊錢,但這個錢沒有賠到位,我們會里就王某牟、崔某某、張俠,其他人都去完了。我們到被要錢的那家,當時一個婦女在家,我們把她堵到了家里,讓她拿錢,她說她虧,我們就說那虧也得拿,她就不拿,我們就不讓她出門,就這樣我們在她家里看了她一天一夜外加一上午,到第二天上午她偷偷的跑了。

我們堵住那家的婦女不讓她出門,白天看著她,晚上就讓會里的胡某甲、小燕、房某某、何某庚(現(xiàn)在不一個會)、蘭花看著她,我們把她家的大門鎖上,都住在她家里了,到第二天上午12點左右她跑了,我們也走了。

4、同案犯黃某某供述,前年的事了,兩家因為吵架死一個人,經(jīng)法院判決,對方賠償死者一方幾萬塊錢。死人的這家找我們幫忙向對方要錢,會長許某某領著我、戶某某、張某某、徐某某、蘭花、房某某、胡某甲、趙某1、小燕、劉某甲、胡某乙、王某某、增增、孫某乙、朱某某、袁某乙等二十多個去的。我們是早上七八點鐘到的對方家,我們剛到,這家的男人就跑了。我們會員房某某、胡某甲、小燕、蘭花便拉住這家的女主人(四十多歲)不叫她走。逼著她還錢,為了防止這家的女主人跑掉,我們還把這個女主人關在她家的堂屋里,在里面掛上門,讓房某某、胡某甲、小燕、蘭花等人看著。這個女主人解手的時候,我們幾個女會員都緊緊抓住這家的女主人,就怕她跑了,在這家呆了將近兩天一夜,該吃飯的時候,會長許某某就安排趙某1等人開著三輪車,拉著這家的糧食小麥去賣,賣的錢我們買飯吃。正好這家廚房里面有大米,我們還用他家的鍋熬米湯喝。

5、同案犯張某某供述,2012年的事,在劉店鄉(xiāng)太廟村,兩家因為吵架,一方的媳婦死了。法院判決賠償死者方幾萬塊錢。找我們幫忙去要,先給了我們這邊一千塊錢。我們二三十個會員在這家呆了一天一夜,晚上在這家住,這家的男人跑了,只有媳婦在家,我們看他家不想給錢,就困住他媳婦不讓走。直到第二天下午派出所的人來了后,這家的媳婦才跑掉,我們在后面追,沒有攆上。這件事我們每個人分了一百多塊錢。

6、同案犯袁某某、朱某某、徐某甲、劉某甲、王某某、朱某丑、房某某、劉某牟、何某己的供述與前五同案犯的供述內容基本一致。

7、被害人劉某甲陳述,妻子鄭某某和劉某亥的妻子宋某某吵架后,宋某某死了。劉某亥就起訴賠償,法院判決我家賠償劉某亥40000元。因一時拿不出來這些錢遲遲未給。劉某亥找了二三十個殘疾人到俺家里要錢,其中一個五十多歲的人照我胸口打了一拳,我就嚇跑了,這些殘疾人在我家困住我妻子鄭某某不叫走,吃住在我家一天一夜。這些殘疾人把我家的一池子小麥(有兩千五六百斤)、玉米一千多斤(十五六袋子)用摩的三輪車拉走賣了,還要賣俺家的豬。一袋子大米也被這些人用俺家鍋做著吃了,家里的酒也被他們喝了,這些殘疾人還在俺家隨地大小便,屙的尿的滿地都是。

這二三十個殘疾人是上午的十點多鐘到俺家來的,第二天下午兩三點鐘走的。后來我報警了,派出所的民警來到,我妻子才趁機跑了,連鞋都沒穿。

8、被害人鄭某甲陳述,在2012年的陰歷11月份,二十多個殘疾人來到俺家,拿著法院的判決書,問我家要錢。他們是早上沒吃早飯的時候到的,來到俺家就大聲說“你打死人為啥不給錢,給你一樣我打死你!”還要打我,我嚇壞了,就趕緊給劉某甲打電話。劉某甲回到家,這些殘疾人就一起圍上,抓住劉某甲就要打,嘴里嚷嚷著“打他,打他,反正咱打了他沒事,他要是打了咱,叫他吃不了兜著走?!蔽铱吹揭粋€人照著劉某甲身上打了一拳,劉某甲一看這些殘疾人一點道理都不講,就趕緊找機會跑了。這些殘疾人看到劉某甲跑了,就趕緊把俺家的大門在里面掛住。有個人大聲說“男的跑了,不能叫這個女的再跑了,派幾個人看住她?!卑臣掖箝T底下有幾個殘疾人看著,大門在里面掛著。他們不叫我出去,也不叫外面的人進來。幾個婦女看著我,我走一步,這些婦女就跟一步。就連上個廁所,這些人都跟著,就怕我跑了。夜里,我在樓上睡,三個婦女看著我。就這樣持續(xù)了一整天和一整夜,又加上一個上午,把我困在俺家二十多個小時。直到第二天的上午,派出所的人來了,我才趁這個機會跑掉。

9、證人賈某某證言,那天上午,有二三十個殘疾人開著幾輛摩的三輪來到俺村的劉某甲家,把他家的麥和棒子賣了好幾摩的。這些殘疾人在劉某甲家蹲了一天一夜,在他家吃飯睡覺。不讓劉某甲妻子出去,后來派出所的人來了,劉某甲的媳婦鄭某某跑了,這些殘疾人在后面攆。

10、證人宋某甲證言,兩年前的一天,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我聽我姐說在縣城邵家寨有一幫殘疾人專門要賬,于是那天下午我和劉某亥、劉某亥的弟弟等人就到縣城邵家寨的一個旅社去找那些殘疾人,找到后,我給那些殘疾人先說要什么錢,殘疾人聽后說保證能給我要來錢,他要是不給錢,我們有辦法,我們就尿他鍋里,屙他鍋里。殘疾人還讓我先交一千或是兩千元押金,那些殘疾人還說要到錢得給他們提成。第二天一大早我就到那旅社領著二十多殘疾人來到劉店集鄉(xiāng)孔祠街上,那些殘疾人就去了劉某甲家。后來我聽說那些殘疾人在劉某甲家住一夜,也沒要來。

11、證人劉某亥證言,兩年前的一天,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接到小孩舅的電話,說:“我想找些殘疾人,到鄭某甲家要錢?!钡诙鞗]吃早飯,我在家門胡同口見到二十多殘疾人騎著五六輛三輪摩的車來到斜對面鄭某甲家。那些殘疾人下車后,有一些進到鄭某甲家里,有幾個坐在大門口。那天二十多殘疾人沒有走,把鄭某甲控制在她家,晚上都在她家住的,我還聽說那些殘疾人拿鄭某甲家的糧食到外面換飯吃。第三天一早,我就上縣城了,我11點多回到家,看見派出所的人來了,在那里勸說好長時間,那二十多殘疾人才走。

12、被告人趙某1陳述,有一次許某某說去給人家要賬,具體日期想不起來了,當天下午我就去了,我們在縣城“劉家店”旅社集合,第二天早上就去了。我們到地方就問那家要錢,那家沒有給錢,我們就在那大吵大罵。天快黑了那家的女的還沒有拿錢,我們就在那家一直沒有走,我們協(xié)會的幾個婦女,房某某、蘭花、胡某甲、小燕看著那個婦女不讓她走,晚上在那家住的。第二天中午,派出所的人去了,這家的女的不知道咋跑了。朱某某還拉人家的糧食賣的。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證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四)敲詐勒索罪

1、2009年羅莊鄉(xiāng)將各村的蔣某某修路用蔣某甲1700元的柴油,經(jīng)肖某某還給了蔣某甲。而在2010年3月份的一天,蔣某甲的哥領著被告人趙某1等三十多個殘疾人到蔣某某家,采取堵門、隨意大小便、毆打、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蔣某某拿錢。蔣某某被迫給其2500元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戶某某供述,有三四年了,當時王某辰的會長,羅莊鄉(xiāng)蔣閣村的兩家有經(jīng)濟糾紛,王某辰通知我們后,第二天我們就去了,當時去的有我、王某辰、許某某、徐某某等二十多個人,當時羅莊鄉(xiāng)的蔣某甲和蔣家點領著我們去對方那家要錢,那家說是賬不清,不愿意還錢,我們就在那里鬧了一天,后來對方還打110報了警,派出所民警去了現(xiàn)場,后來經(jīng)過協(xié)商,那個人才拿錢,具體多少錢現(xiàn)在想不起來了。

(2)同案犯徐某某供述,離現(xiàn)在有四年了,羅莊鄉(xiāng)蔣閣村的蔣某甲的哥說有人欠蔣某甲的柴油錢,對方不承認了,讓王某巳叫我們去給他要錢,后來王某巳通知我們后,第二天我們就去了,當時去的有我、王某巳、郝某甲,許某某我們幾個,還有幾個現(xiàn)在不干了(不在會里面了),是蔣某甲哥的朋友,蔣某甲的哥帶著我們去的那家,那家說賬不清,不愿意還錢,后來還打了110報了警,派出所民警張某戌去了現(xiàn)場,后來經(jīng)過協(xié)商,那個人才拿錢,具體多少錢現(xiàn)在想不起來了。

(3)同案犯張某某供述,具體時間記不清了,那天是戶某某或者許某某通知的我說“有活”了,讓我去夏邑縣城關鎮(zhèn)“劉家店”旅社集合,我一大早開著摩托的三輪車到“劉家店”旅社,我和我們協(xié)會里的朱某某、高某某、趙某1等人開著自己的車帶著我們協(xié)會里的人去了羅莊鄉(xiāng),啥地方記不住了,我們是早上吃過飯到的,到那里之后許某某、戶某某、徐某某、黃某某他們四個人找人家“談判”,我們其他人在人家家里呆著,給許某某他們助威、捧場,人家不給錢我們就不走,在他們家里呆著,一直到那天天黑,那家人把錢給了我們才走的。

我記得這次去的人有許某某、戶某某、徐某某、黃某某和我,還有朱某某、袁某某、朱某丑、增增、四行、胡某乙、趙某1、蘭花、王某牟、高某某、王某某、劉某丙、徐某戊、房某某、胡某甲、孫某乙、小燕等人。

(4)同案犯袁某某、高某某供述的內容與上述三同案犯供述的內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蔣某某陳述,2009年3月份我們村修路,經(jīng)我的手賒蔣某甲1700塊錢的柴油,施工結束后,施工隊將款項全部給蔣某甲結清了。2010年3月份的一天,蔣某甲到我家找到我要1700塊錢柴油錢,我說施工結束后,工程隊就把欠款全部結清了,蔣某甲硬說沒給他。蔣某甲看我不給他錢就走了。臨走時對我說了一句:“你等著。”次日下午,蔣某甲的哥領著三十多個殘疾人到我家,我妻子打電話我到家后,這些殘疾人把我圍在院子里問我要錢,我說:“你們要啥錢?”其中一個光頭說:“你該蔣某甲錢,蔣某甲把錢給我們了,你就得給我們錢?!蔽艺f:“我不該你們錢,我不會給你們錢?!边@時,光頭就打我,朝我臉上打了兩拳,還有一個高個朝我腰窩打了兩拳。之后,這些殘疾人就在我家里亂撒尿,惡心我,有三四個殘疾人,朝我水池子里撒尿,還有一些殘疾人在我屋里、院子里亂遛噠,我怕他們再打我,我也不敢問他們,只有任由他們在我家鬧。后來派出所民警來了,問殘疾人怎么回事?殘疾人說我該蔣某甲的錢,他們來是向我要錢的。派出所民警讓殘疾人把蔣某甲叫來,蔣某甲拿來一張自己寫的條子,讓我給他錢,我說錢已經(jīng)結清了,我不能再拿錢了。派出所民警就勸這些殘疾人走,這些殘疾人說只要我不給他們錢他們就不走。然后這些殘疾人又開始纏、鬧,使我們家不得安生,無法正常生活。后來我實在沒辦法了,問你們要多少錢,他們說要2500塊錢,我把錢交給了派出所民警張某戌,張某戌又把錢轉給了蔣某甲。一個瞎子對蔣某甲說:“這個錢你不能要,得給我們?!边€有一個殘疾人說:“別管咋說,算訛過來2500塊錢。”這些殘疾人拿到錢之后就走了。

(6)證人蔣某甲證言,在2009年,因為村里修路用我的柴油,蔣某某欠我1700多塊錢,我要了幾次他不給我,還給我打架。在2010年的3月份的一天,我把這事給我哥蔣家本說了,他又把這事給濟陽的一個殘疾人協(xié)會里的負責人許某某說了。后來許某某帶十幾個殘疾人,到蔣某某家里要錢,這些殘疾人在蔣某某家鬧了一個小時左右,蔣某某給了1300塊錢,我給這些殘疾人四五十塊錢的油錢,他們就走了。

(7)證人肖某某證言,我是包工頭,我在他們村修路時,用了蔣某甲的柴油,當時是賒賬,修路結束后,欠賬已全部結清。當時是當著蔣某甲、蔣某某的面結清的帳,還在人民醫(yī)院附近一個飯店請他們吃的飯。

(8)證人蔣傳峰、岳桂云的證言內容與證人蔣某某的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9)羅莊派出所出警證明一份。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七八年前,馬頭鎮(zhèn)楊市園的楊某甲與劉各村的劉某乙有經(jīng)濟糾紛,在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劉某乙的哥劉某甲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二三十殘疾人到楊某甲的養(yǎng)雞場,采取辱罵、摔砸物品、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楊某甲向其要5000元,一直辱罵、纏鬧到天黑,楊某甲被迫給了1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戶某某供述,幾年前,我們在馬頭鎮(zhèn)幫助劉某甲辦過一回事,劉某甲說是幾年前與其弟兄們發(fā)生矛盾的事,具體啥事,我也弄不清楚了,劉某甲領著我們二十七八個殘疾人到一個養(yǎng)雞場向人家要錢,一直在那里鬧到吃過中午飯,后來人家給了1000多元,我們才走。

(2)同案犯徐某某供述,離現(xiàn)在有三年了,當時是劉某甲村里的一個婦女給劉某甲家人吵架來,好像劉某甲說以前那個婦女沒結婚的時候借了劉某甲弟兄們六百塊錢,后來沒有還。再要時,那個女的說還過了,他們吵了一架后,那個婦女回馬頭鎮(zhèn)楊市園她丈夫家了。劉某甲讓我們一塊去找她,我們找到那個婦女,劉某甲就讓她還錢,她說她不欠錢,還過了。那天我們是上午八九點鐘到她家的,到天黑經(jīng)過她們大隊的人說和,她給我們不是1000塊錢就是1600塊錢。她還說不是還的錢,她不欠誰錢,這錢是給我們殘疾人吃飯的錢。

這次我們幾個領導都去了,去了二十七八個人,會里的人都去完了。

(3)同案犯劉某甲供述,這是前年的事了,張某辰給我兄弟媳婦吵架。我領著許某某、戶某某、徐某某、黃某某、朱某某、高某某、徐某戊、房某某、袁某乙、四行、增增、趙某1、王某某、董某某等十七八個人,去了楊市園南地張某辰家的養(yǎng)雞場,我們是吃罷早飯去的,到下午兩點多鐘回來的。派出所人的一直在現(xiàn)場。后來經(jīng)過大隊主任調解,給我們1300塊錢。加上我兄弟劉某乙給的700塊錢。除掉車費,我這次分了六七十塊錢。

(4)同案犯袁某某、高某某、房某某、徐某戊供述的內容與上述三同案犯供述的內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楊某甲陳述,七八年前馬頭鎮(zhèn)劉各村的劉某乙欠我們家800塊錢,后來不承認欠我們錢,我岳母就找他鬧了幾回,他始終不承認欠我們家錢,后來這個事就不了了之了。

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八點多鐘,荒的大哥(劉某甲,殘疾人)帶領二三十個殘疾人來到我的養(yǎng)雞場向我要錢,說:“前兩年,你小孩姥姥給荒鬧,荒的媳婦病了,你拿錢!”我說:“你問我要不著錢!”接著這些殘疾人就開始砸我的東西,把我的洗衣機砸毀了,到我雞圈里趕我的雞,把我的雞嚇死一百多只。我就勸他們不要砸我的東西,不要嚇我的雞,他們就罵我,罵不堪入耳。我看勸不了他們,就報警了。派出所民警來到勸他們走,他們也不走,在我養(yǎng)雞場的房間里、院子里,到處坐的都是人。一直鬧到中午,中午他們強行拉走我兩袋飼料賣了,用賣飼料的錢買的飯菜,他們在我養(yǎng)雞場吃過飯,繼續(xù)鬧。我又一次報了警,派出所民警來到還是問不了,就又走了。我看派出所民警都問不了,而且他們這些殘疾人又一直鬧,我和家人實在受不了,就找中間人給他們說和,剛開始他們問我要5000塊錢,我不同意,后來他們又要3000塊錢,我還是不同意,老代和村干部看說和不了也走了。這些殘疾人繼續(xù)對我和家人辱罵,纏鬧,一直到黑,我和家人確實受不了他們的纏鬧,如果再纏下去,我都能神經(jīng),所以我再次找到老代和村干部又一次給他們協(xié)商,最后給他們1300塊錢他們才離去。

(6)證人楊某己、楊某庚證言,這個事得有二年了,大約是5月份。那天上午將近9點,我接到書記的電話,說好多殘疾人在楊某甲養(yǎng)雞場鬧事,讓我去看看。到現(xiàn)場見書記及派出所的人都在那里與殘疾人講道理。當時得有20多個殘疾人在養(yǎng)雞場外面,好幾袋子雞飼料也被倒地上了。楊某甲說他媳婦那村的劉某甲帶著殘疾人來出氣,因為前幾天他媳婦的娘家人與劉某甲的親屬鬧架來,楊某甲的家屬也參與了。我聽那些殘疾人說,欺負殘疾人的家人等于欺負殘疾人,今天必須給個說法,得給拿錢看病的錢等等。當時那里坐的都是瞎子、瘸子,不讓他人進出養(yǎng)雞場,楊某甲說雞怕嚇,讓這些殘疾人離遠一點,他們不聽,還是鬧。派出所的民警給殘疾人講道理,這些不聽就是不走。到半下午,殘疾人說還沒吃飯、來一趟還得給路費。后來在派出所的民警說和下,給殘疾人1000多元。

這些殘疾人在那里鬧了近一天。殘疾人是拍不得、打不得,說不好,他們就一直給你纏、訛你,誰都怕。楊某甲還是沒有法子了,才答應給的錢。

(7)馬頭派出所出警證明一份。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2013年5月4日5時許,朱某某以五六年前張某甲給其的弟弟朱某甲蓋房子,私自用其的瓦和要工錢為借口,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三十多個殘疾人,采取堵門、隨意大小便、摔砸物品、賣糧食、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張某甲,張某甲被迫給其12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戶某某供述,去年幾月份我弄不清了,朱某某給會長許某某說,以前他老四蓋房子時,包工頭沒經(jīng)他同意,把他的瓦用到他老四房子上了,他找包工頭,包工頭給他吵起來了,他一氣喝藥了,后來還花了不少錢搶救,現(xiàn)在想讓許某某組織人去找包工頭,讓包工頭拿點醫(yī)藥費。許某某就給我們幾個副會長商量,然后我們就組織人去找那個包工頭,那個包工頭家就在朱某某家附近的村子。這次組織了三十多個殘疾人,我們圍到那個包工頭的大門口,會里的幾個領導到包工頭家里給他談,要求他給朱某某拿醫(yī)藥費。我們在包工頭家停了一上午,到下午那個包工頭就給了錢,具體給多少錢我記不清了,我們每人分多少也記不清了。

(2)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在2013年12月份的一天的上午,朱某某給我打電話說王集鄉(xiāng)前老家村盛莊的張某甲欠他工錢,找張某甲要,張某甲不給,還把他氣病了,住院打針花了一些錢,讓我跟他一塊去要錢。當天晚上,我們三十多個殘疾人,住在城關鎮(zhèn)邵家寨“劉家店”旅社,第二天早上5點左右,分乘5輛摩的到了張某甲的家,把張某甲的家圍住了。當時張某甲想翻墻頭跑,讓我們拽住了。后來,他村里問事的來調解,算上工錢、醫(yī)療費、三十來個殘疾人吃飯、住宿、車費,總共要了12000塊錢。我們這一次每個人分了大約二三百塊錢,剩下的都給朱某某了。

去的人有許某某、戶某某、張某某、黃某乙,趙某1、孫某乙、蘭花、袁某甲、小燕、胡某乙、胡某甲、四行、房某某、王某戌、增增等人,其他人的名我都叫不清。

(3)同案犯黃某某供述的內容與同案犯戶某某供述的內容基本一致。

(4)同案犯朱某某供述,2013年的一天,我給會長許某某,副會長戶新發(fā),還有徐某某聯(lián)系,說張某甲欠我工錢,讓他們聯(lián)系殘疾人幫我去要錢,停了十幾天副會長戶某某帶著徐某某、黃某乙、孫某丙、胡某甲、黃某丙、張某某、王某午等二十多個殘疾人來到張某甲家,戶新發(fā)和徐某某給張某甲談判問張某甲要錢,后來張某甲找來了村干部,通過談判,張某甲給了12000塊錢。到了縣城“劉家店”旅社,許某某守著我們協(xié)會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給了我6000塊錢,剩余的6000塊錢許某某扣下了。

(5)同案犯袁某某、劉某甲、徐某甲、徐某戊、朱某丑、高某某、劉某牟、何某己、房某某供述的內容與上述三同案犯供述的內容基本一致。

(6)被害人張某甲陳述,五六年前,當時我是建筑包工頭,我領著二十幾個工人給別人蓋房子,朱某某也跟著我干活,工資一年清三次。當時我把工人的工資都清了,但是朱某某非得說我沒有給他清工資,想訛我錢。我給朱某某的四弟朱某甲蓋房子的時候,朱某某把我電動車劫走了,當時通過跟我干活的彭某乙調解的,讓彭某乙還給朱某某160元,但朱某某不要。過了幾年,朱某某糾集三十多個瞎子、瘸子到我家,這些人在我家又拉屎又尿,在地上亂吐痰,惡心人,兩三個殘疾人的領導給我交涉說:“朱某某說你欠他工錢,當時朱某甲蓋房子瓦不夠用的,你們用了朱某某的瓦,朱某某因這事喝了農(nóng)藥。”我說不欠他工錢。朱某某就讓他們一直鬧,還要把我家的玉米拉走賣了。在一番討價還價之后,我通過張某巳給他們說5000元,他們繼續(xù)鬧,我又漲到8000元,他們還是不同意,我又說10000元,他們還是鬧,最后我不得不按他們的要求給了12000元。

(7)證人張某巳證言,2013年12月4日早上6點鐘左右,我剛起床,堂兄弟張某甲的妻子楊某辛來找,說朱莊村的朱某某領著三十多名瞎子、瘸子到她家要錢,讓我過去處理。我剛走到張某甲家大門外,看到有一二十個瞎子、瘸子在他家大門前圍著烤火,我問他們有啥事?有人說:“等這家的人(指張某甲家)。”他們的會長戶某某、徐某某和我到張某甲家,我問他倆到底咋回事?他二人說是朱某某讓他們來的,因為五六年前朱某某跟著張某甲的建筑隊給別人蓋房子,朱某某干了123個工,張某甲沒有給他一分錢,這次朱某某讓他們帶著殘疾人來要錢。我問張某甲欠朱某某多少工錢,張某甲說不欠朱某某錢,干活的工錢當時都給朱某某了。我們把朱某某叫來,朱某某說張某甲沒給他工錢,朱某某拿木棍要打死張某甲,還說今天不給錢他們這些人都不走就在張某甲家鬧,還要拉張某甲家的糧食。經(jīng)過我和戶某某、徐某某說和,張某甲被迫同意給朱某某5000元。過一會朱某某說前幾年張某甲給他弟弟朱某甲蓋房子,當時朱某甲的瓦不夠,張某甲叫人拉他的瓦給朱某甲用了,后來朱某某和朱某甲因借瓦的事吵架,朱某某喝了農(nóng)藥,花了醫(yī)療費8560元,得讓張某甲把他花的錢給他,我問張某甲有這事嗎?張某甲說當時是朱某某的母親讓拉的瓦,給他們干活的人沒有直接關系,朱某某說不給他醫(yī)療費他就讓三十多名殘疾人胡鬧蠻纏,張某甲想給朱某某醫(yī)療費,朱某某和這些殘疾人就鬧,揚言要拉糧食,并踹張某甲家的門,張某甲被逼的沒辦法,最后東借西借給朱某某湊了12000元,朱某某他們才離開張某甲家。

(8)證人彭某乙、朱某辰、朱某巳的證言內容與證人張某巳的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9)協(xié)議書一份,證明經(jīng)戶某某、徐某某討款,二人并作為證明人,朱某某給張某甲12000元。

(10)受案登記表及張某甲的反映信,證明因朱某某帶領三十多個殘疾人到其家吵鬧,訛詐其12000元,張某甲向夏邑縣王集派出所報案,并向商丘市人民政府進行了反映。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4、因會亭鎮(zhèn)十里鋪村張某丙的女兒張某丁與郭店鄉(xiāng)駱天廟村徐某乙的兒子徐某丙離婚,經(jīng)協(xié)議張某丁退給徐某丙2000元彩禮錢,而在2013年6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趙某1等人到張某丙家,采取堵門、辱罵、隨地亂吐、恐嚇、毆打等非法手段,并把鄰居張某戊和司法所的殷某某打傷,到下午3時許,田某某家被強行索要10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戶某某供述,有一年多了,許某某通知我讓到縣城“劉家店”旅店集合,許某某給我說明天去會亭十里鋪村女方家?guī)湍蟹揭识Y,我當天在“劉家店”旅店住的。第二天早上七點多,我和協(xié)會的二十多個殘疾人,乘坐五六輛摩托三輪車到會亭鎮(zhèn)十里鋪村。到女方家后,女方的父母和我們吵,我們就把那家人的外門堵住了,后來去了一個司法所的人說這事他們問,不讓我們殘疾人插手,記不清是誰把司法所的人打走了。我們繼續(xù)在那家鬧,罵女方家的人。到了下午4點左右,那家人給我們拿了10000塊錢,我們就走了。

這次去的人有我和許某某、張某某、黃某某、徐某某、朱某某、袁某某、朱某丑、增增、王某某、房某某、王某牟、胡某乙、劉某丙、高某某、徐某戊、蘭花、小燕、老紀、四行、趙某1、胡某甲、孫某乙、王玉江等人。這次是徐某甲接的活。

(2)同案犯黃某某供述,去年或者前年的一天,我們到會亭鎮(zhèn)十里鋪北邊的一個村要過彩禮錢,我們是早上到的女方家,女方說司法所處理好了,后來女方還把司法所的人叫來了,具體咋說的我不知道。

去了20個人左右,有我、許某某、戶某某、徐某某、張某某、增增、劉某甲、孫某乙、趙某1、胡某乙、王某某、朱某某、朱某丑、袁某某、高某某、四行,還有幾個女的。

女殘疾人參與一般都是胡某甲、房某某、燕跟著、這次可能都去了。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的內容與同案犯戶某某供述的內容基本一致。

(4)同案犯徐某甲供述,給郭店鄉(xiāng)徐平莊要過賬,是駱天廟的,我就知道找我的人叫徐劉鋪,他兒子叫徐某丙。

(5)同案犯何某己、房某某、崔某某供述的內容與上述四同案犯供述的內容基本一致。

(6)被害人張某丙、田某某陳述,2013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八點多鐘,我家來了二十多個殘疾人,這些殘疾人說:“你們欠男方的彩禮錢,我們來要彩禮錢,你把錢退給男方?!蔽艺f:“我不欠他們錢。”我家那里都是殘疾人,由于以前彩禮錢是經(jīng)郭店司法所殷某某調解的,殷某某從我們家拿走了2000元,這事我們就算兩清了,還簽有協(xié)議書。我對這些殘疾人說:“我們兩家的事已經(jīng)由郭店司法所處理好了?!蔽医o殷某某打電話讓殷某某來我家。一開始這些殘疾人讓我們給他們5000塊錢,我不愿意,這些人就一直在我家鬧。等殷某某來到說:“這事經(jīng)我調解好了,你們來干啥?”一個羅鼓腰說:“你處理的不管,這事得我俺處理?!蔽覀兇宓膹埬澄靹裾f:“你們也得弄個青紅皂白!”這些殘疾人就圍著張某戊打。誰說話這些殘疾人就打誰,殷某某看事情要鬧大,不想攙和就想跑,幾個殘疾人攆上殷某某,又把殷某某打了一頓,殷某某的鼻子被打流血。這些人一直鬧到下午2點來鐘,最后向我要10000塊錢。我讓他們鬧的沒辦法,再不給錢就要打我。

這些殘疾人是徐某乙領著來的,殷某某來后,徐某乙說錢不要了,讓這殘疾人走,這些殘疾人不走,徐某乙當不了家,后來徐某乙就先走了。

(7)證人張某午證言,2013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我正在診所上班,見二十多個殘疾人去了張某丙家,這些殘疾人是因為彩禮錢,我去問咋回事?這些殘疾人不讓問,還些人吃張某丙家的東西、喝啤酒,問張某丙要10000塊錢。我認識許某某,我說你看能少拿點不,咋咋也得讓2000塊錢,許某某說一分不能少。許某某還說再不拿錢,打,連老張(張某丙)一塊打。最后張某丙沒辦法,在我診所給他們10000元,他們才走。

(8)證人張某未、何某辛、殷某某、徐某乙的證言內容與證人張某午的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9)協(xié)議書、收錢證明、會亭派出所證明各一份,經(jīng)司法所調解,已返還彩禮款2000元;許某某、戶某某、徐某某、黃夫利、張某某收到張某丙現(xiàn)金10000元;因二十多個殘疾人到田某某家鬧事,會亭派出所曾出警處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5、2013年農(nóng)歷六月初三,彭某某家辦小喜事時,朱某某酒后與彭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朱某某便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彭某某家,采取堵門、辱罵、隨地亂吐、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彭某某,向彭某某索要4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許某某供述,去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朱某某說他在他老表那里受欺負了,要我們過去。當時我就和會里的成員還有幾個副會長一起去了朱某某的老表家。給朱某某見面后,他說老表的孩子打了他,讓我們給找回面子。我們到他老表家天已經(jīng)黑了,朱某某進他老表家交涉,我不知道交涉的內容及事情的起因。事情結束后,朱某某在縣里管的飯,還給每個車加了油,之后我就離開了。當時去了有十來個人,有我、徐某某、張某某、黃某乙,戶某某,其他的人記不清了。

(2)同案犯戶某某供述,有一天夜里,許某某打電話說:“朱某某喝醉酒被人打了,我們都在打朱某某的人家,我處理不了,你趕緊過來吧!”會員王某未開摩托三輪車把我接到地方,二十多個人正在那家里鬧,亂罵那家的人,最后那家人給了三千還是四千塊錢,我們才走。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去年夏天六七月份的一天下午四點多,朱某某打電話說他在劉店彭小樓挨打了讓我過去,我給趙某1打電話讓他拉著我,走到濟陽又拉的徐某辛,當時去的不到十個人。到了之后才知道是朱某某和他老表鬧事。朱某某的老表把我和許某某、戶某某迎到屋里,商量朱某某挨打了怎么辦,商量結果是朱某某的老表得給朱某某看病,我們也不能白跑一趟,得吃飯,得住店,最后朱某某的老表拿出來3900多塊錢,才把這事了嘍。我們每個人分一二百塊錢,具體多少,時間長了,記不住了。

(4)同案犯張某某的供述內容與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內容基本一致。

(5)同案犯朱某某供述,2013年夏天的一天中午,我到我表兄彭某某家喝喜酒,喝醉后在我表兄家睡覺,三點多鐘醒了,表兄讓我再喝點,我倆又喝了起來。喝酒中間我倆吵了起來,表兄打我兩巴掌。一氣之下,我給我們協(xié)會的領導打了電話,說我挨打了,讓他們快過來。我當時喝了不少酒,現(xiàn)在想不起來給誰打的電話了,那天來了多少殘疾人誰領著來的,怎么來的,我現(xiàn)在都想不起來了。但是我知道這些殘疾人確定去彭某某家了。

(6)同案犯袁某某、劉某甲、朱某丑、何某己、房某某、劉某牟、崔某某的供述內容與上述五同案犯的供述內容基本一致。

(7)被害人彭某某陳述,今年夏天俺兒子有個小孩,農(nóng)歷六月初三擺喜酒,沒有通知老表朱某某,朱某某不請自來,朱某某喝點酒沒走在俺西屋里睡覺。下午6點多鐘,我把他叫醒,朱某某說沒喝過癮,我說沒喝過癮咱倆再喝點,俺倆在院子里弄點菜喝酒。在喝酒中間我說朱某某打他大嫂子的事,勸了他幾句,朱某某一邊罵一邊說要把他侄子朱某午和他嫂子張某申娘家娘的腿弄斷,我說你咋恁厲害,朱某某說這事你管不著,我是硬老表你是軟老表。接著朱某某就罵,我說你罵誰?朱某某說罵你,我說你罵我我打你,說完我朝朱某某的肩膀上推了兩下。朱某某拿出手機打電話說:“來幾個人,我這里有麻煩?!比缓笏万T摩的走了。過了二十多分鐘,朱某某用摩的馱著袁某某來到俺家,我問袁某某來干啥?袁某甲說:“我來給您和事。”我說與朱某某沒有啥事,他喝多了,袁某某也沒有說啥,過了一會與朱某某離開了。又過了半小時左右,朱某某陸續(xù)叫來三十多個瞎子、瘸子,姓戶的和姓徐的會長以及另外兩個男子對我和朱某某說:“又沒大事,您又是老表,給俺拿點吃飯的錢,俺就走。”朱某某說:“他有錢,能要多少就要多少,給我狠治他?!蹦撬膫€殘疾人說:“您也沒有多大的事,既然朱某某叫我們來了,你就得拿錢,不給俺拿錢俺就不走,俺的出場費起步價是5000塊錢,你啥時候給俺錢俺就走。今天不給錢,明天把碭山100多人也叫來?!边@些瞎子、瘸子到俺家廚房,用俺家的碗喝水,锨俺家做飯的鍋,在俺家亂吐,砸俺家的大門,還把俺家外面搭的篷布弄爛了。后來還有人說:“他家的房子蓋恁好,咋咋能給他扒了?!蔽液图胰耸懿涣诉@三十多個瞎子、瘸子胡攪蠻纏,沒有辦法給他們4000塊錢。

(8)證人彭道云的證言內容與被害人彭某某的陳述內容基本一致。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6、2013年8月10日,袁某某以25年前戶某甲的內弟朱某乙領走袁某某的媳婦,毆打戶某甲被拘留,現(xiàn)在想起來有點虧,便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向戶某甲索要10000元,采取堵門、跺門、隨地亂吐、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戶某甲,戶某甲被迫給其35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戶某某供述,具體時間記不清了,許某某通知說袁某某的媳婦被人領跑了,袁某某讓我們幫忙找那個領他媳婦跑的人要錢,讓我去“劉家店”旅店集合。我到“劉家店”旅店后,和我們協(xié)會的二十多個人,坐五六輛三輪車去了王集鄉(xiāng),我們找的是領袁某某媳婦跑的那個人的姐夫,好像也姓戶。我們到那個姓戶的家后,就開始鬧,在他家坐著,不包賠袁某某損失就不走。最后那個姓戶的給我們3000多塊錢。

(2)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去年8月份的一天,我們殘聯(lián)在“劉家店”旅店開會的時候,袁某某說二十多年前,被王集鄉(xiāng)彭大樓的人打了,當時,派出所把他給拘留了,這件事他吃虧。會里面的人說得去給袁某某出出氣,讓對方得損失幾個錢。中間隔了兩三天,在“劉家店”旅店集合后,第二天早上,我們二十七八個殘疾人到了王集鄉(xiāng)彭大樓村。當時是袁某某領路去的,到那天才剛剛明,那一家還沒起床,我們圍住了那家的院子,堵住了門。那家人起床開開門,就和袁某某撕扯了起來。我們堵住不讓他出去,后來派出所的人來了沒有處理好,又經(jīng)村里大隊干部說和的。最后對方拿了3500塊錢,我們每個人分百十塊錢。

(3)同案犯黃某某供述,袁某某說二十多年前,戶某甲的小孩舅把他的媳婦領走了,他找戶某甲的老岳父鬧,戶某甲把他打一頓。

去年啥時候記不清楚了,袁某某領著我、戶某某、徐某某、許某某、朱某某、孫某乙、劉某丙、趙某1、胡某甲、房某某、小燕等人,去找戶某甲,說二十多年前戶某甲打他了,向戶某甲要藥費錢。

(4)同案犯張某某供述,還有一次是在去年,幾月份不記得了,戶某某通知的我。在王集鄉(xiāng)的彭大樓,袁某甲說被人打啦。我們這些人一起去幫助袁某某擺平事。事后,我們一個人分了一百多塊錢。

(5)同案犯袁某某供述,2013年8月份的時候,由于在20多年前,我認為戶某甲的內弟朱某乙把我的媳婦領走了,我去找他們說理的時候與戶某甲發(fā)生了爭執(zhí),因為這事我被拘留了。我一直覺得心里虧的慌,那天我們協(xié)會在“劉家店”旅店集合時,讓協(xié)會的人幫我辦事。當時我領著去了二三十個人,想讓戶某甲賠償我被拘留期間的費用。開始戶某甲不愿意給錢,我們就在戶某甲家里亂罵人、亂折騰,鬧騰了一整天。我出1000塊錢管的飯。后經(jīng)人說和戶某甲給了好像3000塊錢,會里把我出的1000塊錢給我后,我又分了100多塊錢。

(6)同案犯劉某甲、朱某某、朱某丑、徐某戊、何某己、房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內容與上述五同案犯的供述內容基本一致。

(7)被害人戶某甲陳述,袁某某以25年前打其被拘留為由,領一幫殘疾人到其家強行索要3500元。

(8)證人彭某丙證言,2013年8月份,袁某某領著一幫殘疾人到戶某甲家,以其以前打戶某甲被拘留為由鬧事要錢,最后鬧的沒辦法,經(jīng)我和彭衍亞調解,戶某甲給他們3500元。

(9)證人彭某丁、朱某乙、朱某未的證言內容與證人彭某丁的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7、2013年10月29日上午,袁某甲以二十年前離家出走的妻子是因朱某丙通知朱某乙逃脫為借口,便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二十多名殘疾人到朱某丙家,采取堵門、辱罵、賣糧食、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朱某丙,朱某丙被迫給其11200元,還被強行拉走四五袋小麥。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戶某某供述,2013年10月份,袁某某給會長許某某說他媳婦在二十多年前離家出走了,是因為他媳婦和他本村的朱某丙相好,讓會長組織人到朱某丙家要求朱某丙賠錢。后來許某某領著二十多個人去了,袁某某把我們領到朱某丙家,我們在朱某丙家不到一天的時間,他家賠袁某某5000多元,這次每人分多少錢,我記不清了。

(2)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在去年十月份的一天,我和袁某某等會里的人在城關鎮(zhèn)“劉家店”旅店開會,袁某某說他外地的媳婦被朱振付的兒子朱某丙掛上了,和朱某丙相好,叫會里幫他解決。停了兩三天,我們在“劉家店”旅店聚會,二十七八個人去了朱某丙的家,堵住他家的門,給朱振付說:“聽說朱某丙把袁某某的老婆賣了,這事咋咋辦?”朱振付說他不清楚里面的事。我們又到朱某丙的姐家,朱某丙的姐給乾坤打了電話。第三天,朱某丙回到家,我們對朱某丙說:“你賣他(指袁某某)的人,賣多少錢,給袁某某多少錢,拿不出錢,不把人還給人家,這事不能算畢!”朱某丙不承認賣人。我們說:“不管你賣多少,你說拿多少錢了這件事吧?”當時袁某某要七八萬。最終朱某丙拿出一萬多塊錢。除了吃飯外,每人分了二三百元。

(3)同案犯張某某供述,去年的事,幾月份,我記不起來了,我和許某某、戶某某等二三十個會員到王集鄉(xiāng)朱莊,幫助袁某某擺平過事。是袁某某的老婆給人相好的事。人家給了一萬多塊錢,我們每個人分了一百多塊錢。這家五袋小麥被我們拉到街上賣嘍買吃的喝的啦。

(4)同案犯黃某某供述,許某某通知人去王集鄉(xiāng)朱莊村朱某丙家要錢,在朱某丙家纏了一上午,朱某丙給了兩千多塊錢,我們這次每人分了幾十塊錢。

(5)同案犯袁某某供述,2013年10月底的一天,我們協(xié)會在“劉家店”旅店集合時,我說家里有點事去給我辦辦吧!因為20多年前,我村的朱某丙和朱某乙把我媳婦倒騰走了,害的我這么多年沒有媳婦。那天我?guī)е覅f(xié)會的二三十殘疾人,去了俺村朱某丙家。這些人在朱某丙家折騰了一天,朱某丙也沒有給我啥說法,我們又回“劉家店”旅社住了一晚上。第二天又去了朱某丙家,朱某丙家給了錢后,我們才離開。具體給多少錢我不知道。我分了二百七八十塊錢,其他人分多少錢,我不清楚。

(6)同案犯劉某甲、王某某、高某某、何某己、房某某、崔某某、劉某牟、徐某戊的供述內容與上述五同案犯的供述內容基本一致。

(7)被害人朱某丙陳述,2013年8月份的一天傍晚,我村的袁某某來我家說:“二十多年前,我媳婦跑了,是你報的信,這個事咋了結?”我說我沒報信,你媳婦跑給我沒有一點關系。袁某某就在我家罵,罵了一會,在群眾的勸說下,袁某某就不罵了,他蹲在我家不走,我去找村主任朱某申,朱某申讓袁某某的二哥袁某丙把袁某某勸走了。次日一大早,袁某某又來到我家,在我家大叫大罵,因他是殘疾人,也不敢對他怎么樣,任由他在我家里叫罵,我和家人只有出外躲避。袁某某在我家連續(xù)罵了五六天,我實在沒辦法了,就去找村書記李某辛給我處理,李某辛問袁某某想怎么辦,袁某某說不能白嚷嚷,必須拿錢。我不同意拿錢,就和妻子去湖北了。在去湖北的路上,我姐打電話說袁某某領著一群殘疾人來家里鬧事。第二天一早我就趕回家了,到家看到二三十個殘疾人都在我家,袁某某說我報信讓他媳婦跑的,這些殘疾人就讓我拿錢。我說我憑什么拿錢,我要拿錢我不就冤死了,這些殘疾人就罵我,罵的很難聽。我姐實在受不了給他們說:“給你們5000塊錢,你們別在這里罵了?!彼麄兿渝X少,還是罵。我姐說:“再加5000塊錢,你們能別再罵別再鬧了不?”這些殘疾人就同意了。我說我不同意拿10000塊錢,這些殘疾人就圍著我要打。我姐說:“你們還想殺人是咋?”一個殘疾人說:“你拿過來刀,我就殺了他。”我姐對我說:“我受不了了,給他們10000塊錢吧!咱冤就冤了,他們再這樣鬧,我就不能活了。”后來在朱某某、朱某子的見證下,給他們10000塊錢。我說這錢不是給袁某某的,是給你們協(xié)會的。袁某某聽到這話又罵我,被他們的人阻止了,他們拿到錢就走了。

(8)被害人朱某申陳述,去年農(nóng)歷九月份的一天,袁某某帶著二三十個瞎子、瘸子,用摩的拉著俺父親朱某酉(83歲,眼睛看不見)去高樓找我,聽說我回朱莊了,又拉著我父親回到朱莊。袁某某給我說“我的媳婦被朱某乙領走了,是你兄弟朱某丙二十年以前給他通風報的信,只要朱某丙不回來給我一個說法,我就得在這兒罵?!蔽艺f:“海嶺叔,這都是二十年以前的事了,你當時咋不說?”袁某某說:“那時候我看朱某丙不中(指沒有錢),現(xiàn)在他差不多了(意思是有錢了)。”這些人一個勁的在俺村罵,還要求我弟弟朱某丙從湖北回來。在俺家院子那里坐的都是瞎子、瘸子,還把俺家的幾袋子小麥拉走賣嘍吃飯了。這些瞎子、瘸子在俺家呆了兩天。后來我弟弟朱某丙回來,找大隊書記李四清說和,給他們11200塊錢,這件事才算了。

(9)證人李某辛證言,具體日期記不清楚了,大約一個多月前,朱莊村的朱某丙到俺家找我,說他們村的瞎子袁某某到他家找事,袁某某說二十多年前,他從外地領的媳婦被朱某乙領走,是朱某丙給朱某乙通風報信。袁某某幾次到他家鬧事,想讓朱某丙拿錢消災,想以這為借口訛詐他的錢。讓我代表村里給袁某某說說。第二天,我給袁某某打電話說朱某丙當年沒有給朱某乙通風報信,袁某某也表示不再到朱某丙家鬧事了。過了十多天,聽說袁某某帶著二三十個瞎子、瘸子,又到朱某丙家去鬧了,在朱某丙家胡攪蠻纏。朱某丙被那些瞎子、瘸子鬧的沒辦法,被迫給袁某某10000多塊錢。那些人還把朱某丙家的四五袋小麥也拉走了。

(10)證人朱某申的證言內容與證人李某辛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8、2013年農(nóng)歷十一月十四日上午,羅莊鄉(xiāng)孫王莊高樓的李某某在濟陽鎮(zhèn)會上與徐某某鬧著玩時,發(fā)生了口角。到十一月十六日早上,徐某某便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找到李某某向其索要10000元,采取堵門、隨意大小便、摔砸物品、向門框上摸屎、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李某某,李某某被迫給其17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許某某供述,一次徐某某給我打電話,說他去濟陽鎮(zhèn)街上趕集,在集會上,羅莊鎮(zhèn)高樓村的李某某把他擺的攤子踢了,說不能給李某某算畢。后我們就去找了李某某,見到李某某之后,徐某某和戶某某給李某某說的事,我在那呆了四十分鐘左右,就讓人送我走了。后來發(fā)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2)同案犯戶某某供述,去年農(nóng)歷十一月份的一天,因徐某某在濟陽鎮(zhèn)集會上擺攤時給人家鬧了矛盾,徐某某叫我們給他出氣,我們會里的人都去找那個人去了。當時我們到那個人家南地找到了那個人。我們在那個人家吵鬧一上午,吃過中午飯,他給我們錢后,我們就走了。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去年農(nóng)歷十一月的一天上午,我在濟陽鎮(zhèn)集會上擺攤時,與一個叫李某某的發(fā)生了矛盾。他拿我的收音機,我讓他拿個本錢,他不愿意拿,他打我兩巴掌。第二天,我越想越氣憤,就找我們會里的人去了他家。當時他兒說李某某在南地,又跑到南地找到他。找到他之后,我說打了我不能算完,我們在他家吵鬧了一上午。他最后沒法了,好像給了1600塊錢。

(4)同案犯黃某某供述,前年臘月初九,徐某某說在濟陽會上,他的攤子被一個喝醉酒的人掀啦,唱戲機少了幾個。徐某某就領著我和戶某某、許某某、張某某、增增等二十多個人找到那家。在他家囔囔了三四個小時,最后給了一千多塊錢。我們每人分了幾十塊錢。

(5)同案犯劉某甲、張某某、徐某甲、王某某、袁某某、朱某丑、何某己、劉某牟、房某某的供述內容與上述四同案犯的供述內容基本一致。

(6)被害人李某某陳述,一個農(nóng)歷十一月十四日,濟陽鎮(zhèn)上逢會,我在會上玩,溜到徐某某擺的地攤上,問他一個收音機多少錢?我之前就認識,還與他啦了幾句。我拿他一個收音機,往他攤位南邊走了兩步,給他南邊攤位上的人說話,徐某某就咋吼我偷他的收音機了。我說誰偷你的收音機了?他張口就罵我,我說你再說我偷你的收音機,我把你的攤子給你砸了,我用腳踢了踢他鋪在地上的布(小攤)。接著我又哄他幾句,他當時也沒說啥,繼續(xù)干他的生意,我就忙我的去了。

農(nóng)歷十一月十六日的早上,徐某某領著二三十口子殘疾人來找我,當時有個自稱是殘疾人的會長,說我把徐某某的攤子踢了,把他的收音機弄丟了,讓我陪給徐某某10000塊錢。我說當時一個也沒丟,我還給徐某某收拾好攤子才走的。但是他們不聽,讓我包徐某某10000塊錢。那些人看我不拿錢,就不愿意了。我當時吃住都在梨園,他們就在我住的地方解手,亂屙,亂尿,有人尿在我住的屋里,還要往我門框上摸屎,要砸我的鍋。我后來沒辦法了,因為我妻子馬某甲給許某某是一個大隊,就讓我妻子找許某某說說情。經(jīng)許某某的說合,開始讓我拿四五千塊錢,我妻子說我們家就一千七百塊錢,他們也同意了。

(7)證人李己證言,2013年陰歷十一月十六日早上7點鐘左右,我去羅莊孫王莊高樓東南角梨園我父母家吃飯,看見到處都是殘疾人,大約有20多個,這些殘疾人在堂屋和廚房到處亂坐,我母親說這些人是來我家要錢的,不給10000元錢就不走。我讓這些殘疾人走,他們也不理我,只纏我父母。這些人到處大小便,堵住門不讓我父母出門,在屋里摔砸物品,威脅我父母,說不給錢天天來鬧。最后,我母親害怕了,從鄰居那借了1700元,交給一個叫“來東”的領頭的了。這些人在我父母家鬧了有9個小時。

(8)證人何某申、張甲、馬某某的證言內容與證人李大光的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五)尋釁滋事罪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某1伙同他人,以非法手段插手債務糾紛、婚姻糾紛、不準正常人經(jīng)營鼠藥、滅害靈等事項,采取堵門、辱罵、隨地亂吐、恐嚇、毆打等非法手段,實施尋釁滋事犯罪,作案44起,分述如下:

1、夏邑縣何營鄉(xiāng)丁瓦房村的何某某與本村村民何某甲因為地皮糾紛,在2014年4月26日早上,何某某等人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二十多殘疾人,到何某甲家門口毆打何某甲,并在有糾紛的地皮上挖了寬約5米,長約26米的溝,毀壞樹木9棵。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徐某甲供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郭店鄉(xiāng)李莊村的李鎖(別名)旁門的外甥找到我說:“我地里被別人栽上樹了,你找些殘疾人去幫助把那家栽的樹刨掉。”我就給許某某說了。許某某說那得讓李鎖的外甥拿經(jīng)費。李鎖的外甥給許某某說的價錢。又過幾天,我們殘疾人就在縣城“劉家店”旅店集合,第二天一早,許某某、戶某某、張某某、徐某某、黃某某、劉某甲、房某某、胡某甲、小燕、胡某乙、朱某某、袁某乙、趙某1、孫某乙、王某某等二十多個人到何營鄉(xiāng)丁瓦房村附近的油路,李鎖的外甥領著到一家門口,那家的男子出來了,我和朱某某就抱住那個男子,其他的人棍子打那個男子,把那個男子打的跪在地上求饒。接著李鎖的倆個外甥就領著去刨那家的十來棵樹,把那家是樹刨掉后又挖的溝。我們正挖著溝下雨了,大隊書記又讓挖土機挖,剛開始那家不讓挖,我們的人就看著他們,見我們的人多,那家人也沒敢吱聲,就把溝挖好了。后來李戊的外甥給俺會長許某某、戶某某的錢,具體多少我不清楚,我得到100元。

我以前是通過李鎖認識的他外甥,一個叫何某某,一個叫何萬喜,其中一個是大隊書記。

(2)同案犯徐某某供述,2014年麥后,是郭店鄉(xiāng)的徐某甲聯(lián)系的活。讓我們去何營鄉(xiāng)南邊丁瓦房村去給該村書記辦事。我不知道叫啥名,村書記與一個村民因宅基地發(fā)生了糾紛,讓我們去給書記助威,把地給弄過來。會里通知頭天在縣城“劉家店”旅店集合,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早上就去了。增增領我們到何營,那個大對書記在何營街上接的,把我們領到那家的代銷點。那家的一個男子問我們怎么回事?朱某某和徐某甲等人抱住那個男子就打,那家人與書記吵了起來,我們幫助給那家吵。后來那個大隊書記領我們到有糾紛土地上,在那里挖了一道溝。剛開始用人挖,后來下雨了,大隊書記又讓挖土機挖的。我們負責在那里看著,別讓人家鬧。

這次去的人有五位會長和朱某某、徐某甲、趙某1等二十多個人。后來那個大隊書記給2000塊錢,除去開支,平均分了。

(3)同案犯張某某供述,2014年的一天,具體時間記不清了,不是許某某就是戶某某通知的我,讓我第二天早上到“劉家店”旅店集合,去幫助一個大隊書記辦事。第二天早上我開著我的摩托三輪來到“劉家店”旅店。我們開四五輛三輪車,去了二十多人。到何營鄉(xiāng)西南的一個村莊,是雇傭我們的主家接的,那個村書記領著到那家后,朱某某和徐某甲等人與人家打了起來。我的腿有毛病,等我到面前,見一個男子在地上跪著。后來那個大隊書記領著朱某某、徐某甲等人去刨人家的樹了,具體怎么刨的我不清楚。到中午時,大隊書記和他兄弟又領著挖的溝,下雨后他們用挖土機挖的,我們看著挖土機把溝挖好。剛開始那個被打的男子阻止,被我們拉住了,后來他看我們人多,他們就不敢再阻止了。這家給多少錢,我不知道,許某某給我100多塊錢。

(4)同案犯黃某某供述,是2014年春天的事,頭天晚上戶某某通知我到“劉家店”旅店集合。第二天一早,我們二十多人去了何營鄉(xiāng)。我看不見,聽徐某甲說:“這是村書記?!苯又俏淮箨爼涱I著我們進村了。進村后,我們的人就給人家爭吵,聽到說刨樹刨樹,都是誰刨的樹,我看不見,我不知道。后來又挖溝,是誰參與挖的溝我不知道。后來又用挖土機挖的溝,對方也沒有敢問。下午我們就走了。這次給2000多塊錢,我分100塊錢。

(5)被害人何某甲陳述,2014年4月26日早上5點左右,我起床剛出門,何某某領著二十多個殘疾人到我家,見到我,徐某甲就抱住我,其他殘疾人就拿棍打我,我被他們打的跪在地上。打過我之后,那些殘疾人看著我,何某某等人就在我的地皮上挖溝。我家的地被他們挖了寬約5米,長約26米的溝,毀壞我家9棵樹,價值500多元。我的胳膊、右手一直疼,我被嚇的一直睡不著覺。那些殘疾人孬的很,一想起來就害怕,到現(xiàn)在一直做惡夢。經(jīng)檢查,我患了精神分裂癥。

(6)商丘市第二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證實對何某甲診斷意見:精神分裂癥。

(7)何某甲的坑塘、行荒地承包合同書。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三四年前,夏邑縣交通局李某某的女兒和李某乙離婚,法院判決李某某的女兒給李某乙50000元。2014年3月29日,李某乙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二十多個殘疾人,到交通局家屬樓找李某某要錢。采取堵門、毆打、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李某某拿錢。4月1日早上,這些人又到李某某家要錢,李某某被迫給其50000元,后李某乙給許某某15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許某某供述,去年幾月份我不記得了,一天李某乙找到我,說他離婚法院判給他50000塊錢,他的岳父不給,讓我去他岳父家替他要錢。之后,我就給戶某某、徐某某、黃某乙、張某某商量。幾天后的一天早上8點,我們五人領著二十多個會員,去了交通局家屬院李某乙岳父家。我們到后,就與李某乙岳父吵了起來。過了幾分鐘,李某乙岳父就去醫(yī)院了。我們攔住李某乙的小舅子不讓他走,讓他給李某乙的前妻打電話。一會派出所民警來了,在中間調解我們沒同意。李某乙和他小舅子談了一會,也沒有談成,李某乙就走了。這次我們在交通局家屬院停了大約一個小時。之后過了七八天,李某乙打電話說他前妻回來了,我又叫我們會里二十多人到交通局家屬院,李某乙的岳父出來了對我們說:按法院的判決算,該是誰的是誰的。后來都落實了。這次李某乙給多少錢,我不知道,我分200元左右。

(2)同案犯戶某某供述,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許某某通知我說張某某接了個活,去縣城交通局找女方要彩禮錢。男方領著我們協(xié)會的二十多個人去了交通局家屬院,在家屬院門口碰見了女方的爸爸和哥哥,我們就堵住不讓他倆走,讓他倆退彩禮錢,女方的爸爸也不知道是嚇得,還是我們的人打的,就摔倒在地上了,一會醫(yī)院的急救車過來把他拉走了。女方的哥哥被我們扣在了那里,女方的哥哥就找人說和退彩禮的事。后來在法院還是在其它地方,女方給了10000塊錢。男方給我們提成15000塊錢。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不是去年就是今年,大概三四月份,許某某聯(lián)系的活,男女雙方離婚,法院判決女方退給男方彩禮款50000塊錢,女方欠三年沒給。女方家在縣城老運管所北邊家屬樓住,那天我們到地方,女方家沒有人,我們在樓下等,后來女方父親來了,我們給他說了一陣子他兒來了,她父親就走了。我們又給女方的弟弟說,不知誰報的警,民警來了問我們咋能來要錢?我們給民警說錢主家捐給我們了,民警就要捐的條子,主家就寫條子,但女方的弟弟不知道啥時間又沒影了,那天啥也沒弄成,我們就走了。中間又隔三天,我們又去了,這次到女方家里去了,堵住她家的門,她父親在家,我們就不讓他出去,最后他沒法了,男方和女方父親都愿意去法院說說,我們就跟著到了法院,在法院女方給了男方50000塊錢。這次我們會里的人都去完了。好像主家給提成百分之三十,除去開支平均分了。

(4)同案犯黃某某、張某某、徐某甲、高某某、劉某牟、崔某某、何某己、房某某的供述內容與同案犯許某某、戶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內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李某某陳述,李某乙與我女兒鬧離婚,法院判給李某乙50000塊錢。今年三月二十九日早上五點多鐘,交通局家屬院看門的徐巳給我打電話說:“李某乙領一群瞎子、瘸子來了,你可別出來。”不大會,這些殘疾人就敲我家的門,亂踢亂砸,亂嚷嚷,我和家屬嚇壞了,不敢開門。后來他們一直砸我家的門,在門口大喊大叫。我實在沒辦法,打開門剛到院子里,李某乙指著我對這群瞎子瘸子說:“就是他,該打打吧!”這一群瞎子、瘸子就圍了上來,一個人抓住我的領子打我,還有三個人朝我身上亂打亂跺,把我打倒在地。這群殘疾人說:“欠人家錢不還,就得挨打,使勁打!”打了十幾分鐘,救護車來了,他們把救護車圍住,他們不讓我去醫(yī)院,非讓我拿50000塊錢。不大會,我兒子(李?。﹣砹?,對這群瞎子、瘸子說:“先讓我爸去醫(yī)院,我在這里?!边@些殘疾人才同意讓我先去醫(yī)院,我兒子后來趁他們稍不留神跑掉了。

4月1日早上,這群殘疾人又來砸我家的門,在我家門口亂嚷亂叫,讓我拿錢,不拿錢,就把我家給砸了,我就打電話報警了。曹集派出所的民警來后,我和愛人直接去了法院,法院讓給李某乙50000元。其實這個50000元,我女兒已經(jīng)給李某乙15000元了,現(xiàn)在李某乙不承認,我把錢交給法院的李丙,李丙把錢交給了李某乙,李某乙隨即點15000元,交給殘疾人的頭了。

(6)證人李乙證言,今年三月下旬的一天早上七點左右,李某乙(我前姐夫)領一群瞎子、瘸子來家里鬧事,把我爸爸打一頓。這些殘疾人說我爸欠錢不還。后來救護車來了,這些殘疾人不讓我爸去醫(yī)院,我只好留在那里,他們才勉強讓我爸去醫(yī)院。后來曹集派出所民警來了,我才趁機逃跑。我們被這群殘疾人纏的實在沒有辦法,我爸給李某乙50000元。

(7)證人徐某巳證言,今年三月份的一天早上六點多鐘,看到李某乙領著一群殘疾人來找李某某,我給李某某打電話讓他別出來。李某某從家里出來后,一群殘疾人把李某某圍住打倒在地,嘴里流著血,我趕緊打了120。不大會,李某某的兒子李遠征來了,李遠征就問咋回事?這些殘疾人說李某某欠錢不還。正說著救護車到了,這些殘疾人有的圍住李某某有的圍住救護車,不讓李某某上車。后來他們把李遠征留下來,才讓李某某去醫(yī)院。

(8)曹集派出所證明、收條各一份,證明因殘疾人到李某某家要錢鬧事,曹集派出所已出警;李某乙收到李某某500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夏邑縣城關鎮(zhèn)東光街南段的蔡某某的老公公胡某某欠王某乙工錢20000元。在2014年6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趙某1等二十多個殘疾人,到保健院南邊路東蔡某某的門市部,找蔡某某要錢,蔡某某說她不欠錢,這些人便采取堵門、毆打、辱罵、亂吃亂拿、恐嚇等手段威脅蔡某某拿錢,蔡某某被迫給他們17000元,又給兩條紅旗渠煙。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戶某某供述,幾個月前的一天早上,許某某通知說有人讓幫忙到歧河鄉(xiāng)找一個姓胡的要賬,我就和協(xié)會的二十多個人一起去了。到那個欠賬人的家后,那個姓胡的沒在家,他媳婦一個人在家,我們剛進到他家,他媳婦就罵,協(xié)會的人就給她罵,吵了一會那個婦女就躺在地上不動了。后給姓胡的聯(lián)系,姓胡的讓去縣城他兒子的門市部找他。我們就去了縣城婦幼保健院南邊的一個煙酒門市部。在那見到了姓胡的,我們把他兒子的門市部圍住了,給姓胡的說:“不給錢你兒子的門市部就別想干,我們一天比一天鬧的厲害?!毙蘸恼f不欠我們錢,我們把姓胡的打了。之后,姓胡的開始打電話找人借錢。后來姓胡的給了一萬六七千塊錢。扣掉30%的提成,剩下的錢給主家了。

(2)同案犯徐某某供述,今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胡某乙領著我和許某某、戶某某、張某某等二十多人去要賬,欠錢人的妻子在家,她給丈夫打電話,他丈夫讓去縣城他兒子的門市部找他。到門市部后,欠賬的人不給錢,我們就堵住門市部的門吵鬧。最后,欠賬的人給了錢,具體給多少錢,分多少錢記不清了。

(3)同案犯張某某供述,今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去夏邑縣保健院南邊路東一個賣碎貨的超市要賬,是胡某乙聯(lián)系的活。幾個會長領著去的,殘疾會二十多個人都參加了。欠賬人是超市老板的父親。具體欠幾千塊錢,我記不清楚了。要來8000塊錢。會長許某某說主家不要了,都是我們的。那次每人分幾百塊錢。

(4)同案犯徐某甲、高某某、劉某牟、房某某、何某己的供述內容與同案犯戶某某、徐某某、張某某的供述內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蔡某某陳述,大概今年六月份的一天上午九時左右,我正在門市部里忙著,突然來了一群瞎子、瘸子,他們說我老公公(胡某某)欠他們錢,就得在我的門市部里等,這些殘疾人在門市部里鬧的不得了,我就給老公公打了電話。我老公公來到我門市部,還沒說上話,幾個殘疾人抓住我老公公就打,把我老公公打倒在地,我就打110報警了。民警來到也沒有勸走他們,民警就走了。最后我沒有辦法,就給他們借了17000多元。他們說還差幾百塊錢,又拿走我兩條紅旗渠煙。

(6)被害人胡某某陳述,俺兒媳婦蔡某某給我打電話,說一群殘疾人到她門市部來了,讓我抓緊時間過去。我到了那里,這些殘疾人把我圍起來向我要錢,說不給錢就不走了。我說我是欠王某乙錢,他們說有欠條,就得給他們。他們看我不拿錢,說我想賴帳,把我摁倒用拳頭朝臉上打,有的用腳朝我身上跺,我的門牙被打掉一個。最后沒法了,我借18600元交給了許某某。他們還拿兩條紅旗渠煙(每條100元)、兩箱綠茶。

(7)證人胡某丙、陳某某、柳某某的證言內容與被害人胡某某的陳述內容基本一致。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4、城關鎮(zhèn)東光街北段的涂某某與李集鎮(zhèn)段胡同的段某某有經(jīng)濟糾紛。2014年7月25日早上,段某某便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二十多殘疾人,到東光街北段涂某某的門市部要錢,采取堵門、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涂某某拿錢。當天12點左右,涂某某被迫給了80000元。徐某某等人得到提成32000元,平均分得1100元。因徐某某聯(lián)系的,其多分6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許某某供述,今年七月份的一天,徐某某接一個要賬的活。一個賣啥子藥的讓給他要賬,別人欠他110000元左右。他說能要多少要多少,百分之四十的提成。在夏邑縣一環(huán)路與駱集路口北一二百米路西的一家門市部。我到地方時,見戶某某、徐某某、張某某、黃某某及會員袁某乙、朱某某、增增、劉某丙、張某某的女兒、趙某1、王某某、胡某乙、房某某、宗某乙、高某某等二十多人都在這家門市部門口坐著。欠賬條不是徐某某就是張某某拿著,我和徐某某、戶某某、張某某幾人與欠賬人談。最后這家人給80000塊錢。我們抽了四成32000元,每人分1100元,徐某某多得600元,其余的給了主家。

(2)同案犯戶某某供述,一個多月前,許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通知人到夏邑縣駱集路口附近的一家賣化肥、農(nóng)藥門市部幫人要賬,是徐某某聯(lián)系的活。第二天早上,在許某某的帶領下都去了那家賣化肥、農(nóng)藥門市部。我們堵住那家的樓道門,許某某、張某某、徐某某進了他家,那家人就報警了。后來公安局的人勸我們走,留許某某、張某某給那家談。中午十二點左右,那家給了80000元。按百分之四十提成,給我們32000元,每人分1100元。這個活是徐某某聯(lián)系的,又多給他600多元。剩下的錢我們五個領導分了,大概每人又分幾百元。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離現(xiàn)在有二個月,去縣城一環(huán)路駱集口一個賣化肥、農(nóng)藥的人家要過賬。主家是主動來找的我,問我管要賬不,我說管。我給戶某某和許某某說了,他們通知的人。第二天早上,那個男子與我們見的面后,他領著去了要賬的地方。最后在那家纏了一上午,欠條120000元,弄了80000塊錢,又給吃飯錢1000塊。當時民警也去了。我記得好像給我們分了一半。除去開支,每人分1100塊錢,我多分600元。

(4)同案犯黃某某、張某某、袁某某、劉某甲、徐某甲、王某某、高某某、劉某牟、崔某某、何某己、房某某的供述內容與同案犯許某某、戶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內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涂某某陳述,今年7月份,一幫子殘疾人來找我要賬,是替李集段胡同段某某要賬。許某某、戶新發(fā)、張某某、徐某某說:“現(xiàn)在這個錢交給我們殘聯(lián)了,你今天給我們100000塊錢就行了,拖的越久對你越不利!”我說不欠你們錢,有事可以去法院起訴。他們不聽就與我糾纏,不給錢連門都不讓出。幾個人看著我,我啥也干不成。他們還向我要錢買水、買煙。派出所民警來到?jīng)]調解好就走了??熘形绲臅r,我被纏的沒辦法,給他們80000塊錢。

(6)證人劉己證實:,2014年7月25日7時左右,我朋友涂某某打電話說他門市部出事了,讓我趕快去。我到地方見門市部里都是瞎子、瘸子,上樓樓道上都是人,幾個殘疾人看著涂某某不讓走,他們是幫段某某來要賬的。我?guī)屯磕衬撑c他們協(xié)商,弄到下午一兩點才說好。最終涂某某給他們80000塊錢。

(7)相關書證,涂某某與段某某之間的欠款手續(xù)及段某某將100000元左右的欠條,捐獻給殘疾人聯(lián)合會的證明。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5、2012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許某某等人為了替劉店鄉(xiāng)劉雙樓的劉某丁向李集鎮(zhèn)杜樓村楊莊的楊某乙索要退婚的財禮,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二三十人到楊某乙家,采取堵門、辱罵、恐嚇等手段,威脅楊某乙的母親李某丙長達四五個小時。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徐某某供述,2011年7月份的一天,因為退彩禮的事情,我和許某某、戶某某、黃某某、高某某等二十多人去李集鎮(zhèn)的一個地方。是男方請我們去的,是一個醫(yī)生。男方領著到女方家,在女方家鬧了近一個上午,她們也沒退彩禮。后來男方給多少錢不記得了。

(2)同案犯黃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內容與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內容基本一致。

(3)被害人李某丙陳述,2012年7、8月份一天中午,我正在做飯,二三十個殘疾人進了我家。我們也不敢與這些人理論,堂屋站的都是殘疾人,這些人亂吐亂尿,鬧到下午四五點鐘就走了。

(4)證人王申證言,2012年我兒子劉某丁和李集鎮(zhèn)杜樓村楊圓圓結婚,楊圓圓在我家沒多長時間就回娘家不回來了,向我親家要彩禮,他們也不給。2012年7至8月份,我們通過殘疾人要彩禮,結果也沒有要回來,還給殘疾人2000元。

(5)證人劉戊證言,我兒子是2011年2月份結的婚,過了有兩個月,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就不過了,把東西也拉走了。期間我找媒人去要了幾次彩禮錢,沒有要過來。我就找殘疾人去要,他們之前許諾:“要不來錢,他們在女方家都不走。”這些殘疾人去楊某乙家前,先向我要了吃飯錢1000元。最后這些殘疾人也沒從女方家要到錢。

(6)證人孫某庚的證言內容與證人劉戊的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7)李集鎮(zhèn)派出所證明一份,證明當時的出警情況。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6、2012年7月6日早上,許某某為替馬頭鎮(zhèn)司莊的司某某,向虞城縣黃冢鄉(xiāng)劉莊村李莊的李某丁,索要兒子司某甲退婚的彩禮,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二三十人到李某丁家,采取堵門、辱罵,毆打、恐嚇等手段,威脅李某丁的父親徐某丁,因徐某丁說還沒有算清帳,便被毆打,并被迫給了20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戶某某供述,兩三年的一天早上,許某某通知我說:“馬頭有一家男方找我們去虞城黃冢要彩禮錢?!蹦蟹骄蛶е覀兌嗳巳チ?。到女方家之后,女方家不愿意給錢,我們說:“你們不給錢,我們就在你們家吃住,把你們家能吃的東西都吃了,讓你們家過不好日子?!迸降募胰艘鋈?,我們堵住門不讓出去。后來派出所的去了也沒說好。我們在女方家鬧到下午二點多,女方家給了20000塊錢。許某某扣掉提成30%,把剩余的錢給了男方。

(2)同案犯徐某某供述,2012年7月份的一天,是馬頭鎮(zhèn)司莊的人找的我,還是許某某,我記不清了。讓去幫虞城黃冢鄉(xiāng)李莊村要彩禮。我和許某某、戶某某、徐某甲、黃某某、張某某等二十多人去了女方家。到女方家,男方就給女方家打起來了,我們也參與鬧了。派出所的民警到現(xiàn)場也沒調解好。最后,女方村干部出來調解,在派出所交的錢,男方給多少錢也不記得了。

(3)同案犯張某某供述,時間記不清了,是戶某某通知的我,說第二天有活,讓去“劉家店”旅店集合。一大早我就開車到“劉家店”旅店。然后一起開車去了虞城黃冢鄉(xiāng)。到那之后,許某某和戶某某幾個與人家談要錢的事,我們就在旁邊跟著助威,在人家賴著不走。后來他們給了錢,是許某某和徐某某接的錢。

(4)同案犯袁某某、劉某甲、徐某甲、高某某、崔某甲、徐某戊、崔某某、何某己、房某某的供述內容與同案犯戶某某、徐某某、張某某的供述內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徐某丁陳述,是2012年7月份的事。我還沒起床,聽到“咣咣”的砸門聲,打開大門,一群瞎子、瘸子進入俺家院里。我問:“你們是干啥的?”這些殘疾人說:“干啥的!要錢的!”十多個殘疾人圍住我,用拐棍、拳頭、巴掌照我身上亂打。我也不敢給他們還手,隨便他們打。這些人在俺這一片孬的很,誰都不敢給他們纏。這些人一直在我家吵罵,我實在沒辦法了,找了李加林和李家亮與殘疾人的領導說和。后來給他們20000塊錢。

(6)被害人李乙的陳述內容與被害人徐某丁的陳述內容基本一致。

(7)證人李某戌證言,前年的事了,具體時間我記不清楚了。那天早上,我剛起床,聽到鄰居徐某丁家吵架,看到徐某丁家有十來個瞎子、瘸子圍住徐某丁,用巴掌、雙拐朝徐某丁臉上、頭上亂打。我去拉架,一個領頭的說:“你想挨打,多管閑事?!蔽揖蛧樑芰恕P炷扯缶?,派出所的人也沒管了這事。徐某丁纏不過這些人,實在沒有辦法,又找到我和李甲、徐某辰給他們商量。最后徐某丁給他們20000元。

(8)證人李甲的證言內容與李某戌的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
(9)判決書、捐獻書、協(xié)議書,證明虞城縣人民法院對司某某與徐某丁、李某丁彩禮糾紛已作出判決;司某某將彩禮款捐獻給肢盲協(xié)會;經(jīng)戶某某等人主持,司某某與徐某丁簽訂了付款協(xié)議。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7、2013年秋天,許某某等人為替郭某某向太平鄉(xiāng)三包祠村的前妻閆某某索要退婚的20000元彩禮錢,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二三十人到閆某某家,采取堵門、亂吃亂拿、恐嚇等手段,威脅閆某某母親趙某某,被迫給了20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在去年秋天的一天,一個叫小春的接個活,到太平三包祠幫忙要彩禮。我和許某某、戶某某、徐某甲、黃某某、張某某、袁某某、朱某丑、朱某某等一二十人去的。到地方就見母女兩人,他們兩家人見面說事,我們就在一邊起哄。我們早上去的,到天黑才處理好。女方退給男方不是30000元,就是20000元彩禮錢。按照二五分成,我得多少錢忘了。后來,我們看著讓女方把嫁妝從男方家拉走。

(2)同案犯張某某供述,具體時間忘了,那天通知我去時,由于我家里有事去晚了,上午十點多才到太平鄉(xiāng)三包祠女方家。等我到后,許某某他們幾個和女方談的差不多了,女方也愿意給拿錢了,我們在那等著女方給錢。女方從男方家把嫁妝拉走,把錢給了我們,我們才走。

(3)同案犯徐某甲、高某某、徐某戊、劉某牟、崔某某、房某某的供述內容與同案犯徐某某、張某某的供述內容基本一致。

(4)被害人趙某某陳述,2013年秋天種上麥,一天早上八點鐘左右,我女兒閆某某的老公公、老婆婆領著殘疾人到我家要彩禮錢。這些殘疾人不講理,被逼無奈把錢給了他們。

(5)證人劉戊證言,2013年秋天的一天早上八點左右,我親家閆文魁給我打電話,說一幫子殘疾人到他家鬧事,我就去了。到他家看到一群殘疾人,把俺親家婆子趙某某堵到房子里,那里坐的都是殘疾人。因為他家三女兒離婚,這些殘疾人幫男家要彩禮。最后給殘疾人200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8、2014年3月28日,因夏邑縣濟陽鎮(zhèn)的郝某某與中峰鄉(xiāng)的朱某戊離婚要彩禮,郝某某的父親郝某甲便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朱某戊叫索要彩禮,并發(fā)生爭執(zhí),把朱某戊的母親劉某戊、嫂子張某己打傷,經(jīng)鑒定均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戶某某供述,今年正月的一天,濟陽鄉(xiāng)的郝某甲與徐某某聯(lián)系,讓幫忙要彩禮。當時郝某甲領著我們會里所有人員去的中峰鄉(xiāng)。我們是幫男方要彩禮錢,去他前妻家要他以前送的彩禮錢。結果到地方他給人家打了起來,人被拘留了,我們就走了。

(2)同案犯張某某供述,應該是今年的事吧,戶某某通知我去“劉家店”旅店集合,我開著摩托三輪車帶著我們協(xié)會的人去了中峰鄉(xiāng)。郝某甲找我們是給他兒媳婦家要彩禮錢。那天早上,我們到郝某甲兒媳婦家,許某某、戶某某他們幾個就和女方家說要彩禮錢的事,其他人在旁邊跟著助威、捧場,與女方家理論,和女方家吵了起來。到下午,事也沒說好,錢也沒有要來,我們都回去了。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大概今年正月的一天,我們去中峰鄉(xiāng)幫人家要過彩禮錢。濟陽鄉(xiāng)一個叫郝某甲的男子,與媳婦結婚三個月就離婚了,讓我們幫忙去要彩禮。這事他給我和許某某都說了。是要他以前給他前妻(中峰鄉(xiāng))送的彩禮錢。他領我們到女方家,他給人家打起來了,他被拘留了。后來我們就走了。

(4)同案犯黃某某供述,郝某甲的兒子退婚,我們幫郝某甲要過他兒子離婚的彩禮錢。早上我們到女方家,女方家人都去醫(yī)院了,我們沒要到錢,就回來了。

(5)同案犯劉某甲、房某某、朱某丑、徐某甲、王某某、高某某、劉某牟的供述內容與同案犯戶某某、張某某、徐某某、黃某某的供述內容基本一致。

(6)被害人劉某戊陳述,2013年3月28日早上六點左右,郝某甲拿著棍棒,帶著一幫子殘疾人,把俺家的大門踹開,打我、我兒媳婦張某己、我女兒朱某戊。打過之后,這些殘疾人坐在俺家不走,在我們家做飯、吃飯,把俺家的東西吃光毀完了。中午我想出門,郝某甲和殘疾人不讓我出去,我一激動暈倒了。

(7)被害人張某己陳述,2013年3月28日早上六點左右,郝某甲拿著棍棒,帶著一幫子殘疾人,把俺家的大門踹開,打我、我婆婆、我婆妹朱某戊。打過之后,這些殘疾人坐在俺家不走,在我們家吃喝拉撒,不讓俺一家出門。中午我婆婆想出門,郝某甲組織殘疾人不讓我婆婆出去,我婆婆一激動暈倒了。

(8)被害人朱某戊陳述,2013年3月28日早上六點左右,郝某甲因索要我和他兒子郝某某的彩禮,領著大約三十多個殘疾人把我家大門踹開,剛好碰到我嫂子張某己,郝某甲抓住我嫂子就打。郝某甲領著這些殘疾人一直辱罵我和我的家人,我媽媽因為生氣暈倒,120將我媽媽拉到醫(yī)院。

(9)證人朱某酉、劉丁、郝某甲的證言內容與朱某戊的陳述內容基本一致。

(10)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經(jīng)鑒定:劉某戊、張某己的傷均為輕微傷。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9、2014年春天,許某某等人為替劉店鄉(xiāng)顧樓村的宗某某向劉店鄉(xiāng)王閣村的王某丙索要兒子宗某甲退婚的彩禮,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二三十多個殘疾人到王某丙家,采取堵門、辱罵、毆打、恐嚇等手段,威脅王某丙的父親王某丁,毆打王某丙的哥哥王某戊,王某丁被迫給其28000元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戶某某供述,有好幾個月了,許某某通知我說張某某聯(lián)系個要彩禮的活,是他自己村的,他不好意思出面,我們帶人過去。男方家領著我們二十多個人去了劉店鄉(xiāng)王閣村。我們到女方家,女方的媽媽就和我們吵,我們坐在女方家的院子里嚇唬女方的家人,不給錢就不走,吃住都在這。到中午,女方到男方家把家具拉走后,給了28000塊錢,我們就走了。許某某扣掉提成30%,剩下的錢給男方了。

(2)同案犯張某某供述,今年春季的一天,宗某某給我聯(lián)系說王庚的女兒和他兒子離婚了,想讓我?guī)退识Y錢。我說我們都是一個村的,我不好出面,讓宗某某給戶某某聯(lián)系的。后來我們協(xié)會的人去王三高家要彩禮錢,我鄰居王辛找我在中間說和,我就去了。我到那后,和我們協(xié)會的人一起與王三高商量。中午,王三高家去宗某某家把嫁妝拉回來后,把彩禮錢給了宗某某。后來好像是誰給我捎來了分的錢,具體多少錢,我記不清了。

(3)同案犯劉某甲、徐某甲、王某某、劉某牟、何某己、高某某的供述內容與同案犯戶某某、張某某的供述內容基本一致。

(4)被害人王某丁陳述,我女兒王某丙與劉店鄉(xiāng)顧樓的宗某甲離婚了,法院判決我家給宗某甲28000元。我通過干親家李某亥與宗某甲的父親說和,商定給宗某甲家22000元。今年剛過完年,我還沒來得及給他家錢,他家就找殘疾人到我家要錢。這些殘疾人到我家亂罵、亂吵,我兒子還被這些人打傷了。

(5)被害人趙某丙的陳述內容與被害人王某丁的陳述內容基本一致。

(6)證人宗某某證言,我兒子宗某甲與王閣村的王某丙剛結婚一個多月就離婚了。經(jīng)王集法庭判王某丙家給彩禮錢28800元。王某丙家一直沒有執(zhí)行判決,我要不來錢,所以我才找殘疾人要賬。姓許的、胖瞎子和張某某是個領頭的,他帶去一二十個殘疾人。事后給殘疾人8000多元,我收到21000元。

(7)證人劉丙的證言內容與證人宗某某的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10、2014年2月22日8時許,因太平鄉(xiāng)譚廟村的朱某己的兒子朱某庚與劉店鄉(xiāng)郭李集村李某戊的女兒李某己離婚要彩禮錢,朱某己(另案)便承諾給殘疾人21240元的費用,并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二十多個殘疾人,到劉店鄉(xiāng)郭李集李某戊家要賬,后發(fā)生爭執(zhí)把李某戊和李某己打傷,經(jīng)鑒定李某戊的傷為輕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許某某供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張某某接到一個退婚的活。我和戶某某、徐某某、黃某乙、張某某帶著二十來個人到了劉店集鄉(xiāng)郭李集街女家,要求女方把訂婚錢退給男方。戶某某給男方談的價,這一次得到多少錢,我沒有過問。因為和女方家發(fā)生沖突,女方的兄弟把我們的車輪胎扎爛了。后來有人報了警,派出所給我們調解的。

(2)同案犯戶某某供述,有幾個月了,許某某通知我說有人找我們到劉店鄉(xiāng)郭李集村找女方要彩禮。早上還沒吃飯,男方領著我們二十多人去了劉店鄉(xiāng)郭李集村。到女方家里后,見到女方的爸爸,我和許某某說:“你今天把該退的錢,都退了,不退我們就不走,在你家吃住,讓你過不安生?!迸降陌职植幌虢o錢,就和我們吵,與我們撕扯了起來。因為他家的大門被我們堵住了,那個人就從平房上跳了下去。沒多大會,醫(yī)院的急救車過來,把女方的爸爸拉走了。我們就在女方的家亂翻,把能吃的東西都吃了。下午,我們的車輪胎都被誰扎爛了,看女方家的人也不回來,我們就走了。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今年幾月份記不清了,我們去劉店鄉(xiāng)幫人家要過彩禮錢,是張某某聯(lián)系的活。我們在縣城“劉家店”旅社集合后,第二天許某某領著都去了。是女方欠男方彩禮錢。男方跟著到女方家后,女方家說話不好聽,就給我們吵了起來。后來誰把我們的摩托三輪車胎扎爛了。劉店派出所的民警來到,找人給我們修好車胎,我們都去了派出所。最后彩禮錢也沒要過來。

(4)被告人張某某供述,今年麥前,我們去過劉店鄉(xiāng)郭李集幫忙要彩禮。是朱河一個叫老朱的找的我,我又叫他聯(lián)系的許某某。后來老朱交給我一千塊錢的費用。我和許某某、戶某某、黃某某等二三十個人去了郭李集這家,在這家與人家撕打起來。我們的三輪車車胎還被對方扎爛啦。這次我沒有分錢。其他人分多少錢,我不知道。后來因為我們車胎被扎,又到劉店派出所鬧了兩三個小時。

(5)同案犯黃某某供述,不是去年秋天就是今年春天,會長許某某領著我們去過劉店鄉(xiāng)郭李集幫忙退彩禮。戶某某通知的我。因為要彩禮錢,發(fā)生了爭吵,我們給對方撕打起來。我們的幾輛三輪車輪胎被這家人扎爛了。

(6)同案犯袁某某、劉某甲、徐某甲、朱某某、高某某、劉某牟、何某己、房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內容與同案犯許某某等人的供述內容基本一致。

(7)被害人李某戊陳述,2014年2月22日早上七點左右,我聽到有人喊門,打開門后,進來十多個人把我拖到我家堂屋里,我親家朱某己讓我賠錢,之后朱某己就走了。這些殘疾人用棍亂打我,逼著讓我賠錢,我被打的受不了。后來我們村的人和派出所的人來到,我才被解救出來。

(8)證人王己證言,2013年農(nóng)歷年三十,我女兒李某己嫁給了朱某己的兒子朱某庚。結婚后倆人經(jīng)常吵架,就決定離婚。結婚前朱某己共花費五六萬元,朱某己想要回這些錢,我們兩家一直沒有說好。2014年2月22日早上,我還沒有起床,聽見有人叫門,我把門打開后,我親家朱某己帶領著一二十個殘疾人,手里都拿著棍沖到我家,朱某己說:“來要錢?!焙髞砦艺煞蚝团畠哼€被殘疾人打傷了。

(9)證人李某酉證言,2014年2月22日早上,我正在李某戊家西邊栽樹,看見十幾個殘疾人到李某戊家鬧事。幾個殘疾人進院子后,李某戊從他家東屋平房上跳到墻頭上,又從墻頭上跳到外邊路上,朱某己邀的十幾個正常人、還有殘疾人就拽住李某戊。后來我們去很多人才把李某戊解救出來。李某戊頭上、臉上、胳膊上都有傷。后來派出所的也來了。

(10)證人李某未、閆氏的證言內容與證人王戊、李某申的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11)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經(jīng)鑒定:李某戊的傷為輕傷。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11、三年前的秋天,楊集鎮(zhèn)關廟村的張某庚與其哥哥張某辛打架,經(jīng)楊集鎮(zhèn)派出所調解,張某庚賠償張某辛3000元。在一天早上,許某某領著被告人趙某1等二十多個殘疾人到張某庚家,采取堵門、辱罵、賣糧食、恐嚇等手段,強行索要賠償款3000元,張某庚被迫給其3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戶某某供述,楊集鎮(zhèn)關廟村的弟兄二人發(fā)生矛盾的事,是殘疾人何某庚找的俺原會長王某辰。一天早上,王某辰領著我們所有人都去了。到那家后,那家不愿意拿錢,我們就吵鬧不走。還拉了那家的小麥到集會上賣了吃過中午飯啦。大隊書記到后,那家人給過錢,我們就走了。

(2)同案犯黃某某供述,距現(xiàn)在有四年的時間了,那時候王某巳還活著,是誰接的活我不知道。楊集鄉(xiāng)關廟村弟兄兩個打架,哥哥家閨女婿被打傷啦。經(jīng)法院判應該賠錢,弟弟不給錢,哥哥就找到我們協(xié)會。我和許某某、戶某某等一二十個人,去了弟弟家。在他家鬧了一上午,在拉他家兩袋子小麥去換饃吃時,派出所的人來了。好說歹說,才把3000多塊錢要回來。除了車費,每人分幾十塊錢。

(3)同案犯袁某某供述,幾年前的事了,楊集鎮(zhèn)關廟村兄弟兩個鬧矛盾,派出所調解好了,一直沒有給錢,一方找到我們領導。一天早上,我們就去那家鬧事,那家給錢之后我們就走了。

(4)被害人張某庚陳述,三年前麥后二十天左右的一天早上,聽到有人敲門,我開大門后,有二十多個瞎子、瘸子等殘疾人沖了進來,說是來處理我和我大哥生氣的事情。我說這事政府已經(jīng)處理好了。我把楊集派出所給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書拿出來,這些人就罵處理的不公平,說他們給我們處理,錢必須現(xiàn)在就交。這些人在我家一直吵罵,一直纏,還強行拉我們家的麥賣了買飯吃。我找村書記張積領到我家,我借3000元交給了書記,書記把錢給我大哥了。后來聽說我大哥開給這些殘疾人工錢了。

(5)證人張乙的證言內容與被害人張某庚的陳述內容基本一致。

(6)楊集鎮(zhèn)派出所證明、處罰決定書,證實因張某庚與張某辛打架,該所對雙方進行了行政處罰。后經(jīng)該所主持調解,張某庚賠償張某辛醫(yī)療費30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12、三年前,郭店鄉(xiāng)的楊某丙與韓某某合伙干生意,韓某某欠楊某丙24000元。2012年夏天的一天早上,楊某丙花1000元,雇傭許某某、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韓某某家中索要錢。毆打韓某某的妻子,在韓某某屋內小便。到中午,韓某某夫婦以出去借錢趁機逃脫。許某某等人便把韓某某家中的摩托車和三輪摩的騎走賣掉,嚇的韓某某一家人至今不敢回家。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黃某某供述,2012年收麥前后的一天早上,我們到郭店鄉(xiāng)的一個地方要過賬。這家人說出去借錢,會長和他們咬好的口,他們要是不回來,就把他家的摩托車和三輪摩托車推走。結果這家人出去借錢沒回來,我們就把這家一輛摩托車和一輛三輪摩托車騎走了。

(2)同案犯徐某某供述,還有一次,是孫某乙接的活,我們沒有要來錢,推人家的一輛摩托三輪車賣了500元給了孫某乙,一輛二輪黑色小架110摩托車在朱某某家。因為沒有要來錢,請我們的人給1000元,又退給他500元。

(3)同案犯袁某某供述,三年前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們到郭店鄉(xiāng)幫忙要錢,我看不清,具體地方也不知道。我們堵住他家的門不讓他出來,后來他不知道怎么嚇跑了。我們等一天也沒有等到他,就把他家的一輛二輪摩托車和一輛三輪摩的弄走了。

(4)同案犯朱某某、劉某甲、崔某甲的供述內容與同案犯黃某某、徐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內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韓某某陳述,2010年,我和楊某丙合伙包窯廠賠了。他找我要錢,我不欠他錢就沒給他。2012年6月份,他領一二十個殘疾人到我家鬧,不給錢就不走,還尿我屋里,鬧的近兩個小時。鄰居們給殘疾人說讓我出去借錢,我趁機跑了,全家人都不敢回家。他們把我家的一輛三輪摩托車和一輛兩輪摩托車開走了。

(6)證人楊某丙證言,因和韓某某一塊干窯廠欠賬,我找殘疾人到韓某某家要賬,先付給這些殘疾人1000元,他們沒有辦成事情,又退給我500塊錢。這些殘疾人說沒有要來錢,把那家的二輪摩托車和三輪摩車騎來了。當時韓某某和他家人被殘疾人嚇跑了,就沒敢再回家。后聽說幾年韓某某和他家人都沒回來。

(7)證人王丁、王丙、韓某戊、孫某戊、王乙的證言內容與證人楊某丙的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13、2012年秋天,桑固鄉(xiāng)高樓村的劉某己建房子時,由于桑固鄉(xiāng)政府和高樓村委不讓建,劉某己便花10000元錢雇傭被告人趙某1等人在建房子處助威。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黃某某供述,2012年的時候,有個常在“劉家店”旅店住,干“飛虎隊”(指打零工)的男子找到許某某和戶新發(fā),讓我們去桑堌的鄉(xiāng)高樓村,因蓋房子鄉(xiāng)里不讓蓋,讓我們去幫忙。我們在“劉家店”旅店集合后,開著四五輛摩托三輪車去的。在高樓村待了一上午。后來大隊書記讓蓋屋子,我們就回來了。

(2)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好像是前年的事,找我們辦事的男子經(jīng)常在縣城“劉家店”旅店住,干“飛虎隊”的,家是桑固鄉(xiāng)高樓村的。他在他們村一條東西路南蓋房子,大隊里不讓蓋。他找黃某某說讓我們幫忙看著把房子蓋起來。后來我們就去了,在那看了半天也沒見人不讓蓋房子。等他的房子快蓋好,我們就回來了。好像他給8000塊錢。

(3)同案犯劉某甲供述,幾年前的事情,高樓一家蓋房子,不知道是大隊還是鄉(xiāng)里不讓蓋,我們這些會員就看著人家上了瓦,人家給了8000元。

(4)同案犯徐某甲、高某某、崔某甲、徐某戊的供述內容與同案犯黃某某、徐某某、劉某甲的供述內容基本一致。

(5)證人劉某癸證言,兩三年的時間了,具體的日期記不住了。劉某己家扒老房子蓋新房子,沒給村里和鄉(xiāng)里說好就動工了。蓋第二層的時候,大隊書記高道停說“你別蓋了,叫鄉(xiāng)里知道了不得了?!眲⒛臣号锣l(xiāng)里真的把他家剛蓋好的房子扒嘍,就找來一二十個瞎子、瘸子看著蓋房子。當時我也去了。

這些殘疾人一直看著蓋房子,村里的干部也不敢問。等鄉(xiāng)政府知道房子都蓋好了。

(6)證人高某丁的證言內容與證人劉某癸的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7)村委證明一份,證明劉某己在蓋房子時,找了一二十個殘疾人助威。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14、2013年4月12日早上,因農(nóng)業(yè)局的趙某甲不讓姜某某在其住處前建房子,姜某某便花錢(每人每天110元)雇傭張某某等殘疾人,張某某又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人到姜某某建房處助威。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張某某供述,這是去年的事了,縣城“會賓樓”飯店的姜某某與我有點親戚,他說趙某甲不讓蓋房子,找我?guī)兔?。我和許某某、戶某某等二三十個會員,去了給趙某甲吵了一陣子,增增、毛高、朱某某、四行等人,還給趙某甲、趙某甲的兒子等人撕打了一陣子。對方說受傷了,就去了醫(yī)院。我們看著姜某某把地基打好才走。

(2)同案犯戶某某供述,我們去年幫縣城農(nóng)業(yè)局旁邊一個開“會賓樓”飯店的老板辦過一回事。他在人民醫(yī)院對面胡同內建房子,趙某甲不讓他蓋。當時許某某領著我們會里的人都去了。我們到建房子的地方,就是攔住趙某甲家人,不讓他去工地。事后,主家一天每人開110塊錢。這次是張某某聯(lián)系的活。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去年,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縣城“會賓樓”飯店老板找到張某某,讓我們給他辦件事。因為他蓋房子,一個叫趙某甲的不讓他蓋。當時我們會里人都去完了,沒有沒去的。許某某領著到蓋房子的工地,招呼著不讓趙某甲影響施工。當時艾滋病人也來助陣了。我們在工地看了兩天,直到出了地基。一天好像120塊錢左右的工資。

(4)同案犯黃某某供述,去年的一天,我們幫縣城農(nóng)業(yè)局旁邊開“會賓樓”飯店的老板辦過一次事。他在人民醫(yī)院對面的胡同內建房子,一個叫趙某甲的不讓他蓋。是張某某聯(lián)系的活。我們去了三十來個人,在那里攔住趙某甲及其家人,不讓影響施工。每人一天110塊錢工資,還管吃。我們在那里照看了兩天,我得到二百塊錢。

(5)同案犯劉某甲、徐某甲、王某某、崔某某、房某某、劉某牟的供述內容與同案犯張某某、徐某某、戶某某、黃某某的供述內容基本一致。

(6)被害人趙某甲陳述,2013年4月12日早上6時許,姜某某找施工隊在我家西邊施工。我阻止時,被姜某某找的殘疾人打了一頓。

(7)證人趙某乙證言,2013年4月12日早上6時許,姜某某找施工隊在我家西邊施工。我阻止時,胳膊被姜某某找的殘疾人打傷。

(8)夏邑縣公療醫(yī)院給被害人趙某甲出具的的診斷證明和住院證。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15、2014年3至4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業(yè)廟鄉(xiāng)南街張某子嘉施利復合肥店,以該店內賣蠅子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恐嚇等方法,并索要800元錢,該店是進購許某某推銷的蠅子香,張某子也被迫給了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張某子陳述,今年3至4月份的一天上午10時許,一群殘疾人來鬧事。說我店里賣了蠅子香,向我要了300元。

(2)證人田某甲、郭某甲、郭某乙證言均證實,今年夏天的一天上午,一群殘疾人說張某子店里賣蠅香,在店里亂翻、亂罵、亂打。最后沒有辦法,張某子給他們三百塊錢。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16、2014年6月一天下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濟陽鎮(zhèn)濟北村老板綜合門市部,以門市部賣蠅子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吐痰、謾罵、恐嚇等方法,向劉某庚索要1000元。后被迫給其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劉某庚陳述,今年六月份的一天下午13時許,二十多個殘疾人到我門市部來鬧事,說我門市部賣蠅子香了,蠅子香只有殘疾人才能賣,我們賣就是非法,得罰款。我說我賣的蠅子香是從許某某那買的,他們還是讓我拿錢。我看這伙人兇得很,害怕的不得了,我沒文化,也爭論不過他們。他們要罰1000元,我讓許某某說情,最后拿了300元。

(2)證人呂某某、徐某寅、邰某某的證言均證實,今年6月份的一天,好多殘疾人在劉某庚的門市部吵鬧,瞎子、瘸子把門市部門擠滿了。一個殘疾老頭說劉某庚門市部賣蠅子藥了,蠅子藥只能他們賣。劉某庚說蠅子藥是許某某的。劉某庚要去找許某某,殘疾人不讓劉某庚關門。許某某過來后說不是他的蠅子藥,這些殘疾人就在劉某庚門市部鬧,非要罰款1000元。最后通過許某某說和,給殘疾人3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17、2014年6月一天下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桑固鄉(xiāng)高樓村東頭劉某己的小賣部,以該小賣部賣蠅香和蚊香為由,到門市部采取吐痰、隨地小便、恐嚇等方法,由于相互認識,向劉某己要了2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劉某己陳述,今年6月份的時候,有二十多個殘疾人到我門市部鬧事,說我市部賣蠅香和蚊香,說只有殘疾人才能賣,不準正常人賣,要我拿錢。許某某和姓戶的瞎子像是領頭的,其他人我不認識。在我門市部里,這些殘疾人亂尿、亂吐,惡心的沒法看。好多顧客都被嚇跑了。許某某說:“別人拿三百五百,給你個面子,你拿二百就行了?!蔽铱床唤o錢他們不肯罷休,只好認倒霉給他們2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18、2014年6至7月一天上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桑固鄉(xiāng)高樓村高道業(yè)的門市部,以該門市部賣蠅子藥為由,到門市部采取堵門、恐嚇等方法,索要800元,高某丙被迫給其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被害人高道業(yè)陳述,今年6至7月份的一天上午,一個男子到我小賣部里賣蠅子藥(粘蠅子紙),他買過剛走一會,一群瞎子、瘸子跑到我門市部里,說我賣蠅子藥了,說這藥我不能賣,只有殘疾人能賣,我賣就得罰錢。我看他們是殘疾人,不給錢不走,沒辦法給他們二百塊錢他們還不愿意,我就打電話報警了。民警來了之后勸他們,他們也不聽。最后經(jīng)民警協(xié)商,給他們300元,他們才走。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19、2014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王集鄉(xiāng)孫莊路口王某己飼料、獸藥店,以該店里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吐痰、恐嚇等方法,向王某己索要2000元,后被迫給其600元、5盒帝豪煙。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王某己陳述,二三十個殘疾人,以我的店里賣滅蠅香為由,鬧事要錢。開始要2000元,后給他們600元、5盒帝豪煙才走。

(2)證人王甲、王甲的證言均證實,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十幾個殘疾人坐三輛摩托三輪車到王某己獸醫(yī)站。說王某己賣蠅香,向王某己要600元,還有5盒帝豪煙。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0、2014年7月3日,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王集鄉(xiāng)衛(wèi)生院北面路東王某庚的一文超市,以該超市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恐嚇等方法,向超市索要1000元,后楊某丑被迫給其6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楊某丑陳述,今年7月份一天的下午,我超市的店長劉某癸給我打電話說二十多個殘疾人來超市鬧事要錢。我回到超市,看到二三十個殘疾人,瞎子、瘸子都有,開著五六輛摩的三輪,把車停在我超市的門口,堵住超市進出口大門。超市的顧客都被嚇跑了,外面的顧客也不敢進來買東西。等超市采購經(jīng)理王某庚回來后,給殘疾人600元,這些殘疾人走了。

(2)證人王某庚、劉某癸、張甲證言均證實,那天下午,超市來了二十多個殘疾人。堵住超市大門,顧客都被嚇走了。四個男子給店長王繼才交涉、談判。后來給他們幾百塊錢,這些殘疾人才走。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1、2014年7月3日,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王集鄉(xiāng)后老家路西張某丑一分利超市,以該超市內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恐嚇等方法,向張某丑索要1000元,后被迫給其6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被害人張某丑陳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10點多鐘,一個四十多歲的婦女在我家超市買了一盒蠅香、一盒蚊香、一塊香皂,一共是十塊錢。過了一會就有幾個男子過來,拿著蠅香、蚊香、香皂要退貨。我看勢頭不對,就把錢退了。退罷錢,二十多個瞎子、瘸子,把三輪摩的停在超市門口,進入超市。說我賣蠅子藥,非要罰1000塊錢不行。不然就在超市不走。最后,我實在沒辦法,給他們6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22、2014年7月4日,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王集程某某“華聯(lián)”超市,以該超市內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恐嚇等方法,向程某某索要8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程某某陳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有個婦女到我家超市拿了一盒蠅香,然后付帳就走了。10分鐘之后,來了四個殘疾人,要退蠅香,店員就給退了。接著又來二十幾個殘疾人,進入超市說:“正常人不許賣蠅香,我們殘疾人都來了?!弊屛医o2000元租車、吃飯錢。我看有鄰村的張二高(又名趙二高),就讓他說情。最后給他們800元,這些人就走了。

(2)證人張某、潘某某、程某乙均證實,今年7月份,二三十個殘疾人,以程某某的聯(lián)華超市賣滅蠅香為由,索要程某某8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3、2014年7月4日,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劉店鄉(xiāng)派出所對面劉某辛的農(nóng)技站門市部,以該超市內賣蚊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砸壞物品、恐嚇等方法,向劉某辛索要8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劉某辛證言,我的飼料門市部被那些殘疾人查到賣蠅子藥,他們向我要800元,那些殘疾人才走。

(2)證人彭某甲、孫某丁均證實,7月份的一天上午,看到一幫子殘疾人進了農(nóng)技站里,這些人亂搶東西,有的還抬化肥,還要把塑料薄膜弄走。后來聽說因賣蠅香藥被罰8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4、2014年7月4日,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劉店鄉(xiāng)政府門西旁彭某甲的“微利”超市,以該超市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拿東西、恐嚇等方法,向彭某甲索要4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彭某甲陳述,今年7月的一天8點左右,一位不到20歲的女孩到超市3元錢買一盒蠅香。有20分鐘,一個殘疾人要求退。剛退了就來一群殘疾人,以不能賣蠅香為由,向我要1000元,不給就要搬東西。最后給一個羅鍋子400元。

(2)證人劉某辛、劉某壬證實,今年7月份一天,看到彭某甲的微利超市來了二十多個瞎子、瘸子。十來個殘疾人堵住微利超市的門,四五個殘疾人進到超市內。殘疾人對女老板說超市賣蠅香搶了他們的飯碗,得交罰款1000元。后來女老板給一個羅鍋腰4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5、2014年7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郭店鄉(xiāng)政府對面何某乙“萬家”超市,以該超市內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拿東西、恐嚇等方法,向何某乙索要2000元,后被迫給其4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何某乙陳述,今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上午,一群殘疾人到我超市要錢,把超市門堵住。他們說超市賣蠅香了,在超市鬧了兩個小時,向我要2000元。最后給他們400元。

(2)證人張某癸證言,2014年7月份,我在何某乙超市入口前臺賣手機,二三十個殘疾人在超市前臺大聲吵鬧。何某乙怕影響生意,就召集他們到辦公室商量。中間停了一個半小時左右,說事的殘疾人代表出來之后,他們就坐三輪車走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6、2014年7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車站鎮(zhèn)文化路東段路南劉某子的“二元”超市,以該店賣蚊香為由,向劉某子索要1200元。由于夫妻二人不愿意給錢,二人被打傷,物品被毀壞。最后被逼無奈給其4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劉某子陳述,今年7月底一天中午,有二十多個瞎子、瘸子到我超市鬧,說蠅香藥不準賣,是他們殘疾人專賣。非得罰1200元。我和老婆不同意給錢,這些人就圍著我倆打。我后背被打傷,嘴巴被打流血。他們把柜臺、貨物架掀翻,我就報警了。車站派出所的人來到也沒處理了。最后經(jīng)兩個鄰居調解,我借400元,給了這些人。

(2)證人李某未證言,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三十幾個殘疾人到劉某子超市,以該超市賣蚊香為由鬧事要錢。他們不給錢就毆打劉某子和劉某子的妻子。最后給了4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7、2014年7月上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業(yè)廟鄉(xiāng)東街王某辛的“金滿園”購物廣場,拿著蠅香說是該購物廣場賣的,要罰錢。王某辛說沒有賣蠅香,上述被告人便采取在店內堵門、謾罵、恐嚇等方法,索要王某辛2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王某辛陳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我超市里來了二十多個殘疾人,其中一個人手里拿了一盒蠅香,說是在我超市里買的,得給他們拿錢,說著其他殘疾人就在我超市里亂找亂翻。后來他們在超市沒找到蠅香,就在我超市里亂罵。當時派出所民警也在現(xiàn)場,派出所民警勸他們不要罵人,他們不聽。有的在超市門口堵住門,不讓顧客進去買東西,嚴重影響超市正常營業(yè)。后來派出所民警說:“給他們拿點錢,打發(fā)他們走了算了?!蔽冶焕p的實在沒辦法,在派出所民警的說和下,給他們200塊錢。

(2)證人王某癸、楊某子均證實,今年7月的一天上午,一群殘疾人在金滿園購物廣場大吵大鬧,經(jīng)派出所民警協(xié)商,給他們2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8、2014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業(yè)廟鄉(xiāng)轉盤西南角王某子“萬家?!背?,以超市賣的蠅子藥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恐嚇等方法,向其索要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王某子陳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8時左右,一個小女孩來超市買了一張蠅子藥(藥蠅紙)。過十來分鐘,來一輛白色的小轎車、兩摩的三輪,有十三四個殘疾人。他們到超市說:“賣的蠅子藥不是進他們的,我不能賣,只有他們能賣。”我看他們是殘疾人,說以后不賣了。但他們不愿意,說來這么多人、車,得拿點錢才管,向我要600元。我見三輛車,給他們300元。

(2)證人王某壬證言,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一個小女孩到萬家福超市買了蠅子藥。過十來分鐘,來二十多個殘疾人,到超市說蠅子藥不能賣,只有他們能賣。并在超市內大吵大罵。最后給他們3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9、2014年7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南街程某甲“蘇果農(nóng)家”超市,以超市內賣蠅香為由,向程某甲要900元。后采取在店內隨意吐痰、恐嚇等方法,向其索要200元和3件百事礦泉水。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程某甲陳述,一個月前,一個六十歲左右的婦女帶著一個十歲左右的小女孩來我店里買了兩盒蠅子藥。過十分鐘,一個六十多歲的“羅鍋腰”領著六七個人到超市。說蠅子藥只能他們殘疾人賣。說著又來三十個殘疾人,十六七個人進到超市。一個“羅鍋腰”說:“凡是健康人賣這些藥,我們必須罰錢,看你態(tài)度挺好,就不罰你錢了。我們一共來六輛車,你給點車費吧!”要900元車費。后通過一番討價還價,給他們200元和三件“百事”牌礦泉水。我認識戶某某,是李集鎮(zhèn)駱集村戶樓的。

(2)證人張某壬、李某午均證實,一個月左右的一天下午,約三十個殘疾人到程某甲的蘇果農(nóng)家超市,說超市賣蠅子藥。這些殘疾人坐在超市里不走,在超市隨地吐痰,纏了半個多小時。后來,程某甲實在沒有辦法,給他們200元和三件礦泉。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0、2014年7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郭莊街路南孫某某“評價”超市,以該超市內賣蠅香為由,向孫某某索要500元。后采取在店內堵門、恐嚇等方法,孫某某被迫給他們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孫某某陳述,一個多月的時間了,一個十六七歲的小女孩來超市買一盒蚊蠅香。過二十分鐘,又來一個婦女、兩個男子拿著一盒蚊蠅香要退,我退給他們五塊錢。這時二三十個瞎子、瘸子來到超市,十八九個進入超市坐著不走,非要500塊錢的路費,說我不應該賣蚊蠅香,應該罰款。不交罰款就拿俺家的東西。在俺家纏了一個多小時。我說了不少好話,看看也沒辦法,就給他們300元。

(2)證人杜某某、任某某均證實,一個月左右時間,在平價超市,二三十個瞎子、瘸子,用三輪車堵住平價超市的大門,說超市賣蠅子藥了,非要罰款。在超市里糾纏,鬧了一個多小時,不給錢就不走。后來孫某某實在沒辦法,給他們3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1、2014年7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郭莊街加油站對面路西的杜某某的“大京九”超市,以該超市賣蠅香為由,向杜某某索要1000元,后采取在店內堵門、恐嚇等方法,杜某某被迫給他們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杜某某陳述,今年7至8月份的一天上午10點左右,俺的大京九超市門口停了六七輛三輪摩托,門口站著兩三個殘疾人堵住超市門,二十多個殘疾人進超市說:“蠅香你們不能賣,上面有規(guī)定,只能我們賣,你們賣犯法。”我把賣蠅香的錢退給這些殘疾人,并給他們拿水喝,可這些殘疾人就是不走,說得給他們1200元,不給錢就不走,不讓我們干生意,不給錢就搬我們東西。我只好給他們300元。

(2)證人張某某亥、劉某亥的證言內容與被害人杜某某的陳述內容基本一致。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2、2014年7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何營鄉(xiāng)中心轉盤西路北“團結”購物廣場,以該店內賣蚊子香為由,向何某丙索要1000元。后采取在店內堵門、恐嚇等方法,何某丙被迫給了6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何某丙、崔某丙陳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11時許,一群殘疾人來到我的購物廣場,以賣滅蠅藥為由鬧事要錢。開始要1000元,后要走600元。

(2)證人段某甲、肖某甲均證實,今年7月份一天,“團結”購物廣場來了一二十個殘疾人,以“團結”購物廣場賣滅蠅藥為由鬧事、要錢。開始要1000元,后給他們6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3、2014年7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何營鄉(xiāng)何營新街“三高”超市,以該超市賣蚊子香為由,向何某丁要1000元錢。后采取在店內堵門、恐嚇等方法,何某丁被迫給了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何某丁陳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9時許,一群殘疾人來到我的超市,說超市賣蠅子香,蠅子香只有他們殘疾人才能賣,我們賣就是非法,要罰我們錢。開始要1000元,后給他們300元。

(2)證人吳某某證言,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9時許,一群殘疾人來到俺的超市,說超市賣蠅子香,蠅子香只有他們才能賣,我們賣就是非法,要罰我們錢。開始要1000元,后要走3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4、2014年7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何營鄉(xiāng)何某戊的門市部,以該店賣蠅香為由,向何某戊要1000元。后采取在店內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何某戊被迫給了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何某戊陳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一個男子到我超市里買了蠅香。過了一會,這個男子領著五六輛三輪車,十七八個殘疾人到超市,說蠅香是殘疾人專賣,我賣就得罰款,要罰我1000元。我不愿意給,他們就在超市鬧了一個小時左右。說:“你在不給錢就拉你超市的東西?!焙髞硗ㄟ^冉某甲協(xié)商,給他們300元。

(2)證人冉某甲證言,2014年7月份一天上午10點左右,何某戊的爸爸給我打電話,說一些殘疾人在何某戊超市鬧事,讓我去幫忙處理一下。我到超市后,許某某對我說:“老冉,你咋來了?”我說給點面子照顧點。最后,何某戊給他們3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5、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郭莊村王某丑惠友的超市,以該超市賣蠅香為由,向王某丑要索1200元。后采取在店內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王某丑被迫給了8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王某丑陳述,一個月前,一個二十歲左右的女孩到我家超市來買了蠅香。過十來分鐘,來一幫子殘疾人,要求退蠅香,我把錢給退了。這時又進來一個胖子、一個瞎子,說是殘聯(lián)會的會長,說蠅香是殘疾人專賣,正常人不允許賣,說我態(tài)度好,就不罰款了,讓我拿點車費。開始要1200元,我說超市是兒子的,兒子不在家,給600元他們不同意,就在我超市亂鬧起來,把超市的東西往外拿。一個羅鍋腰說最低不能少800元。給兒子商量后,給他們800元。

(2)證人王某亥證言,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八九點鐘,一個小女孩到超市買了一把傘和兩盒蠅香。我賣給她蠅香后就去商丘了。剛走到李集我爸給我打電話,問我賣過蠅香沒有,我說賣了。我爸說人家殘疾人來超市鬧了,我就趕緊回到了超市。二十多個殘疾人在超市們站著,說蠅香是殘疾人專賣,我們不能賣,要1200元。在超市里吵鬧,不給錢就拿東西。鬧了半個小時,最后給他們800元。

(3)證人孟某某證言,一個月前的一天上午,我來王某丑的超市買東西,看到一幫子殘疾人把超市門都堵滿了。他家人說給殘疾人300元,他們不愿意,還要搬東西。后來給這些人8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6、2014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郭莊村孫某甲的超市,以該超市賣蠅香為由,向孫某甲索要1200元。后采取在店內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孫某甲被迫給了2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孫某甲陳述,一個多月前的一天上午,有個小女孩來買了蠅香。后又來了一二十個殘疾人,說剛才買的蠅香,給我們退了,我們不要了。以此為由,讓我交罰款。后被要走200元。

(2)證人李某辰證言,今年7月16日上午,鄰居李某巳到我家借200元,說他家賣蠅香藥,被殘疾人查到了,一二十個殘疾人,在他家鬧四五十分鐘,要訛詐200元。他沒有錢找我借錢。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7、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牌坊村王某寅家超市,以該超市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隨地吐痰、隨地小便、恐嚇等方法,向王某寅索要800元,后王某寅被迫給28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王某寅陳述,大概今年7月20幾號下午兩點左右,三四輛摩的下來一幫子殘疾人,先派個二十歲左右的女孩來我店買一包調料和一盒蠅香,后以我賣蠅香為由,讓我交罰款280元。

(2)證人魯某某證言,一個月前的一天下午,我正在超市干活,一二十個殘疾人進了超市,這些人和老板吵架說:“蠅香藥,不準正常人賣?!痹诔恤[了半個多小時。最后老板給他們280塊錢。

(3)證人王某酉證言,一二十個殘疾人在王某寅的店內,讓我過去說情,我沒說下來,最后王某寅給他們300塊錢。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8、2014年7月底的一天,夏邑縣車站鎮(zhèn)任某某的百氏康大藥房,自己用的蠅子香,被許某某安排的人買走。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便到該藥房,以該藥房賣蠅子香為由,向任某某索要2000元。后采取在藥房內堵門、隨地吐痰、毀壞物品、威脅、恐嚇等方法,任某某被迫給了5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任某某陳述,一個多月前,二十幾個殘疾以我藥店賣蠅香為由,罰我500塊錢。

(2)證人祈某某、李牟均證實,一二十個殘疾人到任某某店內鬧事要錢,后給了500元,有一個叫朱某某的。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9、2014年7月底的一天,夏邑縣車站鎮(zhèn)劉某丑的小賣部內自己用的兩盒蠅香藥,被女兒賣了出去,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便到該店里要罰劉某丑錢,并采取在店內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劉某丑被迫給了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劉某丑陳述,2014年暑假的一天下午,二十多個人圍在我的小賣鋪門口,致我的小賣鋪沒法做生意。他們說我不應該賣蠅香,要罰我款。他們領頭的讓我拿300元。我害怕他們鬧事不走,就給了300元。

(2)證人劉某酉、李某寅均證實,暑假的一天下午,看到一幫殘疾人瞎子、瘸子,把劉某丑家小賣鋪圍住了。最后小賣鋪老板給他們3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40、2014年8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業(yè)廟鄉(xiāng)東街朱某子晨光文具店,以該店賣蠅子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向朱某子索要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朱某子陳述,今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當時一個十七八歲的女孩來買了一盒蠅子香。小女孩剛走,來二十多個殘疾人說門市部賣蠅子香,蠅子香只有他們殘疾人才能賣。我說家屬也是殘疾人,有殘疾證。這伙人說殘疾證也分等級,只有瞎子才能賣,你的級別不到,你們得拿錢。他們人多,都給我鬧,我怕鬧事,最后給他們300元。

(2)證人謝某某、徐某丑均證實,一個殘疾說朱某子賣蚊子藥、蠅子藥是違法的,只有他們殘疾人才能賣。他們在朱某子門前大吵打鬧,朱某子解釋說妻子徐某子也是殘疾人,他們還是大吵大鬧。威脅朱某子問朱某子要600塊錢,不給就常住朱某子家吃喝,不讓朱某子做生意。后來朱某子報警了,派出所的來到進行調解,沒有調解好。最后經(jīng)協(xié)商給他們3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41、2014年6至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郭店鄉(xiāng)政府西邊路東駱某某的五金電料日雜門市部,以該店賣老鼠籠子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向駱某某索要2000元,后被要走6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駱某某、梁秀英陳述,7月份的一天,一個二十歲多的殘疾人,拿著剛賣的老鼠籠子來找我,他是我們大隊的,不知道叫啥名。他說老鼠籠子我不能賣,我賣就得罰2000塊錢。我不同意給他錢,他就打電話叫人。我怕真來人影響我的生意,給他50塊錢他不同意。過一會來三十多個殘疾人,到我門市部里亂翻東西,讓我拿2000塊錢。如果不給在我門市部不走,吃、住、屙、尿在門市部里。我一聽就害怕了,就給他們講價,給他們說了好話。最后給他們600塊錢。

(2)證人賈某甲證言,6至7月份的一天,二十多個殘疾人敲詐駱某某幾百塊錢。俺村的群眾對這些人都害怕,他們兇的很,都不想和殘疾人沾邊,他們以敲詐勒索為生。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42、2014年6至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郭店鄉(xiāng)政府西邊沈某某開的公牛安全插座日雜門市部,以該店賣老鼠籠子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向沈某某索要2000元,后被要走5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沈某某、郭東曉陳述,2014年6至7月份的一天上午10點左右,一個人到俺店門口問有老鼠籠子嗎?我說有,隨后這個人就走了。一會來了兩三個老頭,又問有老鼠籠子嗎?我說有,他們說有就好!隨后把一個老鼠籠子扔在俺門口。我說該給你換給你換,然后就給他們十元錢。不到十分鐘,來了幾車殘疾人,說誰讓我賣的老鼠籠子,說俺搶殘疾人的飯碗。我說不讓賣俺不賣。他們說不賣也不中,說他們來這些人,租車費、人員費、保險費、飯錢,不給個千把塊錢就不管。我說八百錢也不能給你們。這些瞎子、瘸子拿著拐棍在俺店門前就鬧。我沒辦法,給他們六百塊錢。

(2)證人冉某某證言,2014年6至7月份的一天上午10點左右,鄰居沈某某門市部里來了大約20多個殘疾人。他們開五六輛三輪摩的,把車停在沈某某店門前。說沈某某店里賣老鼠籠子,說賣老鼠籠子是他們專賣,只有殘疾人才能賣。沈某某說以后不賣了,他們說不賣也不行,必須罰錢800元。在場的人說沈某某剛干生意沒有錢,他們就賴在沈某某家門市部不走。沒辦法,沈某某的媳婦給他們500塊錢。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43、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李樓村西頭杜某甲的優(yōu)雅超市,以該店賣蚊子貼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亂吃亂拿、恐嚇等方法,向杜某甲索要900元,后被要走4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杜某甲陳述,兩三個月前的一天下午,有個小女孩來我超市五元買了一盒蠅香。小女孩走后,大約一二十分鐘,六輛摩的停在了超市門口,下來幾十個瞎子、瘸子堵住超市門。這些人的領頭的說:“蠅香藥是殘疾人專賣,正常人不允許賣。你賣了,我們來這么多人和車,你交點吃飯錢和車費吧!一輛車150元,六輛車900元。”我一直給這些人吵架。我報警后,這些殘疾人與李集派出所的民警胡攪蠻纏,他們纏不過這些人就走了。后來我給他們300元。

(2)證人李某丑證言,兩三月前的一天下午,看到一幫瞎子、瘸子圍住杜某甲的超市。我們村很多人都知道這些殘疾人與杜某甲吵架。他們在杜某甲家吵了一個多小時,還要拿杜某甲家的東西。經(jīng)杜某甲的父親與他們的領頭商量,給他們4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44、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某1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李樓村西頭李某庚的李樓超市,以該店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堵門、恐嚇等方法,向李某庚要錢,后被要走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李某庚陳述,麥后的一天下午三四點鐘,一個男子在俺超市里買了一盒蠅香。一會兩個婦女拿蠅香來退錢,我把錢退給了她們,她們就不走了。這時候我就知道壞啦,因為賣蠅子藥二十多個殘疾人正在俺家西邊,與“優(yōu)雅”超市老板李乾坤鬧著。有半個多小時,二十多個殘疾人來到俺超市門口,我趕緊給他們說好話。我知道這些殘疾人很難纏。一個瞎子說“人家西邊超市給400元,你拿300元吧!”我們不敢給他們纏。就給他們3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尋釁滋事罪中第16起至44起,還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同案犯許某某供述,今年麥罷6至7月份,我和戶某某、徐某某、張某某、黃某某,帶著增增、袁某某、朱某某、朱某丑、趙某1、宗某乙、張某丁、高某某、王某某等20多個人,在一些鄉(xiāng)鎮(zhèn)查過“小四害”藥物,“托”有是張某丁、蔣某丙、張某某的小女兒。

2、同案犯戶某某供述,每個鄉(xiāng)鎮(zhèn)都去查,去的地方太多了,想不起來了。我們走到路上,只要見到門市部和超市,先派人去買藥(托)。去年是郭店的張俠去買藥,今年是蔣某丙和張某某的小女兒,朱某某有時也參與買藥。去過的鄉(xiāng)鎮(zhèn)有劉店鄉(xiāng)、王集鄉(xiāng)、楊集鄉(xiāng)、車站鎮(zhèn)、李集鎮(zhèn)、濟陽鎮(zhèn)、羅莊鎮(zhèn)、馬頭鎮(zhèn)、何營鄉(xiāng)、郭店鄉(xiāng)、業(yè)廟鄉(xiāng)、桑固鄉(xiāng)。在桑固鄉(xiāng)我知道的有徐集村南邊的幾家和高樓村的幾家。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每年麥后十來天查一次“小四害”藥物,許某某領著我們這班人,負責縣西的各鄉(xiāng),有劉店、王集、楊集、車站、李集、濟陽、羅莊、馬頭、何營、郭店、業(yè)廟。我們走到那查到那,路上見門市部或超市先讓托去買藥。去年是張俠托是,今年是蔣某丙和張某某的小女兒。去的地方多了,記不住了。一般是集中幾天去各個鄉(xiāng)鎮(zhèn)查。都是許某某、戶某某通知我們去,許某某領著協(xié)會的人都去完,誰不去也不行。

4、同案犯黃某某供述,今年查六七天“小四害”藥物,每次我都跟著。去王集鄉(xiāng)南北街路東一個超市,男老板姓程,要了500多元;去了王集西街的超市,要500多元;今年7月份去劉店街上高某乙超市,要了七八百元;去李集菜市街南頭姓王的超市、郵電所對面的超市,均要了200多元;去了何營街兩家超市,一個300多元,一個200多元;去濟陽許某某家附近一家超市要四五百元;去馬頭街北頭超市要了二三百元;去郭店鄉(xiāng)一家大超市要400元;去車站兩家超市各要300元;去桑固高樓兩家超市,一個300元、一個200元。十來年,每年都查“小四害”藥物。

5、同案犯張某某供述,今年麥罷,我和許某某、戶某某、徐某某、黃某某拉著所有的會員,二十七八個人,到王集、業(yè)廟、羅莊、濟陽、馬頭、李集、車站、何營、桑固鄉(xiāng)鎮(zhèn)查“四害藥”。業(yè)廟四家,三家200元、一家700元;車站街上三家,車站衛(wèi)生院旁邊大約要200元,東西大街南雜貨店200元,火車站正南路東200元,車站程大莊西頭一個超市200元,五是羅莊新集街路東一家沒罰錢,買了一件水,兩盒煙;濟陽兩家;馬頭一家;李集兩家;郭莊四家;何營三家;桑固南面路東一家200元;徐集一家200元。

6、同案犯袁某某供述,今年夏天6至7月份,我們協(xié)會的人一起去查“四害藥”,具體啥地方想不起來了。

7、同案犯徐某甲供述,今年麥罷查“四害藥”。車站三家;李集二家;王集二三家;駱集三四家;羅莊鄉(xiāng)二家;馬頭鄉(xiāng)二三家;業(yè)廟鄉(xiāng)三家;郭店鄉(xiāng)三家。參加的人員有:許某某、徐某某、戶某某、張某某、黃某某、高某某、徐某己、劉某申、胡某乙、房某某、劉某甲、胡某甲、趙某1、蘭花、崔某乙、老紀、老謝等人。

8、同案犯劉某甲供述,今年查了七八天,參加人有許某某、戶某某、徐某某、張某某、黃某某、高某某、老崔、朱某丑、徐某己、袁某某、老紀、老謝、朱某某、增增、房某某、劉某申、胡某甲、胡某乙、趙某1、王某某。馬頭一家;業(yè)廟三家;濟陽幾家。查的地方多了,還有好多地方。每次查藥我都跟著,我們會員都參加。

9、同案犯高某某供述,今年麥后,查“四害”藥的地方有:郭店鄉(xiāng)三家;羅莊新集二家;濟陽一家(去年兩家);李集鎮(zhèn)郭莊四家;車站鎮(zhèn)三家;王集鄉(xiāng)三家;劉店鄉(xiāng)一家;業(yè)廟鄉(xiāng)一家。其它記不清了,協(xié)會的人都參加了。

10、同案犯王某某(又名王某戌)供述,今年麥罷,我和許某某、戶某某、徐光亮黃某某等二十七八個人,在業(yè)廟、王集、羅莊鄉(xiāng)、濟陽、馬頭、李集、車站、何營等鄉(xiāng)查“四害”藥。去的人有會長、副會長、我和高某某、朱某某、老崔、張俠、房某某、增增、朱某丑、袁某某、趙某1、蘭花、劉某甲、四行、孫某乙、胡某甲。能記住的地方有郭店鄉(xiāng)街十字街東路南一家,還有其他兩家;業(yè)廟鄉(xiāng)二家;何營鄉(xiāng)具體幾家想不起來了。

11、同案犯朱某丑供述,今年麥后查“四害”藥,去的人有我、許某某、戶某某、徐某某、張某某、黃某某、朱某某、袁某某、丁丁、老紀、趙某1、胡某甲、老段、黃某甲、徐某己、蘭花等二十六七人。去的地方有王集鄉(xiāng)三家;劉店鄉(xiāng)賣化肥的農(nóng)藥店;王集大街華聯(lián)超市;彭某戊農(nóng)藥化肥店(二次);高某甲農(nóng)化店。今年我都跟著查了八天。

12、同案犯崔某某供述,今年5至6月份,我們下鄉(xiāng)查“四害”藥,參加的人員有五個會長、增增、朱某某、朱某丑、袁某某、趙某1、徐某己、四行、河、劉某甲、張某丁、高某某、王某牟等人。查的地方有羅莊鄉(xiāng)一家;濟陽鄉(xiāng)兩家;何營鄉(xiāng)三家;李集鄉(xiāng)兩家;車站鄉(xiāng)兩家;駱集鄉(xiāng)幾個代銷點;郭店鄉(xiāng)一個大超市。共查了六七天。

13、同案犯何某己供述,今年跟著查五六天“四害”藥,每次都有許某某、戶某某、張某某、徐某某、朱某某、房某某、胡某甲、張某丁、小燕、袁某某等人。

14、同案犯劉某牟(小燕)供述,今年麥收以后,我們去查“四害”藥,去的地方有車站三家;李集街上十來家;馬頭一家和會亭、郭店鄉(xiāng)、何營鄉(xiāng)、王集鄉(xiāng)等地方。

15、同案犯房某某供述,今年查四五天“四害”藥,我都跟著去了。去的有許某某、戶某某、張某某、黃某某、徐某某、四行、小燕、增增、徐某己、張俠、孫胖子、劉某甲、老崔、趙某1、何某己、胡某甲、胡某乙、王某戌、我、高某某、朱某某、朱某丑、袁某某、二高等人。去的地方有車站、王集、李集、郭店、濟陽、何營等鄉(xiāng)鎮(zhèn)。

16、被告人趙某1供述,每年俺都去集鎮(zhèn)查賣“四害藥”,查到賣藥的俺就罰他們款。都是會長安排我拉著蔣俠、朱某某先去買藥,買到藥后,俺就到賣藥的店里,向他們要錢,要的錢多少不等,他們要是不給錢,我們就拉他們的東西,多的有千把塊錢,少的有二三百元。前幾年在羅莊新集查到一個送藥的人,那次要四千元左右。我參去的有王集、馬頭、車站鎮(zhèn)、羅莊、濟陽等鄉(xiāng)鎮(zhèn)。這兩三年查藥每次我都去了,具體多少次記不清了,分多少錢也忘記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證據(jù)

1、接處警登記表,證明2014年8月4日10時30分,被害人洪某某到夏邑縣公安局馬頭派出所報案,稱其帶領四名工作人員,在夏邑縣馬頭鎮(zhèn)劉各村丁楊莊工作時,被人毆打。

2、歸案情況說明及羈押證明,證實2014年12月27日7時許,上海鐵路公安處虹橋派出所民警顧鋮、陳嶸峰,在上海虹橋站8號站臺將被告人趙某1抓獲,并將其送往上海鐵路公安處看守所臨時羈押。

3、夏邑縣人民政府夏政字(1991)58號文件,證明夏邑縣人民政府下發(fā)了關于解決殘疾人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五條規(guī)定,不準健全人在集會上經(jīng)營滅鼠藥和滅害靈,全部讓給盲人經(jīng)營。

4、河南省柘城縣人民法院(2014)柘刑初字第240號刑事判決書,證明同案犯許某某等十八人,因伙同被告人趙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均被河南省柘城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明被告人趙某1的個人基本情況。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1等三十余名殘疾人為了聚斂錢財,自行成立以許某某為會長,戶某某、徐某某、黃某某、張某某為副會長,趙某1等人為成員的協(xié)會組織,該協(xié)會組織以夏邑縣政府1991年58號文件不準正常人在集會上經(jīng)營鼠藥、滅害靈為借口,到夏邑縣王集鄉(xiāng)、劉店鄉(xiāng)、楊集鎮(zhèn)、車站鎮(zhèn)、李集鎮(zhèn)、何營鄉(xiāng)、桑固鄉(xiāng)、濟陽鎮(zhèn)、羅莊鎮(zhèn)、馬頭鎮(zhèn)、業(yè)廟鄉(xiāng)、郭店等鄉(xiāng)鎮(zhèn)的超市、門市部查藥,采取二三十人到該門市部內吃、喝、拉、撒等手段,影響他人正常經(jīng)營,以弱示強,強拿硬要他人錢財。組織二三十人插手經(jīng)濟糾紛,按照不等年份的債務提取20%至40%的好處費,到多個鄉(xiāng)鎮(zhèn)替他人索債,非法拘禁他人;借故滋事,多次糾集二三十人對他人實施威脅,敲詐勒索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威脅政府工作人員,替他人向政府強行索要低保指標、受雇于他人對抗政府執(zhí)法部門依法執(zhí)行公務。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成員基本穩(wěn)定,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長達幾年之久。被告人趙某1為一般參加者。該組織為確立強勢地位,多次糾集二三十殘疾人利用軟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進行妨害公務、敲詐勒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拿硬要等違法犯罪活動,進而利用組織惡名聚斂錢財,在夏邑縣一帶對群眾造成心理強制,談殘色變,拿錢消災,致使他人有家不敢回,常年流落在外;非法控制滅蚊、滅蠅、滅鼠藥經(jīng)營行業(yè),致使很多門市部不敢正常經(jīng)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和正常的經(jīng)濟秩序。被告人趙某1的行為符合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為一般參加者。公訴機關指控該項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同案犯劉某甲為其外甥違法建房順利進行,糾集被告人趙某1等人到劉某甲外甥建房處助威,在鄉(xiāng)政府工作人員對其違法建房制止時,對政府工作人員實施毆打,造成政府工作人員洪某某輕微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符合妨害公務罪的

構成要件,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該項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1等人受他人委托到被害人鄭某某家索要賠償款,到被害人家后,為達到索要賠償款的目的,采取辱罵、毆打、毀壞財物、限制被害人鄭某某人身自由的手段,實施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二十七八個小時,并且將被害人家小麥二千余斤、玉米一千余斤拉走,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該項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1伙同許某某等人以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蔣某某等多人錢財,憑借在當?shù)氐膼好陀绊?,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威懾,強迫被害人按照他們的意思交出財物,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該項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1伙同他人采取堵門、辱罵、隨地亂吐、恐嚇、毆打等非法手段威脅被害人,以非法手段強行插手應當有執(zhí)法部門執(zhí)行的債權債務糾紛,或采取堵門、毆打、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行插手具有爭議的婚姻彩禮糾紛;或憑借在當?shù)氐膼好陀绊懯杖『锰庂M后站場助威、強拿硬要;或以夏邑縣政府1991年58號文件不準正常人在集會上經(jīng)營鼠藥、滅害靈為借口,多次到王集鄉(xiāng)、劉店集、楊集鎮(zhèn)、車站鎮(zhèn)、李集鎮(zhèn)、何營鄉(xiāng)、桑固鄉(xiāng)、濟陽鎮(zhèn)、羅莊鎮(zhèn)、馬頭鎮(zhèn)、業(yè)廟鄉(xiāng)、郭店等鄉(xiāng)鎮(zhèn)的超市、門市部查藥,強行索要錢財,壟斷鼠藥、滅害靈等藥經(jīng)營。其行為在客體上侵犯了公共場所和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強拿硬要、破壞公共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該項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起訴書指控的尋釁滋事罪中的第15起,同案犯許東來、戶某某、徐某某、張某某、黃某某均供述是其五人所為,并未供述被告人趙某1參加,其他證據(jù)也不能證實其參加了這次行為,因此指控其實施該起尋釁滋事行為,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被告人趙某1犯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屬于一般參加者)、妨害公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系共同犯罪,一人犯有數(shù)罪,依法應予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趙某1辯稱,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第1、6起、尋釁滋事罪第1、3、4、5、6、7、9、10、11、12、14、17、18、19、22、23、27、33、34、35、36、37、42、43、44、45起沒有參加。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有同案犯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且該犯罪事實已被河南省柘城縣人民法院(2014)柘刑初字第240號生效的刑事判決確認,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其辯稱沒有參加尋釁滋事罪的第15起是事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1歸案后,沒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坦白,其辯護人觀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結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情節(jié)和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趙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冉偉

審判員穆全宏

審判員賈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梅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