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04號
2024年07月15日
指控事實
2024年3月7日23時34分許,被告人苗某1無證醉酒后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淮北市杜集區(qū)高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高岳路正則檢測站路段時,被淮北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2024年3月11日經過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苗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7mg/100ml,系醉酒駕駛。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苗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苗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苗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理。苗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依法可從重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苗某1因本次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300元,應在本案確定的罰金中予以抵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苗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抵扣300元,已繳納3700元。)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慶紅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