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1刑罰與執(zhí)行變更審查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902號
2024年06月2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3)合刑初字第0001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俞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罪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2015年11月10日經本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2017年12月26日經本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2019年11月27日經本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2022年6月24日經本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安慶監(jiān)獄以罪犯俞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于2024年6月13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安慶監(jiān)獄以罪犯俞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建議對其予以減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俞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獲表揚獎勵五次。
另查明,該犯罰金五萬元,已履行五千元,違法所得退繳未履行,考核期內月均消費80.9元,附有安徽省肥西縣上派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xiàn)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級評定及結果運用審批表等證據(jù)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俞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法定減刑條件。鑒于該犯系累犯,對其減刑幅度應嚴把握。綜合該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zhí)行后的一貫表現(xiàn)等因素,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俞某1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減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瑜山
審判員王萍
審判員程鴻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張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