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386號
2024年06月27日
指控事實
2024年3月16日21時16分許,被告人李某1飲酒后駕駛皖FY××**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梅苑路自西向東行至梅苑路長山中路交口到梅苑路泉山中路交口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李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3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另,被告人李某1持D駕駛證。李某1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未隨車攜帶駕駛證于2024年3月28日被淮北市X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罰款一百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李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1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