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343號
2024年06月20日
指控事實
2024年3月5日,被告人鄭某1酒后駕駛皖FA××**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渦陽縣××鎮(zhèn)文化站附近路段時,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痢伶?zhèn)派出所出警后移交交通管理大隊處理,鄭某1呼氣測試結(jié)果為182mg/100ml,民警隨即將鄭某1帶至醫(yī)療機構(gòu)血樣鑒定。經(jīng)鑒定,鄭某1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5.5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鄭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鄭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鑒于鄭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鄭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蔣召朗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謝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