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2015)房刑初字第78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9-07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房檢公訴刑訴(2015)5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鐵×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艾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鐵×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鐵×于2014年7月起經(jīng)營電玩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于2014年10月19日對該電玩城進行檢查,當場起獲捕魚機12臺,當場查獲參與捕魚機賭博人員8人,起獲人民幣245807元及相關物品。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治安支隊鑒定,涉案捕魚機12臺,均認定為具有賭博功能電子游戲設施設備。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被告人鐵×供述,證人?!?、劉×、符×、?!?、陳×、祁×證言,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到案經(jīng)過,身份證明,移送物品清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鐵×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處罰。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鐵×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鐵×有自首情節(jié),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jù)被告人鐵×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鐵×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繳納)。
二、收繳在案人民幣二十四萬五千八百零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刷卡服務器一個、捕魚機十二臺(暫存于公安機關)、黑色電腦主機一臺、聯(lián)想微型計算機一臺、讀卡器一個、白色卡片一張、電影票五十一張、小條二百張、代幣卡二百一十張、游戲幣四百五十個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全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