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天長市人民法院
(2024)皖1181刑初188號
2024年06月27日
案件概述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刑訴〔2024〕1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樂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月28日13時許,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駕駛皖MDA××**“特斯拉”牌小型轎車沿天長市X134線由西向東行駛,途經(jīng)17KM+700M路段處,因操作不當,致車輛駛出路面,掉入路邊水溝,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路人報警,后被告人蔡某某被民警查獲。
案發(fā)后,經(jīng)安徽天輝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蔡某某送檢血樣乙醇含量為233.3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2024年5月6日,被告人蔡某某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蔡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基本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蔡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涉案車輛照片,勘驗筆錄,安徽天輝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受、立案材料、戶籍信息、到案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蔡某某在事故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董春慧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