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北刑少初字第30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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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jīng)過
北安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北檢公訴刑訴(2015)1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犯強奸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因涉及個人隱私),北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吳艷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鐘××及其辯護人張之敏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北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11日0時30分許,被告人鐘××和孫某某,女,17歲,在歌廳唱完歌后,鐘××稱自己開完房間送孫某某回家,二人在北安市東方賓館開了311房間,進入房間后鐘××欲與孫某某發(fā)生性行為,孫某某反抗,二人發(fā)生撕扯。為逃脫,孫某某謊稱上廁所時從賓館3樓衛(wèi)生間跳下,造成孫某某腰部損傷,強奸未果。經(jīng)法醫(yī)鑒定:孫某某腰部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經(jīng)偵查,被告人鐘××于2015年8月11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北安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鐘××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行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鐘××犯罪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系犯罪未遂,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同時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jù):1.書證北安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值班記錄、被告人鐘××戶籍證明、孫某某住院診斷及住院病歷、手機通話詳單、到案經(jīng)過等;2.證人陳××、王×、孫××、張××的證言;3.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鐘××的供述和辯解;5.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鑒定意見書;6.北安市東方賓館案發(fā)現(xiàn)場照片。并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鐘××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確定刑罰期限。
被告人鐘××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辯護意見:1.被告人鐘××不構成強奸罪;2.被告人自愿認罪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0時30分許,被告人鐘××和孫某某,女,17歲,在歌廳唱完歌后,鐘××稱自己開完房間送孫某某回家,二人在北安市東方賓館開了311房間,進入房間后鐘××欲與孫某某發(fā)生性行為,孫某某反抗,二人發(fā)生撕扯。為逃脫,孫某某謊稱上廁所時從賓館3樓衛(wèi)生間跳下,造成孫某某腰部損傷,強奸未果。經(jīng)法醫(yī)鑒定:孫某某腰部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經(jīng)偵查,被告人鐘××于2015年8月11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雙方當事人已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北安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值班記錄、被告人鐘××戶籍證明、孫某某住院診斷及住院病歷、手機通話詳單、到案經(jīng)過等;
2.證人陳××、王×、孫××、張××的證言;
3.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鐘××的供述和辯解;
5.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鑒定意見書;
6.北安市東方賓館案發(fā)現(xiàn)場照片。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行為,其行為構成強奸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議適用法律的意見客觀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自愿認罪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意見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強奸罪的辯護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鐘××強奸犯罪系未遂,對其可減輕處罰;且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鐘××自愿認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故依法對被告人鐘××從寬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鐘××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萬玲
人民陪審員施艷
人民陪審員何鳳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馮忠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