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某1盜竊刑事案件裁定書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7刑更178號
2024年06月25日
案件概述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銅陵監(jiān)獄以罪犯鮑某祥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于2024年6月4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立案后5日內進行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鮑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自入監(jiān)以來獲表揚獎勵三次。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xiàn)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級評定及結果運用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鮑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鮑某1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減刑后刑期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洪維助
審判員查慧凌
審判員丁慧萍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閔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