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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強迫賣淫等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9-01   閱讀:

審理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08)江刑初字第5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迫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08-03-11

審理經(jīng)過

江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江檢刑訴(2008)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姜某、姜某1、廖某、占某、周某、羅某、姜某2犯強迫賣淫罪,被告人曹某、張某犯介紹和容留、介紹賣淫罪,被告人柴某犯強奸罪,被告人姜某2犯盜竊罪,于200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江山市人民檢察院另以江檢刑訴(2008)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盜竊罪,于2008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決定與本案合并審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2月26日、2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建平、代理檢察員嚴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劉惠獻、被告人姜某及其指定辯護人蔡洪星、被告人姜某1及其辯護人王清生、被告人廖某、占某、周某、被告人羅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嚴榮慶、被告人姜某2及其辯護人徐俊華、被告人曹某、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1、2007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姜某1及其女朋友毛慧蘋在被告人王某和被告人羅某入住的樂心小賓館玩時,姜某1接到其網(wǎng)友姜秋云的電話稱其與朋友盧夢萍一同來江山,姜某1答應到江山市汽車南站去接。接電后,姜某1和王某、羅某說這兩個女的真隨便,也不是很熟,說來就來了,不如把她們帶去賣淫,王某同意并答應一起去接。之后在該旅館內(nèi)姜某1、王某遇到被告人姜某、姜某2、柴某等人,姜某得知姜某1、王某想將盧夢萍與姜秋云帶去賣淫后,也答應去接。當天中午,姜某1、王某、羅某、姜某等人在汽車南站接到了盧夢萍與姜秋云,姜某1到羅某處拿了100元錢支付了車錢。之后眾人回到樂心小賓館306號房間。途中姜某1對王某講要其與羅某將女的帶去賣淫,至于如何去做,他是不管的,王某說好的。當天晚上,盧夢萍、姜秋云和王某、羅某一起住在樂心小賓館306房間內(nèi)。當夜11時許,被告人姜某來到306房間內(nèi)玩。期間,王某覺得盧夢萍和姜秋云很“老格”,要教訓一下兩個女的,但是又不知該怎么做,就問姜某該如何教女的,姜某講當時同住在樂心小賓館202號房間的周某會教女的。于是王某就叫羅某找來周某。周某得知王某等人是想將盧夢萍和姜秋云帶去賣淫后,開始想好好同女的講話,但盧夢萍和姜秋云沒有理會他,周某叫盧夢萍走到其面前,盧夢萍不聽反而往門外走,周某便用手抓住盧夢萍的胳膊將盧夢萍甩在床上,還打了盧夢萍一個耳光,并大聲呵斥盧夢萍要她去“上班”(指賣淫),盧夢萍心里很害怕只得說同意。周某又叫姜秋云去上班,因姜秋云回答時的態(tài)度不好,周某認為其很“拽”,就打了她兩個耳光,姜秋云被打哭了,周某又責問其是否愿去賣淫,姜秋云也答應了。后被告人周某叫王某等人將兩人看牢后便離開了。當天深夜,姜某明知姜秋云被周某打過后不敢反抗,便將其他人支走,留下姜秋云在306房間內(nèi),強行與姜秋云發(fā)生了性關系。隨后王某同樣在明知盧夢萍被周某打過后不敢反抗的情況下,支開眾人,與盧夢萍在房間內(nèi)發(fā)生了性關系。后眾人回到房間聊天,盧夢萍與姜秋云則先睡上床。當姜某和王某問其他人要不要與女的發(fā)生性關系時,被告人柴某稱自己是處男,也想的,姜某、王某等人就叫柴某去同女的發(fā)生性關系。于是柴某在明知姜秋云已被打過并被姜某強行發(fā)生過性關系后爬進姜秋云蓋的被子里,之后強行將姜秋云的褲子脫光,后用其陰莖插姜秋云的陰道,但因不懂方法,并未插入。柴某插了一會因龜頭疼痛便停止了。之后其余人開始休息,羅某、姜某2、柴某輪流守護盧夢萍和姜秋云。2007年9月21日上午姜某離開眾人。9月21日中午,姜某1來到王某等人入住的房間,得知姜秋云和盧夢萍兩人被打后已同意去賣淫且王某、姜某等人強行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姜秋云私下悄悄對姜某1講其想回家,姜某1怕由王某帶著賣淫出事情,于是對王某講想將女的帶走,可王某認為姜秋云和盧夢萍已經(jīng)被打過,而且發(fā)生了性關系,當時被帶回家會出事情,堅決不讓姜某1將女的帶走。姜某1見王某死活不讓其將女的帶走,又因怕強行帶走女的會使其與王某等人感情不和,于是姜某1對王某說要他自己負責自己的行為。當日傍晚,被告人廖某來到樂心小賓館玩,當其在202房間時,看到羅某等人,便對他們稱是做帶女的賣淫事情的,并問他們是否有女的可以帶著上班。羅某便對廖某講在306房間內(nèi)有姜秋云和盧夢萍兩個女的,廖某聽后就來到306房間,當其見到盧夢萍后,認為樣子比較好看,于是就決定想從王某等人處將盧夢萍帶走,帶著賣淫。廖某當著王某、姜某1等人面吹噓自己是怎么帶女的賣淫,如何厲害,如何的賺錢等,這些話使姜某1等人深信不疑。因為王某等人并不知道如何帶女的上班,姜某1便主動要求廖某帶兩個女的去賣淫,幫助王某等人。廖某將盧夢萍帶到外面,問其王某等人是如何教她們的,盧夢萍說王某等人是用打的,廖某便說教女的怎么能用打的,要用哄的這樣的話來增加盧夢萍對其好感,之后還帶盧夢萍等人到外面吃了晚飯。到了晚上,王某因姜秋云不老實,便打了姜秋云一巴掌,并以言語相威脅,迫使姜秋云不敢逃跑,只能任其擺布。到9月22日中午,廖某和姜某1等人又來到了王某等人的房間,聊了會天后,樂心小賓館的老板娘因王某等人房租到期,便要王某等人退房,王某等人因沒有錢交房租就退了房間,之后一行人在江山市區(qū)閑逛,期間姜某2、柴某離開了眾人。9月22日下午,廖某將姜某1、王某、羅某、盧夢萍、姜秋云等人帶至江山市區(qū)交通賓館的美容廳內(nèi),之后廖某同美容廳的老板被告人曹某講要將盧夢萍放在其美容廳里賣淫,曹某同意并答應有生意便會聯(lián)系廖某的,之后曹某將廖某等人安排在了交通賓館401房間,后換房至404。眾人在房間內(nèi)聊天玩,廖某對王某講怕盧夢萍、姜秋云還不答應去賣淫,要求王某再講講,王某稱其會搞定的。于是王某便問盧夢萍和姜秋云兩人是否愿意去賣淫,盧夢萍和姜秋云還是不愿意。之后王某便分別將兩個女的分開單獨帶到房間外面教訓,以言語威脅盧夢萍與姜秋云去賣淫,但盧夢萍與姜秋云還是不愿意去賣淫。于是姜某1便單獨將盧夢萍帶到外面,以答應次日帶她們走為由讓盧夢萍答應了去賣淫,之后姜秋云見盧夢萍答應去賣淫便也同意了去賣淫,姜某1在玩了會后就離開了。當日下午,被告人占某聯(lián)系到廖某,并來到了交通賓館,廖某等人要求占某將姜秋云帶去賣淫,占某同意了,后來廖某還叫王某和羅某跟著占某,由占某負責該兩人的食宿等問題。當天晚上,廖某與占某等人便將盧夢萍與姜秋云兩人分開,廖某帶著盧夢萍待在交通賓館的房間等待賣淫,占某則帶著姜秋云待在南益旅館的房間等待賣淫。

2007年9月23日凌晨,曹某接到江山市區(qū)交通賓館一個房間客人的電話,要一價格為100元的敲大背(發(fā)生性關系)服務,于是曹某便聯(lián)系廖某,由廖某將女的帶到其美容廳,后由曹某將女的帶至嫖客房間,盧夢萍向一個30歲左右的男子賣淫,得到嫖資100元,曹某從中收取了30元作為介紹費用,廖某則得到70元嫖資,均已被揮霍。9月23日中午11點多,曹某接到入住在江山市區(qū)景江商務酒店一個房間客人的電話,對方直接講叫一個小姐服務。于是曹某又聯(lián)系廖某,之后廖某帶盧夢萍及曹某三人前往市區(qū)景江商務酒店。三人在酒店門口處,曹某對盧夢萍說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后向?qū)Ψ揭?00元錢,之后曹某、廖某在樓下看住,盧夢萍便獨自一人到酒店房間里向一個男子賣淫,得到嫖資200元。

2007年9月22日晚上,占某將姜秋云帶到市區(qū)南益旅館,同旅館老板娘被告人張某講好將姜秋云帶在其旅館上班(指賣淫),張某同意有生意就聯(lián)系占某讓姜秋云去賣淫,并說好將姜秋云賣淫得到的錢以張某占四、占某占六的方式分錢。張某將占某和姜秋云安排在其旅館的301房間,在房間里占某用不聽話就要打人,打人就要見血等言語威脅姜秋云。深夜,占某為了使姜秋云更聽話,便想同姜秋云發(fā)生性關系,但姜秋云不同意,占某就言語威嚇姜秋云,姜秋云被占某威脅后被迫與占某發(fā)生了性關系。到9月23日凌晨4點多鐘,占某再次用言語威脅姜秋云,并同其再次發(fā)生了性關系。2007年9月23日早上,一個男子來到張某的旅館,問有無賣淫女的,張某便告訴其有的,而且同他講好要50元一次。對方答應后,張某將男子安排在其旅館304房間,之后聯(lián)系占某,占某便將姜秋云帶給張某。張某將姜秋云帶進了304房間,姜秋云就與男子發(fā)生了性關系。張某在外做雜事等著,當姜秋云賣淫好后,張某從男子處得到50元嫖資,其中占某分得30元。9月23日晚上7點多鐘,又有一個男子來到張某旅館,說要找賣淫女發(fā)生性關系,張某以同樣的方式將嫖客安排在201房間,后又聯(lián)系占某將姜秋云帶到201房間,姜秋云同男子發(fā)生了性關系。張某得到嫖資50元,并未分給占某。

2、被告人姜某2因沒有錢用,想偷東西換錢用,于2007年9月17日中午和9月19日夜分別伙同柴某、姜某(二人另案處理)兩次竄至江山市職教中心,通過秘密竊取的手段共從職教中心的噴水池內(nèi)竊得銅制的噴泉嘴15.5公斤,價值人民幣496元,銷贓后將贓款揮霍。2007年9月22日晚上,被告人姜某2伙同柴某、姜昌勇(已另案處理)在江山市賀村紅塔超市門口,發(fā)現(xiàn)事主徐忠泉的一輛白色綠源電動自行車停放在那里充電,無人看守,柴某利用一把螺絲刀(后被丟棄)將車鎖撬掉,接線發(fā)動盜走車子。后銷贓得200元,贓款被三人揮霍。該車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2100元,已發(fā)還原主。被告人姜某2總盜竊價值為2596元人民幣。

3、2007年6--7月份,被告人周某與周浩、毛強益(另案處理)經(jīng)“阿東”(具體身份不詳)教唆,于7月的一天夜里攜帶三合板刀和鋼鋸等工具一起到江山化工廠內(nèi),盜割了堆放在江山化工廠合成氨廠鐵棚內(nèi)的電纜20多米(12段),盜得后由周某叫來其舅舅吳維國的出租車(牌照為浙HD1814),用浙HD1814出租車將偷得的電纜線運到新塘邊鎮(zhèn)毛家倉村一廢棄的碉堡內(nèi),三人將電纜線的絕緣橡膠燒掉,又叫出租車將燒出來的細銅線運到衢州毛強益表哥的廢品店銷贓,因毛強益表嫂徐洪芽不敢收,三人又叫吳維國將兩袋燒出來的銅線拉回江山,最后由吳維國出面將兩袋銅線以每公斤36元的價格銷給毛維才,得贓款1600元人民幣。經(jīng)江山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被盜竊電纜線價值人民幣2544元。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王某、姜某、姜某1、廖某、占某、周某、羅某、姜某2構成強迫賣淫罪,其中占某強奸后迫使賣淫,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張某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被告人曹某構成介紹賣淫罪;被告人王某違背婦女意志,使用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被告人姜某、柴某違背婦女意志,使用脅迫手段,在同一時間段內(nèi)輪流奸污同一婦女,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柴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姜某2另犯有盜竊罪。被告人姜某1、姜某、羅某、姜某2、柴某在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姜某1、姜某、柴某犯罪以后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姜某1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屬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姜某1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shù)罪并罰?,F(xiàn)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王某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基本事實無異議,但起訴書指控的姜某1說要把受害人帶回家,我不讓,其實不是說帶回家,而是要帶到杭州去。被告人現(xiàn)在非常后悔,希望從輕處理。

辯護人劉惠獻辯護認為,一、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構成強奸罪的罪名不成立。理由:姜秋云與姜某1系網(wǎng)友,二被害人就兩性關系很隨便,在案發(fā)前均有過性行為,對性關系持無所謂態(tài)度;安排住宿時,被害人欣然同意和羅某等人同住,足以說明被害人與王某等人是自愿發(fā)生性關系的;發(fā)生性關系時,王某沒有對盧夢萍采取強迫手段,盧夢萍也未表現(xiàn)出反抗,反而表現(xiàn)出一定的配合。綜上事實,王某和盧夢萍發(fā)生了性關系,但沒有被迫的情況,因為1.發(fā)生性關系時,沒有其他的目擊證人,而只有間接證據(jù);2.被害人陳述中也無王某強奸的事實;3.盧夢萍在筆錄中有含糊不清的話,不能認定王某對她實施強奸,被害人的行為亦證明其對性行為持放任的態(tài)度。另周某打盧夢萍與王某和盧夢萍發(fā)生性關系相隔的時間較長,不能認定盧夢萍被打是王某與盧夢萍發(fā)生性關系的前提,根據(jù)疑罪從無的原則,被告人王某強奸罪不成立。二、被告人王某構成強迫賣淫罪,但從各被告人所起的作用來看,在預備階段,姜某1所起的作用比較大;在脅迫階段,姜某提議請人來教,得到姜某1的同意后,讓周某過來教;在賣淫活動的實施階段,如果沒有廖某的加入,犯罪活動可能即已中止,廖某反客為主,帶被害人及王某、羅某等人到交通賓館,王某對被害人的勸說沒有取得成功,后在姜某1的勸說下,被害人同意去賣淫,此后占某、廖某安排被害人賣淫活動與王某沒有關系,作用最大的是廖某、占某、其次是姜某1,王某的作用比較輕微。故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其所起的作用不大,請求量刑時給予綜合考慮。

被告人姜某辯稱,公訴機關指控我強奸和輪奸不成立,我和姜秋云發(fā)生關系時并沒有強迫她,她是自愿的;我和柴某沒有在同一時間實施強奸行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實沒有異議?,F(xiàn)很慚愧,對自己所犯的罪行很后悔,因自己的法律意識淺薄,對不起受害人,希望給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

指定辯護人蔡洪星辯護認為,一、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姜某犯強迫賣淫罪沒有異議,但其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屬于從犯,其輔助作用,理由為:被告人姜某不是起意者,行為上也只是接受害人,沒有強迫被害人賣淫的行為發(fā)生,事發(fā)后于9月21日上午即離開江山,沒有參與強迫賣淫的過程,且未得到任何利益。二、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姜某構成強奸罪的證據(jù)不足,被告人姜某不構成強奸罪。被告人沒有強迫的行為,不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姜某提出與姜秋云發(fā)生性關系,姜秋云開始不同意,在姜某答應帶其離開時,姜秋云同意了,并自己脫下另一半褲子,被告人與姜秋云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并未違背其意志。另外,受害人從衢州到江山和不相識的人在一起,表現(xiàn)出對性關系的隨意性,從認識到發(fā)生性關系,有一定的時間接觸,可以說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三、對于輪奸,被告人與姜秋云發(fā)生性關系時沒有和柴某商量過,二被告人沒有共同的故意,且柴某和姜秋云發(fā)生性關系不在同一時間段,而是在被告人姜某實施后過了較長時間,柴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是犯罪未遂。兩個行為是互相獨立的。輪奸應以實際實施為既遂標準。即使強奸罪名成立也不構成輪奸。四、被告人姜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1.被告人姜某系未成年人,2.被告人姜某系從犯,3.被告人姜某在案發(fā)后,有自首情節(jié),4.被告人姜某系初犯,悔罪態(tài)度較好。綜上,請求給予減輕處罰。

被告人姜某1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基本沒有異議。但指控我預謀有異議,我是隨便說的,開玩笑說要帶女的去賣淫,另外指控我主動要求廖某帶去賣淫不實,我沒有主動要求廖某帶去賣淫,廖某吹說帶女的放飛機(詐騙)很厲害,不是帶去賣淫。我不是主犯,沒有起到主犯的作用。由于我的法律意識淡薄,給被害人造成很大的傷害,希望能從輕處理。

辯護人王清生辯護認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強迫賣淫罪沒有異議。但被告人姜某1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1.被告人姜某1系未成年人;2.被告人姜某1有自首情節(jié)和立功表現(xiàn);3、被告人姜某1犯罪情節(jié)較輕,依法可免除處罰;4.被告人姜某1有犯罪中止的情節(jié),被告人帶姜秋云向公安機關投案,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5.被告人姜某1雖然構成犯罪,但其沒有實際參與強迫賣淫的行為,其系從犯,并非主犯;6.庭審中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綜上,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被告人廖某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姜秋云的事情我并不清楚,我只與曹某帶盧夢萍去賣淫,沒有帶姜秋云去賣淫。

被告人占某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被告人周某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被告人羅某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由于法律意識淺薄走上犯罪道路,現(xiàn)在很后悔,希望給予從輕處罰。

指定辯護人嚴榮慶辯護認為,一、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二、被告人有以下從輕減輕情節(jié):1.被告人羅某系從犯,其主觀惡性較輕,所起的作用較小,在整個過程中沒有任何威脅和暴力行為,而僅實施了部分看護工作,在其他人和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時,羅某有理性的自控能力;2.被告人羅某系未成年人,又系初犯,是衢州中專休學在家的在讀學生,請求給予其再教育的機會;3、被告人羅某的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綜上建議對被告人羅某免于刑事處罰或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法定代理人羅位良辯護認為,羅某是因為肝功能不好,辦理的休學手續(xù)。家庭對他的教育也是比較嚴格的,請求從輕處理。

被告人姜某2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由于我的法律意識淡薄,希望能得到受害人的原諒,給予從輕處罰。

辯護人徐俊華辯護認為,一、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被告人姜某2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1.被告人姜某2系未成年人;2.本案是共同犯罪,應結合被告人所處的地位,區(qū)分主從犯,姜某2系強迫賣淫罪、盜竊罪的從犯,在強迫賣淫的整個過程中僅實施看守的行為,應認定為從犯。被告人姜某2就強迫賣淫罪有自首情節(jié)請予核實。二、被告人姜某2有酌定從輕情節(jié):1.被告人姜某2一貫表現(xiàn)良好,2.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主觀惡性較小。三、對被告人姜某2適用緩刑具備相應的幫教條件。四、本案的發(fā)生有不良思潮泛濫等一定的社會因素。綜上,被告人姜某2系未成年人,其尚未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本著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F(xiàn)在很后悔,希望能從輕處理。

被告人曹某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被告人柴某辯稱,公訴機關指控我構成輪奸罪不能成立,因為當天和她發(fā)生性關系前,我問過姜秋云的,我說讓我玩一下,她說等到晚上再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實沒有異議?,F(xiàn)在很后悔,希望從輕處罰。

辯護人王曉辯護認為,一、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證據(jù)不足。理由為:強奸罪是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該案柴某沒有采取暴力脅迫手段,被害人姜秋云在發(fā)生性關系過程中沒有任何反抗的表現(xiàn),其并無性的貞潔觀念。根據(jù)疑罪從無的原則,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柴某犯強奸罪證據(jù)不足。二、即使構成強奸罪,也不能構成輪奸。輪奸是共同犯罪,姜某與姜秋云發(fā)生性關系柴某并非明知,事前沒有通謀,柴某產(chǎn)生犯意是在姜某和姜秋云發(fā)生性關系后二小時,柴某和姜某在事中也無合意,輪奸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既遂、未遂的情形,因此不能認定為輪奸。三、在柴某成立強奸罪的前提下,其有以下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或免于刑事處罰的情節(jié):1.被告人柴某系未遂其系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2.被告人柴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系初犯;3.被告人柴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4.被告人柴某沒有任何暴力、脅迫、欺騙行為,被害人無任何反抗;四、從犯罪原因考察,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生理上的需求,其系未成年人,主觀控制能力相對較差。綜上,根據(jù)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應以挽救教育為主,建議對其免于刑事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一、被告人強迫賣淫、強奸、容留、介紹賣淫等犯罪事實。

2007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姜某1及其女朋友毛慧蘋在被告人王某和被告人羅某入住的樂心小賓館玩時,姜某1接到其網(wǎng)友姜秋云的電話稱其與朋友盧夢萍一同來江山,姜某1便答應到江山市汽車南站去接。接完電話后,姜某1和王某、羅某說這兩個女的真隨便,也不是很熟,說來就來了,不如把她們帶去賣淫,王某同意并答應一起去接。之后在樂心小賓館內(nèi),姜某1、王某遇到了被告人姜某、姜某2、柴某等人,姜某得知了姜某1、王某想將盧夢萍與姜秋云帶去賣淫后,也答應去接。當天中午,姜某1、王某、羅某、姜某等人在江山市汽車南站接到了盧夢萍與姜秋云,姜某1到羅某處拿了100元錢支付了車錢。之后眾人回到樂心小賓館306號房間。途中姜某1對王某講要其與羅某將女的帶去賣淫,至于如何去做,他是不管的,王某說好的。2007年9月20日晚上,盧夢萍、姜秋云和王某、羅某一起住在樂心小賓館306房間內(nèi)。當夜11時許,被告人姜某來到306房間內(nèi)玩。期間,王某覺得盧夢萍和姜秋云很“老格”,要教訓一下兩個女的,但是又不知該怎么做,就問姜某該如何教女的,姜某講當時同住在樂心小賓館202號房間的周某會教女的,于是王某就叫羅某找來周某。周某得知王某等人是想將盧夢萍和姜秋云帶去賣淫后,開始想好好同女的講話,但盧夢萍和姜秋云沒有理會他,周某叫盧夢萍走到其面前,盧夢萍不聽反而往門外走,周某便用手抓住盧夢萍的胳膊將盧夢萍甩在床上,還打了盧夢萍一個耳光,并大聲呵斥盧夢萍要她去“上班”(指賣淫),盧夢萍心里害怕只得說同意。周某又叫姜秋云去上班,因姜秋云回答時的態(tài)度不好,周某認為其很“拽”,就打其兩個耳光,姜秋云被打得哭了起來,周某又責問其是否愿意去賣淫,姜秋云也答應了。后被告人周某叫王某等人將兩人看牢后便離開了。當天深夜,姜某明知姜秋云被周某打過后不敢反抗,便將其他人支走,留下姜秋云在306房間內(nèi),強行與姜秋云發(fā)生了性關系。隨后王某同樣在明知盧夢萍被周某打過后不敢反抗的情況下,支開了眾人,與盧夢萍在306房間內(nèi)發(fā)生了性關系。后眾人回到房間聊天,盧夢萍與姜秋云則先睡上床。當姜某和王某問其他人要不要與女的發(fā)生性關系時,被告人柴某稱自己是處男,也想同女的發(fā)生性關系,姜某、王某等人就叫柴某去同女的發(fā)生性關系,于是柴某爬進姜秋云蓋的被子里,之后強行將姜秋云的褲子脫光,后用其陰莖插姜秋云的陰道,但因不懂方法,并未插入,柴某插了一會因龜頭疼痛便停止了。之后其余人開始休息,羅某、姜某2、柴某輪流看守盧夢萍和姜秋云,不讓兩人亂走動,亂講話。2007年9月21日上午,姜某離開眾人。9月21日中午,姜某1來到王某等人入住的房間,得知被害人姜秋云和盧夢萍兩人被打后已同意去賣淫且王某、姜某等人強行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姜秋云私下悄悄對姜某1講其想回家,姜某1怕由王某帶著賣淫出事情,于是對王某講想將女的帶走,可王某認為姜秋云和盧夢萍已經(jīng)被打過,而且發(fā)生了性關系,當時被帶回家會出事情,堅決不讓姜某1將女的帶走。姜某1見王某死活不讓其將女的帶走,又因怕強行帶走女的會使其與王某等人感情不和,于是姜某1對王某說要他自己負責自己的行為。當日傍晚,被告人廖某來到樂心小賓館玩,當其到202房間,看到羅某等人時,便對他們稱是做帶女的賣淫事情的,并問他們是否有女的可以帶著上班。羅某便對廖某講在306房間內(nèi)有姜秋云和盧夢萍兩個女的,廖某聽后就來到306房間,當其見到盧夢萍后,認為樣子比較好看,于是就決定想從王某等人處將盧夢萍帶走,帶著賣淫。廖某當著王某、姜某1等人面吹噓自己是怎么帶女的賣淫,如何厲害,如何的賺錢等,這些話使姜某1等人深信不疑。因王某等人并不知道如何帶女的上班,姜某1便讓廖某帶兩個女的去賣淫,幫助王某等人。廖某將盧夢萍帶到外面,問其王某等人是如何教她們的,盧夢萍說王某等人是用打的,廖某便說教女的怎么能用打的,要用哄的這樣的話來增加盧夢萍對其好感,之后還帶盧夢萍等人到外面吃了晚飯。到了晚上,王某因姜秋云不老實,便打了姜秋云一巴掌,并以言語相威脅,迫使姜秋云不敢逃跑。到9月22日中午,廖某和姜某1等人又來到了王某等人的房間,聊了會天后,樂心小賓館的老板娘因王某等人房租到期,便要王某等人退房,王某等人因無錢交房租就退了房間,之后一行人在江山市區(qū)閑逛,期間姜某2、柴某離開了眾人。9月22日下午,廖某將姜某1、王某、羅某、盧夢萍、姜秋云等人帶至江山市區(qū)交通賓館的美容廳內(nèi),之后廖某同美容廳的老板被告人曹某講要將盧夢萍放在其美容廳里賣淫,曹某同意,并答應有生意便會聯(lián)系廖某的,之后曹某將廖某等人安排在了交通賓館401房間,后換房至404房間。眾人在房間內(nèi)聊天玩,廖某對王某講怕盧夢萍、姜秋云還不答應去賣淫,要求王某再講講,王某稱其會搞定的。于是王某便問盧夢萍和姜秋云兩人是否愿意去賣淫,盧夢萍和姜秋云還是不愿意。之后王某便分別將兩人分開單獨帶到房間外面教訓,以言語威脅盧夢萍與姜秋云去賣淫,但盧夢萍與姜秋云還是不愿意去賣淫。于是姜某1便單獨將盧夢萍帶到外面,以答應次日帶她們走為由讓盧夢萍答應去賣淫,之后姜秋云見盧夢萍答應去賣淫便也同意去賣淫,姜某1在玩了會后就離開了。當日下午,被告人占某聯(lián)系到廖某,并來到交通賓館,廖某等人要求占某將姜秋云帶去賣淫,占某同意了,后來廖某還叫王某和羅某跟著占某,由占某負責該兩人的食宿等。當天晚上,廖某與占某等人便將盧夢萍與姜秋云兩人分開,廖某帶著盧夢萍待在交通賓館的房間等待賣淫,占某則帶著姜秋云待在南益旅館的房間等待賣淫,王某和羅某便自行離去。

2007年9月23日凌晨,曹某接到交通賓館的一個房間客人的電話,要一價格為100元的敲大背(發(fā)生性關系)服務,于是曹某便聯(lián)系了廖某,由廖某將盧夢萍帶到其美容廳,后由曹某將其帶至嫖客的房間,盧夢萍向一個30歲左右的男子賣淫,得到嫖資100元,曹某從中收取了30元作為介紹費用,廖某則得到70元嫖資,均已被揮霍。9月23日中午11點多,曹某接到入住在江山市區(qū)景江商務酒店的一個房間客人的電話,對方直接講叫一個小姐服務。于是曹某又聯(lián)系了廖某,之后廖某帶盧夢萍及曹某三人前往景江商務酒店。三人到酒店門口處,曹某對盧夢萍說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后向?qū)Ψ揭?00元錢,之后曹某、廖某在樓下看住,盧夢萍便獨自一人到酒店房間里向一個男子賣淫,得到嫖資200元。

2007年9月22日晚上,占某將姜秋云帶到市區(qū)南益旅館,同旅館老板娘被告人張某講好將姜秋云帶在其旅館上班(指賣淫),張某同意有生意就聯(lián)系占某讓姜秋云去賣淫,兩人還說好將姜秋云賣淫得到的錢以張某占四、占某占六的方式分錢。張某將占某和姜秋云安排在其旅館的301房間,在房間里占某用不聽話就要打人,打人就要見血等言語威脅姜秋云使其害怕,迫使其賣淫。深夜,占某為了使姜秋云更聽話,便想同姜秋云發(fā)生性關系,但姜秋云不同意,占某就言語威嚇姜秋云,姜秋云被占某威脅后被迫與占某在301房間發(fā)生了性關系。到9月23日凌晨4點多鐘,占某再次用言語威脅姜秋云,并同其再次在301房間發(fā)生了性關系。2007年9月23日早上,一個男子來到張某的旅館,問有無賣淫女的,張某便告訴其有的,而且同他講好要50元一次。對方答應后,張某將男子安排在其旅館的304房間,之后聯(lián)系占某,占某便將姜秋云帶給張某。張某將姜秋云帶進了304房間,姜秋云就與男子發(fā)生了性關系。張某在外做雜事等著,當姜秋云賣淫好后,張某從男子處得到50元嫖資,其中占某分得30元,嫖資被兩人揮霍。9月23日晚7點多鐘,又有一個男子來到張某旅館,說要找賣淫女發(fā)生性關系,張某以同樣的方式將嫖客安排在了201房間,后聯(lián)系占某將姜秋云帶到201房間,姜秋云同男子發(fā)生了性關系。張某得到嫖資50元,并未分給占某。

案發(fā)后,被告人姜某1、姜某、柴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

二、被告人姜某2盜竊犯罪事實:被告人姜某2因沒有錢用,想偷東西換錢用,于2007年9月17日中午和9月19日夜分別伙同柴某、姜某(二人另案處理)兩次竄至江山市職教中心,通過秘密竊取的手段共從職教中心的噴水池內(nèi)竊得銅制的噴泉嘴15.5公斤,價值人民幣496元,銷贓后將贓款揮霍。2007年9月22日晚上,被告人姜某2伙同柴某、姜昌勇(已另案處理)在江山市賀村紅塔超市門口,盜得徐忠泉的一輛白色綠源電動自行車,后銷贓得200元,贓款被三人揮霍。該車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2100元,已發(fā)還原主。被告人姜某2總盜竊價值為人民幣2596元。

三、被告人周某盜竊犯罪事實:2007年6--7月份,被告人周某與周浩、毛強益(另案處理)在江西省廣豐縣城玩時談起想偷東西,在場的一個叫“阿東”朋友(江山人,在廣豐縣城做事,具體身份不清)即告訴周浩等三人,稱在江山化工廠內(nèi)有電纜線,且平時無人看管,現(xiàn)市場上的銅很貴,可去偷些電纜來賣。周浩、周某、毛強益在“阿東”的教唆下,于7月的一天夜里即一起到江山化工廠內(nèi)踩點,踩點后三人于第二天夜里攜帶三合板刀和鋼鋸等工具又趕到江山化工廠,盜割了堆放在江山化工廠合成氨廠鐵棚內(nèi)的電纜20多米(12段),后三人將偷割來的電纜繞在手上翻圍墻逃離現(xiàn)場,三人將偷得的電纜轉移到市區(qū)去碗窯的公路邊后由周某叫來其舅舅吳維國的出租車(牌照為浙HD1814),并用浙HD1814出租車將偷得的電纜線運到新塘邊鎮(zhèn)毛家倉村一廢棄的碉堡內(nèi),接著三人將電纜線的絕緣橡膠燒掉,燒好后周浩到毛家倉村越輝副食品店買來二只編織袋將燒出來的細銅線裝起來,之后三人又叫出租車將燒出來的細銅線運到衢州毛強益表哥的廢品店銷贓,因毛強益表嫂徐洪芽不敢收,三人又叫吳維國將兩袋燒出來的銅線拉回江山,最后由吳維國出面將兩袋銅線以每公斤36元的價格銷給毛維才,得贓款人民幣1600元。經(jīng)江山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被盜竊電纜線價值人民幣2544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姜某、姜某1、廖某、占某、周某、羅某、姜某2、曹某、張某、柴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供認不諱。并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江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案件說明、南益旅館住宿登記表、交通旅館住宿登記表、樂心小旅館住宿登記表、徐忠泉失竊電動車的購車發(fā)票及保修卡、鄭香月提供的廢品收購登記表、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2006)江刑初字第258號刑事判決書、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戶籍證明、電纜線購銷計劃單復印件,電纜線長度推算經(jīng)過書。2、證人毛慧蘋、鄭赟的證言,證明曹某在交通賓館登記住宿的情況;證人毛蘭妹的證言,證明2007年9月20日左右有7-8名小青年入住在樂心小賓館;證人戚民的證言,證明2007年9月20日職教中心的噴泉嘴被盜;證人徐忠泉的證言,證明2007年9月22日晚其電動車被盜的事實;證人鄭香月的證言,證明2007年9月17日中午收購噴泉嘴的事實;證人姜壽海的證言,證明有二名年輕人出售電動車的事實;證人姜元清的證言,證明姜某1自首的情況;證人周雪仙的證言,證明柴某平時的表現(xiàn);證人嚴渭民、楊水蘭的證言,證明姜某的出生時間;證人嚴菊媛、姜濟信的證言,證明姜某的出生時間及姜某自首情況;證人姜昌勇的證言,證明當時盜竊電動車及銷贓的情況;證人張建華的證言,證明失竊電線的情況;證人吳維國的證言,證明出售電線的情況;證人毛維才的證言,證明其收購銅線的情況;證人姜冬梅的證言,證明被告人周某等人到其處購買編織袋的情況;證人王武的證言,證明周某與其他二人藏匿電纜線及剝線情況;證人徐洪芽的證言,證明其未收購電纜線的事實;證人周浩、毛強益的證言,證明周某與其共同實施盜竊的事實。3、被害人盧夢萍、姜秋云的陳述,證明其二人到江山后被被告人王某等人強迫去賣淫及被迫發(fā)生性關系的事實。4、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姜某2、周某參與盜竊所盜竊財物的價值。5、姜某2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明參與盜竊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現(xiàn)場勘驗檢查記錄及現(xiàn)場照片,證明強迫賣淫犯罪現(xiàn)場的情況。6、被告人王某、姜某、姜某1、廖某、占某、周某、羅某、姜某2、張某、曹某、柴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姜某、姜某1、羅某、姜某2、柴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識淡薄,盲目追求哥們義氣,且父母管教缺失。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姜某、姜某1、廖某、占某、周某、羅某、姜某2采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賣淫,其中占某強奸后迫使賣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以強迫賣淫罪予以懲處。在上述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姜某、姜某1、廖某、占某、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從重處罰;羅某、姜某2系從犯,可以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提供場所容納、收留他人賣淫,并采取牽線搭橋的居間介紹手段促使他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被告人曹某采取牽線搭橋的居間介紹手段促使他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構成介紹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姜某違背婦女意志,使用脅迫手段分別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柴某違背婦女意志,使用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強奸罪,柴某在實施強奸行為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上述被告人強奸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姜某、柴某構成輪奸的指控,本院認為,輪奸,是指兩名以上男子出于共同強奸的故意,在同一時間或者相繼的時間內(nèi),輪流奸污同一婦女的行為。被告人姜某、柴某雖在同一時間段內(nèi)實施強奸行為,但被告人姜某、柴某事前通謀對同一婦女實施強奸的共同主觀故意,證據(jù)不足,且被告人柴某強奸未遂,沒有強奸得逞的,不構成輪奸,故對該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相應抗辯主張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周某、姜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方法,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予以懲處并予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姜某1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又犯新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姜某1、姜某、羅某、姜某2、柴某在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姜某1、姜某、柴某犯罪以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姜某1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屬立功表現(xiàn),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符合上述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余抗辯主張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按照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綜合本案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二、被告人占某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三、被告人姜某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四、被告人周某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五、被告人廖某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六、被告人姜某1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撤銷本院(2006)江刑初字第258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緩刑判決的執(zhí)行部分。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的刑期從2007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被告人占某的刑期從2007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被告人姜某的刑期從2007年10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被告人周某的刑期從2007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12月27日止;被告人廖某的刑期從2007年9月25日起至2012年9月24日止;被告人姜某1的刑期從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10年11月27日止。罰金均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七、被告人羅某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八、被告人姜某2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九、被告人柴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十、被告人張某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十一、被告人曹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馴洪

人民陪審員周明才

人民陪審員鄭書丁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黃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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