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08)中區(qū)刑初字第100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迫交易罪
裁判日期: 2008-12-15
審理經過
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中檢刑訴[2008]第198、9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盜竊罪,被告人王某2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3、朱某4、何某5、楊某6、葉某7、劉某8、楊某9、劉某10、劉某11、彭某12、鄭某13、程某1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于2008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中公訴機關兩次申請延期審理,恢復審理后于同年10月7日、同年11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閻實、代理檢察員林志強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1、王某2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3、朱某4、何某5、楊某6、葉某7、劉某8、楊某9、劉某10、劉某11、彭某12、鄭某13、程某14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實:
2006年10月至案發(fā)期間,被告人趙某1、王某2、朱某4、何某5、楊某6、葉某7伙同林銘生、王正己、趙家銀(三人均另案處理)為壟斷本市渝中區(qū)切面生產和銷售市場謀取高額非法利潤,成立了重慶匯食糧食制品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匯食公司),并先后糾集被告人李某3、劉某8、楊某9、劉某10、劉某11、鄭某13、彭某12、程某14及李春(另案處理)等人,通過無償轉讓該公司30%的股份并以按月發(fā)放工資、報銷各種費用等手段吸收李春、李某3加入其公司,以由李春、李某3承諾為該組織成員安排工作并不定期發(fā)放“出場費”等形式,實施對其成員的管理和控制。在被告人趙某1、王某2等重慶匯食公司股東的授意下,被告人李某3安排被告人劉某8、劉某10等人分別在本市渝中區(qū)、南岸區(qū)等地采取暴力及語言威脅等手段,強迫渝中區(qū)范圍內的切面?zhèn)€體經營戶停止生產,驅趕外區(qū)到渝中區(qū)從事切面銷售業(yè)務的切面?zhèn)€體經營戶,以達到該團伙對整個渝中區(qū)范圍內的切面生產和銷售實行壟斷經營的目的,形成了以被告人趙某1、王某2、李春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李某3為骨干成員,以被告人朱某4、何某5、楊某6、葉某7、林銘生、王正己、趙家銀、劉某8、楊某9、劉某10、劉某11、鄭某13、彭某12、程某14等人為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欺行霸市,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對本市渝中區(qū)范圍內的切面生產和銷售形成了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7年2月,被告人趙某1、王某2等人認為個體切面經營戶蔣某某不愿意接受重慶匯食公司統(tǒng)一經營管理,為壟斷渝中區(qū)切面營銷市場,由趙某1、王某2等股東授意,指使被告人朱某4、楊某6兩次安排“大疤哥”等5、6名男子持木棍在本市渝中區(qū)守備街51號對被害人蔣某某的切面店進行打砸。同年4月10日由被告人李某3安排被告人劉某10、楊某9、彭某12、劉某11、程某14等人持鋼管、伸縮警棍等兇器再次對被害人蔣某某的切面店進行打砸,迫使其最終接受該公司統(tǒng)一經營管理。
2、2007年3月,被告人趙某1認為個體切面店經營戶張某某將私自生產的切面送到渝中區(qū)得意世界水母巷譚某某的小面館。同月22日,為壟斷渝中區(qū)切面營銷市場,經趙某1等股東授意,由被告人李某3安排被告人劉某11、鄭某13、劉某10、彭某12、程某14、楊某9、趙善平等人持伸縮警棍等兇器在渝中區(qū)得意世界水母巷對給譚某某的小面館送面的被害人張某某、茍某某進行毆打,迫使個體切面經營戶張某某最終接受該公司統(tǒng)一經營管理。
3、2007年4月,被告人趙某1、王某2等人認為個體切面經營戶馮某某不愿意接受重慶匯食公司統(tǒng)一經營管理,為壟斷渝中區(qū)切面營銷市場,經趙某1、王某2等股東授意,由被告人李某3分別在同月11日、19日兩次安排劉某10、楊某9、劉某11、鄭某13、彭某12、程某14等人持砍刀、伸縮警棍等兇器,在本市渝中區(qū)道門口89號附4號對被害人馮某某的“平價切面店”進行打砸,并將被害人張某某砍傷,迫使被害人馮某某最終接受該公司統(tǒng)一經營管理。后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張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4、2007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2等人認為本市南岸區(qū)切面經營戶王某某私自送面到渝中區(qū)進行銷售,為壟斷渝中區(qū)切面營銷市場,經王某2等股東授意,被告人劉某8等人持棍棒在本市渝中區(qū)千廝門李氏面館附近,對前來送面的被害人張某某進行毆打。同月8日,在李某3的具體安排下,被告人劉某8、劉某11、彭某12、楊某9、鄭某13等人持砍刀和警棍在本市南岸區(qū)羅家壩附近對被害人王某某進行毆打,迫使王某某最終接受該公司統(tǒng)一經營管理。
5、2007年7月,被告人王某2、李某3、朱某4等人認為切面經營戶彭某某不服從重慶匯食公司統(tǒng)一經營管理,為壟斷切面營銷市場,7月初的一天,由被告人李某3安排,被告人劉某8、劉某11、彭某12、鄭某13、程某14、楊某9等人在本市渝中區(qū)望龍門西四街23號對被害人彭某某的切面店進行打砸。同年9月5日,在被告人李某3的安排下,由被告人劉某8、劉某11、彭某12、鄭某13、楊某9等人再次對該切面店進行打砸,并將被害人彭某某打傷,迫使其最終接受該公司統(tǒng)一經營管理。后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彭某某的傷情為輕微傷。被告人趙某1、王某2為首的“重慶匯食公司”采取上述欺行霸市、強迫交易等暴力與脅迫手段,迫使彭某某、李某某等共計十余家在渝中區(qū)從事個體切面經營的工商戶先后接受該公司統(tǒng)一經營管理。
二、被告人趙某1涉嫌盜竊罪的犯罪事實:
2005年8月至2006年10月期間,被告人趙某1伙同瞿小倫、劉波(另案處理)等人,采取每月由劉波撥慢電表的手段,在本市渝中區(qū)石灰市100號切面生產廠內盜竊本市城區(qū)供電局價值人民幣64413.57元的電量共計76928度。
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期間,被告人趙某1伙同劉波等人,采取每月由劉波撥慢電表的手段,在本市渝中區(qū)石灰市100號切面生產廠內盜竊本市城區(qū)供電局價值人民幣32775.84元的電量共計38790度。
2007年6、7月份,被告人趙某1伙同朱曉伶、瞿小倫、賀軍、謝勇(均另案處理)、劉波等人,分兩次采取由劉波撥慢電表的手段,在本市渝中區(qū)南紀門花街子108號-2室的米線加工廠內盜竊本市城區(qū)供電局價值人民幣21723.49元的電量35554度。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舉示了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捉獲經過,辨認筆錄,物證照片,指認現場照片,證人證言,被告人趙某1、王某2、李某3、朱某4、何某5、楊某6、葉某7、劉某8、楊某9、劉某10、劉某11、彭某12、鄭某13、程某14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承包合同、入股協議、病歷等證據。據此,指控被告人趙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盜竊罪,被告人王某2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3、朱某4、何某5、楊某6、葉某7、劉某8、劉某10、楊某9、劉某11、彭某12、鄭某13、程某1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此外,被告人劉某8、楊某9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趙某1辯稱其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007年5月底公司解散后亦再無犯罪活動,關于盜電的犯意是瞿小倫提出的,朱曉玲盜電與其無關。其辯護人提出趙某1等人的行為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被告人趙某1在盜竊罪中系從犯,應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盜電數額過高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王某2辯稱其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亦無指使他人實施打砸行為。其辯護人提出王某2等人的行為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強迫交易罪不能成立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李某3辯稱其對打砸行為均不知情,其辯護人提出李某3等人的行為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其在強迫交易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應從輕處罰。
被告人朱某4辯稱僅參與一次打砸行為,其辯護人提出朱某4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作用小,屬于其他參與,在強迫交易罪中系作用較小,應從輕處罰。
被告人何某5辯稱其對很多事情都不知道,辯護人提出何某5等人的行為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在強迫交易罪中系作用較小,應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6辯稱其行為不應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某6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被告人葉某7辯稱其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作用小,屬于其他參與,在強迫交易罪中系作用較小,應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8辯稱其未參與2007年7月之后打砸行為。
被告人劉忠健辯稱其未參與對茍某某以及對彭某某的打砸,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忠健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作用小,應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9辯稱其作用較小,應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11辯稱其不知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應對此承擔責任。
被告人彭某12辯稱其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鄭某13辯稱其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作用較小。
被告人程某14辯稱其未多次參與打砸行為,其辯護人提出其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上列十四名被告人分別實施了如下行為: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實
2006年10月,在福建人林銘生(另案處理)的提議下,王正已(另案處理)、被告人趙某1、王某2商量成立重慶匯食糧食制品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食公司),對渝中區(qū)的切面經營進行統(tǒng)一生產、統(tǒng)一價格銷售,以賺取高額利潤。趙家銀(另案處理)、被告人朱某4、何某5、楊某6、葉某7聽說后,均通過出資成為該公司股東。在公司成立前,林銘生與各經營戶進行承包商談,誘之以利,對不愿加入者進行口頭威脅,此后被告人趙某1、王某2出面召集渝中區(qū)四十多家切面經營戶開會,要求各經營戶加入匯食公司,接受統(tǒng)一管理。各戶不得再私自生產水面或者從外區(qū)購面賣入渝中區(qū),而且將生產工具交到匯食公司,匯食公司設立五個生產點,由各戶在生產點以1.3元/斤的價格購入水面,然后統(tǒng)一以1.3元/斤或者1.5元/斤的價格賣出,匯食公司支付幾千到一萬元的價格作為經營戶不再生產的對價。在數次集會后,部分經營戶與被告人趙某1、王某2簽訂了所謂的承包經營協議,自匯食公司于2006年11月掛牌成立至次年3月,由王某2擔任董事長,后由趙某1任董事長。
匯食公司成立后,因部分經營戶仍不愿加入該公司,自行生產水面并進行銷售,使得匯食公司無法完成對整個渝中區(qū)切面經營的全部壟斷,從而影響到公司利益。經過趙某1、王某2、林銘生等人商議,于2007年3月九個股東各自讓出部分股份,湊足30%的股份無償轉讓給李春、小江,李春之弟李某3則代表李春、小江與九名股東簽訂協議書,即由李某3擔任匯食公司執(zhí)行經理,其職責是合同中所謂的穩(wěn)定公司生產環(huán)境、銷售渠道,即讓渝中區(qū)不愿加入公司者加入公司,禁止外區(qū)送面入渝中區(qū)。自此,匯食公司股東若發(fā)現自己片區(qū)內有經營戶私自生產水面或者從外區(qū)送面到渝中區(qū),則告之趙某1、王某2,然后趙某1、王某2等人決定打砸后,由李某3或者小江分別安排手下實施打砸行為。李某3一般通過劉某8、劉忠健安排楊某9、劉某11、鄭某13、彭某12、程某14,經股東對生產水面者或者送面者指認后對其進行打砸。李某3、小江在實施打砸行為后在匯食公司以協調費或者維護費的名義報銷相關費用。且李某3以發(fā)放工資、加入公司的許諾籠絡手下人員,并不定期通過劉忠健向參與打砸人員發(fā)放“出場費”、讓劉某8加入公司并每月領取工資、對打砸受傷者在公司報銷醫(yī)藥費、報銷修車費的形式,加強對組織成員的管理和控制。匯食公司通過李某3、小江安排手下對本區(qū)切面經營戶的打砸和威脅,渝中區(qū)四十多家經營戶全部接受匯食公司的統(tǒng)一管理,均從匯食公司指定生產點進面,以統(tǒng)一價格進行銷售,不敢再私自生產水面或者從外區(qū)送面進入渝中區(qū)銷售。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舉示,經庭審質證并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趙某1的供述,證實2006年10月1日林銘生打電話把趙某1和王正己約到王某2家中,四個人商量并決定成立重慶市匯食糧食制品銷售有限公司,把小面房組合在一起,進行統(tǒng)一生產、統(tǒng)一經營、統(tǒng)一價格銷售。切面經營戶朱某4、楊某6、葉某7、何某5、趙家銀聽說后通過出資入股。然后由林銘生出面與經營戶一家一家的談。10月中旬趙、王等人通知了渝中區(qū)全部個體切面店的老板在濱江路茶館開會,并以個人名義與經營戶簽合同,合同內容是經營戶和趙、王簽訂合同后,就不能再生產水面,必須到匯食公司指定的5家生產點來拿面去賣,公司就提前半個月把賠付費給他們,賠付費是公司與每一家經營戶協商估算他們以前經營時的純利潤后得到的。
公司在2006年11月1日或2日對外正式成立,與切面經營戶簽的合同也從那天正式生效,水面價格從這一天統(tǒng)一提到每斤1.3元,經營戶賣出的價格也提高到每斤1.5元。
公司成立后到3月份,有些經營戶不服從管理,統(tǒng)一生產不能完全進行,有些人一邊拿賠付費一邊又私自到外區(qū)拿面來賣,還有少數切面店沒有加入匯食公司。在這種情況下王某2就通過李華認識小江和李春,最后股東與李春、小江達成協議,由他們安排李某3加入公司,以股東的身份出面去把那些經營戶進行,統(tǒng)一管理。等公司搞好后就每月按30%的比例將公司利潤中一部分支付給他們作為他們參與管理的費用。但事實上,他們不出資,李某3只是幫李春和小江到公司來參與管理,在有人不到公司來拿面去賣或者有人不愿意加入公司的情況下,李某3就么找人去砸面店或者打人,迫使那些人服從公司管理,使得公司能夠統(tǒng)一生產、統(tǒng)一價格,獲取更高的利潤。李某3有兩個人跟他在一起,一個叫小江,一個叫劉二娃。公司從2007年3月開始每月支付每人1000元錢給李某3、小江和劉二娃,另外公司解體時李勇、小江他們提出不能白干,要求我們拿15萬給他們,趙家銀提出只能拿出12萬,他們同意后是趙某1用銀行卡轉帳給他們。
2、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證實2006年國慶節(jié)的時候,王某2、趙某1、林銘生、王正己在王某2家具體商量搞切面壟斷的事情,四人初步達成協議,成立公司兼并渝中區(qū)所有切面店,朱某4、葉某7、楊某6、何某5、趙家銀聽說后,也要求入股加入。股東一起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手續(xù)成立了匯食糧食制品有限公司。9個股東共出資近70萬,為了少繳稅只注冊為20萬。其中王某2出資9萬,趙某1出資8萬,林銘生出資10萬,朱某4出資2.5萬,趙家銀出資5萬,王正己出資2.5萬,葉某7出資2.5萬,楊某6出資2.5萬。
公司成立后,先是由朱某4出面把渝中區(qū)30多家切面經營戶召集到渝都開會,林銘生也出面讓大家簽協議加入公司,但大家以林銘生是外地人不可靠為由拒絕加入公司。后來還是朱某4出面把大家召集到長濱路濱江公園開會,王某2和趙某1與切面經營戶簽定合同,公司根據經營戶以前的銷售情況和生產規(guī)模,給其每月4000-20000元不等的賠付費,每月他們不再生產,把生產工具交給公司統(tǒng)一管理,公司指定了王某2在五一路的工廠、趙某1在石灰市的廠、王正己在枇杷山的廠、葉某7在學田灣的廠、厚慈街張世萬的廠,由朱某4管理張世萬的廠,共5個廠統(tǒng)一生產,那些經營戶分片區(qū)到5家廠里拿貨去賣,結果當天有一部分人同意加入并簽了協議。股東都知道這樣做帶有壟斷性質,既不允許外區(qū)進來送面,也不允許私開切面店,由公司統(tǒng)一漲價,把切面價格提高了2角錢,直接導致了渝中區(qū)的小面價格由原來每2兩2元漲到了每2兩2元5。
公司從2006年11月成立起由王某2擔任法人,至2007年3月后因身體原因由趙某1擔任法人。3月有天趙某1提出可以請黑社會的人即李春他加入公司,以維護市場。就是由李春、李某3他們一伙社會上的人幫公司辦事,不讓外區(qū)的人送面進渝中區(qū),也不允許在渝中區(qū)新開面店,對于蔣小惠這種不同意加入公司的人由李春、李某3他們安排人“擺平”。即安排人打他們的人,砸他們的店。9個股東經過與李春等人的談判后,同意李春不出資,占30%干股的方式加入公司。簽了協議后,李春那邊派李某3和小江、劉某8一起在公司每月拿1000元工資,為公司維護“秩序”。他們平時不具體參與生產銷售,若有股東發(fā)現本人的范圍內有外人來送面,或者像蔣小惠這樣私自生產面的人,就將情況反映給公司,由王某2、趙某1、李某3、林銘生商量后,由李某3安排手下的人去打別人,或者砸別人的攤子。李某3等人打砸后到公司報銷所謂的維護費、協調費,每次3000元到5000元不等。2007年5月底,因小面壟斷被曝光,利潤很少,因此公司對外宣布解體,李某3等人又從公司一次性從公司拿走了12萬維護費。王某2與幾個股東商量搞片區(qū)壟斷,以便好管理,又不引人注意。
3、被告人朱某4的供述,證實匯食公司是2006年10月份由王某2、趙某1、林銘生等人牽頭成立的,當時王某2是法人,后改為趙某1,林銘生任總經理,王正己、楊某6、趙家銀、葉某7、何某5和朱某4是后來加入的。公司注冊資金20萬,并辦理了工商執(zhí)照的。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把渝中區(qū)所有的切面經營戶統(tǒng)一到一起來,實行壟斷經營、統(tǒng)一生產、統(tǒng)一銷售、統(tǒng)一提高價格來賺更多的錢。公司成立前,朱某4出面召集過渝中區(qū)切面經營戶在一起開過兩次大會,第一次由于只有林銘生出面,大家不信任他沒有同意簽訂協議,第二次是在長濱路茶館開的會。這次王某2、趙某1出面要求大家加入匯食公司,有不少經營戶都簽了協議加入了公司。2006年11月份公司正式成立,這一天由公司統(tǒng)一將每斤水面的批發(fā)價提高2角,市場上小面零售價也跟著二兩面漲了5角。
公司運作一段時間后,仍然有經營戶私自送面或者不愿加入公司。王某2、趙某1就決定請社會上的人來解決這些事情。大概在2007年3月份,股東與李春、小江達成協議,李春取得30%的干股,由李某3出面負責確保蔣小惠這樣的經營戶加入公司,不讓外面的人送面進渝中區(qū),也不允許在渝中區(qū)新開切面店。今年5月公司解體后,李某3以在公司干了這么多事為由,從公司拿了12萬辛苦費走。
4、被告人何某5的供述,證實2006年10月份林銘生、王某2、趙某1、王正己他們四人成立了匯食公司,何某5、朱某4、楊某6、葉某7、趙家銀加入進來,成立了重慶匯食糧食制品有限公司。王某2是董事長,2007年3月份就換成了趙某1。重慶匯食糧食制品有限公司成立后就開始運作,何某5負責朝天門片區(qū),王正己負責枇杷山片區(qū),葉某7負責學田灣片區(qū),朱某4負責厚慈街片區(qū),楊某6負責石灰市片區(qū),王某2負責五一路片區(qū)。我們統(tǒng)一了價格,統(tǒng)一經營,統(tǒng)一定價,不準其它任何新的經營戶加入進來,實際上就是將渝中區(qū)的小面市場壟斷起來,這樣才賺得到錢。公司將水面的價格上漲了兩角,直接導致群眾吃面的價格由二兩小面2元漲至二兩小面2元5。
2007年3月份,公司全部股東和李某3、小江進行了談判,讓李某3等人以占30%的干股方式加入公司,采取打、殺、威脅等方式幫公司出面擺平經營戶和外面的經營戶。公司股東如果遇到不聽招呼的經營戶和送面的,就喊李某3他們去打打殺殺。厚慈街的蔣小惠、道門口的馮明華、西三街的彭定金以及南坪的張先木都是不愿意加入公司的經營戶,直到李某3等人加入公司后,整了幾次,迫于壓力才加入進來的。
5、被告人楊某6的供述,證實公司是2006年11月份成立的,開始法人是王某2,2007年1月份后是趙某1。公司成立后劃分為5個生產廠,做切面。后來李某3等人以占30%的干股的方式加入公司,他們維持市場秩序,不準外區(qū)經營者送面到渝中區(qū),不準加入公司的經營戶私自生產切面,強迫那些不加入的公司經營戶加入公司,對不聽招呼的就叫人去打、砸對方的店面,以達到壟斷的目的。
6、被告人葉某7的供述,證實2006年10月中旬之后,葉某7、何某5、楊某6、朱某4知道趙某1、王某2成立了匯食公司,四人就每人以2.5萬元入股成為了公司的正式股東。公司最初的董事長是王某2,后來趙某1是董事長,葉某7出任公司財務總監(jiān)。2007年3月公司全部股東與李某3簽訂協議。即股東免費出讓30%的股份給李某3,李某3保證讓渝中區(qū)的其他切面經營戶都加入匯食公司,還要保證不讓外區(qū)的切面經營戶到渝中區(qū)來經營,銷售。股東發(fā)現有經營戶不愿加入匯食公司而私自生產或者有外區(qū)經營戶到渝中區(qū)進行切面銷售的情況,就直面出面去找那些經營戶商量。如果他們不同意,趙某1、王某2就告訴李某3,讓他們安排人去打、砸那些經營戶的面攤。這些都是由李某3直接安排,股東只負責指認需要打砸的面店或者經營者。李某3、劉某8都要每月在公司領取1000元的工資,同時李某3要在公司報銷招待費、油費、業(yè)務費、差旅費,他以這些名義報的費用實際是給了他的手下。因為那些人打砸了不聽招呼的經營戶,李某3從公司拿錢去給這些人。
7、被告人劉某8的供述,證實其在刑滿釋放后告訴李某3想找點事做。李某3就帶劉某8到了匯食公司并介紹給其他股東。趙某1等人為壟斷渝中區(qū)切面行業(yè)的經營權成立了匯食公司,由他們公司股東出面找那些切面店的經營戶談判,讓他們放棄生產,統(tǒng)一到公司下面的5個生產點去拿面來賣,這樣就可以統(tǒng)一提高水面價格,獲取更大的利潤。如果有經營戶不到這個點拿面來賣,點上的人就會到公司來給股東說,趙某1、王某2、林銘生等股東就會把這個情況通報給李某3、小江,并由股東把不來拿面的經營戶的地址指給我們看,然后,李某3、小江就安排人去砸店和打人,這樣迫使那些經營戶加入匯食公司。李某3和小江占匯食公司30%股份,但在加入協議上寫的是李某3的名字,其實是李某3和小江平分,劉某8、李某3、小江在匯食公司每月領取1000元的工資,公司宣布解散后,李某3找他們股東要了12萬元錢。
8、被告人劉忠健的供述,證實2007年初時李春叫劉忠健帶幾個人去得意瑪瑙會。在包房內,李春和趙某1、王某2、朱某4、林銘生、楊某6、趙家銀和何某5等人談合作的事,過了大約一個多月,李春的弟弟李某3給我說,和做面的談好了,李某3和小江以入股的名義加入趙某1他們的公司,并收取公司每月利潤的30%,然后兩人平分。
李某3和小江具體在公司做什么事我不清楚,但他倆安排人手去砸那些切面店的攤子,目的是為了統(tǒng)一渝中區(qū)水面的生產。因為每次去砸別人攤之前小江或者李某3都會打電話通知去什么地方,做什么事情,而且每次去的地方都是切面房。程某14、楊某9、郭三、劉某11、彭某12、鄭某13都明知砸切面店的目的,應該是李春告訴他們的。劉某8還給我們講去砸面攤的目的就是匯食公司的人為了壟斷水面的銷售市場。匯食公司是在5月31日關閉,之后王某2等還與李某3簽成了協議,由李某3繼續(xù)維護五一路、朝天門等地沿線的面生意。
2007年5月李某3在紅樓醫(yī)院給了劉某10一萬元,稱是公司給的錢。并叫劉某10將錢分發(fā)給兄弟伙,然后劉某10分別給了楊某9、趙偉、李勇、程某14、彭某12、鄭某13、郭三、華兒、劉某11等人每人500元。第二次是在南岸電子賓館樓下李某3給了我5000元,劉某10與楊某9各得1600,剩下的分給劉某11、彭某12、鄭某13等人。第三次是李某3在南岸電子賓館給了我5000元,劉某10同樣分給楊某91600元,劉某11、彭某12、鄭某13、強娃子等每人500元。
9、被告人劉某11的供述,證實其曾與劉某10等人在一起吃飯,來了4、5個開水面廠的老總,包括李某3。后來了解到他們要讓其他經營戶到他們開的面廠拿面,不再生產面,所以就要安排人去打其他生產水面的,不愿意與李某3他們合作的,就要劉忠健、劉某8等人去砸店、打人,劉某11平時每次去都是開的一個白色的羚羊車,牌照是渝BC0362,劉某10給劉某11發(fā)了兩次500元,說是匯食公司發(fā)的錢。
10、被告人楊某9的供述,證實匯食公司的老板是王某2、趙某1等人,經理是李某3,李某3的哥哥李春也是公司的老板之一。楊某9和劉某10都是跟到李春做事的,后根據李春的命令跟隨李某3。王某2、趙某1專門負責經營業(yè)務,而李某3是專門針對切面經營戶設置的經理,就是利用老百姓懼怕黑社會的心理,反正只要大家一出場,對方基本上就怕了。匯食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將渝中區(qū)所有的小面經營戶統(tǒng)一起來管理,如果有經營戶不聽招呼,擅自經營或者有新的經營戶來經營,那就李某3出面安排人去打這些經營戶,以迫使他們服從管理。李某3要打人時就是先通知劉某10、劉某8,然后他倆通知其他人。每次打人都用甩鞭、釘錘、水管或者砍刀,都是放在劉某11的車座位上的。并且李某3在匯食公司當經理時就說過只要將渝中區(qū)壟斷了,他就讓大家正式加入匯食公司,每月領取固定工資,對楊某9等人我們誘惑都很大。
11、被告人鄭某13的供述,證實其數次參與的打砸行動都是李春、李某3指揮,但他們都不出面,而是安排手下的人去做。因為李某3等人想壟斷渝中區(qū)的切面店的生意,如果這些切面店不配合,那么李某3就叫人去切面店打砸,迫使對方同意。李某3還每個月發(fā)給鄭某13500元的工資,共發(fā)了4個月。劉某10還告訴大家如果因為打架出了事有李某3管,所花費用都要負責處理,叫大家放心。
12、被告人彭某12的供述,證實李某3為了壟斷水面市場,他通過楊某9和劉某10安排其他人去砸切面房,目的就是讓其他人不生產切面,打送面的人就是讓他們不敢送面來。這樣只有李某3的廠生產面,才可以壟斷找錢。彭某12在劉某10手里領過三次500元,說是面老板的發(fā)的工資。
13、被告人程某14的供述,證實其參與打砸那些經營戶都是幫匯食公司,他們想壟斷水面生意。2007年初受劉某10的邀約先后三次在渝中區(qū)幫忙教訓切面店的人,一是因為有出場費,二是劉某10說他大哥在搞切面壟斷,把這些切面店搞垮了,他們大哥的公司成立后,大家都有好處。
14、證人劉天云的證言,證實其系匯食公司會計,公司成立的目的是要把渝中區(qū)的全部切面店歸在一起,統(tǒng)一生產經意。匯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先是王某2,在2007年3月份因為王某2身體不好,就改為趙某1。股東及出資情況是王某2出資9萬元,王正己出資8萬元,林銘生出資10萬元,趙某1出資8萬元,葉某7出資2.5萬元,楊某6出資2.5萬元,何某5出資2.5萬元,朱某4出資2.5萬元,趙家銀出資5萬元。匯食公司的注冊資本共計20萬元。匯食公司是在2006年11月3日正式成立,公司有5個生產點,分別是五一路、石灰市、厚慈街、學田灣、枇杷山,分別由各自股東負責。
但公司成立初期,有些經營戶不同意加入公司,另外外區(qū)的一些切面經營戶也要將自己的水面送到渝中區(qū)來銷售,但公司又承諾了一些賠付費,開支太大,經營的效果不太好,所以,后來才去找黑社會來加入公司。經過劉天云等人談判,李春和小江以李某3的名義加入公司,不出資但要占30%的股份,他們保證將渝中區(qū)范圍內的所有切面店經營戶納入公司統(tǒng)一管理,不允許外來的切面店經營戶送面到渝中區(qū)銷售,不允許渝中區(qū)內新開切面店,不允許加入公司的經營戶私自經營,對不愿加入公司的經營戶,由李某3等人強迫他們加入。另外,匯食公司的五個生產點一旦反映出由切面店經營戶不服從管理或外區(qū)經營戶到渝中區(qū)來送面,股東就把信息反饋給李某3,由李某3負責出面擺平。如果李某3找不到地方,就由股東帶李某3或李某3安排的人去看地方,一般情況下,李某3就會安排人第二天早上5、6點鐘到不聽招呼的切面店經營戶的店去把他們的面店砸了,攤子掀了,人打了。
李某3、小江、劉某8每人每月在公司領取工資1000元,而且他們打后會以維護費、好處費的名義報銷相關費用,有時公司股東去指路,還會給打手買煙和水,這些費用都是公司出的,最后李某3走時還在公司一次性取走12萬辛苦費,加上他們平時領的,應高達16萬多元。
15、被害人蔣小惠的陳述,證實其經營切面店十多年。每月毛利潤在一萬元左右。2006年10月份的一天在朱某4的通知下,蔣小惠等四十多個經營戶在長江濱江公園露天菜館去開會。林銘生說壟斷氣罐生意后利潤很可觀,現在要把大家的面房接過來,如果有不愿意加入的,就殺價格,還要找工商、稅務來找麻煩。趙某1、王某2說愿意出來牽頭,與大家簽訂承包合同。有些經營戶權衡了一下利弊,就在合同上簽了字,但還是有些經營戶沒簽字。后來他們首先斷了蔣小惠的米粉、米線貨源,緊接著以前供貨商人吉面粉廠就不賣面粉。中間又有衛(wèi)生部門來查我執(zhí)照、健康證等。從2006年11月1日到簽合同前,他們一直派人來找麻煩,后來沒辦法就同意加入了匯食公司。第二天蔣小惠面房就停止了生產,每天就到趙某1他們公司去進水面、米粉、米線來賣。
16、被害人曹大全的陳述,證實其與蔣小惠經營切面十多年,面粉每斤進價是1.05或1.06元。賣出去則是每斤1.3至1.5元。去年,王某2、趙某1、林明生、李某3、朱某4、趙家銀、劉永華等人成立了小面協會,也就是重慶匯食糧食制品有限公司,要求把渝中區(qū)做水面的加入他們,如果有不服的,就用暴力威脅等手段使其屈服。以達到壟斷市場的目的。他們將整個渝中區(qū)劃成五個片區(qū),統(tǒng)一管理,還將面房生產面的面刀等工具收了。他們先后多次對經營戶進行威脅、毆打,強行要求加入公司,逼迫大家簽訂不公平協議。
17、被害人王淑堯的陳述,證實2006年11月份其與他人合伙在渝中區(qū)大都會農貿市場租了個攤位,準備把在南坪生產的水面拿來賣。王某2知道后叫人威脅王淑堯不準賣,王淑堯出于害怕就加入匯食公司。
18、被害人張先木的陳述,證實2006年11月底,張先木和姑爺王淑堯在南岸海棠曉月的農貿市場開了一家三峽水面店,加工水面進行銷售。同時到渝中區(qū)大陽溝農貿市場平街122號租了一個攤位,專門銷售自己加工的水面。后來,王某2、趙某1、何某5、王正己他們成立了一個匯食公司,是利用黑社會手段來搞市場壟斷的,抬高水面價格賺錢。趙某1、何某5等人威脅說如果不加入匯食公司,就讓張先木等人的生意做不成。經過他們多次威脅,張先木等人不得不加入匯食公司。
19、證人朱建華的證言,證實其系張先木的妻子,2006年11月23日,朱建華與姑爺等人在南岸海棠曉月的農貿市場開了家三峽水面店,開店不久,在大陽溝設了一個攤點。在趙某1等人給成立匯食公司后,就不準外面的人來插手這個業(yè)務,而且利用黑社會手段來搞市場壟斷的。經過他們多次威脅,朱建華等人以每月得到賠付費2500元的條件加入匯食公司。
20、被害人張銀富的陳述,證實其在渝中區(qū)厚慈街45號經營切面,2006年11月底,林銘生帶著自稱黑社會的人來到張銀富住處,并威脅其不準做面否則砸機器。張銀富等人之前每月可以賺7、8千元,加入公司后賠付金只有每月3000元,雖其不愿加入,但后來趙某1、王某2派人將張銀富毆打后,被迫加入匯食公司。
21、被害人茍金玉的陳述,證實趙某1等人的匯食公司為了壟斷渝中區(qū)的水面市場,不準外區(qū)及沒有加入匯食公司的切面房的面賣。但趙某1等人提出每月賠付3000元的條件讓茍金玉等人加入匯食公司,茍金玉等人受威脅后被迫加入匯食公司。
22、證人彭定明的證言,證實2006年11月,王某2、趙某1、林銘生成立了一個匯食公司,當時王某2,趙某1要彭定明加入匯食公司。當時彭定明沒有同意。后來迫于他們的壓力,又聽說他的手下又黑社會人員打砸面店以及馮明華等人被砍傷的事,才同意把小面加工店以4000元賠付費的條件承包給他們。承包后彭定明拿面必須從王某2那里拿,他們每斤面要賺5角錢,因為原來彭定明生產面成本只有8角錢。
23、證人陽隆明的證言,證實在2006年11月加入匯食公司后,為防止經營戶私自生產水面,公司把生產水面的工具統(tǒng)一收了,把剩余的面粉按市場價收了,并用威脅、毆打等手段針對不加入的人。匯食公司成立一段時間之后就請來李某3當執(zhí)行經理,一旦有人不聽話就被打。厚池街的蔣小惠、西三街的彭定全被打了,當時陽隆明不愿意加入,但不敢不加入,因為李某3、劉某8有黑社會背景。
24、證人趙善平的證言,證實2007年上半年劉某10電話通知趙善平打人。劉忠健跟著社會上一個叫李某3的大哥,多次打砸切面店或送面工的,因為他們在渝中區(qū)搞水面壟斷,這些都是李某3安排的。趙善平之所以去是為賺點“出場費”。后來劉某10給了他500元。
25、證人楊剛群的證言,證實2006年11月1日渝中區(qū)成立了一個匯食公司,王某2、趙某1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壟斷小面市場,提高物價,牟取暴利。他們與經營戶簽訂合同,統(tǒng)一生產、統(tǒng)一銷售、統(tǒng)一價格,每月給楊剛群賠付費5000元,楊剛群則不得自行生產水面,并從公司以高價購進水面并以同樣價格零售。并且王某2說過,如果哪家經營戶的小面店客戶被外來的經營戶奪走了,要立即向公司匯報,公司知道后派李某3他們這幫人去解決,就是由李某3他們帶黑社會去打、砸、砍傷對方。
26、證人桑書利的證言,證實其被林銘生、趙某1等人強迫加入了匯食公司,因為趙某1、王某2等人關系很好,生意做得大,又有錢,有勢力,還認識社會上的人,桑書利不敢得罪他們,雖然每月要少賺錢,只有忍這口氣。而且后來公司來了一個執(zhí)行經理李某3,幫匯食公司管理不聽話的經營戶,如果不聽公司安排就要被他喊社會上的人來打。彭定全就被砸了一次面房,第二次被人用刀砍了,還有桑書利表哥馮明華被人用刀砍了一次。同行王淑堯也因為不聽匯食公司的招呼被人用刀砍了。厚池街的一個做面的經營戶也是因為不聽招呼被人打了,曹大全也被人威脅過幾次。桑書利覺得很害怕這些人,無法無天。
27、證人周先利的證言,證實其在渝中區(qū)四象巷31號附1號1-4開了一家切面店。2006年10月初,林銘生強迫周先利加入公司,并且威脅后果自負。之后他們又多次威脅我,叫我小心黑社會的人。最后只有被迫與他們簽訂了協議。后來李某3當了匯食公司的股東,經理,負責管理不聽話的經營戶,趙某1以前給我說過李某3是渝中區(qū)的黑社會老大。
28、證人黃素中的證言,證實其在渝中區(qū)新民街交警隊旁邊開了一個兄弟面莊,但自從匯食公司成立之后壟斷了渝中區(qū)的切面市場,并強行黃素中與公司簽訂協議,面莊的狀況就不行了。公司的李某3是黑社會的,目的就是專門對付不聽話的經營戶,手下養(yǎng)著一幫子人專門打打殺殺,經營戶們都很怕他。
29、證人付顯偉的證言,證實其在渝中區(qū)解放東路312號做切面生產生意。2006年10月份被林銘生等人強迫加入了匯食公司。加入后雖然公司給付承包費,但與自己生產相比利潤大大降低,而且匯食公司生產的面的質量不好,每斤面的零售價格也由1.3元提高到了1.5元,顧客意見很大。不愿意加入的楊剛群、彭定全等人都被打過、威脅過。
30、證人何光壽的證言,證實其在渝中區(qū)守備街52號開了一個切面房。王某2、趙某1等人成立了匯食公司,目的是壟斷渝中區(qū)水面市場。何光壽被多次威脅,還被社會上的人打過兩次,只有被迫與公司簽訂承包協議,加入后到必須公司去拿面,他們面的質量不好,而且價格也由1.3元提高到了1.5元。
31、證人馬富元的證言,證實其在渝中區(qū)兩路口勝利農貿超市236號做切面生意的,馬富元被迫與匯食公司簽訂了協議,他們每月給付3500元賠付費,并必須到公司拿貨去賣。但匯食公司生產的面的質量很差,客戶反映很大。2007年3、4月份,趙某1等人召集開會,他們介紹李某3是黑社會的人,專門是來管理、監(jiān)督經營戶,不準經營戶從外面進面賣,不準私自生產,也不準其他人拿面到渝中區(qū)來賣。
32、證人朱友全的證言,證實在2007年3月份其到公司領賠付費,趙某1向其介紹李某3是社會上的人,并要求朱友全發(fā)現外區(qū)的人送面進來,就報告給李某3。之后李某3喊社會上的人把那些不聽招呼、不加入公司的經營戶打了,有道門口姓馮的,南坪福利社王淑堯等人都被打了。匯食公司解散之后,李某3經常帶著人去和經營戶談判,要求他們劃分片區(qū)經營,讓這些經營戶聽他的招呼,經營戶都比較怕他。
33、證人劉有池的證言,證實2007年初的時候其到匯食公司領賠付費,趙某1就介紹說李某3管理市場秩序,就是不準外面的人進來賣面,不準公司的人去外面拿面賣,也不準私人生產切面,李某3帶了一批社會上的人,經營戶都害怕他。
34、證人張永勝的證言,證實其在南岸區(qū)雞冠石開了一個米粉加工廠。匯食公司成立時,王某2就叫6、7家米粉經營戶開會,王某2和林銘生住持的,當時還威脅說如果不聽他們的,后果自行負責,就是本人或家人要被打。后來張永勝出于害怕只得與公司簽訂協議。李某3是2007年初加入公司的,是公司請來的黑社會,大家都知道蔣小惠、馮老么、彭定全由于不愿意加入公司被公司喊人打了。
35、證人瞿小倫的證言,證實其在渝中區(qū)石灰市100號生產米線。瞿小倫在被威脅的情況下加入公司。2007年初趙某1向各經營戶介紹李某3負責市場維護。后來才知道李某3是黑社會的,由公司請來對付那些不愿意加入的經營戶,并且李某3還占了公司30%的股份。道門口的馮老么,曹大全不愿加入都被打了,南坪的王淑堯由于送面到渝中區(qū)也被打了,彭定全后來不加入李某3的片區(qū)壟斷也被打了。
36、證人張世萬的證言,證實其在渝中區(qū)厚慈街10號做切面生意。王某2、趙某1等人成立匯食公司搞壟斷,公司李某3是維護市場的,就是不讓外區(qū)的人進來送面亂殺價,讓那些不愿加入的必須加入,李某3他們的職責就是打打殺殺。當時渝中區(qū)守備街的蔣小惠、曹大全不同意加入。結果被公司安排人砸了攤子,西三街的彭定全也因為不愿意被壟斷被公司安排了人手砸了店,砍傷了人。蔣小惠被砸了2、3次之后就被迫加入了公司,馮明華后來就不敢再做生意了。
37、證人張定明的證言,證實其在觀音巖做了十多年小面生意,在2006年10月底得知水面價格將上漲的消息,新隆街的面館老板召開同行會議,開會后大家都決定將小面價格由二兩二元漲到二元五角。
38、匯食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材料、匯食公司公司章程,證實重慶匯食糧食制品銷售有限公司是經依法設立的企業(yè)法人。
39、承包合同及合作協議,證實經營戶同匯食公司簽訂后,不能自行生產切面,不能從外區(qū)送面進入渝中區(qū)進行銷售。
40、入伙協議書,證實2007年3月14日李某3通過匯食公司各股東向其轉讓30%股份的方式加入匯食公司,并負責維護市場秩序。
41、扣押物品清單,證實扣押被告人劉某11作案工具白色羚羊車一輛,扣押被告人李某3作案工具藍色桑塔納一輛及人民幣5000元。
42、農行取款憑證及轉款憑證,證實匯食公司倒閉之后李某3從公司取走人民幣12萬元。
43、財務憑證、費用報銷單,證實李某3以維護費的名義從公司報銷相關費用。
44、出資憑證,證實匯食公司由被告人趙某1、王某2、朱某4、何某5、楊某6、葉某7、林銘生、王正已、趙家銀九人出資成立。
45、收條,證實王某2、趙某1、何某5、楊某6、朱某4、葉某7、王正每月從匯食公司領取賠償金。
46、帳本,證實重慶匯食糧食制品銷售有限公司從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收入達一千多萬元。
47、凍結存款通知書的回執(zhí),證實對匯食公司的農業(yè)銀行帳戶6228480470044175011帳戶中的122203.9元進行凍結,但對其中的1500元無法凍結。
48、凍結存款通知書的回執(zhí),證實對李某3在農業(yè)銀行的帳戶進行凍結,凍結資金為28950.75元。
49、凍結存款通知書的回執(zhí),證實對李某3在工商銀行的帳戶進行凍結,凍結資金為33830.99元。
50、凍結存款通知書的回執(zhí),證實對李某3的建設銀行帳戶進行凍結,凍結資金為2100元。
51、搜查筆錄及作案工具照片,證實從被告人劉某11營業(yè)場所內搜出一布袋,內裝有作案工具砍刀8把。
二、強迫交易事實
(一)2007年2月4日,個體切面經營戶蔣小惠不愿意加入重慶匯食公司,接受其統(tǒng)一經營管理,由趙某1、王某2、林銘生商議后,安排被告人朱某4聯系“大疤哥”,楊某6付給辛苦費,由“大疤哥”指使5、6名男子持木棍在本市渝中區(qū)守備街51號對被害人蔣小惠的切面店進行砸打。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舉示,經庭審質證并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蔣小惠的陳述,證實2007年2月4號凌晨四點多鐘,蔣小惠和他老公、弟弟、楊永興正在車間做面,突然來了五六個二十多歲的崽兒,就動手推面板,把剛做出來的面往地上摔。
2、被害人曹大全的陳述,證實在2007年2月的一天凌晨四點多鐘,開門就來了四個男子,這些人突然亮出兩尺多長的木棍開始砸我的攤位,曹大全就急忙關了機器沖了出去,這些人就跑掉了。
3、證人蔣小全的證言,證實蔣小全在其姐姐蔣小惠開的切面店里做工,在2月4日早上4點多,當時賣面的攤子已經擺出來,有四個男青年走到我們門口邊掀攤子邊喊“出來噻、出來噻”,蔣小全就找了根棒棒追出去,結果他們就跑了。
4、2007年2月5日《重慶晚報》都市現場版報道及相關現場相片,證實蔣小惠切面店被打砸。
5、合作協議,證實被害人蔣小惠被多次打砸后被迫加入匯食公司。
6、被告人趙某1的供述,證實趙某1和朱某4做過經營戶蔣小惠的工作,但沒作通。后來趙某1知道楊某6和朱某4找人去掀了蔣小惠的攤子,朱某4后來到公司來報了2000元的帳。
7、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證實由于蔣小惠堅決不加入公司,朱某4曾從公司拿了2000塊錢走,請社會上的人去把蔣小惠的攤子掀了,以迫使蔣小惠加入公司。
8、被告人朱某4的供述,因為蔣小惠等人一直堅持不肯加入公司,公司價格不好控制,因此,當時總經理林銘生就提出要找人去教訓下她,由朱某4負責聯系砸攤子的人“大疤哥”,楊某6具體談的細節(jié),事后“大疤哥”跟朱某4講已經把攤子砸了,后來楊某6從公司拿了2000元錢給了“大疤哥”他們。后來李某3安排人把蔣小惠的面店又砸過幾次,蔣小惠最后終于加入公司了。
9、被告人楊某6的供述,證實蔣小惠不愿意加入公司。對于這些不加入的,公司是首先找他們談,之后就是安排李某3找人去打了蔣小惠和馮明華。李某3來之前,朱某4就找了“大疤哥”去教訓了蔣小惠,楊某6領了2000元交給“大疤哥”,直到今年4月份蔣小惠才被迫加入。
(二)2007年3月22日,被告人趙某1發(fā)現個體切面店經營戶張銀富將私自生產的切面送到渝中區(qū)得意世界水母巷譚某某的小面館。經趙某1、王某2商議后,讓被告人何某5、楊某6、葉某7對送面者進行指認,由被告人李某3安排人手持伸縮警棍等兇器對送面的張銀富、茍金玉進行毆打。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舉示,經庭審質證并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張銀富的陳述,證實2007年3、4月份的一天早上6點半左右,張銀富和老婆茍金玉用長安貨車送面到較場口得意世界水母巷一面館,來了十幾個年青男子,其中一個對他說趙某1說過不準送面,說完就有幾個人就把張銀富按在地上打,打了十幾分鐘,這些人就走了。后來還被打了二次。
2、被害人茍金玉的陳述,證實2007年3月22日早上6、7點鐘,茍金玉和老公張銀富到較場口得意世界磨房巷3號送小面,十幾個年輕人圍了過來,其中有人說這點不準送,然后他們圍上來就把夫妻打傷。后來因為茍金玉繼續(xù)送面,又被打了2次。
3、被害人茍金玉的病歷,證實其于當天被打傷的事實。
4、被告人趙某1的供述,證實厚慈街一個姓張的和吳老幺在公司成立后,看到公司統(tǒng)一發(fā)價是1.3元每斤,他們就在渝中區(qū)外拿面以1.2元每斤的價格發(fā)售。趙某1、王某2、林銘生就在2006年12月份左右,由林銘生打電話把姓張的約出來見了面,公司每月給他3000元,讓他加入公司,即不要到外區(qū)拿面來賣。他同意了我們的要求并領取賠付金,但他還是到外區(qū)拿面來賣.被趙某1、王某2知道后,就決定找人打了對方3次,都是李某3安排去的,由楊某6去指認地方,王正己開車,打完人后,他還要給打手買水和煙。
5、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證實李某3、小江二人在公司的時候,有次幫趙某1在較場口打了一對送面的夫婦。股東楊某6進行指認,王正己開車送打手到較場口,何某5也參與了的。
6、被告人朱某4的供述,證實公司為了壟斷渝中區(qū)切面市場,在今年3、4月份一天,楊某6、葉某7、王正己等人還帶領李某3安排的打手在較場口打了一個吳老幺的親戚,是個送面的人。
7、被告人何某5的供述,證實較場口109車站附近有一對送面的夫妻,男的是吳老幺,2007年3、4月份,他擅自送面到一個面館,因此趙某1就喊何某5和趙家銀、王正己、葉某7、楊某6去把吳老幺的位置認好,后來他們就把吳老幺打了。
8、被告人楊某6的供述,證實其中趙某1發(fā)現吳老么的妹夫私自到外區(qū)拿面送到較場口去賣,就安排楊某6、王正己、趙家銀去看送到哪里,然后就給李某3他們帶路,由他們去打那個送面的,指了路之后就離開了。
9、被告人葉某7的供述,證實2007年3月的一天,趙某1聽說有人私自送面到較場口,第二天凌晨4點左右葉某7、王正己、楊某6根據趙某1、王某2的安排到較場口得意世界看誰在私自送面,楊某6還打電話和打人者聯系,然后葉某7等人向打人者指認私自送面的經營戶。之后葉某7就聽何某5說已經把送面的打了。
(三)個體切面經營戶蔣小惠在被“大疤哥”等人對面店打砸后,堅持自己生產水面,被告人趙某1多次要求其加入匯食公司未果,2007年4月10日,經趙某1、王某2商議后,由被告人李某3安排被告人劉某10、楊某9、彭某12、劉某11、程某14等人持鋼管、伸縮警棍等兇器對被害人蔣小惠的切面店進行打砸,使其最終接受該公司統(tǒng)一經營管理。在該次打砸行為中,被告人楊某9眼睛受傷,由李某3給付其醫(yī)藥費,后李某3在匯食公司報銷該費用。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舉示,經庭審質證并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蔣小惠的陳述,證實2007年4月10號早上6點左右,一羚羊車下來六七個青年,走到蔣小惠的攤子就動手掀攤子,用警棍斧頭、釘錘往攤子上亂打。蔣小惠弟弟捧了一把燒堿去灑,對方就跑了,跑的時候還把釘錘、斧頭往店里扔。
2、被害人曹大全的陳述,2007年4月的一天凌晨,門市外開來了一輛白色羚羊車,然后下來四五個身高體壯的男子,手中提起斧頭、鐵錘、警棍沖進來打曹大全等人,蔣小惠弟弟就抓了一把燒堿撒出去,對方轉身就跑,在跑時有人還將斧頭和鐵錘朝店內扔。
3、證人蔣小全的證言,證實蔣小全在其姐姐蔣小惠開的切面店里做工,2007年4月的某天早上6點左右,來了幾個男青年拿起警棍砸面板、砸案板,蔣小全姐夫就拿起個竹棍朝先進來的人打,蔣小全灑了把燒堿。對方有人拿釘錘扔到店里。
4、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證實大概是2007年4月份,朱某4又提出來要去砸蔣小惠位于守備街51號的攤子,王某2、趙某1等幾個股東都同意,由李某3安排人,朱某4帶路并指認人。
5、被告人劉某10的供述,證實2007年4月,其在接到李某3通知后,帶領楊某9、劉某11、程某14、郭三于當天早上5點多,由劉某11開白色羚羊車,到達后劉某10指明切面店位置,楊某9、劉某11、程某14、郭三就去砸切面店,他們進去1分鐘就出來了,劉某10看見楊某9捂著眼鏡,后面有人拿鋼釬追他們,后來聽楊某9說有人扔石灰。
6、被告人劉某11的供述,證實2007年4月劉某10打電話說為匯食公司的事去打人,劉某11和劉某10、楊某9、郭三還有兩個人一起來到厚慈街里面,劉某11在五中院一支路停了車等他們,他們提了兩個鐵錘去砸面店,回來后他們說楊某9的眼睛被灑了石灰,有人把釘錘丟在店里了。
7、被告人楊某9的供述,證實2007年4月10日的早上6點左右,劉某10、楊某9、郭三、程某14、彭某12乘坐劉某11的白色羚羊車到了厚慈街一個丁字路口,然后大家去掀一個面攤,但在砸店過程中楊某9眼里被灑了燒堿,后來是李某3給的醫(yī)藥費,還聽程某14說跑的時候還朝店內甩了一把釘錘進去。
8、被告人程某14的供述,證實劉某10、楊某9、郭三、彭某12、劉某11和程某14在厚慈街響水橋拐彎處打砸面店。到了切面店,楊某9把切面店的牌子打翻在地,對方向大家扔面粉,后來程某14把釘錘往店里扔去。
9、被告人彭某12的供述,證實在2007年3、4月份的一天,楊某9給彭某12打電話說第二天要去辦事,第二天5點左右楊某9、強娃子、彭某12等人坐的劉某11的白色羚羊車到的十八梯,大家掀了那家切面店的面攤,用伸縮警棍打,對方也拿了鐵棒和錘子還擊。這次楊某9的眼睛還被石灰灑了,李某3出了醫(yī)藥費,還喊楊某9回家休息,好了再來。
(四)因個體切面經營戶馮明華不愿意接受重慶匯食公司統(tǒng)一經營管理,2007年4月10日,經趙某1、王某2等股東授意,朱某4帶劉某8、彭某12、鄭某13指認平價切面店的位置。次日被告人李某3安排劉某10、楊某9、劉某11、鄭某13、程某14等人持砍刀、伸縮警棍等兇器,在本市渝中區(qū)道門口89號附4號對被害人馮明華的“平價切面店”進行打砸。在該次打砸行為中,被告人鄭某13的鼻梁受傷,被告人劉某11的羚羊車的后擋風玻璃窗被砸壞,李某3為鄭某13支付了醫(yī)藥費和好處費,為劉某11支付了修車費,后李某3在匯食公司報銷該費用。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舉示,經庭審質證并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馮明華的陳述,證實馮明華和陳學斌在渝中區(qū)道門口89號開切面店,當時由趙某1、王某2搞的匯食公司為了壟斷主城區(qū)的小面生意,要強制收購馮明華的切面店,因本人未同意便接到過趙某1的威脅電話。2007年4月11日凌晨5點來鐘,馮明華、陳學斌、李澤秀、劉二在切面店做事情。門外開來一輛車牌號渝B0362X為白色的羚羊車,,從車上下來7個光頭,駕駛員沒下來,這7個光頭都拿著伸縮警棍,進門一句話都不說就拿著警棍追著馮明華等人打。陳學斌用一根鐵棍奮力反抗,他們就上羚羊車跑了,陳學斌追出來后把羚羊車后面的玻璃打爛了。馮明華頭上有兩處傷,分別縫了五針和一針,陳學斌也是頭部受傷,縫了八針,劉二和李澤秀也受過傷。
2、被害人陳學斌的證言,證實陳學斌與馮明華在渝中區(qū)道門口經營一切面店。2007年4月11日凌晨5時許,陳學斌看見店門口開來一輛白色羚羊轎車,當時司機沒下來,從車中沖下來六七個光頭男子沖進店內打人。在場的幾個人都受了傷。
3、證人李澤秀的證言,證實2007年4月11日李澤秀在切面店里工作時,一伙人坐一輛白色的羚羊車來的,沖來了6個崽兒用棍棒打人。
4、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證實何某5跑到公司來說馮明華在道門口附近開了一家切面店。王某2、趙某1、林銘生商量好后,由李某3安排的人去干的,地點是何某5指的。
5、被告人劉某8的供述,證實2007年4月初,趙某1與王某2、李某3商議后,決定對付道門口一家不聽招呼的切面店。朱某4向彭某12、劉某8、鄭某13指認“平價切面店”的位置。本來劉某10說當天凌晨就去把店內生產機器砸了,但那家面店一晚上都沒開門。過了兩三天,劉忠健等人去把店砸了。
6、被告人劉某10的供述,證實其到馮某某平面切面店是小江打的電話,劉某10、彭某12、鄭某13、楊某9、劉某11都去了,劉某10動手砸了切面店的電子稱,鄭某13的鼻子被面店老板打傷了,劉某11車后擋風玻璃被打爛了,后來李某3給鄭某13醫(yī)藥費和好處費,給了劉某11修車費和好處費。后來李某3告訴劉某10去砍那家面店老板,可得5000塊錢。劉某10表示拒絕后,李某3就讓小江去。事后劉某10聽劉某8說砍了對方的人。
7、劉某11的供述,證實2007年4月中旬,在劉某10的通知下,劉某10、楊某9、程某14、郭三在劉某11的串串店見面后,由劉某11開車去了道門口一院旁邊一個生產水面的店,鄭某13、彭某12已經在那里了。大家等到面店開門后都下車砸店,隔了一兩分鐘,他們跑回來時有人在后面追,還用東西砸壞了劉某11車上的后擋風玻璃,鄭某13打電話說他去砸店受了傷。修車的錢是李某3出的。鄭偉的醫(yī)藥費也是李某3出的,因為這些砸店的事情都是李某3安排的,我們都是給他辦事,所以他要拿錢。
8、被告人楊某9的供述,證實2007年4月11日,李某3安排顧勇告訴大家道門口有一家平價面店不聽話。楊某9和劉某10、鄭某13、郭三坐劉某11開的白色羚羊車從南坪趕到現場,而顧勇和另外七八個人打的出租車趕到現場,凌晨5點鐘都一起沖進去,看見里面有四個人正在做面,其中一個是女的,楊某9拿伸縮警棍打了那女的兩下。
9、被告人鄭某13的供述,證實在2007年4月份的一天,華兒得到劉某10的通知,凌晨5點多去的,鄭某13、劉某10、楊某9乘坐劉某11的白色羚羊車,楊某9指了要砸的面店之后大家就全部拿著伸縮警棍砸面店的面柜,掀面,鄭某13手持甩鞭沖在前面,將面店最里面的那個男子的手臂打了。但那個男子拿了鋼桿將鄭某13鼻子打傷。鄭某13在南岸六院治療,李某3還支付了醫(yī)藥費及好處費700元錢。
11、物品照片,證實被害人馮明華切面店被砸壞的物品。
(五)重慶匯食公司5月對外宣布解散后,被告人王某2、何某5繼續(xù)對朝天門一帶的切面經營實行控制,被告人何某5發(fā)現本市南岸區(qū)切面經營戶王淑堯送面到渝中區(qū)朝天門李氏面館,認為搶了朝天門片區(qū)的業(yè)務,何某5在向被告人王某2報告后,指使被告人劉某8邀約他人于2007年6月6日,持棍棒在該面館內對前來送面的張先木進行毆打,并在事后向李某3進行匯報。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舉示,經庭審質證并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王淑堯的陳述,證實在2007年5月份匯食公司解散后,王淑堯又從南坪拿面到朝天門去賣。2007年6月6日,王淑堯侄女婿張先木送面到朝天門朝千路李氏面館也被王某2派的人打了。當時他送面到渝中區(qū)千廝門的李氏面館,頭部和左眼都被打傷。之所以被打是因為王某2要壟斷渝中區(qū)的小面市場,沒有經他們同意去送面就要被打。
2、被害人張先木的陳述,證實在匯食公司解散后,朝天門一帶還是被王某2、何某5繼續(xù)壟斷。2007年6月6日6點多鐘,張先木跟平常一樣從南坪騎摩托車送面到朝千路的面館,剛一送進店里,只見外面沖進來四五個短發(fā)年輕男子,將張先木的摩托車頭盔一取,就用棍棒之類的東西往頭上打。
3、被害人朱建華的陳述,證實其老公在6月6日送面到朝千路李氏面館,被王某2他們的人打了。
4、證人李建國的證言,證實2007年6月份一天早上6點多,為自己送面的張先木在店門口被4個不認識的年青人圍起打。張先木當天是騎的摩托車來送面的。張先木的眼睛被打青了,頭被打流了血。
5、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證實2007年5、6月份,何某5安排劉某8他們在朝天門那邊打過人。事前何某5告訴王某2,王淑堯的侄女婿在往朝天門一面館送面,不聽招呼,他要找人去打他,王某2聽后沒有反對。何某5就直接找的李某3、劉某8去辦這件事。
6、被告人何某5的供述,證實2007年6月份,何某5知道張先木送面到千廝門一面館,就認為搶了他生意。何某5將該情況給王某2匯報后,王某2說如果不聽招呼就動手打他。然后何某5就給劉某8打電話,大約6點多鐘的樣子,何某5看到那個送面的人來了,就指給劉某8等人,他們就去打人。
7、被告人劉某8的供述,證實2007年5月底匯食公司解散后,王某2和何某5繼續(xù)壟斷朝天門片區(qū)。6月初,何某5告知劉某8有外區(qū)經營戶給朝天門一面館送面,而且打了招呼還不聽。第二天劉某8邀約李云飛、肖建華、喻亮、智宏就在朝天門把送面的人打了。劉某8在事后向李某3、王某2打電話進行過匯報。
8、傷情相片,證實被害人張先木被打傷的情況。
9、報案材料,證實被害人張先木被打傷后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六)送面工人張先木被毆打后,切面經營戶王某某繼續(xù)向朝天門某面館銷售水面,2007年6月8日,被告人劉某8、劉某11、彭某12、楊某9、鄭某13等人持刀和警棍,把被害人王淑堯從南岸一農貿市場誘至本市南岸區(qū)羅家壩附近,進行毆打,致使其不敢再向渝中區(qū)送面,劉某8在事后也向李某3進行匯報。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舉示,經庭審質證并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王淑堯的陳述,證實上次張先木被打后仍然繼續(xù)送面到朝天門。2007年6月8日上午11時左右,王淑堯在南岸海棠曉月農貿市場三峽水面店里,一男一女讓王淑堯將面送到羅家壩的館子去。當出租車開到羅家壩,王淑堯一下車,就上來至少4個青年男子用警棍毆打王淑堯的腿部、左上臂,而且還被砍傷。王淑堯認為被打是因為其送面到朝天門去賣,影響了王某2對朝天門、道門口等地的水面壟斷。
2、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證實何某5安排劉某8他們打了送面到渝中區(qū)那個人后,他們還在送,劉某8又到南岸把王淑堯打了。
3、被告人劉某8的供述,證實何某5得知上次被打的人還在送面到朝天門,就讓劉某8等人去南岸海棠曉月農貿市場打切面店老板王淑堯。次日,劉某8安排“華兒”及他的女朋友以買面為由把被害人王淑堯從南岸一農貿市場誘至本市南岸區(qū)羅家壩附近,劉某8、劉某11、彭某12、楊某9、鄭某13等人持刀和警棍,對王淑堯進行毆打,劉某8在事后也向李某3進行過匯報。
4、被告人劉某11的證言,證實2007年6月,劉某8帶劉某11、楊某9、鄭某13、彭某12、華兒等人到了南坪福一農貿市場,華兒和他老婆以買面為由的把老板騙到羅家壩,劉某11、劉某8、鄭偉打了那個老板。
5、被告人楊某9的供述,證實2007年6月8日中午的時候,劉某8說王某2安排大家去教訓一個把面送到朝天門的經營戶,當時一起去的有楊某9、劉某8、華兒及他的女朋友、彭某12、劉某11。華兒的女朋友出面以買面為由把這個人騙到羅家壩,大家就沖了上去,楊某9拿伸縮警棍打了這個人的額頭。
6、被告人彭某12的供述,證實彭某12、楊某9、劉某11、華兒等人到了南坪福利社的一個農貿市場,將賣面的騙到羅家壩,彭某12、風兒用的砍刀,楊某9、鄭某13用的甩鞭打了賣面的人。
7、被告人鄭某13的供述,證實2007年6月上旬的一天,凌晨5點多鄭某13、劉某11、楊某9、彭某12、華兒及他的女朋友到了南岸一切面店,將那個人騙出來后,彭某12就用砍刀將那個人的大腿砍了,鄭某13和楊某9用甩鞭毆打那個人。打他是因為他將面送到朝天門二碼頭一家李氏面莊,上面安排我們去打他。
8、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彭某12在10張照片中辨認出王淑堯就是被打的人。
9、指認現場筆錄,證實王淑堯在羅家壩被打。
10、傷情相片,證實被害人王淑堯被打傷的情況。
(七)2007年7月9日,重慶匯食公司解散后,被告人李某3準備把厚磁街片區(qū)的切面經營統(tǒng)一起來,但切面經營戶彭定全自行生產水面,不愿從李某3處購進水面,由被告人李某3安排被告人劉某8、劉某11、彭某12、鄭某13、楊某9等人在本市渝中區(qū)望龍門西街23號對被害人彭定全的切面店進行打砸。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舉示,經庭審質證并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彭定全的陳述,證實其在渝中區(qū)望龍門西四街23號生產水面,李某3在匯食公司解散后開始自行生產水面,他叫劉某8帶了十幾個平頭到每家經營戶打招呼,要必須到他們那里拿面。2007年7月9日早上6點半,來了十幾個平頭拿著砍刀,走到店內就開始砸店里的東西和機器,還把彭定全老婆腰桿砸傷。
2、證人張開榮的證言,證實其在彭定全的切面店打工,2007年6月底的一天,李某3帶來了二十幾個社會上的崽兒圍住面店,對其中一人叫彭定全的說到李某3的廠買面,不然小心點。彭定全還是繼續(xù)生產,不然就無法維持生計了。
3、證人王祖剛的證言,證實其在西四街24號做野生菌生意,彭定全面店在王祖剛店旁邊。7月初的一天凌晨5、6點鐘,王祖剛看見5、6個青年拿刀、棒朝彭定全的攤位走去,直接就把面攤掀了,其中一個拿起板凳朝老板娘砸去,砸完后就大搖大擺地朝儲奇門方向走了。
4、證人袁淑輝的證言,證實其在彭定全旁邊攤位做生意,并在2007年7月看到彭定全被砸攤,被砍傷。
5、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證實2007年7月份,當時朱某4、張世萬想出面把下半城8家切面店攏到一起來搞片區(qū)壟斷,但以彭定全為首的幾家都不同意,朱某4、張世萬沒有辦法,就讓李某3來承包張世萬的廠。當時李某3接過張世萬的面廠后彭定全還是堅決不同意到李某3處買面,李某3就自己安排人去把彭定全打了,是李某3與王某2打電話時親自說的。
6、被告人朱某4的供述,證實公司宣布解散后,王某2想讓朱某4與張世萬一起把下半城8家切面店小范圍壟斷,但當時與經營戶達不成協議,李某3就從張世萬手里接過切面店,領著手下通知各經營戶到他店去拿面,彭定全沒去拿,結果沒過多久彭定全的攤子就被砸了。
7、被告人劉某8的供述,證實2007年7月初李某3從張世萬手中接過切面店自己做,他帶劉某8等人去讓彭定全到他店里來拿面,但彭定全堅持自己生產水面。因此李某3就安排劉某8、彭某12、鄭某13、楊某9、劉某11、風兒、強娃子和另外幾個人到西三街砸了彭的切面店。
8、被告人劉某11的供述,證實李某3在厚慈街的面店開業(yè)后,李某3要求經營戶在他廠里拿面。過了幾天后,劉某10給劉某11打電話叫早點睡好開車,劉某11就明白又是去打人。第二天劉某11載著彭某12、華兒、楊某9、風兒、張娃子等人來到西三街和劉某8見了面,鄭某13騎的摩托。劉某8電話請示李某3后就帶人砸店。
9、被告人彭某12的供述,證實2007年7月上旬,劉某11開車搭乘趙偉、程某14、強娃子、風兒、楊某9,彭某12騎摩托搭乘鄭某13到西三街,當時劉某11和劉某8在車上等,其他人一起去砸了一家切面店。
10、被告人鄭某13的供述,證實2007年7月初,鄭某13、劉某11、風兒、強娃子、楊某9在西三街砸了一個切面店,掀翻面板之后就走了,意思是警告一下,叫他們配合。
11、被告人楊某9的供述,證實2007年下半年,劉某8說西三街有個做面的很犟。李某3說要去教訓一下。然后楊某9和強娃子、彭某12、周萍坐的劉某11開的車,鄭某13騎的摩托,劉某8單獨打的出租車。等到對方一開門就沖了進去,開始打對方,持續(xù)了幾分鐘后就走了。
(八)切面經營戶彭定全被打砸后,仍然自行生產水面。同月9月5日,在被告人李某3的安排下,由被告人劉某11、彭某12、鄭某13、楊某9再次對該切面店進行打砸,并將被害人彭定全砍傷。后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彭某某的傷情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舉示,經庭審質證并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彭定全的陳述,證實在2007年9月5日凌晨5點多,有十幾個年青人提著砍刀沖入切面店,其中有四個將彭定全圍住,第一刀砍在背上,又被砍到頭部和腰部,直至彭定全跑到西三街保安處。
2、證人張開榮的證言,證實其在彭定全的切面店打工,2007年9月5日凌晨5點多,張開榮和彭定全兩個人在店內生產時,十幾個人沖進店內砍傷彭定全。
3、證人王祖剛的證言,證實其在西四街24號做野生菌生意,彭定全面店在王祖剛店旁邊。2007年9月上旬,也是凌晨5、6點鐘的樣子,幾個青年又朝彭定全攤位走去,他們沖上去舉刀就砍,攤子也被砸了,彭定全被砍了一刀,他被砍后朝西三街農貿市場方向跑,沒跑幾步,又被追上被砍了幾刀。
4、被告人朱某4的供述,證實2007年9月份彭定全人被砍了,可能是李某3要再次教訓彭定全。
5、劉某11的供述,證實在2007年9月劉某10又給劉某11打電話說要去打上次那家西三街的面店,劉某11把周平、華兒、張娃子、風兒、彭某12接到上次面店處,他們從車上提了三把砍刀,進去后一兩分鐘就出來了。
6、被告人彭某12的供述,證實2007年9月左右,彭某12、劉某11、強娃子、程某14、楊某9、鄭某13等去砸了西三街上次被打的那家切面店。
7、被告人鄭某13的供述,證實2007年9月上旬,鄭某13、劉某11、風兒、彭某12、周平、強娃子、楊某9、劉某8帶砍刀和鋼管到西三街砸了一個切面店,對方是三個男的,我們砸了切面店,其中一個朝店外跑,風兒就追了上去把那人背砍了。
8、被害人彭定全的病歷材料,證實其當天被砍傷的事實。
9、傷情鑒定結論書,證實被害人彭定全其損傷為頭、胸、腰背部處等皮膚裂傷,經治療現傷已愈合,留有多處疤痕,最長7cm,累計長13.5cm,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另查明,2007年11月23日,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決定對以趙某1、王某2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立案偵查。2007年10月15日,劉某8在江北區(qū)電測村被捉獲。同月16日,被告人李某3、劉某11、劉某10、楊某9、程某14在渝北區(qū)被捉獲。被告人王某2、何某5在朝天門被捉獲。同月30日,被告人朱某4在渝中區(qū)被捉獲。11月1日,被告人趙某1在江北區(qū)被捉獲。同月16日,被告人彭某12、鄭某13在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被捉獲。12月6日,被告人楊某6在渝中區(qū)長江一路被捉獲。2008年7月18日,葉某7在巴南區(qū)被捉獲。
被告人劉某10于1994年因犯搶劫罪被沙坪壩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被告人楊某9于2004年10月29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重慶市永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八個月,2007年2月7日刑滿釋放。被告人劉某8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06年1月6日被重慶市南岸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07年2月26日刑滿釋放。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舉示,經庭審質證并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立案決定書、捉獲經過證實,各被告人被捉獲歸案的時間。
本院認為
2、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劉忠健、劉某8、楊某9的前科及處罰情況,被告人劉某8、楊某9系累犯的事實。
此外,查明被告人趙某1還有如下盜竊事實:
2005年8月至2006年10月期間,被告人趙某1伙同瞿小倫、劉波等人,采取撥慢電表的方式,在渝中區(qū)石灰市100號切面加工廠內,盜竊城區(qū)供電局價值人民幣48101.81元的電量。
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期間,被告人趙某1伙同劉波等人,采取撥慢電表的方式,在渝中區(qū)石灰市100號切面加工廠內,盜竊城區(qū)供電局價值人民幣4363.16元的電量。
2007年6、7月期間,被告人趙某1準備將米線廠轉讓給瞿小倫等人經營,因瞿小倫嫌電費太高,被告人趙某1便告知瞿小倫可以偷電,并以盜電為由將劉波介紹給瞿小倫等人認識,后瞿小倫、朱曉伶、賀軍、謝勇在劉波的幫助下,采取分兩次撥慢電表的方式,在渝中區(qū)南紀門米線加工廠內,盜竊城區(qū)供電局價值人民幣21723.49元的電量。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舉示,經庭審質證并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趙某1的供述,證實趙某1在渝中區(qū)石灰市100號做水面加工生意,后來瞿小倫也到渝中區(qū)石灰市100號來做米線加工生意,共用一個廠房。有次瞿小倫就說電費太高,能否想辦法把電費降下來。之后趙某1找到電力局的張建中幫忙,張建中介紹劉波給趙某1和瞿小倫認識,由劉波負責幫趙某1、瞿小倫偷電。2004年7月至2006年11月劉波就負責偷電,瞿小倫每月給他500元,趙某1出250元。
2006年11月成立匯食公司后,匯食公司就把瞿小倫的米線廠收了,瞿小倫就沒有偷電了。劉波還是繼續(xù)幫趙某1的工廠偷電。
匯食公司在倒閉后趙某1想讓朱曉伶承包十八梯綜合大樓米線加工廠,朱曉伶因覺電費太高不愿,趙某1就說介紹劉波幫助他們偷電,后趙某1將劉波帶到了朱曉伶的加工廠讓他們談偷電的事情,其他的事趙某1就沒管了。
2、證人張建中的證言,證實趙某1提出他切面店電費很高,叫張建中幫忙偷電。張建中將劉波介紹給了趙某1,當時和趙某1在一起做切面的還有瞿小倫,后劉波幫他們一起偷電。趙某1他們每月給劉波500元。一直到趙某1搞匯食公司被抓,劉波都一直在幫趙某1偷電。
2007年趙某1的舅子朱曉伶在渝中區(qū)花街子做生產米線的生意,趙某1給張建中說門市用電太高。張建中、趙某1就帶劉波到了朱曉伶的門市,后來劉波將朱曉伶的電表換成了機械表以便偷電,在2007年6月的一天張建中在朱曉伶那里幫劉波收了3000元好處費。
3、證人朱曉伶的證言,證實2007年5月在趙某1經營的匯食公司倒閉之前,趙某1叫朱曉伶將米線生意承包下來。但朱嫌電費高不同意,趙便提出說可以找人偷電。2007年5月6日朱曉伶、瞿小倫、謝勇、賀軍共同出資經營該廠,其余股東都同意偷電。在6月初趙某1將供電局的劉波帶到廠里,由劉波負責撥小我們加工廠電表上的用電數,我們每月給劉波3000元錢。之后在6月25日我們交電費只有5916元,7月中旬由張建中從廠里拿走了3000元,7月份的電費只有1777.8元,后來引起了供電局的懷疑就沒有偷電了。
4、證人瞿小倫的證言,證實2004年大約7月份,其在渝中區(qū)石灰市100號做米線加工,趙某1做切面,兩個廠共用一個電表,戶主都是趙某1。當時瞿小倫對趙某1說電費很高,趙就說找人偷電,然后他就找到了電力局的張哥,張哥就介紹了劉波給我們,由劉波每月把電表數撥小,每個月少交1000多元電費,然后瞿小倫與趙某1每月就給劉波500元的好處費,都是在劉波每月來撥表的時候瞿小倫拿錢給他。
5、證人謝勇的證言,證實匯食公司倒閉后,朱曉伶、瞿小倫、謝勇、賀軍四人分別出資承包了原來屬于匯食公司的米線生產加工廠。朱曉伶提出偷電,但是要給找來的電力局的熟人每月3000元,大家表示同意。共計偷電兩次,給予好處費6000元,都是以招待費的名義做賬。由于6、7月份的用電量反常,電力局查后就沒有偷電了。
6、證人汪高潮的證言,證實其在渝中區(qū)城區(qū)供電局反竊電組工作,朱曉伶等人開了一家米線加工廠。2007年7月11日根據我局營銷管理系統(tǒng)反映出用戶朱曉伶在6月和7月的電量分別是8950度和2690度,非常異常。根據我們測算,該用戶在6、7月份共偷電32058度,竊電金額為21190元。
7、證人廖順萍的證言,證實朱曉伶是其丈夫,他和賀軍、謝勇等人合伙開了米線加工廠。在2007年6月份米線廠交的電費是5900多元,7月份是1700多元,其中這兩個月還做了各3000元招待費的帳目,具體是什么招待費就不清楚了。米線加工廠一般正常情況每月的電費是9000到18000元不等,6、7月份電費明顯偏少,現在想來應該是偷了電的。
8、重慶市電力公司城區(qū)供電局的報案材料,證實其報案情況。
9、繳費讀數表,證實被告人趙某1從2002年1月至2008年9月的每月電量及所交電費。
10、情況說明,證實取趙某1、瞿小倫在2005年7月之前的6個月的平均電量,作為2005年7月至2006年11月正常月份用電量,減去竊電后實交電量的差額作為趙某1、瞿小倫所盜電量,即6784KWH/月;因2006年11月瞿小倫搬離該地,所以取趙某1在2007年11月之后的6個月的平均電量,作為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的正常月份用電量,減去竊電后實交電量的差額作為趙某1所盜電量,即2031KWH/月。
針對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綜合評述如下:
關于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出各被告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
1、趙某1、王某2主要負責匯食公司的正常生產和銷售,吸收李某3等人進入公司,決定對不愿加入者進行打砸,趙、王決定著該組織的發(fā)展方向,為組織領導者;小股東即朱某4、何某5、楊某6、葉某7,他們負責水面生產銷售,在所在片區(qū)發(fā)現私自產面者或送面者后,將情況告之大股東,大股東決定打砸后,由小股東對面店或經營戶進行指認,李某3通過劉某8、劉某10安排其他手下進行打砸。朱某4、何某5、楊某6、葉某7、李某3、劉某8、劉某10積極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為骨干成員;楊某9、劉某11、程某14、彭某12、鄭某13受李某3等人指派實施打砸行為,為其他參與者。該組織人數較多,結構分明,雖無成文組織紀律,但在維護所謂的“市場秩序”上各成員有約定俗成的的作用和規(guī)矩。
2、從2007年3月李某3等人加入匯食公司,該組織結構初步形成,到2007年5月底公司解散,此期間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存續(xù)時間。匯食公司注冊資金為二十萬,帳面上反映出獲取一千多萬的營業(yè)額。其中李某3、小江、劉某8除每月在公司固定領取1000元的工資外,李某3、小江以協調費、業(yè)務費的名義報銷打砸費用和維護費用,高達16萬多元,其中包括公司在解散時,李某3一次性從公司取走12萬辛苦費。匯食公司成立后通過非法壟斷市場,獲取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具備一定經濟實力,并用于組織的發(fā)展。
3、匯食公司為壟斷其市場,通過股東的指使,安排他人有組織的多次實施強迫交易的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匯食公司通過打砸面店,對經營戶介紹李某3是黑社會,形成對部分面店經營者的心理強制,出于害怕而加入匯食公司。該組織迫使他人高價從匯食公司購進水面,為壟斷切面行業(yè)打砸他人,為非作惡,欺壓群眾。
4、有多名切面經營戶的證言證實在經營時受趙某1、王某2、李某3的威脅或者打砸,從而被迫加入公司或者不敢送面到渝中區(qū)。有公司會計劉天方及小面店老板張某某等人證言證實,匯食公司將水面價格上漲,因此小面價格相應上漲。說明匯食公司漲價之始,是小面漲價的重要因素,影響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趙某1等人無相關部門授權,通過暴力、威脅的手段將渝中區(qū)四十多家切面經營戶全部納入公司管理,渝中區(qū)的切面統(tǒng)一由該公司生產、并以指定的價格銷售,不準經營戶私自產面,不準外區(qū)送面者進入,已完成對渝中區(qū)切面行業(yè)的全面壟斷。
綜上,趙某1等人的犯罪組織,完全具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所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的四個特征,故各被告人、辯護人提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辯解、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趙某1辯護人提出趙某1在公訴機關指控其第一、二筆盜竊行為中屬于從犯,未參與第三筆盜竊,且認為盜竊數額計算過高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趙某1在第一、二筆盜竊行為中積極聯系張建中、劉波等人為其盜竊電力,且從中獲益,并非從犯,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趙某1為促使瞿小倫等人承包匯食公司的米線廠,主動提出幫瞿小倫等人盜電,以減少成本。后趙某1明知他人盜電,而將劉波介紹給瞿小倫等人,直接促成實施該筆犯罪行為,因此被告人趙某1亦應對瞿小倫等人盜竊電力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趙某1的辯護律師提交趙某1的電力繳費單,證實其2006年7月前趙某1電費繳納為0.611元每度,后經計算總計盜竊電力價值74206.46元,故對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王某2辯護人提出其不構成強迫交易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王某2、趙某1等人,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脅的手段迫使渝中區(qū)的切面經營戶停止自行生產水面,在匯食公司以高價購入水面,并以公司指定價格銷售,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李某3辯稱其與打砸行為無關的辯解。經查,有被告人王某2、趙某1、何某5、朱某4等股東的供述證實匯食公司為打砸經營戶,以無償轉讓股份的方式吸收李某3等人加入,且李某3也為公司實施打砸行為;有被告人劉某8、劉某10、楊某9、劉某11等打人者的供述,證實其所施的行為均系李某3不直接出面而安排指揮,同時有多名被害人的陳述與上述證據相互印證,故被告人李某3的辯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朱某4、何某5、楊某6、葉某7及各辯護人提出四被告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中作用小,應屬其他參與者的辯稱和辯護意見。經查,雖然被告人朱某4、何某5、楊某6、葉某7為公司小股東,公司事情主要由趙某1、王某2決定。但是四人均同意無償出讓股份以吸收李某3等人進入公司,明知對他人將實施打砸仍積極報告或者進行指認,通過公司對切面行業(yè)的非法壟斷獲取利益,系積極參加黑社會性組織,非其他參加者,故各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辯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朱某4、何某5、楊某6、葉某7及各辯護人提出四被告人在強迫交易罪中作用小,系從犯的辯稱和辯護意見。經查,雖然被告人朱某4、何某5、楊某6、葉某7參與強迫交易行為次數少,亦未直接實施打砸行為。但是四人均系匯食公司股東,積極報告或者指認不守公司規(guī)矩的經營戶,能從強迫交易行為中獲取利益,不宜區(qū)分主從,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根據其各自參與打砸的次數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
關于被告人朱某4、楊某6辯稱對被害人蔣某某的切面店僅有一次打砸的問題。經查,目前“大疤哥”及打人者并未在案,除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外,僅有被告人的供述證實他人對蔣小惠的切面店進行過一次打砸,但無相關證據證實進行了兩次打砸的事實,故對被告人朱某4、楊某6的辯解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劉某11、鄭某13、劉某10、彭某12、程某14、楊某9辯稱均未參與2007年3月22日毆打被害人張某某、茍某某的行為。經查,雖被告人趙某1、王某2、何某5、楊某6、葉某7的供述只能證實案發(fā)當天李某3安排人手毆打被害人張某某、茍某某的事實,無法證實上述被告人參與了該次行為,亦無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對被告人劉某11、鄭某13、劉某10、彭某12、程某14、楊某9的辯解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彭某12辯稱并未參與2007年4月11日對平價切面店的打砸的問題。經查,此事實僅有同案犯劉某10的供述予以證實,無被告人彭某12的供述或得到其他證據支撐,雖然被告人彭某12參與了對平價切面店的指認,但并未參與次日的打砸行為,故對被告人彭某12的辯解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程某14辯稱并未參與2007年7月9日對彭定全經營切面店的打砸的問題。經查,此事實僅有同案犯彭某12的供述予以證實,無被告人程某14的供述或得到其他證據支撐,故對被告人程某14的辯解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劉某8辯稱并未參與2007年9月5日對彭定全經營切面店的打砸的問題。經查,此事實僅有同案犯鄭某13的供述予以證實,無被告人劉某8的供述或得到其他證據支撐,故對被告人劉某8的辯解予以采納。
關于各被告人辯稱均未參加2007年4月19日砍傷被害人張維乾的事實。僅有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證實當天馮明華店被砸,張維乾受輕傷,但各被告人均未供認過指揮、參與該次打砸,亦得不到其他證據的印證,故對各被告人的辯解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通過多次的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逐步形成了以趙某1、王某2為組織者、領導者,李某3、朱某4、何某5、楊某6、葉某7、劉某8、劉某10為骨干,楊某9、劉某11、彭某12、鄭某13、程某14為成員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骨干成員基本穩(wěn)定,并具有大多數人明知的規(guī)矩;各股東出資后成立匯食公司,并通過強迫渝中區(qū)切面經營者以高價到公司購進水面的方式,獲取一千多萬的經濟利益,并對參與打砸的人員發(fā)放好處費、補貼醫(yī)藥費等費用,以支持組織發(fā)展;該組織通過多次對切面經營戶的打砸、對經營戶實施威脅等手段,非法壟斷切面市場的經營秩序,欺壓群眾;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該組織對渝中區(qū)整個切面市場造成惡劣影響,在渝中區(qū)切面行業(yè)中,已形成非法壟斷,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該組織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所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應當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予以處罰;被告人趙某1、王某2等十四名被告人,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迫渝中區(qū)的多名切面經營戶停止自行生產水面,并在匯食公司以高價格購入水面,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趙某1伙同他人,盜竊國家電力,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盜竊罪。
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趙某1、王某2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系組織、領導者,應當以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李某3、朱某4、何某5、楊某6、葉某7、劉某8、劉某10、楊某9、劉某11、彭某12、鄭某13、程某14均系該組織成員,按照各自指揮、參加的罪行處罰。被告人劉某8、楊某9在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另外,被害人馮明華、陳學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后撤回。被害人彭定全、茍金玉、王淑堯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后,被告人王某2的親屬代其與彭定全、茍金玉、王淑堯達成調解,并當庭支付賠償三被害人的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及相關直接損失共計14600元。
被告人趙某1于2007年3月至5月底任匯食公司法人。其與王某2、林銘生商議成立匯食公司,共同出面與渝中區(qū)各切面經營戶簽訂承包協議,通過語言威脅和安排他人進行打砸的方式,有組織的壟斷渝中區(qū)切面經營市場,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趙某1伙同他人,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脅的手段,4次對切面經營戶進行打砸,迫使切面經營戶停止自行生產水面,并以匯食公司規(guī)定的價格和方式進行購銷,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趙某1伙同他人盜竊國家電力7萬多元,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盜竊電,所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王某2在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期間任匯食公司法人,其與趙某1、林銘生商議成立匯食公司,共同出面與渝中區(qū)各切面經營戶簽訂承包協議,通過語言威脅和安排他人進行打砸的方式,有組織的壟斷渝中區(qū)切面經營市場,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王某2伙同他人,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脅的手段,6次對切面經營戶進行打砸,迫使切面經營戶停止自行生產水面,并以匯食公司規(guī)定的價格和方式進行購銷,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所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李某3以占干股的方式代表李春、小江于3月加入匯食公司,其用發(fā)放工資、好處費的方式籠絡手下,在股東告知其有經營戶不愿加入匯食公司或者私自送面進入渝中區(qū),便安排手下實施打砸行為,有組織的壟斷渝中區(qū)切面經營市場,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李某3通過劉某8、劉忠健安排手下,7次對切面經營戶進行打砸,迫使切面經營戶停止自行生產水面,并以匯食公司規(guī)定的價格和方式進行購銷,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所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朱某4作為匯食公司股東,積極參與以語言威脅和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加入匯食公司的行為,壟斷渝中區(qū)切面經營市場,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朱某4通過聯系大疤哥參與1次對切面經營戶進行的打砸,迫使切面經營戶停止自行生產水面,并以匯食公司規(guī)定的價格和方式進行購銷,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所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何某5系股東之一,積極參與以語言威脅和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加入匯食公司的行為,壟斷渝中區(qū)切面經營市場,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3次為他人實施打砸而指認私自送面者,迫使切面經營戶停止自行生產水面,并以匯食公司規(guī)定的價格和方式進行購銷,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所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楊某6作為股東之一,積極參與以語言威脅和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加入匯食公司,壟斷渝中區(qū)切面經營市場,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2次為他人實施打砸而指認私自送面者或者支付“打砸勞務費”,迫使切面經營戶停止自行生產水面,并以匯食公司規(guī)定的價格和方式進行購銷,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所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葉某7作為公司股東兼任財務總監(jiān),亦負責學田灣片區(qū)的生產經營,以語言威脅和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加入匯食公司,壟斷渝中區(qū)切面經營市場,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1次為他人實施打砸而指認私自送面者,迫使切面經營戶停止自行生產水面,并以匯食公司規(guī)定的價格和方式進行購銷,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劉某8系李某3跟班,在匯食公司每月固定領取工資1000元,明知匯食公司運作模式和目的,接受李某3指派后安排人手實砸打砸行為。以語言威脅和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加入匯食公司,壟斷渝中區(qū)切面經營市場,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劉某8為迫使切面經營戶停止自行生產水面,并以匯食公司規(guī)定的價格和方式進行購銷,3次實施打砸行為,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所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劉某10根據李春的指派跟隨李某3,多次為李某3傳達指令,將李某3給付的辛苦費分發(fā)給小弟。以語言威脅和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加入匯食公司,壟斷渝中區(qū)切面經營市場,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為迫使切面經營戶停止自行生產水面,并以匯食公司規(guī)定的價格和方式進行購銷,2次實施打砸行為,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所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楊某9受他人指派,參與以語言威脅和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加入匯食公司的行為,壟斷渝中區(qū)切面經營市場,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為迫使切面經營戶停止自行生產水面,并以匯食公司規(guī)定的價格和方式進行購銷,5次實施打砸行為,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所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劉某11受他人指派,參與以語言威脅和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加入匯食公司的行為,壟斷渝中區(qū)切面經營市場,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為迫使切面經營戶停止自行生產水面,并以匯食公司規(guī)定的價格和方式進行購銷,5次參與打砸行為,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所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鄭某13受他人指派,參與以語言威脅和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加入匯食公司,壟斷渝中區(qū)切面經營市場,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為迫使切面經營戶停止自行生產水面,并以匯食公司規(guī)定的價格和方式進行購銷,4次實施打砸行為,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所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彭某12受他人指派,參與以語言威脅和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加入匯食公司的行為,壟斷渝中區(qū)切面經營市場,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為迫使切面經營戶停止自行生產水面,并以匯食公司規(guī)定的價格和方式進行購銷,4次實施打砸行為,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所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程某14受他人指派,參與以語言威脅和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加入匯食公司的行為,壟斷渝中區(qū)切面經營市場,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為迫使切面經營戶停止自行生產水面,并以匯食公司規(guī)定的價格和方式進行購銷,2次實施打砸行為,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所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趙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2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
四、被告人朱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11年10月29日止)
五、被告人何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2011年10月15日止)
六、被告人楊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6日起至2011年12月5日止)
七、被告人葉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12年7月17日止)
八、被告人劉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5日起至2012年10月14日止)
九、被告人劉某10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2012年4月15日止)
十、被告人楊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2011年4月15日止)
十一、被告人劉某1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2010年10月15日止)
十二、被告人鄭某1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6日起至2010年11月15日止)
十三、被告人彭某1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6日起至2010年11月15日止)
十四、被告人程某1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2010年10月15日止)
十五、對被告人趙某1、王某2、李某3等十四名被告人的非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
上述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喬梁
人民陪審員周淑嬡
人民陪審員江福美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夏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