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602刑初613號
2024年07月16日
案件概述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譙檢刑訴(2024)4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曉光、馬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王善利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3年12月1日至2日夜間,被告人張某1分兩次盜竊張某1種植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村××村西北地的白術芽子500公斤,經(jīng)譙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張某1被盜白術芽子價值11000元。
2.2023年12月8日至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張某1盜竊
王某種植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莊南地的白術芽子300公斤,經(jīng)譙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王某被盜白術芽子價值6600元。
3.2024年1月12日晚至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張某1盜竊雅某某、趙某種植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村××村種植的白術芽子450公斤,經(jīng)譙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雅某某被盜400公斤白術芽子,價值8000元;趙某被盜50公斤白術芽子,價值10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1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張某1的刑事責任,并提出對被告人張某1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張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其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張某1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系初犯,并對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進行了賠償。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1.2023年12月1日至2日夜間,被告人張某1分兩次盜竊張某1種植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村××村西北地的白術芽子500公斤,經(jīng)譙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張某1被盜白術芽子價值11000元。
2.2023年12月8日至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張某1盜竊
王某種植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莊南地的白術芽子300公斤,經(jīng)譙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王某被盜白術芽子價值6600元。
3.2024年1月12日晚至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張某1盜竊雅某某、趙某種植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村××村種植的白術芽子450公斤,經(jīng)譙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雅某某被盜400公斤白術芽子,價值8000元;趙某被盜50公斤白術芽子,價值1000元。
另查明,張某1賠償被害人張某1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一萬一千元,賠償被害人王某經(jīng)濟損失六千六百元,賠償雅某某經(jīng)濟損失八千元,賠償趙某經(jīng)濟損失一千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亳)公(法物)鑒字某第3號鑒定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張某1名下建行卡明細、辨認筆錄、證據(jù)保全決定書、提取筆錄、價格認定書、前科證明、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被害人張某1、王某、雅某某、趙某陳述、證人張某2、張某3證言、被告人張某1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張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賠償四名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張某1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4年3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保全在案的手機由保全機關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閆歌
人民陪審員王瓊
人民陪審員王玉梅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駱艷