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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刑初字第161號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0-06   閱讀:

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鶴壁市山城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1)山刑初字第16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裁判日期: 2011-12-19

審理經(jīng)過

鶴壁市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山檢刑訴(2011)1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1、趙某2、趙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胡某7、胡某8、張某9、胡某10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一案,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12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徐大偉、代理檢察員張春曉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報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下半年以來,賈某1糾集趙某2、趙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等人有組織的在鶴壁市山城區(qū)、淇濱區(qū)及周邊縣區(qū)大肆實施敲詐勒索、搶劫、尋釁滋事等犯罪及“湊人頭”、“撐場子”等違法行為,通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賈某1等人獲取大量經(jīng)濟利益,對鶴壁市及周邊縣區(qū)交通運輸業(yè)和社會秩序造成重大影響。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賈某1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趙某2、趙某3、王某5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王某4、王某6、胡某10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胡某7、胡某8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9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本院認為
各被告人均認為自己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犯罪。趙某2的辯護人提出趙某2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護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一)2009年下半年以來,賈某1通過發(fā)放“人頭費”等手段糾集社會閑散人員,逐步形成了以賈某1為組織、領導者,以趙某2、趙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胡某7、胡某8、張某9、胡某10等人為其他參加者,人數(shù)較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二)賈某1等人有組織的通過在鶴壁市山城區(qū)及周邊地區(qū)實施持刀搶劫、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撐場子”、“湊人頭”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jīng)濟利益,骨干成員王某4在賓館長期包房供組織成員聚集,賈某1購買作案工具、租借車輛供該組織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三)賈某1等人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在鶴壁市山城區(qū)及周邊地區(qū)大肆搶劫、敲詐過往運輸車輛,入戶搶劫,隨意毆打他人,動輒糾集幾十、上百人威脅、恐嚇商戶和群眾。

(四)賈某1等人通過實施搶劫、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撐場子”、“湊人頭”等違法犯罪活動,在鶴壁市山城區(qū)及周邊地區(qū)人民群眾中,特別是交通運輸行業(y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破壞鶴壁市山城區(qū)及周邊地區(qū)的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賈某1供述:我平時不管幾點找他們,一般都能找到他們,我打一個電話,他們就會出來,我平時叫他們辦事都是這樣的,不管幾點,讓他們跟我去辦事,他們就都跟我去。

我們一起搶劫的有王某4、趙某2、王某5、王某6、胡某8、胡某7、張某9、于冰、李光亮、韓坤、姚文輝、胡某10、賈志剛。除了李光亮和賈志剛外其他人還和我參與過“碰瓷”和“湊人頭”,有王某4、趙某2、王某5、王某6、胡某8、胡某7、張某9、于冰、韓坤、姚文輝、胡某10。

湊人頭是組織一些人過去,幫別人助威從而嚇唬對方,讓找我們幫忙的人得到他想要的利益。我們每人100元錢,有時候我的比較多,有時候我和趙某2得的比較多。

一般都是別人給我打電話,讓我找些人去幫忙,幫過忙后把錢給了我,我給他們分過錢后能多得點,有時候我和趙某2同時知道要給人幫忙,找些人過去后,幫完忙把錢分后,我和趙某2就都多得點。

他們知道我在社會上跑了好幾年了,身邊一直有些人跟著我玩,我能找到人去給他們幫忙,王某4去西安后,有一次我和趙某2通過視頻給他聊天開玩笑說,二哥,你回來吧,現(xiàn)在我們弟兒倆在老區(qū)能組織一百來人。

首先是我說話比較管用,其次是趙某2、王某4說話比較管用。

我們在(蘇菲亞酒店)那兒住了有三、四個月,只記得是2009年,我和王某4沒有住的地方,就在那兒住,趙某2、王某5、王某6他們這些人就經(jīng)常去那兒玩,都沒有什么事干,無任何經(jīng)濟收入,需要開銷,王某4就提出通過碰瓷來訛些錢,干了一段時間嫌太麻煩,又得給對方談,有時候還得和交警打交道,最后分的錢還少,王某6就提出了搶劫、持刀搶劫路上的大車。認識的人逐漸多了以后,就有人開始給我或趙某2打電話,讓我們帶些人去幫忙,我們就開始干湊人頭的事了。

一般都是在酒店內(nèi)商量好,王某4負責分工,由王某5、趙某2、王某6或者其他人誰負責碰,王某4負責和車主談,我和王某4關系好,一般我不會出面。

如果有人需要幫忙給我打電話,讓我找些人過去,我都要問給錢不給,和需要多少人,不是很熟的人都是給錢才去,不給錢不去,需要的人少的話我們這些人去就行了,人多的話,我就讓趙某2、張某9他們再找些人,組織好人到那兒后,誰叫來的誰負責付面的費,幫過忙之后,我負責要錢,負責給他們分錢。

通過搶劫、碰瓷、湊人頭得到了大約有十來萬塊錢。我得了估計有一萬塊錢左右,都吃、喝、玩了。

2、被告人趙某2的供述:因為當時賈某1和王某4兩個人在蘇菲婭快捷酒店包房,他倆平時住在那兒,我、王某6、王斌幾個人也沒有啥事,我們經(jīng)常去找他倆玩,有時也在他們包房里住,一塊兒在那兒吃、喝,他倆也比我們有錢,我們幾個愿意跟著賈某1和王某4玩,過了一段時間后因為我們幾個沒有正當?shù)穆殬I(yè),我們平時吃的、喝的、玩的都需要花錢,我記不清是賈某1還是王某4提出來要弄個錢花花,就是制造個假的交通事故現(xiàn)場,訛人家個錢花花,也就是所謂的碰瓷。

當時在蘇菲婭酒店說這個事的時候賈某1、王某4、我、王某6、王斌我們幾個都在場。王某4給我們分活兒,因為賈某1是在社會上混的,比較有名氣,他主要負責向被碰瓷的車主訛錢,我、王某6、王斌三個人有時是往過路車的車上推摩托車或電動車,有時站在制造的假交通事故現(xiàn)場助威,王某4認識公安部門的人比較多,假如人家報警,交警到現(xiàn)場后王某4負責協(xié)調(diào)?!芭龃伞庇灥藉X以后由王某4具體給我們幾個人分錢,在賈某1的領導下我們先后在大河澗潘荒路段、山城區(qū)山城路、鶴壁集往湯陰去的路上多次碰瓷,分了一些錢。

我們幾個在跟著賈某1玩的同時通過賈某1認識了張某9、胡某8、胡某7、胡某10等人。到了2010年賈某1帶著我們這些人先后到湯陰、淇濱、內(nèi)黃、山城等地給人家捧場助威,替人家出面平事,每次我們每人也能分個50元、100元錢的。到了2010年快過年時,賈某1因嫌助威、捧場不很賺錢,況且弟兄們過年時都需要花錢,賈某1就提議我們一塊去搶劫,這樣來錢快,當時在場的人有賈某1、王某6、王某5、我、姚文輝、胡某10,別的還有誰我記不清了。賈某1提出去搶劫這個事時我們在場的人都同意。

我們這些人中賈某1說話算數(shù)、他說話誰都聽,其次是王某4,他年齡大、點子多,剛開始時一般都是他分工、安排活。因為賈某1在社會上混的早、認識的人也多,也有名氣,對我們這些人也不錯、我們愿意聽他的,愿意跟著他干事。我們覺得他是在社會上混的,認識人多,我們跟著他混能掙到手里錢花,不吃虧,覺得有面子。其實這也是個互相利用的關系,我們跟著他我們不吃虧、能掙到錢,他讓我們這些人替他跑腿出力,僅憑他自己也干不成啥事,更不要提去碰瓷、助威、搶劫了,只有讓我們這些人跟著他,他才能混的更好,才能賺更多的錢。

一旦有啥事,賈某1一個電話就把我們召集齊了,比如說去助威、去搶劫等等。因為是賈某1說干那些事沒事,我們都聽他的話,他讓我們干啥就干啥,況且是他領著我們?nèi)サ?,跟著他去干這些事還能分到錢。

3、被告人王某4供述:一起參與敲詐勒索的有賈某1、龍龍、小斌、王某6、趙小孬、王小四、楊十斤、胡某8等人。

我和賈某1在蘇菲亞酒店包房住時,王某6和龍龍、小斌去那找安小磊就認識了他們,胡某8和孬蛋是通過賈某1認識的,趙小孬、王小四、楊十斤是在蘇建紅家打牌時認識的。

我們這些人賈某1說話管用,其次是趙某2(龍龍)了,我們這些人都是以賈某1為中心的,很多人互相認識都是通過賈某1的,龍龍和賈某1關系很好,特別是我在西安通過視頻和他們聊天,他們對我說,二哥、回來吧、我們現(xiàn)在在老區(qū)組織個一、二百人不是問題,手底下有人了,賈某1還給我晃晃他手里的煙,是20塊錢的黃金葉。

這些人聽賈某1的是因為通過賈某1能掙到手里錢,賈某1讓這些人跟他做事我覺得是互惠互利,這些人跟著賈某1能掙到錢,賈某1因為有這些人他肯定組織這些人給別人幫忙,只能是手下有人別人才會找他幫忙,他給別人幫忙也不會白幫。

我參與的碰瓷主要負責給對方車主談,有報案的來了我給交警談。因為我比較會說話,和交警隊的人比較熟。

4、被告人胡某10供述:一起參與違法犯罪的人有我、趙某2、賈某1、王某6、王小四、小文、二紅、趙某3、胡某8、張某9、胡某7還有幾個我不認識。當時賈某1在蘇菲婭長期包房,這中間我認識了安小磊、王某4、賈某1和王某4在一塊住。后來通過一直跟賈某1玩又認識了剩下的人,當時胡某8、張某9、胡某7也是跟著賈某1玩。

跟賈某1一起玩當時覺得能玩到一塊,賈某1當時也給我們錢花,賈某1在社會上認識的人也比較多,一般有什么事他可以擺平。賈某1平時打電話讓我們?nèi)兔?,然后分錢給我們。一般是誰有事了打電話找賈某1讓他幫忙,包括湊人頭、助威等事,別人給了賈某1錢后,賈某1等事處理過就分給我們錢;我們中間誰要有事賈某1也幫忙。

碰瓷的事由王某4負責指揮、給對方談錢的事。具體實施的是我、賈某1、趙某2、王某6我們幾個,敲詐來的錢賈某1和王某4給我們分錢。湊人頭是賈某1負責組織我們、聯(lián)系給我們分錢。這些錢都是賈某1和王某4給我們分,我們每個人100元,賈某1和王某4分多,具體他倆分多少我們也不清楚,也不敢敢問,我們中間也不互相問的多少錢,因為是他們組織的,他們多的也正常,也害怕他倆,賈某1下手也比較狠。

我們中間首先是賈某1說話管用,然后是王某4、趙某2等,趙某2聽賈某1的。我們聽賈某1的是因為他認識的人多、能掙錢、幫兄弟們辦事。我們在一塊人多才能去干湊人頭、碰瓷的事,賈某1也能掙到錢。和賈某1關系最好的是王某4、趙某2,一般要是有啥事比如碰瓷他就會跟王某4商量,湊人頭時他通知趙某2然后再通知我,他讓我去的時候先給我打電話說來吧、龍龍也在了,然后龍龍再給我打電話讓我去。

5、被告人王某6供述:同我一起參與違法事實的有賈某1、王某4、趙某2、王某5、胡某8、姚文輝、胡某10、于冰、趙某3、安小磊。當時賈某1在社會上混的,長期和王某4在山城區(qū)蘇菲婭快捷酒店住。

他們在蘇菲婭住我們在一起玩時經(jīng)常去那,一塊吃、喝、打臺球、玩游戲他們的關系比較多,經(jīng)常在一起吃、喝、都有人給他們算賬,聽王某4說賈某1心比較狠,為了錢什么事都敢干,還講義氣,我們幾個就愿意跟著他玩,但是當時都沒有正當職業(yè),花錢也不能全靠他們,就不記得誰提出來通過碰瓷訛人家錢花。

我還知道賈某1帶領這些人到處替人助威、打架、要帳號稱地下110,每次去都能掙到錢,號稱錢是出警掙來的。

我們這些人中賈某1說話管用、他說話誰都聽,其次是王某4,他點子多,和賈某1關系好。因為賈某1講義氣,在社會上混的時間比較長,認識的人多,對我們這些人也挺實在,幫過很多有錢人的忙,平時吃、喝、玩都有人替他花錢,心也比較狠,都有些怕他,跟著他干事不會丟人,還挺有面子,就愿意聽他的,還能掙到手里錢。

賈某1讓我們跟著他干事是因為,他想身邊聽他話的人越多越好,有了人他才能去辦違法犯罪的事,清他吃、喝、玩沒有我們他自己什么也干不成,他的人越多才越有勢力,才會混的更好,混好了掙到錢就更多了。

一般都在游戲廳、臺球廳玩,一但有事賈某1一個電話就是叫誰去誰去,比如說“碰瓷”、搶劫、助威的事賈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過去,我也不敢不去。我們跟著干這些事都是賈某1讓去的。我們攔路搶劫、碰瓷訛錢、就是老百姓口中的車匪路霸,司機肯定害怕,入室搶劫就更不用說了,老百姓更害怕,他們?nèi)ヌ嫒舜蚣堋⒅氖?,什么地?10就是老百姓口中的黑社會。

6、被告人胡某7供述:和我一起參與違法犯罪的人有賈某1、趙某2、王某5、胡某8、張某9、賈志剛、于冰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我們這些人賈某1是頭,我們都聽他的。我們?nèi)ジ傻倪`法犯罪的事都是賈某1組織我們干的,他一個電話就把我們叫出來了。

我們干這些事一般都是賈某1安排的,像搶劫都是他安排我們進去他在外面等,后來幫人助威也都是賈某1打電話通知人一起去的,我們平時不天天在一起,都各忙各的事,一有事賈某1打個電話就都過來了,很少有他打電話叫不來人的情況。

幫人助威就是替叫我們的人去平事,嚇唬叫我們?nèi)サ娜说膶Ψ剑屗麄兒ε?,不敢反抗,最后再談事時候有利于請我們?nèi)サ娜?,而請我們?nèi)サ娜藶榱诉_到目的就出千找社會上混的有名氣,能叫出來人的像賈某1這樣的人組織人去幫他們。

有人找我們?nèi)ブ且驗槿腿酥亩际窃谏鐣匣斓?,而且是有點名氣,加上一下叫上幾十個人一起去讓人都絕的不敢惹我們。只有讓老百姓怕我們不敢惹我們,都害怕我們才能嚇唬住老百姓。讓請我們的人覺得我們能辦成事,才會有人愿意請我們?nèi)ブ?,而我們到那之后不用動手還能掙到錢我們也愿意去辦這些事。

7、被告人胡某8供述:同我一起參與違法犯罪行為的人有賈某1、王某4、趙某2、王某5、王某6、胡某7、于冰、賈志剛、張某9等人。

當時賈某1在山城區(qū)租房住,有段時間和王某4一起在蘇菲婭酒店包房,沒有工作,一直在社會上混,認識很多人,他身邊的人還都聽他的話,我們長期在一起吃、喝、打游戲機,長期在一起玩需要花錢,賈某1就讓我跟著他去碰瓷,也就是假冒交通事故訛車主的錢。

賈某1、王某4負責分工,我們負責騎著車碰或者跟著賈某1在旁邊等著碰過后上去助威,賈某1和王某4負責和車主要錢,要來錢后再給我們分錢,我們相繼在鶴壁集鄉(xiāng)馬頭澗附近、大呂寨附近、山城區(qū)東嶺轉盤附近多次碰瓷。碰完后得到的錢賈某1負責要錢,具體多少我們不清楚,他分給我們多少,我們就要多少。

后來賈某1就組織我們?nèi)腿酥?,也就是湊人頭,每次辦過事后賈某1給我們分每人100元錢,具體他得多少我不清楚,我們相繼在湯陰、山城區(qū)、內(nèi)黃、淇濱區(qū)多次幫人助威。去年賈某1覺得沒錢花了,就領著我們?nèi)尳倭?,先后持刀入室搶劫了兩個廢品站,每次他都在外面等,我們搶出錢后交給他,他來給我們分錢。

我們這些人中賈某1說話最管用,其次是王某4。

我們愿意跟著賈某1是因為賈某1認識的人比較多,關系網(wǎng)廣,跟著他能認識很多朋友,他膽子大、不怕事,所以都愿意聽他的,跟著他干事還能掙到錢,有什么事給他打個電話他也愿意幫忙,馬上就能叫人過來。一旦賈某1打電話說有事,就都過去找他,或者他開車來接,也不問什么事。

賈某1沒有我們這些人他自己什么也干不成,更別說去干碰瓷、搶劫這些事了,只有跟著他干的人越多,他才能混的更好,找他幫忙的人才會更多,他才能掙更多的錢,到哪都有面子。

我們碰瓷的行為肯定讓老百姓覺得害怕,特別是外地貨車司機,搶劫行為更讓老百姓覺得害怕,捧場助威這些人能讓老百姓感到我們就是黑社會。

8、被告人張某9供述:和我一起搶劫的有賈某1、光亮其他的我都不認識,是賈某1讓去的就去了。一起助威的人有賈某1、趙某2、王某5其他的我都叫不上來名字,見面認識。

我平時沒什么事,一直在舞廳里玩,賈某1也經(jīng)常去,他平時身邊都跟著幾個人,看著挺威風的,我就主動跟人家接觸,然后認識了,通過賈某1又認識了王某4、趙某2、王某5他們。當時賈某1沒有正式工作,就是領著一些人在社會上混,認識的人比較多,趙某2、王某5等幾個人經(jīng)常跟著他,在大街上跑的小孩見了他都喊哥,說話也很牙。

因為賈某1認識的人多,社會關系比較廣,跟著他混的人也比較多,在老區(qū)這片也有名氣,認識他以后我也一直在老區(qū)跑著玩,萬一被人打了或者有什么事賈某1就能替我出頭。

我們這些人賈某1說話最管用,平時組織人去湊人頭和在一起吃飯時都能看出來,沒有人給他頂嘴,一般他說去干什么就都去干什么,我們都聽他的。

賈某1讓我們跟他做事是因為別人給他打電話讓他帶人過去,沒有我們這些人他帶誰去,他身邊沒有人了誰還給他打電話,他就不會有什么面子了,只有他身邊有我們這些人,并且他還希望有更多的人,他去干個違法犯罪的事才有人可用,別人給他打電話讓他幫忙,他才能馬上組織個三、五十人,在別人眼里才有地位,他也就能得到更多的好處,他幫哪個老板擺平事,哪個老板也不會虧待他,我們頂多掙個100塊錢,他可能得到的利益就大的很多了。

我去干這些違法犯罪的事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給賈某1把關系搞好,有什么事的時候能罩住我,需要幫忙的時候他能幫我,不被別人欺負。

9、被告人胡某10供述:賈某1在村里出了名的賴,都不敢惹他,他認識的人也多,初中不上就一直在外邊混,有一次在村里當牌和我們村一個叫小三吵起來了,賈某1就打了人家一個窟窿頭,他翻臉不認人,有時說急就就急了,我和他大小差不多,從小我就知道他好打架。他讓我跟他去辦事我怕惹了他,就去了。他一回去聽他噴說他都認識多少人,去幫別人打架和助威的事。

10、證人于冰證言,證明:每次打架、碰瓷得到的錢都是辦完事之后賈某1給我們每人100塊錢,他自己不知道得多少,因為跟賈某1認識,他是專門在社會上跑的人,有點怕他,聽他的話,王某6聽他的話,我也聽王某6的。賈某1叫我們們跟他去干這些事沒有任何理由就叫我們跟他去了。

跟賈某1干的這些事都是賈某1讓去幫忙的,和他一起干過搶劫的事,他讓去幫忙跟著去了。賈某1有事給我們打電話,我們就去。

11、證人韓坤證言,證明:我是先認識的于冰,通過他認識了賈某1和他身邊的人。于冰后來跟我介紹說賈某1人不錯,講義氣、人也比較狠、不用于冰介紹一看賈某1的樣子我就覺得他挺狠的。

賈某1身邊的人我認識王某6、趙某2、王某5其他的不認識了。我在人家身邊都是小孩,需要用我時才給我打電話,一般也不會和我一起玩,更別說介紹給我介紹他身邊的人了,這些人還都是于冰給我說的,跟他們?nèi)尳僖彩怯诒o我打的電話。我跟他們?nèi)ジ蛇@些事是因為第一想掙些錢,聽于冰說能弄到錢。第二賈某1讓去的,我也不敢不去,他們那一幫人什么不敢干,別再打我一頓,因為不聽話挨一頓打的話,打了也白打。

12、證人賈志剛證言,證明:搶劫的事都是賈某1把我們拉過去,然后讓我們拿刀進去搶,他在外邊車上等我們,事后分錢也是賈某1給我們分錢,胡某8、張某9、李光亮、胡某7他們跟著賈某1玩的都聽賈某1的話,賈某1咋說,胡某8、張某9他們就咋做。

他們沒有什么正當經(jīng)濟來源,有時我覺得他一弄就裝個幾千塊錢,出手也大方,我不清楚錢從哪來的,像搶劫、助威我還聽說他領人去碰瓷都能弄到錢,而且肯定比像我們這些人拿的多,也算是他的經(jīng)濟來源吧。我們這些人賈某1說話管用,搶劫、助威也都是他提出來的,他經(jīng)常在外邊混認識的人多,好多事都是他聯(lián)系的,干這些事他打個電話就把人叫過去了。

13、被害人張星陳述:我們家廢品站因為被搶過之后,因為從來沒經(jīng)歷過這事全家都被嚇壞了,我妻子跟我媽因此晚上不敢睡覺,我妻子還因此不敢在這住了,我家做生意都有了陰影,家里也不敢放那么多現(xiàn)金,鄰居知道后也都被嚇了一跳。

14、被害人王曉瑞陳述:我們家被搶過之后,我心里非常害怕,每天晚上狗一叫就睡不著,感覺非??謶?,家人就讓我和孩子回老家內(nèi)黃住一段時間。這些人太壞了,膽子也大,我家外面的燈一直開著,月亮也明他們連頭都不蒙,也不怕我們看到他們,太囂張了,如果不給錢他們還敢殺人呢。我們的鄰居知道后也都很害怕,每天晚上都很小心,把門鎖的比較死。

15、被害人張水珠陳述:搶我們的人都是在20來歲的年輕人,我覺得他們都是社會上一些游手好閑,不務正業(yè)的混混,平時沒人敢惹,不然他們不敢干這。把我們一家嚇壞了,差點把我的心臟病嚇犯了,之后一連好幾天到晚上就不敢睡覺,我兒子和兒媳也嚇的不輕,兒媳因此被嚇的不敢在這住了,帶著孩子回老家住了。出了這事我想都不敢想,我們到這三年多了從沒有出過這樣的事,我們在這開廢品站做生意心里都害怕。

16、證人李計林證言,證明:張星家廢品站被搶當天他來我家跟我說了,也嚇了不輕,心想這都拿刀到家里搶了,這伙人真是太囂張了,得趕緊把這些人抓住,不然以后咋過呀,不定那天再跑到別人家搶了,這個事后我又把我家院墻加高了一下,害怕哪天萬一出個事就晚了。

17、證人辛愛鳳證言,證明:我現(xiàn)在在林州市河澗鎮(zhèn)煜輝煤炭運輸公司負責往鶴壁市電廠派送煤車。大約前年到去年之間我聽送煤的司機回來說在林州經(jīng)鶴壁大河澗到鶴壁電廠的路上鶴壁境內(nèi)被人訛過錢,有不少司機因此不敢往鶴壁運煤了。這些司機大多是在林州到鶴壁大河澗的路上被訛的。一般以車上掉下煤砸著人了或制造一起假的交通事故,然后訛錢。我聽說這些人都是一些鶴壁的年輕人在大河澗那段路專門干這個訛拉煤車司機。這些人那段時間經(jīng)常在路上訛錢弄得我們的拉煤車司機到那就害怕,有些司機不敢王鶴壁跑了,還有的司機因為害怕把車都賣了不敢再跑運輸了。

18、證人孫海軍證言,證明:我有一輛大車從山西途經(jīng)林州、鶴壁大河澗往山城區(qū)送煤,中間被人訛過錢,有哪個跑大車的沒有被訛過錢的,主要在林州進鶴壁那個涵洞附近,還有大河澗路段就是我們往電廠運煤的那條路上,2009年秋以后那段時間最厲害,鶴壁有一幫年輕孩一直在那一片訛大車的錢嚇的我們一輛車都不敢往鶴壁跑了,都是幾輛車一塊走。我主要被訛的少,每次可能二、三百,被訛之后因為害怕,那些人都兇神惡煞的年輕人,白挨一頓打可能還得給錢。

19、證人劉廣軍證言,證明:我主要從林州往鶴壁電廠運煤,有7、8年了,在鶴壁大河澗那塊、和林州交界附近、大河澗潘荒那個上坡的地方被幾個小孩以碰瓷的方式訛過錢,因為都是外地人在鶴壁那也不愿意找事,他們都是本地人,也不敢惹他們,給他們點錢就過去了。其他運煤的司機也都遇到過這種事,因為害怕他們,本身就不太掙錢再被他們敲詐點錢,如果不給的話還可能被打,后來都沒人敢去鶴壁送煤了。

20、證人李長軍證言,證明:我主要從安陽往鶴壁山城區(qū)送料,我聽我家那一片的貨車司機說過在鶴壁山城區(qū)被人訛過錢,我聽說有幾個年輕孩騎一輛摩托車往大車前一扔說大車碰著他了,就給司機要錢,如果報警就打人,聽說被訛了好幾千塊錢了。而且經(jīng)常發(fā)生訛錢的事,我們都是外地的人不想惹事,報警怕他們打人,我們那一片跑車的有的都不敢往這來了,有的不干了,我也比較害怕,很少往這里來。

21、證人王敏證言,證明:我是從山西往鶴壁山城區(qū)寶馬集團運煤的司機,聽其他從山西往這運煤的司機講,在鶴壁大河澗到林州山洞附近被人拿刀搶過,把玻璃都砸了,我知道山西一輛車在林州和鶴壁交界山洞附近被幾個年輕人搶了2000多塊錢,擋風玻璃也被砸了。這些人專門搶我們這樣的外地車,弄得我們跑大車的人都害怕跑這條路,尤其是林州到大河澗這段,有好多山西拉煤司機不敢跑這條路了都去其他地方送煤了。像他們這些劫路的弄的我們大車司機人心惶惶,都害怕哪天被這些人搶了,因此好多大車司機不敢往這邊跑了,寧愿多跑路也不走這條路。

22、證人郭紅吉證言,證明:我是跑運輸?shù)?,從山西長治往鶴壁山城區(qū)電廠上煤有四、五年了,我經(jīng)常跑的線路是東姚到鶴壁山城區(qū)這條線。我聽說我們林州河澗鎮(zhèn)的其他車被人訛過錢,我聽他們說在鶴壁有年輕孩騎一輛摩托把車攔住說大車碰住了,有的說石子崩住他們了,給他們要錢,有的給幾百塊錢,有的報警了。都是河澗鎮(zhèn)那一片的人有的在山城區(qū)西環(huán)線、有的在大河澗涵洞附近,都是往鶴壁電廠送煤的,現(xiàn)在他們都不干了。對我們影響也很大,我們晚上都不干往這里跑,都等到天亮了才敢過來,害怕被訛錢,不敢從這過。

23、證人劉志剛證言,證明:我以前是大車司機,現(xiàn)在跟大車,跑的線路是從山西壺關往鶴壁電廠送煤。碰瓷就是騎摩托車或開面包車假裝被大車碰,從而訛我們錢,我也被訛過錢,時間記不清了,大約二、三年前,被以這種方式訛走1000塊錢。在大河澗、山城路上有一幫年輕孩一直在干這個,我們開車的只要到那一段路,開的都比較慢,生怕他們碰到我們車上,有的司機被訛的多了都不敢跑著個線了。

24、證人陳林江證言,證明:我是貨車司機,原來從山西王鶴壁寶馬化肥廠送煤,現(xiàn)在把車賣了不去鶴壁了。在2009年的時候被五、六個年前孩子用假交通事故訛了過錢,當時前幾天和我一個村的一輛拉煤車晉D76047在鶴壁也被訛了錢,我想可能是一伙人干的,這就是那伙人專門用這種方法訛我們這些大車司機的。我們開車往鶴壁去就害怕,一聽往鶴壁就頭疼,不敢往那邊去,到那就害怕出事被訛。

25、證人李變方證言,證明:我丈夫原來是跑大車往鶴壁送煤的,2009年冬天我們在鶴壁被訛或一次錢,我聽其他跑車的說那一段時間有一幫年輕孩一直在那一片訛錢,那段時間車都不敢往鶴壁跑,一跑都害怕,被訛的人太多,我聽說還有的車被搶了我們就把車賣了。

26、證人王鵬證言,證明:2009年5月19日晚上10點左右,我在山城區(qū)主席像附近被人訛了500塊錢,當時出了事對方打電話叫來三、四個人開一輛面包車過來了,我一看就報警了,第二天去交警隊處理,他們嚇唬我說如果公了以后見了我就把我的車砸了,把我媳婦嚇的哭了,我也害怕他們以后找我的事就私了了,給了他們500塊錢。

【二】搶劫罪(已判決)

(一)2010年1月27日22時許,賈某1伙同王某6、趙某2、王某5駕車在壺臺線林州市東姚鎮(zhèn)馬鞍山村路段攔截申曉光、李剛駕駛的拉煤貨車,持刀對二人進行威脅后強行劫取現(xiàn)金1000余元及手機一部。

(二)2010年1月29日凌晨1時許,賈某1伙同王某6、趙某2等人駕車在鶴壁市淇濱區(qū)大河澗鄉(xiāng)潘荒村路段攔截趙建平、唐項飛駕駛的貨車,持刀對二人進行威脅后強行劫取現(xiàn)金5000余元及手機一部。

(三)2010年2月9日凌晨2時許,賈某1伙同王某6、趙某2、姚文輝、胡某10在107國道湯陰縣宜溝鎮(zhèn)路段攔截白建中、史秀榮駕駛的貨車,姚文輝駕駛車輛,賈某1、王某6、趙某2、胡某10持刀將二人拽下車,對二人進行威脅后強行劫取現(xiàn)金4000余元及手機兩部。

(四)2010年11月20日凌晨2時許,賈某1伙同胡某8、胡某7等人在鶴壁市山城區(qū)鹿樓鄉(xiāng)小營村張星廢品收購站住處內(nèi)持刀對張星夫婦及其母親張水珠進行威脅,搶走現(xiàn)金1000余元及手機兩部。

(五)2010年11月22日凌晨1時許,賈某1伙同王某6、胡某8、于冰在鶴壁市山城區(qū)石林鎮(zhèn)時豐村王來只廢品收購站住處內(nèi)持刀對王來只夫婦進行威脅,搶走現(xiàn)金1400元及手機一部。

證據(jù)如下:

鶴壁市山城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1)山刑初字第70號

【三】敲詐勒索罪

(一)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賈某1、趙某3、王某4糾集趙某2、王某5、王某6、王小四(另案處理)利用趙某3在大河澗鄉(xiāng)的惡名,在壺臺公路鶴壁市淇濱區(qū)大河澗鄉(xiāng)大河澗村路段,以“碰瓷”的手段敲詐琚英明、苗二毛現(xiàn)金15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賈某1供述: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我、二紅、王某5、趙某2、王某6在蘇菲亞酒店,趙小孬給二紅打電話,讓二紅領著我們?nèi)ゴ蠛訚九龃桑覀兯膫€人打的,王某6騎摩托車就到了趙小孬在大河澗開的塑鋼門市找到趙小孬,后來王小四給趙小孬打電話,小孬也叫他過來了,中午在趙小孬的門市吃過飯,就商量碰瓷的事,趙某2說他去碰,趙小孬讓他騎門市上一輛紅色摩托車,在門市東邊等著,我們在門市上等著,看見什么車可以碰后就給他打電話,商量好后,趙某2和王某5騎著一輛摩托車走了。一會兒過來了一輛拉糧食的三輪車,趙小孬就給趙某2打了個電話,讓他碰這輛車。后來對方給了趙小孬1000多塊錢,具體數(shù)字記不清了,三輪車走后,趙某2把針一拔,我們就都回到門市,趙小孬把他的錢和王小四的錢一扣,剩下的錢給王二紅、讓二紅給我們分,好像每人分了200元錢。

2、被告人王某4供述:2009年天冷時的一天白天,我和賈某1、龍龍、小斌、趙小孬、王小四開著王小四的一輛中華轎車,在大河澗往鹽化工的路口,讓龍龍騎著一輛摩托車碰了一輛從大在路過的一輛拉糧食的三馬車,隨后我們幾個開車過去,把龍龍拉到醫(yī)院,趙小孬出面給拉糧食的要錢,這次開車的人通過關系找到趙小孬之后給我們1500元錢。

3、被告人趙某2供述:大約2009年秋天的一天吃過中午飯,我、趙小孬、二紅、偉的、王斌、王某6、王小四在大河澗村旁邊公路上,我騎著趙小孬的摩托車看見一輛拉滿糧食的三輪車開的很慢,我騎著摩托正面碰上去撞著翻了躺在地上不起來等他們過來將我扶起來讓司機一起把我送達醫(yī)院,那輛三輪車司機是石林的,最后通過中間人訛了對方1000多塊錢。

4、被告人王某5供述:我們碰瓷之前都是先說好的,我們到那都是找趙小孬說碰瓷的事,但趙小孬比較能,有時我們碰瓷他不出面背地里指揮我們,我們?nèi)ツ桥龃梢彩谴蛑w小孬的旗號,因為趙小孬家是潘家荒的,那邊是他的地盤。我先說說龍龍碰瓷拉糧食的車的事吧,時間也是2009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吃過飯,當時好像有我、偉的、龍龍、二紅、趙小孬、其他的我不認識,因為這件事不是我騎車碰的,所以有些事情我也不太清楚,我們還是到大河澗找到趙小孬,然后他給我們安排摩托車,這次是龍龍騎摩托車在潘家荒附近碰了一輛拉糧食的三馬車,隨后我們把龍龍和司機拉到大河澗衛(wèi)生院向對方要錢,事后要了多少錢,怎樣分的分了多少記不太清楚了。

5、被告人王某6供述:第一次是在大河澗,參與人有賈某1、趙小孬、四的、王二紅、龍龍、小斌還有我,那天中午賈某1給我打電話,我就騎著摩托車到大河澗趙小孬那,吃過飯后賈某1安排小斌碰了一輛拉飼料的車,后來訛了多少錢不清楚,最后趙小孬給了我300塊錢。

6、被害人琚英明(別名琚志英,男)陳述:2009年的一天,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我買了一車玉米,剛走到大河澗鄉(xiāng)政府東面200米左右,看見一輛紅色摩托車在前面20米左右翻倒在地上,我看到有摩托車在前面翻倒后,就停在路上了,這時,一個男青年把車扶起來,打著火,騎上車到我的三輪車前,慢慢地朝我的三輪車前輪碰了一下,摩托車翻在地上,這個男青年躺在地上,他說腿疼,頭也疼,然后,過來一輛黑色轎車,從車上下來五、六個男青年說不讓我走,把這個騎車的男青年送到醫(yī)院。這個男青年身上一點傷也沒有,他們把我拉到醫(yī)院,我說報警,他們說私了吧,給我要2000元錢,最后,我給了他們1300元錢,交了100多元錢的醫(yī)療費,我聽當?shù)氐娜罕娬f,這幾個年輕孩子經(jīng)常看到外地車,就往外地車上碰一下,訛別人錢,還有,我給他們錢后,這個碰我車的男青年拔下來吊針就走了。

7、被害人苗二毛陳述:我和琚志英一起做收糧食生意。2009年下半年,具體那一天我不記得,我和本村的琚志英在河澗收滿糧食正往大胡走,當時開的是琚志英的三馬車,走到大河澗東邊向南有個環(huán)城路口時看見前面有一輛摩托車在路南邊躺著,旁邊站一個男青年,這個男青年看見我們的車過來了,就把車扶起來,騎上摩托車朝我們的三馬車開過來。琚志英看見后,就開的很慢,這輛摩托車開到我們前面時猛一加速擺頭就碰到我們車上了,這個男青年碰到我們車上后,就躺在地上,然后,他就打電話,停了一會就過來一輛車(好像是面包車記不清了)從車上下來四、五個男的,都是二三十多歲的男子,說我們把人撞了去醫(yī)院,這幾個男的就開著面包車把我和這個騎摩托車的男的拉到大河澗醫(yī)院。醫(yī)生給他檢查了一下,拍了個片,醫(yī)生說沒事,這個男青年一直說身上疼,開車過來的這幾個男的說,讓這個騎摩托車的男的在這輸液,讓我和他們出去說事,我和他們出去后,他們說讓我們賠3000塊錢。到最后給他們1500塊錢,還給醫(yī)院交了100多元的醫(yī)療費。

8、辨認筆錄:琚志英辨認出王某4、苗二毛辨認出王某6、王某4。

(二)2009年11月22日13時許,賈某1、趙某3、王某4糾集趙某2、王某5、王某6、王小四等人利用趙某3在大河澗鄉(xiāng)的惡名,在壺臺公路鶴壁市淇濱區(qū)大河澗鄉(xiāng)潘荒村路段,以“碰瓷”的手段敲詐李保軍、李愛竹夫婦現(xiàn)金15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賈某1供述:王小四開著車到酒店接的我、二紅、趙某2、王某5,我們到小孬門市后,王某6后來騎摩托車來了,小孬打電話叫了小文,我們吃過飯后,就商量碰瓷的事,趙某2和王某5騎趙小孬的車,王某6和小文騎王某6的車,一輛車負責將準備碰瓷的車運到逆行車道上,另一輛車負責碰,讓我還到東邊去看車,他們還在小孬的店里看從西往東的車,商量好后,看到一輛白色小型貨車,豫E牌照的,我就給王某6打了電話,他們碰過以后,小文給我打了電話說碰過了。我給二紅打了電話,二紅就開著車來接我,到醫(yī)院后,我和王某5照顧趙某2,趙小孬、二紅、王小四和對方談,對方給了1500元錢才走了。這個錢對方給了趙某2,對方走后,我們就都回到門市,趙某2把錢給了趙小孬,趙小孬負責給王小四,小文分錢,剩下的錢給了二紅,二紅給我們分錢,好像是每人150元錢,剩下的錢一起去吃飯了。

2、被告人趙某2供述:時間具體記不清了,這次我們幾個是坐王小四的車去找趙小孬的碰瓷的,這次趙小孬還讓一個叫小文的和我們一起去了。我們就騎著摩托在路邊往一輛白色小貨車上輕輕一碰倒在地上,隨后王小四就開著車拉著其他人過來把我拉到大河澗衛(wèi)生院,這次對方報了警,在大河澗鄉(xiāng)衛(wèi)生院對方的一個女的給了我1500元。這次參與的人有我、偉的、王斌、趙小孬、王小四、二紅、王某6、小文,錢好像是二紅分的每人100、200塊,剩下的我們一起吃飯了。

3、被告人王某4供述:第二次也是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我和偉的、龍龍、小斌、王某6到趙小孬在大河澗開的門市,王小四也去了,我們在那吃過午飯后,就商量碰瓷的事,趙小孬還叫過來小文,趙某2和王斌,王某6和小文分別騎兩車摩托車,一輛負責逼車,一輛負責碰。這次我不記得誰碰的了,碰瓷后我們開著王小四的車到現(xiàn)場,把人先送到衛(wèi)生院,趙小孬負責給對方錢,這次碰瓷的是一輛林縣的小型貨車,車上是一男一女,他們報了警,最后要了1500塊錢,趙小孬負責分的錢,每人150塊錢,剩了些錢去吃飯了。

4、被告人王某5供述:當時我、偉的、二紅、龍龍、王小四、趙小孬,記不清有王某6沒有了,我們開著王小四的黑色中華找到趙小孬,到那后趙小孬讓一個叫小文的大河澗的人跟我們一起去碰。這次我們騎著兩輛摩托好像是龍龍帶著一個人,小文騎著一輛帶著我把我們準備碰的車逼到逆行道上,讓龍龍騎摩托去碰之后其他人都坐王小四的車攔住對方要錢,這次是在過了潘荒村的那個坡那,龍龍碰了一輛往林州方向的一輛拉玻璃的小貨車。事后要了多少錢我記不清了。分錢一般都是二紅給我們分,他和趙小孬怎樣分我就不清楚了。

5、被害人李愛竹陳述:大約在2009年冬天,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和我丈夫往新鄉(xiāng)送貨回來,來到鶴壁市山城區(qū)往大河澗走的路上,還沒有到潘家荒村,當時路不好走,我們開的很慢,從老遠看到有兩個男青年騎著一輛摩托車,東倒西歪的,也不走直線,我看他們像是喝醉了,就讓丈夫把車停在路邊,讓他們過去了再走,誰知道他們騎到我們車前面時,慢慢朝我們車右前方撞了一下,騎車的男青年就用衣服捂著臉躺在地上,坐在后面的男青年就把摩托車推走了,停了沒有5分鐘的時間,就過來一輛黑色轎車,從車上下來四、五個人,有一個高的男子上去就拽住我丈夫的衣服,打了我丈夫兩拳,拉著我丈夫去醫(yī)院給騎摩托車的男子看病,然后,他們用這輛黑色轎車把騎摩托的男子拉到大河澗醫(yī)院,我們看他們是故意訛人,我丈夫就報警了。交警把我們的車扣了,我們又是外地的,還急著回家,就私了了,他們給我們要1萬,我們身上沒有這么多錢,最后連醫(yī)療費一共給了1500元錢。

6、被害人李保軍陳述:大概在2009年11月22日中午,在鶴壁市大河澗鄉(xiāng)潘家荒村路段出過一次事故。這其實不是交通事故,是幾個年輕人騎著摩托車故意碰到我的車然后訛我錢的。當天我駕駛的豫EJ1832小型貨車和我妻子李愛竹從鶴壁到林州,當我們到壺臺公路大河澗鄉(xiāng)潘家荒段剛上了大坡轉過彎我看見對面過來一輛摩托車上面有兩個人騎的速度也很慢,我看這兩個騎摩托車一搖三晃的過來,像是喝過酒了一樣,我就趕忙把車停在右邊,那輛摩托車這時從對面過來碰到我車前保險右角上,然后摩托車一斜倒在地上,我趕快打電話報了警,三四分鐘,從大河澗那過來一輛中華轎車,從車上下來五六個人,他們給我妻子要6000塊錢,我不同意,后來給1500塊錢。

7、書證: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及處理情況,時間2009年11月22日,地點大河澗潘家荒路段。

(三)2009年11月24日17時許,賈某1、王某4糾集王某6、胡某10伙同安曉磊(另案處理)、楊振宇(另案處理)、常佳佳(另案處理)等人在鶴壁市山城區(qū)鶴煤六礦北大門附近,以“碰瓷”的手段敲詐出租車司機王昆龍現(xiàn)金2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賈某1供述:2009年,當時在蘇菲亞酒店,我和王二紅、王某6、胡某10在那,安曉磊領著蛋子、常佳佳、齊豪等人也在那,王二紅提議去“碰瓷”掙點錢,我就安排胡某10、王某6他們推一輛自行車到六礦附近,安曉磊安排蛋子領著一個女的坐車去那里,讓他們從安陽打的回來,王某6騎著自行車負責往西的車上碰,安排好后,他們就都去了。最后訛了對方2000元錢,我分了200元錢。

2、被告人王某4供述:2009年冬天的一天,我和賈某1、王某6、楊振宇(蛋子)、胡某10、安小磊記不清賈某1還是蛋子從安陽打了一輛出租車回來,然后讓出租車到六礦北大門附近去讓王某6騎一輛自行車碰到出租車上,隨后讓胡某10和賈某1過去,過了一會我和安小磊也過去了,到那以后安陽的出租車司機報警了,交警隊的人把出租車扣了,第二天他們和司機說好要過錢之后給了我一、二百塊錢,至于他們向司機要了多少我不知道。

3、被告人王某6供述:2009年下半年,在六礦門口附近,那天下午在蘇菲亞酒店,王二紅提出要去碰瓷,當時在場的人有安曉磊、胡某10、二亮、楊振宇、常佳佳、陳小敏還有跟著楊振宇的一個女孩我不認識,和我、王二紅和安曉磊商量后,安排楊振宇、常佳佳、陳小敏和另外一個女孩4個人坐車到安陽,再從安陽打個的回到六礦,我和胡某10、二亮去六礦那等,負責碰,他們走后我們就在蘇菲亞酒店等,楊振宇給二亮打電話說往回回時,我們打了個面的到六礦,二亮不知從哪推了輛自行車,我們在那等,楊振宇給二亮發(fā)了個信息說馬上就到,我騎著摩托車就去碰了。對方賠了2000元錢,最后分了200元。

4、被害人王昆龍陳述:時間是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當天下午三點來鐘,我在安陽市火車站附近拉了車客人,一男一女說要到鶴壁老區(qū),也沒說具體地點,我就開著豫ETC132出租車往這邊來,到了鶴壁市山城區(qū)東嶺的轉盤坐車的男的就讓我往北邊走,走了一段那個人說走過了,我就調(diào)過車頭往六礦北門那條路上走,因為往六礦北門走的那條路是個下坡,而且剛下過雪路滑,我就放慢速度,我老遠就看見有兩個人站在路邊其中一個推了一輛自行車,我就開過去離那兩個人大約有兩米遠的距離時我就停下車,那個推車的男的這時騎上自行迎著我就過來了,照著我的車就碰上了,之后那個人就摔倒在地上,然后站起跺了兩腳我車前的保險扛,又捂著頭說頭痛,和他一起的那個男的這時也過來了,他們兩個就攔住我不讓走,還動手打了我兩下,之后其中一個男的打電話讓他哥來,一會來了一個叫二紅的男人,那叫二紅的到那之后問我怎樣辦,我說公了吧,我在著保險呢。到了醫(yī)院后,撞我車的那個男的就坐在醫(yī)院過道里,這時來的人又多了,有六、七個男的在那,問我?guī)Я硕嗌馘X,我說沒帶多少錢,就1000多塊錢,對方就說連檢查都不夠,我想早點把事情處理了,并且看對方也不是什么好惹的人,他們還對我說如果事情處理不好就要把我的車毀了,我不想惹事就給對方說給2000塊錢了事。

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證實:交通事故現(xiàn)場及處理情況。

(四)2009年11月25日20時許,賈某1、趙某3、王某4糾集趙某2、王某5、王某6、王小四、楊十斤(另案處理)在鶴壁市山城區(qū)山城路華中賓館附近,以“碰瓷”的手段敲詐車主李政綱現(xiàn)金5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賈某1供述:2010年夏天一天晚上,我和二紅、王某6、趙某2、王某5在一塊,二紅建議說晚上去碰瓷弄點兒錢花花,王某6說他負責找一輛面包車,然后王某6騎上他的電動車,我們到山城路上,因為那個地方不允許過大貨車,所以我們到那里也是提防貨車司機報案。趙某2騎著電動車在路上,只要有貨車經(jīng)過,我在不遠處路邊站著二紅也在旁邊,王某6和王某5在面包車上坐著,后來一輛拉煤的貨車沿著山城路從北向南開過了奔流街路口,趙某2騎電動車跟上去,他故意將電動車推到貨車車輛下面,貨車當場就從電動車上碾過去,電動車被碾壞了,貨車繼續(xù)向前開,我就趕忙到碾壞的電動車地方蹲在那里,王某6他們?nèi)f上貨車司機,貨車司機后來過去看了看我,二紅他們說司機送我去醫(yī)院看看,我到醫(yī)院裝著摔在地上頭疼,拍了CT片子,醫(yī)生說沒事,然后二紅和我們的人就向對方要錢,二紅把小孬、王小四也叫了過去,最后逼著對方拿出5000元錢,小孬拿著錢,他給王某62000多元錢,剩余的錢我們平分。

2、被告人王某4供述:第三次也是2009年冬天的一個晚上,我和偉的、龍龍、王某6、小斌商量好在山城路上碰瓷,還租了王某6他叔的白色面包車,王某6的電動車負責碰,王某6、龍龍、偉的三個人去碰,我和小斌在車里等,車停在天元附近我看見一輛大貨車就給王某6打了個電話讓他們碰我說的這輛車,他們碰過之后給我打電話我們再過去。聽他們說是龍龍將電動車扔到車底下,偉的蹲在了一邊,車當時還跑了,王某6把車攔下了叫那輛面包車把偉的送到醫(yī)院,當時對方也報了警了,一輛普桑還撞了那輛電動車一下,賠了200塊錢,我到醫(yī)院后想的交警隊那邊我不好出面,我在現(xiàn)場就被交警吵了一頓,他們知道是在碰瓷我就給趙小孬打了電話,說偉的在山城路碰瓷,現(xiàn)在醫(yī)院住對方報了警我不好出面,讓他來處理,后來他和十的就來到醫(yī)院,說明天他負責處理就走了。第二天我就沒有去,下午我從開發(fā)區(qū)回來給偉的打電話,他說車趙小孬已經(jīng)處理好了,讓我去昆侖找他們,我到老區(qū)后偉的給我打電話讓我到蘇菲亞酒店找他們,我到那后偉的給了我三、四百元錢,說是趙小孬分的錢。

3、被告人趙某2供述:當天我和王斌、偉的,趙小孬,楊十斤都在蘇菲亞住,后來王某6騎電動車找我們玩,我們幾個就在那商量怎樣掙點錢,最后我們商量好用王某6的電動車去山城路碰瓷。等碰完之后給王某6買輛新車,當時我們商量時趙小孬也不在那,到了晚上,我和偉的,王斌在山城路中華賓館附近路邊推著電動車,二紅、王某6開著一輛面包車在山城路下邊等并給我們看車報信,后來他們打電話過來說上來車了,我們見一輛拉煤車過來后,當車經(jīng)過我們這時,我把電動車往拉煤車中間一推,拉煤車把電動車扎壞了,偉的就趕快跑到電動車那坐到地上,隨后他們就開車上去把車攔住說車碰到人了,然后就要對方的人去醫(yī)院,對方的司機就報警了,隨后二紅他們就讓對方的司機和偉的去醫(yī)院了,我看著開車的司機一起去。交警隊的停車后,王某6留在那看他的電動車,拾的好像還有小斌去停車場把我接到醫(yī)院,到醫(yī)院之后我見趙小孬也在那隨后我們就和對方要錢,對方說先住院,等明天老板來了再說,我們就讓趙小孬和拾的第二天替我們出面和對方談賠錢的事。

4、被告人王某5供述: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當天有霧是龍龍把王某6的電動車推到一輛拉煤車底下,偉的就坐在地上假裝被碰了,當時還我、偉的、龍龍、王某6、二紅開著一輛王某6的叔的面包車,當時一下出了兩次事,龍龍把車推到大車下邊后電動車又被一輛普桑軋了一下,之后的事情我就記不清了好像是第二天在昆侖洗浴中心分的錢,其他的我就記不清了。地點是在七九四路口到奔流之間,華中賓館附近。

5、被告人王某6供述:華中賓館附近碰瓷那回有我、賈某1、趙某2、王某5、王某4、趙某3、楊十斤、王小四用了我在六礦一個叔的面包車。當時我、二紅、偉的、趙小孬、拾的都在蘇菲亞住,因為時間長了有些情況記不清了,當天晚上好像有霧,偉的假裝被碰到,龍龍把我的電動車推到一輛拉煤車底下,之后我們把偉的還有對方的司機拉到醫(yī)院,當時趙小孬和拾的也到現(xiàn)場了,因為當時對方報了警,交警隊的也去了,正在那處理的時候一輛石林絞車廠的普桑又軋了我的電動車,當時二紅、趙小孬、拾的都在那,隨后石林絞車廠的人給了我200塊錢。后來對方報警之后找到鶴壁的人了,就讓趙小孬和拾的、王小四出面替我們向對方要錢,在醫(yī)院對方給了5000塊錢,等對方的人走了之后趙小孬把5000塊錢收起來裝到自己身上了。到后來我回到蘇菲亞后二紅給了我1900塊錢。

6、證人楊十斤證言,證明:大約是2009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當時我和趙小孬一起在山城區(qū)蘇菲亞賓館住,不知道誰給趙小孬打了個電話說在山城路天元門口附近碰了車了,讓我們過去,然后我和小孬就直接去人民醫(yī)院了,到那之后見到二紅、偉的、還有個不認識的人,隨后我和趙小孬又去停車場把龍龍、小斌接過來,我們就先回去了,第二天我和小孬又去醫(yī)院了,小孬就幫著二紅、偉的他們?nèi)フf事,到了下午趙小孬給我打電話,讓我去見他,我到那之后,偉的、小斌、小孬、龍龍他們幾個都在那,到那之后趙小孬分給我200塊錢。

7、被害人李政綱陳述:時間大概2009年冬天的一個晚上7點到9點之間,我跟的車,司機張紅強開的車(晉D76047,東風雙橋掛車),往河南鶴壁市寶馬集團送煤,走到山城區(qū)慢上坡上,有一輛紅色面包招手,我們停下后,從紅色面包車上下來兩個人,說我們的車把人撞倒了。后來經(jīng)過中間人的說和,我們出了5000元錢,我覺得他們純粹是訛人的。

8、2009年11月25日山城路華中賓館北20米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

(五)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賈某1、王某4伙同安小磊、楊振宇等人,在鶴壁市山城區(qū)鶴煤六礦西大門北側胡同內(nèi),以“碰瓷”的手段敲詐出租車司機索志勇現(xiàn)金4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賈某1供述: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湯陰一個叫劉洋的過生日,我、二紅、趙小孬、安小磊、蛋子等有十幾個人都去了,喝過酒后回開發(fā)區(qū)唱歌,趙小孬和一個人發(fā)生沖突,蛋子用拳打那人后手一直疼,安小磊說蛋子的手骨折了,商量讓他去碰瓷,到六礦附近,碰過后給安小磊打電話,安排人打個面的,我不記得誰了,打的去六礦,蛋子領著一個女的再那等著,蛋子碰過后,給安小磊打電話,我們打的過去,到那一看,二紅認識被碰的那個面的司機,他就沒敢下車,我和安小磊下車了,后來我裝著認出那個司機,那個司機就給二紅打了電話,到醫(yī)院后,又拍了片子,最后二紅從中調(diào)解,訛了對方4000元錢,后來每人分了400元錢左右。

2、被告人王某4供述:在六礦門口第二次我前期沒有參與,安小磊、賈某1、蛋子、齊豪、常佳佳他們?nèi)ヅ龅?,碰過之后賈某1給我打的電話說碰的對方開出租的是我朋友,一會兒我那個朋友原志勇也給我打了個電話,叫我過去幫忙,他可能認出賈某1和我認識,安小磊打面的來酒店接的我,把我接到醫(yī)院,后來和我朋友原志勇說好了,蛋子的手骨折了,他賠了4000多塊錢,安小磊負責分的錢,我分了幾百塊錢,具體數(shù)目記不清了。蛋子的手是打別人打骨折的。

3、被害人索志勇陳述:我叫索志勇,曾用名原志勇,2009年下半年一天晚上,一個年青人好像是從奔流街打我的車到六礦,我開車到六礦西大門北邊的一個胡同里時,一男一女從對面走過來男的年青孩一碰我的車,說我撞著他的手了,這個說被碰到手的年青孩就給他哥“偉的”打電話,“偉的”和王某4關系不錯,然后他說去醫(yī)院看手,我說去職工醫(yī)院,那個年青孩說去人民醫(yī)院,我拉著他們就到了人民醫(yī)院,中間我給王某4打了個電話,我領著那個年青孩去拍片子,結果出來后是左手骨折,這時他們又來了五、六個年青孩,王某4也來了,先說要5000元錢,王某4到那調(diào)解了一下,最后打成協(xié)議4000塊錢,第二天上午我湊齊4000元錢,我就讓王某4打電話,他說他們在蘇菲亞酒店,我就過去了,到那把錢給了那個男青年。

(六)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趙某2伙同王某5,在鶴壁市鶴山區(qū)鶴煤三礦路口,以“碰瓷”的手段敲詐司機秦新耀,因秦新耀報警未能得逞。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趙某2供述:2009年冬天的一天,我和王斌在三礦路口,我推著摩托車一輛藍色踏板摩托車,推到了停在路邊一輛大車的后面,我也躺在那后面,王斌就找司機要錢,后來司機報了警,交警把我的摩托車也扣走了,錢也沒有訛成。

2、被害人秦新耀陳述:我叫秦新耀,男,小學文化,河南鶴山區(qū)考場村人現(xiàn)住本村,給別人開車,電話13783046213,2009年11月份,當天我從三礦里拉的煤準備往安陽水冶送,裝好車后把車停在三礦路口北邊路東,我當時準備開車走時聽貨車膨的一聲,我就感覺不對勁,就趕忙下車去看,到后邊一看有一個年輕孩在地上躺著,還有一個年輕孩在一邊站著,他們開著一輛踏板摩托車撞到了我的車,摩托車也倒在地上,摩托車前面板摔壞了,我就趕快問他怎么回事,我當時懷疑他們喝酒了,就問他喝酒了沒有,那兩個孩沒說話,之后我又打電話報警,等交警隊的來了,之后我叔也來了,交警就把我開的大貨車和對方的踏板摩托車一起拉到交警隊了,后來的事就是我叔去處理了。

【尋釁滋事罪】

(一)2010年夏天的一天,因袁源要與張四毛(另案處理)解除姘居關系,張四毛通過張東風(另案處理)找賈某1幫忙。賈某1帶領趙某2伙同張四毛、張東風等人強行將袁源拉至林縣偏僻處路邊,賈某1、趙某2對袁源進行威脅后,強行將張四毛贈與袁源的首飾要走。事后,張四毛給賈某1、趙某2每人300元“辛苦費”。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賈某1供述:2010年的一天中午,張東風給我打電話,讓我給他幫個忙,我就過去了,趙某2一會也去了,當時有張東風、張四毛、富強、還有一個小孩我不認識,張東風說張四毛的一個姘頭花了張四毛幾萬塊錢,現(xiàn)在不和張四毛好了,讓我們?nèi)フ夷莻€女的要錢。張東風開著張四毛的面包車,在車上張四毛、張東風跟那個女孩說今天如果不把錢給了就把她賣到林縣當小姐,張東風就開車往林州方向走,過了大河澗剛到林縣,張東風就把車停到路邊,張東風讓我和趙某2去給那個女孩要錢和首飾,我和趙某2上車后就給那個女孩要錢和首飾,我不記得我們倆誰說的了,路邊有個小井,對那個女的說,要是不給錢就把她扔到那個井里,那個女孩就把戒指和項鏈給了我,后來張東風給了我和趙某2各300塊錢。

2、被告人趙某2供述:2010年的一天下午,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我接到張東風的電話,說有事需要幫忙,我打車過去后見張東風、賈某1、四毛、小四、富強在一輛面包車上,當時聽張東風說有一個小妮兒騙了四毛的錢,四毛讓我們一塊兒去找那個小妮,然后想法把她騙出來,向她要錢。四毛讓我和賈某1現(xiàn)上車跟那個小妮說要錢的事,我們上車后,賈某1說那個小妮不把東西給了四毛,就要把她賣到林縣當小姐,或把她扔到路邊的井里,后來我們就下車了,賈某1把一條項鏈給了四毛,我們都上車回老區(qū)了,在主席像附近我和賈某1下了車,張東風給了我們?nèi)⑺陌賶K錢算是辛苦費。

3、被害人袁源陳述:一天下午兩點多,四毛領著七、八個小孩到小輝家找到我,讓我把金項鏈和戒指還給他,還給我要一萬塊錢。張東風讓我上外面的一輛面包車,我不上,他就把我按到地上跺了幾腳,然后他們就把我拖到了車上,在車上的有四毛、張東風、小四,江偉和龍龍,我不記得是誰開著車了,到林縣不知什么地方,車停在了路邊,路邊有一口井。四毛、張東風、小四就下車了,江偉和龍龍在車上,江偉對我說,你花我四哥的錢就白花了,今天不把錢還了,就把你扔到那個井里面。他們奪走我的包,從我包里拿走了金項鏈和戒指,還有二百多塊錢。

4、證人王錦輝證言,證明:2010年夏天的一天,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張東風帶著幾個年輕人,不知道叫什么,在我家把一個叫袁源的女孩提走了。因為袁源之前和一個叫四毛的男的在一起姘居,四毛在袁源身上花了些錢,并且給她買了金項鏈和金戒指,后來袁源不和四毛姘了,四毛就來找她想把東西和錢要回去,袁源不給,四毛就找人過來把她提走了。他們開著兩輛車,后來袁源跟我說他們把他拉到林州,從她的包里把金項鏈和金戒指強行要走了。

5、證人張東風證言,證明:大約是2010年春天的一天下午,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因為我們村的一個叫張四毛的事,當時一個叫袁源的坐臺小姐欠了張四毛一萬多塊錢,還有張四毛給她買的金首飾,張四毛找袁源還錢還東西,袁源不還,張四毛就給我?guī)щ娫捵屛艺規(guī)讉€人幫他把錢要回來,我就給龍龍打了個電話,讓給他過來幫忙,后來他就和賈某1兩個人一起過來了,我和賈某1、龍龍、張四毛,還有一個叫張小四的,我們幾個一起去找那個叫袁源的要錢,之后張四毛好像給了賈某1和龍龍每人200塊錢,具體的弄不清了。

6、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袁源分別辨認出賈某1和趙某2。

(二)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趙某3、賈某1、趙某2、王某5等人酒后在淇濱區(qū)大河澗鄉(xiāng)農(nóng)村信用社附近路邊碰見楊福海,趙某3無故毆打楊福海,隨后賈某1、趙某2、王某5等人一擁而上將楊福海打傷后逃竄。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賈某1供述:2010年8、9月份的一天,我和小孬的哥哥、趙某2、王某5、拾的在一塊,當時我們在大河澗的路上,小孬在路邊叫過去一個四十多歲的男的,小孬叫過去那個人就開始打,我們幾個人看小孬動手了,也跟著對那個人拳打腳踢,我跺了那人幾腳,那人后來被打翻在地,打過那人之后我們就去小孬家了。小孬說以前在對方那修車的時候,那人多要他錢了。我不認識那人,沒有任何矛盾,小孬動手打的人就應該打。

2、被告人趙某2供述:2010年秋天的一天,我、偉只、王斌、拾的和趙小孬在幸福時光唱過歌后,趙小孬喝多了,我們送他回家,在大河澗鄉(xiāng)政府的路上,趙小孬從車上下來就打路邊一個修摩托車的,我們都下車幫他打那個人,打過后,我們就走了。

3、被告人王某5供述:也是2010年的一個下午,龍龍給我打電話說趙小孬在幸福時光唱歌,讓去找他玩,我、龍龍、偉的就去找他了,我們唱完歌后就一起去大河澗鄉(xiāng)趙小孬家,當時他喝多了,不知道怎么回事,車停在一個修車輪胎的地方,趙小孬下去就打一個人,說人家上次沒有給他補好胎,偉的也下去打,我和龍龍就一起去打那個人了,打過之后我們就走了。我們和小孬關系不錯,小孬打那個人,那個人還手我就上去打了。

4、被害人楊富海陳述: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我在大河澗鄉(xiāng)農(nóng)村信用社對面路邊被潘家荒村的趙小孬領著六、七個20來歲的男青年打了一頓。當時是下午一兩點左右,還下著點小雨,我正從家里出來往東走,當我走到大河澗鄉(xiāng)農(nóng)村信用社時碰見潘家荒村的趙小孬領著六、七個20來歲的年輕人過來攔住我,趙小孬他們把我攔到路邊之后就對我說,我瞧你不順眼,想收拾你了,然后趙小孬就開始動手打我,跟著他的那六、七個年輕孩也都一起上來把我打倒在地上,然后用腳在我身上亂跺,打過之后他們不知從哪開過來一輛面包車就一起上車走了。

5、證人楊十斤證言,證實:2010年夏天的一天,趙小孬領著偉的,龍龍、小斌、幾個人在大河澗鄉(xiāng)淇河飯店門口把一個修車胎的叫楊富海的人打了一頓。當時他們都喝了酒,之后趙小孬說楊富海修車騙他錢了,就打了楊富海一頓。

(三)2010年11月25日,因李紅亮的親戚在山城區(qū)聯(lián)華商場意爾康鞋店與經(jīng)理劉繼偉發(fā)生糾紛,李紅亮通過他人找賈某1幫忙。隨后,賈某1帶領趙某2、王某5、胡某8、胡某7等人到聯(lián)華商場意爾康鞋店,對方報警后春雷路派出所將雙方當事人帶到派出所進行調(diào)解。賈某1帶領胡某8、胡某7等人在派出所調(diào)解完后,強行從春雷路派出所門口將劉繼偉推上面包車拉走,拉至山城區(qū)西環(huán)路偏僻處對劉繼偉進行毆打。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賈某1供述:在地王廣場一次,拾的給我打的電話,說他朋友的媳婦在地王廣場意爾康鞋店買鞋時,跟意爾康的服務員放生了口角。意爾康的服務員把他朋友的媳婦打了,我當時叫的胡某8、胡某7等人,到那后龍龍也去了。發(fā)現(xiàn)意爾康的老板是龍龍的哥。當時也報警了,我們到春雷路派出所門口等,他們在派出所處理,拾的的朋友給我說等意爾康的服務員出來后,讓我們把他提走,等派出所的讓那個服務員出來后,我們就把他弄到車上,把他拉到大河澗鄉(xiāng)的一個地方,拾的的那個朋友給那個人要20000元錢,我們當時也沒說什么,后來對方的人認識李濤,李濤從中間調(diào)解了一下,讓那個服務員賠了1500元錢,這個事沒有給錢,不過意爾康的老板讓我挑了一雙鞋。

2、被告人趙某2供述:2010年冬天,拾的給我打電話,說紅亮在地王廣場有事,讓我過去,我到那后,偉只、胡某8、王斌都在那,我看是我表姐開的意爾康皮鞋店。紅亮朋友的老婆在店里被一個男的打了,后來就報警了,春雷派出所處理后,紅亮跟著偉只把人弄走了,我給偉只打了電話,叫他不要打,我又找到趙小孬,讓趙小孬給紅亮說,后來協(xié)商我從我姐夫那拿了1000元錢,給了紅亮的那個朋友這個事才算了。

3、被告人王某5供述:2010年11月份的事,趙某2的哥哥在地王廣場開了一家意爾康鞋店,鞋店的工作人員和顧客發(fā)生爭執(zhí),把顧客打了,鞋店的人春雷派出所的帶走了,那個顧客找的趙小孬(趙某3)讓趙某3幫忙,趙某3給賈某1聯(lián)系,賈某1又叫的趙某2、我、還有幾個人。我們到春雷派出所門口之后發(fā)現(xiàn)是趙某2的哥,賈某1到店里后又將員工拉到汽車上拉到西環(huán)路上打了一頓,最后賈某1和趙某2從中說那事,給我們說了一聲就回來了。

4、被告人胡某8供述:另外賈某1叫我還有賈旺軍、胡某7等大約2010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在山城區(qū)老春雷路派出所門口把地王廣場意爾康老板提走拉到大峪村附近,到那后一個40多歲的男的把意爾康老板打了一頓,后來我先走了,不知道這個事怎么處理的。

5、被告人胡某7供述:偉的接到一個叫洪亮的電話,說他的一個朋友的妻子在地王廣場的商場里買鞋,與老板發(fā)生了打架,偉的就領著我們開車去了,到地王廣場后洪亮從商場里出來也上了車,讓我們?nèi)ゴ豪茁放沙鏊T口,洪亮去了派出所我們在外面等著,洪亮從派出所出來后將一個年輕人推到車上,說把他給我弄走,洪亮在車上扇了那個人幾耳光,讓偉的將車開到西環(huán)線涼水井附近,把那個人弄下車后,洪亮對那個人一邊打一邊要三萬塊錢。那個人說沒有那么多錢,洪亮又對偉的說去把那個人打一頓,偉的就讓胡某8、賈旺軍、胡魔軍過去打那個人,由于龍龍?zhí)崆按蜻^電話,說認識那個人他們也沒有狠打,就踢了幾腳,后來不知道誰打過來電話,我們就拉著他走了,最后洪亮在山城路的一個飯店請我們吃了個飯。

6、被害人劉繼偉陳述:去年秋天的一天,因一女客戶買鞋和服務員發(fā)生爭吵,后我去處理,與女客戶發(fā)生爭吵,她照我臉上打一耳光,我跺了她一腳,后到春雷派出所處理。派出所的同志讓我給那個女的看病,她說她胳膊和腿疼,我們都同意了。我們出去派出所門后,紅亮把我拽到一輛面包車上,那個女的她丈夫也上車了,車上本來就有七、八個年輕孩,他們把我拉到山里面,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地方。紅亮就讓我下了車,那些年輕孩也都下了車。紅亮不停地罵我和打我,還說要把我活埋在那。第二天,服務員給我打電話,說我朋友要拿兩雙鞋,我就接了電話,一聽是龍龍,我就交代服務員,讓他們挑兩雙鞋,這個事就算完了。

7、證人朱英瑞供述:我當時在辦公室坐著,有人告訴我商場出事了。我聽其他專柜的營業(yè)員說,這個女的在意爾康給她老公買了一雙鞋,鞋質量有點問題,她去找意爾康老板退錢了,意爾康老板當時比較忙,讓她等一會,這個女的等不及了,意爾康老板就扔給她120元錢,臨走的時候,這個女的罵了意爾康老板一句,意爾康老板也罵這個女的,這個女的往意爾康老板臉上打了一巴掌。然后,他們兩個就打在一起了,被別人拉開后,這個女的就打電話叫了幾十個年青孩子,把商場堵了,我就報警了,派出所來了之后,把這個女的和她老公,還有意爾康老板都帶到派出所了,往派出所走的時候,商場外面站了很多年輕孩子。

【四】違法事實

(一)2010年3、4月份的一天,鶴壁市山城區(qū)山城路市婦幼保健院北邊環(huán)衛(wèi)處統(tǒng)建樓開發(fā)商在建設過程中,與相鄰的馨苑五區(qū)居民發(fā)生沖突。隨后,開發(fā)商通過中間人聯(lián)系到胡某8,胡某8向賈某1報告后,賈某1糾集趙某2、王某5、胡某7、胡某8等人到工地給開發(fā)商捧場、助威,保證該工程施工。事后,開發(fā)商將“出場費”給賈某1,賈某1向參與人員每人發(fā)放現(xiàn)金1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賈某1供述:2010年夏天的一個下午,胡某8給我打電話說婦幼保健院附近有個工地,老百姓不讓干活,讓找些人過去,我領著胡某7、等人就過去了,到那王某5、胡某8、趙某2就在那,有100人左右,我們在那呆了一下午,派出所的人來了后就走了,胡某8每人發(fā)了100塊錢。

2、被告人趙某2供述:2010年秋天的一天偉只叫上我、王斌、老虎、胡某8、王濤等二、三十人到山城路婦幼保健院的一個工地,好像旁邊的老百姓不讓工地開工,不知道誰給偉只打的電話,到那半小時左右。派出所的人就去了,我們就走了,后來偉只每人發(fā)了一百元錢。

3、被告人王某5供述:2010年的一個下午,不是偉的就是龍龍給我打電話,說有事,讓我馬上到婦幼保健院,我就去了,到那我才知道是婦幼保健院北邊的一個工地和老百姓發(fā)生矛盾,老百姓不讓干,施工方找了很多人,我看有一百人左右,都是年輕孩,我們的人有偉的、龍龍、胡某8我們在那站了有一個多小時,后來派出所的人去了,不記得是偉的還是胡某8給了我們每人100塊錢,我們就打的走了。

4、被告人胡某8供述:婦幼保健院那一次也是下午,王濤給我打電話。讓我給他找?guī)讉€人“湊人頭”我就給賈某1打了個電話。賈某1就通知了人(還是那幾個)王濤又給我打電話區(qū)婦幼保健院,我們就到婦幼保健院的一個地方。后來有人報警了,我們就散開了,呆了有兩、三個小時,王濤給每人發(fā)了100元錢。

5、證人樊欣證言,證實:去年上半年因地方問題馨苑五區(qū)的居民和西邊環(huán)衛(wèi)處家屬院和統(tǒng)建樓的開發(fā)商發(fā)生過糾紛。當時我們聽到消息說那里小區(qū)的居民和開發(fā)商產(chǎn)生糾紛我們就趕忙過去了,到那之后見小區(qū)的50、60個居民,和開發(fā)商的50多人發(fā)生糾紛,小區(qū)居民不讓施工,開發(fā)商強行施工,雙方部分人員有互相推搡,小區(qū)居民有的不讓施工,被施工方的人架出去了,我們到那之后沒多就春雷路派出所的人就去了,我們就和派出所的同志一起把雙方分離開了,之后小區(qū)的居民就陸續(xù)離開了。雙方一方是馨苑小區(qū)的居民,另一方是開發(fā)商這邊的拆遷隊和建筑施工隊的人雙方有幾十人。

6、證人周二衛(wèi)證言,證明:我在山城區(qū)山城路辦事處上班,我負責綜合治理。馨苑五區(qū)居民和他們小區(qū)西面工地施工發(fā)生矛盾我知道,我單位當時出面協(xié)調(diào)這件事了,當時施工方有幾十人,有施工的工人,拆遷的工人,都是些年輕孩子,中年人。

7、證人宛金花證言,證明:我現(xiàn)在住在山城區(qū)衛(wèi)星街西段快到山城路交叉口的馨苑五區(qū),去年3、4月份我們小區(qū)西邊的開發(fā)商吧我們小區(qū)西邊的院墻挖了,我們小區(qū)的人找他們說事,他們就找了一些黑社會的年輕人來嚇唬我們,還動手打我們小區(qū)的人。開發(fā)商找的都是黑社會的年輕人,一共來過三次,每次都來好幾十人,有時有100多人,都是開發(fā)商花錢雇來的人,凡是來的年輕人每人100塊錢還管吃飯、發(fā)煙吸。

8、證人李秀然證言,證明:我們小區(qū)西邊蓋樓施工的時候和我們先去居民發(fā)生過矛盾。西邊工地施工的時候,他們晚上偷偷的把我們小區(qū)右邊的墻挖塌了,我們小區(qū)的老百姓都坐在我們小區(qū)西邊的樓旁邊,不讓他們施工。然后,他們就叫來一百多口人,都是社會上的混的,他們說,他們是黑社會,不讓開就打我們。我聽他們其中的一個孩子說,他們都是每個人100元錢雇來的。

(二)2010年10月21日,李印勝以其在鶴壁市淇濱區(qū)仙鶴湖假日酒店住宿時轎車被盜為由,通過中間人請賈某1帶人到仙鶴湖酒店向酒店施壓索要賠償。隨后,賈某1糾集趙某2、王某5、胡某7、張樹峰、胡某8等數(shù)十人到仙鶴湖酒店西邊市行政服務中心門前捧場、助威,同時另有他人帶領數(shù)十人將仙鶴湖酒店大門堵住,嚴重影響仙鶴湖酒店的正常經(jīng)營。事后,中間人將“出場費”5000元給趙某2,賈某1和趙某2每人得300元,分給其余參加人員每人1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賈某1供述:有次王小四給我打電話說他朋友的汽車在仙鶴湖假日酒店被盜了,讓我?guī)┤诉^去,我就領著四、五十個人去了,在那等了大約一個多小時,事情說好后,王小四把錢給了龍龍,我和龍龍每人分了300,給其他人每人分了100元。

2、被告人趙某2供述:2010年冬天的一天,四只給偉只、我都打了電話,說他朋友的車在仙鶴湖門口丟了,讓我們找人過去,都到開發(fā)區(qū)行政服務中心集合,偉只和我叫上王斌、胡某8、小峰、“老虎”等二十來人就去了。到那還有新區(qū)的一部分人,在那等了有十來分鐘,四只給了我5000元錢,我和偉只每人得了三百元錢,然后分給他們每人一百元錢。

3、被告人王某5供述:2010年10月份的事,當時是王小四的朋友的汽車在仙鶴湖假日酒店門口被盜了,王小四聯(lián)系賈某1和趙某2兩個人,他們又聯(lián)系人,我記得去的有30號人,新區(qū)去了二十多號人,我認識的有賈某1、趙某2、胡某8、張某9、老虎、韓昆,我們在仙鶴湖旁邊行政服務中心集合,不知道誰去跟仙鶴湖的人談判的,我們等了有半個小時左右我就見有人給趙某2錢,趙某2給我們分的錢,每人分了100元。

4、被告人胡某8供述:大約在2010年秋天的一天晚上,賈某1叫我還有龍龍、王斌、小峰以及其他的不認識的人在開發(fā)區(qū)具體地方我弄不清在哪兒的馬路邊,我看了下我們這邊有大約100多人,在那等了十來分鐘沒見對方的人我們就回來了。事后龍龍給我100塊錢。

5、被告人胡某7供述:2010年的一天,具體日子我記不清了,賈某1領著趙某2、王某5、我、胡某8、張樹峰、老虎還有10來個我不認識的人,在開發(fā)區(qū)武警支隊東邊幫人助威,后來在那等了有10來分鐘,江偉讓我們到武警支隊西邊中國銀行門口然后他讓趙某2給我們每個人發(fā)了100塊錢讓我們回老區(qū)了。

6、證人李樹華證言,證明:大約是2010年10月份,在我們酒店住宿的客人說在我們酒店后面停車場丟了一輛轎車,后來第二天丟車的客人就找了幾十個人把我們酒店門口堵了,他們來了大約百十號人一下把我們的門和停車場們都堵了。

7、證人劉福軍證言,證明:我在仙鶴湖假日酒店工作過。去年仙鶴湖假日酒店發(fā)生過一次丟車的事我知道,對方丟車的是個??h的叫了幾十人把仙鶴湖的門給堵了。當時對方一下叫了幾十個人,都是號稱黑社會的,把我們的門也堵了不讓客人進出。

8、證人李印勝證言,證明:昨天晚上十一點鐘左右,我到仙鶴湖假日酒店住宿,把車停在停車場,今天早上七點鐘左右發(fā)現(xiàn)車被偷了。我的車是黑色的06款的本田雅閣,是2005年買的當時買的時候貳拾肆萬壹仟八佰圓,車牌是豫F56690。

9、書證:110接處警登記表,證實:李樹華報警情況。

(三)2010年10月31日晚,因“四的”的朋友在湯陰縣縣城107國道路邊盛世王朝KTV被打傷,“四的”通過張樹峰找人幫忙。張樹峰向賈某1報告后,賈某1糾集趙某2、王某5、胡某7、胡某8、張某9等數(shù)十人到盛世王朝KTV“說事”,有人報警后,湯陰縣警方調(diào)集警力將賈某1等人驅散。事后,“四的”給賈某11500元“出場費”,賈某1向參與人員每人發(fā)放5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賈某1供述:湯陰去過一次是小峰給我打電話,讓我叫人去的,原因可能是小峰的朋友四的讓小峰找人的,四只的朋友在107國道的一個KTV歌廳里被人打了,我叫了龍龍、胡某7、胡某8等大約二十多人,到湯陰后,我們在歌廳門口等了半個小時,后來有人報警,我們就都散了。后來小峰的朋友給了我1500元錢,我和龍龍每人500元,其他人每人50元。

2、被告人趙某2供述:耿寺村一個叫“四只”的和老苗、小峰、在湯陰107國道路東的一個歌廳玩,可能受欺負了,就給偉只打電話,偉只叫上我、王斌、胡某8等組織了有四、五十人到歌廳門口,“四只”后來給了偉只錢,我們到老區(qū)后,偉只每人發(fā)了50元錢。

3、被告人王某5供述:2010年10月份左右,賈某1給我們聯(lián)系的,讓我們?nèi)フ宜麥惾祟^,我們一塊的有八、九個人還有二十多個人不認識,當時是賈某1聯(lián)系的,我認識的有趙某2、賈某1、張某9、老苗、老虎幾個人,老四過來開著一輛黑色現(xiàn)代轎車在前面領著路,帶著我們后面六、七輛轎的到立交橋下面一個歌舞廳門口,我們就在汽車上坐著,老四和偉的(賈某1)下車之后去歌舞廳里轉了一圈,后來出來給我們講對方的人馬上就過來了,看能說成不能說成,給錢就算了,不給錢就打,對方第二天給的錢,我們就先回去了。第二天在地王廣場賈某1給我們分了50元錢。當時好像是老四的朋友在歌廳玩的時候挨打了,賈某1組織的人,胡某8和胡某7也去了。

4、被告人胡某8供述:大約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賈某1讓我和他還有龍龍、王斌、小峰還有其他大約50多人,坐了五輛面的車到湯陰縣城立交橋下幫人助威,到那之后停了有個把小時,中間對方來了一輛車可能是和事的,沒見到對方的人,后來派出所的還去了,把小斌還有其他的人弄到派出所了,事后小峰給了我50元錢算是助威給的錢。這次好像是小峰聯(lián)系的,賈某1組織的人去的。

5、被告人張某9供述:湯陰那一次是2009年的一個傍晚,老四讓我跟著他去湯陰玩,在湯陰和老四的一個朋友一起吃飯。那個人說他兄弟被打了。老四的那個朋友就提出來找些人來把打他兄弟的對方找出來,我就給賈某1打電話說湯陰有事。讓他找些人過來。過了有半個多小時。賈某1領著人就來了,我們在立交橋上等他們了,來了有七、八輛面的車。大約有二十來個人,其中有龍龍、小斌其他的就不認識了。我們就到了那個歌廳,后來公安局的人來了,他們就坐著面的車都跑了。對方可能賠了老四朋友的弟弟錢了,老四把錢給了賈某1,具體多少錢我也不清楚,還請吃了飯。

6、證人李陽證言,證明:2010年10月31日晚上,我在房頂接了個電話,看見我店北邊的十字路口處停著四五輛面的車,一看就不是湯陰的面的車,好像是鶴壁的面的車,我就到路邊看看咋回事,到路邊就看到那幾輛面的車,也沒有什么,我就往店里回,走回院子里,看見有七、八個年輕人在院子里站著,我一看有兩個還面熟,就上前打了個招呼,問他們來干什么的,他們說沒事。我想他們是來打架的,怕打起來再打著我,我就回房間了。過了有二十來分鐘,我出來看見來了有兩、三輛警車,有一輛警車還把進我們院子的通道給堵了,那一幫人也不見了。

7、證人趙玉琢證言,證明:大約是去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當天晚上我們剛上班沒多久,有幾個人進到大廳,我上去打招呼,跟他們喊歡迎光臨,其中一個男的說光什么臨,去把你們經(jīng)理叫過來,今天你們這別干了,我就去把經(jīng)理叫過來,來的人就給我們經(jīng)理說是因為前兩天在這打架經(jīng)理向他們要錢的事,至于經(jīng)理和他們怎么談我就不清楚了。他們一邊在這跟我們經(jīng)理說這個事,外邊就開始有人過來了,都是坐著鶴壁的出租車來的,來的人也沒進我們大廳,在大廳門口和外邊107國道邊都是,光在我們院里的都有20多人,還有107國道邊也有10幾個人在那,我中間出去時見107國道邊停了一排大約5、6輛鶴壁的出租車,后來派出所的人過來了,那些從鶴壁來的人都走了,具體當時怎么走我記不清了。

8、書證:書證:110接處警登記表,證實:湯陰縣公安局處警情況。

(四)2010年11月2日,郭華因工地施工與人發(fā)生糾紛,通過中間人找趙某3幫忙。趙某3跟賈某1聯(lián)系后,賈某1糾集趙某2、王某5、胡某7、胡某8、張樹峰等人到淇濱區(qū)益園賓館捧場、助威,鶴壁市公安局淇濱區(qū)分局九州路派出所接到舉報后趕到益元賓館將人員驅散。事后,參與人員每人分得1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賈某1供述:去益園賓館一次,是安小磊給我打的電話,可能是因為益園賓館老板郭華的事,我和龍龍叫了幾個人過去了,到益園賓館之后,我們就住在房間里,房間里有好多洋鎬把,砍刀等工具,晚上大約九點的時候,就準備去跟對方打,我們拿著工具坐上汽車,安小磊給我打電話說公安來了,讓我們都散開,找地方躲一躲,我們又開著車在貿(mào)易區(qū)里面等了一會,安小磊又打電話讓我們回到益園賓館,等到凌晨三、四點的時候安小磊說沒有事了,讓我們回去,按名單給我們每人100元錢后我們就回去了。

2、被告人趙某2供述:2010年秋天的一天,安曉磊給偉只打電話讓組織人去中州賓館原因是安曉磊的丈哥陳祥強和大來店的人鬧事,偉只叫上我、王斌、胡某8、小峰、老苗去了,到那后我看組織了有一百來人,在那等了有十來個小時,安曉磊后來每人發(fā)了一百元錢。

3、被告人王某5供述:趙某2給我打了個電話,給我講他們在益園賓館如果沒有事就讓去,我就從老區(qū)地王廣場那打了一輛面的到新區(qū)益園賓館,我知道這件事是安小磊找人幫忙的安小磊找的賈某1,趙某2、賈某1找的我們。益園賓館讓我們占下來了不能讓別人住基本都住滿了,晚上我們就吃的泡面。天黑的時候,我們被叫起來說是去跟對方的人打架,賈某1讓我們分開去,安小磊的人在每輛面包車放里一捆洋鎬把,跟著他們?nèi)?,我們坐著車到人民醫(yī)院門口接了一車人然后就往貿(mào)易區(qū)去了,我們到貿(mào)易區(qū)那個操場那,呆了大約一個小時,后來又接了一個電話讓我們先回賓館,我們又回到益園賓館,睡覺,到凌晨三點左右,有人說事完了,回去了,我們就到樓下大廳那,大廳里有人喊名,喊到誰的名字就分100元錢,分過錢之后就出去。當時我認識的有賈某1、趙某2、胡某8、胡某7、常佳佳、齊豪、老虎、安小磊還有韓昆其他一時想不開了。當時用的工具都是一個不認識的人發(fā)的,有人專門負責這事,有洋鎬把、砍刀、鋼管都是成捆的。

4、被告人胡某8供述:益園賓館那一次也是一天下午,賈某1給我打電話說有事,我不記得在哪兒集合的,我、趙某2、賈某1、王某5、胡某7等人打的到了益園賓館。到那后見到了張樹峰、安曉磊,有人(我不知道是誰)給我們開好的房間。房間里有準備好的洋鎬把,我們在那呆了有四、五個小時,安曉磊給我們每人發(fā)了100元錢后,我們就走了。

5、被告人張某9供述:益園賓館那一次我不記得是什么時候的事了,誰叫我去的我記不清了。這一次人多,大約有200人左右,好像是益園賓館老板的事,整個樓上都注滿了,我到那見賈某1了,他那房間里還準備好的洋鎬把,他說光小孬自己就叫了100來人。我在那呆了半夜,后來叫來的那個人給了我100元錢,我就走了。

6、被告人胡某7供述:還有一次也是開發(fā)區(qū),是在一個賓館里,時間和賓館的名字記不清了,這次是安小磊聯(lián)系的賈某1的,賈某1沒有跟我說是因為什么事,當時賈某1,領著我。龍龍、小斌、胡某8、小峰其余得我就不認識了,到那之后見那有100-200來人,當時叫我們?nèi)サ闹骷以谀莻€賓館開了很多房間,每個房間都放進去一些洋鎬把,準備讓我們用,我們在那里等了一晚上,第二天我們幾個回來了,往回回時安曉磊給了賈某1錢,回來后賈某1給我們每個人發(fā)了100塊錢。

7、證人郭華證言,證明:我去年在淇濱區(qū)迎賓館附近干過一個工地。在工地施工期間淇濱區(qū)大來店村的幾個人到工地停工了不讓施工,我通過馬鑫找到大河家潘荒村的趙小孬找了幾十個年輕人過來幫忙,后來在淇濱區(qū)益園賓館開了不少房間,并因為這事驚動九州路派出所,把人帶走了不少,其他的就沒了。因為我干的工地在施工,大來店的人不讓我施工,而我有一、二百工人,就是不施工也得發(fā)工資,這也是不小的花費,加上來停工的人也不少,我讓趙小孬叫人過是為了多叫些人去找對方說這個事顯的有底氣,給自己壯膽,好把這個事解決了。讓他給我找人助威,撐場子也不是為了打架,最終目地是為了我的工地能施工。具體的我不清楚,都是馬鑫找的。

8、證人馬鑫證言,證明:我當時給趙小孬講了里面的情況(大來店的惡人不讓進的事)趙小孬給我說他幫幫忙,我當時就開著車到大河澗潘荒村接的趙小孬,當時趙小孬還叫了四個人,趙小孬在汽車上聯(lián)系人我們回來新區(qū)之后,我們就到益園賓館,到了益園賓館之后趙小孬問我要不要叫些人過來,我當時也沒有在意,后來趙小孬又叫過來可能四、五十個人,我見來了那么多人,就安排他們那么多人都住到益園賓館了,把益園賓館的客房住的不少,當時我和郭華都在中凱置業(yè)工地上,見來了那么多人,害怕打起來出了什么事,就給他們(趙小孬的人)說不準備打了,在凌晨三、四點的時候,就讓他們回去了。當時按人頭算趙小孬給我要錢,每個人一百元錢。

(五)2010年11月7日下午,田小波的親戚在山城區(qū)紅旗街金大地商場二樓購物時與商場服務員產(chǎn)生糾紛,田小波請賈某1帶人幫忙。隨后,賈某1糾集趙某2、胡某7、胡某8等人到金大地商場捧場、助威,金大地商場先后四次報警,賈某1才帶人離去。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賈某1供述:在山城區(qū)金大地鞋城那一次,也是田小波給我打的電話,說他親戚的妹妹在金大地里面被人打了,讓我叫些人過去。我叫上了龍龍、小斌、胡某8等五、六個人到金大地鞋城找到田小波時,他正在和金大地保安室內(nèi)的人吵,后來人家報警了我就讓龍龍留下,其他的人都先走,弄到晚上8點了我們就走了,后來也沒有給錢。

2、被告人趙某2供述:2010年冬天的一天,偉只叫上我、胡某8等共二十來人,到山城區(qū)金大地二樓,原因是他村里一個人的對象被賣鞋的打了,后來紅旗街派出所的去了,我們就散了,這次什么也沒有得到。

3、被告人胡某8供述:金大地商場也是一天下午。賈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去轉盤找他,我到了那后,賈某1和趙某2、王某5在一起我們就去金大地了,在天橋上碰見了田小波,他讓我們?nèi)チ诉€有其他人我記不清了,我在那呆了有個把小時有急事提前走了。

4、被害人張秀庭陳述:那天下午2點多,我在二樓辦公室,聽見外面很吵,我出去一看,商場賣珍珠的服務員與兩個女的在互相撕扯,我就過去把她們攔開都帶到了辦公室。我對她們說如果沒有什么事就算了,如果需要處理就讓派出所的來處理。我就打電話報了警,一會兒,辦公室來了十幾個年輕孩,指著我說我打那兩個女的。派出所的民警也來了,我就上三樓辦公室了。過了兩三個小時后,我聽說樓下的人都走了,我就下到二樓辦公室。聽同事說那幫人總共來了有二、三十人。我到二樓辦公室一會兒,那幫人又過來了,拽著我不讓走,讓我賠償損失。我又報了警,派出所的同志來了后,他們還是不走。后來商場老總孫志海把那一幫人的頭叫到三樓辦公室不知說了什么。當時天已經(jīng)黑了,那個人從三樓下來后,就領著他們的人走了。

5、證人程瑞娟證言,證明:因買鞋送珍珠一事和兩個婦女顧客發(fā)生爭吵。我們?nèi)齻€就打了起來。這樣一弄我們商場的經(jīng)理也過來了。還有那兩個女的老公,隨后我們經(jīng)理就把這兩個女顧客和她們老公領到辦公室去說這個事情了。過了沒多久派出所的民警就過來了。問我當時的情況,在派出所的民警到那之后商場里來了二、三十個20來歲的年輕人,說是我和顧客打架,我們經(jīng)理攔架時向著我沒向著顧客,過來找我們經(jīng)理說事了,當時他們就在經(jīng)理辦公室和經(jīng)理辦公室外邊的一間房間里,把兩個房間都站滿了,站在那也不走,后來派出所也沒處理成。一直鬧到我們下午下班他們還在那,后來我就下班回家了。我聽說他們在那鬧到晚上,我們的經(jīng)理把事情報告給大老板,由大老板和來鬧事的領頭的人說了說他才領著人走了。

6、證人孫志海證言,證明:因為商場的一個賣珍珠的商戶和一個顧客發(fā)生糾紛,后來這個顧客叫來一批人還有家屬來商場鬧事,讓商場賠償他。我聽在場的人說他們一共來了20來人,除了家屬之外都是20來歲的男的,都是在社會上無所事事的混混,來了之后站在商場里邊,還有經(jīng)理辦公室里都有人,他們在商場一鬧弄得我們也沒辦法正常營業(yè)。后來我們報案了,派出所的人來了,把人帶到派出所去了,后來他們從派出所出來后又來到商場二樓的經(jīng)理辦公室,還有門口站著不走,要求商場賠償。之后商場的經(jīng)理給我打電話,我過來了,當時派出所的人也在,讓他們走,他們不走,我見站在二樓的那些人個個都是氣勢洶洶像準備要動手打人一樣。

7、證人陳澤勝證言,證明:2010年冬天的一天下午,鞋城的經(jīng)理說是因為買鞋送珍珠的事,鞋城的一個女服務員和一個女顧客打起來了。對方叫了有好幾十人把商場門給堵了,我來到后,聽說已經(jīng)報過警了,然后,我們就等派出所的民警來處理。民警來到后,把兩個打架的女的都帶到派出所了。等了有半個多小時,派出所處理完后,這些年輕孩子又回到鞋城要找我們的張經(jīng)理說事,說張經(jīng)理攔架了,在鞋城圍了有一個多小時,我們都下班,也不讓我們走。派出所的民警也來了,他們還是不走,到最后,我們老板來了,和派出所的民警一起和他們談了談,他們才走了。

8、證人田小波證言,證明:時間大約是2010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我弟弟田文杰的媳婦小芳,在老區(qū)金大地商場買東西,我弄不清買鞋還是買衣服,跟商場服務員打起來了,田文杰就讓我過去看看怎么回事。我就打車過去了,在路上,我給賈某1打了個電話,說我兄弟媳婦在老區(qū)金大地被那的服務員打了,讓他和我一起去那看看,我到那之后看見賈某1領著6、7個20來歲的年輕孩已經(jīng)到那了,我們一起到了商場。當時除了賈某1叫來的人還有我兄弟媳婦家的人有4、5人,我們就在商場里面站著,想讓商場的經(jīng)理或者老板賠個錢。后來商場得人報了案了,派出所的人把我們帶到派出所后,我們就走了。后來又到了金大地商場,后來派出所的又來了,讓我們離開,我們覺得不公平,想讓商場賠點錢。商場老板又不在,我們就想等老板來了,把事說說,就沒走。后來商場老板來了,把我叫到樓上說了說,都是在社會上跑的,和老板說了說之后,也沒讓商場賠償,就叫賈某1他們走了,我們從商場出來時天都黑了。

9、報警登記表,證實:被害人先后四次報警。

(六)2010年11月份的一天,郭春平通過田小波找人幫忙,田小波隨后跟賈某1聯(lián)系。賈某1糾集趙某2、胡某7、張樹峰等十余人到山城區(qū)人民醫(yī)院門口集合,但郭春平未見到要找的人。事后,郭春平給賈某11500元“出場費”,賈某1向參與人員每人發(fā)放1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賈某1供述:在人民醫(yī)院有一次,田小波給我打電話讓我叫一些人到人民醫(yī)院那有點事,我正好和龍龍幾個人在一起,就安排小峰找?guī)讉€人去,我見到田小波后,他讓我們等一會,等了大約有半個小時來了一個人跟田小波說了幾句話,給了1500元錢,田小波把錢給了我,每人100元錢然后我們就走了。

2、被告人趙某2供述:2010年12月20日左右,偉只村里的人給偉只打電話,讓偉只組織人去老區(qū)人民醫(yī)院門口,我去的比較晚,到那后見偉只、胡某8、胡某7、小峰等二十來人,呆了沒有幾分鐘,偉只就每人發(fā)了一百元錢,我就回家了。

3、被告人胡某7供述:再有是在抓我們之前沒幾天的一天,賈某1領著我、龍龍、胡魔軍、賈汪軍、老四、張樹峰還有幾個我不認識,我們10來個人在山城區(qū)人民醫(yī)院門口幫人助威,這次是前柳江的田小波跟江偉聯(lián)系的,但是具體情況我不清楚,時候賈某1每人發(fā)了100塊錢。

4、證人田小波證言,證明:我說人民醫(yī)院門口那次吧,那是郭春平給我打電話說他和別人打架了,讓我找兩個人去老區(qū)人民醫(yī)院門口跟他一起找對方的人,我就給賈某1打電話,讓他找?guī)讉€人去,到人民醫(yī)院門口后賈某1領著十來個人在那,其中我認識的有賈某1、胡魔軍、志軍,還有那個叫龍龍的。郭春平給了我1500塊錢說給賈某1的人每人100塊錢的飯錢,然后我把錢給了賈某1我就走了。

5、證人郭春平證言,證明:去年(2010年)大約11月份的時候具體哪一天我記不清了,我讓田小波去老區(qū)人民醫(yī)院門口有點事,當時田小波把賈某1叫過去了。我叫田小波去那等我了,說我有點事讓他過去,也沒跟他說因為什么去的,田小波可能怕有什么事把把賈某1叫過去了。當時我聽說一個欠我錢的人往老區(qū)人民醫(yī)院門口送禮品雞蛋,我想在人民醫(yī)院門口堵住他,把我的錢要回來,又怕我一個人辦不成,就讓田小波找兩個人和我一起去。見了我之后我跟小波說沒事了回去吧。之后我對他們兩個說一起去吃飯吧,賈某1和田小波說不吃了。最后向我要了1500塊錢。

(七)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安陽人閆東在淇濱區(qū)被打,其兄閆俊清通過田玉偉找人幫忙打架。田玉偉跟賈某1聯(lián)系后,賈某1糾集趙某2、王某5、賈志剛(另案處理)等二十余人到開發(fā)區(qū)愛民醫(yī)院集合,因沒找到對方的人,未發(fā)生打架。事后,閆俊清給賈某12000余元“出場費”和兩條紅旗渠香煙,賈某1給參與人員每人發(fā)放100元和紅旗渠香煙一盒。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賈某1供述:去愛民醫(yī)院附近一次,是田小波給我打的電話,可能是石林鄉(xiāng)前柳江村的一個人去那兒吃飯了,和別人發(fā)生了矛盾沖突,田小波讓我叫些人過去,我叫了龍龍,小斌,于冰等20人左右,打了輛面的到新區(qū)愛民醫(yī)院后停了四、五分鐘。田小波的朋友開著兩輛寶馬找到我們,給我們說解決了,然后每人分了一盒紅旗渠煙,又每人給我們100元錢,我們就回去了

2、被告人趙某2供述:2010年冬天的一天,偉只叫上我,王斌、胡某8、海杰等二十來人,到開發(fā)區(qū)愛民醫(yī)院集合,好像是偉只村里的一個人在那和人家打架了,我們到那有十來分鐘,什么也沒干,一個人就給偉只錢,我們就回來了,偉只給我們每人發(fā)了一百元錢。

3、被告人王某5供述:賈某1叫的我、趙某2、老虎還有幾個我叫不上名字,我們幾個人坐著趙某2的車到新區(qū)愛民醫(yī)院門口,停了幾分鐘等人,等一會兒來了一個男的,可能跟賈某1也不是很熟,是通過另外的人找的賈某1,中間人沒有來過,那個男子開著一輛黑色的寶馬汽車下車之后,給我們講沒有事了,讓我們回去,他拿了兩條金紅香煙每人分了一盒,賈某1給那個人說,兄弟們都來了把這個片完了,意識是給那個開寶馬的人要錢,那個人說別管了,一定把片玩了,然后那個人當場就每個人分了100元錢。

4、被告人張某9供述:開發(fā)區(qū)大街這一次是和益園賓館一年的事,晚上八、九點鐘,賈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跟著他去辦事,參與的人有龍龍、小斌其他人我都不認識,總共有十幾個人,我們到開發(fā)區(qū)一個地方,具體是哪我也不知道,在那呆了有半個小時,賈某1給了我100元錢,我們就都回去了。

5、證人賈志剛證言,證明:2010年11月份的一天半夜,賈某1叫我去開發(fā)區(qū)愛民醫(yī)院門口幫人助威,我就領著兩個人去了,到那以后賈某1把我叫到一邊給了我400塊錢,我給了跟我關系不錯的100,剩下的我自己落了。當時愛民醫(yī)院門口有20來人,我見到前柳江的一個男的,20來歲不知道叫啥,其他的就不認識了。

6、證人田玉偉證言,證明:大約去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我讓賈某1去淇濱區(qū)淇河路西頭盛世天都賓館,賈某1不知道地方在那,他領著人到淇河路和107交叉口的愛民醫(yī)院門口那了。因為我和安陽的朋友閆東在淇濱區(qū)給一個女孩子過生日,在吃飯過程中發(fā)生矛盾,那個女孩叫了幾個人把閆東打了一頓就走了,之后閆東打電話問那個女孩在哪兒想找她說事,那個女的說我在盛世天都賓館你來這找我吧,閆俊清就打電話讓我找人去幫他了事,其實就是多叫些人到那嚇唬嚇唬對方,幫閆俊清撐場子助威。后來我就開著閆俊清的寶馬530過去,到那之后跟賈某1說找不到人,現(xiàn)在又弄到派出所了,不用去了,賈某1說人都來了,你不給個錢讓兄弟吃頓飯,我就給了賈某1貳仟多不到叁仟塊錢,又每人發(fā)了一盒金紅,付了五輛出租車的費,每輛車40塊錢共200塊。

7、證人閆俊清證言,證明:鶴壁被打的不是我是我弟弟閆東被打了,然后,他給我打電話,我又聯(lián)系的田玉偉,到鶴壁之后,看見我弟弟頭上流血了,我就讓田玉偉找的人。然后,我和我弟弟,田玉偉就去賓館,等到田玉偉叫的人來到時,派出所的民警已經(jīng)去了,然后我就和我弟弟去派出所了。我倆去派出所后,田玉偉開著我弟弟的車給我打電話說叫的人都來了,讓他們走吧,錢怎么給他們我說老二車上有錢,該多少錢你給他們多少就行了,然后田玉偉給他們了3500元錢,有煙錢,打的錢另外每人100元錢共3500元錢。

8、證人閆東證言,證明:2010年的冬天,我不記得那一天了,我鶴壁的一個朋友過生日,我就和司機開車從安陽來到鶴壁開發(fā)區(qū),在鶴壁開發(fā)區(qū)御花園包了個單間,給她過生日的還有五、六個人,我不認識,都是她的朋友,有四個女孩,三個男的,吃過飯后,我也喝了不少酒,我讓我朋友上我的車,和她一起去的男的要讓上他們的車,然后就罵了兩句,那三個男的就打電話叫了幾個人過來,把我的司機張磊打了一頓,然后,我就給我哥打電話,我哥找了一個鶴壁市石林的人,鶴壁的那個人又打電話找了一些人,他找的這些人還沒有來到,我和我哥、張磊,我哥找的鶴壁的那個人就去盛世天都了,進去之后,沒有找到打我們的人,只有一個看門的在那里,我就把吧臺上的兩臺電話推到地上,盛世天都的人報警了,民警來了之后把我哥張磊還有我?guī)У脚沙鏊?,最后讓我賠了8000元錢,第二天早晨我就出來了。我沒見到石林的那個人叫來的人,我在派出所錄口供的時候,我聽見派出所的民警給我哥說趕快讓你們的人走,都在賓館門口站著,別把事情鬧大了。我出來之后我哥說昨天晚上找來的那些人,每人給了一盒煙和100塊錢,一共給他們多少錢我不知道。

本案綜合證據(jù)如下:

1、公安機關書面證言,證明賈某1、趙某2因搶劫被抓獲后分別如實供述了敲詐勒索和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

2、本院(2011)山刑初字第70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賈某1、王某6、胡某8、張某9、趙某2、胡某7、胡某10、王某5所犯搶劫罪已被判刑。該判決書確認被告人賈某1具有到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被告人的立功表現(xiàn)。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1為建立其勢力范圍奪取非法利益,組織領導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大肆進行違法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趙某2、趙某3、王某5、王某6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系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胡某7、胡某8、張某9、胡某10、王某4系一般參加者,故“被告人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辯解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賈某1、趙某2、趙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胡某10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賈某1、趙某2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趙某3、王某5、胡某7、胡某8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賈某1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直接參與搶劫犯罪五起(已判決);敲詐勒索犯罪五起,金額14000元;尋釁滋事犯罪三起,違法事實七起,賈某1系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應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賈某1同時犯四罪(含已判決的搶劫罪),應對其實行數(shù)罪并罰。賈某1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現(xiàn),可從輕處罰。賈某1因搶劫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趙某2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活動,參與實施搶劫犯罪三起(已判決);敲詐勒索犯罪四起(未遂一起),金額8000元;尋釁滋事犯罪二起,違法事實七起。趙某2同時犯四罪(含已判決的搶劫罪),應對其實行數(shù)罪并罰。趙某2因搶劫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趙某3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活動,參與實施敲詐勒索犯罪三起,金額8000元;尋釁滋事犯罪一起,違法事實一起。趙某3同時犯三罪,應對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王某5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活動,參與搶劫犯罪一起(已判決);敲詐勒索犯罪四起(未遂一起),金額8000元;尋釁滋事犯罪一起,違法事實五起。王某5同時犯有四罪,(含已判決的搶劫罪),應對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王某6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活動,參與搶劫犯罪四起(已判決);敲詐勒索犯罪四起金額8000元。王某6同時犯有三罪(含已判決的搶劫罪),應對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胡某7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活動,參與搶劫犯罪一起(已判決);尋釁滋事犯罪一起,違法事實六起。胡某7同時犯有三罪(含已判決的搶劫罪),應對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胡某8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活動,參與搶劫犯罪二起(已判決);尋釁滋事犯罪一起,違法事實五起。胡某8同時犯三罪(含已判決的搶劫罪),應對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張某9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活動,參與搶劫犯罪一起(已判決);違法事實四起。張某9同時犯二罪(含已判決的搶劫罪),應對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胡某10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活動,參與搶劫犯罪一起(已判決);敲詐勒索犯罪一起,金額2000元。胡某10同時犯三罪(含已判決的搶劫罪),應對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王某4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活動,參與敲詐勒索犯罪五起,金額14000元。

被人賈某1、趙某2、王某5、王某6、胡某7、胡某8、張某9、胡某10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前發(fā)現(xiàn)還有其他罪沒判決,應對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判決,與前罪作出的判決數(shù)罪并罰。

十被告人所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均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應適用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予以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第二百七十四條(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三)項(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賈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與前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9年1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趙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

(三)被告人趙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

(五)被告人王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與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

(六)被告人王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與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

(七)被告人胡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與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一千五百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

(八)被告人胡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與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

(九)被告人張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與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

(十)被告人胡某10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與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七千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

上述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小洪

審判員郭銀太

審判員王合福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韓文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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