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浦江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金浦刑初字第58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5-09-21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浦江縣人民檢察院以浦檢刑訴[2015]5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1犯強奸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涉及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浦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葉妍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1及其辯護人陳榮杰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浦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1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周某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庭審中宣讀和出示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jù)。認為應當以強奸罪依法追究被告人胡某1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胡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定性有異議,認為其與周某發(fā)生性關系系雙方自愿,其不構成強奸罪。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定性持異議,辯護意見為被告人胡某1與周某發(fā)生性關系系雙方自愿,被告人客觀上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認定被告人胡某1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1與被害人周某(姓名在卷,系KTV陪侍人員)等人在浦江國際鼎紅KTV唱歌并相約吃夜宵,后于次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胡某1明知受害人周某處于生理例假期間,不愿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情況下,將被害人周某帶至浦江縣百歲賓館8516房間內(nèi),以暴力手段強行和周某發(fā)生性關系。在此期間,被害人周某多次通知同事鐘某前來解救,凌晨4時45分許,鐘某向公安機關報案。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告人胡某1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周某的陳述,證人鐘某、王某、駱某的證言,相關辨認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及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檢查筆錄、檢查照片,接警單,門診病歷,金華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庭科學DNA鑒定書,被告人胡某1的戶籍證明及歸案經(jīng)過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1違背婦女意愿,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周某系自愿與被告人胡某1發(fā)生性關系,被告人胡某1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的意見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本案相關證據(jù)足以證實被告人胡某1違背被害人周某的意愿,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對此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胡某1有強奸罪及開設賭場罪的前科,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綜上,根據(jù)被告人胡某1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以及社會危害性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胡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煒
代理審判員蔣寒冰
人民陪審員黃光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馮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