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40號
2024年07月15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4〕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2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一、2023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陳某某、郝某(二人系未成年人,另案處理)翻越院墻進入懷遠縣××實驗小學院內,將××號樓一樓六年級辦公室內的3臺華為牌M6平板電腦盜走。
二、2023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郝某再次翻越院墻進入懷遠縣××實驗小學院內,將藝某某辦公室內的3臺華為牌M6平板電腦盜走。
兩次所盜平板銷贓得款2620元錢,被三人揮霍。經懷遠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6臺華為M6平板電腦的市場價值為4500元。2023年9月15日,涉案6臺平板電腦發(fā)還懷遠縣××實驗小學。
2023年9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懷遠縣公安局抓獲歸案,并于當日被刑拘,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審。
三、2023年12月份期間,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郝某、陳某某、張某(三人系未成年人,另案處理)四人先后三次在懷遠縣××社區(qū)、懷遠縣××社區(qū)、淮上區(qū)××行政村盜竊農戶郭某某、郭某某、葛某某養(yǎng)殖的家禽四只,其中公雞一只、母雞一只、白鵝一只、獅頭鵝一只。經中仁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被盜的四只家禽價值為1415元,其中被盜家養(yǎng)公雞一只440元,被盜家養(yǎng)母雞一只196元,被盜家養(yǎng)白鵝一只405元,被盜家養(yǎng)獅頭鵝一只274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某與郝某、陳某某每人退出涉案款500元,公安機關發(fā)還郭某某650元、郭某某450元、葛某某400元。
2024年2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經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了所犯罪行。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書、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盜竊,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某有被刑事處罰的前科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實施新的犯罪,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某經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可視為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理。被告人徐某某退賠被害人損失,酌情從輕處罰。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徐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所涉三起犯罪事實中,2023年12月份此起系自首,另二起系坦白,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盜竊,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某有被刑事處罰的前科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實施新的犯罪,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某退賠被害人損失,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羈押折抵刑期72日,即自2024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六百二十元,向被告人徐某某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嚴啟璋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趙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