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佛順法刑初字第322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裁判日期: 2015-12-16
審理經(jīng)過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佛順檢公訴局刑訴(2015)3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毅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稱,梁某甲(已判刑)為達到牟取暴利、打擊異己、稱霸一方的目的,以佛山市順德區(qū)倫教街道智樂游藝中心開設的賭場為紐帶,通過提供高額報酬、交通工具、供給食宿等手段,將社會閑雜人員張某乙、李某甲、趙某、何某甲、陶某、許某乙、陳某、黃某甲、呂某乙、鄧某、陸某、許某甲龍、顏某(上述十三人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杜某、梅某(另案處理)等人糾集在一起。梁某甲為實現(xiàn)自己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多次指揮該團伙成員分別實施非法買賣槍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等暴力犯罪活動,并且以開設賭場的非法所得來維持該組織的運作。從而形成了以梁某甲、張某乙等為組織、領導者,李某甲為積極參與者,被告人杜某等其余人員為參與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經(jīng)濟、社會秩序。其中,開設賭場的事實如下:
2009年5月26日,梁某甲以其妻子何某乙的名義租用位于佛山市順德區(qū)倫教街道倫常中路置富花園首層商鋪,開辦了“佛山市順德區(qū)智樂游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樂游藝中心)。于2010年3月,梁某甲購買了多臺包括“大白鯊”、“百家樂”等賭博機放置在該游藝中心內(nèi)供他人賭博,并糾集了李某甲、何某甲、陶某、趙某、本案被告人杜某以及梅某等人分管賭場各項工作。其中何某甲負責該賭場的保安工作;陶某負責該賭場的財務工作(即統(tǒng)計賭場內(nèi)的贏利情況);被告人杜某負責賭場的后勤工作(包括購買飲料、香煙、食品以及工作人員的住宿等);梅某負責賭場內(nèi)賭博機的維修。此外,為保證該賭場的安全運作,梁某甲糾集了張某乙,通過提供高薪、出租屋、交通工具等手段,由張某乙招募了許某乙、許某甲龍、黃某甲、呂某乙、鄧某、陳某、陸某、顏某等人作為該賭場安保人員維持賭場秩序。從2010年4月1日至6月10日止,該賭場共非法獲利人民幣2241738元。
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開設賭場罪的證據(jù):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及辨認、指認材料;證人梁某甲、李某甲、趙某、何某甲、陶某、陳某、黃某甲、許某甲龍、陸某、顏某、梁某乙、梅某、梁某丙、何某乙、張某甲、李某乙、胡某、李某丙的證言及辨認、指認材料;證人張某乙、許某乙、鄧某、老永釗、詹某、林某甲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人盧某甲、盧某乙、黃某乙、吳某、張某丙、伍某、葉某、梁某丁、梁某戊、呂某甲、何某丙、王某、周某甲、何某丁、楊某甲、許某甲、周某乙、林某乙、劉某甲、盧某丙、莫某、潘某、劉某乙、何某戊、李某丁等人的證言及指認材料;證人盧某乙、盧某甲、周某乙、盧某丙、莫某、潘某、劉某乙、何某戊、李某丁的辨認材料;證人劉某丙的證言;搜查筆錄及扣押、處理、移交、發(fā)還物品清單;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智樂游藝中心的營業(yè)執(zhí)照、智樂游藝中心的企業(yè)機讀檔案登記資料;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黃順根卡號為62×××55的牡丹靈通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中國工商銀行匯款憑證;智樂游藝有限公司的收入明細、四月份小結(jié)、何某乙的農(nóng)行存折明細、智樂公司的員工工資表、現(xiàn)金日記帳;倫教置富花園商鋪租賃合同、繳納租金發(fā)票、收款收據(jù);順公機認字(2010)739號具有賭博功能電子游戲機認定意見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證據(jù):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梁某甲等人的證言、書證、勘驗材料、檢查材料、辨認材料、鑒定意見等。
三、綜合證據(jù):抓獲經(jīng)過;戶籍材料;刑事判決書及刑事裁定書。
公訴機關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杜某無視國家法律,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并且參與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和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杜某辯稱,其只犯開設賭場罪,沒有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杜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據(jù)以指控其該部分犯罪事實的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公訴機關提交的關于指控被告人杜某犯開設賭場罪的其他證據(jù),經(jīng)查與本案定罪量刑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
另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上述關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事實,有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及事實予以證明:
一、開設賭場
被告人杜某的供述、證人梁某甲等人的證言、書證、勘驗材料、檢查材料、辨認材料、鑒定意見等。證實被告人杜某參與開設賭場的相關情況與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一致。
二、非法買賣槍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證人梁某甲的證言。證實梁某甲與老永全之間存在過節(jié),并于2009年6月發(fā)生過沖突。
2.證人張某乙的證言及辨認、指認材料。證實張某乙非法買賣槍支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受梁某甲指使的。因為梁某甲與“龜全”(老永全)有過節(jié),并于2009年的某天發(fā)生過沖突,當天張某乙也在場。于是梁某甲叫張某乙買槍回來防身及報復“龜全”。2010年3月份,梁某甲給張某乙人民幣17000元,叫張某乙購買一支“雷鳴登”散彈槍和一些子彈,以便日后報復“龜全”。于是張某乙買回了一支“雷鳴登”散彈槍和7發(fā)子彈。2010年4月5日張某乙受梁某甲指使找人使用該“雷明燈”散彈槍去“龜全”家附近打爛“龜全”的汽車。事后,張某乙將剩下的3發(fā)子彈和該散彈槍用黑色旅行袋包住扔到“阿標”的魚塘里了(已被繳獲),是梁某甲吩咐扔的,說做過事的工具必須處理掉。
證人張某乙通過照片辨認出梁某甲;張某乙通過照片指認出公安人員起獲的散彈槍和槍中的兩發(fā)子彈。
3.證人許某乙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梁某甲與“龜全”有過節(jié),并于2009年的某天發(fā)生過沖突,當天其和張某乙、許某甲龍等人在場。2010年4月15日左右在智樂游藝中心二樓聽張某乙說,其叫深圳的“阿海”到“龜全”家門口開槍打過“龜全”,但是開了三槍都沒有打到“龜全”。
證人許某乙通過相片辨認出韋海就是“阿?!?。
4.證人黃某甲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2010年4月初的時候,他聽張某乙講找了4至5人開著尾數(shù)為666的小車拿槍去教訓一個叫“阿全”的人,只打爛了“阿全”小車倒后鏡,沒有打中人,只知道開槍的其中一人叫“阿?!保硪蝗私小鞍⑷保鶠閺V西人。回來后張某乙還叫他和“阿亮”、“阿銘”去把小車的車牌拆下來。是梁某甲指使張某乙找人去做的,他親耳聽到張某乙打電話給梁某甲,跟梁某甲要錢給“阿?!彼麄?,梁某甲當時答應了,具體給多少錢不清楚。
證人黃某甲通過相片辨認出張某乙、梁某甲。
5.證人許某甲龍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梁某甲與“龜全”有過節(jié),并于2009年6月的某天發(fā)生過沖突,當天其和張某乙、許某乙等人在場。2010年4月上旬一天,張某乙叫了廣西仔帶槍打一個男子,但沒有打傷人,后來知道被打的人是“龜全”。
證人許某甲龍通過相片辨認出張某乙。
6.證人陸某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2010年4月5日晚上,韋海帶了四名男子,其中一個是“阿六”,他們叫他過去順德區(qū)倫教街道荔村說今晚去做事,那天24時許,韋海做完事后打電話叫他和“阿明”一起走,后來又打電話叫他和“阿明”沒有去做事就不用走了,并告訴他是被告人張某乙指使的。韋海帶著那四名男子跑到深圳去了,第二天他打電話給韋海,韋海說他們那天晚上用散彈槍開槍射擊“龜全”的汽車,聽說沒有傷到人。
證人陸某通過相片辨認出張某乙、韋海。
7.被害人老永全的陳述。證實老永全與梁某甲有過節(jié)。2010年4月5日20時20分許,被害人老永全駕車回到順德區(qū)倫教街道宣美市場附近的家門口時,當時汽車正在正常行駛,有兩名駕駛一輛摩托車的男子,其中坐在摩托車后排的男子手持一把疑似“雷明燈”的槍對著他開了一槍,他沒有受傷,兩名鄰居婦女被打傷,向他開槍的男子作案后駕車逃走。
8.證人老永釗的證言。證實老永釗的弟弟老永全于2010年4月5日晚在家門口遭到梁某甲的“馬仔”伏擊,對老永全行駛的車輛開槍射擊,流彈擊中了兩名當?shù)卮迕瘛?/p>
9.證人黃某丙、何某己的證言。證實黃某丙、何某己二人于2010年4月5日20時30分許在倫教倫宣路西疇里北五巷一號門口發(fā)生一宗開槍事件,當時黃某丙和何某己正在一間面包店門口聊天,老永全駕車路過面包店,她們突然聽到很大的“嘭”一聲,之后面包店上面就有很多灰塵和砂粒掉下來,黃某丙和何某己發(fā)覺受傷,黃某丙被彈片擊傷肚子左邊皮膚有點紅,并破了皮;何某己被擊傷右邊下顎部。均不清楚誰人開槍,不清楚老永全有否被打傷。公安人員在面包店內(nèi)撿到了小鐵粒。
10.起獲經(jīng)過、搜查筆錄、扣押、處理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在張某乙指認下,在順德區(qū)倫教街道新民村一魚塘內(nèi)搜獲其扔棄的槍支一把、子彈兩發(fā);在陸某的指認下,在倫教倫常路電腦城二樓通道上大鐵管與墻壁接縫處搜獲三發(fā)子彈等物品。
11.佛公鑒(痕)字(2010)94號槍支、彈藥檢驗報告書。證實經(jīng)檢驗鑒定,2010年6月19日在魚塘內(nèi)起獲的槍支為自制仿12號獵槍(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彈丸的非軍用槍);同時起獲的兩發(fā)子彈分別為“嘉陵”牌和“雄鷹”牌12號獵槍彈。在倫教倫常中路電子時代廣場過道墻上消防水管穿墻洞口處起獲的三發(fā)子彈,經(jīng)檢驗為制式12號獵槍彈(非軍用)。
12.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對起獲槍支的魚塘現(xiàn)場、收藏彈藥的現(xiàn)場進行了勘查,證實案發(fā)中心現(xiàn)場的位置及概貌;公安機關依法對槍擊現(xiàn)場等進行了勘查,證實案發(fā)中心現(xiàn)場的位置及概貌?,F(xiàn)場遺留有鋼珠散落。
13.通話清單。證實梁某甲使用的電話號碼139××××8168與張某乙使用的電話號碼137××××6906在2010年4月5日19時到20時之間多次通話。
綜合證實:由于被告人梁某甲與被害人老永全之間一直有矛盾,為防止被害人老永全的報復和報復老永全,2010年3月份,被告人梁某甲交給張某乙人民幣17000元用于購買槍支和彈藥,張某乙購得一支散彈槍和多發(fā)子彈。
在購得上述槍支和彈藥后,于2010年4月5日晚上8時許,在被告人梁某甲的授意下,張某乙指使被告人韋海使用上述“雷鳴燈”散彈槍在順德區(qū)倫教街道宣美市場附近朝老永全正在正常行駛的汽車射擊,并致在場群眾黃某丙、何某己被彈片擊中。作案后,張某乙將作案情況告知梁某甲后,梁某甲指使張某乙將作案用槍支扔掉,后張某乙將該槍支扔入倫教一魚塘內(nèi)。破案后,起獲上述散彈槍和其中兩發(fā)子彈。
經(jīng)鑒定,起獲的槍支為自制仿12號獵槍(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彈丸的非軍用槍);起獲的兩發(fā)子彈分別為“嘉陵”牌和“雄鷹”牌12號獵槍彈。
三、放火
1.證人張某乙的證言及辨認、指認材料。證實張某乙指證在實施對“龜全”(老永全)家的兩次放火行為中,他是受梁某甲指使后安排許某乙去做的。2010年5月30日梁某甲打電話給張某乙稱:“佳景農(nóng)莊那塊地是以‘龜全’一個親戚名義投到的,但現(xiàn)在‘龜全’不愿意繼續(xù)承包給我,你往‘龜全’的家里扔幾個汽油彈嚇唬一下他?!庇谑菑埬骋掖螂娫捊性S某乙找人去辦。許某乙等人于2010年5月31凌晨向“龜全”家扔了汽油彈,但“阿相”被抓了。于是梁某甲要求張某乙找人再次扔汽油彈,稱這樣“阿相”就可以出來了,張某乙便叫許某乙安排人在6月1日凌晨再次往“龜全”家扔了汽油彈。事后,張某乙拿出人民幣1萬元供大家逃跑,許某乙找“阿B”拿了人民幣5000元作為逃跑費用,都逃到廣西××自治區(qū)桂林市了。到2010年6月7日左右一天,梁某甲用一個號碼打給張某乙,叫張某乙將放火的事一個人頂了,不要將梁某甲供述出來,張某乙不愿意,但不能拒絕,所以對梁某甲說考慮一下。
證人張某乙通過相片辨認出梁某甲;辨認出趙某就是“阿B”;辨認出鄧某就是“阿相”。張某乙指認出被放火的被害人老永全的住宅、作案用小汽車(粵X×××××)。
2.證人許某乙的證言及辨認、指認材料。證實許某乙指證兩次參與對被害人老永全家的投擲汽油瓶放火都是由張某乙指使的,因為梁某甲與“龜全”有經(jīng)濟糾紛,梁某甲叫張某乙安排人去“龜全”家放火,張某乙便指使他們?nèi)プ?。第一次?010年5月31日凌晨3時許許某乙接到張某乙的電話后糾集“阿相”、“阿堅”、“阿?!薄ⅰ鞍⒂隆瘪{駛粵X×××××號小汽車到“龜全”的家門口,用啤酒瓶裝汽油點著后扔到“龜全”家的玻璃上,作案逃跑后約十分鐘,“阿相”回頭看燃燒情況時被公安人員抓獲;第二次于2010年6月1日凌晨約2時許其接到張某乙的電話后糾集“阿堅”、“阿福”、“阿勇”駕駛粵X×××××號小汽車到“龜全”的家門口,用三瓶裝著汽油的啤酒瓶點著后扔到“龜全”家的玻璃上。6月1日15時許,張某乙被抓獲了,他便找到“阿B”,說張某乙被抓獲了,可不可以給些錢他們躲避一段時間,“阿B”拿出人民幣5000元給他,他便和“阿堅”、“阿福”、“阿勇”走了。
證人許某乙辨認出張某乙、梁某甲;辨認出趙某就是“阿B”;呂某乙就是“阿福”;黃某甲就是“阿堅”;陳某就是“阿勇”;辨認出鄧某就是“阿相”。許某乙指認出放火作案工具粵X×××××號(套號粵X×××××)小汽車和粵X×××××號摩托車、作案地點被害人老永全住宅。
3.證人陳某的證言及辨認、指認材料。證實陳某承認分別于2010年5月31日凌晨和6月1日凌晨兩次對被害人老永全家的放火行為:第一次是許某乙指使的,參與人員有呂某乙、許某乙、黃某甲和鄧某;第二次是張某乙直接指使的,參與人有呂某乙、許某乙、黃某甲。事后,許某乙拿了人民幣4000元與他和黃某甲、呂某乙平分了。作案后他和張某乙、陸某、呂某乙等人逃到廣西陽朔,后被警察抓獲了。
證人陳某通過相片辨認出呂某乙、許某乙、陸某、張某乙、黃某甲、鄧某。陳某指認出放火現(xiàn)場(老永全住宅)、作案使用的粵X×××××號摩托車、粵X×××××號(套號粵X×××××)小汽車。
4.證人黃某甲的證言及辨認、指認材料。證實黃某甲承認兩次對被害人老永全家的放火行為,供述內(nèi)容與許某乙基本一致。第一次放火中其拿磚頭砸被害人家的窗玻璃;第二次放火時黃某甲負責在被害人住宅附近望風。放火的事由梁某甲交代張某乙,張某乙再叫許某乙指使他們?nèi)プ龅?。因為第一次放火時許某乙用廣東話告訴他的,張某乙于第二天中午從深圳回來后也說放火是梁某甲的意思。事后梁某甲交給趙某人民幣5000元,趙某把錢交給許某乙,許某乙自己拿了人民幣2000元,剩下的人民幣3000元給他和呂某乙、陳某。
證人黃某甲通過相片辨認出梁某甲、張某乙、趙某、許某乙、陳某、呂某乙。黃某甲指認出放火現(xiàn)場、作案使用的粵X×××××號(套號粵X×××××)小汽車。
5.證人呂某乙的證言及辨認、指認材料。證實呂某乙承認參與兩次對被害人老永全家的放火行為,兩次都是許某乙指使呂某乙和陸某的堂兄、黃某甲、鄧某、陳某等人用磚頭和汽油彈去縱火恐嚇他人的。
證人呂某乙通過相片辨認出許某乙、黃某甲、鄧某、陳某。呂某乙指認出放火現(xiàn)場。
6.證人陸某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張某乙告訴他于2010年5月31凌晨時候,許某乙等人去放火,其中鄧某被抓獲了。陸某的堂哥陸衛(wèi)祥也參與了,事后陸衛(wèi)祥告訴他,參與放火的有許某乙、呂某乙、陳某、黃某甲,五人一起向住宅內(nèi)投擲汽油彈,具體情況不清楚。
證人陸某通過相片辨認出張某乙、許某乙、呂某乙、陳某。
7.證人鄧某的證言及辨認、指認材料。證實2010年5月31日凌晨3時許,鄧某伙同許某乙、陳某、呂某乙、黃某甲等五人一起將裝滿汽油的啤酒瓶和磚頭扔到倫教宣美市場一民宅樓上,目的是想燒掉這棟民宅。整個放火的過程都是許某乙吩咐去做的,每次出去做事他們都不許多問原因,只按許某乙的意思去做就行。放火完畢后,許某乙叫他返回現(xiàn)場查看時被民警抓獲了。
證人鄧某通過相片辨認出許某乙、陳某、呂某乙、黃某甲。鄧某指認出放火時自己所駕駛的摩托車、放火現(xiàn)場。
8.被害人老永全的陳述及辨認材料。證實被害人老永全先后三次向公安機關報案稱,2010年5月31日凌晨3時許和6月1日凌晨4時許,他家中先后兩次遭人投擲磚頭和燃燒著的汽油彈,后來他抓獲一名參與放火的男子,交由派出所處理。在2010年5月31日凌晨被人放火后,老永全到常教民警中隊報案,此時梁某甲來到說要擔保該名被抓獲的投擲汽油彈的男子。老永全問梁某甲憑什么理由去擔保那名被告人,有事都是要交給警察處理,不能擔保,當時梁某甲恐嚇說今天他不能出常教民警中隊的門口。
被害人老永全通過相片辨認出鄧某就是2010年5月31日凌晨3時許向其家中投擲磚頭和燃燒著的汽油彈的其中一名男子。
9.被害人羅某的陳述。證實被害人羅某(老永全妻子)先后兩次向公安機關陳述了2010年5月31日凌晨3時許和2010年6月1日凌晨4時許其家中先后兩次遭人投擲磚頭和燃燒著的汽油彈的經(jīng)過,由于家人和鄰居的及時救火,火很快被熄滅了。
10.證人老卓華、李某戊、何某己、周某丙的證言。證實四人均為被害人老永全的鄰居,老永全的住宅分別于2010年5月31日凌晨和6月1日凌晨兩次遭到別人投擲汽油彈放火的事實,其中周某丙還參與救火。何某己和周某丙還證實,5月31日凌晨老永全當場抓獲了一名涉嫌有份參與放火的男子。
11.證人梁某己的證言。證實車牌為粵X×××××的男裝本田摩托車是他從湯某處購買的,后于2009年6月份將車給了女婿張某乙使用,而張某乙則說將車給朋友使用,具體是誰使用不清楚。
12.證人湯某的證言。證實他所有的一輛粵X×××××號摩托車賣給梁某己,但沒有辦理過戶,聽梁某己講,其女婿將車拿到倫教用了,具體情況不清楚。
13.證人劉某丙的證言。證實她的男朋友鄧某在智樂游藝中心做保安,有時候智樂游藝中心有事了要過去幫忙打架,有時候去幫別人收數(shù)。與鄧某一起住的還有“阿?!薄ⅰ鞍浴?、“阿龍”以及幾個年輕的靚仔,出租屋是由智樂游藝中心的老板租的。在2010年5月31日凌晨0時許,她和鄧某在出租屋睡覺,“阿堅”敲門進來,叫鄧某出去“做事”。大約4時許,幾名年輕的靚仔回來稱出事了,趕快出去躲一躲,但沒有看見“阿堅”他們回來。
14.證人楊某乙的證言。證實楊某乙是倫教派出所常教民警中隊民警。2010年5月31日凌晨2時58分,接警稱有住宅被人放火,后來在處警過程中抓獲一名叫鄧某的被告人,并將其帶回民警中隊。后來梁某甲夫妻到中隊要求擔保鄧某出去,被他拒絕后,梁某甲便大聲恐嚇他,他將梁某甲夫妻請出中隊后,中隊外面突然來了約20名男子,于是他將情況向值班領導匯報,當時刑警隊的同事也趕到來了,他就去做自己的事了,結(jié)果怎樣就不清楚了。
15.起獲經(jīng)過、搜查筆錄以及扣押、處理物品清單等。證實民警抓獲被告人鄧某時,從其身上起獲諾基亞1208型手機一臺(號碼136××××9224)以及其駕駛的粵X×××××號紅色男裝摩托車一輛;從張某乙處扣押其駕駛的粵X×××××本田小汽車。
16.梁某甲、張某乙、許某乙的手機號碼通話記錄。證實許某乙的手機號碼于2010年5月29日至5月31日凌晨期間,與張某乙使用的136××××2088有多次通話記錄;而張某乙另一個手機號碼137××××6906于5月31日凌晨2時至3時期間,與梁某甲有多次通話記錄。以上通話記錄印證了張某乙、許某乙供述放火作案前后與同伙通話聯(lián)系的事實。
17.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對放火現(xiàn)場進行了勘查,證實案發(fā)中心現(xiàn)場的位置及概貌。在放火現(xiàn)場遺留有破碎玻璃瓶和布塊,被害人老永全家中外墻被燃燒和黑色污跡。
綜合證實:被告人梁某甲為打擊報復老永全,于2010年5月31日凌晨,梁某甲致電被告人張某乙,指使張某乙找人前往老永全的住宅投擲汽油彈,以此報復老永全。由于張某乙當時在深圳,所以張又指使許某乙?guī)饲巴鶎嵤┳靼?。在張某乙的授意下?010年5月31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許某乙糾集了被告人呂某乙、黃某甲、鄧某、陳某、陸衛(wèi)祥(在逃),然后在出租屋內(nèi)自制了3個汽油彈。接著,許某乙駕駛“粵X×××××”號套牌小汽車載著呂某乙等人并攜帶3個汽油彈及一些磚塊去到被害人老永全位于倫教街道倫宣路西疇里北五巷1號的住宅,然后許某乙便停車在一旁接應,呂某乙、黃某甲、鄧某、陳某、陸衛(wèi)祥等人分別將點燃的汽油彈和磚塊投擲到老永全的住宅內(nèi),之后六人迅速逃離現(xiàn)場。后被告人鄧某在返回作案現(xiàn)場查看著火情況時,被公安機關人員抓獲。
由于鄧某被抓獲,為轉(zhuǎn)移公安機關的偵查視線,2010年6月1日凌晨,梁某甲再次指示張某乙找人往老永全的住宅內(nèi)投擲汽油彈。于是,張某乙又指示許某乙再次作案。許某乙便糾集呂某乙、黃某甲、陳某、陸衛(wèi)祥等人又以相同方式向被害人老永全的住宅內(nèi)投擲了四個汽油彈,然后迅速逃離現(xiàn)場。
四、窩藏
1.證人張某乙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在實施對“龜全”住宅的兩次放火行為之后,張某乙拿出人民幣1萬元供同伙許某乙等人逃跑,許某乙找“阿B”拿了人民幣5000元作為逃跑費用,都逃到廣西桂林了。
證人張某乙通過相片辨認出趙某就是“阿B”。
2.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實2010年6月1日16時許,智樂游藝中心被查封后,“阿芳”將前臺的備用金打算交給李某甲,此時趙某進來說:“我身上只有人民幣一千多元,老板(指梁某甲)叫這些人(指張某乙的手下)要離開,需要一些錢?!比缓筅w某說先拿人民幣一萬元,到時和梁某甲計數(shù),當時黎子奇和梁某甲、“阿芳”都在場,梁某甲點頭表示同意,李某甲叫趙某寫一張借據(jù)單交給“阿芳”。
3.證人趙某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2010年6月1日18時許,“阿?!备嬖V他張某乙被警察抓了,“阿?!钡热讼氤鋈ザ愣?。趙某就去到智樂游藝中心柜臺找到梁某甲和“四眼強”,告訴他們張某乙被抓了,“阿?!钡热讼胍X出去躲躲。梁某甲沒有出聲,他想肯定是默許了,于是從柜臺領了人民幣1萬多元錢,然后到倫教電腦城二樓一鋪頭將其中的人民幣5000元交到“阿?!笔掷?。
證人趙某通過相片辨認出許某乙就是“阿福”。
4.證人許某乙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2010年6月1日15時許,他們參與放火后,張某乙被抓獲了,許某乙便找到“阿B”,說張某乙被抓獲了,可不可以給些錢他們躲避一段時間,及后“阿B”從包里拿出人民幣5000元給許某乙,許某乙分給“阿堅”、“阿?!薄ⅰ鞍⒂隆泵咳巳嗣駧?000元,自己留了人民幣2000元,然后去廣西躲避。
證人許某乙通過相片辨認出趙某就是“阿B”。
5.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2010年6月1日實施完放火后,“阿?!苯o他和呂某乙、“阿堅”各人民幣1000元,叫他們拿了錢后到外面避一下風頭,后來他們輾轉(zhuǎn)去到廣西陽朔。
6.證人黃某甲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2010年6月1日實施完放火后,“阿福”跟“B哥”說,他們幾個想離開一段時間避一下風頭,向“B哥”要錢,“B哥”找到“明哥”要了人民幣5000元給“阿?!?,“阿?!弊约耗昧巳嗣駧?000元,剩下的人民幣3000元給他和“福仔”、“阿勇”三人。
證人黃某甲通過相片辨認出許某乙就是“阿?!保悔w某就是“B哥”;梁某甲就是“明哥”。
綜合證實:被告人許某乙等人在實施完對老永全的住宅放火后,為逃避偵查,許某乙、黃某甲、陳某、呂某乙四人于2010年6月1日18時許在倫教智樂游藝中心找到趙某,要求其給錢逃跑。趙某便將此事告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甲同意后,趙某從智樂游藝中心的備用金中提取了人民幣5000元給許某乙等人逃跑。
五、其他證據(jù)
1.證人梁某甲的證言。證實梁某甲通過新民股份社理事長盧某丁和股份社代理律師彭某承租了一塊地,當時由盧某丁先將地塊租給其姐夫周某丁,然后由周某丁轉(zhuǎn)租給梁某甲。之后梁某甲在該地塊上建了佳景農(nóng)莊,合同期限至2010年6月30日,五年一簽。但到了2010年5月,盧某丁說不能長期租給梁某甲了,只能一年一個周期去租。
2.證人盧某丁的證言及指認材料。證實梁某甲的佳景農(nóng)莊地塊是通過周某丁投標取得后流轉(zhuǎn)給彭某,彭某再流轉(zhuǎn)給梁某甲。梁某甲在取得地塊后,開設經(jīng)營了飯店。后來上述地塊快到期,新民股份社考慮到該地塊將會隨時開發(fā),為了避免到時要賠償給租戶更多資金,決定與梁某甲改為逐一年一簽,不能簽五年,梁某甲反對。梁某甲于是多次使用139××××8168號手機對他進行電話短信恐嚇。內(nèi)容是:“如果不同意梁某甲就佳景農(nóng)莊地塊續(xù)約五年,就叫他(盧某丁)做不了下一屆的股份社理事長”。
證人盧某丁指認出電話短信的內(nèi)容,并提供了一份與周某丁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
3.證人周某丁的證言。證實周某丁投標取得佳景農(nóng)莊所使用的地塊的使用權后,彭某律師叫周某丁把該塊轉(zhuǎn)讓給彭某。期間,梁某甲帶了一個不認識的男子曾兩次到他的賣魚檔要他投得的那塊地,且說志在必得,因為梁某甲是倫教街道出名的“爛仔”,所以不敢惹,于是將那塊地讓給了彭某律師了,讓彭某跟梁某甲談。彭某說懶得惹是生非,干脆把地讓給梁某甲算了,不久周某丁就和梁某甲簽訂轉(zhuǎn)讓合同了。租用地情況與盧某丁陳述一致。
4.證人彭某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2005年5月他與朋友通過新民股份社的成員周某丁投得一塊地,到2005年5月25日,梁某甲想轉(zhuǎn)租他的地塊,對于他們已投入的資金可以賠償。因為大家都知道梁某甲這個人的背景,不想招惹麻煩,而且當時部分社員阻撓他們對地塊的填土工作,為避免與股份社的村民發(fā)生沖突,于是同意將地塊轉(zhuǎn)租給梁某甲了。
證人彭某通過相片辨認出梁某甲。
5.證人許某乙、許某甲龍的證言。證實2008年10月一天,張某乙叫許某乙和許某甲龍到梁某甲的花場,說梁某甲的花場(佳景農(nóng)莊)有人要來拆除,要他們過去看看,阻止政府人員拆除。張某乙還另處叫了6、7個人過去的。到場后,看見花場內(nèi)已有100多人,不認識的,全部坐在大廳內(nèi),但沒有見到政府部門的人在場,直到中午所有人吃飯后離開了。被告人許某乙表示被告人許某甲龍曾使用134××××8883的電話號碼。被告人許某甲龍表示134××××8883的電話號碼是被告人張某乙于2008年交給其使用的,一直使用到2010年6月1日,但被告人張某乙有時候會使有該號碼。
6.證人老永釗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老永釗聽周某己(當時任倫教街道辦農(nóng)辦主任)的哥哥周某丙說,于2009年其弟弟周某己帶領工人到梁某甲的佳景農(nóng)莊要求恢復綠地時遭到梁某甲叫來的約200名社會人員強行阻止清拆,后來周某己家里遭人投擲汽油彈縱火,汽車擋風玻璃遭人砸爛,事后政府就沒有再對佳景農(nóng)莊實行強拆了。
證人老永釗通過相片辨認出梁某甲。
7.證人周某戊的證言。證實2010年6月6日其接到自稱“爛明”的男子電話,“爛明”問他與周某丙的關系,并問周某丙的兒子是否很會打投訴信,稱叫他告訴周某丙的兒子,以后行路要小心點。
8.證人周某丙的證言。證實他的侄子周某戊告訴他稱,其被一名自稱“爛明”的男子用電話進行恐嚇,叫他的兒子走路小心點;還有就是弟弟周某己的住宅于2008年11月份被人擲汽油彈,因當時周某己負責倫教農(nóng)用地違章建筑清拆工作的,可能與其工作有關。周某戊稱“爛明”真實姓名叫梁某甲,是倫教街道佳景農(nóng)莊的老板。
9.證人周某己的證言。證實2008年11月8日凌晨1時許,其發(fā)現(xiàn)在家門口的粵X×××××號小汽車的擋風玻璃多處被人砸碎,同時家中天井地面以及二樓陽臺處分別有一個破玻璃瓶,懷疑是汽油彈。周某己稱近段時間沒有收到恐嚇或強疑電話或信息,沒有與人發(fā)生矛盾。但是可能與他參與倫教街道的違章建筑拆遷和雞洲的投包魚塘的相關工作有關。于2008年10月中旬一天,倫教街道佳景農(nóng)莊的老板“爛明”到街道找他了解有關如何申辦農(nóng)用地的申建問題,他向“爛明”解釋過佳景農(nóng)莊包含在區(qū)政府規(guī)定的清拆違章建筑內(nèi),因此不能幫其辦理相關手續(xù)。一星期后,有一名男子手持佳景農(nóng)莊填好的所有農(nóng)用地申批表找他,他再次解釋不能辦理后,該男子離開了。
10.證人盧某戊的證言。證實2008年10月初,順德區(qū)政府指示,倫教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部門組成聯(lián)合整治違規(guī)使用土地的專項組對違規(guī)使用的農(nóng)莊進行查處,要求拆除違規(guī)建筑。但遭到一些農(nóng)莊的反對,其中包括梁某甲經(jīng)營的佳景農(nóng)莊不配合拆除工作。至10月15日上午9時和10月27日凌晨4時,他的手機(137××××7414)分別接到號碼為134××××8883(被告人許某甲龍的電話號碼)、150××××8198的匿名恐嚇短信,短信恐嚇內(nèi)容包含了他的住所、使用的車輛等,于是向上級反映情況,順德區(qū)政府非常重視,立即組織各部門組成區(qū)一級聯(lián)合整治專項組,再次對這些違規(guī)用地農(nóng)莊進行查處,但仍然遭到佳景農(nóng)莊的反對,期間梁某甲還公然在農(nóng)莊內(nèi)安排60多人以員工身份進場入住,在主要通道移設大樹,圈養(yǎng)多頭狼犬,企圖阻撓清拆行動。直到2010年6月,公安機關偵破梁某甲涉黑案后,同年7月佳景農(nóng)莊內(nèi)的違規(guī)建筑才被拆除。
11.倫教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證實倫教街道辦事處于2010年7月12日出具證明稱,在2008年10月組織工作人員清查拆除違法違規(guī)用地情況,但10月15日和27日,領導小組副組長盧某戊的手機分別收到號碼為134××××8883(被告人許某甲龍的電話號碼)、150××××8198的匿名恐嚇短信。于11月8日凌晨,倫教街道辦事處主管農(nóng)用地建筑物審批的農(nóng)業(yè)中心副主任周某己的住宅被扔汽車彈,家門口的小汽車被人毀壞。據(jù)了解,街道辦事處部分工作人員受到滋擾和恐嚇,主要源于佳景園藝場違法占用農(nóng)地一案。該場主梁某甲在當?shù)赜幸欢▌萘陀绊懀谌珔^(qū)開展“兩違”整治行動后仍不聽勸阻依法強行搭建,還故意安排60多個不明身份人員以員工身份進場入住,并在主要通道移設大樹,圈養(yǎng)多頭狼狗,企圖阻撓清拆行動。
綜合證實:梁某甲從2005年7月開始,通過村民周某丁的名義向佛山市順德區(qū)倫教街道常教居委會新民股份社(以下簡稱新民股份社)租賃了位于龍洲公路倫教新民大成圍路段的部分土地用于種植、休閑農(nóng)莊等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總面積23.4畝,并命名為佳景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景農(nóng)莊)。但從2008年開始,梁某甲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在上述地塊上非法搭建棚舍經(jīng)營飯店。至2008年10月,根據(jù)順德區(qū)政府的指示,由倫教街道辦事處、國土所、綜治辦等多個部門組成聯(lián)合整治違規(guī)使用土地的專項組,對倫教街道范圍內(nèi)違法違規(guī)建構筑物進行強制拆除工作,其中包括了梁某甲上述非法搭建的飯店棚舍,但遭到梁某甲的反對,梁某甲糾集了包括被告人張某乙、許某乙、許某甲龍在內(nèi)的60多名男子到佳景農(nóng)莊內(nèi)準備阻撓政府工作人員的強拆,嚴重妨礙了政府機關對違法用地整治工作的進展。
至2010年6月30日,梁某甲與新民股份社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新民股份社決定與梁某甲續(xù)約并改為一年期限合同,但遭到梁某甲的反對,梁某甲便多次通過自己的手機(號碼為139××××8168)向新民股份社理事長盧某丁發(fā)送含有恐嚇內(nèi)容的短信息,威脅盧某丁繼續(xù)與其簽訂五年期限的合同。
以上全部證據(jù)經(jīng)法庭查證屬實,足以認定。
對于公訴機關提交的其他證據(jù),經(jīng)查不足以證實其真實性或與本案定罪量刑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梁某甲、張某乙糾集李某甲、何某甲、陶某及被告人杜某等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干擾、破壞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嚴重破壞了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了具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犯罪組織,梁某甲、張某乙是首要分子;被告人杜某直接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梁某甲、張某乙分別糾集何某甲、陶某及被告人杜某等人共同開設賭場,杜某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罪名均成立。杜某犯開設賭場罪,屬情節(jié)嚴重;杜某在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杜某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杜某所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系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前,應當對被告人根據(jù)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處罰。
對于被告人杜某提出其只犯開設賭場罪,沒有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梁某甲通過糾集張某乙、李某甲、何某甲、陶某及被告人杜某等人,形成相對穩(wěn)定的犯罪集團,有組織地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干擾、破壞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嚴重破壞了該地區(qū)的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具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犯罪組織。梁某甲、張某乙在組織中起決策、指揮、協(xié)調(diào)作用,是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杜某參加該組織并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上述辯解意見據(jù)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杜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偉民
代理審判員徐浩然
人民陪審員黃杏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鄭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