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中江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川0623刑初1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容留他人吸毒罪
裁判日期: 2016-09-08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中江縣人民檢察院以江檢訴刑訴〔2016〕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強奸罪、引誘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中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定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中江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2015年8月8日1時許,被告人謝某某通過聊天軟件查找“附近的人”功能與被害人陳英(女,1997年9月12日出生)認識。同日13時許,被告人謝某某與被害人陳英在中江縣城羅馬假日茶樓見面,并獲取了被害人陳英的電話號碼,同日16時許,被告人電話聯(lián)系被害人陳英,邀約其到德陽耍,即駕車在一理發(fā)店將被害人陳英帶上車,又駕車到中江縣回龍鎮(zhèn)接到其朋友陽小魚,當日17時許,被告人謝某某以其要先回家里處理事情為由駕車搭乘陽小魚(綽號“小魚兒”)、被害人陳英到其位于中江縣南華鎮(zhèn)團結二組的家中,拿出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及吸毒工具,與陽小魚先后吸食甲基苯丙胺。在此過程中,被告人謝某某向被害人陳英宣揚吸食毒品“可以提神,還可以減肥,又對身體無害”引誘被害人陳英吸食甲基苯丙胺。在被告人謝某某的引誘下,被害人陳英即用其提供的吸毒工具及甲基苯丙胺吸食毒品,被害人陳英在吸食毒品后,感覺頭暈,全身無力。待陽小魚走后,被告人謝某某趁被害人頭暈無力反抗之機,脫掉被害人陳英的衣褲將其奸淫。
次日10時許,被告人陳英因想再次吸食毒品,來到被害人謝某某位于中江縣南華鎮(zhèn)團結村2組中,被告人謝某某為先后到其家來被害人陳英與吸毒人員肖紀亮、呂天燕、綽號為“廣娃”的男子(姓名、住址不詳)提供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供上述人員吸食毒品。待肖紀亮走后,被告人謝某某趁被害人陳英無力反抗之機,再次將被害人陳英奸淫。
同年9月14日,中江縣公安局在被告人謝某某家中將其抓獲歸案,并在其家中查獲毒品疑似物0.14克及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扣押,將毒品疑似物編號為LH(2015)435-1送檢。經(jīng)德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理化檢驗報告,編號為LH(2015)435-1檢材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巴比妥成分。
為支持公訴,公訴機關提供了物證、書證、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相應的證明材料,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違背婦女意志,趁婦女意識不清、無力反抗之機,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行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引誘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引誘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實行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請對被告人謝某某判刑。
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當庭自愿認罪,但提出自己沒有強奸和引誘他人吸毒,是被害人自己自愿和其發(fā)生性關系。其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強奸罪證據(jù)不充分,被告人沒有采取暴力和脅迫手段,指控被告人犯引誘他人吸毒罪不成立,是陳英主動要求吸食毒品,不是引誘。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5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謝某某通過聊天軟件聯(lián)系上了被害人陳英(出生于1997年9月12日)。同日下午,被告人謝某某到中江縣城羅馬假日茶樓找到被害人陳英,并要取了被害人陳英的聯(lián)系電話號碼后離開。后被告人謝某某電話聯(lián)系被害人陳英,邀約其到德陽玩耍,隨即駕車在一理發(fā)店將被害人陳英帶上車,又駕車到中江縣回龍鎮(zhèn)接到其朋友陽小魚,當日17時許,被告人謝某某又以其要先回家里處理事情為由駕車搭載陽小魚(綽號“小魚兒”)、被害人陳英到其位于中江縣南華鎮(zhèn)團結村二組的家中,拿出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及吸毒工具,與陽小魚吸食甲基苯丙胺。在此過程中,被告人謝某某向被害人陳英宣揚,吸食毒品可以提神,還可以減肥,又對身體無害,引誘被害人陳英吸食甲基苯丙胺。在被告人謝某某的引誘下,被害人陳英即用被告人謝某某提供的吸毒工具吸食甲基苯丙胺,在吸食毒品后,感覺頭暈,全身無力。待陽小魚走后,被告人謝某某同被害人陳英發(fā)生了性關系。次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陳英想再次吸食毒品,來到被害人謝某某家中,被告人謝某某為被害人陳英、吸毒者肖紀亮、呂天燕、綽號為“廣娃”的男子提供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供其吸食毒品。待肖紀亮等人走后,被告人謝某某再次同被害人陳英發(fā)生了性關系。
同年9月14日,中江縣公安局在被告人謝某某家中將其抓獲歸案,并在其家中查獲毒品疑似物0.14克及吸毒工具一套、吸管一袋、錫箔紙一卷,并依法予以扣押,將扣押的毒品疑似物編號為LH(2015)435-1送檢。經(jīng)德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理化檢驗報告,編號為LH(2015)435-1檢材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巴比妥成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并經(jīng)庭審當庭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公安機關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被害人于2015年8月12日15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于同年9月4日立案受理。
2、中江縣公安局拘留證、逮捕證及通知書證實,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時間。
3、被告人謝某某的基本情況證實,被告人謝某某出生于1987年7月29日。
4、抓獲說明證實,公安機關于2015年9月14日在被告人謝某某家將其抓獲。
5、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15年8月8日左右的凌晨1時許,我在手機上耍陌陌主動和一個女生打招呼,就開始聊天,我說想和她耍朋友,她說她不想耍朋友,到了中午13時許,我在中江縣城耍,我打開陌陌軟件,發(fā)現(xiàn)陳英和我的距離挺近的,我就問陳英在哪里,她說她在羅馬假日茶樓等朋友,我就到了羅馬假日茶樓,我就向陳英要了她的聯(lián)系電話,隨即陳英就和他的一個男性朋友離開了。到了16時許,我就和陳英聯(lián)系說要不要去德陽去耍,陳英問好久回來,我說下午晚點回來,陳英說要回來的話就去。隨后我開一輛我朋友的面包車到繼光橋附近的一個理發(fā)店把陳英接到,當時我想和她耍朋友,接到陳英后,就到回龍臨江去接了一個叫小魚兒的朋友,我們三個人一起回中江都5點半了,又在下雨,我們就沒有去德陽,我想回去拿充電器的線,小魚兒就說那就在屋頭耍一下,然后我開車把小魚兒和陳英拉到我住的地方。我們三個人到我家里后,我就從廁所的浴霸旁邊拿出一個綠箭口香糖的鐵盒子,從盒子里拿出了一些冰毒,然后我就從屋子里拿出自制的吸毒工具在床邊開始吸,小魚兒就點了開始吸,小魚兒又問我要不要吸,我說我要開車不吸,我就問陳英要不要吸。陳英剛開始說不吸,說沒有吃過。我和陳英聊天時聽她說想減肥,我和小魚兒就勸她吸點,我給陳英說,吸了毒品可以減肥,還可以提神,小魚兒在旁邊也附和著給陳英說吸毒可以減肥,還可以提神,吃幾次就減了。陳英聽到說可以減肥就問我怎樣可以減肥,我就給陳英說對著自制的吸毒工具壺壺上的那根管管深吸氣。然后陳英就吸了,陳英說她有點暈,就倒在床上,小魚兒看到過后就出去了。我就問陳英難不難受,陳英說她有點冷,又有點熱。我就給陳英說,吸多了要解碼就是要做愛,陳英不同意,我就說不做就更難受,然后我就把陳英的衣褲脫了,同她發(fā)生了性關系。隨后我和魚兒就把陳英送到了中江縣服裝城小區(qū)。吸食了毒品的人,根據(jù)其自身的身體素質,有可能會發(fā)熱發(fā)冷亢奮,吃到一定程度就興奮,就想做愛。我之前聽朋友講過吸食過量毒品過后需要解碼。2015年8月9日10時許,陳英用陌陌和我聯(lián)系,聊了一些普通話題后,陳英就給我說還想吃點毒品,我就給陳英喊了個出租車把陳英拉到我家,我家里當時還有一個朋友“廣娃(具體身份不詳細)”,陳英進來后就進臥室,幾分鐘后陳英問我吃的毒品在哪里,我就從床頭柜拿出吸毒的工具和毒品,陳英就在那里點,她弄不好,然后我就喊“廣娃”進來幫她弄,廣娃和陳英就在臥室里吸毒,我在外面,這個時候來了兩個輯慶的朋友,男的叫肖哥,女的叫小李,我就和他們談生意,陳英和“廣娃”在臥室里吃毒品,我進去了幾次,我叫陳英少吃點毒品,別吃傻了,但是陳英不聽,這時來的小李去臥室看了,出來問我那女的是怎么認識的,我說是廣娃的朋友,然后小李說這個女子以前在夜場上過班。我們談了一會兒生意,我就說你們要不要吃毒品嘛,他們沒有拒絕,我就從臥室拿出冰毒和吸毒工具在客廳吃,小李和肖哥都吃了的,這個時候陳英從屋子里面出來去上廁所,走路都走不穩(wěn)。小李就喊陳英過來坐會,問陳英過不過去上班,陳英說上班可以,但要幫她收一筆賬,有個男的騙了她。小李和肖哥說可以,只要好好上班。我看陳英走路都走不穩(wěn),我給陳英發(fā)了一條短信,意思叫陳英不要信他們的話,陳英就給小李說晚上再說。陳英又上了幾次廁所,走著走著就坐到地上去了。后小李給陳英說這板子上還有點你快吃嘛,陳英這個時候已經(jīng)吃傻了,就又過來吃,我就阻止了。18時許,“廣娃”、小李、肖哥就一起走了,陳英就在臥室床上躺起,陳英一會兒說冷,一會兒說熱。我就給陳英說,你要是不想那么難受,我們就跟昨天那樣做下愛就要好些,陳英也沒有說話,我就同她又發(fā)生了性關系。等了一會兒小李和肖哥就把陳英接起走了。當天陳英吸了很多毒,我感覺都吸傻了一樣,走路都走不穩(wěn),都摔倒地上幾次。我們當天“廣娃”和陳英吸食的是麻古和冰毒。我和肖哥,小李吸食的冰毒,冰毒是我屋頭剩下的,麻古可能是“廣娃”帶的。2015年8月8日我給陳英吸的是冰毒,8月9日我給陳英吸的是冰毒,但她還吸了麻古,我不知是誰給的麻古。陳英8月8日吸毒后就有反應,她說有點胸悶、忽冷忽熱,有點出不到氣。小魚兒應叫陽小余,現(xiàn)在澳大利亞那邊打工。經(jīng)偵查人員主持被告人謝某某辨認,其從分別編排的照片中指出:8號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在其家里吸毒的“小李”(呂天燕);9號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在其家里吸食毒品的“肖哥”(肖紀亮);8號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在其家里吸毒并勸說誘導陳英吸食毒品的的“小魚兒”(陽小余)
6、辨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中江縣南華鎮(zhèn)團結村2組被告人謝某某家中。
7、2015年8月12日被害人陳英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我今天到公安局來報案。我2015年8月9日下午被謝斌(音)強奸了。2015年8月8日凌晨,我在家里耍手機,這個時候謝斌在陌陌軟件上和我聊天,想和我耍朋友我沒有答應,中午時我在羅馬假日酒店喝茶,謝斌就在陌陌上與我聊天,他問我在哪里,我就告訴了他,他就過來了,在我上廁所時他要了我的電話號碼,我就告訴他了,后來我就走了。下午15點左右,謝斌又聯(lián)系我,說帶我走德陽耍,我想過兩天就要工作了,也沒得時間耍,就答應了,過了一會兒謝斌開著一個白色面包車接我。然后謝斌開了半個小時車在農(nóng)村里接到一個男子,然后我們三個人就到了謝斌家,謝斌跟我說他屋里有點事情,處理好了就走,然后就到了客廳里。謝斌就從他房間床頭柜里取出一個鐵盒子及插著幾根管子的礦泉水瓶子,鐵盒子里裝了點透明顆粒狀及紅色片狀物品,謝斌的那個朋友就從鐵盒子里面拿出一點透明晶體狀的東西放在錫箔紙上點起抽煙煙,謝斌也去吸了一點點,他們兩個人就讓我也去吸一點,我心里有點害怕,也有點好奇,他們一直說讓我吸點,說沒有什么事情的,我也就去吸了幾口,吸過之后也沒有什么反應,就是感覺頭暈,我就說先回去了,然后謝斌和他朋友就開車把我送到了北門服裝城,他們二人就離開了。到了8月9日11時許的時候,謝斌聯(lián)系我叫我送點早餐過去,他說他的錢包丟了,家里還有一個朋友,他說他喊一個出租車到服裝城下邊等我,他把車牌告訴了我,我買了兩份涼面坐出租車到了謝斌家,他家里還有一個人,但不是昨天那個人,我就在那里看電視,謝斌就和他朋友一直在屋外忙,大約到了下午,謝斌和朋友就到臥室去,喊我進去耍,我看到謝斌從床頭柜取出一個鐵盒子,盒子里裝了冰毒和紅色片狀物品,謝斌和他那個朋友開始吸,他朋友就說怎么不喊那個小妹過來吸點,我說我不吸了,這個和昨天吸的不一樣,謝斌說你昨天不是也吸了啊,也沒有什么事情啊。我又說這是什么東西啊,謝斌說是麻古沒有什么的,然后我就信以為真了,感覺昨天吸了過后也沒有什么事情的,我也就過去吸了5、6口的樣子,在我吸的時候謝斌的朋友就在冰毒里放了很多紅色的麻古,這些只有我一個人吸。我吸后感覺頭很暈就直接倒在了地上,他朋友就出去了,謝斌就把我抱到床上后,謝斌就給我說,女的吸了毒后必須解碼,如果不解碼就更難受,我說解碼是什么意思,他說就是上床的意思,不上床就會更難受,我說那不可能,過一會兒就好了,他說不可能,至少要難受三四天,我就沒有再理他了,他還在繼續(xù)說喜歡我不忍心讓我難受,哪怕這次是強行發(fā)生關系,過會你會感謝我的。我一直在拒絕他,但是我沒有力氣了,腦殼也麻木了,也沒有力氣喊出來,就強行和我發(fā)生了性關系。后謝斌用那輛白色面包車將我送回了服裝城,在路上的時候,我問謝斌我會不會懷孕,謝斌說男的吃了藥過后精液都是死的不會,當時車上還有謝斌的朋友。謝斌和我總共發(fā)生了兩次性關系,是因為謝斌讓我吃了藥過后,腦殼麻木了,當場就暈倒了,然后也沒有力氣了,謝斌就把我抱到床上強行和我發(fā)生關系。謝斌讓我用嘴巴含著吸管,他用打火機在錫箔紙下面烤透明的晶體狀顆粒,他喊我看見礦泉水瓶里有煙霧之后就用吸管另一頭去吸煙霧,我在吸的時候,謝斌又在錫箔紙上給我加了紅色的粉末讓我一起吸。我吸了以后就直接倒在地上,當時感覺頭眩暈、四肢無力,身體一會熱一會冷。謝斌和我發(fā)生關系時,他那個朋友曉得。我在認識謝斌以前沒有吸食過毒品。經(jīng)偵查人員主持被害人陳英辨認,其從編排的照片中指出6號照片上的人就是讓其吸毒的謝斌(謝某某)。
2015年9月15日被害人陳英的陳述證實,2015年8月8日我在謝斌家與謝斌及一個陌生男子讓我吸完毒品后,我腦殼發(fā)昏躺倒在床上,這個時候那個男子出去了,我給謝斌說我腦殼昏得很,忽冷忽熱,謝斌給我說,如果難受的話就要解碼,就是做愛的意思,我說:“是不是想和我上床嗎,我才不得干,憑啥嗎?!蔽倚睦锞陀悬c不爽,不想理他,謝斌就把我衣服脫了,我也沒力氣反抗,但是我嘴巴還一直在罵他,我不愿意,謝斌就和我發(fā)生了性關系。我是2015年8月8日在謝斌家里吸的,謝斌說吸毒沒有壞處,還可以減肥。2015年8月9日上午10時左右,我有點想吸毒了,所以就在陌陌上與謝斌聯(lián)系,想到他那里去吸毒,快要到中午時我到了謝斌家,過了一會兒,廣娃也來了,快到中午時謝斌就把吸毒的壺壺拿了出來,也拿了一些冰毒,隨后就點了起來,這個時候謝斌兩個輯慶的朋友也來了,是一男一女,男的叫肖總,女的叫雪姐,我就和廣娃在謝斌的臥室里吸毒。吸了一會廣娃就從謝斌家拿出來一個鐵盒子,里邊裝滿了紅色的麻古,廣娃就弄了幾顆麻古和我一起吸,這個時候雪姐就進臥室看了一下就出去了,我和廣娃在屋子里吸了一會毒品后,我就去上廁所,我看到謝斌和雪姐、肖總也在吸毒,雪姐叫我和他們一起坐會,我說我整個人不舒服想回臥室躺一會,我就回臥室去了,我進去之后廣娃就走了。然后我躺在床上有一個下午,但是雪姐、謝斌、肖總就在外邊每隔一會就喊我出去吸幾口,到了18時,肖總、雪姐他們兩個人就走了。后謝斌就進來喊我去洗澡,我說下午我都洗了兩次了,不想洗了,謝斌說不管,就把我拖到浴室,我在洗完時,謝斌進來把我外衣拿起走了,我就只穿著胸罩和內褲到了臥室,我躺到床上后,謝斌就把我按到床上,想和我發(fā)生性關系,我吸了毒沒有力氣反抗,我就又在罵他,他不理我,他就強行和我發(fā)生了性關系。到了晚上22時許,肖總和雪姐就把我接到輯慶。他們把我接到輯慶肖總開的KTV過后,雪姐叫我就在這KTV上班,負責陪酒,每天結賬,我就說考慮下。到了第二天我就打聽了一下肖總開的KTV的情況,朋友說不要去那上班,去了就出來不了。到了下午雪姐問我,“昨晚你在謝斌那里發(fā)生什么事情沒有”,我說沒有發(fā)生啥子。接著肖總就問我,“你說實話,對你有好處,幫你討回公道,你去報案”,我說不想那么麻煩,我就給肖總說了和謝斌發(fā)生姓關系的事情。肖總就帶著雪姐、我、姚兒去找謝斌,在半路上時肖總又喊了一個年輕小伙子,當時肖總拿了一根鋼管,姚兒拿了一把砍刀,我們五人到了謝斌家后,當時只有謝斌一個人在家,姚兒就對謝斌說,“陳英是我妹妹,我聽妹妹說你們兩人的事,你準備怎么賠償嗎”?我就說,我啥時候成你妹妹了???肖總也接著問謝斌該怎么賠償。謝斌就說你們想哪門賠償。我就給謝斌說,我不要賠償,你跪倒地下給我說聲對不起,然后讓姚兒打你三耳光,謝斌同意。但是姚兒就不干,所以就沒有執(zhí)行。我當時想姚兒準備搞什么事情。這個時候肖總就給我說,這個事情就這樣處理,就當吸取一個教訓,然后我就想反正都已經(jīng)解決了,我也不計較,給他們說我有事我就先走了。過了兩天我來報案的那天,我聽我哥王虎說聽姚兒他們私底下找謝斌打了兩萬元的欠條,后來我報完案后姚兒就在派出所門口等著我,然后王虎就問姚兒你打的那兩萬塊錢欠條都不合法,你要得到嗎,姚兒把頭低著也沒有說話,我就想姚兒默認了這件事情,他準備要貪這兩萬。我報案之后,肖總給我打電話說,報案后有沒有牽涉到他,我說沒牽扯你。肖總就說,那就好,不然你就后果承擔不起。姚兒打欠條這事我不曉得,后來才聽說的。我第一次沒講到這些問題,是因吸毒后腦子不清醒,有些東西就遺忘了。
8、證人呂天燕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5年8月9日,午飯后我和肖紀亮到謝斌家談裝修的事情,到了謝斌家客廳,我以為謝斌一個人在家,謝斌說還有其他人,我就到謝斌臥室里一看,看到“廣娃”和陳英在屋子里吸食冰毒和麻古,我進去后說,“廣娃”你怎么在這里,廣娃說,你怎么來了啊,然后我問廣娃,你在給那女的吃什么啊,緊到給人家點,我看到廣娃放了很多麻古讓陳英吸。陳英問我怎么到了這里,我問他是哪個,陳英說他之前在我開的鑫樂迪KTV上過班的,我就記起來了。我就問陳英“你曉得你在吃什么東西”,陳英說不曉得,我就給廣娃說,你娃娃干些壞事吧,廣娃就在那里笑。我就對陳英說,喊她少吃點。然后我出來給謝斌說,你盡在屋子干些壞事,等你老婆回來收拾你。然后我就聽肖紀亮和謝斌談一些工作上的事情,談完的時候準備走了,謝斌說整兩口再走嘛,然后謝斌就從陳英和廣娃吸毒的房子里拿出冰毒和壺壺,我和肖紀亮、謝斌就在一起吸食毒品,快要吸完時謝斌又進去拿了半顆麻古和一小口袋冰毒出來,我就問謝斌,怎么陳英在這里,是怎么認識的。謝斌說在微信上認識的,她在這里耍,她沒有上班正在找工作,我就說剛好我們KTV在招人,謝斌就把陳英喊出來了,我就和陳英聊工作的事情,謝斌給陳英說:你陪燕姐吃兩口嘛,陳英就吃了兩口,吸完之后陳英說去上廁所,剛走了兩步就倒在了客廳中間,我喊謝斌去扶,謝斌喊我去扶。我就扶起陳英去上廁所,到了廁所后陳英就喊我出去,陳英出來就坐到沙發(fā)上往地上縮,我就又問陳英去不去上班,陳英說什么工作工資高,我說當然是陪酒聽啦。陳英說好多錢,我說300元一天,陳英說她要去。我問她好久去,她說躺到6點過去,然后陳英就進臥室里面,還沒有走到床邊又倒在地上,謝斌喊我扶,我進去之后就喊廣娃和我一起把陳英扶起在床上后,廣娃就收拾完吸毒的工具就走了,我就到客廳等陳英,到了6點我喊陳英走了,陳英說她今天不去上班了,我說那你今晚住哪里呢,陳英說那等一會再去吧。我就說八點來接你,然后我和肖紀亮就走了,當時謝斌家就只有謝斌和陳英了。到了晚上8點,我和肖紀亮到謝斌家,發(fā)現(xiàn)陳英衣衫不整地躺在床上,頭發(fā)也很亂,上衣扣子都沒有扣完整,都可以看到胸罩,謝斌上衣都沒有穿,在客廳里耍手機。我曉得陳英以前應該不吸毒的,因為陳英很胖。我和肖紀亮在謝斌那里吸食的是冰毒,這天還有謝斌、陳英、廣娃吸了毒品。陳英在謝斌那里吸毒后整個人都是昏的,沒有力氣,嘴巴發(fā)紫。經(jīng)偵查人員主持被害人呂天燕辨認,其從編排的照片中指出10號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名為謝斌的男子(謝某某)。
9、證人肖紀亮的證言證實:2015年8月9日10時許,我和員工燕子到謝兵家客廳把工程圖紙給謝兵看,燕子就到臥室里頭看還有哪些人,我看到臥室里有一個女的和另外一個男的在,燕子出來跟我說女的他認識,叫陳英,是在我開的鑫樂迪KTV上過班的。謝斌看完圖紙后就從臥室里拿了點冰毒出來,說要不是因為燕子也做不成我的活,叫我多關照,然后我、燕子、謝兵在沙發(fā)上吸食了冰毒,大概下午5點過,陳英從臥室里出來了,倒在客廳的地上,我問謝兵怎么回事,謝兵說“吃多了”,我說這樣子吃不怕吃死啦。謝斌和燕子又扶陳英到臥室休息。我們快走的時候,燕子告訴我,想讓陳英到我那里上班,我說陳英只在我那里上了一天班,燕子說他曉得。18時許我和燕子就回輯慶了,晚上21時許,燕子又叫我去謝兵家里接陳英,然后我和燕子到謝兵家把陳英接到輯慶我開的KTV后,陳英就在KTV包間睡覺,我就走了。2015年8月10日上午,我、燕子、陳英和肖遙在肖遙的家里,陳英當時說“我在迷迷糊糊的時候和謝兵發(fā)生了關系”。我聽后心里就想謝斌叫陳英吸毒,就是想把陳英弄暈和她發(fā)生性關系,肖遙問陳英是不是自愿的,陳英說“我咋個愿意嘛。我就說了句不愿意就是強奸哦。肖遙聽了很生氣,他就讓我把車子開著去找謝斌,下午我就和肖遙、陳英、燕子開車到了謝斌家里,肖遙和陳英先進的屋,我和燕子過了十多分鐘后才進去的,我看見謝斌一直在跟陳英和肖遙道歉,說對不起,當時一時糊涂了,我知道他們在說謝斌和陳英發(fā)生性關系的事,我聽了就說“這件事你們自己處理好就行了”。然后肖遙和謝斌談賠償?shù)氖虑?,具體怎么商量的我記不清楚了。因為謝斌沒有錢,肖遙知道謝斌和我在做生意,謝斌就說這錢就用我的名字打條子,我給他結了工程款后謝斌就用這個錢給肖遙。然后肖遙就以我的名義讓謝斌打了一張欠條,欠條內容就是謝斌差我2萬元的錢,打了條子后我們就走了,事情的經(jīng)過就是這樣。是肖遙叫謝斌打的條子,主要是想賠償陳英。經(jīng)偵查人員主持肖紀亮辨認,其從編排的照片中指出3號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謝斌(謝某某)。
10、中江縣公安局搜查證、搜查筆錄、照片、扣押清單、稱量筆錄、稱量照片證實:2015年9月14日,中江縣公安局民警對被告人謝某某位于中江縣南華鎮(zhèn)團結村2組的家中搜查處毒品疑似物0.14克、自制吸毒工具1套、吸管1袋、錫箔紙1卷。
11、德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理化檢驗報告及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從被告人謝某某家中搜出的毒品疑似物0.14克,經(jīng)檢驗檢出甲基苯丙胺、巴比妥成分。2015年10月23日向被告人謝某某送達了鑒定意見通知書。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害人陳英出生于1997年9月12日。
13、中江縣公安局現(xiàn)場檢測報告證實:被害人陳英、吸毒者呂天燕、肖紀亮、被告人謝某某尿液檢測均呈陽性。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引誘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已構成引誘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謝某某為吸毒者提供毒品及場所,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制活動以及他人的身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謝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量刑時酌情增加刑罰量。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引誘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強奸罪證據(jù)不足,指控強奸犯罪的事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謝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謝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實,在審理中能當自愿認罪,可對其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謝某某提出自己沒有強奸和引誘他人吸毒,是被害人自己自愿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及其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強奸罪證據(jù)不充分,被告人沒有采取暴力和脅迫手段,指控被告人犯引誘他人吸毒罪不成立,是陳英主動要求吸食毒品,不是引誘等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案被告人謝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強奸罪證據(jù)不足的意見同本案當庭查證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同本案查證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謝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以及對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等具體情節(jié)予以量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謝某某犯引誘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內繳納)
二、對扣押在案的毒品疑似物、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尹勇
人民陪審員熊昌濤
人民陪審員夏時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曹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