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臨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511號
2024年06月2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4]4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曉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4年1月24日04時許,被告人程某1(C1)酒后駕駛皖AC××**小型轎車沿臨泉縣光明路自北向南行駛,至臨泉縣電影院對面公交站臺時,與謝亮亮臨時停放在路邊的皖KA××**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事故導致雙方車輛受損。事故發(fā)生后,程某1駕駛車輛離開現(xiàn)場,并指使蘇飛至事故現(xiàn)場頂包,民警在偵查中發(fā)現(xiàn)程某1系此次事故的肇事司機,后民警在程某1住所將其抓獲。經(jīng)某某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故發(fā)生時,程某1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逃逸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程某1靜脈血中乙醇濃度為83.6mg/100mL,系醉酒駕駛。同日,程某1與謝亮亮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據(jù)此,建議對被告人程某1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未扣除行政罰款1000元)。
被告人程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程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程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應予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本院決定對其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行政罰款1000元可折抵罰金)。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于偉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張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